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在当前的社会整体背景下,网络文学已经超越了传统纸质文学,成为了文学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网络文学作品具有阅读方便、携带方便、以及读者和作者沟通方便等特点,给我国的文学发展带来了新的机会。但也正是由于这种快速的发展,使得很多不法分子盯上了这个新兴区域,利用网络环境虚拟性强,操作简便的特点,通过抄袭、盗链等违法手段,侵犯网络文学作者的著作权,从而为自己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本文就此类现象进行简要的分析,在第一章中介绍了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相关概念,区分了网络文学以及传统纸质文学的特点,同时介绍了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三章对我国进行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必要性做出说明,主要通过打击犯罪、强化保护、有效震慑以及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四方面做出叙述。同时介绍了我国当前网络文学著作权刑法规定的不足之处,通过法条存在的缺陷以及制裁手段存在的缺陷进行简要说明。
第四、五章介绍了我国当前进行著作权刑法保护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刑法保护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犯罪的成本也不断降低,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针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个瞬间行为,只要几秒钟就能够对作品进行下载传播。由于网络空间当中的时间性、地域性模糊,这就使得几乎一切上传到网络上的文学作品都有著作权被侵犯的可能,这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侵害是空前巨大的。基于此本论文针对网络文学著作权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研究。
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当中,网络文学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纸质文学作品的数字化,而另一种则是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中直接进行创作并发表的作品,此类作品具有明显的独创性,更加具有保护的价值,因此本论文所研究保护的主要方向也是后者。
在研究过程当中,本论文首先采用了文献研究法,通过对过往相关文献的梳理及研究,尤其是对2017到2020年间的文献进行重点阅读,保证了论文当中所涉及的理论都是当前社会上的主流观念,所涉及的法条也是现行条款,从而确保了文章内容的准确性。其次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也采用了比较法这一常见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法将我国当前针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进行对比,通过对比说明我国对于网络文学著作权存在的优点以及问题,说明了当前对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在强化了论文理论性的同时,也增强了论文的全面性。最后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也采用了案例研究法,通过对“云霄阁”、“第九文学网”、“车城文学网”等网站的盗链行为、《锦绣未央》的抄袭行为以及《少年的你,如此美丽》的融梗行为对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将理论研究与当下的社会热点事件进行融合,不仅仅是为了增强论文内容的实际意义,同时也能够让更多人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有一个更加准确具体的认识,使得本论文的研究结果能够价值最大化。
本论文在写作过程当中,始终坚持将理论与实际案例进行结合,力求能够从多角度多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对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直接客观的说明,而不仅仅限于其中的某一种行为或者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但由于自身的学识以及阅历有限,看待问题的观点难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主观性。同时由于准备时间不足,未能够针对相关内容进行一定的社会调研,因此在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偏颇,论文的实际社会普遍应用价值还有待考证。
1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相关概念及法律特征
1.1网络文学的界定
网络文学作品在现在的概念当中被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对传统文学进行数字化处理,在经过著作权人的充分授权之后,将纸质版的作品通过网络进行转播,在这一转变过程当中,仅仅是将原有的传统打印文字转换为现代化的网络数字化文字,并不会对原作品中的内容进行任何的更改,因此这一分类事实上并不具有文学创作性[[[1]付晓雅.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挑战与回应[J].当代法学,2020,34(02):67]]。
而另一类就是直接在网络环境当中进行创作、发表的作品,也就是现在最为广泛的网络文学作品。例如南派三叔(本名徐磊)所著的《盗墓笔记》,虽然《盗墓笔记》已经于2007年开始进行纸质书的出版,并于2011年出版完结,但是根据南派三叔本人访谈当中得知,《盗墓笔记》最开始确实仅仅是在百度贴吧当中进行网络连载的网络文学,同样作为网络文学而出现的还有蝴蝶蓝(本名王冬)所著的《全职高手》、天蚕土豆(本名李虎)所著的《斗破苍穹》,这一类的作品数量更加庞大而且知名度也更加广泛,更重要的是这类作品具有事实上的原创性,其作者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因此网络作品通常也被默认成为此类的原创性网络文学作品[[[2]张戬.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35):32]]。
1.2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包括复制发行、许可他人使用等一系列排他性的专有权[[[3]钟园玫,王炯,郭学知,杨玉麟,安慧彬.浅谈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9(35):40]]。著作权一词最早能够追溯到英国的《安娜女王法》,在《安娜女王法》当中首次将著作权赋予了现实意义,也是现代著作权一词的根本来源。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当中规定了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同时我国的《刑法》也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来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而网络文学著作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有名词,这一名词是著作权这一概念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的延伸,并不具有单独的法律概念,仍然是著作权概念的范畴[[[4]刘聪.浅析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9(29):179]]。
1.3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1.3.1专有性弱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普及,知识共享越来越容易,网络上文学作品的传播变得异常方便简单,只要能够复制粘贴、转发、下载即可。因此制作权人很难针对他人的不合理使用进行发觉和限制,这就将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进行了极大程度的弱化。
1.3.2地域界限消失
在网络环境当中,文学作品的传播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同地域之间的网络文学作品都会被很简单轻松的传播获取,这就使得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并不能够像传统的著作权一样有着地域性的限制,这一特点使得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不论在保护方面还是救济方面都显得非常困难。
2网络文学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相对于传统纸质文学作品来说,现代的网络文学作品虽然兴起的时间并不长,但是范围却非常广泛,伴随着这种广泛的传播同时发生的,也有网络文学作品的犯罪事件[[[]荆琦.对我国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9(21):90]]。在当前的网络环境当中,网络文学作品的犯罪率不断升高,呈现了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的趋势。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前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犯罪表现出高科技性以及形式复杂的特点,犯罪手段已经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对文字的复制和剽窃。经过了多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作品已经形成了能够通过电子收益、出版收益、影视游戏改编收益等多种收益方式,而电子收益成为了网络文学作者最直接的收益来源,也是网络文学犯罪的高发地。
2.1是打击网络文学著作权犯罪的需要
网络文学作品犯罪所要求的成本很低,传统纸质文学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要通过复制、出版等流程,这期间会需要大量的人力成本、印刷成本以及大量的犯罪所需物资。而对网络文学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则只需要电脑和网络,就能够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复制、下载以及传播。目前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犯罪主要集中在网络文学抄袭以及阅读网站盗链。
图2.1网友所做《美人盏》抄袭《盗墓笔记》调色盘
以《盗墓笔记》为例,2016年在百度贴吧、豆瓣等社交网站上先后出现了“爆料”,经过网民的分析说明,笔名苏寞所著的《沉香如屑》以及《美人盏》都对《盗墓笔记》存在程度不一的抄袭行为。同时作者南派三叔所授权发行的仅有起点中文网一家文学网站,但是当利用网络搜索《盗墓笔记》时却发现,除了起点中文网之外,仍然有很多盗链的文学网站对该小说进行了传播,甚至能够付费进行情节内容的更改。虽然这些盗链网站的付费金额非常少,但是由于我国庞大的网民基数,实际数字的累计结果非常可观,经常会出现一本书一天的销售额就上万甚至十万元人民币,类似于《盗墓笔记》这类的长篇连载小说,整个系列的销售额有时能够达到上百万人民币,面对着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和丰厚的犯罪收入,使得许多不法分子趋之若鹜[[[6]郑姣姣.从《锦绣未央》案看我国网络文学市场版权现状[J].新闻研究导刊,2019,10(15):73]]。
图2.2《盗墓笔记》小说阅读搜索结果
虽然网络文学作品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的案件还是通过民事以及行政手段来对著作权人进行救济,但随着犯罪行为的不断发展,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已经不能够对著作权人进行全面的保护。在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都不足以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刑法最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打击、遏制犯罪的最有利工具,就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7]马晓怡.关于著作权司法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几点思考[J].河南科技,2019(36):23]]。
2.2是强化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犯罪的成本也不断降低,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针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个瞬间行为,只要几秒钟就能够对作品进行下载传播[[[8]贺成.保护著作权不能让作家单打独斗[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12-03(002):7]]。由于网络空间当中的时间性、地域性模糊,这就使得几乎一切上传到网络上的文学作品都有著作权被侵犯的可能,这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侵害是空前巨大的。并且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制性,作品的传播方向不固定,各种资源信息都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这对我国的网络作品传播秩序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秦世达.网络文学背景下刑法第217条认定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45]]。
同时,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脱离了物质载体的限制,一旦著作权人将作品上传到网上,就无法避免著作权的被侵犯,甚至很多时候自身的著作权遭到侵犯,而著作权人本身还处于一个不知情的状态。即使著作权人能够即使知情,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并且在互联网环境当中文学作品的上传痕迹极容易被删除,极不利于著作权人收集证据,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更何况面对当前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我国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够进行及时的更新,这使得著作权人处于一个更加被动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处于一个非常脆弱的环境,亟需我国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保护。
2.3是顺应世界环境下知识产权意识发展的需要
欧盟在2001年通过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对欧盟各国的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X作为网络技术的大国也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对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版权保护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日本的《著作权法》在一开始虽然也并没有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进行相关规定,但是随着几次修正案的不断更正,也于2015年规定了“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我国跟上世界各国的脚步,进行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更显得尤为重要。对我过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的完善,不仅仅是我国文学作品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标志了我国顺应了世界的潮流,对于网络文学作品从“轻保护”逐渐向“重保护”转变,从很少使用甚至不使用刑法进行保护,到善用刑法进行保护,也是世界环境下的大势所趋[[[]陈海彬.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立法完善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17]]。
3我国当前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1罪名主观要件不适应当前著作权保护的需要
我国《刑法》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其中要求了该罪的实施方法和手段都要具有主观目的性,也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规定事实上是基于传统的纸质文学作品著作权而产生的,但是随着网络文学的逐渐兴起,非常低廉的犯罪成本与复杂的互联网环境都让营利目的难以界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大量的平台以及个人,以免费阅读作为噱头,通过在平台或者自身连载的网站当中投放广告进行盈利,但是其本质仍然是通过侵犯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来进行引流,而后基于这种流量的前期基础达到自己牟取私利的目的[[[]苏文燕.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08):204]]。但这一做法往往因为其隐蔽性,而不能够被认定为217条中所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这就使得相关案件的定罪标准被无形的抬高,非常不利于司法实践。显现出了我国针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滞后性。
3.1.2认定的起步较高不能够有效的实践
在我国《刑法》第217条当中,明确规定了针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点,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如果想要用本条条款对行为人进行惩戒,也仍然需要行为人构成起刑点。虽然这已经是我国针对著作权保护的进步表现,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许多实践困境。
根据前文所述,侵犯了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平台或者个人并不仅仅是通过收费阅读来进行牟利,在一些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的经营当中,经营者通过对文章的免费阅读来为自己累积流量,在累积一段时间后通过投放广告来进行牟利,而通过这一方式所牟取的非法所得往往不认为是本罪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中,为了能让自己的网站有足够的竞争力,经营者往往采用免费阅读的方式吸引用户,只有少数并不以此作为根本利润来源的网站才会要求用户付费阅读,甚至加上网站本身的架构运营费用以及人工成本等相关必要支出,侵权人在最后呈现出的账面上甚至会出现亏损的情况,这更不能构成我国《刑法》217条当前规定的犯罪[[[]张华.浅析新媒体时代著作权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J].法制博览,2018(35):224]]。
3.1.3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行为始终屡禁不止
早在2004年1月,我国就已经宣判了首例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件。“云霄阁”网站由姚国祥、刘开山两人于2004年1月1日在互联网上创办,主要提供的服务就是从正规的网络文学作品网站当中对作品进行下载,而后粘贴到“云霄阁”网站上供用户在线浏览,最终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云霄阁”网站的两位负责人在未经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了一千余部的网络文学作品,并通过网站的广告投放从中获利了数十万元,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此案于2008年10月30日做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姚国祥、刘开山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10万元。在本案宣判后,其他侵权人并没有停止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犯。2010年“第九中文网”负责人冯某,在网站上复制发行侵权文学作品,后与同伙李某共同经营网站,以发布广告的方式牟取个人利益共近200余万元,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处两人罚金共55万。2014年何某创建“车城小说网”非法营利数额达到了近20万元,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10万元。2015年张某创立了“风雨文学网”非法营利数额近66万元,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30万元。
而先前已经被影视化并且关注度不俗的《锦绣未央》更是被爆抄袭,当时《锦绣未央》的作者秦简已因为影视化获得了过千万的利润,被该书抄袭的作者们纷纷进行维权,要求赔偿金额211.5万,即使能够成功索赔,对于秦简当时的身价也仅仅是九牛一毛[[[]肖海,魏海飞.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困境及出路[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02):7]]。
以上内容都能够说明,犯罪成本极低的抄袭和盗链行为与能得到的高额回报相比,让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行为始终屡禁不止。
3.2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在刑法保护过程中问题的成因
3.2.1公民的维权意识薄弱
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下,人们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淡薄也是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行为盛行的原因之一。
首先,人们对于著作权的概念理解并不深刻,对侵权行为的认识更是浅薄。大多数人即使意识到了自身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也往往由于取证困难、受损价值较低等原因不予追究,从而导致事件不了了之。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于自身著作权被侵犯这一事件,都因为怕麻烦而选择了隐忍[[[]孔伊扬.他们为什么选择沉默——解读被抄袭者的维权困境[J].中国校外教育,2017(34):41]]。
其次,我国的山寨文化已经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当中,这就使得当抄袭、盗链事件发生时,人们不能够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更不会认识到犯罪层面。这一现象极大的阻碍的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的进程,对公民的维权意识是极大的削弱。
3.2.2对于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
随着网络文学作品的不断兴起,许多没有能力将自己的作品以传统方式发表的作者纷纷将自己的作品在网上连载,其中不乏有许多优秀的作品引起网络上广泛的共鸣,从而让出版方愿意提供相关的帮助,进一步扩大作品的影响力,其作者也因此获得了极大的利润以及相关知名度。在这样利益的驱使下,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事情层出不穷。在晋江网2017年的年度报告中显示,仅仅在2017年1月至12月中晋江文学城中确认有抄袭的文章就高达84篇,而构成借鉴过度但并不构成抄袭的也有46篇,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网络环境下,以抄袭的方式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徐伟杰.从网络小说抄袭成风浅谈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及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7(35):53]]。
而除去抄袭行为,是否还有其他行为构成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犯呢?答案是肯定的。2019年一部改编自小说的电影《少年的你》如同黑马一般出现在院线当中,并迅速登上了口碑第一的宝座,该电影内容结合了当下校园暴力等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但随后就被爆出《少年的你》的原著《少年的你,如此美丽》的原作者“玖月晞”在撰写此书的时候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王梦影.“融梗”的你[N].中国青年报,2019-10-30(007):7]]。据新浪微博、百度贴吧、豆瓣、知乎等众多平台当中的网友指出,玖月晞在撰写《少年的你,如此美丽》的过程中,存在大量对日本作家东野圭吾所著的《嫌疑人X的献身》“融梗”行为[[[]李雪萌.从郭敬明到《少年的你》:原创有多难?[N].济南日报,2019-11-06(B08):8]]。
图3.1《少年的你,如此美丽》与《嫌疑人X》剧情对照
上组图片虽然只对部分主要桥段进行了对比,但也能够明显看出,《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在写作过程当中确实存在大量的“融梗”问题。而“融梗”之所以被称为融梗,正是因为在我国当前针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上,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种“融梗”的手法甚至已经被众多网友批判成为“合法抄袭的遮羞布”[[[]华智超.“融梗”不是合法抄袭的“遮羞布”[N].长江日报,2019-10-30(008):8]]。
3.2.3司法程序存在一定的不合理
(1)管辖方面
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针对于侵权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在没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当前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诉讼也必须符合这条规定。事实上,这一规定在一般的著作权案件当中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如果用这条规定处理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相关诉讼,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在一般的文学作品著作权案件中,不论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还是侵权结果的发生,都是存在于一个现实的空间当中,到底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非常明确。可是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案件来说,由于互联网跨越了空间,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这就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与结果的发生地都很难得到界定,这一损害结果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以此来确认管辖法院显然并不符合现实[[[]刘聪.浅析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9(29):179]]。
而后在对被告住所地的界定当中,传统的文学作品在界定时虽然也存在相隔距离非常远的情况,但是绝大多数的距离还是处于一定的界限内,但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案件则会由于网络世界的广阔性而导致双方的距离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仅仅是一个城市的距离,而也有可能相隔了数个国家,此时如果还遵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著作权人来说显失公平。更何况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到盗链等网站行为,就可能会存在多个侵权主体,这对管辖法院的界定就是更大的考验。
(2)诉讼成本方面
首先要明确的是,诉讼成本是在诉讼过程当中所消耗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的总和,而并不是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支出。在当前我国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中,由作者本人提出诉讼的非常少,即使是涉及到网站盗链的问题,大多数的维护者也是正版网站的经营人,这是由于在著作权的案件当中,律师的费用已经不是一部小数目,案件的诉讼周期也会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而在这种诉讼成本付出之后,所得到的赔偿却非常少,大多数的作者由于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从而在面对被抄袭和被被盗链的时候也只能无可奈何、忍气吞声[[[]史子轩.网络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24):48]]。
(3)证据方面
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复杂性,想要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当中搜集足够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网络环境下如果想要进行证据的收集,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对信息进行筛选,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于抄袭案件当中,有时还要对抄袭的内容进行提取,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以及金钱,一般人很难真正做到。在当前我国的诉讼程序当中,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来承担,而原告个人往往无法全面的将证据进行收集以及整理,从而导致了原告的举证困难,很难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仅就下文所述的《锦绣未央》举例,收集证据的工作太过繁琐,每个成员至少要从头到尾的把共计270余万字的《锦绣未央》反反复复翻个十几遍,同时又要逐字逐句的对照其他被侵权作品,划出抄袭内容,才能提交法庭作为证据采纳,由此可见当前网络文学著作权案件在取证当中面临额困难。
3.2.4司法过程复杂,救济较为困难
周静,笔名秦简,于2012年6起开始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小说《锦绣未央》,2013年7月,有网友指出《锦绣未央》涉嫌了大量的抄袭段落,但对于网络上的种种质疑,周静回应只是借鉴了一些修饰性词语,根本不存在抄袭。2016年,同名改编电视剧《锦绣未央》正式播出,使得社会各界对于原文抄袭的讨论越来越热烈,同年11月,60名编剧以及12位作者联合对《锦绣未央》提出了抄袭的侵权诉讼。有数据显示,该书涉嫌抄袭200余本小说,在所有294章的内容中只有9章未抄袭。
一直到2019年5月8日,《锦绣未央》抄袭首案才正式宣判,而此后还有11起同类案件等待判决。此案前后涉及到200余部作品,一直到2019年6月,原告方受到了其余11起案件的判决书,至此《锦绣未央》系列案件正式结束,所有案件全部胜诉[[[]蔡刘红.网络著作权犯罪疑难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45]]。
图3.3《锦绣未央》抄袭部分主要涉案书目
图3.4《锦绣未央》首案宣判
图3.5《锦绣未央》首案宣判
虽然《锦绣未央》系列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结果,但是其案件审理时长近两年半,仅仅是编剧余飞一人在此案当中就拿出了20万的费用,更别说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众筹总额,周静对此系列案件最终要赔偿两百余万元,但其个人由于《锦绣未央》所得到的利润却已经近千万元,但这已经是十几年来赔偿数额最大的案件。综合不当得利的数额以及相关人员的诉讼成本,能够看出,我国当前针对相关案件的赔偿力度还是较小,被侵权人无法得到有力的救济。
4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当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建议
4.1适当的调整刑法条文
我国当前的规定当中,着重强调了侵权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但根据前文所述能够看出,这一主观要件明显已经不符合司法实践当中的需要,可如果一刀切的取消这一认定又会影响我国《刑法》的稳定性[[[]朱磊.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8:89]]。
对此,本论文认为,结合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以及其违法所得难以进行实际衡量的现状,仅仅以行为人的个人获益程度不符合实践的需要,但如果能够进一步结合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进行综合评价,那么不论是网站的盗链行为还是作者的抄袭行为,都能够受到进一步的规制,而刑法条文的规定根本目的也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更改的建议与《刑法》的根本目的相符,同时也能够对侵权人形成进一步的震慑,更加有利于著作权人的法益保护。
4.2加大行为的制裁力度
我国当前网络文学著作权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针对此类犯罪的制裁力度较轻,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大量的人员由于自身在网络上的创作而获得了一定的利润,尤其是在当前的IP环境不断强化,一部知名度高的文学作品,其通过基础的付费阅读以及延伸的游戏、影视改编,都会让作者进一步扩大自身的报酬,在一定情况下作者的报酬甚至能达到上千万之多。
结合上文当中所述的案例发现,当前网络文学环境当中盗链以及抄袭时间频发,仅仅在一个网站中以免费阅读为噱头,积累流量专区广告商的费用就能够盈利上百万,通过抄袭他人作品发表出名,进行后续的改编之后甚至能够盈利上千万,如此以来对著作权人自身的利益损害有多么的巨大就能够进行简单估计。而面对这样不当得利数额巨大的犯罪,其制裁手段却明显较轻,大多数被处有期徒刑的侵权人都在两年以下,罚金通常在几十万上下,这与其违法所得的高额利润明显不符,因此仍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实施非法行为[[[]徐伟杰.从网络小说抄袭成风浅谈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及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7(35):54]]。
根据《TRIPS协定》中要求,对于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其量刑标准应该比对盗窃罪,而我国当前的立法状况是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点高于盗窃罪,量刑标准又低于盗窃罪,因此就更加要求我国能积极贯彻协定要求,将侵犯著作权罪与盗窃罪之间进行调整,使其能够实应保护著作权的刑法需要,从而更好的打击我国相关的网络文学著作权犯罪行为。
4.3提升公民的整体意识
如果想要从根本上提升公民的维权意识,就需要XX、相关机构以及媒体平台进行通力合作,加大对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社会上的多个渠道向公民们介绍保护著作权的必要新,并针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各界公民进行普及说明。同时要积极支持公民以法律的手段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改变公民的传统诉讼成本高、诉讼难的现象。
在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方面,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需要认识到,文学作品之所以有保护的价值是由于作品本身特有的独创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不仅仅只有盗链和抄袭行为,上文当中所叙述的融梗行为以及过度借鉴的行为都可以对作品的独创性造成损害,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当前的行为界定当中,仍旧是以相似度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认为相似度不达到一定高度则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保护需要。本论文认为,如果想要进一步的明确侵权行为,应以是否侵犯了其他作品的独创性作为切入点,以相似度的标准进行辅助确认,从而能够更加清晰的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王雪蕊.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刑法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7(32):224]]。
4.4优化案件的诉讼结构
在当前我国关于网络文学著作权诉讼的案件当中,诉讼结构一直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在管辖方面,传统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明显不符合当前网络文学著作权诉讼的需要,不利于著作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对于原告的要求也明显有些苛刻,对于一个文学作品,如果需要证明其作品中存在着抄袭问题,就需要原告方对被告作品进行细致的阅读,从而找出抄袭的位置,这其中耗费的时间了精力都是巨大的[[[]汤小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3(02):86]]。
针对此类现象本论文认为,首先要明确诉讼管辖的范围,相应的规定要能够顺应时代的需求,针对具体案例也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传统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实存在困难,那么也可以尝试“被告就原告”,如果存在跨国等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当前的科技进行线上审理,从而在坚持了“原告就被告”的基础之上,也能够降低原告方的诉讼难度。在举证方面,应降低对原告的证据要求,制定一个合理的比例标准,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重复率达到了比例标准,就能够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效,从而降低原告收集证据的难度[[[]杨加明.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15]]。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相对于传统纸质文学作品来说,现代的网络文学作品虽然兴起的时间并不长,但是范围却非常广泛,伴随着这种广泛的传播同时发生的,也有网络文学作品的犯罪事件。在当前的网络环境当中,网络文学作品的犯罪率不断升高,呈现了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的趋势。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前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犯罪表现出高科技性以及形式复杂的特点,犯罪手段已经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对文字的复制和剽窃。经过了多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作品已经形成了能够通过电子收益、出版收益、影视游戏改编收益等多种收益方式,而电子收益成为了网络文学作者最直接的收益来源,也是网络文学犯罪的高发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犯罪的成本也不断降低,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针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个瞬间行为,只要几秒钟就能够对作品进行下载传播。由于网络空间当中的时间性、地域性模糊,这就使得几乎一切上传到网络上的文学作品都有著作权被侵犯的可能,这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侵害是空前巨大的。并且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制性,作品的传播方向不固定,各种资源信息都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这对我国的网络作品传播秩序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
本论文在此背景下对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说明,同时对保护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说明,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希望能够为后续的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做出一定的贡献,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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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转眼间我的大学生涯即将告一段落,在四年的大学生活中,我受到了多方面的照顾,首先是我大学四年的同学老师,这么长时间以来我受到了来自同学老师的多方面照顾,是因为他们我才能够拥有一个充实美好的大学生涯。不论是在专业当中的教学,还是在为人方面的教诲,我的老师们都对我产生了非常大的积极影响,在未来的学习、工作生活当中,也将一直指引着我前行的方向。
其次要对我的论文导师谭舒怀老师表示感谢,我的论文经验不多,文章结构也并不能够掌握要领,研究重点也难免出现偏颇,以上问题都是谭舒怀老师一再的审查检阅,帮助我修改论文当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让论文最终完成,形成一个正式的研究成果。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当中,由于我自身的知识积累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以及相关的案例较少,所能掌握的资料有限,导致论文的论述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同时在对相关法律提出建议方面,由于条件限制不能够对相关意见进行调研,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仅仅能够作为理论上的参考,实际应用意义有待考证。但我相信,只要能够始终贯彻老师们对我的教诲,始终保持求知探索的心来对未来生活中的专业问题进行研究,总有一天能够实现研究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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