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弱势群体典型的两种分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本文讨论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这种群体是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由于我国现在处于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由于他们的特殊性,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应要从对他们权利保护开始,权利的平等实现才会使弱势群体的弱势状况得到改变。本文主要探讨社会弱势群体的一般理念及法学意义上的概念和特征,以权利为线索探析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保障的意义;提出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来构建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一、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现状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及分类
1.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是在自然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处于极端低下状态的下,很难如正常人群那样去有效地化解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压力,从而身陷困境、无法自拔的人群或阶层。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其主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既可能受客观自然方面因素的制约,像社会制度方面的安排,健康低下的生理特征,残疾等;也有可能是受主观人为因素的制约,像对女性性别上的歧视,对进入城市的农民工的歧视。第二,在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上,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的困境都是贫困性。虽然“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这两个概念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却不能完全划等号,它们仅仅是高度重叠的。第三,从社会政治层面来看,虽然人数众多,但他们能掌握的资源极其有限,追求和表达自身利益的能力非常低,声音也很微弱,由于他们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因此自身的利益常常只能靠XX行政力量以及媒体来表达,否则很难在社会中表现出来。
2.弱势群体的分类
一般来说,现阶段国内学者学界把弱势群体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理性的弱势群体,另一类是制度性的弱势群体,即社会弱势群体。
前者沦为弱势群体,主要是在正常化的社会环境里产生的现象,是因为自然和个人因素造成的,由于各种不同原因而缺乏和丧失劳动能力是弱势群体依赖境况的决定因素。其构成主要是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精神病人、身患疾病者等等。在我看来,他们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和国家应当予以他们帮主,提供他们社会支持,尽量满足他们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后者,制度性的弱势群体,则是社会制度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及自然环境影响造成的群体。从外表来看,他们通常并无明显的生理疾病或残疾,绝大多数是正常人。造成其弱势的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不是个人性特质,而是结构性因素、社会性力量与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互动的结果。
(二)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现状
从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基本人权未得到保证
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在户籍、身份、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人为划分,农民成为了二等公民,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浪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某些部门和地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更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弱势地位,弱化了农民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它受宪法保障,不能被任何实体法所剥夺。否则就是非法的。但现实情况是:除了计划内招生、招工、招干、调动外,我们基本上丧失了迁徙自由,造成了公民自由权的严重缺失。
2.执法实践存在问题
目前就我国执法的实践来看,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法权限模糊,执法手段混乱,执法程序不健全,缺乏执行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明确的立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相对忽视执法,更轻视监管与落实,使得执法者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情况比较普遍,从而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得不到保障。
3.司法方面的缺失
司法方面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是通过国家司法手段使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际的保障。我国的司法制度尚存在诸多急需改革的地方,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弱势群体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获得权益保障造成了影响。在我国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司法工具主义特征。当社会弱势群体权利遭受不法侵犯时,司法制度僵化,救济成本高、久拖不决的诉讼过程,不能及时予以救济使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更加陷于“弱化”。
二、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都有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特别规定。如日本宪法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及门第不同而有所差别。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享有按能力同等受教育的权利。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负有使其受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法治社会是一种以宪法和法律为至高权威来管理的社会,它通过对公共权力的授予和控制,实现对公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人权得到最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它的基本标志之一。通过立法(制宪)等方式,将权力授予国家机关以让其运用国家机器,更好地、更为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而法律援助制度则正是国家运用公权力来矫正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表现。
(二)衡量人权的重要指标
在人权发展的初级阶段,更多的是强调人的自由权和自主性,以便为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当自由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由自由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引发出问题的时候,实质平等应运而生,再往前发展便是对博爱的呼唤了。而当代人权正是在博爱大旗的指引下,努力实现对全人类的平等关怀,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人权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人权普遍化的深刻体现。当代人权的另一时代特征是其内容的纵深化发展。人权从第一代自由权,发展到第二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后发展到第三代以发展权、环境权为代表的连带权利。一个国家最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决定着该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其人权实现状况是该国人权水平的指示器。社会弱势群体的各个人群作为特殊的法律上的立法主体从普遍主体中被抽象出来,是人权普遍化的需求,是当代人权进步的最直接最明显的体现,因而也是当代人权最鲜明的时代特征。
(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结构是金字塔的结构,底层是占人口多数的农民、贫困人口等,这些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可持续发展要求社会保持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使各阶层之间的比例适当。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较少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占人口比例很大的社会下层却处于贫困边缘,这种状态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要求的。如果一个中层比例较大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中,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一般都不会很大,或者不会那么尖锐,大多数社会成员很少对社会感到不满。这样的社会是最稳定、最可持续发展的。因此,关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设计,必须优先考虑地位最不利的人。为此,国家必须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和社会福利措施的强度,发挥法制保障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作用,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状况。
(四)维持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
弱势群体最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就会使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的社会隐患。以前,在社会成员普遍贫困的情况下,大家利益基本均等,对于社会现实也能够接受。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渐富裕起来,同时也有很大一部分人成为改革成本的承担者,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处理不好,社会矛盾就会激化。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发展以人为本,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我党一贯的追求。因此,在下一步的改革中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力解决影响其利益实现的各种障碍,使其真正享受到改革的成果,是党和XX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弘扬我国传统法文化优良传统的体现
孔子的“爱人”思想认为人是最重要的,要肯定人的价值和维护人的尊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是XX的责任和义务。在一定意义上说,弱势群体是社会资源不平等分配的受害者,XX部门应该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对社会资源和社会需求之间寻求一种配置平衡。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是衡量社会制度优越与否的标准之一,我们不能对他们采取冷漠、甚至歧视的态度。但当前我国社会中的一些“慈善工程”打着救助弱者的幌子,给弱势群体带来了精神伤害。孔子的“爱人”思想认为人是最重要的,要肯定人的价值和维护人的尊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是XX的责任和义务。在一定意义上说,弱势群体是社会资源不平等分配的受害者,XX部门应该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对社会资源和社会需求之间寻求一种配置平衡。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是衡量社会制度优越与否的标准之一。
依我看来,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保障,会很大程度上改善就业率、减小弱势群体犯罪率、降低部分弱势群体对社会的不满。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意义重大。
三、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对策
(一)立法保护
完善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首先在立法上要有相关政策和法规保护弱势群体权利。
1. 从社会权的标准衡量
对社会弱势群体立法保障对象群体确定方面,应做到全面,即应将目前欠缺法律保障的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纳入法律保障范围,要通过修改宪法,把贫困农民、民工和下岗群体等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予以保护。从自由权的角度,现行的宪法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应把罢工自由、生存权最低保障、私有财产的征收制度纳入宪法中。如国际上,迁徙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我国应当逐步取消户籍制度管理,允许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通过宪法的修订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
2.一般立法方面
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原则性的,所以要使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必须完善宪法配套的部门法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规定。由于我国配套部门法还未健全,特别是一些宪法规定的权利得不到相关部门法的保护与执行,这就使权利形同虚设。据统计,我国宪法规范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十八项之多,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的九项基本权利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在部门立法理念选择上,应倾向选择以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为基本立法理念,同时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等,
(二)执法保护
其次,执法上要有相关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政策,并严格实施:
1.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切实做到依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行政执法环节是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在我国,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XX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基本原则,以使行政执法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但现实中能否贯彻上述原则,既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取决于制度设计是否完备。
2.通过明确专职管理者,并进一步明确某些职能部门的权责
现阶段的措施主要有:行政执法权要相对集中。对行政管理确实需要的审批、发证、收费、罚款,都要相对集中。简化审批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集中收费权,对社会弱势群体适当减少费用,规范收费行为。
(三)司法保护
“无救济即无权利”,意思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如果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再没有司法的救济手段,那么他们的权利就很难真正的得到实现,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由于经济实力和其他的社会资源不足,个人力量无法与侵害行为相抗衡,因此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必须使其进入司法救济的环节,通过司法救济,可以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使诉讼双方站在同一个合理公正的的起跑线上。所以司法救济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最后屏障,它是权利救济较为合法、公正、彻底和权威的形式。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是国家通过司法手段使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际保障,因为,司法救济依据的是国家正式颁行的法律,凭借的是国家强制力。毫无疑问,权利冲突的任何一方都无法与国家的强力所抗衡,利用国家权力解决纠纷的机制,依靠国家权力而非个体自身力量,具有严格个人规范性,能有效维护平等。所以,要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必须首先完善司法救济政策和手段。
(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通过法律扶贫、扶弱、扶残,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为需要法律服务和援助的公民给以帮助,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目前,这一制度已为世界上140多个国家所接受,并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原则载入《世界人权公约》。我们应当继续完善现有的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加强对农民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如及时发现并主动帮助经济困难的农民工追讨工资,代理申请劳动仲裁和进行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等,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还应当建立专门面向农村和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职能部门,如在城市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以使法律服务资源更好地分配给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可以考虑通过免费法律咨询站或热线的设立,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经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多渠道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有效地提供其法律的援助,能很好地保障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
(五)自我保护
在我国的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援助保护其权利的同时,社会弱势群体应当也有自我保护意识。因为不论是法律保护还是其他保护方式,都有其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往往不是自身争取到的,社会弱势群体本身并没有站出来,而是处于消极的接受“他人”保护的状态。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应大大提高自身求权及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被社会冷落的弱势群体而言,最需要的是社会对他们的认识、理解、关注和支持,而这只有通过沟通和交流才能做到。正式组织的缺失,使社会弱势群体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载体,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来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应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正视并引导非正式组织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每一种利益都应有权利和手段去伸张自己,宪法和法律必须为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留下表达和博弈的制度化安排。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表达和追求其权益的合法途径,这是当前法学领域研究弱势群体必须予以关注的话题。
简言之,应该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利诉求机制,在制度层面为社会弱势群体参与公正、合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提供权利保障。毕竟社会利益的争夺是残酷的,绝非道德的说教和道义的支持所能解决,一定要在社会系统的运行框架内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进来,以此促进社会利益资源的公平分配。社会弱势群体求权意识的苏醒、求权和维权行为的出现、群体力量的生成才能从根本上有助于改变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处境。
四、结束语
本人通过对我国弱势群体特征、分类,以及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现状等方面的分析,体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陈述了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意义以及列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我认为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我国弱势群体大量的存在,加上我国社会救助系统不完善,这使得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利这个问题已不容忽视,希望籍以此文能够帮助解决我国弱势群体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社会更加稳定,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快速。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消除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同时,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会更加稳定健康,更加持续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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