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对此,《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事关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然而,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对此,《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事关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然而,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引起各级XX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非常复杂,有个人主观方面的,也有社会客观方面的。只有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来抓,各个组织和个人密切配合,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才能有效保护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关键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
浅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受教育权就是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经过我国劳动人民长期斗争取得并且得到了根本大法的确认和维护的。作为公民中一个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其受教育权又是什么呢?《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教育法》第2条、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各级XX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宝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学校和父母的共同义务,对未成年人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国家法律给予了特殊的关注和保护,使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更加充分和真实。

  一、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更新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竞争日趋激烈,我国要在世界之林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增强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公民要想在人世间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也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大众化的教育。才能使亿万的人才得到培养,继而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增强国力。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基本国情没有变,人均资源占有率居世界之末。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蒸蒸日上。但是,我国的发展大部分还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来的,正如xxxxxxxx在XX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各项指标都能完成,唯独环境生态指标不能完成。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以粗放增长方式发展所占比重还是比较大,这与我国的劳动者素质有直接的关系。纵观世界各国可以看出,凡是以粗放型发展经济的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或者是落后的国家,而以集约型发展经济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比如日本是个资源小国,却是个经济大国,综合国力居世界前列,这与日本国民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有直接关系,在日本,教育得到全社会的重视,日本人最低的文化水平达高中文化水平以上,而我国的文盲和半文盲占有很大的比重,庆幸的是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国民素质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兴国”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口号来发展教育。如果继续以传统的粗放型方式去谋发展,势必面临着更大的危机。因此,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才优势”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未来社会是一个知识化、信息化的社会,在在全球化竞争行列中的中国正面临着这一挑战。未成年人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二十一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最广泛的保护,不仅受教育权会失调,损害教育的公平性,影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而且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阻碍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既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负责,也是我们对国家和民族未来的负责。

  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各种措施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使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到1997年,沿海经济发达的广东、浙江等6省、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998年至1999年,经济中等发达的12个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西北、西南经济较困难的9省、区的大部分地区也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①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是我国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使全国亿万未成年人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尽管如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种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本人是一名中学教师,在乡镇中学从教已有八年,所在县是国家贫困县,所在乡共有3.6万人口,2003年基本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结合本地的情况,本人认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还存在以下问题:
  1、仍有部分适龄儿童、少年尚未入学;本人所在的乡共有适龄儿童3500多人,按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求的指标,应当有在校学生3400多人,但实际上目前在校生只有3200多人,入学率92%,有300多的适龄儿童没有入学。去年,本人在协助乡XX做“普九”动员工作时,看到一个触目惊心的现象,那是一个少数民族自然村,全村人口不到100人,没有一个小学毕业生,最高文化的一个读到三年级就辍学了。文盲率是100%,该村的10多名适龄儿童也呆在家里没有办法上学,贫穷、愚昧、落后是该村的真实写照,吃穿靠救济,家徒四壁,几只山羊和几条狗是他们的唯一财产。这不是本乡特有现象,据一些资料显示,在我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100多万贫困儿童失学,经希望工程求助仍有85%左右的儿童无法上学。②
  2、初中流失生相当严重;西部农村15岁以上的青少年平均接受教育的年限不足七年,与城市接受教育的平均年限10年相差3年。15—60岁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人数不足1%,比城市低13个百分点,读完初中的不足30%。目前我国仍有8000多万文盲半文盲人口。按要求本人所在中学应该有学生1800人,但实际只有1300多人,也就是说巩固率不到80%,乡党委、XX和学校每学期都组织大量的人力去动员流失生,但收效甚微。今年毕业的学生人数是360人,但实际参加中考的仅有272人,考上高中的不到121人。高中的大门敞开着,机会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那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学生主动放弃呢?第一,经济困难是造成学生流失的重要原因,一个初中生每年需花费2000元左右的学习、生活费,而相对没有什么经济收入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从去年国家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后,情况才有许些好转;第二,学习困难,很多学生由于基础差,学习跟不上,经常被老师点名,同学嘲笑,久而久之,学生没有了学习兴趣,干脆不读;第三,学景困难,一个学生从入学开始到大学毕业,需要花费4—6万元,而相对农民家庭来说,这笔费用等于他们10甚至是20年的劳动收入,通过比较,再加上新“读书无用论”的影响,他们认为读书划不来。未成年学生严重流失是受教育权得不到保护中最典型、最难解决,也是最严重的问题。
  3、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想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否得到保障不仅体现在入学的人数,还应当体现为在校学生中最大多数人的素质能否得到最全面的发展。“堂堂的教室坐着一群苦闷的灵魂”这句话形象地反映了当今教育的不少问题。大多数学校能够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为社会培养一大批有用的人才,但也有部分学校、部分老师片面追求升学率,追求考试成绩,只让学生学习升学统考的科目,直接影响了学生素质的全面的提高,培养出了一些所谓高分低能的学生,不利于于人的全面发展。本人所在的学校就是一个只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学校,一学期过半音、体、美的老师都没事可做,因为他们的课都被有统考科目的老师占用了,学生一天都被迫接受枯燥乏味的文化课,自己的个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久而久之,学生的兴趣爱好慢慢减少,对学习越来越反感,最后导致学生流失越来越严重。未成年人由于学校教育的缺陷,很难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心灵、性格可能因此而受到扭曲,这无异于失学,将来社会可能因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教育资金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教学设施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今天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社会物质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学校的基础设施等办学条件的改善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办学条件明显滞后。本人所在的中学,1997年就发生了震惊全国的“5•23火灾”惨案,21名女生被大火夺去了花一般的生命,悲惨事故的发生固然有学校管理上疏漏的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校舍的严重不足,住宿拥挤。无独有偶,山西省沁源省2005年“11•14交通事故”中,同样是21条鲜活的生命被夺走。如果学校的校舍足够的话,学校会安排三层床架给学生吗?如果学校有足够的运动场地,我们的师生会冒着危险,在天还没大亮的时候去公路上跑操吗?本人所在的中学到现在为止也只有一块篮球场,单是每次升降旗学生原地站立就站去了学校一半多的空地,早操、课间操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学生能够上。学校应当是未成年人向往的天堂,但很多学生视之如地狱,这与学校办得没有活力、没有吸引力有直接关系。广大的农村学校由于缺乏资金,教育教学设施简陋,学校老师无法开展更多的活动,学生渴望在各种活动中展现自己的才干,提高自己能力的愿望得不到满足,有的校舍摇摇欲坠,学生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又何谈受教育权?
  2、社会不良风气的侵害;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在各方面不断取到进步的同时,西方的各种思潮冲击着国人的心灵。“读书无用论”等观念死灰复燃,打工潮一浪高过一浪,金钱至上、享乐广义趁机而入,歌舞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城乡,社会中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越来越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里顶着巨大的压力,过着苦闷的生活,而这些消极的场所恰到好处地弥补了广大未成年学生心灵上的空虚,满足了他们追求刺激、表现自我的心理欲望。2002年2月,南昌市一名15岁的初中生因迷恋电脑游戏而离家出走,竟然连续24天不到校上课,也不回家,整天泡在游戏室里。这些游戏室24小时经营,提供“吃住玩一条龙”服务。据初步调查,至少有10%的中小学生沉迷于游戏之中,有的城市甚至高达20%—30%。③许多未成年学生由于涉足这些不该进入的场所,思想发生变化,精神萎靡,无心学习,荒废学业,最终无法适应学校生活而丧失受教育权。对此,学校也无能为力。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占犯罪总数的60%以上,而沉迷网吧、游戏等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未成年人犯罪的40%以上。④在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犯管教所,我们痛心地看到,有太多的未成年人因为网络游戏而走上犯罪邪路。社会中各种消极因素的诱惑,致使未成年人摆脱了家庭和学校的必要约束,最终使其心灵、人格发生扭曲,造成种种悲剧。
  3、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教育体制改革在我国早就展开,目前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但我看来,仍然没有摆脱“应试教育”的怪圈,除了教科书的内容发生较大的变化以外,课程的设置、课时、教与学及评价体系等各个环节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许多中小学校为了考试成绩,除了每天上十节课外,星期六、星期天、寒暑假都要补课,一些学校毕业班的晚自习变成了三节。上级领导、家长、师生围着分数团团转,分数仍是教师的法宝和学生的命根子,素质教育尚停留在理论研究上。在这种追求分数的竞争中,教师、学生成为了社会生活中压力最大的人之一。压力最大的两种人在一起,如果发生碰撞,伤害的必然是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部分老师只看见学生的分数,而忽略了学生个性和其他特长,一叶障目,结果伤害了许多成绩差的学生的自尊心,有的老师甚至讽刺、挖苦、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允许他们参加考试,以免影响学校的升学率,这种做法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4、家庭保护的缺陷;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中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今,由于家庭的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不到保护的现象越来越多。我在所在的学校做了个初步调查,在流失的学生中有50%以上都是因家庭所致,有的家长只考虑此前的暂时经济利益,以为读书不如赚钱,要未成年人子女弃学从商、从工,出现了些“小保姆”、“小商贩”、“小个体户”、“小童工”,这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有的父母以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就万事大吉,不闻不问,等发现孩子出问题时,却又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对付;有很多的农村父母干脆把孩子丢在家里,双双外出打工,孩子缺少家庭必要的管束,学生出现问题,学校老师做家访根本就达不到目标;有些家庭矛盾处理不好,父母离异,孩子成为处理家庭问题中的一张牌子,其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孩子失去家庭的温暖,失去了学习的信心,成为家庭教育失败的牺牲品。
  5、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已经从不同角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却屡见不鲜。法律具有强制性,而违法行为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由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而承担责任者却很少见到,因受教育权提起诉讼的也寥寥无几,看来,人们宁可为“一元钱”而打官司,却不愿为受教育权去打官司,执法部门也没有主动去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代价如此的小,又有多少人真正关心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呢?

  四、加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措施

  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比比皆是,由于受教育权的丧失使未成年人走上邪路的触目惊心。因此,如何在立法上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机会均等,在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国家法律的实施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已成为当务之急。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法治以其优于人治的诸多品性而受到世人的推崇,依法治教,不仅能有效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宏观管理控制,而且能大大提高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甚至成为国家管理教育的最高权威手段。既要重视教育立法,也要重视教育的执法和司法,明确教育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使执法职权分明,关系顺畅,使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本人认为,加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1、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是资源的第一次分配,是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只有完善健全未成年人受教育保护方面的立法,才能在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中确保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义务教育有不少的规定,但有关立法多为原则性的,有关法律责任部分太简略,不详尽,造成难以操作的窘状。还有一些法律之间的规定含混、矛盾。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含义,明确义务教育费用提供的主体和标准,明确家庭、学校、社会和各级人民XX在落实九年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者规定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使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适应时代的发展。
  2、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XX的行为,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的国情,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使成千上万的未成年人因贫困或者其他经济原因而丧失受教育权。由于贫困,学校教育设施的严重不足造成未成年学生流失的情况不容忽视,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只能是XX部门,可一些地方XX并不愿把有限的资金花在见效期长的教育上。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教育投入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而我国还不到4%。⑤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着力扶持义务教育不在于国家的贫富和强弱,而在于在这方面国家意志的坚定与否,就需要各级XX真正重视发展义务教育,在具体落实上将其列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的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资金投入到位,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就会成为未成年学生向往的地方,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充分展现自己的才干,身心才能获得全面的发展。
  3、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普法工作已开展多年,但广大人民群众包括XX和学校中的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应当在全社会中大力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法制宣传,结合“普九”和司法实践,以各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使XX、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各尽其职,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真正做到依法治教,每个人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作斗争。
  4、净化社会风气,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当今社会非常复杂,社会中各种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各级人民XX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及设施,并对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网吧、游戏室等场所的管理力度,坚决取缔和制裁非法网吧、游戏室;加大普法宣传,使网吧、游戏室的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创造更多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5、强化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现行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权的法规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基作用才会得到体现,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才会得到真正的保护。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是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例外。生活中有许多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不到保护,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过程中就有许多项目是不达标的,可是一些人却视而不见,瞒上欺下,这些都说明了有违法现象的存在,但并没有人因此而承担责任。这方面我国应当学习国外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执法和监督机制,设立必要的检查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检查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状况,并制定检查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与建议情况的程序,通过定期审查监督检查机构提交的报告或进行社会调查,对怠于处理青少年受教育权问题的部门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以此来促进教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总之,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不是单靠一个组织、一个机构或是XX的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只有社会的各个部门和个人,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严格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才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引文注释:
  ①小学思想品德和中学思想政治教材编写委员会,《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思想政治(修订本)》(教师用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第90至91页。
  ②作者:褚宸舸,《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陕西教育厅《陕西教育》,第1页。
  ③同上①,第128页。
  ④同上①,第126页,第128页。
  ⑤作者:王黎,《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要在短期内占GDP4%》,新华网,第1页。
  参考书目
  1、褚宸舸,《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陕西教育》
  2、小学思想品德和中学思想政治教材编写委员会,《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思想政治(修订本)》(八年级(上))(教师用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
  3、小学思想品德和中学思想政治教材编写委员会,《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思想政治(修订本)》(八年级(上))(教科书),人民教育教育出版社,第三版
  4、张海燕,《学生不良行为的产生根源与对策》,《21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央民族大学版,2002年12月第二版。
  5、张呈纬,《贫困地区发展教育的思考与实践》,云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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