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暴力侵权责任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5G等通讯技术迅猛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在网络高速发展的同时,衍生出来另一个现象——“网络暴力”。“网络暴力”隐藏在发达的网络技术底下伺机而动,负面影响极大,甚至从虚拟网络波及到现实生活,危害到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更加严重的是还会损害到人们的心理。“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兴词汇,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解释描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使得在对其进行追责时产生一定的困难。“网络暴力”是以虚拟网络为媒介,施暴者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诽谤性和煽动性的图片、视频、言论等针对某人某事进行评价,恶意中伤他人,对受害者的声誉、精神和权益造成损害。“网络暴力”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以语言为工具的网络暴力,另一种即为泛滥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虽然是在虚拟空间发生的,但是也带给受害者许多的负面影响。本文从网络暴力的成因及其现状入手,通过“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我国“网络暴力”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的法律见解及改进措施。除了绪论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先分析“网络暴力”的背景及其意义,查出这种伤人于无形的成因是什么,方便对症下药;第二部分界定“网络暴力”的含义,研究我国相关的“网络暴力”侵权的案例,将网络暴力侵权和传统的侵权作比较,结合“网络暴力”的特征指出其突出问题及在现行法律规制下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研究国内外“网络暴力”侵权立法现状及其规制,从而提出相关的法律参考意见;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缺陷提出一定的建议,从侵权行为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面着手,以便更为全面地预防和抵制“网络暴力”。

关键词网络暴力 改善措施 侵权责任

 第1章 绪论

  1.1网络暴力的背景和意义

  1.1.1网络暴力的背景

互联网迅速发展,截止2019年6月,全世界网民人数已经超过了全世界总人口的51%,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现在电脑和手机已经成为人们交流的主要平台,成为人们日常获取信息的渠道,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方便同时,出现了网络这一法外之地,使部分使用者频频遭受到来自网络的负面影响,“网络暴力”随着而来。它虽然没有锋利的刀刃,却能伤人于无形,使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胜其扰,甚至于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

 1.1.2规制网络暴力的意义

网络无疑是信息化时代的象征。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电子信息网络在世界范围内飞速发展,它大大改变了人类活动的时空界限,把人类从物质空间发展到充满虚拟色彩的网络空间,并卷入新的文明网络社会。不仅享受了网络空间的神奇,还形成了网络舆论市场。在这个网络平台上,从家庭琐事到国家政策,都可以浏览判断和讨论。在网络上,由于媒体的匿名性,网络舆论批评者的隐私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得到最大化。现如今“网络暴力”日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互联网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介给传统媒体带来不少压力,正是由于网络言论不受约束,网民们评价某人某事的时候会带上自己的不理性的情绪,对当事人以偏激的言辞来进行评论,夸大了事实,网络变成了个人意志情绪表达的工具,网络暴力就逐渐形成了。网络暴力侵权频频发生,事后却极少有人关注到当事人会受到伤害,这种侵权行为给法律带来极大的挑战。现行法律法规出现了诸多不适应的地方,一些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在应对网络侵权行为时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同时, 鉴于互联网法律问题的不确定性,即

是在互联网非常发达的欧X家, 迄今也没有一个与网络监管系统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供借鉴。如何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很有必要,能促进互联网健康和谐的生态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同时也为众多网民提供了保护,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真正的有法可依,阻止和预防网络暴力侵权事件再次发生,本文所写的意义就在此。

 1.2文献综述

谢艳霞在“网络暴力”规制研究一文中对于什么是“网络暴力”做了定义,结合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国内法律的欠缺,提出了“网络暴力”公益诉讼的设想,针对《侵权责任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提供网络用户侵权人真实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负全责,而不是只是付扩大部分的责任。

郭俊在网络暴力侵权规则探究一文中提出要采取以法律控制为主的多元管理手段,针对现行《侵权行为法》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实行后台实名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而构建完善的网络暴力规制体系。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对专著、期刊以及互联网等方式查阅、收集、分析和整理文献,通过对文献的研究,了解我国网络暴力侵权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通过研读相关资料,综合分析我国网络暴力侵权的突出问题以及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

(2)案例分析法,节选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评价,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已经发生的案例,从案例和现有法律中找出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为网络暴力侵权的法律法规修订提出参考意见。

(3)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国内外网络暴力侵权的发展状况和趋势,比较国内外关于网络暴力侵权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和国情,对国外已发生而我国尚未发生的由网络暴力侵权引发的纠纷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1.3.2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从“网络暴力”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形式下手,把传统暴力和网络暴力区别开来,分析国内发生的案件总结网络暴力的特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网络暴力侵权的相关法律,使得网络生态建设更加和谐健康。

第2章 我国网络暴力侵权的相关案例及其突出问题

  2.1网络暴力的含义

暴力是指展现出来的力量,当双方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来调节彼此的矛盾时,使用强制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称为暴力。强制手段通常是违法的,侵害到他人的身体、财产和精神等合法权益。网络暴力是一种无形的伤害,侵权人用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辞中伤他人,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网络暴力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语言作为攻击他人的工具,二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借助百度、谷歌之类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通过匿名知情者自愿提供的信息,达到查明身份和获知真相的目的。网络暴力打破了道德底线,违法行为也随着而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侵犯了名誉权、隐私权等,需要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因此,通过实践分析来看,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学术界对于网络暴力的研究较为全面,但对“网络暴力”的具体定义仍然尚未达成共识。结合学术界的众多理论和实际案例,笔者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是以互联网作为平台,手机电脑等移动设备作为载体在网络场域里用侮辱、谩骂以及披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恶意中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甚至实质性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2网络暴力的侵权范围

  2.2.1网络暴力侵犯名誉权案例分析

演员张天爱,原名张娇,多年来遭受到不少网络暴力,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天爱将共同经营公众号的两家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决发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 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娱记说”,法定代表人张荣翠,这个公众号多次在文章中捏造与张天爱有关的不真实内容,未经当事人同意使用其四张照片,这些文章一经发表,即被大量阅读、评论及转载,使得广大网民信以为真并引发了广大讨论,使张天爱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判决张荣翠自判决之日十天内,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澄清事实并公开对张天爱赔礼道歉,道歉持续时间至少要达到三十日,赔偿张天爱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费、公证费共计2.9万元。法院对于此案的一审判决中,将其定性为侵权案件,判定此案主要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微信公众号散布谣言并对当事人的声誉造成侵害,影响极大,当事人因此遭到了经济损失。此案虽然简单却极为普遍,可以总结此类案件的共性,为日后的同类案件作借鉴。

 2.2.2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王菲案”是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作为“2008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引起人们的注意。2017年12月29日,姜岩从家中跳楼自杀,其同学张乐奕发现在网络上发现姜岩生前注册了个人博客,博客上记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姜岩诉说自己发现丈夫王菲有外遇,自己多次挽回这段婚姻都没有结果。后来被其他网民看到转发至其他不同的网站上去,引发了广大网民的同情。网民们想为姜岩讨个公道,根据姜岩在博客上写下的关于王菲真实姓名和照片,对王菲发起“人肉搜索”曝光了他的个人信息,发起了“网络追杀令”,甚至有网友跑到王菲及其父母的住所,在门口墙壁刷写“血债血偿”之类辱骂性的标语,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2008年3月,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网”等三家网站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要求赔偿13.5万元,指控网站没有保护好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使其名誉权和隐私权遭到侵犯,使得众多网民发表了很大具有侮辱性的内容。最终案件以原告王菲胜诉告终,法院判决被告张乐奕、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内容,并在网站的首页刊登道歉函向原告王菲赔礼道歉,同时对原告王菲做出损害赔偿9361元,天涯网因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害扩大,不用承担责任。国内发生的类似于“王菲案”的事件不在少数,比如2006年发生的“虐猫”事件,2007年发生的“很黄很暴力”事件,王菲却是第一个将“网络暴力”诉至法院的人,这次事件引起很大的轰动,很多人都认为王菲不会胜诉,“人肉搜索”不违法,“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兴名词进入大众的视野,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来人们对于网络暴力的认识不足。多数网民认为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实现言论自由,起到监督的作用,没有意识到自己超出一定的程度之后所带来的后果。后来相继发生的类似于“网络暴力”的事件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不少人渐渐意识到这种无形的软暴力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

 2.3网络暴力所造成的突出问题

根据实践中发生的网络暴力侵权事件,网民们不辩真假,盲目跟风,键盘侠躲在屏幕后面恶意揣测他人,在网络上不会有人知道自己是谁,可以为所欲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以制裁他人,甚至可以将自己的情绪发泄在别人身上,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辞攻击别人,自己赢得快感。由网络暴力的定义可知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以恶意带有侮辱诽谤性的言辞作为攻击武器,具有诽谤性,侮辱性,攻击性;二是属于群体性的恶意,具有从众性;三是以扭曲的是非观,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制裁他人,具有盲目性;四是网民躲在屏幕后面,不知道是人是狗,具有不确定性。

 2.3.1侵权人认定存在困难

网络暴力侵权的发生总会存在一个或者多个行为主体,只有确认了侵权人即责任的承担者才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暴力”的侵权主体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但是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因其不确定性很难认定具体的网络信息内容的使用者。

2019年12月底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在2020年3月1号正式实施,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规定有了更为清晰的阐述。《规定》中明确网络信息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xx、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我国已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但在实践中未能做到全面推广,很多网络信息服务生产者也没有按照规定执行自己的责任,尚无成效,使得大多数的网络信息使用者身份仍无法确认,给确认侵权主体增添困难。

 2.3.2 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

“在一定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没有对对方的权利和利益予以必要的尊重,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他将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就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须与侵权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所导致的影响相当。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形与哪类责任形式相当,这些责任方式是否要合并或者单独使用并未有任何规定,有待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进一步说明和指导。

第3章网络暴力侵权的特殊性分析

  3.1网络侵权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殊性分析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一个具体事件中行为人承担责任依法所具有的条件。网络暴力具有侵权性质,遵循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包括了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网络侵权是侵权行为的特殊表现,《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七种特殊主体责任,其中就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责任的主体包括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全体公民。

1.侵害行为。每个侵权案件都有一个或多个的违法侵害行为的存在,这种行为造成了客观存在的后果,即主观的想法未付诸行动的并不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网络暴力侵权事件中可以分成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两个主体,根据他们特性不同要分开进行分析。

网络用户是指以互联网作为平台,利用信息网络在虚拟空间里获取信息来

满足自身需求的个体或者群体。在网络暴力侵权事件里既有网络信息最初发布者又有传播者。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又分为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网络暴力侵权事件最先是由网络信息发布者引起的,肆意在网络上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恶意中伤他人,披露他人隐私,或是虚构事实,给他人造成困扰。网络信息发布者这种侵权行为属于作为侵权,有客观行为存在。网络信息传播者、评论者是网络信息发布者发布网络信息之后,由网络用户根据的自己的判断和意愿进行评论或者传播的。如2007年发生的“很黄很暴力”事件,一名学生在接受采访时用“很黄很暴力”表达了自己对于图片的看法,遭到网民的肆意的人身攻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不作为主要针对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法定义务,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及对网络用户任意发布的涉及个人隐私等侵权内容的消息监督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以不作为方式成立侵权,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网络信息使用者如果在通知删除相关侵害链接的时候不删除,也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2.侵权人的过错。过错是侵权人的主观方面意识,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对侵权责任的判定,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用户在网络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和保密义务,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审查不足就传播信息的过失。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在于被侵权人的信息已经在网上扩散,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而放任不管或是已经知道侵害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故意,主观方面存在过错。网络信息服务提供也有维护网络监控安全、监管信息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造成网络使用者受到侵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损害后果是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对被侵权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与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法律只是一种救援手段,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达到救济的必要程度时,就没有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伤害也要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凭借主观臆造。在网络暴力侵权中一般损害物质与精神层面,主要对精神层面的影响居多,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带来精神损害,有时也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比如明星因为声誉受损,导致商家终止与其合作带来的财产损失。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犯隐私权的后果是未经同意使他人私人信息曝光,为公众知晓。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里面并没有对隐私权的内容进行规定,但是最高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要保护隐私利益。

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存在法律上意思上相当的因果关系。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两者有必然的联系,没有发生这种侵害行为,也就不会产生损害后果。有其因必有其果,在这里有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两个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3.2对网络暴力侵权规制的障碍

  3.2.1 侵权主体隐秘性且责任承担不明确

侵权主体可分为网络使用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比较容易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使用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如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连接等必要手段停止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手段,放任其继续扩大损害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传统暴力通常都发生在现实世界,网络暴力则发生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被害人可以根据侵害情况获知侵权人的大致范围或是准确对象,但网络暴力侵权的行为主体较难确认,有时候涉及人员甚多,难以排查出来。在网络上网民多匿名发布言论,与别人交流,只要网民们不想以真实身份进行活动,就可以使用虚假的信息进行注册,从而掩饰自己。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大部分主体很难确认,范围太广,加上网络这一特殊环境,往往很难找到具体的侵权人。

 3.2.2 侵权结果难以确定性

传统的语言暴力侵权往往是以传统媒体作为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的媒介,借助报纸、书刊等,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需要经过审核才能发表。网络暴力突破地域的限制,凭借电脑、手机等移动端可实现即时发布,直接面对全球网民,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与评论者,只要按下鼠标就可以很迅速的传播出去,流传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侵权结果难以估计。

 3.2.3 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传统暴力的发生范围较小,损害结果相对固定,可以确认其中的因果关系。网络暴力发生的环境较为复杂,网络的匿名使得侵权主体得以隐蔽起来,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在网络上流传迅速,牵连甚广,既有网络用户也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主体的复合型和责任形态的复杂性致使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3.3 网络暴力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要依法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表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规范,对侵权公民的行为加以正确的指引和对被侵权人的法律保护。2017微博用户陈某在其账号上发表内容与彭于晏和一名男子的亲密关系有关的文章,并在文章中写彭于晏被潜规则,又被某饮品公司转发,以双方对话的形式发表到某应用软件上,后陈某又单独一语言形式将改信息发表在某音频网站上。关于陈某所发布的彭于晏与一男子关系亲密、靠潜规则才拿到代言的内容已被彭于晏的工作人员发文澄清,因为这次谣言造成彭于晏工作受到影响,遭到了经济损失,侵害其名誉权。彭于晏将陈某与某音频网络公司、某饮品公司、某视频APP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和其他两个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删除相关不实内容并向彭于晏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由此可看出网络暴力侵权有以下几种民事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时,可以向法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在收到通知时必须停止其侵害行为。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最为基础,能够及时停止侵害行为,可以阻止影响的扩大。只适用于侵害行为还在发生的,如果不停止侵害,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没法适用,遭到的损失也难以估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其声誉和名誉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行为人在侵权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公开承认自己行为的过错、澄清事实,以尽量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影响,使其恢复到未实施侵权行为之前。赔礼道歉,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造成不好的影响,对当事人表达愧疚,承认自身错误。但是在民事侵权责任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法律赋予其强制性。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公开向受等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用以保护受害人的人格的责任形式。(4)赔偿损失。对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都应该依法得到赔偿。但是身体上和心理上的赔偿标准又不是一样,网络暴力去以侵害心理状态为主,应赔偿精神损失费,而身体上的表现为财产的损失和对生命的危险。

第4章 网络暴力侵权国内外立法现状

  4.1 国内关于网络侵权暴力的立法现状

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只规定了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和惩罚,很少涉及对网络用户的保护。网络暴力所侵犯的对包报考但不限于民事权利中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其中网络语言暴力侵权侵犯的客体为人格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侵犯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有相关规定,比如在《民通意见》第140条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但是这些基本上都是适用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对于网络语言侵权来说在程序上并不是太适合。因为实体法中存在欠缺,不能为网络语言暴力侵权提供法律支撑,使得在现实中对网络语言暴力侵权的事件难以寻求司法救济。

 4.1.1侵权责任法

从“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可知, 在“网络暴力”侵权案件中,网络用户经常会采用泛滥的人肉搜索手段,在网上曝光他人的私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2010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正式把隐私权作为公民个人的人身权益纳入法律规定,作为规制“网络暴力”最直接有力的法律依据来规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同时,该法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的形式,具体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网络暴力”侵权案件中,由于其侵犯的客体多为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较少,对于责任承担行式,多数情况下均会涉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四类,而且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得到精神损失费。

 4.1.2《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2019年12月,《规定》发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3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规定》中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xx、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大部分网络暴力的被侵权人难以获得精神赔偿的,据此可以考虑在网络侵权的司法实践中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对于网络运营商也是如此,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有所涉及,仍需要进一步出台与之有关的司法解释来完善网络服务提供的具体的侵权责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4.1.3网络暴力侵权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网络暴力”进行定义,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集化”现象促成了网络暴力。传统媒介的守旧性使公众言论渠道单一, 而网络的匿名性使公民获得了极大的言论自由,互联网成为公众一个自由发布信息和表达意见的平台,使得公众的有了自由行使自己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比起以前传统的方式方便了很多。人人都能也有发表言论的话筒,发表自己的意见,实行自己的监督权。但是互联网的隐匿性造成了人人在发表言论的肆无忌惮,没有人会知道是谁躲在屏幕后面发表言论。以暴制暴的行为有时候也是不妥当的,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戒还是要以法律手段为准则。网络暴力的认定过程没有办法依据现有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侵权主体的隐蔽性难以认定侵权主体。与此同时,需要对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权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的现象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以此来进一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出台了一部名为《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对侵权案件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基础性规定。

4.2 国外关于网络侵权暴力的立法现状

  4.2.1X

X目前虽然对网络暴力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对“网络暴力”仍然没有清晰的定义。网络暴力的表现方式在X分为网络欺凌、网络跟踪、网络骚扰三大方面。X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关乎名誉侵权的行为没有尽到所应尽的合理监管义务,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无论网络服务站是否尽到监督规范义务,都应当承担责任。(3)不承担责任或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的可依承担极小部分责任。疏忽责任原则较为适用实际情况,太过于严格反而会阻碍互联网的发展,太过于松散又容易让人钻法律漏洞,不够完善,起不到保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借鉴疏忽责任原则来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营造一个更好的网络环境,预防规避网络暴力事件。

 4.2.2日本

日本自2002年2月实施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法》,其中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上责任的认定于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法庭如认定网络信息发布者和被侵权人均用对等的言论手段进行辩论和对抗,就有可能认定网络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不违法。其中第3条规定互联网公开的个人信息如果造成侵权的话,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信息的发送在技术上采取了阻止措施,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1)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通过本网站发布的信息侵犯了他人权利,(2)有足够的事实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知道通过本网站发布的信息侵害到他人合法权利。第4条规定如果发布的侵权信息对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明显影响或者被侵权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公开发布信息者身份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公开其保存的网络信息发布者的地址,通讯手机等个人信息。如网络言论的措辞没有过于激烈恶劣的,网络管理者和提供商均无需承担责任。

 第5章 对网络暴力侵权的立法建议

  5.1 加强对侵权主体的追踪

针对网络暴力的特殊性,网络用户的隐蔽性,应该继续推进网络实名制,将实名制彻底落实,同时应该规定网民的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使用网络。网络信息提供者负有监管网络信息的责任,对他人的信息泄露负有责任,网络信息的最初发布者、传播者和评论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对其侵权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需要考虑是否为最初信息发布者,或是信息传播者,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故意,最初信息发布者没有存在侵权故意,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是可以证明最初信息发布者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初信息发布者和网络信息传播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判断两者存在故意,往往在实际生活很难认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自己监督管理的义务,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仍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扩大的损害部分需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2 完善网络暴力侵权责任承担

我国目前虽然出台新规定,还是不够完善,没有完全保护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先对“网络暴力”做一个明确的定义。虽然网络暴力侵权是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民事侵权,由于网络暴力环境的复杂性和主体的复合性,应该区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就责任承担方式上,除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四种形式外,还应该增加对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这种形式。不排除有受害人因为网络暴力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可以以受害人遭到实质性的物质损害且是有暴力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为判断标准。

结语

在现在这个数据时代,互联网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每个人或多或少在网上遇见过“网络暴力”,可能是被别人损害在到合法权益,也可能无意中跟着别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站出来发声的,不应该去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遇到他人遭受网络暴力时也应该挺身而出,在上网期间要文明和谐与其他网友相处,也应该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保持理智不盲目跟风。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 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 根据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 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 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基点,不断地做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制,促使我们的社会国家更加文明健康。

参考文献:

[1]谢艳霞. “网络暴力”侵权规制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2] 贺芳卉. 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9.

[3] 朱玓.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以“人肉搜索”为研究对象[J].社会中的法理,2010(01):88-105.

[4] 刘伟航.网络暴力不能为所欲为,遇“网暴”如何以法维权[].2020

[5] 赵新乐. 守住底线是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关键[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03-05(001).

[6] 王小江,苟晴薇.网络暴力的侵权行为分析[J].知识经济,2007(12):21+23.

[7] 孙丹.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8] 赵新乐. 守住底线是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关键[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03-05(001).

[9]练志良.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02):111-114.

[10] 魏燕. 莫让网络暴力成为新“疫情”[N]. 海南日报,2020-02-08(A04).

[11] 殷骁. “人肉搜索”,违法不可为[N]. 安徽日报,2019-12-31(005).

[12] 郑淑珺.网络欺凌的成因剖析与规制手段[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20,36(01):88-92.

[13] 韩景芳.日本如何应对网络名誉侵权——名誉权案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J].编辑学刊,2011(02):54-57.

[14]常文倩.新型社交平台下的网络侵权行为——以高校热门的“表白墙”为例分析[J].法制博览,2020(06):47-48.

[15]马寒霜.简述网络暴力现象及自我反思[J].新闻研究导刊,2019,10(23):96-97.

致谢

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感谢四年来老师们的悉心教导,老师们的实践经验让我受益匪浅。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对我的指导,在准备论文的过程中不只是在论文的格式上对不厌其烦地指导我更正,还在论文的内容上给我指导分析,让迷茫的我开始有了写作方向,使得我的论文可以顺利完成。感谢每个帮助过我的同学,支撑我学习的家长和朋友,希望我以后可以更加努力地对待生活,不断进步。

试论网络暴力侵权责任

试论网络暴力侵权责任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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