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完善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背景
在2019年11月25日晚,一名为“宇芽”网红博主发出了一段引发无数人震惊、愤怒的视频——电梯间家暴视频,内容是其前男友在电梯间对其实施了残忍的家暴行为。这个事件曝光之后,“蒋劲夫家暴”、“李阳家暴”等事件陆续被网络媒体曝光,家暴话题一时间在网络上持续火热。其实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全球各国就已经开始重视家庭暴力问题。近些年以来,依据调查数据的显示,家暴形势依然保持严峻。最高院在2017年的数据显示,我国近三成家庭发生过或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男性施暴者居多。家庭暴力对于家庭关系的破坏性是巨大的,每一年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的家庭的数量数不胜数,也有为了家庭关系延续而长期默默忍受着暴力的。与此同时,我们或听说或看到许多的反伦理的犯罪事件,其中存在着一部分是迫不得已通过暴力制止暴力的情形,这种现象的频繁发生,让我们震怒,也警醒着我们,只有通过完善立法,预防家庭犯罪,才能使惨案真正的消失。
随着国家经济阶梯的不断攀高,人民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妇女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越发的让世人愤慨。现今的时代在更多地提倡平等与保障人权,也更多地在强调妇女权益,封建时代男尊女卑的思想逐渐湮没在社会发展潮流之中。xxxxxxxx强调过,一般家庭受到市场经济、社会环境的复杂变化的冲击越来越大,家庭的稳定性变得越来越弱,离婚率一年比一年高,家庭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需要加以密切关注。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数据可以发现,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有八成左右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可以见得,婚姻家庭的幸福安稳已经受到家庭暴力的严重影响和破坏。每个公民都需要跟随国家打击家暴的脚步,共同抵制家庭暴力。预防、遏止家庭犯罪,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是现阶段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原因和动力。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着家庭关系,也严重破坏着社会秩序,对家庭暴力相关研究进行探索,试图转变人们长久以来的刻板观念,从而全面且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让人们更好的去反对、反抗家庭暴力。在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推动了我国法制化进程更近了一级阶梯,诸多关于家庭暴力认识错误的地方得到了纠正,将家暴形容为家丑的过时理念也受到了进步法治思想的冲击,家暴再也不能逍遥法外,施暴者再也不能为所欲为。但是《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有它不足的地方,例如告诫制度不够完善、性暴力未明确写入等。 本论文拟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详细的分析,学习借鉴他国先进的法学理念和法律措施以期填补我国立法中的不足,试图使其得以更加的完善,进而使该法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挥展其无穷的力量,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和民众的需要,减少社会需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提高解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进而减轻甚至能够消除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真正保障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的安全与权益。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魏闻、胡真的《浅议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防治对策》,荣维毅、黄列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等文献,分类讨论了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案件,根据具体的案例总结了家庭暴力的原因、特征、危害方面的内容,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影响来源主要是思想文化和社会因素,法律意识的薄弱是导致家庭暴力蔓延的首要因素。人们基于朴素落后的生活观念认为家暴是家庭内部的事,不会想到这可能涉及到犯罪;鉴于经济发展两极差异大,相关的预防控制制度存在缺漏也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家庭暴力。而且,我国对于施暴者的惩罚力度仍然过轻,对施暴者没有起到震慑作用。王静的《家庭暴力防治策略分析》一文从自力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三方面对家庭暴力防治提出了完善对策。
1.2.2 国外研究
在1977年X学者提出社会性别理论,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一大缘由是对不同性别的不公平对待。戈尔·卢宾在《交换女人》一书强调,将女人比作物来占有,不尊重女性,是引起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性别烦恼:女性主义和身份的颠覆》一书指出,如果存在凌驾于妇女之上的权力,那么必须加以抵制,家庭暴力的抵制需要以提高性别平等意识为首要,进而才可以真正地消除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受虐妇女》中设置了两个论点,一个是暴力循环论,另一个是习得无助论。暴力循环论指夫妻家庭关系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生会呈现规律的周期变化;习得无助理论是指人们遭受到某些行为对待之后,自己行为或者心理持续保持消极的状态,对于暴力的态度从积极的反抗转变为默默承受。
1.3课题研究方法
第一,比较分析法。将我国《反家暴法》其他国家反家暴相关立法进行比较,找出我国法律的不足与可补正的地方,利用国外可以为我所用的法律理念,让我国反家暴立法的内容更加完备、符合国情。
第二,文献资料研究法。立足于本论文所要研究的目的以及研究所需,尽量多查阅与本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从而运用符合研究目的的文献资料对现行《反家暴法》进行分析,通过《反家暴法》对家暴行为及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把握,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家暴法律制度,探寻我国现行《反家暴法》规定与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的矛盾,结合我国实际存在的问题情况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2.家庭暴力的概述
2.1关于家庭暴力的基本内涵
2.1.1 国外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早先在中国并没有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家庭暴力一词是从国外传入本国的,也是国外较早对于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进行理论和实践探讨。X《家庭暴力标准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可能造成其身体伤残或者让其内心感受到一定的害怕程度的暴力行为。英国大多数学者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伴侣关系在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男方为了达到支配和控制女方的目的,而对女方所实施的暴力行为。首次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作定义的是联合国在1993年发表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其声明该词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所有基于性别的会或者可能会对其身体、心理方面或者性方面造成伤害和痛苦的暴力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私人场所胁迫他人进行这类暴力行为、强迫或者任意剥夺他人的自由。
2.1.2 国内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在我国,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在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产生的暴力行为。扩大概念来说,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殴打、虐待、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一切暴力行为,包括男女之间以及长辈与晚辈之间相互向对方行使的暴力行为。狭义上来说,家庭暴力仅指男子对女子实施的摧残、虐待和伤害其身体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一词最早出现在我国2001 年 4 月 28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第三条明确了对家庭暴力的禁止。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起施行,它将家庭暴力的内涵概括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威吓等侵犯、伤害对方身体、精神的行为。
2.2家庭暴力的主要特性
2.2.1 多样性
家庭暴力主要是在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之间产生,不同的施暴行为存在差异性,故家庭暴力的特征也呈现出多样性。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家庭暴力,针对身体进行暴力的方式有:肢体碰撞、利器划伤、热油浇烫等;针对心理情感上的暴力方式有:训斥、冷战、恐吓、威胁、辱骂、恶意贬低他人人格等;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的暴力方式有:强迫、捆绑、囚禁、软禁等;还有以打砸物品、虐待小动物等方式伤害对方的,包括以控制家庭共同财产、破坏正常工作环境或者机会使对方生活遭受困境而进行的经济暴力,和违背夫妻一方意志强制实施的性虐待、性暴力等。
2.2.2 私密性
家庭暴力还具有私密性的特征,这个特征也十分显著。我们中国人一直都注重家族的颜面,家里发生的不好事情都不会传出去,怕传出去会激化家庭的矛盾从而使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影响家族名誉、个人名声,阻碍事业发展等。所以一旦家里发生了一些自认为不太好的事情都会把这个消息封锁在自己的家庭内部范围内。家庭暴力一般都在家这个特定的场所爆发,其中,施暴者和受害人都觉得这种暴力行为属于自己家里比较隐私且平常的事,或者施暴者强迫、或者受害人自主地认为不好对外人宣扬,而且,广大群众对待家庭暴力现象大多表现得十分冷漠、置若罔闻,或者曾经阻止过但并没有好的效果而开始当做没看见或者没发生。家庭暴力问题通常是具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者亲密关系的人在共同生活的家庭内部发生的,在家庭内部施暴者通常是强势的一方, 而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家庭内部则往往为弱势的一方,这种内部隐蔽的暴力使受害人的身心长期处于恐慌不安的状态中,然而却无处释放。
2.2.3 持久性
家庭暴力这种恶劣行为通常都是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从小打小闹开始慢慢加剧形成的。很多现象表明,家暴要么是零次,要么就会是无数次。当受害者遭受第一次家庭暴力后选择容忍或者选择求助但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施暴者一般就会接二连三的继续实施暴力行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实施暴力行为的人会找各种各样相同或不同的理由,甚至毫无理由地在任何时间,对对受害者实施长期的暴力侵害行为。而且在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只是普通的家庭纠纷,就是小打小闹,外人也不敢去插手,即使是发生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大多也是劝和不劝分当个“和事佬”为主,鼓励受害人隐忍,这间接地助长了实施暴力行为人继续施暴的气焰。很多施暴者也会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忏悔甚至下跪认错,致使受害者一次又一次地相信和原谅,又一次又一次地重蹈覆辙,这往往导致了家庭暴力持续的时间越来越长。
2.2.4 严重性
近些年,随着人们独立人权意识的提升,被曝光的家庭暴力事件也越来越多。我们的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所以家庭中产生的家庭暴力就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生活中施暴者长期性采用污秽言辞、恶劣手段来侮辱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残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这使家庭关系容易破裂,家庭逐步走向解体,更甚者则会引发刑事犯罪。因为当暴力行为或者其频繁度超过了受害人忍受的程度时,受害人可能会为了摆脱暴力而采取自杀的方式来“解救”自己,受害人也可能在无法忍受的时候突然“觉醒”,从而用暴力的方式奋起反抗,也站上了施暴者的位置,这都让家庭关系更加无法维系,社会稳定更加不安。并且,在存在长期家庭暴力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的生理、心理等方面往往会存在着不可修复的阴影,这些阴影导致孩子长期处于不安、恐惧的情绪之中,给正常生活增添了很多心理上的障碍。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无时不刻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谐,也阻碍着法治文明建设的进步发展。
2.3 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
2.3.1 身体暴力
在家暴犯罪中具有普遍性的是身体暴力,如殴打他人致人伤残,或者采取捆绑、软禁等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大多数人都认为在家庭中实施暴力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如轻伤以上的损伤才可以达到家庭暴力的标准,觉得轻微伤或者多次进行伤害却没有造成实际损伤的暴力行为就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但是笔者认为,使用轻度的身体暴力都会给家庭成员带来很大的心灵伤害,虽然这没有让家庭成员的身体上出现很大的不适,但对于心灵上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在公共场所,利用武器殴打、伤害他人的,构成故意伤害,属于刑法管辖范围。但是在家里这个隐蔽的场所殴打家庭成员,如果达不到所规定的恶劣或严重的标准则不会造成法律上的约束。这是不符合法律宗旨的,因此笔者认为,对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施暴力构成家庭暴力的标准不能单单以身体表面受到的伤害进行评定,也应根据实施的频率、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进行判断,再觉得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从而予以法律惩治。
2.3.2 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在家庭生活中也很常见,虽然没有伤害到他人的肉体,但是却会伤害对方的内心、人格尊严。精神暴力作为软暴力的存在,表现为冷淡、漠视、疏远对方,基本不跟对方对话,怠于去做一切维系家庭关系的行为等,这对受害人产生精神上的折磨。精神暴力是无形化的,它的隐蔽性比其他暴力类型更强,危害后果不会直接的显现出来,不会马上对受害人造成影响,而是一个漫长又难熬的过程,逐渐的对对方的精神状态和心理起到伤害,其造成的危害性是无法去简单估量的。采用精神暴力手段的施暴者不会直接殴打受害人,而是通过摔砸踢撞东西、伤害受害人最亲密的人或者动物来刺激、威胁受害人;也有些精神施暴者会长期故意冷落受害人或者频繁性采用极其恶劣的言语侮辱、贬低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在这种长期的精神暴力压迫下,受害人整日处于精神压抑状态,无法正常思考,甚至影响了正常生活,有的郁郁寡欢,有的选择自杀解脱。
2.3.3 性暴力
在家庭暴力中,性暴力的地位也十分突出。性暴力是指施暴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受害人接受性行为,或者对受害人的性器官进行侮辱、残害等性侵犯行为。从《中国家暴现状》的调查中了解到,家庭暴力案件中近两成都是与性暴力相关的,施暴者认为夫妻直接存在着性义务,那么性暴力也是被夫妻之间的性义务所包含的,觉得是合法的,并且由于性暴力很难被发现和受害人通常不会向第三人诉说,所以对性暴力进行认定充满难度。性暴力对受害人性自主权造成了严重侵害,让受害人长期处于羞耻不堪的状态下,对其人格尊严权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在今日的学术界依然对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存在两极化的观点。有的学者竟然还认为,男女双方既然已经缔结婚姻,那么双方就具有性义务,夫妻之间任何一方想让对方履行性义务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笔者认为,夫妻之间的性义务不是指一方必须违背自身意愿去履行的义务,也不是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专有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尊重彼此的性权利,在尊重的前提下合意进行的性行为才是合法的。
2.3.4 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指严格控制家庭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经济生活进行约束,限制另一方的合理生活支出,影响其正常生活,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虽然现在慢慢开始推崇男女平等,但平等观念并没有深入所有行业之中,在就业方面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很多妇女选择回归家庭专心打理家事,故被经济控制的主体绝大多数还是为女性,往往表现为控制者将家庭的收支状况牢牢掌控,不给作为家庭妇女的妻子或者还未成年的孩子生活费及抚养费,甚至在女方生病或者女方父母生病之时不拿出钱来医治等。
2.4 家庭暴力产生的现实原因
2.4.1 封建思想未根除,法律意识不明确
在我国,家庭暴力特别是夫妻家庭暴力现象呈不断上涨趋势,究其根本,家庭暴力的产生一大部分原因也是受到了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落后的封建观念以及对现代法律意识的缺乏造成了夫妻家庭暴力频繁发生。传统家庭观念认为男主外、女主内, 男方负责赚钱养家, 女方负责相夫教子, 话语权在家庭中与经济实力挂上了钩,导致女性没有很大的说话权利。我国过去长期以男性为中心本位,在家庭、社会结构中,男女的地位极不平等,有些男性“大男子主义”十分严重,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打骂妻儿等不恰当行为是正常的。就现在看来,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科学文化水平的提升并没有让封建残余思想彻底消失,依然在一代代人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意识中蔓延着,尤其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生活质量较差以及比较封闭的农村地区更为突出。在家暴发生报案后, 部分执法人员也存有一种“清官不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落后思想,随意地进行一些说辞,劝走报案者或者任意让施暴者写个悔过书就让回去了。
2.4.2 经济收入差异大,家庭地位不平等
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没有工作或者稳定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在生活上主要依靠另一方。在这种状态之下,经济上的不平衡致使双方在家庭地位上也产生了不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处在强势位置的家庭成员通常掌握着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处在弱势位置的家庭成员往往需要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上依赖他们。当家庭矛盾爆发时,弱势一方往往是被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数都选择默默承受、不敢反抗。除此之外, 还有很多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在学历低、收入低的人群当中, 他们虽然在社会上也属于弱势群体, 但仍然可能会将在社会上、工作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负能量隐藏在心里,然后带回自己的家庭之中,发泄在自己的家人身上, 这种生活对于施暴者和受害人来说, 都是毫无意义可言的。因此,地位的不平等与收入的差异也是家庭暴力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2.4.3 法律制度不完备,执法态度不严明
我国现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过于宽泛,具体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晰,没有具体明确家暴案件由谁来管,好像派出所、社区、妇联都可以管,但这种情形之下,多的是“踢皮球”现象。对于家庭暴力现象,很多地方主要以调解作为唯一措施,很多执法人员可能生活在自己监管的范围之内,跟周围的人都相熟,所以很多地方的执法人员在处理家暴案件时会轻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危害性,没有重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些执法人员对待家庭暴力案件还存在着形式主义作风,对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报案也只是做做形式,潦草处理,并没有认真、谨慎的进行危险性评估。也有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因为工作任务繁忙,对待家庭暴力案件觉得社区调解就好了,调解好了认错了案件就可以结案了,甚至还有逼迫受害人要顾及施暴者颜面不要将事情搞大的。有些妇女由于已经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才决定去报案的,但是民警也以及看过了太多家庭暴力事件了,并不想深入研究,直接将案子踢给社区、妇联等组织进行调解,或者虽然有进行调解处理,但实际也只是让施暴者道个歉、写个保证书就算了结了,最后施暴者回去后变本加厉,受害人更加不敢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3.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的缺陷
3.1对婚内强奸问题态度不明确
过去很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结婚之后,拥有结婚证好似就拥有了一张准予殴打的凭证。依据现代“婚姻契约论”,婚姻作为契约的核心在于双方的自愿性、自主性,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都一样具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婚姻自由。包含在同居生活中的性生活是夫妻双方互负的义务,但是,即使有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另一方也不得以任何非法、不道德的手段强迫对方履行,因为,男女双方都拥有性自主权。国外在很早以前就有关于性暴力的相关规定,如1979 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5 年联合国大会《北京行动纲领》认为家庭暴力应当包括性暴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也有关于性暴力的法律规定,如菲律宾 2004 年《反家暴法》 规定,家庭暴力包含性暴力、强奸和性骚扰;印度 2005 年《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等。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都强调了妇女的性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存在而丧失,但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性暴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给予夫妻双方婚内性行为的自由,但夫妻双方仍旧是独立的个体,双方并没有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不能以夫妻之间的性义务来作为婚内强奸行为的借口,一方并非满足另一方性欲望的工具,要互相尊重,而不是一方有要求,另一方就必须答应。因此,应担基于现代法治理念对妇女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强奸罪的主体应包含男性配偶,但是夫妻关系存在特殊性,故而在定罪、量刑上应当与一般的强奸行为作出区分,并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列出。
3.2人身保护令制度存在缺陷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建立是《反家暴法》的新开创,也是保护受害者人身权利的重要举措。对于人类而言,人身权是作为一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学理论领域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着重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没有《反家暴法》的出台,那么公民申请人身保护令前必须提起民事诉讼,而在过去传统观念的熏陶下,几乎没有多少人愿意以控告家庭成员的方式来处理家庭暴力事件,而且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时还得有确切证据来证明遭遇、面临着威胁、危险,这导致了申请人很多时候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法律的保护。就算人身保护令申请成功了,我国《反家暴法》中也没有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进行相关的规定,国外很多法律已经对违反人身保护令行为进行了比较完备的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犯罪性质的行为,执法机关可以直接介入并进行抓捕的。因此,应当在《反家暴法》中制定惩治违反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行为的规定。如果单单靠民众的自觉性,不加以法律强制力进行约束,人身保护令制度乃至《反家暴法》的实际施行效果并不会很乐观。并且,在我国,人身保护令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助,但是这样的分工并不太明确,仍然给法院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还有,要重视公权力介入的必要性,果断判定不同权利顺位,不能只为了顾及一方当事人的隐私,而让另一方当事人生活在黑暗之中。总体来说,该人身保护令的规定过于模糊,实际操作起来困难较大。
告诫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反家暴法》中对告诫书的实施程序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对于告诫制度的实施程序也不尽相同。举例来说,就是一个地方的施暴者到另一个地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实施地依据当地的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对该施暴者出具告诫书,如果该施暴者对于自己本地的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并不知情,那么暂时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该施暴者也曾在本地被出具过告诫书,那么两地实施办法如果在实施程序上并不相同,该施暴者就会产生困惑乃至质疑法律,这就不利于告诫书的实施了,也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地位,故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流程。告诫书仅以批评教育、矫治等方式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并不会对施暴者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 可以认为,告诫制度在其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后续也不会涉及到行政诉讼。在以往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警察大多也只是对当事人进行劝导,这样柔性的处理对施暴者往往不足畏惧,所以常常没有产生预想中的效果。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施暴者,由公安机关对其出具告诫书,让施暴者签字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虽然告诫书对施暴者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一开始可能会有所畏惧,但效果往往并不会持续很久,毕竟告诫书终究只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对于不遵守告诫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予以立法规定,不会影响到施暴者的实体权利。惩罚力度不够,会影响告诫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仅起不到预防家暴的作用,还可能让施暴者再次肆意实施家暴。如果不在法律上对违反告诫书的法律后果进行相关规定,对无视告诫书、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施暴者进行惩治的话,那么实际上告诫书就如同一张普通的纸一样形同虚设,不但起不到预想中的震慑作用,还可能损害法律权威。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对违反告诫书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作出具体的规定。
4.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建议
4.1 对性暴力进行明确立法
4.1.1 拓宽家庭暴力的内涵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家庭暴力的内涵应当拓宽为:“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一系列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以及性的侵害。”在具体针对家暴行为的覆盖范围进行准确界定的时候,应当也将性侵害与身体、精神侵害予以并列规定。其中性侵害包含的内容较为复杂,主要有生理、心理、身体以及精神等诸多方面的伤害。事实上,“强制性行为”与“婚内强奸”二者在表达效果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异的,前者的表达方式更加趋于中性,并且更易被人们所接受。所以,在家庭暴力行为中明确规定婚内强制性行为,不但可以更加准确且合理的界定婚内强奸,与此同时,也有助于有效的落实惩处工作,并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4.1.2 提高民众对于性暴力的认识
因为目前我国立法对于性暴力的事前预防的力度仍然不够,故认为应当设置相关的普法宣传小组做好宣传法律教育工作,让许多具有封建传统思想观念的家庭认识到并吸收“婚内有奸”的思想,从而才能有效预防婚内强制性行为第一次犯罪的发生;普法宣传小组的存在还具有教育正在进行婚内强制性行为的施暴者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的作用,从而使其早日停止暴力,回归正道。
4.2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
4.2.1 消除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障碍
人身保护令制度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必须能够证明其确实被实际危险威胁着,但是如果正遭受着危险又怎么可能轻易地去申请保护令呢?所以现实中申请人能够对此拿出确切证据证明的概率实在太低了。对此建议适度放宽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并且,在很多时候当事人正面临着紧迫威胁、危险而无法抽身,已经存在的待申请法定机关又获取不到相关的证据,故而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或者机构帮助申请人代为去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些专门的申请机构虽然不属于XX机关,但也需要赋予其在查询、发掘证据上的一些权利,才能真正地为解决家庭暴力事件付出实实在在的贡献。也要注重对这些申请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除了在法律知识的进行指导,还有道德伦理上的培育纠正,机构人员应当更加地注重培养正确的三观以及法律意识,从法律、现实角度来分析家庭暴力案件,保障受害者的权益,真正地帮助到受害者。
4.2.2 扩大人身保护令的适用主体
因为一开始的恋人关系并没有很稳定的生活关联,不会过多牵扯到在生存或者金钱上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这种关系之间发生暴力,那么和家庭暴力还是存在很多差异的,不能将其也认定为家庭暴力。但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恋爱同居现象,这种同居生活类似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相互依赖性,故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也应当纳入同居关系。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受到保护,也就是说,我国的人身保护令主体并不包括同性婚姻内的成员,但是其在法律层面也应属于有同居关系的人,故同性恋人同居关系也应纳入人身保护令的主体当中。
4.2.3 规定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
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人身保护令的决定机关、执行机构、监督机关。在我国法律上,人民法院是很多制度、措施的决定机关,故而将人身保护令的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是再合适不过了。而公安机关大多时候是办案、执行决定的主要干将,故而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也是十分得当的。检察院也是履行监督职责的常在机关,对于行使监督权当然也会大公无私。通过申请人或者代申请机关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决定,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三机关分工协作,推动人身保护令实施的效率,也通过这样多结构,多组织的共同合作来达到明确工作职责和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从而使求助者真正快速的得到帮助。
4.3 完善告诫制度
4.3.1 明确告诫书的实施程序
制定通行的告诫书实施程序,避免各区域存在矛盾的现象,明确规定告诫书的申请方式,除了可以通过报警或直接到执法机关的方式申请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利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软件进行申请,案发地执法机关接到申请后及时采取措施,依据实际情形作出是否出具告诫书的决定,在告诫书中应当填写施暴者的身份信息,阐述家暴事实经过,明令禁止施暴者实施家暴行为,违反告诫书的法律后果等。可以参照一些地方规定,例如限定案发地执法机关在受理家暴报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作出出具告诫书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或(村)居委会等组织参加。告诫书应当一式四份,给施暴者、受害人各一份,一份抄送当地(村)居委会,一份附卷存档备案。执法机关向施暴者当场宣读告诫书后,由施暴者在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为当场送达。如施暴者拒绝签收告诫书,执法机关可以邀请(村)居委会相关代表进行见证,先说明具体情况,再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告诫书作出之后,程序并没有完全结束,执法人员和(村)居委会应当对施暴者与受害人进行监督回访,并做相关的实时记录。
4.3.2 明确违反告诫的法律后果
要明确施暴者违反告诫之后所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可以在我国《反家暴法》中规定:施暴者无视告诫,经书面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于违反告诫书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措施对施暴者进行惩罚,如进行罚款、拘留等,对于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将依法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拘役、管制或判刑。建议我国公安部制定统一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条例》,具体规定违反告诫的法律后果和处罚情形,才能使全国范围内操作的规范和执行的统一,使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能够无缝衔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树立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王伟、闰鹏.浅析我国针对妇女的反家庭暴力体系的构建[N].法制与社会,2008.
[1]李国辉 崔龙臻. 浅析我国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犯罪规制的不足及其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09(20):98-99.
[2]崔睿泽.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J]. 中国新通信, 2019(02):226-227.
[3]余定猛 王俊. 家暴治理体系中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与应对[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105-111.
[4]房香荣. 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探析[J]. 中国市场, 2009(44):70-73.
[5]黄浩 谢子豪. 浅谈家暴案件危险性评估在警察执法中的运用[J]. 法制博览, 2018(17):50-51.
[6]霍菁. 反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及其改进[J]. 法制与社会, 2013(21):201-202.
[7]徐慧 谢育敏. 国外反对对妇女家庭暴力理论与制度的借鉴[J]. 求索, 2006(07):110-112.
[8]王歌雅 司丹.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与道德救赎[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04):25-30.
[9]余红. 家庭暴力探析[J]. 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03):26-30.
[10]任殿利. “婚内强奸”之我见[J].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6(S1):137-138.
[11]陈为民. 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有罪吗[J]. 政治与法律, 2000(02):56-57.
[12]徐盈.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J].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17(03):42-42.
致谢
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回望温馨快乐的过往,深感不舍;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着实幸运;老师的谆谆教诲,舍友、同学的帮助,家人的支持与鼓励,将使我前进的步伐更加坚定、有力。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98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