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再一次引起社会焦点热议,而且这种现象已倾向于年龄低龄化、手段复杂化、主观恶性化。因此,专家学者对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进一步的探究。本课题中笔者认为适度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更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本课题首先从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划分阐述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接下来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发展分析了当前立法正不断努力地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提议把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这与笔者的观点是一致的,紧接着分析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面临的问题,然后通过对比国外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理论基础,同时通过论证分析本课题的中心观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当前国情下的趋势,最后,本文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给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近些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我国高频率地上演着,比如最近发生的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事件、湖南12岁男孩弑母案、7岁女孩被男同学往眼睛里塞纸片、江西16岁少年为“爱”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等,此类案件年龄趋向低龄化、手段趋向复杂化、主观趋向恶性化。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飞速运转还有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当前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青少年在思想上接触的事物日新月异,使得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迅速加快,心理日趋成熟。有研究表明,现代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的成熟期相对于七八十年代同年龄段的孩童提前了2-3岁。如果因为未成年人的年龄不足以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而让法律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买单”,这显然是违背公平正义的,我国当今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满足不了目前我国面临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因此,本课题认为适度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1.2研究意义
自从最近几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繁发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舆论热潮再一次被广大网友推上话题热搜,从中国新闻周刊发布的一则关于《未成年人该在多大担刑责》的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到,在3.5万名网友中,有1.9万人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0周岁以上,1172人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1周岁以上,8815人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以上,6091人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3周岁以上。此外,我国自从在1979年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限制之后,只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内容作了扩充。但是,有代表曾在2017年的第十二届XXXX第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十三届XXXX第二次会议上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事宜提出修订《刑法》。不管是从民心还是从立法上,适当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可以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能接受和认同的。这与本文作者支持适当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是一致的。
1.2 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的花朵和希望,同时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我们祖国未来的建设需要未成年人去创造,最主要的还是XXX道路也需要未成年人来传承,然而近几年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愈发增多,但这些未成年人案件均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满14周岁而免于刑罚。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无罪。在社会舆论中引起强烈震荡,该案件发生后,法学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适当降低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平息过。在2020年将要开展的两会里是否修改更是热议。有学者认为不应作出改变,其原因是我国把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年龄,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得出来的,不应为此而做出调整。有的专家认为依据当前的国情来看,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应做出适当下调。还有的专家学者则支持引入西方“恶意补足制度”。
1.2.2境外研究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地理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立场也不尽相同,最低的年龄限制在7岁,最高的年龄规定在18岁。在州际法律的冲突下,相比于德国和日本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把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在14周岁,X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始点大不相同,其刑事责任年龄有五个年龄阶段,分别是:7岁、8岁、10岁、13岁至15岁。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把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年龄规定为15周岁,比如: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等国家。随着越来越多的低龄刑事案件的发生,许多国家都调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X取消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被取而代之的是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此外,法国、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国在司法改革中都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案。现阶段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我国现代学者理论研究的焦点。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根据本课的特点,本课题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1、对比分析法。通过收集不同阶段或时期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收集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数据上的对比解析,集中整理分析研究,从而得出相应结论,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实质的论证基础。
2、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记录与论文课题相关的综合文献来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本文通过报刊、法制日报等多方面的、客观的材料,正确地掌握所要研讨的问题,明确了研究本课题的意义并为此提供了有价值的判断基础。
3、社会调查法。通过采取社会调查,了解广大群众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看法,收集人民群众的建议进行整理分析与探讨。
1.3.2研究内容
本文篇章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分析,研究国内外相关的规制以引出论文主题。
第2章: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本章主要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让读者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
第3章: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发展及存在问题。本章梳理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历史发展及分析了目前面临的问题,为下文论证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客观基础。
第4章:境外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本章以X、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的规定简述国外的规制现状,并通过对比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为下文提供理论基础。
第5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结合当前国情,分析论证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第6章: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和完善建议。本章以上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启示,根据其现状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对其在立法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第7章:结语。
第2章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
2.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也叫刑事法定年龄,是指刑法中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上所禁止的犯罪行为需要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法上所规定的要承担责任的年龄,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从年龄上划分出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后果的范围。
2.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往往是能够区分未成年犯罪后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把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一共细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为十四周岁以下;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为年满十六周岁。
第3章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发展及存在问题
3.1关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发展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非司空见惯的事,所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及其年龄的限制早在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前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立法修改的长河中,曾出现过三种不同的规定:第一种是我国1954年9月30日《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中把不满12周岁的人设置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第二种刑事起算年龄为13周岁。第三种采取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14周岁是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始点。当时采取这种规定的理由是当时社会上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在16岁到25岁之间,可随着当今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影视、书刊、网络媒体的冲击下,往往更容易促使青少年在模仿中走向暴力犯罪。正因为越来越多低龄化犯罪案件的发生。所以,为防止低龄化犯罪,本课题倡导适度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
3.2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发展
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我国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上都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不同的立法方案。第一个是1954年9月30日《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中的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在已满12周岁不满15周岁。第二个方案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已满13周岁不满15周岁。第三个方案中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13周岁到16周岁之间。还有一个就是现在我们国家所采取的规定。
3.3关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发展
关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发展,15周岁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几个立法草案都建议把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毋庸置疑,我国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的已满16周岁。
此外,本课题作者还从2017年3月5日-15日中的第十二届XXXX第五次会议和2019年3月5日-15日的第十三届XXXX第二次会议中了解到两次会议中均有代表提议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总的来说法律是滞后的,社会是进步的。为了跟上社会的步伐,近年来,我国也在为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希望列入法律引起重视做着不断的努力。
3.4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问题
据有关调查显示:从2008年到2019年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在2012年前,判决文书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低于100起,2014年到2017年间平均在500篇以上,2017年后每年都有所下降,这表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发严峻,而且低龄化犯罪趋势仍持续上涨。有研究表明,现代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成熟期相对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同年龄段的儿童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上升到了120%,14岁以下的将近上升到280%,其中10-13岁的低龄犯罪也占了70%。检察机关在2019年1月至11月中逮捕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28915人,其中被提起公诉的有38207人,同比都有一定程度上的上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的,但对于我国当前频发的低龄化犯罪现象,是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将成为法治建设的一大阻碍。而且这么多的低龄化犯罪案件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这不仅是对受害人不公平的表现也是对社会不公平的体现。
第4章 境外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上均有不同的处理,法律认定也有所不同。
4.1X
X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因为每个州之间都有各自的立法权,所以导致了X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十分之复杂。X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上有五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分别是:俄克拉马荷州为七周岁,内华达州为八周岁,路易斯安那州为十周岁,阿肯色州为十二周岁,纽约州为十三周岁,德克萨斯州高达十五周岁,这些差异正体现着X司法的特点,那就是当各州之间存在法律冲突时,他们可根据自由裁量做出不同的反应。近年来,X取消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制定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与X立法精神相得益彰,他们认为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犯了成年人应被处罚的罪,那就应以成年人的身份定罪量刑,而非以年龄来区分其应否承担责任。这是在X低龄化犯罪愈发严峻的背景下制定的,为震慑犯罪低龄化的趋向,我国亦可借鉴X对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4.2加拿大
在加拿大已满12周岁的人一旦触犯刑法就要为自己所犯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加拿大的法律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始年龄为12周岁。无独有偶,法国、波兰等国对此规定亦是如此,甚至连联合国都发表声明建议把12周岁定为最低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老话说得好,小树长歪了就要及时修剪,而现在这么多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何尝不是需要及时修剪的小树呢?所以本文亦提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4.3德国
刑事责任年龄在德国的刑法典上有明文的规定,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为不需要对其所作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德国把14周岁定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外,世界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也如出一辙,他们承担责任的年龄都规定在14周岁。例如:韩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4.4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
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算年龄为14岁,当然,也有把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算年龄规定在15岁的,好比如: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国家。
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定在世界各国是经过不断地改革和发展的,也经历了不断细化、科学化发展的过程,结合当今社会的形势,为未成年人找到一个合适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各国都在不断地改革立法,最近,他们在推动着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改革。例如,在2000年,日本就把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降到了14岁;法国也曾在2008年提出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英国甚至提案将问题少年的平均年龄降低到8岁;巴西等国的司法改革目标是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4.5对我国的启示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各国都还处于探索中完善的阶段,除了X制定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各国也还在边实践边探索。通过上述国外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立法规定,不难发现,尽管各国在背景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担随着社会不断变迁和发展,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修改来应对社会的现实变化,这是每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的问题。在我国,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有很大的空间,而且,我们国家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上作出修改,并非标新立异,而是有先例可循的,这也是当前犯罪低龄化高发的局势所趋。
第5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本课题中笔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然的,理由具体如下:
5.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记得大一刚入学那会,老师给我们上的第一堂课时讲过“法律是什么?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事情发生后的最后一个补救措施,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其实也不难发现,在我国普法教育严重缺失的背景下,未成年罪犯无需对其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很容易让未成年人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即使我的做法不对,但国家不用我承担责任那就证明我的行为是合法的。一旦未成年人有了这种思想是极度危险的,这将导致更多的低龄化犯罪的发生,我们应该从制度上杜绝这种思维的产生,这是对未成年人负责的体现。从社会层面上看,如果出现低龄重罪无责的情况,群众将会对自己所拥护的社会秩序失去信心,这样一来,他们也将对我国法律制度产生质疑。犯罪分子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无疑给受害者及其亲属造成了“二次伤害”,也是社会公平的缺失。无论是对犯罪分子、受害人还是社会而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5.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刑罚目的的表现
报复、预防,是刑罚上的两个主要目的。报复是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对于一个严重触犯刑律且主观恶性极大的孩童,国家应当秉公办事,惩恶扬善,使不法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刑罚中预防是针对犯罪分子而言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与司法实践中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相辅相成。总得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势,同时也有利于让受害者及其亲属得到公平的对待。
5.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
从上一章笔者提到的域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可知,近年来,国外不停地推动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改革,在我国,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已不再适用于目前频繁发生的低龄犯罪的问题。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降低无疑是刑法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参照面,法律不是亘古不变的,它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完善。结合时代的发展,不管是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问题上,还是在社会各类问题上,我们都应该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的问题上给出支持的 一票。
5.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
未成年人在我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般的存在,不仅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还具有特殊的心理特征,刚好处在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渡期,很容易在模仿和学习中走向犯罪。对于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我们更需要加大对他们引导作用,再说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管人,有着为他们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的重大责任,而且,国家对这时期内犯罪的未成年人作系统的教育,对他们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6章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完善建议
6.1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构想
在本文前几章中,笔者已经充分论述了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形态下,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改革是我国不可规避的社会现实问题。本章主要论述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则的适用。
6.2未成年人前科取消制度
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往往很难再融入社会,就如同一个人一旦出现了一丝污点,就很难被常人用正常的眼光去对待,所以他们在升学、就业和生活方面往往都会受到限制。其实每个人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事而犯下错误,但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身上有瑕疵就不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正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有过刑事记录的人与我们生活中犯错误的人其实是一个不同层次的参照面,他们可能是因为一时冲动,年少无知而犯下罪行,但是如果他们有一颗改过自新的决心并且也为自己的行为接受了法律的制裁,那么我们也很应该再给他们一个机会回到社会重新做人,就算我们不能给他们一个拥抱,至少我们也应做到不歧视、不排挤,没有比这更好的事了。不让刑事污点继续成为他们成长的障碍,取消未成年人前科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员以后的生活及重新回归到社会这个大家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6.3保障未成年罪犯的教育
未成年人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群体的存在,他们原本可以在纯洁的校园听老师传授知识授予他们做人的道理,纵然低龄未成年人做了触犯法律的行为,也不能因为他们一时冲动犯了错而剥夺他们获取知识的权利。在面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问题上,本文笔者认为建立统一的管训机构整合收容学校,工读学校,实施强制进入制度。如此一来,当他们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也不会与社会脱节。当然在针对低龄未成年罪犯时,我们更要注重的是他们的思想教育,正确引导他们改掉以前的不良思想,这样等他们回归社会,他们也可以靠自己独立生活。
6.4服刑方式区别于成年人
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笔者认为建立未成年人监狱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未成年人罪犯始终秉持着教育与挽救的方针,我国专门成立了少年庭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在监管方面,未成年罪犯更要区别于成年罪犯。如果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关押在一起的话,必然导致未成年罪犯吸收成年罪犯的恶习。未成年人罪犯在变成未成年罪犯之前他是一个未成年人,原本他生活在天真烂漫,无忧无虑的乐园中,如果一下子被关押在一个充满戾气、暴力的监狱,无疑是将他们推进了万丈深渊,在这样强烈的对比之下,只会让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这样做不仅不利于他们接受有效的教育,重拾健康的心理,而且对我们之前为未成年罪犯所做的一切保护也将空亏一溃。
第7章 结语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可能完善完美,往往都会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所以,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就社会公平而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让受害者和其家属感受到公平的对待,也能从另一个方面改造未成年罪犯让他们有一个改过自新,重回社会的机会。从国外立法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当今低龄犯罪严峻的背景下所致的普遍现象。未成年人如同小树一样都是需要灌溉和修剪的,小树长歪了就该到了修剪的时候,不然它是不可能长成一棵参天大树的,说不定哪天刮了一阵风,下了一场小雨就足以把小树吹倒或者压倒,未成年人也是一样的,以前我们总是以宽容去对待他,给足自由空间他们,但是他们做错事了,不再被这个社会所接受了,那时候才对他们进行教育就迟了。对他们的成长来说,小树和未成年人都是需要及时修剪的,这样他们才不会被这个社会所淘汰。综上,笔者认为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289.
[2] 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M].法律出版社,2007.229.
[3]张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发展[D].法制日报,2003..
[4] 郭研.无被害人犯罪视域下的青年犯处罚依据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5(5).99-103.
[5] 李红海.国外青少年犯罪研究文集(上)[M].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218-220.
[6]高志纯.刑法中的年龄要素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8.24.
[7]寇学军.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5.
[8] 蔡奇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J].法学杂志,2018(11).56-63.
[9]赵秉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589.
[10]王胜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构想和配套举措[J].重庆社会科学,2018(03).60-66.
致谢
正常的毕业生经过四年寒暑就能迎来毕业,而我经历了五年的寒暑才等来了今天,这一天来得不容易,回顾这五年,许多美好的回忆扔浮现在脑海里。在即将离别大学生涯之际,我要向那些年帮助过我的老师、家人、同学和朋友们致以最真挚的谢意。
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导师,从开始的选题到最终完成论文,感谢他对我论文进度的监督和耐心的指导、帮助。同时也要向所有教导过我的老师们表达由衷的谢意,传道授业解惑,感谢他们的栽培和奉献,带领着我们在法学道路上前进。其次,要感谢同学们在学习或生活上的帮助,尤其要感谢室友们的包容、关爱和互相鼓励,同窗之情,一生永记。当然还少不了在我背后一直默默支持我的朋友们。最后,要感谢父母的支持,感谢你们,我得以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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