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赡养老人的义务内容研究

摘要:

中国以一次又一次的惊人的速度壮大起来,震惊世界,但也同时注意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社会快速老龄化的客观现象,在1999年中国就进入了老龄社会,是发展中国家比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当前,中国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便是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在创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就有把关爱老人作为各级XX和社会各界不能推脱的责任与义务且我国素来把爱护老人视为传统美德。另一方面,本文除了分析我国当前在赡养老人有关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结合了外国的一些所颁布有关老人赡养的法律一同来分析,探讨如何依靠法律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老人赡养的法律体系,从而是我的国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所依、所乐。开篇首先说的是我国老人赡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加之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讲明赡养制度的内涵及其约束范畴。其次是讨论在现行的法律当中所欠缺或者所暴露的问题,从而能在后面出台与之相对应的方案中提出操作性更符合时代。最后是考察了外国精神赡养方面的保障制度的现状,以及世界各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分析对我国赡养制度的影响及能够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有一种现象在现今社会普遍存在,就是认为供养老人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于是会出现很多生活上不但不提供给老人的基础生活费用,还有的虐待和遗弃老人,在道德上是违背的,在法律上是违法的。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的矛盾和纠纷在我国层出不穷。当前,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开始重视抚养老人上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未来养老方面的可持续性操作。而与外国的相比,因为发展水平差异不同,发达国家相对的福利待遇会更高。基本上当孩子长大成人了,他们没有义务去抚养老人。在一些国家,如果他们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费,就会得到相应的减税。这是因为社会福利制度不同;同时,不同国家的国情也不同。虽然我国很大一部分家庭已经进入中产阶级,但对许多家庭来说,他们仍然是一个很小的负担。相对而言,我国老龄化正在提早来临,数量正在增加。 无论社区服务是什么,或帮助老年人。需求也在逐年增加。

在过去的几年里,回家过年有一个很大的感受,那就是你可能会发现很难看到家乡的年轻人留下来,他们都是一些孤零零的老人。我想这是因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很多中青年在奔波,外出打工挣钱,结果农村留守老人在不断增加。加上没有良好的医疗,传统家庭养老严重弱化,再加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由于青壮年长时间没有回家,留守老人的情绪满足功能减弱,精神慰藉丧失,生活意义不明。这点在农村呈现的形势更为严峻。作者认为,未来几年,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如何与各方共同努力,安家落户,理顺老年人的养老状况,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法律制度中的养老义务,对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2研究方法

根据本课的特点,在本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下研究方法:

1.文学研究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当前立法的现状,对当前国内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全面的了解。

2.案例分析。 对文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选取有力的现实案例,探讨目前我国老年人在赡养方面的主体、物质和精神支持的不足。

3.比较分析。通过查找国外相关国家对老年人支持的应用,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制度建设在我国哪些方面可行,借鉴其立法范畴。

4.社会调查。 通过对现社区老年人养护情况的访谈,了解老年人日常养护情况及责任认定的界定。

第2章我国老人赡养的概述

2.1赡养的概念及种类

翻开资料,扶养的意义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说文解字》中认为,贝壳相当于今天的货币,这是旧的等价物。在法律上,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关于物质上,精神上的扶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从赡养的意义上还是从法律上规定的立场来看,赡养都有两个方面。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不担心老年人衣食住的赡养。我们也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让老年人也过上健康的心理生活,享受老年家庭的幸福。

韩国的扶养类型包括子女的父母扶养和后辈的父母扶养两种。 孩子赡养父母主要是:①父母不能赡养幼小的孩子时,孩子必须在独立后履行赡养义务(不管父母是否履行赡养教育义务)。也就是说,没有把抚养义务,也就是孩子是否接受父母的抚养教育作为前提条件。但是,也有父母的错误行为丧失了要求履行给孩子造成身心伤害这一原则上的赡养义务的权利的情况。②女儿结婚后,没有抚养父母的义务,很多情况下不能以放弃经济能力和继承权为理由。 实际上,女儿结婚后,就会以与丈夫同等的权利处分其劳动收入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女儿没有经济收入,其丈夫的收入也属于共同财产)。 放弃继承的约定是形成权的一种,并不是因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就放弃了自己的义务。 因此,女儿结婚后,必须履行抚养义务。 领养的孩子没有养育亲生父母的义务。 因为孩子的送出和寄养父母之间建立了新的亲子关系。建立领养关系意味着同时消除被领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领养的亲生父母无权要求子女承担养育义务。 再婚的父母有权要求亲生孩子抚养。《高龄者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高龄者有婚姻自由,孩子作为抚养义务,不能为高龄者的婚子女形成养育关系时,接受养育的继子对继母有抚养义务。在法律上确认了扶养关系的情况下,继子的扶养义务责任。继子自己承担抚养义务,也要从父母的角度进行奖励。

这个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观察我们如何应对这一国情。 为此,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与老年人权益相关的婚姻法,宪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96年10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立法的整备正在进行,高龄者的权益也正在得到保障。 以法律形式正式建立中国特色养老制度,对履行赡养子女的义务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有趣”是,2013年7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龄者权益保护法》中写到“经常回家看看”,进一步说明了赡养义务不仅要重视物质赡养,还要重视精神赡养。

2.2我国老人受赡养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这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我们还面临以下现实问题: 老年人的需求得到满足,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小康社会的建设,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老年人的工作是当前面临老龄化问题工作的关键,子女和晚辈的赡养义务是否得到切实履行是问题的根本。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场面是:老人的生活是悲惨的,孩子没有好好抚养,甚至遗弃了一部分老人,社会对老人的关心不足等。这一幕表明,老年人的抚养问题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据不完全统计,仅靠传统的家庭抚养是不能充分保障老年人生活权益的,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些情况。

第一,(在有2个以上孩子的家庭中)孩子们互相抵赖,不履行赡养义务。 据说,从领养中逃出来的孩子,既有年老的,也有下落不明的,经常处于精神上,经济上的压力高,犹豫不决的关系中。另外,在孩子多的家庭中,父母的财产分配和对父母的精神上的关怀,成为孩子们之间相互比较,相互推卸的原因,从而产生了孩子们不想接受抚养义务的状况。第二,还出现了孩子虐待,遗弃老人的更加严重的状况。法律规定,儿童不得虐待或遗弃老人,但一般法律没有处罚条款。最强有力的处罚法《刑法》也是考虑到老人和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可以规定为犯罪进行处罚,但一般情况下,情节恶劣的情况只是自诉案件。在生活中,老人一般不诉诸孩子,经常向孩子求爱,这样老人就会经常受到精神,身体虐待,甚至是遗弃。正因为法律和基于亲情的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距离,法律的威严才被父母对孩子的亲情所抹杀。第三,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社会上普遍出现了“小家庭”。很多独生子女不能在父母身边生活和工作,有时也会在外国,其现实与想要履行抚养义务的孩子们相距甚远。 实际上,绝大多数孩子主观上为了完成自己的赡养义务而忙于生活。

 第3章目前我国关于老人赡养权法律的不足

迄今为止,中国通过立法形式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努力改善。 在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加入了至今为止存在的精神扶养,这是我国长期努力的一个突破。 当然还有完善的一面,规定多为宏观性和原则性,详情暂且搁置,甚至过于笼统,实际体操性也不强。我的想法是,我国的老人抚养义务的内容,仍然应该随着现有老人抚养权的法律保护不足而努力。 主要内容包括:

3.1赡养义务主体范围不完整

我国并没有将“子女配偶”规定为抚养义务的主体,而是将其规定为抚养义务的支援者。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上,孩子经常受到儿媳妇和女婿的影响,这一两难境地在现实中是否正在发生呢?很多人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不得不牺牲老年人的利益。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抚养权是我们生活面临的一个难题。要想恢复法律本身的方向,就要将儿媳妇和女婿分类为抚养主体,并从抚养义务合作者转变为抚养义务主体,以此减少小家庭的矛盾,更好地照顾老人,尽到岳母和岳母父母的抚养义务。老人扶养家属和小家庭和睦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很好地解决。

3.2物质赡养的标准不明确

由于对抚养老人没有明确的经济标准,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根据事件的不同,抚养津贴的判决也有很多不同。其第一个原因是没有衡量老年人生活物质的标准,不能准确反映赡养人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也不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状况。难道老人在家里既没有饥饿也没有寒冷,孩子们就尽到了抚养义务了吗?显然,物质的赡养是维持老人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这也是关于赡养老年人评价生活标准的基础。但是饮食方面的物质要求已经不是简单地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他们还有除了饮食以外的物质要求,所以在制定物质赡养的标准迟迟没有一个很多好的标准。不过现今人们对物质要求的理解是浅显的,在农村,很多义务赡养人不清楚怎样才算真正的孝顺,可能觉得不挨饿,不冻坏便是尽到了孝道。事实上显然是不够的。第二个就是每个家庭在经济收入并不均衡,水平各异,所以赡养义务人在尽责上,不应该制定僵硬的标准。如果赡养义务人在物质要求上强行统一,承担相同的义务,严格意义上说,达到了统一标准,可实际上对有些家庭来说负担无疑是沉重的,这也是现实问题导致的,贫富差距依然较大,家庭经济收入各不同。但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的存在,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3.3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瞻仰立法中,宪法和婚姻法关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没有具体,现实的处罚规定。据此,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支持原告的请求,但由于没有适用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性判决内容。法院判决往往存在这种两难境地,使被告人不服从判决,不表现出态度。达不到情节或者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对象。这是一个空白,也是一个漏洞。总而言之,这些不能成为对不能接受法律审判,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抑制力。发生高龄者遗弃的背景也是有原因的。起诉子女的目的不是老人的选择,而是希望他们履行抚养义务,而不是处罚。那个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也不表示老人最想看的东西。 斗争的结果,比起把自己的孩子变成罪犯,更希望关心孩子还是希望关心孩子? 因此,解决扶养纠纷需要更多方面的努力(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责任形式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4章完善我国赡养老人的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不难发现,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口已经达到了2亿,占总人口的14.3%,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人口最多的国家。老年人数量的攀升俨然会让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引发的社会问题。

很多时候,矛盾的产生都是积累起来的,而老龄化的加剧恰恰带来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如养老、遗嘱问题,还有子女赡养问题,于是关于老年人纠纷案件亦日益增加。前面所说的那样,我国的现行法律还不完善,有关老人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因此无法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在对赡养老人义务方面未出台对应的规定或是长期以来没有进行修改,许多规定也不适应现实需要。老年人法在1996年实施以来,没有进行修改,直到2007年xxx才将《老年人法》的修订纳入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中,这次修订工作有xxx法制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委员会等11个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国家老龄办设立了修订办公室,负责起草工作。到2010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民政部副巡警吴明对此表示,此次修改工作有3大亮点。

首先,修正案草案中写着孩子们“经常回家看看”。 其次,在添加了“精神护理”,社区护理,保障性住宅的优先顺序划分等内容的修正案中,将“社会性护理”作为独自的章节。最后,“国家鼓励有条件地向80岁以上的老年人支付老年津贴。“草案规定中写到。令人高兴的是,修改了老龄法。同时也说明了中国老年人将受益。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认为仅靠“高龄者法”是不够的,我们认为应该通过其他法律完善高龄者一方的权益。更何况,从修改草案来看,高龄者法的修改,在我们迄今为止所提到的缺陷中,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充。

 第5章代表性国家老人赡养法律保护基本情况

5.1新加坡

从各国老年人的法律体系来看,一个是依靠高福利体系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比如英国;另一个就是制定相关的老人法律来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新加坡。新加坡在2012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站到总人口的10%,新加坡XX立即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早在上世纪末新加坡国会出台了《赡养父母法》,是世界上首个对赡养老人而理发的国家。首先它要求个人的子女对老年人要承担赡养之责,这里“子女”包括了“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其次里面有明确指出父母若遭到子女遗弃或者不负责任,有权去控告子女,一旦罪名成立就会被罚款一万新元或者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同时,新加坡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对不承担养老义务的或者遗弃、残害老人的予以法律制裁。

5.2日本

比起中国来说,日本的特点是老年化程度很高,同时人均预期寿命也是最高的国家。尤其是20末到21世纪以来。因为在马路上街道上随处可见到头发花白的老人,因此被人俗称“银发国”,即使这样,日本为此做了许多的举措来迎接这必不可免的难题,先后发布了国民年金法、老年福利法、老年保健法等。这是从经济、社会福利保障和医疗方面进而支持日本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

为了减轻日本因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XX对养老体系进行了干预,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XX在养老体系中的义务。但是,XX的作用是有限的,大部分的作用仅仅是参与和补充。此外,日本社会非常重视家庭在养老方面的作用,子女与父母同住是被鼓励的。即使他们与父母分开居住,之间生活的距离也不应太远。标准是送一碗汤而不凉的准则,即著名的“一碗汤”距离。为了实施家庭养老模式,可以看出日本的老年人法律保障制度与X的有着很大的不同。日本最大的特点是强调家庭在养老的作用,倡导建立“日本式福利社会”。其发挥的核心是企业和家庭的作用,鼓励人们能最大限度的自助,减轻国家方面的负担。

可见,日本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现了儒家“孝”等家庭养老文化传统。但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对子女的经济依赖性将逐步降低,对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的需求将越来越迫切。遗憾的是,这些内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6章完善我国赡养老人的义务构想

6.1扩大赡养义务主体,明确赡养义务人的奖惩原则

根据中国的国情变化,高龄人口持续增加,急速增加,必须重建以自然人为抚养责任主体的抚养制度。本来,仅靠自然人的单方面主体是不能承担充分的扶养义务的,必须单方面地从自然人的责任主体转移到国家和自然人双方的责任主体。建立新的保障体系,无非是重视国家和自然人的共同抚养义务。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义务主体范围未作充分规定。 该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女婿是赡养义务的合作者,但对女婿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强制规定。 笔者将“子女的配偶”定义为赡养义务者,认为应该共同履行双方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位继承人是妻子,妻子和岳母,或者妻子和岳母的女儿和女婿对岳父和岳母的抚养起主要作用。该法律规定,通过将儿媳妇和女婿指定为抚养义务者,可以适用该法律的规定,这表明法律不仅勉强赋予了义务,还规定了适用的权利。如此一来,法律的设定最大限度的赋予了媳婿本来的抚养义务。要进一步明确赡养义务主体的责任,责任主体的奖惩规则就需要明确。当然在这一方面,新加坡在整个社会形成了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家庭养老观念在整个新加坡的历史传统美德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是扎根教育——培育培养,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立法方面,新加坡位居世界前列。为抚养老人而单独立法是第一个国家。单行法是关于父母赡养的法律,制定了“父母赡养”这一法律制度的形式。该法规定,违反本法的,法院处一万新元罚款或者一年有期徒刑,加强打击不履行不作为的情况,增加违反者的违法成本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很好作用,尤其针对我国出现刑法的处罚较轻。其实增加罚款刑的目的不单单只是为了处罚,往往罚款是解决了长者的基本生活的日常需求。或许我们并不能简单“拿来主义”就一味套用他国经验,但出台相关鼓励性激励性政策确实能引导社会风俗习惯,更好体现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6.2明确物质赡养标准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老人抚养的经济标准,因此在案件审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 扶养义务者是否履行了扶养义务,以及如何履行扶养义务,很难被认定。我国国情各地发展水平仍参差不齐,差距较大。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很明显是不切实际的。翻阅相关资料,借鉴审理盗窃案适用具体法律的解释,在这里给了一些参考:数额较大、特别大、巨大的标准范围。制定统一国家的最低标准,再以地方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地方标准。这样法院就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并综合考虑具体状况,在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做出较为客观的判罚。因此,根据老年人法规定的全国最低人均收入,制定全国最低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根据地区经济发展,从而制定适合地区老年人最低生活的保障,这样一来子女才能可以有根据本地区最低标准或者更高标准去扶养老年人。只有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老人才能更好去享受其他权利。

  第7章完善我国赡养老人的赡养体系

目前,我国仅靠家庭养老已不能满足养老的要求。不妨借鉴新加坡、日本等国的养老制度,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强调XX、社会、企业的责任,积极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中心、社区服务养老为外围的居家养老体系,而社会养老制度作为保障,这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

老人很多时候是心灵上的空虚,在赡养体系中除了经济的物质上的最低标准的出台,我认为还应该在陪伴方面有着详情的规定,以合理的形式去充裕老年人的精神世界,首先子女多的家庭实行轮流赡养的义务,这在很多家庭已经流行,最大幅度的使得老年人有着很好的起居生活。有些因为工作原因,没有住在一起,义务人有责任在一星期内至少陪伴老人不下两次,亦可以申请寻找社区服务人员,帮忙照料老人的生活或者与他们聊天等活动。使得老年人寂寞感逐渐消退。体系不但能让老人有着良好的基本生活,也能得到精神世界上的满足。

 第8章 结语

“孝,其为人之本也,一个只有懂得感恩父母的人,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人.同学们,让我们学会感恩父母吧!用一颗感恩的心去对待父母,用一颗真诚的心去与父母交流,不要再认为父母是理所当然帮我们做任何事情的,他们把我们带到这美丽的世界,已经是足够的伟大,且将我们养育成人,不求回报,默默的为我们付出。而且孝顺老人一直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我国是人口大国,随着时代发展,我国的老龄化越发得凸显,这也迫使了我们在这方面要更加的重视。赡养老人的义务,也随着时代的变迁,有了根本的转变,单单的是从物质是无法进一步满足当今老人的内心空虚。老人们的更多的不是年轻人丢下钱或者匆匆见一面就走的行为,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也可以是聊聊家常,亦或者是留下来吃一餐饭。只有把赡养老人的义务纳入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而能更好的实施这其中的义务,而体系的完善就是落实好各方面的制度内容。建立健全好相关的法律条文,特殊情况的,既要实际情况来考量,又要从国家发展水平的养老金和社会力量的扶持一同努力,切实做好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法可依。现今存在的问题有很多,没有准确的条例说明赡养老人期间,是对物质或是精神上的真实内容进行反馈,从而无法有强制性的“枷锁”去要求义务人员的责任。相信,只要做到未雨绸缪,做好一系列的思想上还是法律上的工作,在不久的未来,大部分老人都能得到全方位的照顾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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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放弃赡养老人的协议是否能有效.法律信箱,2009.6.

致谢

时光荏苒,大学的时光很快就要结束了,时光总是在你不经意的时候偷偷溜走。既是岁月匆匆,但是往昔在学校的点点滴滴却历历在目,由衷的想对陪伴我的、教导我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说声谢谢。而对于本论文要在此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和热情关怀,从论文的选题到课题的研究都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使我受益匪浅。

 

论我国赡养老人的义务内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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