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国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改善,也使得国民的环保观念逐渐加强,XX机关该如何去保障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问题成了关键。
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为试点,为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揭开了新序幕、迈向新征程,众所周知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高素质能力、办案效率极高的检察官队伍,因此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措施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实在性以及合法合理性。与此同时在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正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项解释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更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立足于法律监督者地位,明确自身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向更高的台阶,迈向新的未来。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职能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职能的背景分析
纵观我国近几十年独特的历史背景和XXX的发展道路,在经济水平以及物质生活领域得到了极大改善的同时,我国人民却也忽略了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因此众多大气污染、河流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工厂企业的毫无节制、不合理不合法的排污导致了环境污染问题跃入大众视角,成为了公民和国家XX不能忽视、务须解决的问题。2015年沉寂了一年多的柴静带着她全新的作品《穹顶之下》回归到公众视野。这个时长100多分钟的纪录片是在柴静和众多专家学者实地考察、事必躬亲,花了一整年的时间所得的心血,该纪录片一出,给处在恶劣的生态环境中而不自知的我们当头一棒,把我们敲醒,原来人类所熟知的地球已经在对不懂珍惜保护环境的我们进行了报复。种种数据表明从法律层面、从公共利益层面以及从造福人类未来层面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修法和执法已经刻不容缓。于是2015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便腾空出世,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中,这不仅为经济发展方式的多样化提供了多重选择,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借鉴和保障。可从实际调查所得结果显示自该法实施开始,环境公益受损事件还是日益上升,蓄意、恶意破坏生态环境事件还是频繁发生,法律制度对环境公益的保障似乎只是纸上谈兵。从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诸法来看,我国检察机关显然将主要的工作精力和重心都放在了刑事方面,对于提起环境诉讼等公益领域仍然处于缺乏明确制度和先进经验指引的状态。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权限和职能,是我国能在可持续战略发展的康庄大道上一路高歌前进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好自身的职能,国家又应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及明确相关规定以减少检察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利受到的阻力等问题,都将成为我们研究探索的焦点。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者,也作为司法公平正义的监督者,其拥有着国家法律赋予的专项职能和特定使命,熟练掌握我国法律程序,也拥有着专业且资深的检察官队伍。在这种种优势、民意所向之下,检察机关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机关便也是顺应了历史潮流。但是在这大势下却暗流涌动,有关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存在大小不一的理论或实际问题,我们不可对此放松警惕,应该怀着积极的心态去实地调查,精准地总结相关案件,不断完善我国有关的制度、司法解释和实践操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相关政策制度对该项职能制定一系列规定及应对措施,这对研究探讨、有的放矢地解决我国特色地、突出地本土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杨洪吉、张洛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不足,论证了检察机关参与该程序已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罗列出我国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环境问题,详细解说了检察机关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以及如何以“中国的方法解决中国的问题”进行了独到的分析和建议。
王耀海在《检察机关环境诉讼主体设定机制分析》研究中指出以孙洪坤教授的著作以调研问卷和分析访谈资料为基础,提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以证实其想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通过对国外的相关理论、著作等进行详尽分析和探讨,再结合中国的实际状况,论证了相关诉讼主体资格的合理性。这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着促进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我国相关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
1.2.2 国外研究
X是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X公民诉讼即私人检察官制度受到各种不同文化、不同国家的推崇,众多国家以X公民诉讼为参考范本,从而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专项法律。这也印证了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是丰富多样的,它既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
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主要有《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其规定了XX拥有环境保护的权力,省、市XX是生态环境防治的主要领导者,坚持与工业建设做到“三同时”,这与传统工业经济发展大不相同,还规定了“加拿大检察总长有资格对诉讼的判决上诉以及在上诉中进行辩护和出示证据”。
俄罗斯国土广袤且气候种类丰富,这就决定了其环境保护的着重点在于立法、司法及培养公民环保意识层面。俄罗斯也是气候灾害频发国家,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形成了XX各个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度极高的综合性应急管理体系,这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丰富的学习经验。
1.3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四种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根据研究目的和课题的需要,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获取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需要研究的问题,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找出问题并加以总结。
2、理论研究法,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并使认识的结果系统化的活动。
3、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实证研究。它不脱离现实生活环境,研究当时的局部现象。研究现象与现状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从数据收集和分析的角度出发,案例研究应根据理论假设指导数据收集和分析,依靠多个数据源,通过三角互证得出一致的结论。
4、比较分析法,是把客观事物加以比较,以达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做出正确的评价。
1.3.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分析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劣处境以及检察机关介入以及行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职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二部分:第2章,简述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职能的基本概念,由我国近几年的环境污染案件分析得出环境保护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众望所归,极其重要的。
第三部分:第3章,反思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缺失,由现状折射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及其所需改进之处。
第四部分:第4章,借鉴个别西方国家成功先进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吸取其优秀之处,结合实际对我国该制度不足之处进行升级改造。
第五部分:第5章,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对检察机关的环境诉讼工作给予建议和完善方法。
第六部分:结语
第2章简述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职能
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
随着国民生活的环境质量日益恶化,生态环境逐渐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绊脚石。基于此背景下,国内外普遍接受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大概分为两类,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它是专门对实施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二类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若负有监管生态环境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使用职权或者不作为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便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但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2015年1月至9月,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只有24起进入司法程序,而环境公益损害事件时有发生,环境公益的保护作用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环境保护法》,都只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了简单的规定,却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机关的起诉主体;另一方面,环境公益损害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环保部门职能的缺失,这与XX在环境监督治理方面的不足密切相关。但是,由于现行法律的失效,环保组织作为权力面前的弱势公民,不能向XX部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此,2015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同时应当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新道路。这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一大难题。
为了响应生态文明建设,遏制日益恶化的生态质量,应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机制以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与其他部门相互沟通合作的机制,共同维护好我国的环境利益。
2.2由环境污染案例所得启发
2019年3月,四川省西昌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一纸板厂采用“偷天换日”的方法,在生产废水主排放口插入3根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放入人工放置的白色塑料瓶内,瓶子里是人为配置的合格替代样品,并在污水处理站二沉池、三沉池上方设置水管,向池内注入清水,稀释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据调查,该厂污染物排放量是国家排放标准的6.52倍,有超标嫌疑。主排污口排放的废水异常,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四川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纸板厂被罚款80万元。面对花样百出、层出不穷的污染事件,只靠单一的执法模式是远远不够的,提倡检察机关支持、帮助起诉有助于解决更多实际性问题,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路径,这也会使环境司法手段变成遏制这些环境污染行为的强有力、不可或缺的司法保障。
2019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投入生产建设,但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是执法人员当日便向该矿业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矿产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未办理手续不得开工。审议一致决定,认为矿产公司涉嫌存在未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批准,便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环境行为,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470.41万元的罚款处罚。该公司于当日全额缴纳了罚款。对于大公司而言这点罚款不值一提,甚至还被算入了生产经营成本。由此深究环境污染的后果以及对公司企业的惩罚判决在大型企业甚至是跨国企业看来并不值得重视,因为破坏环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远远是处罚金额的千百倍,因此许多企业抱着“富贵险中求”、“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心态进行偷排废弃污染物。我们得反思是否将加大对这些企业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给与不法分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
xxxxxxxx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各省应当改变当地经济发展结构,在取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注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5年、10年之后生态质量将会得到极大改善,也会打破中国经历几十年的“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老路,环境治理也将发展革新。
第3章 检察机关行使环境公益诉讼职能时存在的不足之处
3.1 检察机关办案队伍有待完善
据了解,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性质较为特殊,所要求办案人员具有高程度的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各级检察院都设有公益诉讼部门,专门负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但在基层检察院,特别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基层检察院,仍有基层单位将公益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混合在一起,共同纳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当中。但是,这些基层法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办案队伍比较小,一般不到三名检察官配有不三名检察辅助人员和一名XX员,办案力量比较薄弱,办案水平比较有限。很多检察官都没有经过有关环境类案件的专业系统培训,当面对专业性较高的环境诉讼案件时便会束手无策,一概不知,不仅无法找前辈讨教相关实践经验,更无法将该类案件的办案经验提供给新入职的检察官,地区的结案率也就处于低迷状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会被卡在执法过程中的“最后一公里”,无法在全国有效地施行。
3.2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不充分、证据保存困难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明确,检察机关虽有相应的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只能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具体公益诉讼案件后进行,调查核实不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由于立案前缺乏合法的调查取证手段,一些即时证据往往因错失时机而难以再次获得。在此类案件正式立案后,检察机关的侦查核实手段不够有力,并且在时间较长的诉讼过程中,也会忽略了被告企业仍会对附近的生态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产生或多或少的危害,加之大气、河流、海洋等流动性较强的生态系统就更不利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这将会导致更大程度的人身和经济财产损失,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不能贯彻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始理念。
3.3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检察机关行使职能力不从心
检察机关属于财政拨款性质的国家机关,每年接收的案件又多如牛毛,而环境保护类案件又偏偏是消耗财力较多的,例如进行污染鉴定、调查取证、保存证据等方面都会是不少的开销。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被告一般都是规模较大、资金雄厚的企业,面对这样的“对手”,在没有足够财政支持下的检察机关未免怯步。如果败诉,检察机关不仅损失了办理案件的巨大开销,检察官也会丧失办案积极性,最重要的是将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对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这将会使得检察机关遭受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质疑,是社会影响力和人力财力的多重打击,因此许多检察机关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办案积极性不高,更甚者几年才处理一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点在基层检察院尤其是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尤为明显。
3.4 对违法官员及违法企业惩处力度小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和瓦解。对于那些官员干部的违法乱纪、以权谋私、xx腐化、官商勾结等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太小,一般都是警告、党内处分、或是引咎辞职等不痛不痒的惩罚措施发布下去,所得效果就像“挠痒痒”,引不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借鉴,更会使得该行为盛行,法律将会变得毫无震慑力。
在一般环境污染的事件中,行政机关会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处罚额度限定为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该条款对于上述中的“龙头公司”而言根本不值一提,甚至在此条款下,有些企业还会把污染环境所罚金额算进公司生产成本,对环境保护法置若罔闻,使得法律的存在毫无意义。
3.5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数量少、费用高
一般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要查清楚企业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社会、个人的利益损害程度,都需要求助专业的鉴定人员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评估机构,可这些评估费用却不是笔小数目,普通原告一般都承担不起这些费用。
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便是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2012年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盐酸、废硫酸偷排进泰运河中,该案前期的鉴定评估费用就已经高达了10万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对于支付诉讼、鉴定、取证等费用给予一定支持和补贴,但这也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是打击检察机关和各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的原因之一。
第4章 西方国家相关制度及经验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无关物种、种族、地域和国家,应运而生的全球性环保会议和相应协议,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等昭示着守护地球环境是每个“地球村”的公民都应尽、不可推脱的责任。众多西方国家早在16、17世纪就已经开始了工业革命,牺牲人类生存的环境和生态质量来换取社会经济、工业、军事力量的快速增长,对环境的影响也是极致的,例如X、加拿大、英国、俄罗斯等国家对我国正在经历的环境、经济体制的转变是再熟悉不过的,借鉴这些国家XX、检察机关、公民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和对策对我国大有裨益。
4.1X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X是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司法案件的原告资格范围非常广泛,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立法机关可以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将维护公益的任务委托给XX官员,甚至可以通过立法授权特定的公民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的“私人检察长”。XX仍然是X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执法机构。而X国会让普通公民作为“私人检察长”对国内违法的污染企业、官员通过正当程序采取法律措施,例如采取“举报者奖励”,使得透明的双眼监督着国家的每个企业、工厂和试图以此谋取不义之财的官员们。
X主要从五个单行环境保护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濒危物种法》的规定中具体解释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它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XXX、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与此相关的一个著名案例是Mountain Club诉莫顿案。商人莫顿想在山岳俱乐部成员经常徒步旅行的地方建一个溜冰场。俱乐部成员却认为建溜冰场会破坏当地的自然风光,于是便向法院起诉。X最高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指出,溜冰场的设立将对该地区山地俱乐部会员的徒步旅行环境造成损害,使国民无法体会野外徒步旅行的乐趣,这足以构成事实上的损害。由此可见,在本案中,X最高法院认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实际损害不仅包括经济损失,还包括环境给人以舒适感等非经济损失。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在诉讼中扩大原告资格更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和实践中对环境利益的切实有效的保护。
在X《国家应急计划》第106条规定中明确注明:“环境保护署还有权强迫当事人自己进行环境污染的清理,违反这些规定的缔约方需要缴纳每天2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以及3倍的清理费用。此外《国家应急计划》还创建了在清理补救过程中融入广大公众参与的规定,使得公众可以及时进行审查并且提供了一个合理机会征求公民意见,这是平等自由思想的体现,它不仅保障了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灌输“人人对环境保护负责”的理念,而且提高了环境诉讼在执行中的透明度和效率。
法律还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可以决定败诉方为胜诉方支付律师费用,以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此外,为能够保证诉讼能顺利进行,法院还可以授权作为原告的公民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污染源所在地自行进行调查取证,这弥补了该制度在实践范围内的部分缺失,使得X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处于潮流和领先的地位,成为各国参考借鉴的典范。
4.2加拿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加拿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加拿大存在一种名为“Class Action”的诉讼模式,译为集团诉讼或团体诉讼。这种诉讼模式的优势在于集团诉讼程序使司法资源被更有效地利用,以集团诉讼的方式使得单个主体在诉讼中不会孤立无援,而是可以更好地寻求赔偿、追求正义。2018年9月2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民行业务骨干赴加拿大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加拿大公益诉讼与环境司法保护的相关制度与经验。
与X不同的是,加拿大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已经从一元诉讼模式转变为多元参与模式。加拿大检察机关不仅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有权提出案件证据和上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证明环境犯罪中往往要调查取证,但是以公民身份想要找寻证据却是困难重重,所以在《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中规定:“凡是居住在加拿大并且至少18周岁的人都可以向环境部长申请调查环境犯罪。”《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加拿大总检察长有资格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其他人参与该诉讼”,作为公共权力机构而言环境部长调查取证的能力显然优于公民,这些规定也为加拿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插上了自由飞翔的羽翼。
在调查和追责方面,加拿大也有一套独特的程序。例如在安大略省,环境司法案件的调查和起诉都由环境保护与公园部下的听证与检控部门负责。调查员负责收集涉嫌违法的证据,必要时追究个人责任。调查人员和当地主管相互协作并基于“有定罪的合理预期”、“起诉基于公共利益”,两个标准用于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全面评估,以决定是否将其提交检察官。环境保护和公园部约有50名律师,由经验丰富的律师领导。起诉小组由13名律师组成,他们被指定以皇家律师或检察官的身份起诉。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后,调查人员将收集的证据汇编成简报,提交检察官,检察官基于“有定罪的合理预期”、“起诉基于公共利益”两个标准对简报进行审查以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某人的违法行为确凿无误后提起诉讼并在案件进入法庭阶段后继续对上述问题进行判断。
4.3 俄罗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俄罗斯的检察公益制度深受前苏联的影响,特别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比较成熟的公益保障机制,可以为我国检察机关做好公益维护工作提供借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可以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俄罗斯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检察制度,称之为自然保护复合检察制度。具体表现为在母亲河流域建立跨区域自然保护检察院,在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建立独立的跨区域自然保护检察院。俄罗斯的复合型自然保护检察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以伏尔加河跨区域自然保护检察院为例,可以全面、准确,通过对区域监督执法机构统计信息和数据的分析,及时有效地掌握全流域自然保护领域的法律状况,确保生态违法行为预防和有效控制工作的系统性、连贯性,有效抵御狭隘地方XX利益与部门政治经济利益。
西方各国开始工业革命已经有两百年之久,在其逐步探索、尝试性地应对了各种类型的、突发的、日积月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的状况后也得出了一套适合自己历史背景和国情的特色环保公益道路,这些实践得出的经验都是经过了长达百年的历史检验才得以提供给全世界国家参考、应用和改善的。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中经验尚浅,还需要认真借鉴各国成功的历史经验和特色之处再结合自己本土特色,理性地去规划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特色环境公益诉讼道路。
第5章 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职能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必须提上日程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任务,在此提出几项改善措施和完善方法。
5.1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进行系统、专业的环境公益诉讼培训
各地方XX、人大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应该相互配合,信息互通。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定期组织专门负责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官去省、市的高级检察院进行专项培训,学习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方法技巧和相关理论体系,以及实践中的应对措施等先进知识系统。这对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整体专业程度和知识水平有着极为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应该相互借鉴,分享交流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和技巧,不仅下级可以到上级去学习,上级也可以定期到下级视察和指导工作,利用好这点优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便会得到充分发挥。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可以定期举行业务知识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业务水平,从而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在选拔检察官考核中,可以更多考虑法学专业的人才,尤其是拥有环境学专业的人才,从根源上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
5.2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应做好工作衔接,建立完善、系统的信息共享平台
检察机关和环保执法部门作为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都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着独特的、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其主要职能便是代表公众利益把违法事件提交给正义的审判机构和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对其进行监督以确保国家社会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由此而知检察机关的关注面是非常广泛的,对于专门调查收集环境诉讼案件的证据资料难免会有疏漏,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在这样的情形下就需要借助环保部门的帮助了。环保执法部门有着其他部门不能比拟的专业优势,例如拥有着先进的检测专家、检测技术和检测仪器、在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统计工作等方面都有着技术上的优势。在公益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便都是来自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保存的照片、录音录像、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
在我们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XXX,我们应该充分应用互联网来便利我们的生活,国家机关也应乘上互联网的快车,与时俱进。如今利用网络进行刑事、民事审判已经不是幻想了,我国范围内已经基本实现了该项审判形式。“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可作的努力可以很多,但是,诉讼仍然是使社会获得系统化变革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当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建立了系统的信息共享平台,那么当调查取证、案件经过诉讼程序时便极高的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缩减了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也大大节约了办案成本,这无疑是最实际、最高效、双赢的办案模式。在我国要培养一位专业检察官的成本和时间资源的消耗都是很高的,一名检察官很可能在同时负责十几件或是几十件的公诉案件,然而在这之余还得去实地调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事发地点和走访相关当事人,去现场搜集证据,询问受害者、企业、当地居民,这些工作压力是我们无法想象的,于是对结案率也就不抱太大期望了。如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呢?试想,一位检察官正在为手边刚分配的一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而烦恼如何去调查取证了解案件情况时,这时只需要登陆与环保部门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所有需要的信息便会呈现在眼前,检察官只需要着重去了解案件疑点和所缺的信息资料便可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无疑才是最节省司法资源的方法。若环保部门做好了前期的专业调查和实地走访工作,便是应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开了便车,这不仅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义务,也提高了公益诉讼的办案效率,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真是一举两得。
5.3 国家应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专项资金
检察机关属于财政拨款性质的国家机关,每笔开销花费都会有明细的预算,每年剩余的财政也没有多少,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所需要花费的高昂鉴定费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面对这样情况国家应建立一项专门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财政、技术支持的专项资金,用于支出检察机关在处理环境诉讼案件的开销,例如:调查取证、鉴定样品、收集材料等所必须的高额的成本和鉴定费。另外还应改变检察机关若是败诉的尴尬局面,若是检察机关败诉,那么为案件所花的费用便可从国家的专项资金中抽取,也不用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若是案件胜诉,将由败诉一方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支出,这不仅维护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不受影响,且从利益最大化层面来看,还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积极性,令每位检察官在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都没有后顾之忧,更好的行使其职能,树立社会形象。
5.4 检察机关支持公民、社会团体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指出明确的诉讼范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不断改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理定位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通过自身的优势支持环境利益受损者提起诉讼的方式称为支持起诉。具体做法是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的名义,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支持有关单位、团体、公众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居于监督者的地位,始终代表着国家对公益诉讼活动实行监督、提起与民事公益相关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损害的一项特殊制度,即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制度。它突破了民事责任的个人责任原则和个人赔偿原则,体现了环境法中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赔偿责任成为世界环境立法的一大趋势”。在一般的民事领域中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追究责任,不存在与第三方的任何关系,这也意味着环境公益损害不一定能得到恢复。而由于诉讼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有时不仅牵涉当事人自身利益,还会牵涉公共利益,而检察机关有责任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所以在这两种利益的冲突下,检察机关应折中选择,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忽略其合法权利,作为协助机关参与环境诉讼。这不仅扩大了环境诉讼的需求面,也给普通公民提起环境诉讼打了一针“镇定剂”,告诉民众不是孤立无援的,身后还有强大的国家机关在支撑着,没有了后顾之忧的受害者或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就会大胆为维护正当的环境权益站出来发声,越来越多的被隐藏在黑暗中的污染案件就会暴露在阳光下接受正义的裁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破环问题!
第6章 结 语
正如XXXxxxx报告所指出的:“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我国执政党实现中国发展道路的重要战略和执政理念,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利用其法律监督权为生态文明服务的重要举措。因此响应生态文明建设,遏制日益恶化的生态质量,应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机制,从我国法律程序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来看,这都是符合我国历史发展趋势的,检察机关应该责无旁贷的担当起这份伟大的使命,利用自身优势扭转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把人们从不堪重负的环境压力下解放出来,为国家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献上宝贵的经验和策略,全力支持实现“绿色中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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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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