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亚特所见古希腊法律文化

文兴于诗,理源于史。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是先有诗歌,后有历史,再有哲学。而荷马史诗是西方最早的诗歌,同时荷马本人也被称为“古代的百科全书”。因此,可以说荷马史诗是西方文明的源头。荷马史诗由《伊利亚特》和《奥德赛》组成,

  前言

  文兴于诗,理源于史。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是先有诗歌,后有历史,再有哲学。而荷马史诗是西方最早的诗歌,同时荷马本人也被称为“古代的百科全书”。因此,可以说荷马史诗是西方文明的源头。荷马史诗由《伊利亚特》和《奥德赛》组成,一直以来,众多中外学者曾从多个角度对史诗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无数的问题,同时也引发了无数的争议。这些学者绝大多数从文学、诗学、史学、美学等角度进行研讨,但是从史诗去看古希腊的法律文化,以法学的视角对这一西方文学名著进行阅读,去理解和研究当时古希腊社会存在的法律文化的论述较少。“法律文化”是指社会所形成的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等;法律文化一般通过法律规范、法的实现状况、人们的法律意识等表现出来。事实上,当我们阅读了《伊利亚特》之后会发现,诗人通过描述人物的活动和对话,向大家展现了当时社会神与人的关系以及正义、公平、忠诚、权利、契约、民主、秩序等法律文化的原始涵义。可以说,古希腊的法律文化起源显然要追溯至荷马时代,关于古希腊的法律文化研究也不得不从荷马开始,正如学者麦金太尔的断言:“雅典人的传统必定是从荷马开始的。”
  本文旨在以荷马史诗中的《伊利亚特》为文本,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从法学的角度出发,通过研究史诗中英雄们的语言和行为,来梳理荷马时代所展现的法律文化,在荷马语境和历史背景中阐释荷马时期的关于正义、忠诚等原始法律思想和观念,并且深入解读《伊利亚特》中展现出的法律审判活动场景。基于此,对荷马时代所展现的法律文化作进一步的思考,探讨他们对后来世界法治建设的影响,这正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一、《伊利亚特》的概述

  (一)《伊利亚特》的基本内容

  《荷马史诗》是两部长篇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的统称,两部史诗都分成24卷,是古希腊诗人荷马创作的宏大史诗,描绘了公元前11至前8世纪古希腊的风土人情,内容丰富,涉及法律、文学、艺术、历史、民俗、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历来是学者们研究古希腊社会风貌的重要材料,享有盛誉。
  其中《伊利亚特》的意思是:“关于伊利昂的史诗”,古希腊人习惯将“特洛伊”称为“伊利昂”。史诗讲述的是阿开亚人的联军围攻小亚细亚的城市特洛伊的故事,故事梗概大致如下:伊利昂的二王子帕里斯乘船到希腊,受到斯巴达王墨涅拉奥斯的款待,但他和墨涅拉奥斯的妻子海伦一见钟情,两人私奔逃回特洛伊。阿开亚人非常气愤,便由墨涅拉奥斯之兄——迈锡尼王阿伽门农倡议,召集各部族的首领,共同讨伐特洛伊人,但希腊联军历时9年都没有把这座王都攻下来。到了第10年,阿伽门农和阿开亚部族中最勇猛的阿喀琉斯因为争夺一个女仆而爆发了矛盾,阿喀琉斯愤而退出战斗。《伊利亚特》正是以此为开篇,集中描写战争第10年最后的51天的事情。由于阿开亚人失去最勇猛的将领,他们连战连败,一直退到海岸边,抵挡不住特洛伊大王子赫克托尔的攻势。阿伽门农希望同阿喀琉斯和解,请他参加战斗,但遭到拒绝。阿喀琉斯的好友帕特罗克洛斯看到阿开亚人将要全军覆灭,便借了阿喀琉斯的盔甲去战斗,打退了特洛伊人的进攻,但自己却被赫克托尔所杀。阿喀琉斯感到十分悲痛,决心出战,为亡友复仇。后来他终于杀死赫克托尔,并把赫克托尔的尸首带走。伊利昂的老王普里阿摩斯到阿喀琉斯的营帐去赎取赫克托尔的尸首,为他举行盛大的葬礼,双方暂时休战,这部围绕伊利昂城的战斗的史诗,便在这里结束。《伊利亚特》赞美了古代英雄的刚强威武、机智勇敢,歌颂了他们在同异族战斗中所建立的丰功伟绩和英雄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而这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内涵,映射出古希腊的法律观念和审判活动等内容,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二)《伊利亚特》的时代背景

  1.荷马时期的经济

  荷马时代处于迈锡尼文明的末期,正处于青铜时代到铁器时代的过渡期,经济发展水平比之前有所提高。《伊利亚特》提到,荷马时期社会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私有制,王权贵族阶层占有大部分土地;二是小规模的公有制,即普通公民占有少量土地。土地是荷马时期重要的社会财富,土地主要的用途是饲养家畜牲口。而耕作良好的土地是国王重要的产业,穷人将农业作为是主业,对富有的国王和贵族来说,农业和畜牧业地位相当。同时,对外征战是早期王权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外征战取得的收入对王权经济基础的巩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参见晏绍祥:《荷马时代巴塞列斯的经济活动》,《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年第11期,第695页。]此时的社会也已经出现阶级分化的现象,氏族贵族拥有大量财产、大批牲畜和大片土地,经营田园或牧场,而失掉土地的人沦为雇工或者奴隶。奴隶依附和从属于奴隶主,是奴隶主有生命的财产,他们没有人格,也没有政治身份,主人可以任意买卖、雇佣、赠与、支配他们。荷马时期奴隶的来源是海盗掠夺和战俘,史诗的一个突出的主题便是战利品的获得与分配。荷马史诗的开篇阿喀琉斯与阿伽门农的争吵就是源于一个女奴的争夺。

  2.荷马时期的政治

  《伊利亚特》向我们展现的政治场景是拥有绝大多数财富、土地的国王和英雄贵族统治的希腊各邦国,城邦是荷马时期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特征。史诗中出现了西里亚、伊达卡、特洛伊、阿开亚等一系列城邦的名字,人们都生活在城邦里,公民可以参与和决定城邦的事务。[参见王立杰:《黑暗之旅——西方法律前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比如伊达卡的人民大会,城邦的公民集体开始有了些重要职能,国王的意见也需要在人民大会上表达。国王和英雄贵族因为具有经济和政治权力上的优势,因而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的言行也具有比较高的影响,从而使得荷马时期的城邦具有鲜明的君主和贵族政治特色。在荷马的世界,王权的存在是普遍现在,国王享有最高的地位和统治权。而王权的衰落正是形成希腊城邦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从这一点来讲,荷马时代便是古典希腊历史的起点。从那时开始,希腊走上了一条与中国、埃及等地区截然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

  3.荷马时期的军事

  军事在荷马时代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荷马时代是一个战争和冲突频发的时代,战争已经成为当时各个部落的经常事业。同时,掠夺的对象也由土地发展为金属和奴隶。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取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xxx马克思编辑部译,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172页。]《伊利亚特》就是以特洛伊战争为背景的,总体来看史诗中荷马社会的战争保留了较多原始色彩,战争的目标仅是简单的抢夺,战争掠夺是部落联盟的重要经济来源。[参见许倬云:《中西文明的对照》,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而此时的军事技术还比较简单,主要靠单兵作战,因此,个人的激励制度和惩罚制度对战争的胜负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军事在社会生活中的显著位置,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荷马时期社会的价值取向以及对个体进行评价的维度。

  (三)《伊利亚特》开篇的法律解读

  唱吧,缪斯女神!歌唱裴琉斯之子阿喀琉斯的愤怒。
  他招来这场可怕的灾祸,他给阿开亚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使许多英雄的灵魂坠入黑暗的冥府,
  而把他们的躯体作为美食,扔给了鸟禽和狗,
  如此宙斯得偿所愿。
  从那场战斗开始吧,
  阿特柔斯之子,人民的国王阿伽门农,
  和神一样的阿喀琉斯争吵结怨。[[古希腊]荷马:《荷马史诗•伊利亚特》,赵越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这是《伊利亚特》的开篇,从这八行诗句可以看出,作者在开篇就表明了这部史诗的主题:阿喀琉斯的愤怒。通过阅读我们可以发现,史诗大部分的矛盾冲突和人物行动都与“阿喀琉斯的愤怒”有关。学者对于阿喀琉斯愤怒原因的探析多集中于荣誉的礼物被剥夺和民主意识的觉醒,[参见尹振球:《荷马为什么歌唱阿喀琉斯的愤怒》,《文史哲》2003年第3期,第81页。]但是如果我们尝试与法律的教诲功能相结合,在具体的法律思想环境中对史诗出现的场景进行重新的解读,就会发现《伊利亚特》这部史诗中有着丰富的法律内涵。
  虽然阿喀琉斯愤怒的直接原因是阿伽门农抢夺了他的女仆:布里塞伊斯,从而使他所看重的英雄荣誉受到损害,但是通过阅读原文,我们可以发现阿喀琉斯的愤怒实质上是对当时社会已被普遍认可的公平观念的维护。“每当阿开亚兵攻破特洛伊人丁兴旺的城防,我得到的荣誉礼物从未与你等同,而战斗中我拼命厮杀,双手沾满鲜血,当分发战礼的时机来临,你总是收获最丰厚的,我只得带着那点可怜的零碎,拖着精精疲力竭的身体,无力控诉,回到船上。”[前引[4],《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7页。]从阿喀琉斯的话中,我们可以知道在他内心深处有着强烈的公平观念。荷马时代是战争频发的年代,因此当时社会对于在战争中获得的战利品的分配也形成了一定的规范,根据贡献的大小来决定战利品分配的多少的规则也早已被人们普遍接受。所以当阿伽门农因为自己是统帅的地位而用自己的特权分得比阿喀琉斯更多的礼物时,阿喀琉斯对其表现出极为不满。[参见张民乐:《《荷马史诗》中的英雄伦理精神》,《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10期,第106页。]同时,阿伽门农在分配战利品完毕后又公然要抢夺本应属于阿喀琉斯的女仆,这更让他无法忍受。“你,阿伽门农,出身高贵,不要去夺取他的女伴,而应让她留在那里,阿开亚人早已把她当做战利品分给了他”,[前引[4],《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11页。]奈斯托尔对阿伽门农的劝诫也表明了公平观念在当时候已深入人心。阿伽门农的行为是对公平的观念和分配制度的践踏,显然无法得到众人的认可。
  通过对《伊利亚特》的深入阅读,我们可以知道荷马时代的社会已经有了最初的对于公平观念的认知,战利品的分配很大程度上是和战争中的表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他们得到的战利品不仅是财富的代表,更是荣誉的象征。当这种已被社会认同的分配制度被个人的特权思想破坏时,愤怒显然是无法避免的,冲突也是必然会发生的。[参见李玲:《从阿喀琉斯的愤怒看《伊利亚特》中的伦理情怀》,《文学教育》2013年第7期,第36页。]因此可以说,阿喀琉斯的愤怒不仅可以看作是他对特权思想的反抗,更可以理解为是他对公平观念的维护,对社会规则的捍卫。阿伽门农的抢夺行为是有意和专横地运用自己的地位和特权来践踏已被人们所认知的公平观念,做出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显然这是不会被接受和认同的,并且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基于此,我们可以说诗人在描述这场恢宏的战争,歌颂英雄主义和人文主义精神的同时,仍不忘对人们进行启发和教诲,让人们自觉遵守并维护社会规范以及法律规则。

  (四)《伊利亚特》中的法律特征

  1.具有神权法的特征

  根据《伊利亚特》的描述,亚细亚诸王是“神授的王”,统治者借托神的名义对民众进行统治,因此不难看出,荷马时代的希腊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在早期社会,宗教几乎是人们生活的全部。这一点,古希腊人也不例外,在那时是“神充斥一切”。[参见薛琴:《古希腊法的形成与发展》,《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29页。]从《伊利亚特》中,我们知道由宙斯主宰的奥林匹斯诸神在全希腊都受到崇拜,并且有专门掌管法律与正义的女神。按照古希腊神话的“解释”,自然的力量或自然灾害并非任意或毫无根据地发生,而是受到一种神圣正义的驱使,按照众神既定的目标降临,目的是通过惩罚与神圣正义相违背的行为,来维护人类的秩序。正如书中第十六卷的记载,宙斯之所以施法降大雨来宣泄对凡人的愤恨,“正是因为人们随意破坏公正的法律,作出邪恶的审判”。[前引[4],《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342页。]

  2.法律以习惯法为主

  在荷马时代,古希腊的大部分地区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xxx组织,习俗就是当时社会的法律,且法律审判只存在个体之间,甚至故意杀人者也并受城邦的制裁,而仅仅受到被害者亲属的处罚。在当时,作为阶级统治的xxx或国家还未产生,因此社会自然不知道什么是国家立法意义上的法,但它知道惯例与正义意义上的法,知道哪些是社会的和法律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是作为既成惯例或习惯法的绝对基础和准则,而习惯法则是永恒正义的一种具体化,是永恒正义在人们和众神自身的相互关系中的存在、表现和实施。[Irene J F de Jong,Convention Versus Realism in the Homeric Epics,Mnemosyne,2005,Vol.58(1),pp.1-22.]尽管荷马时代习惯法的内容尚未成文化,但其在社会实践中的绝对效力却是毋庸置疑的,根据《伊利亚特》的记载,我们知道当迈锡尼国王阿伽门农在面临是继续围困进攻特洛伊城还是撤兵的难题时,就必须要按照惯例通过召集各部族的首领参加会议来讨论出最终的决策。

  二、《伊利亚特》中的法律观念

  (一)差等正义观

  荷马史诗的描述中,正义在形式上都是来源于神,正义的实现都是神的旨意。但实质上这一时期的正义是一种原始的自然正义和初始的人为正义。荷马时期的正义借神的名义,主要体现了原始的基于自然法则的秩序观念,以人的力量和权力为依据,体现了一种基于差等的正义思想。[参见龚群:《荷马史诗中英雄伦理观》,《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1期,第54页。]
  我们通常理解的正义是平等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力,正如众所周知的名言:人人生而平等。但平等的含义究竟指的是什么?如果我们将平等理解为所有人从出生起就具有或被赋予同等的能力,那么这种理解显然是与事实不符合的,事实上,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几乎不能实现的。在《伊利亚特》中,诗人所描述的正义被理解为分配的比例不平等和权利的不平等。可以说,不平等的正义贯穿着整部史诗。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根据个人的身份、荣誉、战功等分配给其的比例平等即是正义。换言之,分配的比例平等实际上指的是各取所需,并不是概念上的绝对平等,是指人们的要求权和心理满足之间的比例平等。要求权是需要,也是应得,而应得是根据每个人在团体中的职位、等级、功绩等等来衡量,并且还要考虑到每个人所须承担的责任和机会。[参见张蔚:《论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的正义观及影响》,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26页]
  在史诗中,英雄的荣誉比凡人要高,因此希腊联军的英雄阿喀琉斯的荣誉就高过特洛伊主将赫克托尔。荣誉是依据一个人的地位、功绩等得到的权利和义务。阿喀琉斯是祌与凡人结婚而出生的,属于半神半人,不同于一般凡人。他的母亲塞提斯也请求宙斯让阿喀琉斯获得与其地位、身份相匹配的待遇和荣誉。而作为凡人的赫克托尔在杀死阿喀琉斯的好友后帕特罗克洛斯,迫不及待地剥下了其身上的属于阿喀琉斯的铠甲。他认为自己获得了应有的荣誉,但是他忘记了自己只是凡人的身份,最终为自己过分“享领”不匹配的权利的行为而付出生命的代价。正如宙斯所预言的一样,赫克托尔将不可能再返回城里,最后被阿喀琉斯所杀。

  (二)个人对集体的忠诚义务

  《伊利亚特》所反映的荷马社会虽然有着多样的社会关系,但对不同的角色却有着共同的要求,那就是忠诚。在家庭中,丈夫应该是能够保护家人和整个家庭的荣誉和利益的,而妻子则应该做好家务,并确保对丈夫的忠诚,孩子则要信赖和忠诚于父亲并承担家庭责任;[参见晏绍祥:《荷马时代的“Polis”》,《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45页-148页。]朋友之间,要承担并履行对彼此的责任和义务,无论要付出多么大的代价,否则就是可耻的,会被谴责。而奴隶就必须要做好本分,并对主人抱有绝对的忠诚,否则会受到极其残酷的惩罚;随从从其首领处获得馈赠和庇护,相应地就要献出自己的服务和忠诚。
  《伊利亚特》中的忠诚观主要体现在个人与集体之中,赫克托尔就是一位典型。他骁勇善战,指挥精明,把保卫国家看作是自己的责任。他预感到特洛伊可能会被毁灭,自己将要阵亡,妻子也会沦为奴隶,但是他明白自己身上肩负着保家卫国的责任。在书中的第六卷描写了他与妻子安德罗玛刻分离的场面,是史诗中最感人的片段之一。妻子担心丈夫牺牲后自己会沦为奴隶,襁褓中的孩子也会遭受不幸,会给父母带来极大的悲伤,自己也会因此承受非常沉重的痛苦,所以劝丈夫不要上阵去打仗。赫克托尔虽然也明白这其中的利害,孤儿、寡母以及老迈父母在战争后的命运和悲痛,但是他也明白自己肩上的责任,于是对妻子说:“夫人,这一切我也很关心,但是,假如像个懦夫似的躲避战斗,在特洛伊的父老乡亲面前,长裙飘摆的特洛伊妇女面前,我将无地自容。我的心也不容许我逃避,我一向习惯于勇猛杀敌,和前排的特洛伊战勇一起拼搏。”[前引[4],《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131页。]在战场上他同样展示了作为特洛伊的英雄,他是怎样骁勇善战的。在他身上,对自己的国家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比对家人的感情更加强烈,对国家的忠诚比生命更加的可贵。[参见张雨薇:《古希腊荷马时代忠诚观探析》,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20页。]

  (三)契约信守观

  《伊利亚特》是一部关于战争的史诗,因此在交战之时,经常会出现双方订立契约的场景。虽然契约是战时临时订立的,但是契约的订立是双方自愿作出的,并且通过誓言告诫自己必须信守契约内容。因此,契约自订立时便具有神圣性,并且受到神的监督,如果出现有违背者,将会受到神的责罚。[参见曾恺依:《简析古希腊神话中的法律隐现》,《人文高地》2015年第2期,第80页。]正如帕里斯没有与墨涅拉奥斯决斗到底,受伤后他逃跑了,这种毁约行为最终导致了特洛伊的灭顶之灾。因为在决斗前,阿开亚人和特洛伊人都共同上告了神明破坏契约应受到的惩罚。特洛伊人的战败应验了他们自己的誓约。换言之,订立的契约应当履行,不守约者必然会受到正义之神的惩罚。通过惩罚告诫人们任何人都不要违背契约,通过惩罚那些违背契约的人来强化契约的神圣。
  在史诗的第三卷中,特洛伊军队与希腊联军为了避免战事损耗以及再起争端,双方向诸神献祭,立下誓约。在这一契约中,双方以神和国王普里阿摩斯作为契约的见证者和监督者,并附以某种神圣的仪式:去拿两只黑白各一的羊羔,分别祭献给太阳神和地神,我们将另备一份祭献给宙斯,还要把强有力的国王普里阿摩斯请来,以免有人违背向宙斯发的誓约。[前引[4],《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57页。]这一仪式彰显了契约的神圣性。举行仪式的目的是为了敬告神明,违反契约就要受到神的惩罚。为了显示这种契约的关系如此重要甚至要上告宙斯,就是要寻求一个监督和裁断双方行为的正义尺度,告诫双方不能违背契约。
  英雄们之间订立的契约充满了自由主义,亦是文明的体现。在约定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列出了大家必须接受的权利义务,违背约定的一方,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参见陈啸宇:《古希腊法律理念评述》,《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年第7期,第5页。]在《伊利亚特》中,虽然这种契约行为和思想跟后世的近代契约理论还有很大程度的差距,但这一原始而又高超的订立契约的思想观念,几乎涵盖了契约的订立内容各个方面。让大家不得不佩服而又感激古希腊人民在遥远的荷马时代,迸发出的一个又一个的法律灵感。
伊利亚特所见古希腊法律文化

  三、《伊利亚特》中的法律审判

  (一)审判场所

  在好友帕特罗克洛斯战死后,阿喀琉斯悲痛欲绝,同时送给好友的铠甲也被赫克托耳摘去。为激发阿喀琉斯的战斗意志,母亲塞提斯托付匠神赫法伊斯托斯为儿子打造一副天下最精美的盾牌,这面盾牌厚重而硕大,上面饰满了一组组奇美的图案。这一组组图案是大地、天空、海洋、不知疲倦的太阳、盈圆的月亮以及两座凡人城市的生活情景。[J.Fronimopoulos,J.Lascaratos,Eye references in the Homeric Epics,Documenta Ophthalmologica,1990,Vol.74(1-2),pp.125-133.]两座凡人的城市分别是和平之城与战争之城,其中,在和平之城这座城市里出现了一幅审判场景,描绘这场裁决活动的诗句一共是九行:市场上人们正拥挤着观望着两位男子吵架,为了一起命案索偿,一位亲人被杀。一方要求血债偿命,另一方则不能接受,两人于是求助于公审人的仲裁。大家各执一方,传令官努力使喧哗的人们安静下来,而议事的长老们坐在围成一个圈的光滑石凳上,手握嗓音清亮的使者们交给的节杖,场子中央堆放着两个塔兰同的黄金,待奖给公正评判的人。[前引[4],《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57页。]
  从这九行诗句中,我们可以首先发现这场裁决活动的地点是在“广场”。不同于荷马时代之后希腊古典时期的陪审团法庭,也不同于后世各民族国家的法院。“广场”在当时是一个公共场所,每当有审判活动进行,都会有众多公民聚集在此。在史诗中可以知道,不管是阿开亚部族还是特洛伊部族,他们都有自己的“广场”,而这个“广场”往往位于某位德高望重的长老或者部族首领居住地的附近,而且“广场”的中间通常有一棵(神)树,在树的周围摆着专门为长老们准备的石头凳子。虽然这样的场所在当时的社会没有被冠以“审判法庭”的名称,但从中可以知道当时社会的公民对长老们和审判者充满信任,对法律和神明充满虔敬。
  同时,笔者认为群众的在场并非偶然,史诗不止一次地提到民众集会的场所便是判决的场所。当狄俄墨得斯杀死了伊诺普斯的两个爱子阿巴斯和波鲁伊多斯后,亲属们因争夺伊诺普斯的财产而到公众集会的地方进行裁决;而阿喀琉斯与依多墨纽斯发生争议后也请求旁观者进行评理。所以笔者有理由认为在荷马史诗里,民众的在场是司法程序一个实质性的要素,体现了对公共舆论的诉求,大众的意见或情感影响着判决的作出。史诗描写的这场审判活动并不是虚构的,诗人一定见证过,同时它也并非一个为某个特殊的案件所设计的特别程序,而是一个正在确立起来的一般程序。

  (二)审判人员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这场审判活动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血债偿命”,但是关于被告与原告的主张,上文在叙事中并没有对“谁对谁错”简单地采取某种态度,而是把这样一个问题“留给”给了众长老们,由他们予以判决。在希腊语中,长老们的含义是指“认知者”或者“明白人”。[参见肖厚国:《古希腊法中司法程序的演变——现代民主陪审制度的由来》,《学术论坛》2011年第12期,第157页。]在荷马史诗中,经常出现阿伽门农和普里阿摩斯作为裁判者而进行裁决纠纷的情景,然而,阿喀琉斯的盾牌所呈现出来的场景是:“长老们”正在作出判决。这样,我们可以得知,在荷马时期,除国王外还有其他人也可能是裁判者。
  审判应当是由拥有知识,对事情知道得更清楚的“长老们”进行决断是诗人基本认同的,不过在接下来的诗行里诗人继续指出:“议事的长老们坐在围成一个圈的光滑石凳上,手握嗓音清亮的使者们交给的节杖,站起身来,依次给出自己的判决。”节杖在荷马社会是权威的象征,诗句中虽然表达了审判应当由拥有知识的长老们进行决断的意思,但一个真正有效的判决还需要依靠节杖所代表的“权威”。节杖的“权威”赋予了审判的结果以约束力或执行力,它让审判活动由被动转为主动,原告和被告双方不得藐视拥有“节杖”的长老们做出的判决结果。除此之外,从诗句“场子中央堆放着两个塔兰同的黄金,待奖给公正评判的人”中可以看出,作为裁判者的长老们在审判活动中也是相互竞争的,他们都在对该案寻找一种最为“正义”的解决办法,从而获得“两个塔兰同黄金”的奖励。

  (三)审判依据

  在审判活动中,长老们都在寻找自认为最“正义”的解决办法。然而,又是谁来决定哪位长老的意见应被接受从而成为这场诉讼活动的裁判依据?在诗句中,我们可以知道,原告和被告在向周围的群众以及长老们叙述这桩讼案。议论纷纷的民众围绕着众长老们,正在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定义或决断。所以,这场审判最富意义的特色是人民的参与。民众就他们认为是好的判决报以欢呼或鼓掌,然后,传令官决定哪位长老获得的掌声最多;获得掌声最多者的意见决定该案,并接受两个塔兰同的黄金做为奖赏。所以,实际上,这最后的决定乃城邦人民的决定。

  (三)纠纷解决方式

  虽然我们很难准确地诠释阿喀琉斯盾牌上的审判的全部意义,但从诗句的中我们可以容易发现,“血债偿命”还是赔偿是这场裁决活动的争议焦点。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争吵和纠纷与人类一样古老,最原始的解决方式是“以牙还牙”的报复,因此人类解决“杀人案”的最初手段是以武力为基础的“血债偿命”,一个人被杀的事实会启动一连串的暴力仇杀活动。正如史诗中帕里斯对于哈尔帕利昂之死极为狂怒,随后他箭击欧开诺耳的耳朵和额骨根底致其死亡,为朋友报仇;同样,普鲁达马斯和阿卡达马斯也因为自己的兄弟被杀而走上复仇之路。一种暴力行为会无一例外地引发流血行动,除非一个家族的最后成员死而无嗣,没有人为他复仇。否则,无休止的血仇就会持续下去。
  而在阿喀琉斯盾牌所叙述的这场审判活动中,原告与被告的主张或立场相互冲突,这是一种激烈的伦理冲突,无疑反映出诗人及其所处时代的思想观念。原告主张复仇,坚持一个死者的鲜血必得用杀人者自己的鲜血来偿还,其无疑代表着原始道德秩序下的正义,是之前和当前社会所采取的普遍行为方式。但在被告看来,盲目地坚持复仇已不符合日益发展的伦理观念;在新的条件下,恰当的行为方式应是和平的行动,而赔偿就是复仇这一暴力行动的替代品。[参见肖厚国:《文明的法律如何发端——阿喀琉斯盾牌上的审判》,《北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3期,第292页。]在他看来,致人死亡的事实已不能成为惩罚责任的充分条件了,责任的确定应分清和考虑事件发生的具体环境。所以,死亡并非一定要用血来偿还,在存在着可以宽恕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被告坚持,就他而言,应受的惩罚是赔偿这一较轻的责任形式。
  停止“血债偿命”,实行赔偿的提出无疑是一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话题,因为它让我们透过史诗所编织的神话传说的中依稀看见了历史的曙光。今天,我们对赔偿制度已习以为常,把它视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可是,荷马那个时代的人却在苦苦探寻。“血债偿命”还是赔偿,乃诗人荷马正在思索的一个历史性问题。他相信,只有终结复仇而实行赔偿,文明的秩序才得以建立和维持。

  四、相关法律文化的古今相似之处

  (一)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而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形成的重要观念和基本原则之一,它指法律作为“公众的意志”,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同时它也是世界所有法治国家的共同和基本特征。[参见张琳:《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首要原则》,《安顺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78页。]西方资产阶级在资产阶级革命反对封建专制和王权至上的斗争实践中提出了法律至上的原则。而在我国,法律至上的原则也在宪法的第一章总纲中第五条明确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至上的理念因其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超出了阶级的局限,成为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和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晶。所以现代宪政民主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把法律至上视为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之一。
  法律至上观念在最初形成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理论根据与哲学推理,而只是一种必须的甚至只是城邦及城邦中的人们为了生存与发展的一个本能的选择。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时代精神和社会的民风习俗,而不是取决于已成型的法律制度和制度化的某种秩序。在《伊利亚特》中,诗人用“Dike”代表法律和正义,“Themis”代表习俗、惯例、权利和公平。宙斯的统治代表着正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精良的法制。正义作为普遍原则,规定着人类的生活秩序。当人们随意破坏正义的社会规则,做出不正义的行为,宙斯将施法降大雨来宣泄对凡人的愤恨。可见,在当时人们纯净的心灵里,天上的神是最高的,虽远离尘世,却又能看清世间一切正义与邪恶,在神旨的感召下,他们对神的朴素崇拜、规则的自然尊崇延续到城邦政治生活中,使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权威。

  (二)践行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中法治思想的重要来源,不仅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而且被用来构建国家社会组织理论。契约精神不论在西方社会还是我们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发挥着强大的社会约束功能。契约精神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内涵,从内容上看,它主要由平等观念、自由精神、诚实守信意识等三个互相联系的要素构成。契约是当事人不受干预和胁迫,自由选择的结果,各国的法律规范都深刻地反映了这一思想。如《瑞士债务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契约的内容,在法律限制内可以自由订立。而我国《合同法》第4条也规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了强调自由以外,契约还隐含着交易各方地位平等的精神。这是契约区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而诚信是作为契约关系的核心,是契约精神中不可或缺的特性。由诚信的契约习惯上升为契约的信守精神或信守原则,不仅是我国合同法的“帝王条款”,西方现代资产主义国家也将信守原则作为法律的底线。[参见侯芳:《契约精神的意蕴及其对我国法治政法建设的启示研究》,云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32页。]如德国的法律体系中,就阐述表明诚信原则对于包括公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适用。契约精神倡导的是一种平等、自由、守信并且为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是一种代表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规则,是现代法治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石。
  契约精神源远流长,在《伊利亚特》中也可以看到一幕幕英雄们订立契约和践行契约精神的场景,如帕里斯没有遵守与墨涅拉奥斯决斗的契约而受到惩罚,特洛伊军队与希腊联军订立详细的停战契约时请求神明作证告诫双方必须遵守契约。史诗所展现的虽然是朴素的契约精神,但仍然彰显了契约的神圣性和反映出当时社会平等、自由、守信的精神。由契约到契约精神的产生和践行,对于后来整个世界的法治建设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民主的普遍化

  在当代,民主已经作为一个普遍的法律价值得到广泛的认可。虽然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的形成,不仅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而且受特定的历史传统的影响,但仍然可以发现其中形成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强调直接参与的民主,还是关注于自由的代议的民主,我国和西方国家都在努力想达到这样一种状态:由较少竞争或完全没有竞争的选举到较为自由和公正的竞争性选举;由较少负责任的XX到较多负责任的XX;由只有微弱的或完全没有的自治团体到享有较为充分的自治和数量较多的自治团体。[参见任思国:《中西政治制度的主要异同》,《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年第79期,第70页。]中国和西方各国的现行制度都表明这样一个事实:让民众参与政治,让民主更加普遍化、广泛化,才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前提保证。
  关于民主的普遍化,我们依然能从《伊利亚特》中找到影子。《伊利亚特》描写的是两大军事联盟的战争,荷马时代的同盟往往是各方因某一特定目的而建立,不是长期存在的。虽然军事同盟是临时性的、松散的,但仍然存在议事会。有关集体利益的事务并不是由军事首领个人决策,而是交给议事会进行民主讨论。[参见王孝坤:《荷马时代军事民主制的运行研究——基于《荷马史诗》的考察》,山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24页。]
  在战争的重大问题上,军事首领必须征得议事会的同意。书中第七章描写了在两军第一次停战的夜里,特洛伊联军在城内召开议事会,商议是否向希腊联军求和。老将安忒诺耳提议:“我的话出自真情,让我们把阿耳戈斯的海伦连同她带来的全部财物,还给阿特柔丝之子吧。”[前引[4],《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145页。]帕里斯不愿意交出海伦,普里阿摩斯采取折中的办法,一方面同意求和,另一方面不交出海伦。大家对普里阿摩斯的决议都没有异议,然后就去执行了,派出传令官向阿伽门农发出求和的意愿,在这次议事会上的议题就是求和。而在第九章,阿伽门农作战失败,被赫克托耳赶到船边,阿伽门农召开议事会,他首先发言并表示,“让我们顺从天意,收拾得当,乘船返还家园。我们永远攻克不下城墙坚固的伊利昂。”[同上书,第170页。]这次阿伽门农不再是试探军心,而是真的萌发了撤退的想法,他觉得不可能攻下特洛伊,想要坐船回家了。作为最高军事首领,虽然说这些话有怯战的嫌疑,但这可能确实是当时很多士兵的想法。最终议事会否决了阿伽门农的意见,决定先是向阿喀琉斯和解并且要继续作战。这样看来不论是在特洛伊还是希腊联军方面,军事首领都不能独立做出决定,决定宣战和议和的权力就是掌握在议事会手里。即使是军事首领的决定也要通过议事会上升为集体决议。这就决定了议事会的讨论不会刻意维护某个军事首领或贵族的事情,这些私人利益与整体利益无关。一旦涉及到整体利益,无论是军事首领或贵族都要向议事会让步,因此原始民主思想在议事会中得到了保存,正是民主因素的不断作用,为后来希腊和世界的民主制建立奠定了基础。

  结语

  古希腊的法律文明对后世影响深远,《荷马史诗》作为古希腊流传下来的经久不衰的文化瑰宝,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丰富的研究内涵和重大的研究意义。《伊利亚特》作为《荷马史诗》的一部,诗人通过描述人物的活动和对话,向大家展现了当时社会关于正义、公平、忠诚、契约、民主等法律文化的原始涵义。其中蕴涵的精神也逐渐发展为后来社会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法律至上原则、坚持契约精神、遵循民主制度等。笔者通过梳理书中相关法律思想观念的内涵及审判活动的情况,发现当时社会的相关法律文化彰显了当时社会法律文明的先进性,为后来希腊社会乃至世界的法治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古希腊留给世界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参见侯芳:《契约精神的意蕴及其对我国法治政法建设的启示研究》,云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32页。
  参见张琳:《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首要原则》,《安顺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78页。
  参见任思国:《中西政治制度的主要异同》,《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年第79期,第70页。
  参见王孝坤:《荷马时代军事民主制的运行研究——基于《荷马史诗》的考察》,山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24页。
  前引[4],《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145页。
  同上书,第170页。
  参见肖厚国:《古希腊法中司法程序的演变——现代民主陪审制度的由来》,《学术论坛》2011年第12期,第157页。
  参见肖厚国:《文明的法律如何发端——阿喀琉斯盾牌上的审判》,《北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3期,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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