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实习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

 一、调查背景

高校扩招政策出台后,出现高校毕业生人数俱增情况,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为了提高实际操作的技能、增加未来就业的机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外出实习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然而,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用人单位错误的用人观念,高校在指导学生实习方面存在局限性,以及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等,导致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针对大学生在实习期的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对中山市部分高校的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调查,根据问卷调查的情况,结合在网上收集到的资料,借鉴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实习方面所形成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成熟的做法,为我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遇到的劳动权益问题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主要从XX、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本人出发,为实习生在遇到相关权益问题时提供一些解决途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情况

  (一)调查时间

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

 (二)调查地点

中山市部分高校

 (三)调查方式

文献法

 三、调查单位部门

中山市高校学生

 四、调查内容

  (一)实习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实习的劳动报酬问题

(1)实习生是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原则上,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理由取得相应的报酬,即使实习生的双重身份还存在争议,但是不影响实习生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2)劳动报酬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鉴于在校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用人单位在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时不需要考虑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虽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但这并不等同于正式员工的工资,而相当于一种劳动报酬。

但是,我国有一些地区也明确规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条第2款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实习学生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习报酬,企业、学校不得扣减、拖欠实习学生的报酬。”

(3)劳动报酬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

(4)是否享有经济补偿待遇权利

实习生不享有这一权利。虽然我国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前提下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时提出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实习生并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只能参照民发调整,而经济补偿的规定在民事劳动关系中没有体现,所以,实习单位不承担因终止实习而支付实习生经济补偿的义务。

(5)是否享有双倍工资等赔偿权利

实习生不享有双倍工资的权利。劳动法上有关双倍工资的规定同样也只针对劳动者,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所以实习生不享有这一权利。

 2.实习生的身份认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习,但相对宽泛的实习概念,基本上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实习生的社会实践。这种情况下实习生是为了学习更多的技能或者为日后的工作出准备,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了提高对自己专业工作的熟练程度,以便日后能更好的完成这份工作而接受实习单位的培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何种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习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其主要身份是学生,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在校学生不具备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当学生勤工俭学时与单位的关系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准毕业生参加实习工作是为了实践课本理论知识,将所学知识与实习工作联系起来,带有就业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或是三方协议,或是就业协议或是劳动合同,又或者是虽然未签订合同,但是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因为准毕业生即将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具备在社会求职的就业条件,不同于勤工俭学或者短期实习,所以在司法中有时被认定为劳动者,但是,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前实习学生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只有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才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二)保障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的对策建议

  1.法制建设方面

(1)明确实习生的身份,出台相关保护法规

影响了对实习生劳动权益纠纷判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习生的双重身份,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有关情况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实习生有法可依,保障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基本劳动权益,也通过立法将企业接纳实习学生的行为从社会责任上升到一种可以提高企业声誉的法律义务。

另外,张勇教授认为,在制定《在校学生实习保护条例》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的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在实习过程中的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等相关劳动法规调整范围,这样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劳动纠纷等问题就有法可依。

(2)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使实习学生在社会保障法中工伤保险的调整范围内。具体的做法可以参考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大学实习生的工伤保险由实习单位一方购买。以中山为例,工伤保险的缴纳只需要企业即可,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的,企业的缴费的比例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如果按照中山的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来计算,企业每个月只是需要为每个人缴纳3.44元,这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算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但是可以使实习生和企业都得到更大的保障,也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为实习生提供培训,可以招收更多的大学生,以促进实习市场的长远发展。

 2.实习单位方面

(1)建立系统的实习生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单位的实习生,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的针对实习生的实习生制度。首先,发布的实习岗位招聘信息一定要合法,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条款,与实习生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实习协议,使实习生的权益得到保障以合同为保障,逐步完善大学生岗前培训制度。其次,实习单位在招收实习生时要得到所在学校的认可。如果实习单位是校企合作型,就要与校方签订合作协议,保障大学生权益,要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实习生管理和实习生伤害事故方面的责任。(2)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的形象

接受学生实习,并且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劳动权益,是用人单位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一份责任。实习单位如果只考虑经营利益、节省开支而无视实习学生应得的合法权益,将实习学生充当廉价劳动力,而且提供的实习环境恶劣等,无疑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也会影响企业的形象。例如,由于违法用工以及员工连续自杀事件,已经受到社会严厉谴责的富士康公司。

(3)制定实习管理机制,提供商业意外伤害险

实习单位制定严格实习管理机制,不但是负责任的行为,也是规避风险的稳妥的方式,这样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就会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做法是错误的,才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产生不利影响等等,除此之外,最好为实习生购买商业意外伤害险,为实习生的安全提供了保障,才更容易留住优秀实习生,实习生在工作中不幸受到意外伤害时,有一份保障,也可以使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尽量减到最低,最后达到双赢的局面。

 3.学校管理方面

(1)实行严格的实习管理机制

大学生在校期间到实习单位实习,这是一种教育的延伸,学校应该责无旁贷的给予大学生实习指导,鼓励、支持大学生们外出实习,严格管理实习生。为了是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能够提高自身的能力,学校应该设立专门的负责大学实习生的科室或者部门,以便在他们实习的过程中可以为他们提供实时的帮助与指导,而且学校应该为学生的基本权益提供一些保护,并主动承担学生的法律责任。如果要组织学生到单位实习,学校要了解清楚学生的安全是否有保障、薪资待遇以及工作环境等情况,要与实习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

(2)高校之间联合起来,建立实习单位黑名单

由于实习学生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也不受许多相关法律的保护,在实习学生的基本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于找到适用的法律,也因为学生本身法律知识薄弱,而且维权的时间长、成本高,实习学生更容易选择放弃维权,而这就助长了不合格单位或者违法企业的气焰。各个学校应该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联合起来,建立起校园系统的纠纷调制机制以及实习单位黑名单,收集各个高校中学生被侵权那些实习单位,预防再有学生进入该单位实习,如果该实习单位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且愿意与学生调解的,可以把该单位放出黑名单但需要继续监督。

  五、调查总结

通过调查问卷的结果,社会的新闻报道以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现有关我国实习生权益纠纷的事件频发,而要保障好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构建完善的实习劳动权益保障体系,需要XX、企业、学校以及学生个人的共同努力的。

关于大学生实习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

关于大学生实习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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