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的监管及其存在的问题

  摘要:

在经济发展如此迅猛的今天,影子银行就产生在这种条件下,填写了我国金融行业的空白,可由于在法律上对其的监管存在很多空白,我国的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影子银行的定义,分析了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关系,通过借鉴外国相关立法,为我国的金融行业提出一些对应措施。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政策;监管;法律

  一、文献综述

“影子银行”是在表面上没有严格标准不受监管的庞大资金体系。2007年X的PMC在美联储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影子银行”的概念,2008年,盖特纳再一次提出影子银行的代名词“平行银行体系”,它利用短期融资大量购买流动性低、且长期的高风险资产,但它并没有被划入与传统银行类似的存款性保险等金融保护制度范围。在2008年10月份的时候IMF就在相关的金融报告中提到这个词语——准银行或者类银行,其准银行的定义与传统银行相类似,只是其准银行不受我国中央银行的管制,是一个杠杆率较多,经营风险相当巨大的企业机构。Roubini作为纽约大学中经济学方面最有影响力的教授,在2009年年中的时候,再一次将影子银行的具体概念进行了相对应的扩展,称之为影子金融体系,并将其影子银行的相关体系真正的纳入到金融系统之中。2010年9月2日,前美联储xxxx伯南克在X国会上提出影子银行不应该是独立机构或者是机构的某个业务部门。

我国学界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定义和范围大小也有很多观点。2010年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周小川认为,在伴随传统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巴曙松认为从事放款,并且同时也可以接收现金抵押的非金融机构就是影子银行。信贷融资体系是易宪容先生对影子银行的另外一种概念的定义,是信贷的证券化隐藏关系,在表面上看与传统银行相似,但实际不同于传统银行的一个机构,这样子的机构的确是可以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和权力。

  二、影子银行的特征

2013年,xxxx办公厅发布规范性文件,首先定义了我国影子银行——是与传统银行体系相分离又不完全脱离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业务。但是,“影子银行”这一概念在国内外都没有具体的定义。根据国内外学者的论述,我们可以大致概括出影子银行的特征。

首先,影子银行的监管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不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主体会对一般的银行进行评估监管,但对影子银行却没有对应的监管;影子银行在流动性方面不受央行的调控影响;关于立法方面,对于影子银行的立法监管不够完善。影子银行没有具体的监管主体对其进行实时监管,影子银行对其自身的信息公开度也不高,在监管方面有很大的空白。

另外,影子银行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管限制,因此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若不能得到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和金融政策的支持,则影子银行就会出现相关的金融问题,同时也会存在较大的危害,尤其在遇见资金链断裂或者是给付危机的时候,很容易导致金融风险,传统银行的资金借贷都受到严格的控制,可贷出的金额受到银行自身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限制,每一笔每一单都要严格把控。但是影子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将传统借贷模式打破,采用多种借贷方式大规模地进行资金来往,因此认为影子银行自身就伴随着很大的系统性风险。

最后,影子银行自身具备信用中介职能。并且其他的传统银行也是具有相关的信用中介方面的职能,这些银行包括: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的信用合作社等银行机构,而信用中介具有一定的金融资质,是可以进行融资、转让的主体。影子银行运用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体现了自身具有信用中介职能。另外,影子银行作为一种创新形式,它在金融市场中创造信用,逼迫传统商业银行与其展开竞争时逐渐扩大信贷规模,影子银行机构又被称为非银行信用中介。但由于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受到的监管制约非常的少,因此在创造信用方面,影子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关系

影子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是脱胎于传统银行的。在传统理念中,传统的商业银行一般具有一下的几个金融服务功能,包括对个人业务的办理、对企业的存款事项进行整理、各种贷款业务的管理、账单之间结算的对照、审计审核、货币兑换等。在金融领域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而影子银行同样具备相应的借贷款机制,先通过吸收短期金融市场的资本直接融资,再转手将其资本投入到中期或者长期的金融市场中谋求中间利润差额,这也是一种信用创造,但其贷款的利率明显高于传统银行执行的央行公布的商业存款业务的指导性利率。

影子银行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银行。影子银行因为缺乏像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约束以及央行对其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所以影子银行虽然存在许多与传统银行相同的职能,但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商业银行。影子银行脱离于一般商业银行体系,监管主体对影子银行缺乏相对应的监管制约。

其次,央行无法对影子银行进行流动性支持,换句话说,就是影子银行不受央行的政策调控。既没有监管主体的实时监督管理,也不需要对自身的信息进行公开透明,必然存在着监管漏洞,针对影子银行的立法监管没有明确性和针对性,呈现出没有体系的松散状态;换句换说,影子银行不是银行的信用中介,而是区别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类似信用中介。

  四、我国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广义影子银行的范围。我国影子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实质上就是所谓的“类存款”业务,这些多种业务理财产品,其产品资金都是与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相互的贷款变换,他们公司的财务会计就会将所对应的资产进行转移,主要是将相关的存款从银行的贷款账目进行相应的转移。

委托贷款业务也属于影子银行的业务。由委托人提供合法合理的资金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以受托人身份将资金发放给贷款人且用于特定的用途。在企业的资金拆借活动中,传统的城市或者是农业商业银行只是信用的中介机构,并不是风险承担的公司,只是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和办理,以及对相关的文件证明进行核实,最后收取相对应的手续费用。

证券公司的金融交易不受监管或者监管存在漏洞的影子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具有与传统银行一样的相互转换业务,但它没有银行金融许可证,不是真正的最终贷款人,且运用法律监管筹集资金,进行经营业务。

保险公司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其采取脱离监管的金融活动也会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影子银行业务。

新型网络信用中介。近年来我国的影子银行出现了一批新兴的产品,比如微信红包、网络平台借贷、余额宝等等,是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产生的一种影子银行。

  五、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现存的问题

我国影子银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其经营的规模也在逐年进行增长,所以近几年来其监管的难度也在与日俱增。影子银行现在所运用的监管模式是分业进行管理,虽然此方法有利于风险的分散,但是在大环境体系面前还是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监管缺乏独立性

xxxx下属机构的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三个监管机构,这三个部门主要是听从中央XX的直接管理,对金融市场进行相关的监管调控。由此看出每一级别的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都是会对监管的工作进行想多多的干预或者是管理,这就导致监管机构并未真正拥有自己在监管方面的独立。

  2、监管缺乏协调性

金融的快速发展进程中,影子银行的相关的形式在逐年增加,其银行的业务较之传统银行也是越来越频繁,在和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时候常常相互联系,在这种情况的产生下,容易产生监管矛盾和监管真空,在实际监管中发生分散监管的现象,以至降低监管效果。

  3、监管缺乏完善法律支撑

如今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只是根据影子银行的不同形式,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略有涉及,影子银行缺少相关的制度的约束,对于其监管来说就是缺少最重要的法宝。

  4、监管规则滞后于市场,监管措施效能低

我国金融法规大部分是强制或者限制性的规定,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且内容简单,这些法律法规和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轨道不吻合不衔接,并且许多法律制度不适应当前的市场发展速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还存在滞后市场发展的现象,使得监管职能低下,不能事先防范,对中小投资人权益保障不足,让法律监管措施形同虚设。

  5、信息披露制度不成熟

对于影子银行的个体风险我们无法做到进行及时的控制和准确的把控,这正是监管的部门对于影子银行掌握的信息十分不足造成的,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信息公布的力度不大或内容缺失,面对风险时束手无策。影子银行产品繁琐、结构庞大,新产品常常在不同的领域互相交错,在发展的过程中,监管制度会不停修改,产品之间的合作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制度的影响,保险公司可以对相对应的证券企业进行投资,对于其非上市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进行相关的股权投资,反过来说商业银行也可以加入与之相关的信托公司。由于其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信息公布不太完整,其专业术语也较为晦涩难懂,数据分析所需要的专业性太强,太过专业的表达会影响消费者对信息的了解,在交易的同时也会使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到位。

由于大部分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并没有对影子银行进行相关信息资料的绝对公开有所具体的要求,就导致相当多的影子银行并没有真实的公开金融信息,使得影子银行的业务不能按时发布和推广。例如,在银行开发的股权私募基金及银信合作推出的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因为监管部门没要求定期公布经营状况方面的信息,相应的商业银行并没有对投资者进行相关业务的公布或者是金融信息的公开。这是因为投资者对传统银行相当信任,所以对所签署的理财协议并没有深入的进行信息了解,只是较单纯的认为他只是和银行进行协议的建立,而不是与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建立投资关系,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会主动提出让银行提供相关业务公司真实的经营报表情况,所以,影子银行业务认知性盲目,进一步加大了管理难度,给监管套利活动有机可乘,出现了更大的空间。

  六、对国外的借鉴

  1、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分业监管模式,即按照不同的金融业务进行管理。随着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的匹配程度不断下降,为了统一管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必须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发展,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而欧美发达的国家对影子银行采取的管理措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强化实体监管主要针对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影子银行;二方面,不断地对影子银行活动进行监管,将各种不受限制的金融新产品纷纷被划入监管是影子银行的主要业务;三方面,为了防止风险传染发生,必须降低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的业务往来,就要加强对传统银行监管的力度。

X为了避免在影子银行内部引发风险,利用机构内部的大力调整改革,才能使得影子银行风险得以消除。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成立于X,主要的目的是对于监管机构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像“双重多头”的监管机构。财政部作为金融监管协调的领头羊,使得美联储的作用发挥到了极限,也是对其职能一种补充。而保险的行业主要是由联邦保险办公室进行鉴别,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险机构。而美联储随后就成为国内最重要的监管者,负责整个金融界的监管,也是行使着中央的银行的职能和监管的权力。

建立系统风险隔离制度

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风险隔离是X沃克尔提出并进行相关规则的改革。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就有具体的对“隔离墙”概念的解释,其最具体的定义就是存在于传统和影子银行之间的,可以避免相关风险发生的,必须是从存款保险体制金融机构中分离出来,银行只是单单的保留其常规的外汇和相关利率的衍生产品,将一部分风险较高的产品转移到特定的分公司。英国为了降低其他金融体系和传统银行体系之间收益的机会,不断的加强其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监管主体较多,各监管机构又出台了不同监管措施,经常会出现多重交叉、互相矛盾的规定。随着的影子银行业务类型不断地发展,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监管法规。

自从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经济危机发生后,英国(《金融监管的一个新路径:构建一个更强大的体系》)、X(《多德-弗兰克法案》和《金融体系全面改革方案》两个方案)和欧盟(《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都颁布了相对应的法案,目的是为了对影子进行更好的控制和管理,也是进一步完善各个国家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使得各国影子银行在监管过程有法可依,我国应结合实际国情并吸取欧X家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制定出适合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最好以整合零散的方式统一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

  3、完善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

X废除了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注册豁免条例,通过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要求投资者的分析师进行注册登记,进一步公开信息管理的相关内容。美联储和X证券交易委员会共同对其他的多个监控管理机构部门进行相互联系,由此制定出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影子银行监管需要采取机构间相互合作协调,解决系统跨越传统金融业分类并不同以前的金融监管方法。美联储有权评估有关活动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及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以监测数据为依据,对宏观和微观经济的数据进行实时的监控和管理,并对协调机构进行相关发布,并且监管者也要对宏观或者微观的监管机构进行综合运用,加强其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对冲基金标准委员会标准》是由英国XX的监管部门制定并且颁布的,其设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基金交易经理的交易行为,提出加大对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从而不断深入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公布制度,还要对信息共享的网络制度进行实时更新,使得我国的影子银行在监管方面得到完善管理。

  七、对策

  (一)完善法律监管体系,细化监管内容

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是依靠我国法律的监管。但是就现在的社会形势看来,我国的影子银行所具有的监管体制是相当不完整的。在未来的影子银行监管建设中,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相关制度的推进和改良,使监管的系统更加的具体化,做到影子银行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对于目前所存在的大部分网络信贷机构要进行重点整改,尤其是在其监管的方面,所以在网络上可以实行实名制的做法,对于某一些机构还要实行不同地区的不同管理机制。

  (二)加强信息披露,增加市场透明度

市场中所存在的大部分金融问题或者更为严重的金融诈骗,一般都是因为市场信息不对或者是信息共享不及时所造成的。所以就要加强监管的力度,把相关金融信息进行实时共享,将金融统计进行标准的统一化,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对汇总数据进行及时的更新。同时也要在影子银行中设立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机构,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对影子银行进行信息的透明化。

  (三)鼓励金融创新,推进利率市场化

现阶段我国银行监管部门的侧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信贷规模和贷款的不良记录等方面。为了在规避监管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率,很多银行会选择扩大表外业务。其表外的业务与贷款的规模不具备互相影响的因素,所以影子银行将表内业务转变为表外业务实际上是一种把金融风险降低的方法。换句话说,在金融方面进行合理的创新,不断完善金融的体系,推进其自由化的进程,增加金融发展的速率。就此在监管的同时,更应该鼓励金融创新的改革,监管制度也要随着金融创新进行完善,减少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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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滨,郑联盛.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风险与监管——非传统信贷融资的视角[J].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

[3]潘静,柴振国.中国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研究——运用市场约束优化XX监管[J].现代法学,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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