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种独立于一审的诉讼程序,其的优点在于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之时,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启动诉讼程序,而在逐日变化进步的社会,民事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而设置简易程序,也可以消除诉讼的拖延,更加节约司法资源,更助于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快速的保障,因此它的价值体现在实际运用之中更加讨人喜好。简易程序之方便是相较于其他诉讼程序的启动,才使得它看似更加多的优点,但是民事诉讼的大众化的体现,日渐变得频繁,节约诉讼资源更是越来越重中之重,但是出现了节约诉讼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并非想理想之中,或许在相较于2015年之前,它便得更加便利,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仅仅是相较之前,稍微进步,但是实际上在现实操作之中依旧会存在着不完善,也亟需在立法构想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再加以进步改良,此类并非美中不足,而是属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必须。
[关键字]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践操作;问题与制度的完善
A.研究意义
“老百姓,更重要的是要一个合格的解释,和一个合理的道歉,诚恳的再见!”此话是一位没有文凭,又不认字的老人所说。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在字典中,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法律详细地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者禁止做什么。
在社会的发展中为何要相信法律,为何要承认法律,为何要遵守法律?因为人们更需要的是法律的保护,法律是人民的最后一个能够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的最后一个依靠。这是历史,也是人们割让自己的权利而创造出的最好的盾牌。
在社会发展以来,法律一直承担着维护正义的象征,无论是在刑事,行政纠纷当中。有一些老百姓一辈子都有可能不触碰到,此两类法律。但是几乎每一个公民都会在社会触碰到民法!
民法心系与民,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朴实无华。简单明了,就连刚出生的孩童都能够拥有其相对权利。但是民法,是以人民为主的法律,心系与群众,来自于民,归于民群。老百姓的需求和民法的发展为正比,更有超出之能。
可是在当今社会更快速发展,虽然法律与时俱进,但是因为立法过程的存在,世间活动的沉淀,总会滞后与现实社会。而滞后的法律与现实社会的冲突,积少成多,更因为科学经济发展的快速,引起的涟漪却变成了骇浪。日渐堆积而让程序上形成的压力,渐渐被挤压进了群众的生活保障。人民生活的保障,若连基础的权利都无法快速高效保护,那么谈何法律?如何叫人心系于法,真正让人做到有法可依,让人相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三者,缺一都能让人民丧失应有的信任。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意义及其区别
所谓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它的特征区别于普通程序,是情节轻微、条理清晰、认定事实清楚除使用普通程序之外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审判程序。它独立于一审程序,也并非普通程序的辅助程序。具有启动方式便易,高效处理。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要求解决矛盾纠纷。它能在保护当事人陈述意见切更加比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或者传达诉讼文书。独任审判且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开庭审理阶段与顺序进行灵活调整,并且在应当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结,此外可在当事人同时到庭的情况,直接进行开庭调解。
二、对于现今民事诉讼程序的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的繁杂性,又被笔者称为门槛性。
在如今社会在伟大的领导人引导,大力普法,加强执法力度,我们能够安心的被法律滋养成长,所现在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手段的公民是飙高上升。但是在明文的规定之下,事实清楚与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虽然按照明文的字面意思,但是不代表在现实中能够简单地申请并启动。那么如何启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简易程序使用的法院一级案件范围,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第二款增加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款。此两条法律规定了如何启动且在哪启动。但是问题出在,并非所有的人,都为专业的法律人。排除掉专业的法律人士,我们不可能忽视其他拥有一定知识储备的公民,也更不能忽视那群目不识丁的公民。
模糊的适用条件,不明确的界定标准。看似简单明了但是在实际操作,如何让人揭示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三个适用条件?这种条件的存在其看似清楚实则非常模糊,在这种标准界定下,一定程度会导致简易程序的混论,更会造成司法不严谨不公正,公民权益遭受到侵害。再之,从适用法院的角度来看,似乎基层法院的分布广,数量多,适用简易程序方便了人民群众维护权益的起诉以及应诉。但是除了专业法律的人,所有的人民群众大部人都是将人民法院的基层中高等法院都看成了解决纠纷的理想地,但是在法律之中仅仅将降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作为适用对象,这并不可能做到能够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公正于民的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即使在现民事诉讼法规定之中有规定双方能够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虽然给予了当事人程序的选择,但最终是否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也是有法院来进行判断决定,这虽然扩大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也并非完全满足了公民需要。
而一个人在社会被抛弃,并非是在社会无恶不作而被人唾弃,也并非无孙无子被周遭人所遗忘。而是在面对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连基本的维权手段都无法保障。且提及过的目不识丁之人,并非法律灰色地区,也非无法维护的借口。法律的执行力有了,那么更加需要的是引导性,保护弱小的工作,不是给予人民英雄,给予社会中的滥好人,而是切切实实的应该落在各种机关的肩膀上。而其中司法机关的重要,无需多言。如果连法律都放弃和引导他们,这最后一道防护,最后一座堡垒都无法保护他们仅存的权益,则会实在让人寒心。而其中问题依旧在现实中,为了让其启动简易程序,让一个目不识丁的人,让他们去填表,让他们去排队看视频,让他们去学习普通话,让他们再加以系统学习一套现代法律然后启动更加不符合现实。
那么此时又牵扯到第二个问题
(二)法院程序的消极性,又被笔者称为无助性,或称白费性。
如果老百姓仅仅通过广播,收音机,新闻等对法律的宣传及弘扬,让老百姓第一次走进法院,第一次想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大多数老百姓都会放弃。笔者并非指90年代之前,更是认为如今2020年的现实,让一位专业法律且从未实操过的法律人,第一次去实操法律也会进入无法启动的简易程序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当中,科技并非发达到能通过脑电波传达而启动,纠纷的调解,或纠纷的裁判。而大多数是通过人工进行法律服务。而人工服务则会出现,交流障碍,就是人类的情感性。服务人员可能会因为长相而对当事人更加热情或者冷淡,也会因为当事人并无法正常用普通话或者更加流利流畅的表达当事人诉求而感觉到烦躁。所以出现踢皮球现象更是在所难免,且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上级的法院,都有着各种人员心理压力。无论是前台文员文秘,还是后勤的XX员,法官助理,法官。都顶着相应的工作压力。不讨论工作人员生活压力,因为生活压力并非让消极性出现的理由,更不是藉口。
因为无论是在发达的城市,还是偏远的农村,大多数基层法院的位置并非在市中心,也不是在一个显眼的地方,而是在人口稀疏,交通并非方便的地区。除非当事人住在法院,或者在法院附近。不然到达法院的时间且正常启动简易程序的申请都为1至2小时以上。对于专业的法律人,可能早已知道程序的流程必须使用的时间。但对于一般的人民群众来讲,这便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况且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在现实实践操作之中,法官也会遇到一种相同问题。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时由专门的简易法院和法官管辖的。但是在伟大的中国,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一个法官需要同时承担审理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双重任务,久而久之就会出现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化,或者普通程序逐渐简易程序化,这类现象的出现。是对严谨的法律要求的一种侮辱,更是对立法的一种蔑视。因为是法律跟不上了社会的变化,还是社会衔接不了法律的制约。其状况出现的随意转入,非正当及不安定的情况。简易程序的便捷性就直接未能得到体现,且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也受到影响,更加严重的情况也便是原本具备的公正性会变得荡然无存。如果原本的基本权益却得不到司法承认及其保护。那么启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就为无用,白费。全部的精力与其放置在公力解决,还不如私力解决,从而,会出现一而三,私力维权的出现。私力维权虽然是属于社会正常现象,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社会之中有戾气深重的人,如果大多数都是为私力救济,也会逐渐倾倒式让人觉得强健体魄能够更加效率的解决纠纷。那么如果出现此等现象,是否更加应验了丛林模式的,变成了一对所有人,所有人对所有人法律矛盾现象。
程序的门槛性,程序的无助性的解决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万无一失?答案当然性为否,因为人类是感性的动物,每个人都会拥有其专属的所见所闻所感,他们拥有着自己理性的判断,更会在事件纠纷的浮出,而出现自己感性的判断。正因为人类是感性的动物,所以法律更不能存在着感情,法律更应当地铁血无情,那么法律仅存的温柔会出现在哪里?理所当然的灰在法律工作者和服务者之间出现,正因他们的道德和理智让他们先见性的确定了有些事物的对错,更会理所应当的把自己的认知代入了随机事件之中,这属于致命的现象。这在心理学是非常有名的学说,学名为抛锚效应,指个人对事物的认知,总会根据第一印象或信息形成一个自己对此事物的片面认知。就好像锚对于船只一样,会在自己的心里抛下一个对该事物的认知锚一样,人类就会像船舶抛锚一般,定格和停留在那个阶段。所以解释了,如果人类在那一瞬间把对与错直接下达了认知,便会使得人类在那么一段时间内或者在无法更加接近事实真相之前,会陷入了认知障碍,也会陷入了一种逻辑的错误,严重情况时,会使得人原本简明扼要的判断,变得更加复杂,使得原本能够得以保护的权利,或者原来需要履行的义务被取消。结果导致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失去合法的权益。
(三)这便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法院操作的过度人工化,笔者称之为技术落后化,或称技术滞后性。
因为法院的材料以及其档案室,都拥有着涉密涉私问题,所以法院中绝大部分的单位电脑不拥有互联网,只连接法院内网进行文本工作,且无法将工作带回家中进行加工,从而也无法更加高效的去解决法院逐日增加的法律工作。伟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做出严格的规定,立法时便早已规定了六种送达的方式,不过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人口流动性会导致此环节的出错。比如提供地址不准确,导致文书无法送达至本人,或者因为送达行为本身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而对于一些当事人也会本能的去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然后希望且期待能够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这些原因都大大的影响了送达的效率也更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回到而失去互联网的支持的法院,过度的人工化,当然得导致法院内部人员负担。无论是民刑行政,每个部门都会因为大量的文书操作,而进行无谓人工循环复制。比如人工移动,进行打印,复印,确认,盖章,回审,盖章,确审,盖章,确认,通过申请。这种循环,如果非工作人员,可能会觉得简单,但是实则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存在。因为并非案件的难度,会导致法律文书的上下起伏,而是大量的重复工作,看似严谨确实,实则现实情况是在白费人工,因为大多数,如果所有工作人员都处于忙碌状态,会出现真空期,某特定一个阶段,其中一项出现会无人守无人管无人做。此时的出现,又导致了后面工作渐渐增加。从而,当日任务积攒到明日开始,一再地积压,日积月累会变得工作人员无处释放情绪,且员工的工作压力也无法缓解,随之便感染到了整个法律服务的效率,比如情绪化了程序的审判,法官的责令一方偏袒,或工作人员的不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而一而再三的拒绝提起申请,也拒绝提出意见,也懒得再动口说出,会变得这种启动的无力。
直至效率再次变得低下。所谓效率的低下,并非相较以前法律执行效率,而是对比现实中的需求,对于如今社会的需求,权利的急需维护,而导致整个程序的运营,变得呆滞不前,一直保持着。这等3个月内判决的死循环。而其中的诉期的确认,在简易程序只是相较于普通程序能够快速解决诉期问题。比如1-2个月内,包括调解,3个月内必须判决结案与执行。可是对于每个当事人,除非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做到耐心等待。又有多少人愿意去等待这段时间呢?又让人如何确信他的未来不会再次因为相同的事实,重新开始这种死循环?即使一事不再理,但是出现了新的纠纷,也并非一个简单的支付令就能额外的增加,还是依旧必须重新开庭,或者转化为普通程序,然后有对于法律文书的简要过当,对于适用是否理解错误,又导致案多人少而去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未对不适用简单程序进行必要程序纠正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又成为了法制规范化发展进程中的绊脚石。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有谁不是更加愿意,能尽快的,立即去启动程序,希望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去确认事实,让司法机关立即去解决双方之间原本简单的纠纷,相信立即执行判决的结果能够更加有效,更加有力度的减缓自己的压力,减缓出现此等时代的发生。让自己的生活不会因为对方的存在而感到焦灼的状态。
三、解决简易程序出现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针对问题一:简易程序出现的门槛性:
笔者认为,针对法律门槛性,应该拥有更简单明了的保护方式,比如口头的启动,如果并没有当事人根本无法举证,而更应该是查处该当事人是否举证困难。而不是进行踢皮球的现象。并非是在行政活动中才会出现踢皮球现象,因为在伟大的中国城市当中拥有村委,居委,村大队等一系列社会群众基层的集体组织的存在。
此类的存在并非错误,而是法院本身拥有负担,再这些组织的存在,会刚法院形成依赖性,从而让其出现门槛性,他们往往忽略了当事人已经是没有任何办法才找到法院维护最后底线。因为程序上的必须,材料上的必须,而退回让当事人再次去收集材料,准备材料。更加令人失望是让一些目不识丁的当事人去重新准备,且并不进行任何建议与教程。正常的情况,即使人均知识水平也并不能清楚了当的找寻到相关机关,办理到相关的法律文书。所以应该对此门槛性的降低,对于人员的增加,流程的减少,与工作人员的引导。此类来帮助或者减缓,门槛性的存在。
(1)首先在英美法系,
1.在X的诉讼程序的简化中,有一类小额诉讼程序,由于各州的经济条件并不相同,每个地区的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规定也不同,比如一些特有的条款,小额诉讼,原告不服与上诉权,被告则赋予小额诉讼权利。此等规则可以防止一事不再理,而出现小情况,而在被启动诉讼程序,称为一次性。与设定夜间小额法庭,采调解程序前置。或者采用表格化去达到审判结果的清晰化,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都以表格填写清楚,主张的基本诉讼请求以及给付金额变得一目了然。当事人为文盲便加以口头确认帮忙其填写便可。还有法律领先
2.英国,其中快速程序就是鹤立鸡群。起诉方式十分简便,深潜准备时间也是极短,审判程序也十分灵活简便。法官的轮流询问,但是前提必须证据十分万全,接着当庭进行审理判决,并且口头告知判决理由。此也为限制上诉。除非适用法律错误,否则原告不得上诉。
(2)其次还有大陆法系,
1.严谨的德国法律当中便有,允许口头起诉或者答辩,然后让XX员进行记录;不强制律师代理,当事人可自行代理辩护,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样为限制上诉,但是其是标的则不超过1500德国马克时(有地区浮动)不允许上诉。
2.与之一样并肩便捷的有,法国的小审法院理念,简单高效低成本,不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省略庭前准备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及鼓励庭前和解,比如有XX补贴,从而去减缓司法资源压力和提高司法效率。
总而言之,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之间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的观点,便是:第一,规范并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防止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模糊。第二,都为口头起诉为主要诉讼手段。这里能够更加方便当事人进行起诉。第三,限制上诉,以防止诉讼程序的滥用,更有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第四,为减轻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负担,都以调解程序前置,更有法国的鼓励庭前和解,进行补助。
(二)针对问题二:针对简易程序出现的无用性
具体针对方法一: 笔者认为1.应该推动激励方式。正因为是人工服务,没有任何事物能够阻止人类的思想活跃,但是只要拥有激励机制就能够引导人类思想活动。毕竟是人工服务,激励机制,得明确下中上,三等级的激励等级。如下级,帮助法律人士,启动程序申请。中级帮助普通群众,启动程序申请。上级帮助文盲或者各项困难,行动不便,住址太远,思路不清,交流都可能拥有障碍的人群。激励的出现,是否会出现激励滥用,比如滥竽充数?那么这些是在程序的审核还是在奖励之中进行上下调整。因为激励的出现,人员的积极性的提高,但是激励机制本身,肯定会出现激励疲软期,其意思便是会出现一群工作人员会长期以最低待遇来从事相关工作。从而导致效率依旧无法进行提高,问题再次无法解决。
所以2.此时限制与引进更加专业人才是必不可少。限制以及引进专业人还不足以解决问题,还必须针对专业人才的引进,而成立一个专业部门作为必须。开展专业管理部门也能够让法官,等其他从事内务人员得到工作压力缓解,也能够让法官减缓对案件审理的难度,也会让简易程序化更加快速的得到手里,这样才不会让当事人因为过长的等待从而导致对公信力产生负面的印象,也能够直接使得公民对简易程序适用的信服度。
再者3.则引进人才,也必须限制引进人员。实际操作中可以直接再增设一个专门针对简易证据调查部门,以最高效率与当地公安局、民政局、居委会最快取得联系,并最获得及熟知当事人的现如今最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纠纷是否真实等具体信息。从而让启动简易程序更加高效化。
方法二:1.完善简易程序规章制度。并做出更加明确详细的的明文规定,更有效的提高简易程序使用活力,从而增进简易程序的独立性。再使得简易程能够建立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粘结进行分离规划。使得整个简易程序更加清晰可观,更好的独立适用于各个案件事实,也要将其能在审判阶段中得到确保,简易程序能够有效并保证能够确实的独立使用。
再者2.清楚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简易程序应该能从哪几个方面入手,根据案件的不同性、当事人及其射击的矛盾纠纷,去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针对简易程序的拥有模糊迹象明文规定,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或者将其更加具体明确化,使得法官不会由于各种压力的存在导致法官出现过度偏袒当事人另一方,导致对当事人进行威吓,加以错误的方向引导,错误的阻止当事人发言。也能让有效的制约有关人员对此类制度的滥用,以及对该制度启动出现模糊解释。
最后3.进行强化简易程序过程的管理,提高效率性。将现行简易程序过程之中出现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调整,简易程序的过度繁琐,尤其是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的转化过程中,如果是在审理之前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那算是万幸。但是如果在一旦开始审理,后在审理阶段事实逐渐加深才发现该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则其中需要一定的时间转化成普通案件来审理,对于其中新的纠纷和新证据的提及也必须是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沉淀转化。这样的过程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加大了审理的难度。所以此时应当开通和设立便捷的转化聚到,从而去实现两者之间的顺利转化。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做到高效便民,公正于民。
(三)针对问题三:简易程序出现的技术滞后
具体针对方法的第一步,笔者认为,1.应该大力改造在法院的基础操作设施,设备必须与国家科学机关的电脑一样稳定高效,从而减少电脑主机在打造文本材料,从而导致失常且不稳定状态,此为轻则财产损失,重责案件材料全部损毁。硬件设备不可或缺。
2.硬件设备已拥有的情况。
则可以逐步引进新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出现的新的科学技术,取消减少人工对文本控制输入与输出的人工无谓流程。使得更多的人工服务能够更加及时用在刀刃上,而不是让人工在一直在确实有此等权利的情况下,去加以反复确认它是否为刀刃,是否能够斩断连接,是否可以确定权利如何。此等作为是必须切必要,因为此等做法是减轻司法人员的压力负担,而不会从而使得其慌乱之中,又得重新作业。
3.取消人工无谓阶段
这过程必然的害怕档案泄露,所以此时当然的引进先科技最高加密方法,这类方法叫做区块链,区块链是当今独一无二的加密方式,完全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盗取重要信息,只能通过源代码,源口令调取必要的单位信息,而且针对设备信息要求拥有具体的识别能力,非专门针对该设备使用源代码也是无法进行认真套索。所以可以直接引进区块链技术。完成增进设备,增进科学技术,加密工程,那么需要最终的完善阶段。
(四)具体针对方法的第二步,
1.启动互联网模式。
进行法院内循环操作系统,则此行为,必须更加快速实现,越早实行会更加具有方法进步。2020年出现出现的新型冠性病毒,也确认人们完全可以适应在线作业,上班等。如今虽然有网络法院执法并作出网路判决,送达网络判决书,但是施行力度依旧是小众,此种执法也将会是将来主要的法律解决手段之一。
2.实现初步判断智能化。
人工拟订格式填写案件,循环操作过程,在现今科技完全可以直接通过直接由程序计算进行结果演变,进行最直接的公式代入。如在立案表,结案表。这些需要人工去填写,再次拟作的无谓流程完全可以下方为人工智能操作,而让工作人员进行文本核对修改即可。则修改率会忽略不计,因为在结果进行分析套用,这并非难事,在会计软件中,早在2010年就出现的格式套用,但是如今2020年还未在法律实业文本操作中进行机械套用,依旧是人工进行填表登记,定档,确认遗档转交。智能的索引与智能分析是必然实现。智能索引为对案件事实仅仅需输入事实,理由,诉求。后通过智能分析,进行初步的事实确认,判断,解决分析让结果对外输出。初步分析结果,有助于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智能判断化,会大幅度减少抛锚化。从而让法官进行更加详细的思考。
3.实现智能化。
便必须对此加以设立新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规则性的整顿,再对其加以完善引导,设定立法规章以及建立相关行政部门,对其针对性的召集人才进行管理措施,监察权利,做到公正公平。
以上这便是在法律司法实践当中,笔者在如何启动简易程序出现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的浅谈,上述观点不代表其他人,仅为个人理解及现实中的所见所闻。那么对于以上的问题,如何利用现有的资源进行调整及其完善得看现实社会中是否会拥有更加乐于时代进步的人才出现及伟大共产XXX领导。
四.后言
解决了民事诉讼上的问题,在和谐平安的中国,纠纷也逐渐自然的降低,也就能够更加让人民群众,乐于去咨询法律,也乐于去用法律解决问题,更加会去遵纪守法,更加会普法众生,更不会利用私力救济或违法救济。更不会使得人民群众因为自己权益无法在法律之中得到保护,而出现极端的思想认为法律无用,认为从事法律工作与服务人员都是在信口开河,无中生有,使得衍生出法律无用及其不存在约束的思想。
在笔者看来,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当事人、代理人、律师,他们只是法律的维权者,他们并非法律之中的受益者,因为受益应该直接了当的使得他们不受侵害,而不是进行补救。特别针对其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群,如律师、法务。他们完全是法律被搬运之后的最终产物。而真正的法律工作者与搬运工则是法院中或者各个XX工作人员,他们应当是实践法律人才和也也会是搬运法律的第一人。
压力都是无中生有,无论是法官的压力,XX员的压力,各政工的压力,他们的压力并非来自于全部来自于人民群众,而是来自在工作上出现的文字审查疲劳。在进行繁琐的工作流程之中,甚者在长久时间内进行癫狂式的重复流程。在压力结束的情况,还会出现进行对政工们的思想建设的各式各样报告,无不是他们的压力源泉。比如:思想报告,会议报告,意识形态报告,工作报告。这些无谓的工作需要,思想建设报告。法不诛心!法律都不能直接去根据别人的心念去判决一个人,思想报告等心里暗示工程更没办法体现一个人思想道德情操。永远会出现的屋下黑!
尽管他们一直在重复自身原本便早已知晓的事情。根的本身没有问题,如果灌溉出现了问题,根才会逐渐出现问题。并非所有人都能够听到法官大声说出“我并非同劳同酬!我劳无所获!工酬不依。”在现实世界之中,并不可能存在圣人。因为压力大到崩溃,语无伦次的并非仅仅只有当事人,答案当然是所有人都会遇到。所有接触了现在此时此刻生活压力的人。
伟大的中国母亲一直希望让政工们知道他们自身的使命,让他们成长为建设祖国的伟大栋梁。但是它也忽略了并非所有人如同中国母亲一般伟大,都是以着凡人之躯,与神并肩。有时候,最应该拥有学习环境的他们,却失去了更加好学习机会。他们无时无刻地不是在为人民工作,也只是无时无刻只能在埋头工作。他们也会偶尔失去自己对人的判断,因为他们也承受着常人无法承担着的压力。因为法律事业在世间并非承担着让一直光明的存在,而是在黑暗中让人寻找光明。而在黑暗的世界中,他们没有害怕自己被黑暗侵蚀,而是坚强的在黑暗中做着法律世界的掌灯人。也许他们都是凡人,也许他们都有缺点,也许他们并非优秀,但是在他们成长的路上,那位指路人,那位引路人,永远只会是红色,永远只会是中国,那整个世界都渴望的光。
五.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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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傅廷中·海商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万灵娟·我国民事诉讼加你有程序显存的问题及完善·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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