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在日益增长。为此,有更多的市场经济主体开始关注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但由于我国目前金融管理机制下所能提供给我国民间借贷的金融支持却极为有限,一些属于非正式金融的民间借贷活动,也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日趋活跃。随着民间借贷的经济活动愈来愈多,它虽然在一定层面上为人们带来了便利,为我国市场经济带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逐渐暴露了其因未得到有效监管而肆意生长的风险问题。本文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以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探讨和原因分析分析,并且就其存在的问题,结合其他地区对民间借贷的政策和我国国情,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制度,风险治理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由于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导致民间借贷长期处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管与干预情况下。所以极易造成我国民间借贷经济市场的混乱,和出现风险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具体司法实践当中,由于现存的法律规范较为落后且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较为含糊不清。并且各个法律工作者对于规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的见解也大不相同,所以导致部分地区的民间借贷经济活动处于没有地方XX统一调整规范境地,甚至有些欠发达地区是处于失控的状态。
《民法总则》、《合同法》和《刑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xxx及地方XX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都可以看到有关规范民间借贷条文的身影。而且在2019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第六百八十条规定,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属与违法行为。而且,由于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肯定了公民对自己合法的财产的权利,自然也包括处分权。综上所述,由于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所以导致我国目前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1)法与法之间的矛盾,导致一些民间借贷行为是否违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基于我国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来看,合法的民间借贷应该受到《合同法》保护和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利率”。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到,“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是,对于这些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在我国xxx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行政规章中,却把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而从事的融资活动认定为非法的融资行为。换个角度来看,当我们从法律位阶的角度出发去考虑民间借贷时,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也会产生不同的见解。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目前我们最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便是要统一区分其合法与非法的标准
(2)缺乏对于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和对其管制体系机制。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存在着亲情纽带联系下发生的民间借贷,有职业放贷人进行的专门放贷的民间借贷活动,也有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的民间借贷活动。对于以上民间借贷活动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时产生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是否因为主体资格认定的不同,导致审判时判定的依据也不同。进而,由于没有确立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导致我国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管制。
1.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随着我国互联网络技术的不断推广和发展,交易手段也愈来愈多样化。参与各种交易的市场主体的数量也随着不断增长,这也就导致了市场上各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激增。然而,由于我国近几年来的经济飞速发展,市场上涌进了一大批没有一定资本原始积累的主体。由于起步比较晚,加上日益饱和的市场需求,这些市场经济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和发展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且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越来越高,很多企业或者个人无法达到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因此,他们便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虽说民间借贷有着天然的便利条件,但是这也导致了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额的利息条件,给这些市场主体带来了风险,由于没有还本付息的资金能力,这些市场经济主体会面临破产倒闭风险。因此,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全方面和全角度出发进行规范。
实践意义:基于上述事实分析,我们应加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体系的步伐,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理论为基础,为司法实践做出指导。为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民间借贷秩序规范稳健发展,也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因此,建立健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约束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许翔宁(2019)研究指出,首先应加快完善民法典的步伐,其次,对于法律未能详尽的事项,xxx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XX的地方性法规也可对这些事项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既要通过立法来完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体系,也要对民间借贷活动中产生的刑事问题予以重视,为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制定刑法中相应的法律规范也迫在眉睫。
林逸凡(2019)研究指出,(一)可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前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这就可以利用现在发达的大数据技术来解决国家因信息缺乏,进而导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监管的问题。(二)制定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范来防范法律风险,这样可以使得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民间借贷问题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界定。
李晏、何姗姗(2018)研究指出,(一)应明晰民间借贷行为的合理范畴,明确其与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的区别。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民间借贷中贷款的用途,用以弥补责任追究的空缺,避免不法分子通过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成为法律监控的盲区,才能更好地保护借贷人的合法权益。(二)明确区分民事借贷与商事借贷,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进行差别化管理。有关部门在对民事借贷与商事借贷进行利率水平区分的同时,应当设定刑事责任标准的利率界限,对于达到刑事责任利率界限的行为,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1.2.2国外研究
X:X是世界上颇为巨大的经济体,自然其金融市场也高度发展和极其活跃。并且X大部分人保持的是一种超前消费的观念,种种因素结合起来,我们便可以看到,即便是在地广人稀的小镇当中,也会有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活动,但也不乏有民间借贷的活动。自X20世纪80年代颁布《联邦信用社法》后,民间借贷开始蓬勃发展,成为了中、小企业等群体的资金需求除正规金融机构外的有效补充,也产生了更多品种的借贷服务和服务对象的广泛性。X金融市场高度法治化是保证其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保障,除利率市场化机制外,还会有XX介入,对利率进行管制,这些内容都必须在合乎法律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出借方违反利率限定的规定,可能会遭受民事惩罚或者刑事制裁。
德国:在德国,民间借贷活动市场中没有国家XX限定的利率上限,所以当一段借贷关系产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法官并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来判定,这时便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自行分析案件中所约定的利率是否违反了德国民法体系中的善良风俗原则和暴利条款原则,用以认定该利率相对高低的目的。因此,即便一份借贷合同当中约定了90%的利率,若法官经过综合因素考量后,也可对此利率作出认定。这种针对民间借贷的审判模式,既能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使得民间借贷有了快捷方便的性质和灵活多样的形式。
香港:在我国香港地区,法院则是通过利率得大小来确定该借贷行为的性质。若约定的年利率大于60%的借贷行为是为犯罪行为,若约定的年利率大于48%小于60%的,则可以推定此合同具有敲诈性并按照一般民事纠纷解决。这些规定方式都通过《放债人条例》来体现,通过年利率来确定处理方式,这样既保障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也实现通过刑罚手段来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将运用以下三种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根据论文的研究目的以及课题需要,通过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从中发现问题。
(2)理论研究法,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并使认识的结果系统化的活动。通过在课堂上听老师讲解,实习中积累学习经验,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以形成自己的观点。
(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相关国家对民间借贷管理制度的具体构建,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制度构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为我国所用。
1.3.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6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分析提出我国民间借贷目前所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
第2章:我国民间借贷的概述。分析了列出了我国民间借贷目前在我国存在的几种类型及其自身特点。
第3章: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在第二章分析得出的我国民间借贷的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得出我国民间借贷目前的现状。
第4章: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了我国民间借贷目前存在的立法问题和监管问题,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第5章: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结合其他地区民间借贷政策对我们的借鉴和启示,为解决第四章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提出完善建议。
结语:总结提出我们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整合对此提出的建议。
第2章我国民间借贷的概述
2.1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学术界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认识。以法学学科的眼光来看,民间借贷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它是为了区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借贷行为以外的借贷行为的一种称谓,并且为大众所熟知且为学者们所承认。大多数的学者选择从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划分,进而将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借贷活动与民间各个体间的借贷活动划分为界限明确的两大类:一种是正式的,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并确立的,依靠XX来进行管理的并且产生的借贷活动能得到记录,这些借贷活动简称为正式部分;第二种是非正式的,没有经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和确立的,处于XX监管以外的并且借贷活动不能得到有效记录的,这些借贷活动简称非正式部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确立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但由于较为笼统,民间借贷不能得到体系化的监管和保护。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正规金融管理体系之外的,那些不受XX有关管理部门监管和控制的,除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保护外的各种投资和金融信贷活动。
2.2民间借贷的类型
在我国,民间借贷目前大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2.2.1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
这种方式的根本目的在于互助。其主要发生在小范围内因某种关系为纽带联系在一起的群体,例如亲戚之间、同事之间产生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方式带有一种互相帮助的性质。所以这种民间借贷的利率非常少或者根本就不约定有利息。这种方式的借贷目的主要因突发问题而导致的资金短缺,并且一般发生在个人之间,或者是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者是小企业负责人,以个人身份出面进行的借贷。
2.2.2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贷款
这种方式的借贷要求追求更高的回报率,所以其借贷关系的产生要求研究更高了。这种方式下的贷款用途主要是小微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周转。与银行借贷不同的是,出借人不可能像银行那样从借款人处取得可靠的担保,所以这种借贷通常发生在关系密切、信誉可靠,至少也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小微型企业之间。
2.2.3极不规范的中介贷款
这种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无论是通过哪种渠道进行的,它们的突出的特点都是利率过高。借贷双方是看在高利率的条件下而进行的借贷活动,而没有考虑亲朋友好关系和信誉。
这种方式的借贷投资风险极大,甚至危害到了社会的稳定,因其过高的利率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成本负担,会有极大的机率导致企业最终丧失还本付息的能力,进而走向破产的结局。
2.2.4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
在我国,企业想要发行债券的话,需要具备许多要求较高的条件,小微型企业一般很难达到这些条件。所以有不少企业便通过民间借贷这种方式来变相的进行内部集资。常见的形式有:职工集资、合股经营、收取保证金、吸收外地资金入股等。
2.3民间借贷的特点
2.3.1民间融资利率过高,受需求周期影响较大,受市场利率影响较小
由于银行的贷款要求的条件苛刻,民间借贷的方式为中小型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便利。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可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我们可根据该法条看出,银行的利率也是影响民间借贷利率变化的重要因素。但随着近几年央行几次不对称的降息措施实施,贷款所需的基本利率不断下调,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却并没有随之降低,这足以说明民间借贷的利率受需求周期影响较大,受市场利率影响较小。
2.3.2民间借贷存在的方式多种多样
多数情况下来看,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数额较小,且有亲密关系为保证,所以多数以口头约定的方式为主;二是合同约定式,借贷双方之间就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借贷当事人等内容进行协商并拟定合同;第三种是以高利贷形式,出借方把借款利息作为盈利,以高利率向不特定的人群发放贷款。
2.3.3民间借贷发生频繁,社会参与度较高,并趋于规范化
上至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下至孩童间的借钱买糖,人们总会遇见或参与到一段借贷关系当中。多种多样的支付方式,也是导致民间借贷发生频繁的原因之一。随着法律常识的普及,人们对正规的民间借贷行为愈发向往,书面化的借贷行为越来越多,也导致各地法院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
第3章我国民间借贷目前现状
3.1民间借贷的现状
3.1.1民间借贷在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难以准确在民间借贷与刑法中的“非法集资”之间划出明确界限,无法在有清晰法律界定的基础下,定位不明确是民间借贷发展的第一障碍。现在,对于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意见表明了国家目前针对放高利贷行为的定位标准,并没有给予民间借贷准确的法律定位。
由于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并且是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这便为许多不法分子通过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来实现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些犯罪活动已经大大影响了许多合法企业的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使得个别微小型企业步入举步维艰的境地。因此,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这一方面的问题,做好宣传工作,使人们能够对上述相关的违法放贷行为进行区分和辨别。
3.1.2我国的调控政策与部分地区的资金需求不相称
民间借贷活动愈发活跃的原因在于我国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流动性紧缩。截止至目前为止,央行多次进行了上调金融机构中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同时累计冻结的流动资金多达上万亿。央行的这些调控行为直接削弱了我国市场上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紧张。所以,部分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成为了他们融资主要渠道。
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不断提升,其主要原因也在于我国央行对市场上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的上调。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市场化利率,它的重要参数则是以官方利率的多少来决定的。近些年来,随着央行的多次上调市场中金融机构中存贷款的基准利率,有着市场化属性的民间借贷的利率也随着央行基准利率不断上调也逐步上升。同时,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转型的不断增多,我国对民营企业的措施不断完善,导致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进而也推动了民间借贷活动的蓬勃发展。
3.1.3民间借贷有稳定发展的前景
民间借贷所需的手续较少,并且操作简便、灵活,深受各种资金需求者喜欢。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并且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弹性较大。一般是由借贷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他们间借贷的利率,并且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也是他们协商时考虑的因素。民间借贷的月利率通常在15%—20%的范围之间浮动。
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极为明确。民间借贷以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所以借贷双方的信息交流非常便利,减少了信息不实的隐患,消除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使得交易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为明晰,在交易风险损失发生后,也能及时的针对对方信息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以及资金的回收。
3.1.4民间借贷的利率优势促使更多资金投入其中
由于我国目前物价不断上涨和银行的利息税高居不下,当人们将钱存进银行后,将呈现亏损的状况。且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人们投入资金后回报可观,导致他们更倾向于将闲置的资金投向回报率较高的民间借贷。此外,导致更多的市场经济主体将融资的途径转向民间借贷。还有以下原因:一是银行贷款利率普遍上涨,导致人们存款的积极性下降;二是在办理贷款时的产生的手续费用以及其它成本费用,人们办理贷款的实际利率和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差无几。
第4章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4.1民间借贷的立法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当中,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相当不容乐观。因为还没有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而且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普遍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无法可依是民间借贷当前最大的困境。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明文规范,并且民间借贷活动的特点之一是“风险”。两者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我国现行的民间借贷活动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并且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问题,但究其根源还是立法问题,因为缺少一部法律来对民间借贷法律地位进行定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为我国经济给予了强大的推动力,这与其在我国法律地位上的一片空白相对比,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伴随着最高院有关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正式颁布,得以确认。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未能详尽民间借贷的有关事项,使得民间借贷在我国日常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标准不能确定统一适用的标准。举例来说,在我国各地方法院中,存在分歧较大的是该司法解释中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借贷双方自主约定利率这一条产生的问题。该司法解释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写道,“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学术界和实务界就该条款针存在着不当得利与自然债两种不同的认识理解。部分学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年利率高于36%的借款合同,就该合同关于利率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而还有些人则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高出借款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应该是视为无效的。正是因为无法统一各地各界就该条款的认识,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各地相似的民间借贷案例会出现不一样的裁判结果,使得我国司法环境的同一性遭到破坏,有损我国的司法权威。因此,制订和完善民间借贷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助于填补民间借贷领域中立法的不足,完善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形象。而且还能使得人们在日常民间借贷的交易当中能够寻找到准确的行为准则予以适用,加以保护自己。所以,如何完善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值得深思的问题。
4.2民间借贷的监管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4.2.1监管内容滞后,导致借贷秩序混乱
民间借贷现在正处于半透明状态的境地。我国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金融组织的管理部门只有注册登记以及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没有对其进行监管的职责。由于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立法的缺失,导致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出现了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缺失、行业监管条例不完善等等问题。并且由于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处罚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一些事后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手段,无法及时预防问题的发生,防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4.2.2存在洗钱风险
很多民间借贷行为通常是发生在小范围内因某种关系为纽带联系在一起的群体,例如亲戚之间、同事之间产生的借贷关系,双方达成一致后成交,借款的方式和手段都十分的单一并且伴随的手续极不规范,很多借贷关系的发生并没有书面的依据。这使得我国相关的部门难以有效的进行监管,种种的缺陷成为洗钱者最为方便的地下通道。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中国洗钱风险评估研究》中写道,在我国统计的洗钱犯罪中,除地下钱庄外,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洗钱渠道的“第二通道”。
4.2.3监管不当,容易产生信任危机并造成违约后果
虽然民间借贷具有简单便捷的优点,但是其通常也伴随着盲目性与风险指数高的性质。除只有贷款方与借款方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的这种方式以外,还有第三方中介或者多方中介介入借贷双方之间为他们提供信息交流并收取中介费用这种方式。当一个借贷行为关系当中参杂了多方主体后,便会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放贷人与借贷人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是利率回报,而其次主要的就是借贷人的信用,也是评估其是否有还贷能力的主要依据。在多方参与的借贷关系当中,信息的交流显得相当不便,放贷人对于借贷人得到贷款后的资金用途是否真实,无法直接面对面交流得以证实。并且借贷人后续的贷款资金动向也很难得到掌控。这使得改多方主体的关系当中会产生许多不可避免的风险,并且,处于民间借贷中介地位的第三方需要双向交流信息,所以导致了对风险的预测和掌控能力下降,容易产生资金损失的风险,进而导致各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产生了信用危机。信用,是在市场不断演化发展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交易最为主要的信息凭证。信用是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交易活动的必备条件,如果失去这一凭证,则会导致交易双方对借贷行为的后果失去预判力,造成违约的后果。
第5章其他地区民间借贷政策的启示
通过研究X、德国、香港等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和政策,并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得到如下启示:
5.1针对民间借贷立法,确立其合法地位
如X的《联邦信用社法》,香港的《放贷人条例》等其他地区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都通过立法确立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在规范下运行和发展。
5.2根据我国国情设定利率上限
借鉴我国香港通过利率得大小不同而实现民刑分离,以法律形式做出最高利率的限制规定,超过部分则定性为犯罪行为,通过刑事手段进行惩戒。在利率上限内亦可设定一个利率区间,当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在此区间内时,可效仿德国,全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定夺,结合我国法官的终身责任则,这不失为一种十分可行的方式。
第6章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通过第3章我国民间借贷目前现状,以及第4章的存在问题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尽管国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但由于没有形成以民间借贷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导致了相关法律不能得到准确的适用,各借贷关系中的主体也得不到监管和保护。因此,我们应从这些问题出发,结合其他地区关于民间借贷政策的借鉴和启示,寻找可适用于我国的方法建议。
6.1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要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进行限制和规范,我们需要完善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加快我国民法典颁布的步伐,这是实现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的重要前提;二是对于法律未能详尽的事项,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xxx出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XX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可以进一步的细化;三是为防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发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或是通过相应的处罚规范来规范民间借贷的不法行为。
法律法规是防止民间借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基本需要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体系,使得民间借贷在安全且肥沃的土壤中的健康、稳定的生长。我们既要严格把握法律法规的原则,也要依据我国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来调整政策。
通过一系列政策或立法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监管体系,使得闲置的民间资金的流动有安全的保障。设置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也是个有效可行的办法。由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管,时刻掌握市场上民间借贷行为的动态,就可在出现问题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资金的损失。
根据我国具体国情不断制订和调整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制度。地方XX关于民间借贷的有效治理和管理经验也可作为重要参考。为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在我国的完美运行提供帮助,使得该法律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常用且善用的法律法规。
6.2完善对民间借贷主体的确认与管制
6.2.1对主体的确认
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可明确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此外,还要明确和细化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对其存在形式、最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做出详细的规定。构建与完善准入登记制度,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放贷主体必须登记注册在案,方便XX的统一管理。对于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放贷主体,应严格按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规范管理。
6.2.2对主体的管制
当确立了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后,便可通过以放贷主体的资本规模大小为区分标准,从而分门类别的对他们的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管理和限制。在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进行大多数为非正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信贷业务、通过放贷来达到盈利目的的个人,还有其他不以放贷为盈利目的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想要通过实行分类规范利率来对他们进行管制,最主要的前提就是将这些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合理区分。我们可以订立一种划分标准,将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从事于放贷业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和自然人的放贷活动定性为商事性借贷;另一方面,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发生于普通的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偶发性的借贷活动则可定性为民事性借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贷款是金融机构的主要盈利渠道,通过经许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方可开展放贷活动。因此,只有经过许可或批准的主体才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不断增长,资金需求量也随之水涨船高。但是由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要求较高,许多市场经济主体不能达到要求,所以民间借贷才得以在庞大的市场需求下蓬勃发展。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导致市场上有着一群以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他们善于利用法律漏洞来进行放贷,这引起了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虽说《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可对这群人进行限制,但也难详尽民间借贷活动中会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以,为了规制这群人非法放贷行为的产生,民间借贷的主体登记备案制度就很有必要,国家便可以对民事性民间借贷与商事性民间借贷进行严格区分,进而设定不同的利率上限,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6.3加强XX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职能
在我国,大部分民间借贷关系的发生,范围一般都不超过地级市的范围,因为借贷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产生,很大原因是生产生活当中资金短缺,所以导致了它们的交易活动较为集中。综上所述,我们会发现,将监管职能交由地方XX会更加有效,其管控的范围也更具有针对性。
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来加强各级XX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管控,将民间借贷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采取相对民间借贷强有力的方案来进行监管。使得民间借贷能在强力而有效的规则体系下受到监督和控制,从而在XX的保障下快速发展。
其次,为保障高利贷的现象不在发生,我们应加强XX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等中间媒介的监督和管理。为防止市场上的借贷乱象,整顿民间借贷的金融秩序,可使XX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合理性调控,在进行调控之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意见。这对打击借贷利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而导致的经济犯罪能起到有效帮助。
结语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有效补充,使得我国市场上的资金充分流动起来,缓解了我国市场上存在着的资金的供需不对称问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运行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庞大的市场需求下高速发展,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管,也导致有不少违法违纪的问题。所以,通过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目前因高速发展而带来的问题,这是民间借贷的长久发展的根本保证。
本文简要概述了民间借贷的概念以及其特点,且简要分析了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部分的归纳,对存在的民间借贷立法问题以及民间借贷的监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利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手段,提出了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一、通过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使得民间借贷在安全且肥沃的土壤中的健康、稳定的生长;二、要依据我国具体国情,明确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此外,还要明确和规范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对其存在形式、最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都做出详细的规定,构建与完善准入制度。三、完善XX职能,赋予并加强XX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受个人知识水平有限,本文对于民间借贷的部分问题的分析或许不够完善甚至有错误产生,针对民间借贷立法问题和监管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能也有不足之处。仅寄希望于本文对民间借贷的探讨分析能够抛砖引玉,成为真正高效的关于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出现的一小部分助力,使民间借贷能够在规范中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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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此时,论文已近结束,我才忽然发现我的学生时代已然接近尾声。回首大学在校期间那些学习和工作的忙碌而快乐的日子,百感交集,这三年不仅增长了我的学识,也丰富了我的人生,在这毕业之际心中的感恩之情油然而生。
这三年来,学校的老师们不仅向我传授“为学之道”,更教我“为人之本”。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在老师的全力支持、严格要求和悉心指导下,使本论文最终得以完成。自论文选题,写作至修改,恩师的睿智与高屋建瓴,使我受益匪浅,也使论文有了及时修改和深入的契机。在此,谨向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
同时,诚挚感谢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的老师,他们在我这三年的学习和生活当中,给予了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
大学四年,这段美好灿烂的生活转眼间即将结束,最后在论文收稿之际,感谢三年来与我结下深厚友谊的同学们,朋友们,感谢父母在这四年大学生活中给与的默默支持,最后感谢所有认识我、帮助过我的朋友们,在与你们的相处中我学到了很多,这将是我一生的最大财富。
向所有的老师、朋友,送上我最衷心的祝福,祝你们永远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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