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强奸罪的罪犯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的权利,强奸罪的法条重在保护妇女行的自由决定权,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

  引言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者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从社会广义认知上讲,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不过从一般知识上讲,强奸多指男子在未经女子许可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行为。从法律知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
  现阶段,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刑法学界都对强奸罪有了较为深入研究。但在强奸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性较为明显,所以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就成了判断强奸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为了更好地处理司法实践问题,本文逐一对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质、核心内容、界定,手段、处理方式等进行分析。
  本文研究的强奸罪,立足于我国法律规定,其中性交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对于幼女及精神病人和婚内强奸、同性恋性交、肛交、口交等特殊情况未列入本文研究范围。

  一、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本质即是事物的本身形体,是事物的根本属性。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最根本的区别性特征和特点。例如强奸罪与盗窃罪,两者的本质不相同,强奸罪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性交行为,盗窃罪从本上来来说是一种偷盗行为。所以我们在讨论强奸罪时,需要从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着手,并将类似事件加以比较,分析其中核心不同、区分方式,从而得出一定的结论。所以本文在讨论强奸罪中的强奸的行为与相类似的行为加以区分。希望能够准确把握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繁杂问题提供解决方法或思路。

  (一)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核心内容

  在刑法中的所有的犯罪来说,强奸罪是较为特殊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就是强奸罪的主要受害人是女性,第二就是被害人承受的心理压力十分大。就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来说,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的方面都是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强奸罪而言,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以奸淫为目的,是具有故意性质的,客观方面就是指强奸的行为方式,即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性侵。就此的行为方式是强奸罪的外在体现是一种手段,而强奸罪的核心内容在于违背妇女的意志,正是因为核心内容在于违背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才需要采取一定的外在手段来强奸被害人,这种外在手段是一种形式。所以行为人的采用的手段与强奸罪的核心内容违背妇女意志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印证,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3版,第879页。]我们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说内容是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是内容的结构和组织。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的统一。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并随着内容的发展而改变。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所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是否成立的基础,而在强奸罪中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在古今中外的各个强奸罪的案列中可以体现出来。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违背妇女意志被认定为是强奸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至于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X和西方一些国家的学者千百年来一直流行并且至今仍采用所谓“抵抗到底”原则。“如果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受害人根本不加以抵抗,或者在强奸刚发生之时,抵抗了一下,但后来仍然有能力抵抗,而且继续抵抗并不会发生什么重大危险的情况下而放弃抵抗,都应视为妇女己最终同意与男子发生性交,因而不构成强奸罪”。[〔美〕伦那德塞威特兹,陈泽广性犯罪研究,北京武汉出版社,1998,17]但是在我国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因此,“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所在。

  (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虽然刑法在强奸罪的成立要件上,没有规定这一点,但既然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意志自由的犯罪,那么违背妇女意志就是构成强奸罪的当然前提和应有之义。对于强奸罪国内外不少的学者著书立说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概念以及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目前法学界依然说法不一,较为流行的观点是“违背妇女合法婚姻以外的不同意发生非法性交的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王文生强奸罪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在我国,虽然自原始社会末期,强奸行为就被社会习俗所否定,并予以严厉处罚,
  但是对强奸罪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直至近现代,对强奸罪的理论研究才逐步发展,并就该罪的立法模式及特征等问题有了相关论述。[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我们主要认定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为违背妇女意志,在男女发生关系时,若是女方不存在反抗行为或者轻微的反抗到顺从,这样只能称作是性交,并不能构成强奸罪。是违背妇女合法婚姻以外的不同意发生非法性交才称作是强奸,在男女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时,行为人使用胁迫或暴力手段,并且被害人坚决反抗,这理所当然地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但由于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虽然对于婚内强奸是否判定为强奸罪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司法界多将婚内强奸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论处。
  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即使这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有人学者认为这并不能构成强奸罪。而且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标准在于妇女是否反抗,如果妇女不反抗,甚至为行为人实施性行为提供便利,则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当然不构成强奸罪。[参见魏汉涛:“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与立法模式之反思”,《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这种认定被称为是“强制手段论”,这种认定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的,我们并不能浅显的认为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其他手段才能称的上是强奸罪,稍加分析,若行为人已经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来迫使被害人就范,就说明被害人存在极力反抗的行为,存在反抗的行为就说明这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所以也并不是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就代表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手段是一种现象而违背妇女意志是一种本质,二者之间并不能全等。所以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更为准确,英国的《性犯罪(修正)法》第一条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明知女性不同意或者不顾其是否同意,违背妇女意志,非法与其性交的行为”,英国学者认为,实际该条表明,“是否同意”性交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参见胡东飞、秦红:“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又如佛罗里达州州法规定,“行为人对于12岁以上不同意之他人为性侵害行为,而行为过程中并无使用足以导致被害人严重伤害之强暴或者暴力,即属第二级重罪”[参见金梦华:《从女性主义法学观察性侵害法律改革之演进》,国立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7-141页。
  ]X地区的“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在1999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条件[参见李立众:“X岛强奸罪立法之新发展”,《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所以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这种认定也更有利于解决司法事件中的一些普遍问题。

  二、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界定

  意志是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是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为的心理过程。所以妇女的意志是被害人主观的思想,没有办法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违背了妇女意志,这也成了判断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难点。虽然刑法等相关司法没有对违背妇女意志作明确的解释,但是我们可以具体的从三个方面来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进行判断。首先,是发生性交的基础,主要指双方之间是否有感情基础,是否素不相识,从这一层来判断仅仅只能浅显的假定,因为有感情基础的也存在强奸,素不相识的也可能不构成强奸罪,例如性交易,一夜情,以只能将它放入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判断。其次,是发生性交的背景,就是指行为人有无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即是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无法抗拒等。但是,被害人是否有反抗,只能作为违背妇女意志的一个指标,并不能作为必要条件。所以也要根据具体的案例结合性交的基础,性交的背景,被害人性交后的反应来分析。最后,就是被害人性交后的反应,指被害人在事后对性交是否持有否定的态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是强奸罪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具体的案例不仅仅要从以上三点进行层面上的分析,要结合证据深刻剖析并判断。

  (一)司法界违背妇女意志界定

  司法界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观点,也是各抒己见,但是总体得出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强奸罪之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关于性交行为的意志,也就是说妇女不愿性交而强行与之性交。[王然翼,张之义,万春强奸罪的认定与防治北京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0,21]
  2、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由于犯罪分子的强制行为,迫使被害妇女在发生性交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失去抗拒能力的,而违背妇女意志所发生的性交行为的心理状态。[张文件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初探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经济部法律分校《法学论文指导》,第330页]
  3、违背妇女意志,是指犯罪分子使用强制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妇女处于违背自己意愿,但又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失去抗拒能力的一种状态。[参见《准确认定强奸罪的几点意见》,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编印《刑法学论文集》,第104页]
  4、凡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共产主义道德准则,违背具有责任能力的妇女以自己的愿望、要求、目的、支配、制约自己的性行为的自由权利而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即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参见《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编印《刑法学论文集》,第104页]
  5、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不愿发生非法性关系的意志。[汪任天违背妇女意志问题的再认识法学研究]
  6、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强奸罪强行地违背合法婚姻以外的妇女不同意与之非法性交的意志。[王文生强奸罪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36页]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重视于对女性利益的保护,但强奸案件是比较特殊的案件,在法庭上是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于违背妇女意志却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制的统一,但是这对于强奸罪中的司法认定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司法界在对于违背妇女意志上的判定除了根据总结的六点还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二)学术界违背妇女意志界定

  结合以上的观点,即若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即构成强奸罪,就此而论,如正常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违背妻子决定性行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的也应构成强奸罪,这显然不够准确,太过于宽泛。虽然司法界的第五种认定方法主观上将丈夫从强奸罪的主体中排除出去,但在表述上不尽准确。在法治社会,性权利与生存权几乎融为一体,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非经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片面地看来,强奸只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不管双方是否具有夫妻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婚姻关系是阻却违法的理由。从义务角度上讲,夫妻双方在性爱上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享有损害赔偿权。那么,有义务也就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在于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成立期间,双方都享有向另一方要求性爱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在于其放弃对于第三方请求性爱的权利。并且,显然夫妻双方享有的这种要求性爱的权利,是一种总括性的,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都有效,不需要在每次性爱时得到特别的授权,而且这种以义务承担获得的性爱权不仅仅是一些学者所称“性爱请求权”,而是实实在在的“性爱实施权”,可以进行实施性爱。所以,“婚内强奸”本身是不能成立的,或者说在正常夫妻关系下不能成立[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案例及分析

  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学术界对于强奸罪中违背妇女的意志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统一的结论,各抒己见的观点也只能作为参考,在处理强奸案时还是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案例如下:
  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举行法治宣讲活动,周某被要求敬土管所所长王忠贵两杯酒,且酒为50多度的白酒。周某喝醉,王某要开车送她回去。拒绝几次之后,她最终上了王某的车。不过,王某并没有朝周琴住所的方向走,而是开车去了他在土管所的办公室。在办公室内,给一个人盖完章后,王某走到门边把门关上,插上插销。开始对周某搂搂抱抱。当时神智还有些清醒的周某已经意识到了危险,她借口进洗手间,以此来躲避他。洗手间有两道门,出于安全考虑,周某将两道门都反锁。周某万万没有想到,王某竟然从洗手间的窗户跳了进来。下午6点,周某苏醒时发现,自己躺在王某的床上,身上一丝不挂。顿时,她明白自己被王某强奸了。5月18日晚上7点,周某把她的遭遇告诉了男友,并让男友向阿市乡派出所报警。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为由,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警方最初给出的结果却是“由于戴了避孕套不算强奸”,对于强奸案的判定并不是根据有无戴避孕套。就王某强奸周某一案,周某是在醉酒神志不清是发生的,但是神志还有些清醒的时候周某意识到危险,借口进洗手间,躲避他并且反锁两道门并且有过挣扎由于力气悬殊,说明虽然在醉酒的情况下,周某进行了反抗并且采取了一系列保护自己的措施,说明了王某与周某发生关系是为违背了周某的意志,并且王某也采取了一些手段迫使周某与其发生关系,所以这个案例明显是足以构成强奸罪的。这其中王某的的确确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
  2015年8月23日,惠州一女子在惠州江北闹市遭到性侵、抢劫,后被一名路过男子发现将女子救下,当时女子全身赤裸,双手被捆绑,血迹斑斑,身上被砍了八九刀。女子称,被陌生男子堵住嘴巴后,拖到草丛后实施强奸。毫无疑问,这名陌生的男子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女子就范,违背了女子的意志,可以判定是强奸罪,当然这名陌生男子的其他罪行与本文无关我们不加以讨论
  就以上两个案例看来,违背妇女的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可以从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来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但是并不能全然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判定强奸罪的唯一标准。

  三、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

  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包括性交行为、强制手段和“违背妇女意志”三项。其中强制手段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违背妇女意志”通过行为的强制手段来表现,在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强制手段规定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汪薇“论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苏州大学学位论文,2014年]

  (一)暴力手段

  暴力,《辞海》解释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在司法界中,我们将暴力手段解释为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恶劣手段。所以暴力主要富有两层含义:(1)暴力是一种现实的强暴行为。所谓强暴,就是呈强施暴,通过对他人施以外在的力量,妨碍或者剥夺他人的意志自由,造成他人伤亡的凶恶、残酷的手段。(2)暴力的对象是被害人的人身,并且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都是故意,具有明确的目的。[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多项案例,逼着将强奸罪中较为常见的暴力手段也进行了总结归纳:(1)捆绑的方法。即以强制手段将被害人手捆绑使其不得挣扎、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奸淫之目的。(2)暴力殴打的方法。对被害人拳脚相加,用锋利尖锐的工具伤害被害人,用棍棒将被害人打伤,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3)强拉硬拽的方法。即以暴力强行将被害妇女拉拽到某一特定地点实行奸淫,强行将被害人嘴巴堵住,以防被害妇女呼救,将被害妇女衣物强行扒下或撕扯达到其强行奸淫之目的的方法。

  (二)胁迫手段

  所谓胁迫,就是威胁、强迫,胁迫手段是指行为人以威胁、恫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不得不忍辱从奸的犯罪手段。[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77页。]在司法实践中的强奸罪,胁迫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以实施强暴行为相威胁,如向被害人扬言,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就将被害人伤害或杀死;以毁坏被害人的财物相威胁;以诋毁被害人的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利用风水、迷信等手段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相威胁;利用职权关系相威胁;以侵害被害人亲属的人身权利相威胁等。[郭宇芳论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并且胁迫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胁迫可以是行为人在实施强奸时对被害人进行胁迫,也可以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是具有不当场性的。与暴力手段不同,暴力手段是极具社会危害性的,也可能会对被害人产生生命危险是身体上的伤害,但是胁迫手段不同,胁迫手段是对被害人的心里产生一定的压迫,利用自己在身高、体力或客观环境上的优势地位对被害人实施心理上的强制,并且胁迫并没有程度上的限制,一般的胁迫手段就是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具体的胁迫手段:(1)以暴力相威胁。如向被害人扬言,不同意与其发生性交就将被害人杀死、杀害等。(2)以加害亲属相威胁包括被害人的丈夫、子女及其他亲属。(3)以毁坏财产相威胁。如扬言不同意与其发生性交就将其房屋烧掉,将地里的作物毁掉,将牲畜毒死,等等。(4)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5)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威胁。行为人往往利用被害妇女愚昧无知对其散步谣言进行恐吓、欺骗和威胁。(6)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进行胁迫。(7)利用从属关系进行胁迫。行为人利用与被害妇女之间的特定关系如父女关系、师徒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等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忍辱从奸。例如,以中断生活费、教育费相要挟,迫使其女服从奸淫,领导以调动工作或扣发工资相要挟迫使女工服从奸淫,个体业主以解雇相要挟迫使女工服从奸淫。(8)乘人之危进行威胁。[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行为人手段不明显和被害人反抗不明显“半推半就”的情况,所以在强奸罪的判定上存在着困难。

  (三)其他手段

  顾名思义,其他手段就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等其他的手段,但具有和暴力手段和胁迫手段相同的强制性,例如在被害人醉酒的情况下,利用邪教等,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大多的情况有6种:
  (1)利用妇女重病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
  (2)利用妇女没有性自卫能力的情况下实施奸淫
  (3)利用妇女熟睡、酒醉、昏迷、意志不清之机进行奸淫。
  (4)以酒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实施奸淫。
  (5)以治病为名对妇女实施奸淫。
  (6)冒充妇女丈夫、未婚夫、情夫进行奸淫。

  四、违背妇女意志的具体处理

  对于违背妇女意志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会被判处强奸罪,我国的刑法还未明确规定和统一。本着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达到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产生一定的威胁即可判处强奸罪,不一定达到妇女不能反抗的情况下才判处强奸罪。在刑法理论界有人认为,不论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度如何,只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说明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就应定为强奸罪。[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所以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大多是判定为强奸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结语

  论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的论文虽然写完了,但本文的研究大多粗浅,文章也难免存在疏漏和不成熟的地方,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这个话题是一个疑难复杂的问题,本文从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界定、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的具体处理四个方面对于违背妇女意志进行简单阐述和分析。
  行文至此,笔者对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研究告一段落。囿于笔者水平有限,对该问题未能作出全面、深入的探讨。只是希望对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为实践所用。望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3版,第879页。
  2、〔美〕伦那德塞威特兹,陈泽广性犯罪研究,北京武汉出版社,1998,17
  3、王文生强奸罪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5、参见魏汉涛:“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与立法模式之反思”,《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6、参见胡东飞、秦红:“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
  7、参见金梦华:《从女性主义法学观察性侵害法律改革之演进》,国立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7-141页。
  8、参见李立众:“X岛强奸罪立法之新发展”,《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
  9、王然翼,张之义,万春强奸罪的认定与防治北京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0,21
  10、张文件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初探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经济部法律分校《法学论文指导》,第330页
  11、参见《准确认定强奸罪的几点意见》,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编印《刑法学论文集》,第104页
  12、参见《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
  究会编印《刑法学论文集》,第104页
  13、汪任天违背妇女意志问题的再认识法学研究
  14、王文生强奸罪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36页
  15、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16、汪薇“论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苏州大学学位论文,2014年
  17、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18、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77页。
  19、郭宇芳论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0、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21、何桂海:“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湘潭大学2006(学位年度)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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