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摘 要

当今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建设得到发展,从而产生车辆多、道路状况复杂等的矛盾格外突出,交通道路状态混乱不堪,交通肇事案件多发成为了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目前刑法原理、学说领域和司法实务上的重要课题之一。因此,本文拟通过正确认识交通肇事罪及其量刑处罚,了解该罪名的成立要件等,并根据实践中此类社会现象展开对策研究,详细分析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现状问题,具有保护目的,为树立交通运输安全意识,维护道路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我国刑法中的第133条规定出发来分析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特点、成因,从而提出对改善现状的对策及建议,将有利于维护我们的社会治安稳定,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交通肇事 生命财产安全 成因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城市化加速,大量私家车进入家庭,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也在不断地增加。交通运输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交通工具的现代化和交通道路的开发使交通运输安全成为了社会发展过程中最受到关注的社会热点之一,交通肇事案件多发也成为了破坏社会治安稳定、造成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重要因素。

交通肇事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中,作为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的一个重要罪名。理论上,交通肇事罪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刑法学说和制度的内容,比如犯罪主体、结果加重犯、不作为犯、共同犯罪、主观过失等等;实务中,该罪名的发生频率非常高,交通肇事案件数量的上升趋势也非常明显;此外,每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都给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交通肇事案件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占有很重的比例,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案发率,将不断深化对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的消极影响。

因此,研究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对司法理论和实践都大有裨益。通过做好理论研究基础,正确认识和适用该罪名及其量刑处罚,并根据实践中此类社会现象展开对策研究,具有保护目的,并有助于公民树立交通运输安全意识,规范你我他,为维护道路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减少交通肇事罪案发率。完善立法,对法治社会、对法制服务工作者、对公民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交通肇事罪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1],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应为此承担事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一个罪名。我国刑法关于第133条的规定内容包括了这几个构成要件并界定了量刑处罚标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根据其肇事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及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的几个构成要件为标准。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

在本罪构成上,主体为一般主体,且不局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已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包括下列两类人员:一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比如公共汽车司机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司机等;二是非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比如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承包人或所有权人等[2]。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过失。这里主观方面的过失是指肇事行为中,主体对造成危害结果有过失,表现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过程中,因为没有预见到因自身的疏忽而应预见的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则需要对其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对的刑事责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因为轻信能够避免其已经预见的因其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危害结果,最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造成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3]。

2、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及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侵犯的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秩序。交通运输安全包括了公共财产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另外,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是指保障社会稳定的秩序及公民个人的生活秩序稳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使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威胁到公民的公共财产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客观方面包含了两点:第一点是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第二点是违法行为引发的严重性。首先要准确把握好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和引发的事故严重性之间所具有的一定的因果关系[4],而行为人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是构成该罪名的先决条件。在这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的是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发生前述的先决条件,而是由其他的过错行为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威胁公共财产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等的危害结果,则不触犯交通肇事罪。至于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严重性,是作为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以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条文为出发点,行为人的肇事违法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如果发生在该范围外,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威胁公共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危害结果而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的特点

        1、各类违章是造成交通肇事的首要特点

首先,酒后驾驶是最多见的违章行为之一。根据医学研究表明,酒精能给驾驶人员带来至少两大重要消极影响:一是摄入酒精会分散驾驶人员的视线焦点,驾驶人员的视力因此下降。摄入的酒精量越大,就视线所受的影响就越大,容易看不清车道线,对光的适应能力也会下降。二是摄入酒精容易引发驾驶人员的运动神经迟钝,其反应能力和协调能力会因此受限。因此酒后驾驶容易在道路上发生危险,比平常状态下驾驶而发生事故的几率要大几倍。

其次,违规超速驾驶也是酿成车祸事故的重要情形之一。当驾驶人员超速行驶时,在遇到突发状况或者遇到前方出现障碍物的情况下,往往以为急转方向避让或者紧急刹车就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殊不知车速过快会使刹车距离拉长,紧急制动、紧急避让会使车辆惯性大、离心力大,而容易造成相撞或侧翻等交通事故。

再者,当今社会上还有不少无证驾驶的情况出现,尤其是中小城市里,在一些驾驶摩托车上路会比驾驶汽车更为方便的道路上,往往会有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出现。大多数驾驶人员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容易上手、办证手续麻烦等等的原因而选择无证驾驶,而这类违章驾驶人员也大部分是缺乏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运输安全意识。

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普遍文化水平低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大多数交通肇事罪案件的犯罪主体的文化水平较低:一是这类犯罪主体部分没有经过严格的驾校培训,某种程度上来说,驾驶人员的接受能力,学习能力,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等方面也会受限,也因此容易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此类驾驶人员在遇到突发状况或者遇到前方出现障碍物时,容易出现措手不及的状态,无法冷静处理好突发情况。二是行人、乘车人等自我防范意识差,没有经过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交通安全常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地学习,无视交通规则。比如,与机动车辆抢行、在机动车车道无视正在行驶的车辆而横穿马路、为方便过马路而肆意破坏路边栏杆等现象比比皆是。还有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往车窗外、马路边抛弃废弃物、在驾驶时与驾驶人员产生争辩从而影响驾驶人员的注意力的情况等,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很大。

3、交通肇事事故多且易发生于夜晚、凌晨等时间段

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交通肇事事故在夜晚、凌晨比白天的发生率要高,较为常见的情况有以下:一是驾驶时间长,这个时间段容易出现多数已连续驾驶几个小时的情况。长时间驾驶易造成驾驶疲劳,身体经过长时间的消耗,情绪容易不稳定、反应迟钝、判断失误,所以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更大。二是酒后驾驶,这个时间段容易出现晚餐时喝酒,并于餐后驾驶的情况。而据前文分析,可见酒后驾驶对驾驶人员的消极影响是非常大的,交通肇事事故也多发于此类情形。

三、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对于法律现象的反应、观点和仅凭其原有的法律知识所呈现的一种思想,包括了公民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作用等的理解和态度。为了推进法治社会进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更好地顺应法治社会的发展,法制宣传教育成为了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

然而当今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多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的情况,尤其是针对即将踏出社会成为“有车一族”的青少年群体。出于应试教育目的的学校、教育机构等的培养,没有完全达到增进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目的,也没有真正教会青少年如何遵法、守法、用法。没有切实授予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也没有从实际案例中提取应当对青少年学生作为警示的错误做法,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影响社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的案例分析。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关注程度和兴趣,增加了社会上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从而提高了交通肇事的案发几率。

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单以应试教育为目的的法制教育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无疑给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带来了消极影响,提高了犯罪率。因此,通过优化法制教育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客观路况复杂

客观路况复杂、环境因素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道路在设计上,比如地形、道路构造、道路布局、修建完工后对道路的保养、十字路口之间的衔接等[5];还有道路质量的不过关也会给驾驶人员的行驶带来许多麻烦,也易成为驾驶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从而产生交通肇事犯罪。以上这些事项都密切关系到每个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因此,为了社会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道路建设及整治力度、确保通行安全是必要的减少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对策之一。

(三)管理部门效率低、监管不到位

由于道路分布广且路况不相同,所以在具体实务监管中会有很多空白领域,例如农村或者部分城乡结合地区。这类地区的无证无牌车辆数量众多,同时也存在着监管漏洞,很多时候肇事司机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仅犯罪案发率上升,社会秩序得到破坏,而且伤者得不到救治,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也存在着违章肇事者多次违法后依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这显然反映出执法的漏洞。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执法犯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情况的存在,执法效率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突发状况,无法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可见执法方面与我国的法治要求之间还有一定的相差程度,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等有待提高。

(四)驾校培训不够规范、教学质量低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私家车进入家庭的情况也变得常见,学车热因此成为了社会热点之一。面对这一形势,驾校的数量也随着市场对驾校的需求而增多,驾驶人员通过在驾校的学习而取得驾驶资格证,教学质量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驾校培训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驾驶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

然而现实中,驾校培训却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无合格资质设立驾校;缺少符合标准规定的训练场地、缺少取得合格资质的教练;为拉拢学员而虚假宣传、盲目性地扩招;没有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时间,教学质量低下;帮助学员作弊通过资格证考试、收买考官提高学员过线率等等。教学质量良莠不齐的驾校培训出一批又一批的“马路杀手”,使社会公民的道路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面临着巨大的威胁[6]。因此,驾校的规范管理成为国家、社会的重点问题,同时也需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真落实。

四、交通肇事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单单以应试教育为目的的法制教育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无疑是在给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拖后腿”,提高了犯罪率。因此,通过促进法制教育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这种法制宣传教育是两方面的:一方面要加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包括公共汽车司机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司机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非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包括行人、乘车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等。

首先,加强警示教育,可以实行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组织搜集一些年度典型的交通肇事事故案例让驾驶人员分析讨论,让驾驶人员们认识到,一旦事故发生,对事故双方都是极大的伤害。同时,应当以社区或街道为单位,组织驾驶人员定期学习交通法规;随着技术的提高和进步,驾驶人员也要不断学习机动车新技能、机械理论,包括对驾驶人员定期进行理论考核、实操考核等[5]。对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应从“娃娃”抓起,杜绝一切违章驾驶行为,如驾驶人员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无证驾驶和疲劳驾驶等。

其次,行人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需要不断地顺应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的变化而逐步提高,除了思想上转变,明确双方礼让三先有利于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要注重行动保持与思想高度的统一。很多时候因为行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盲闯红灯等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目前刑法领域有关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对行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很大的规定,只是在部分城市中有对闯红灯的行人进行以罚款的方式处罚,如果能保持这样的惩治措施,不断完善、普及,将会对行人混乱的过马路行为有所改善。有一些城市已经做到对行人过马路的实时监控,监控摄像头会自动将行人违法横行马路的行为进行抓拍并公开,比如广东省东莞市、汕头市等城市。这种做法不仅能让违反交通法规的公民自省,还能及时提醒其他公民在交通道路上也要遵纪守法。这种做法非常可行,但目前还需要加大力度、尽量完善到每个城市都能落实该方案,以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社区、街道等组织可以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或者定期提供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公益讲座,这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针对性、有效地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修养。适当地在中考、高考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内容将会有利于提高青少年对道交通肇事的认知,提升对交通道路安全知识的关注程度。另外,充分合理地运用新闻媒介或其他宣传手段,在电视、互联网网站、建筑上的LED屏幕等地方公开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普及,通过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只有通过促进交通法制教育和加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法制宣传力度,才能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体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自觉性,减小交通肇事案发率。

(二)加强道路建设、优化客观路况

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确保人员及车辆通行安全,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大力度建设道路标志设施,确保各地交通设施齐全且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才能驾驶人员提供良好的指示、警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定标准来建设,并将不符合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或各种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整改和维修[5];二是改善道路的不稳定情况并排除隐患,适度提高路面的粗糙度,关注路面排水问题并排除积水等隐患,才能保障路面的防滑性能,确保通行安全。此外,还要消除路边障外物,确保道路十字路口和弯道的视距,有效排除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三是在凌晨、夜间事故多发的路段,应适当增设路灯等照明设备、警示标志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按照有关地法律规定从严管理。只有加强公路建设的规范化,切实强化道路安全设施建设,从根本做起,才能确保通行安全,避免交通肇事案发,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部门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

相关执法部门必须清扫实践监管中出现的盲区,强调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一方面,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打造全新的执法理念,顺应社会发展,强化执法监督,在交通事故处理、路口执勤、车辆管理等工作中应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管理部门一定要重视对于酒后驾驶、无证无牌驾驶、超速驾驶、超载驾驶、驾驶报废车辆、不按交通标志信号而违章行驶、故意遮挡车牌行驶等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驾驶人员,不能因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而侥幸、放任,一定要按照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从严从重处理,对于该纠正、处罚或拘留的情况都不能放松警惕。另一方面,应重视对科学技术的利用,合理购置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道具,并通过这些装备来配合进一步严格审查违法驾驶行为,顺应道路交通和车辆需求的发展变化,提高工作效率。刑罚是我国刑罚规定的主要法律后果,也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严格、严厉的制裁手段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7]。所以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将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扼杀在摇篮里,将有助于减少交通肇事事故的发生。

(四)规范驾校培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驾驶人员的自身素养和驾驶技能对于预防交通肇事犯罪至关重要。因此,加强对于驾校的监督和驾驶员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首先驾校的申请和设立要以合格资质为条件,并配备符合标准的训练场地和足够的合格教练人员。其次,驾校对于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当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在培训过程中帮助学员巩固理论知识,也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切实给予法定时间和法定培训场地进行实操,满足一定的培训时限、吸收培训技能。再者,培训结束后要严格把好考试关、年审关,坚决杜绝驾校教练帮助学员舞弊通过驾驶资格证考试、收买考官提高学员过线率买卖驾驶证等违法现象。只要考试不合格,依法都不能发证。最后,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月或年为时间单位,抽查一定比例的已取得驾照的驾驶人员,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对发现逾期审验的驾驶人员和车辆采取暂扣证件和车辆等的惩治措施,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和惩处。同时,针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交通事故倒查机制的建立也会带来很大的帮助,可针对培养该驾驶人员的教练、驾校实施一定的追责和惩罚措施。此举可以有效地避免放任“违章”驾校和“违章”教练,对驾校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也可以有效提高学员的培训质量,减少“马路杀手”,降低交通肇事案发率。

五、总结

通过做好理论研究基础,正确认识和适用交通肇事罪及其量刑处罚,分析与探讨该罪名的成因,并根据实践中此类社会现象展开对策研究,从而得出了关于该罪名的一些对策及建议。交通肇事事故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动态过程,做好预防工作改善现状,避免交通肇事事故,是一项很必要的工作。

我们必须从根本出发,从犯罪主体的法律意识、客观路况、环境因素、执法部门以及驾校等成因和角度来综合考虑,提出对策来解决交通肇事多发的难题。切实从加大道路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道路建设及整治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重惩治违章驾驶行为、加强对驾校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规范培训行为、确保通行安全。这样既有助于公民树立交通运输安全意识,规范你我他,为维护道路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又维护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交通肇事罪案发率。对法治国家、现代社会、广大公民都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冯金银.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2004(04);

[2]陈慧丽.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7;

[3]石雪侠.交通肇事罪刍议[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01);

[4]郭淑霞.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N].检察日报.2019(003);

[5]吴毅洲,陈鹏.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其预防对策[DB/OL].安全管理网.2011;

[6]朱为敏.交通肇事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有哪些[DB/OL].华律网.2019;

[7]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

致 谢

光阴荏苒,准备论文撰写的几个月就这样过去了。经过这段时间的准备和写作,终于给这篇论文写上了句号。对文献资料的反复搜索、下载和阅读,连着坐在电脑前对着论文一字一句地斟酌的时间,还有遇到疑惑时的思考和最后的理解与感悟,都成为了难忘而珍贵的回忆。

在此,非常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她非常耐心且非常仔细地从我的写作中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和指导,使我能够更加顺利地完成了论文的攥写。还有她那爽朗的性格、乐观的心态和正直的人品,都是值得我去学习的。谢谢老师给予的指导与帮助。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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