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婚姻关系也越发复杂,婚内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尚未涉及,这就使得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

  第1章绪论

  1.1选题的来源和背景及意义

  1.1.1选题的来源和背景
  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观念也发生了改变。婚姻关系变得也越来越复杂,婚内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都没有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虽然对于家庭暴力、虐待等婚内过错行为,设置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是也没有涉及到民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没有涉及。因此亟需寻找婚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以此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1.1.2选题的意义
  探讨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明确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探究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为学理的肯定说填补理论基础,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体系。
  这将有利于保护婚内侵权中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调解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维护社会的稳定。

  1.2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国内研究动态
  近代以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化社会,思想封建落后,男尊女卑的思想占统治地位。男尊女卑,肯定男性否定女性,男女地位不平等。女性在婚后成为男性的附庸,缺少独立的人格,人权低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也在不断进步。在现代民法体系下,结婚的当事人是两个平等的,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的民事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并且真实的时候,才能够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因此主流观点认为,丈夫和妻子彼此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在他们之间可以成立侵权行为,受害方配偶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影响。在本质上,婚内侵权行为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是一样的。所以,侵权方配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免除民事责任。
  1.2.2国外研究动态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上,经过了一段曲折的历史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英美法系,不承认丈夫和妻子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履行夫妻一体主义以及夫妻侵权豁免原则。这些国家不承认婚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早期的英美法系学者大部分都认为,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这就使得丈夫和妻子之间有着共同的目标、利益。由于履行夫妻一体主义,丈夫和妻子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加害行为不具有反社会性,因此夫妻间侵权行为有了阻却违法性,不应该由法律所调整。到了18世纪中期,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可以对妻子的财产损害进行婚内损害赔偿。但是,虽然妻子可以起诉丈夫侵犯其财产权利,但不能起诉丈夫侵犯其人身权利。为什么会这样规定?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以不能产生诉因。除此之外,妻子已经获得了刑法上的足够救济,以及人身保护令、离婚等救济,所以妻子没有理由再获得救济。到20世纪初,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夫妻间一切侵权都可以进行婚内损害赔偿。这样规定,是由于妻子对丈夫可以提起财产侵权的诉讼、违约的诉讼,而不能提起人身侵权的诉讼,显然是不符合逻辑要求的。因此,丈夫也可以对妻子提起侵权之诉。
  大陆法系国家,在对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也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早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夫妻之间相互负有扶养的义务,这一项义务使得受害方配偶的损害,因侵权方配偶的扶养义务而得以抵消,实际上就是不具有损害的结果存在的真实性,损害请求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发生可能性。少数学者也持有另外的观点,觉得配偶双方在婚内产生的对彼此的侵权行为也是能够成立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配偶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的,但是仅仅存在于观念上进行行使损害权益请求权的行为,并不具备实际运行的条件,因为在此情景下的权益侵害属于自然之债,所以只能是观念上的构想。因为夫妻财产关系具有特殊性,从而使得这种侵权的救济图有其表而无法落实。到了18世纪末期,婚内损害赔偿广泛地得到了承认。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夫妻间可以互相构成侵权,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3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观点,通过当前学界对于婚内侵权的不同理解,进行总结归纳,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第二部分是婚内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根据婚内侵权行为的客体不同,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第三部分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两大障碍,其中一个障碍是婚姻关系的存续,另一个障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第四部分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的基础,笔者打算从两方面研究,一方面是理论,一方面是法律,第五部分是提出关于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1.4研究步骤和方法

  1.4.1研究步骤
  首先,查阅与选题相关的资料,并研究分析相关资料;接着,写出论文大纲,最后,完成论文的撰写。
  1.4.2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已有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进行阅读,归纳整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资料,最后分析得出结论。
  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婚内侵权行为进行比较,分析相同点和不同点,最后比较得出结论。

  第2章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观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家庭矛盾日益增多,婚内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在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现在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中一种是反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否定说,另一种是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肯定说。

  2.1否定说

  否定说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不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它的特殊性就在于,丈夫和妻子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使他们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同时,丈夫和妻子互负扶养义务,这就使得,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有了天然的违法阻却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之间的侵权不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丈夫和妻子之间行使赔偿请求权,其请求时间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起主张。支持否定说观点的理由,总结起来,一共有三个:
  第一,婚内侵权属于内部矛盾,内部矛盾只需消化解决即可。婚内侵权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内部矛盾内部解决。如果诉至法院,可能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剧矛盾,破坏婚姻关系,甚至导致离婚,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第二,公力救济没有必要。夫妻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发生矛盾,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极有可能。传统观念认为,夫妻之间的摩擦在所难免,且大多都是小打小闹,危害性小,司法及公权力的救济没有必要。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目前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缺乏可执行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不过是把财产从左手转入右手,失去了赔偿的意义。

  2.2肯定说

  肯定说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侵权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但是夫妻双方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我国法律平等的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在本质上,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与普通的一般侵权行为没有什么差别,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受婚姻关系的约束。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之间的侵权,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离婚不是受害方配偶行使权利的前提。总结起来,支持肯定说观点的理由有三:
  第一,婚内侵权是一般侵权的特殊形式,但是不能因为它的特殊性就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它的特殊性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社会在进步,人类在发展,我国公众的法律意思越来越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夫妻关系的修复和改善,进而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在本质上,婚内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没有不同,单单因为其危害性小,就不需要公权力的救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国法律平等的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司法和公权力救济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我国婚姻法设立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约定财产制的存在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众的法律越来越强,越来越多人支持约定夫妻财产制。

  2.3本章小结

  以前,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婚内侵权行为发生后,大多数人认为,夫妻间的小打小闹是很正常的,婚内侵权谈不上损害赔偿的问题。现在,经济发展,人们思想也在不断进步,对于婚内侵权行为在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议,更多的人开始承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第3章婚内侵权的基本类型

  婚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随之带来了侵权行为类型的多样化。以侵害的客体不同为依据进行划分,婚内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配偶身份权的行为。

  3.1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侵犯配偶另一方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婚内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方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加害行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从而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可以进一步细化分为:基于一般民事权利产生的婚内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以及基于夫妻身份产生的婚内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
  基于一般民事权利产生的婚内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配偶一方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这里的人身权利,是指的是与一般民事主体相同的人身权利。这里的人身权利主要是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其中,家庭暴力是最典型、最常见的形式。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有越来越多因家庭暴力发生的婚内侵权行为的案子得到法院受理,并作出了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例如,2007年12月20日晚上,系夫妻关系的吴某、周某两人,因为一些琐碎的事发生了争吵,接着两个人动手打了起来,在这个打斗的过程中,周某将吴某的右手打伤,经过法医得鉴定,吴某的伤已构成人体轻伤。吴在受伤后,到医院接受治疗,共花了7056.06元医疗费。后来,吴某将此事提交法院审理,法庭经审判后认为被告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周某的犯罪行为也造成了自诉人吴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婚内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其实就是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侵害配偶权益,其行为的主体受到限制,只能发生在夫妻之间。主要包括违背夫妻同居义务、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犯配偶生育自主权。这类婚内侵权行为,在生活中也有诸多的实例。例如,性暴力是违背夫妻同居义务的婚内侵权行为,重婚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内侵权行为,妻子私自堕胎是侵犯配偶生育自主权的婚内侵权行为。

  3.2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

  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丈夫侵犯妻子(或妻子侵犯丈夫)的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婚内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方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加害行为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从而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婚内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进一步细化,分为两种,一种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侵害配偶个人财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侵权行为。这是因为,现实中,我国大多数的夫妻,在结婚后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这一前提下,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侵权行为远远多于侵害配偶个人财产的婚内侵权行为。
  大多数情况下,婚内侵权行为,会同时侵犯人身权以及财产权两种权利。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只侵害财产权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有。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方式有很多,比如,不合理的大额支出。

  3.3本章小结

  以侵犯的客体的不同为依据,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其中,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基于一般民事权利产生的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以及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侵虚构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

  第4章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障碍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婚内侵权案件有不同的审理,很多时候,受害方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受害方配偶的权利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很好的受到司法救济。总结起来,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障碍主要有二:一是婚姻关系存续,二是婚姻财产制。

  4.1婚姻关系存续的制约

  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内侵权行为,实质是配偶一方因为一定过错,而加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财产的违法行为,使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见,婚内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虽然,婚内侵权的主体是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但是不能因为主体的特殊就免除责任。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前者与后者并无冲突。换句话说,离婚损害赔偿不排斥婚内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另一方的侵害时,受害方配偶可以选择婚内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选择行使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

  4.2婚姻财产制的制约

  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因此,只能适用在结婚后。婚姻财产制设立的的原因,就是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丈夫和妻子双方的合法的财产权利。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一种是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一种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只有侵害方的个人财产可以对受害方配偶进行赔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赔偿。这样从理论上看的话,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提供可供执行的物质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情况下,约定财产制形同虚设,夫妻间的财产共有,没有个人财产可言,这就使得,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权利,在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加害人没有个人财产可供赔偿。
  婚姻财产制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影响深刻,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配偶赔偿请求权实现的障碍也并非难以攻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

  4.3本章小结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是要经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期间必定要面临很多的障碍。只有在过程中,解决掉这些障碍,制度才有可能建立。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的障碍,归结起来,一共有两大个。一个是婚姻关系存续,另一个是婚姻财产制。只有解决掉这两个障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可能建立。解决这两个困难,对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

  第5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础

  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婚姻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了,婚内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可是,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填补法律漏洞,势在必行。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一定的基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不例外。谈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势必会谈到这个制度建立的基础的问题。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础主要有两方面:理论基础、法律基础。

  5.1理论基础

  理论上看,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基础有三个:首先是夫妻间人格独立;其次是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最后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5.1.1夫妻间人格独立
  近代以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化社会,思想封建落后,男尊女卑的思想占统治地位。男尊女卑,肯定男性否定女性,男女地位不平等。女性在婚后成为男性的附庸,没有独立人格。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因为缺少独立人格这一个基础,而无法实现。
  经济在发展,人们思想也在变得先进。我国的现行法律承认丈夫和妻子人身关系平等,同时,承认丈夫和妻子人格相互独立,这奠定了婚内侵权发生后侵权方承担责任的基础。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两个具有平等的并且有着独立的人格的民事主体,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只能是在双方表示真实并且一致的意思的时候。对外关系上,丈夫和妻子可以看作是一个整体,对内关系上,丈夫和妻子是相互独立、平等的主体。现行法律下,我国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具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在人生关系上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之间发生侵权行为,那么在本质上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没有不同。受害方配偶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侵权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5.1.2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宪法》第33条第3款,从宏观上,确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有利于保护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婚内侵权的当事人,首先作为国家公民,作为自然人,社会人,其人权受到法律保护。人权的内容包括安全,平等,自由等权利,也包括诉讼的权利。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不仅是宪法精神,也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道理、原则。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维护和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人权,充分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
  5.1.3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婚姻法的指导思想,贯穿婚姻法始终,是婚姻法运行和运作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婚姻法的本质和特点。婚姻法在运行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等指导精神。婚内侵权行为,并不是个人私事,不能完全内部消化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对于婚姻关系中受害方配偶提供了司法救济,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否定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显然背离了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不利的影响。

  5.2法律基础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一个是我国立法不排斥婚内侵权,一个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约定财产制。
  5.2.1我国立法不排斥婚内侵权
  《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条规定说明,加害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的,民事责任并不能因为刑事处罚而免除。对于一些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的行为,如重婚罪、因家庭暴力发生的故意伤害罪等,加害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条规定的适用主体是我国公民,没有将夫妻排除在外。所以,这类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的行为并不能因为婚姻关系存续而免除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因务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这些规定显然是适用于所有公民,没有排除夫妻。夫妻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民法的规定对于婚姻法中的问题同样适用。尽管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将夫妻关系排除在民法调整范围之外。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当中,配偶一方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5.2.2我国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约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约定财产制的存在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物质基础。
  我国《婚姻法》建立了约定财产制,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
  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承认的夫妻双方的独立的财产权利,这里主要是妇女的独立财产权利。该规定使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有了可供执行的物质基础,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再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阻碍。
  为了保护我国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的财产权利,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将约定财产制,落实到现实生活中,非常有必要。

  5.3本章小结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着多方面的基础。理论基础有:夫妻间人格相互独立;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基础有:我国立法不排斥婚内侵权;我国婚姻法设立了约定财产制。

  第6章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建议

  我国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通过研究分析,能够看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必需的,这是符合婚姻法发展规律的。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更好的健全我国婚姻立法,维护丈夫和妻子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内部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了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6.1完善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婚内赔偿缺少了可供执行的物质基础,受害方配偶的权利常常难以得到救济。所以,完善夫妻财产制,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实行奠定物质基础,是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发不断发生变化,现实生活中已经有夫妻开始实行约定财产制,尽管占少数,但这是司法实践的重要进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法律觉悟,倡导公众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提供物质条件。
  当然,如果丈夫和妻子在结婚后,实行了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侵权行为,也并不是没有任何救济的方法。
  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财产分割,该条规定了共有人在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对于重大理由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法律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属于重大理由之一,适用于该规定。
  如果夫妻之间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在发生婚内侵权行为时,受害方配偶在主张婚内赔偿的同时,可以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作为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

  6.2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并不排斥婚内赔偿,但是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婚内赔偿。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明文将时间限定在离婚时,但是这并不能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提供民事上的救济。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重婚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民法上,对于这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侵权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就使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所以,以立法形式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为婚内赔偿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要以相应的法律为支撑。具体操作上,婚姻法中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从而时婚内侵权行为的索赔得到法律保障。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其以婚姻法为主,其他多部民事法律相配合的立法体系,填补法律在婚内侵权这一问题上的空白,使得夫妻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具体操作上:
  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婚内侵权,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夫妻关系而免除责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侵权行为的,受害方配偶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在《侵权行为法》中,将婚内侵权纳入到一般侵权行为中,规定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本质相同,婚内侵权人与一般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物权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的规定,明确重大理由包括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6.3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我国在婚内侵权的救济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所以,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于司法救济也要重视起来。
  在司法救济方面,主要是体现在举证责任的归责问题上。在现代民法体系下,一般情况,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由于婚内侵权诉讼当中,主张权利的,往往是处于婚姻关系中弱势地位的一方,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提供配偶侵害自己权利的证据。除此之外,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遭受了严重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配偶还要忍着精神上的压力,去寻找证据,证明侵害方的过错,对其会在精神上造成更大的痛苦。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婚内侵权的举证责任应该实行举证责倒置。
  根据我国的民诉法第6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因为有特定的客观原因对于自己不能收集证据的时候或者是当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这种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收集证据。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在婚内侵权案件中。也就是说,在婚内侵权案件发生时,当被侵权人收集证据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确实需要这个证据时,法官可以依照职权进行调取证据。这是因为,在婚内侵权案件中,受害方配偶往往在家庭地位中处于弱者地位,当受害方配偶由于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直接证明侵权人的过错的时候,则由侵权方配偶对于侵权进行抗辩,假若侵权方配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就要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说,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非常有利于维护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当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

  6.4本章小结

  我们已经知道,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十分必要,那么如何构建?本章主要是笔者提出的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两大障碍,即婚姻财产制的制约和婚姻关系存续的制约。

  结论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婚姻关系变得复杂多样,家庭内部难免发生矛盾,导致了婚内侵权行为日益频发。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成了婚姻法不可避免的问题。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的法学理论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现行立法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立足这些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地完善在婚内侵权问题上的民事上的救济。这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需要国家的立法支持,也需要被侵权人加强自己的维权意识,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这也有助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行。虽然,笔者对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也只是停留在理论方面,还需要大量的社会实践工作的开展,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路才刚刚开始,路还很长,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根据我国的国情,理论联系实践,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体系。笔者对相关知识的研究不够全面,不够深入,理论水平相对有限,本文还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恳请诸位老师包涵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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