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进入了XXX,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地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水平不断地提升。利用司法手段处理纠纷去维护个人的权利,已经成为了每个公民的必然选择。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法律服务的有偿性在一定的程度下阻碍了他们裁判请求权的实现。法律援助作为社会文明的产物,是一项重要司法保障制度。经过多年努力获得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本文对我国当前的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手段,完善建议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民事法律援助这一社会现象已经由来已久,英国是其社会现象最早的起源地。到了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了国家XX必须承担的义务,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了一项普通的贫苦大众寻求法律援助的司法保障制度,日渐地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法治与公平。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这是促使了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兴起的重要原因。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地提升,现如今,经过多年努力获得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是在实际民事诉讼的过程或多或少会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执行力度和完成度不好。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的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该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刘玉明(2016)在《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与完善建议》和卢作义(2012)在《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涵》多个角度界定了法律援助的含义,并且详细分析了该制度的价值及其现实意义。张小兵(2016)分析了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为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欧阳泽堃(2018)认为X“诊所项目″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于齐对我国该制度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对我国该制度模式提出改进的措施。卢继华(2016)对该制度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供需现状和实践活动中等方面。我国学者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由于其建立较晚,发展缓慢。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学习。
1.2.2国外研究
国外学界对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有了一些研究。国外学者普遍认为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英国著名法官丹丁勋爵强调了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认为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方面的革命。艾琳斯·金奈德认为国家是基于国际人权而法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义务。加拿大学者纳撒利·德斯·罗齐尔斯认为宪法承诺的公正和平等对提供民事法律援助具有重要作用。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从当地的图书馆借阅相关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书籍进行研读。了解国内外有关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值得关注的信息和研究进展。
(2)比较分析法。通过学习英X家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并与我国该制度进行对比,发现特点与优劣之处,对国外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的成果进行学习和借鉴。
(3)归纳总结法,本文的撰写需要大量有关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在这个基础上对有关资料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1.3.2 研究内容
第1章:绪论。本章介绍了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列举了国内研究和国外研究的研究成果。引入本文的主题。
第2章:本章主要写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详细地分析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价值,让读者能够对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基本的认识。
第3章:本章内容对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进行详细介绍,分别向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第4章:本章对英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况进行研究,并总结了一些借鉴启示。
第5章: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第6章:本章分析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第7章:总结。
第2章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是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上位概念。通过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概述,认识该制度的概念、特征及价值,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2.1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对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提供免费或低费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是世界普遍采用与认可的司法救济制度。
2.2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福利性,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选派,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公民提供对应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一项国家的福利制度,从其实质上看,给予他们实现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体现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福利性的特征。
第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公平性,法律援助必将实现追求实质正义代替追求形式主义的最终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大部分法制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的法律援助对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家通过了各项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加以规定。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有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和普通社会成员平等地行使诉讼权,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社会性,一方面,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这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性。另一方面,国家有着多种筹资渠道也体现其社会性。
2.3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扶贫济弱功能。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各地的贫富差距被逐步拉大。在社会上,它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焦点。低收入的阶层往往因先天或后发的原因,难以战胜所面临的困难。而国家出于一种社会的责任,为弱势群体承担了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只是国家承担了法律服务费用罢了。而法律援助通过改变经济不平等所造成的法律不平等现象,进而去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
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面对各类难以解决的矛盾和纠纷,有一定数量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指导。社会矛盾冲突也越来越多,对其社会的治安稳定极其不利。而有一部分矛盾主要发生在弱势群体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效地处理了这些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去化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更好地维护了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完善的功能。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起到保护民事双方利益的作用。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保障其法律制度的切实执行。因此,法律援助对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3章 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
每一项国家制度都是在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的支持下确立的。而坚实的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为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确立与完善提供了必要条件。
3.1以人权保障为前提的国家责任
西方思想家在启蒙运动中最先提出了人权这一概念。所谓的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即是人类普遍性和综合性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司法保障未能作为其强大坚固的后盾,那么就无法实现上述的各类的基本人权。那各类基本可能将面临着随时被侵犯和剥夺的的危险。而司法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保障公民私权的最后一道强有力的屏障。
由于受教育程度低下,生活经济贫苦的各种原因,势必会存在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他们主要表现的特征为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能力,更没有强大的经济能力承担如此高昂法诉讼费用。而这种情况,对保障人权是极其不利的。当国家无法实现平均司法与经济资源的情况时,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会充当重要的角色,采取一系列合理的措施去帮助其弱势群体解决法律问题,对其司法资源进行再次分配,使弱势群体都有享受接近正义和司法的机会。简而言之,各国建立与应用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际司法保障人权的需要,推动这世界经济领域与人文区域的快速发展。
3.2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其主要含义是,公民应当享有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必须获得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 为此,这些国家都陆陆续续地确立法律援助制度,把平等原则作为最核心的原则,将保障公民的平等地位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以促进程序权利的公平实现,实现最终的实体权利。在我们社会的法治下,国家XX既要使公民都能平等适用各种实际的权利。又要保障公民都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地享有权利,通过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地地实践改进,在最大程度上去消除外部干扰,以创造平等的诉讼环境。例如,处于弱势群体的老人,妇女还有小孩,当这些弱势群体遭到民事纠纷时,并没有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为此,国家XX有必要去给予这些弱势群体相应的扶助。而在诉讼中,律师能够提供最为优质的法律服务给这些贫困的人们,普遍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则是该原则根本追求之所在。
3.3民事诉讼程序正义实现的基本要求
法律的基本价值有着实体权利与程序正义这两种体现形式。程序正义具有其刚性的价值,往往优先于实体正义。而法律援助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程序上的正义价值。法律援助是以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为价值目标而进行的,程序正义体现了对裁判公正的一种期望。当国家的司法变得更为公正,遭遇纠纷的人们想解决他们的矛盾时,往往在第一时间内就会想到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专心致志的进行应诉,通过司法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我国XX对民事诉讼审判模式进行很多的改进与完善,以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作为首要目标。但由于律师提供的是收费的法律服务,使得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通过诉讼程序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变得越来越难。因为当事人在其诉讼当中的诉讼的技巧和举证往往与胜诉有密切的联系。因为普通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不熟悉而导致无法适从。这时,国家出于社会的责任下,有必要去确立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能使经济贫困的人们获得同样的律师法律服务。换而言之,国家有义务去保障公民能够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于是法律援助制度由此而生。能够解决公民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问题。保证人们都可以平等地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进与完善取得较大进步的体现。
第4章 英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况与借鉴
通过深入的研究英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便为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4.1X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况
XXX专门地设立了法律服务公司,它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经费给民事法律援助机构与私人律师。它成为法律援助的法定机构。法律服务公司主要负责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拨付与监督管理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民事法律援助经费给各个地区,而法律公司的民事援助是经费主要由X联邦XX根据每年的预算所拨付的。法律服务公司并将X联邦XX拨下的经费恰当地分配到各州使用,而且加强了对各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为了监督和规范各州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X联邦XX采取了各种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与执行效率。例如,创立了法律援助绩效考评标准。这大大地推动了X各州的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更好的进展。律师将保持着一种认真并且谨慎态度对待各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并且全力以赴地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
在1960年,X在首次创设了一项”法学诊所”项目,成为一种为贫困的人们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法学诊所″项目的实施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民事法律援助机构为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另外一种是法学老师在学校内指导学生去进行相关的民事法律援助活动。如今,“法学诊所”的课程已被XXX广泛地开设。该课程已成为众多所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在各高校法学院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认真办理相关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学生在修完该课程后取得相应科目的必修学分。
4.2英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况
英国1999年的《获得司法公正法》明文地规定了法律服务委员会成为负责民事法律援助的XX部门,通过这部法律的授权,英国法律服务委员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地改革和整顿法律援助制度。此法还规定,一些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的服务机构想要从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先与该社区法律服务计划的负责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且签约成功后,方可正式与合法地从事民事法律援助服务。此外,这部法律在社区法律服务计划增加了民事法律援助,这个做法使得英国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得到了扩大。并且这部法律对法律援助的筹资方式和使用范围做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每年,英国司法部长会拨付相应的法律援助的资金给法律服务委员会。英国法律援助的拨下的经费直接由法律委员会使用,而且每年的经费都是呈现一种递增的趋势。因此英国每一年的民事法律援助资金都是充足的。此外,法律服务委员会也制定了社区法律服务计划。在英国。想从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都要和社区服务签订合同并签约成功后,方能从事相应的民事法援服务。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按照这一社区法律计划对各个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并对此做出了相应的指导。法律委员会仔细审核申请民事法律法律的人具体案情,依据审核的最终结果为不同的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无偿法律服务。
英国XX为民事法律援助的执行质量和效率采取了一些措施,首先,制定了一套内外部质量标准制度和评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效率与质量。法律服务机构的用于民事法律援助经费由英国的法律服务委员会提供,只有经过申请,取得了相应的质量标志后,方可从事其法律援助工作。其次,法律服务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一套独特的专业质量标准。从事民事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与其他服务机构都必须符合该标准。最后,法律委员会创设服务合同制度以增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不管是个人还是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要想得到法律委员会提供的援助经费,都要订立相关的合同,而且还要求法律援助服务必须达到合同约定下的标准。
4.3借鉴与启示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而西方发达国家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趋于成熟。为此,我国XX在考虑当前的国情下,应当有效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X的法学诊所项目使法学教育与法学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学诊所项目不仅提供了充足的后备资源给法律援助,而且给予了很多的实践机会给法学院的学生。法学诊所项目不断地补充新生力量给法律援助。法学院的学生们仅限于在学生诊所机构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这也是法学生对其学到专业法学的理论的一种应用。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理应由国家XX拨付一定的资金而建立。但我国往往受到一些因素影响,导致法律援助制度缓慢地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仍然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财政压力比较大。因此,XX无力提供充足的拨款给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另一方面,我国具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素质人才较为匮乏。因此,X法学诊所的项目作为X法律援助优秀实践成果,值得我国深入研究和学习。我国XX可以把法学诊所项目作为我国法学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法学诊所充当了我国法律援助辅助力量的角色。为此,我国XX通过“法学诊所”这种教学模式以培养更多专业后备人才来建设法律援助事业。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援助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
英国的社区服务计划的合同制是值得我们肯定和研究。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来说,合同制模式具有成本低的特点,而对于私人律师来说,合同制模式则具有案件稳定的优点,一些私人律师想负责提供一定区域的法律援助服务,于是,通过签订合同法方式,和法律援助机构签订其法律援助服务的合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缺乏法律援助资源,主要表现为我国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素质人才有限,国家XX拨付的经济十分不足。导致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常常是通过依靠XX的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选派,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而办理的。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时代下,律师是获得报酬而进行相应的法律服务。我国贫困地区所需要的法律援助资金很匮乏。而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却很大,很多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资金很难维持甚至搁浅。英国合同制模式值得我们研究与学习,从国家的财政拨下一定资金给一些符合法律援助中心准入标准和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法律援助经费金额内对最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选办,让其负责的区域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方面,合同制可以提供相应优质的法律服务给人民群众。另一方面,合同制可以将有限的法律资源用在最需要帮助的公民身上。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了援助经费紧缺的问题。
第5章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作为一种新制度,要研究其发展历程,分析它的现状,找出其所存在的问题,为今后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依据。
5.1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近代以来,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师制度慢慢地传入了中国,这两种制度则被人们一度视为外国的舶来品,民事法律援助在南京国民XX时期有了一定的发展,可是仍然被一些因素所约束。当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就难以维护民众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在当时,作为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的律师分布不够广泛并且数量很少,其次,国家XX并未拨付一定的资金给其民事法律援助,当律师则需要承担其相应的经费去其自愿从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
我国律师制度于1950年初得到恢复与重建。贫民的减免制度与相对低廉的律师制度被我国司法部予以明确地规定。律师的工资则由国家直接拨付,律师成为了我国的的公职人员。因此,当时并未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文革后,我国恢复建立了文革前的律师制度。
改革开放后,XX鉴于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的状况,转变了其之前的民事审判方式。由于原有的律师体制已经未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引进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私人律师制度,修改了1993年最初的律师制度,对其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律师制度实行了市场定价的模式,收费制度也由此被确立,此后,由于社会的贫富差距悬殊的原因,导致部分贫穷的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的社会现象时有发生。该现象的发生为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前提基础。
司法部于1994年提出我国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张。为此,我国在全国各个地方设立了大约有两千七百个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人员的总人数大约有八千人。每年完成接近十六万件已办理的有关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在该时期,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完成了初创。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
2003年9月,我国XX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据统计,我国每年处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超越了二十万多件,有八千三十二位专业人员参加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设立了三千一百四十九个法律援助机构,我国XX也不断增加其拨付的民事援助资金。从那时起,我国XX承担起为经济贫困而无法支付法律费用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逐步朝着法制化与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在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五十一。在未来的十年,我国将有将近三亿的农村人口迁居到城市与城镇,而这次迁居将可能会缩减三分之一的农村人口。在203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百分之七十。而人口总数将超过十五亿。我国城镇化的程度呈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与我国城镇化的法律问题将会变得日渐突出,势必会出现婚姻家庭、土地、社会保险、户籍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我国民事法律援助的重点。
5.2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我国关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很少,我国目前指导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是200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而该条例只规定了六个能够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类型的民事问题。现如今,我国该制度在执行和立法方面上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于在我国XX对民事法律援助立法的重视度不够。在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大部分规定都是围绕着刑事法律援助展开的,而且对民事法律援助规定少之又少。造成这一现象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立法机关认为民事法律援助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民事诉讼和民事活动不需要依靠公权力去实现。个人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才能够实现保护其权利的目的,再加之由于公权力对个人的影响更为显著。因此,国家XX更倾向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受到国家立法和固有思维的影响,理论界往往会减少对民事法律援助的关注度,研究不够深入。然而,我国现处于经济平稳发展的XXX,民事矛盾与民事冲突也愈来愈多,民事法律援助的地位变得越来越加重要。
第6章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英美发达国家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起步较早,制度发展相对完善。通过分析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对我国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6.1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十分不足,由于缺少制度的规范,自然在其适用的时候也会出现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6.1.1我国民事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XX曾经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它主要包括了两种事项,一种是诉讼事项,另一种则是非诉讼事项。它主要的立法方式是列举式,可是仅仅有六类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和审核,从现在的民事纠纷的数目和种类的角度看,很多的民事纠纷都不属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的范围,这将会激起我国许多民众的不满情绪。因为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六类范围无法高效解决现实生活日渐增加的民事纠纷。这样就会使每个公民无法感受到司法上的公平公正,也不能更好去保障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的平等的地位和去平等启动诉讼程序。这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是极其不利的。
6.1.2我国民事法律援助适用方式单一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适用方式单一。我国的公民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只有唯一的方式,就是向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并没有其他方式进行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方式极其单一,而且从总体上来看,公民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核,并且获得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真的是少之又少。当公民遭到民事纠纷而无法承担起高价的律师费时,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公民在第一时间寻求国家帮助的积极性。此外,有很多公民在不符合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下,也会主动去申请相应的法律援助。假如我国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方式能够多样化,这样就可以大大地减少了我国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量。
6.1.3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执行案件效率低下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增多,但这类案件的执行质量却一直很低。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者从事工作时候,法律援助中心仅仅是象征性支付低价的报酬,甚至是无偿的。该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工作者的积极性,毕竟当前社会的每一个人都需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来养活自己。并且我国没有与之相关的监督制度。不管何种制度是实施,监督的缺失都可能会导致这一制度出现负面效应。
6.1.4国家拨款不足影响执行
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是极为不足的,而且资金来源仅为国家的拨款,并未有其他的资金来源。这样就会导致导致我国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我国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本来就极其不足,然而还把大部分的经费给了刑事法律援助,这样使得我国民事法律援助资金极度缺乏。也是造成了我国长期以来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执行质量变得如此低下的原因。
6.1.5可操作性低
在一定程度上,这日渐增加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并未引起XX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重视,又加之我国并没有为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此外,因为我国对民事法律援助相关的立法规定太过于简单,所以,我国XX并未制定一套比较成熟与完善的措施来监督与审核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质量。最后导致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操作性变得很低下,很难满足那些寻求民事法律援助的弱势主体的诉求。
6.2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合理科学的完善,具体应该从立法和司法这两个方面入手。
6.2.1从立法上科学完善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扩大我国民事法律案件援助范围。我国XX应该依据实际社会日益增长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状况,在今后的立法中适当扩大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逐步扩大受援对象的范围,尽最大程度上地去改变当前我国只有六种类型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适用范围所带来的困境。以便于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操作,从而避免其有限的民事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
其次,设立专职律师和其专属机构。我国可以借鉴X的经验,去设立专职律师,让他们去从事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这些专职律师的工资由国家直接发放。并且对其专职律师进行分类,使每一个专职律师都能在他们擅长的范围进行相应的民事法律援助服务。并且让专职律师负责民事法律援助的咨询和诉讼,让他们成为国家XX部门的一部分。同时,由于要设立专职律师,自然需要为这专职些律师设立一个专门的XX部门。这样才能有效地处理我国现存的民事法律援助适用方式单一的问题。在今后,人们既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民事法律援助,也可以向专职律师部门申请。这样就大大地提高民事法律援助的执行效率与质量。使我国公民求助无门的问题能得到了更好的处理。
再次,建立基层相关配套的法律援助法规体系。从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到现在,各个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当地的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办法。但基于我国援助立法的发展和实践状况,我国XX应当及时予以修订与完善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应当及时地对法律援助方面有关问题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各种法律事项的规定,以促进其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的健全与规范。保证实践操作上的确定性与规范性。
6.2.2从执法上科学完善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投入足够的资金,利用民间资金去维持资金链。首先,我国加大力度去建设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这可能是因为我国从前并未重视法律援助的缘故。我国每年在投人法律援助的方面的资金非常不足,并且加之我国从古到今就有重刑轻民的思想,拨付给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更是少之又少,还有我国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都是由国家进行拨款的,没有其他经费来源,经费来源方式单一。我国民事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不仅造成了我国律师处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而且也导致执行案件的质量低下。在这一方面上,我们要借鉴和学习X的经验,借助全国各个地区的律师协会,号召各个地区的民间组织资筹集资金,筹集好的资金则用于民事法律援助。缓解我国民事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状况,并且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日渐上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借鉴和学习英国的福利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地增加每一年的民事法律援助的拨款。民事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一直没有取得很大的进步,主要还是因为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短缺。所以,我国应该积极地去建立以XX拨款为主要,各个地方的律师协会与民间组织的捐赠为辅的民事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体系。
第二,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当前,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差在很大程度是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与之相关的监督机制。首先,我国XX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对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依据国内的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现状去创设符合我国国情的服务合同制度,而且要保证合同要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必须严格地按照合同的规范去完成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方能获得国家所拨付的民事法律援助经费。我国XX必须更加注重整个过程中的衔接性与严谨性。其次,我国XX采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层管理的措施,主要是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分级。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层次分为基础层与高基层,并对不同的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分层。为了保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我国XX必须依据这两个层次的法律援助去创设不同的法律援助的评估方法与质量监督制度,再次,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所涉及到的资金的去向必须做到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保证我国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
第三,扩大我国民事法律援助队伍,加强我国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当前,我国从事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少之又少,并且有很大部分并非自愿的而是被指派的,那如何才能扩大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队伍呢,首先,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和学习X的“诊所项目”,将我国大量的法学院的学生投入到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上去。这样能让法学生可以从中得到实践,也可以巩固之前所学的理论知识,做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法学院的学生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积累足够丰富的经验。这不仅有利于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而且节省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其次,可以在法学院增设民事法律援助这门必修课程,并以此来修学分,让每一个法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参加民事法律援助服务中。我国XX必须要加大民事法律援助人才的专业培训,不断培养更多的名师法律援助人才。
第7章 总结
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工程″,而且是弘扬社会正能量,暖人心脾的”民心工程″。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了?也获得一定的成就,发挥了制度应有促进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相比制度确立最早发展成熟的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我们仍道场路远。面临着重重的困境,阻碍不断。对比,应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分析,找出现存的问题。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去发展和完善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将实现国家的发展、社会进步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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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9
[13]卢作义.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涵[J].法制与经济,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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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杨亮.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经济师.2010.10
[18]徐张玲,国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致谢
时光匆匆,大四已将近尾声。感谢各位老师不仅传授我知识、学问,而且在生活中给予我更高的层次,使我更明确人生的价值与追求。在此,我对各位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母校表达我真挚的谢意!
这篇论文是在论文指导老师多次指导下完成。在论文的写作的过程中,老师耐心细致地指出我的问题,给我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并细心全面地修改了我的论文,老师这种严谨治学的态度,使我深受感动。在此,请允许我向尊敬的傅懋兰老师表示深切的谢意和祝福!
最后,要感谢父母在我求学生涯中给予我细致入微的照顾和关怀,对我既往地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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