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

2010年4月29日,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第三十五条有关于精神损害的条款,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随着得到了确立,此举作为一项重要突破,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公民精神权益保护方面所持有的重视,我国于2004年所确立的切实保障与尊重人权的宪政理念也因此得到了彰显。而在司法实务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用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例如我国原先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列入条款之中,且精神损害本身具有不可量化性与主观性,同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额度在衡量时要考虑的因素也较为模糊,需要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作为其成长的养料,种种原因导致该制度的发展没有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基于十一年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我国于2021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地位、严重后果的认定、赔偿金数额的认定、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等方面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引言

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救济制度中有着重要意义,体现着宪法与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该制度在2010年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得到了确立,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人身权与其他精神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保护,而非单纯注重对财产权及外部物质条件的保护。区别于其他一般的公法制度,国家赔偿法作为典型的救济法,其发展可以随着个案而得到推动,当然在无足够可参考的个案时自然就会陷入窘境。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得到实施的数十年以来,受精神损害本身性质以及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等现实因素,伴随着各类条款细则的运用,一些争议也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了。2014年7月,《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对于该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得到了充分的指导,有的地方法院也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着审判实践经验,近年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得到了纠正,例如张玉环案等,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社会上的关注度也稳步上升。

对标2035年法治目标,全国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考量标准的构建对于加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的有着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得到实施,其中对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地位的明确、赔偿金数额标准的提高、具体金额的考量因素、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等方面的改进,彰显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体现了制定《解释》时依法赔偿、规范裁量、合理衡平三项基本原则的遵循,有助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作用。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方面

  1.1《解释》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地位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出现在民法领域中得到了规定,国家赔偿法将其作为参考,再结合近年来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审判实践,在《解释》中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得到适用,进一步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同时肯定了恢复名誉与消除影响的共通性,而是把两者合并成为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不再拆分,在实务中这两种责任方式拥有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的两种可能,并且在具体要采用何种方式,协商过程如何安排,并且给出了参考方式。这样的改变是对精神损伤本身性质的适应,同时指导了在后续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精细型,以此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更好地保障人权。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责任方式分为财产性与精神补救性两种,其中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财产性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统称为精神补救性的,财产性与精神补救性共同构成了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责任方式,其中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是该侵权行为是否要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承担责任的适用要件,则严重后果的界定则是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首先,《解释》针对精神损害成立但是受害人不申请赔偿”的情形,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抚慰金置于同等地位做了补充性说明,与原先意见中仅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第八条形成了对比。

其次,原先的意见在后文中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应载入决定主文,且新《解释》从第三条开始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置于严重后果的认定条件与赔偿金计算方式之前,在行文结构上突出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作为最直接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基础地位。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作出方式

非财产责任方式是不以钱财为客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样的救济措施是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要作出的,与其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必然联系。而原先的《意见》中,案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履行范围与具体方式均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赔偿委员会作为而在协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的意愿仅仅是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需要参考的因素,这样的主体地位与保障人权的初衷相悖,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使用“应当”一词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作为应然义务的地位,将应有的中立地位赋予人民法院,即人民法院的职责在于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同时裁量责任承担的程度与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中应以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相当的标准,《解释》第五条对实务中双方协商不成作出决定时应采用的行为模式作了规定,也为人民法院提供了实务中可参考的方案。

 1.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者间的内在关系未得到充分认识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者在结构上其处于同一层次,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非财产责任方式。

现《解释》中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的适用既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

这样的改变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作出的目的就是恢复受害者的社会评价,最好是回到损害发生之前,将消除对于受害人的外在影响和损害作为主要功能,两者属于同一范畴,理应不再拆分。而赔礼道歉有着另一层语义范畴,这样的责任承担方式所拥有的主观色彩。究其本质,无论是在道德层面或是在法律层面上,“承认错误,真诚地表示歉意”都是赔礼道歉的实质,弥补着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主观精神造成的伤害,那自然与前者不同,赔礼道歉具有单独作为一种责任形式的价值。那么在修复和抚慰伤害的功能上,赔礼道歉是无法被替代的,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方式都不行因为精神损害是在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赔礼道歉是直接的弥补。

赔礼道歉对赔偿请求人有着心理补偿的功能,对侵害人有着自我补偿和道德修复的功能,对社会有这整合道德、用道德再建法律权威的功能,伴随着惩罚与教育功能。综上所述,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有着不可比拟的社会功能价值。

有的学者认为,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有着特殊独立价值的责任方式,在我国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中被忽略了,赔礼道歉不是也不应是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附属责任。因为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实践中,当事人所面临的精神伤害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其外在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观上表现为负面情绪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其中主观的心理伤害并不会因为不可见就有着小于前者的范围﹐在案件中被误判误羁押的当事人往往会要求法官向自己家属解释其中误判的缘由,以此来看,主观的精神伤害自然有必要单独进行救济。真诚认错和表示歉意是“赔礼道歉”的核心,当事人期望的是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真诚反思,诚挚致歉,与金钱赔偿相比,赔礼道歉有着更为低廉的成本,不要求多么复杂的形式或者物质条件,却能够更为有效地达到对受害人精神的弥补效果。

综上所述,赔礼道歉是一种特殊的责任方式,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者的内部关系中有着独特的价值,此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者间的内在关系的进一步的明确,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对症下药”,在弥补精神损害之前先正视精神损害,用正确方式作出弥补。

1.3我国推进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民事侵权领域是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方式的最初起源地,这样的责任方式的人身属性较强,在实践中的不可度量性也较强﹐所以在学界受议颇丰。大多学者认为,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形式领域有必要得到确立,这样的确立也有着充分的正当性。

首先,修复当事人的社会关系需要赔礼道歉。赔偿请求人在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侵害后,除开经济赔偿外往往有着强烈的赔礼道歉的诉求。人的本质是社会性,人们的精神追求与人权意识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提高。根据来自某基层法院法官于2008至2012年间的统计数据,A、B两级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分别有占总比例74.6%与88%的案件是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礼道歉”的。由以上数据可知,受害人中不少的一部分在受到国家机关行为侵害后有着依然强烈的“讨回公道”的思想,才会呈现出如此之大的比例。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方式中,被侵权人有着决定权,与此前自己受侵害的情形不同,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道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样有助于被侵权人精神创伤的恢复,并且公开道歉的形式也促进了当事人的身边人放下成见,有利于当事人回归社会。这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制定的初衷相契合,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为主。那么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受害人的精神诉求,赔礼道歉有必要得到进一步完善。

其次,在国家赔偿法中促进赔偿道歉对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部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所持有的官僚主义倾向无疑是不利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XX建设的,例如“唐慧案”中有的机关人员不愿向当事人认错道歉,宁愿支付大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迫于各种压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支持受害人赔礼道歉请求的比例有所局限,部分甚至会“流于过场”。由此可见,公开赔礼道歉不仅仅满足着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弥补需要,也有着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法治土壤、增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人民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作用。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

  2.1《解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解释》规定,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侵权行为被构成后产生的应然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就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若后果特别严重,可在50%以上。

《解释》颁布前,我国国家赔偿法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依据《意见》,赔偿金最低限额为1000元,最高限额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原《国家赔偿法》仅针对人身自由受侵害的情况,规定了羁押赔偿的有关情形,精神损害赔偿被视作无法量化的损失赔偿事项之一,界定赔偿金时的计量单位是上一年度中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而后修改决定才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规定。

 2.1.1提高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

原先《意见》将35%定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标准,也就是说不能超过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35%。而现《解释》规定将该最高标准提高至50%,也就是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一半。

 2.1.2完善了计算具体金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原先《意见》的条款中,平均生活水平是计算具体金额时应考虑的因素,分别需要考量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双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现《解释》改为了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将原“纠错的环节”改为“纠错的事由”。

 2.2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方式的不足

  2.2.1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很难量化,不似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以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计量单位,有每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为准,将该单位与被羁押的天数相乘即可得出具体金额,赔偿标准具体明确,实务操作中简单快捷、有理有据,赔偿请求人所提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额往往在法院能够预估的范围内,是有理有据且合乎情理的,同时工资条等资料也可以作为凭据来协助法法院办案。原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界定缺乏具体标准。依照原《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严重后果是判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使公民受到精神损害后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件。可见这样的规定并未作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并无任何规定,“相应”一词无法成为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双方协商时的标准。在2007年沈光朗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以下简称沈光朗案)中,当事人沈光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提审,沈光朗被判无罪,其就其被限制人身自由731天的事实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经过酌定,(2016)粤09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载入决定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其精神抚慰金额与其主张的额度相差998万之多,可见当事人所提出的标的额缺乏规范。

 2.2.2自由裁量权空间大,导致同案不同判

“同案同判”实务中体现是法律本身的权威性的最好手段,然而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各地区间发展水平往往有着很大的差异,位于东部西部区域的司法机关对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的考量因素也不尽相同,这也就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样的现象难免使得当事人倾向于认为裁判不公,上访与闹访也随此增加,这无疑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在丁敏钰案与曾凡年案中,两者分别身处吉林省白城市与湖南省衡阳市,被当地法院判处了同样4年的有期徒刑,在经历了同样1461天羁押后被法院判处无罪,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相接近(丁敏钰案约35万元,曾凡年案约38万元)的情况下,两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竟相差了近一倍之多(丁敏钰案约7万元,曾凡年案约13万元),所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分别为20%与34.9%,这样的差距实在难以令人服判息诉。总之上述案件中赔偿请求人所提出的金额与实际赔偿款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不仅容易引发强烈的社会舆论,造成司法裁判的巨大压力,而且使得后续处理案件时难以服判息诉,因此攀升的上诉率难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可见建立一个明确统一的计算标准有其必要性,而如今新颁布的《解释》则以国家整体的发展水平为基础,计算标准增添了几大要件,是该制度在统一标准方面的一大进步。

 2.2.3近些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已超出了原先的标准。

自从张氏叔侄强奸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共90万额度创下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制度建立以来的最高记录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额度不断达到新高,分别在2014年、2016年、2017年的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三个案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额分别为100万元、90万元、130万元。

《意见》将35%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的最高比例,但上述案件的实际判定金额全部超过了35%,聂树斌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甚至有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2.3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方式的分析

首先,根据江必新2011年在大法官论坛上的论述,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建立之初,立法机关曾预见到赔偿案件在实践中各类争议的产生,那么最高法院也曾其制定一个明确标准,但考虑到精神损害情况有着非常复杂的情况,且当时的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最后形成了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司法性文件,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以增强其应用性。且早年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曾被“精神损害无法计量说”这一主流理论所否定。该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在理论上无可行性,时间上无可操作性。所以在当时立法条件下,立法者很难客观地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且国家赔偿法中赔偿制度需要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能力,这就使得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司法实践作为经验。其次,杨临萍等人就赔偿金的最低额与最高额提出了意见,主张将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一倍定为最低额,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10倍定为最高额,这样的观点由学者们调研得来,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最后,学界主张在计算赔偿数额评定时采用分类型的方法,如关今华主张依据受侵害的客体分类,具体分为三方面:单纯精神损害、对精神障碍的损害、对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而杨临萍等人主张优先考虑人身自由与生命健康受损程度,同时视侵权行为发生时名誉的受损程度来分档,在每个档设定相应的赔偿区间,以此将自由裁量权作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结论

精神损害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计算,这是其性质决定的,即对人的精神所造成的上的损害,有着非财产性,实质上是行为人自身的心理伤害,。而精神赔偿制度是否完备直接关系着其精神受到损害的事实能否得到法律上的认定,赔偿请求人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法律规定的赔偿措施能否有效地弥补请求人所受的创伤。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有形的法律与责任方式来弥补无形的创伤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此次《解释》的颁布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特殊意义,肯定了其在实务和理论上应当具有的特殊地位,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同时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与法院的中立责任,降低了赔偿请求人作为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这几方面都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对人权的重视,正如习总X所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平反冤假错案成为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中心之一,在此背景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是用必将随着新《解释》的施行,迈向一个更高的台阶,对2035年法治化目标的实现无疑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姜宇轩.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地位和考量标准[N].辽宁大学学报,2021,(06).

[2]杨小军.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究[N].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03-0063-05.

[3]江必新.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当着重把握的若干问题[A].最高人民法院.2011,(06):A922.11.

[4]马怀德,孔祥隐.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N].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06):0001-12.

[5]迟威娜.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A].法制博览,2021,(25):D925.3.

[6]陈春龙.为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健全[N].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4.(09):0021-17.

[7]蒋成旭.论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A].政治与法律,2016.(04):0129-10.

[8]徐小飞.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完善[D].人民司法,2017.(07).

[9]薛伟.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N].安阳工学院学报,2018(09).

[10]孙峰.国家赔偿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A].行政与法,2018.(02):0082-11.

致谢

转眼间大学四年就过去了,感谢我的老师、同学和学校,是你们让我在这个学校里学到了很多的东西…………

在这四年的大学生活里,就不会有那么的收获,是你们让我收获了快乐,收获了友谊,你们是我回忆里的点点滴滴。感谢教授我们知识的老师,每一节课都让我有所收获,在收获知识的同时,也收获了快乐。还要感谢和一起学习的同学,你们就是我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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