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的不断进步,校园内的青少年之间的暴力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但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尤其是最近的几年时间内,在互联网络上面接连有越来越多的相关事件发生,但是网络上被曝光的这些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多又严重的暴力事件发生在校园内的青少年人群里,尽管一系列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但是月没能制止该类事件的发生,缺变得更加的恶化。其中,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十分的完善,也是该类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故而本文对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进行探究,文章首先概述了研究背景、意义、内容等,奠定全文研究框架;其次对青少年校园暴力、依法治校等相关理论进行概述,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再次指出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特征以及发展趋势;接着点出青少年校园暴力法律干预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法规过于分散、部分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处罚力度不够以及责任不明确未形成监管合力;最后提出了依法治校下有效干预青少年校园暴力的措施,即制定系统的校园暴力法案、细化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部分立法空白以及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管合力。以期实现依法治校,减少校园暴力发生的频率。
关键词:青少年;校园暴力;依法治校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关于青少年人群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健康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校园内的青少年暴力及其犯罪是其重点关注问题。现代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络科学技术、社会经济、混杂的社会、家庭因素的影响等一系列原因是青少年的校园暴力频发的因子。国内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相继出台,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也可以执行校园内的青少年暴力及其犯罪。奇怪的是,该类恶性事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被报道的相关事件表明,青少年人群并不把法律法规当做一回事情,群体欺凌事件的手段及其性质严重,更甚至是主动上传到互联网网络上面肆意的炫耀。国内专门制裁校园内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出台都比较的落后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专业性的研究人员和资源都不富裕,上述两部法律,其出台的意义在于制止该类恶性事件的泛滥,同时保障青少年的身心成长的健康发展,但是其法律法规的实施细节并不完善,其中还不乏较多的道德约束性质的项目,还有很多叙述并不明确的项目,总之,其起草的相当的粗陋。最终,在解决现实中的案件时就显得有心无力,并不具有可行性,局限于一种形式。也就是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起到其规避和惊醒犯罪案件的发生,反而,此类恶性事件频发,性质恶劣,相关人员无视法律法规。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本文的主要探究校园内的青少年暴力及其犯罪的案件,将自身专业知识相结合,从法学专业的视角,研究依法治理校园,有效的制止校园内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
文章的研究从实践上来讲,可以使我国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立法更加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稍远暴力发生的频率。从理论上来讲,可以是依法治校理论得到有效贯彻,同时也能够使该理论有更多的实践支撑。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是对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进行的探究。文章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以及案例分析法两种探究方法。通过学校图书馆、中国知网、网络等搜索资料以获取信息,收集整合近年来国内国外有关国内外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相关资料,为本文的探究奠定理论基础。同时在进行具体的分析之中,辅以相应的校园暴力案例,使文章理论有佐证,从而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二、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一)青少年校园暴力
对于青少年的界定应该要归属到犯罪学的范畴里。结合国家统计部分、相关法律等,笔者认为青少当前并不明确。从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出发,青少年是将包括部分青年和部分少年在内的人群的集合,是一个组合词语,不再是两个概念的统称,而是一个新兴的概念词语,其年龄分布也是只取两个年龄段的一部分。国内的青年和少年的研究有多个方面,一般是将年龄段限制在十岁到二十岁之间时比较合理的。本文中的校园内的青少年暴力事件,使用的青少年一词语,与法律明文中的年龄界限比较时,其中的青少年还包括法律中的未成年人群。
校园一词就是指校园内部及其周边环境内的相关人员之间由于嫌疑人主动发起的形式对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伤害的现象,其中包括在校师生、校外人员等与校园相关的人群。其受伤害的比较严重,攻击手段残忍。
青少年校园暴力便是指10周岁到20周岁之间的在校学生所发生的暴力型行为。
(二)法律干预
此概念可以解释为嫌疑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有意的对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的行为,当实施之后,必须受到国家权力部门以法律为准绳的处罚,此制裁的整个实施是本章节介绍的法律干预。更进一步是指,国家权力部门在使用法律干预时要针对单个的暴力案件的发生,进行具体的剖刑事案件的时候,析,使用合理的法律条例进行制裁。当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时,如果涉及到国家的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采用法律制裁,根据《刑法》中相应的项目条例进行相应的制裁。如果暴力程度比较轻微,并没有威胁到法律的权威,则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裁决。以上就是法律干预的过程。
法律是一种具有调节性质却有极其严厉的特性。一般来说,是最终的法律处理依据。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部门使用权力的重要依据,其本身有强制力的特性,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在法律实施的操作时,必须保证其所保护的权益。其次,其执行的步骤也极其的严厉,必须按照法律的内容进行操作。最后,当自身的权利义务受到他人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依法治校理论
依法治理校园的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教育方针,将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手段,服务于人民为根本,将理论依据和实际实践相互结合,将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科技人才。实行依法治理校园就是在遵守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学校的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保护学生的基本权益,建立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不断提升学校的负责人和师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校依法办事的环境。将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关系整理顺畅,在健全自主办学的基础上,改善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民主化程度,将学校的管理运营更加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负责人,在校师生等学校相关人员的权益,构建一个教育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师生依法享受权益的环境。
依法治理校园就是根据我国教育部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中央的xxxx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和学校管理体系。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XX、与学校、学校和社会的健康的关系,突进现代化教学体系的理论发展。切实落实《纲要》内容,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在《纲要》出台的契机下,构建一个依法治理学校的环境。进一步提高学校整体的发展。
三、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特征以及发展趋势
(一)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特征
1.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隐蔽性是青少年校园暴力比较突出的一个特征,受到学生的在校时间、心里特点、行为特点等影响,其校园暴力的隐蔽性主要是体现在时间、地理位置以及对外交流三个方面。具体的,从时间上来看,上课时间与集体活动期间发生非校园暴力的几率极小,主要还是集中于上课之前、下课和放学后,这些时间段都比较自由,学校的管理上难以完全涉及,而学生家长也难以接触到,所以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另外,从青少年校园暴力发生的地理位置来看,学生也会选择十分偏僻、人少的地方,比如说放学或上学的小路上、学校较为偏僻的角落、厕所、放学后的教室、学校围墙外等;同时,关于被暴力的学生往往都是一些性格内向、身材瘦小等学生,以多欺少、以强欺弱是实施暴力的学生的特点,故而在暴力实施后,被暴力学生经常受制于自身的性格特点或者实施暴力者的威胁等,选择的方法往往是忍气吞声或者其他方式伺机报复,选择以适当的方式告诉老师或者家长的学生非常少。
2.原因具有复杂性
目前,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校园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这种暴力行为产生的影响因素多种多样,且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具体的主要在学生自身成长的因素、校园管理的因素、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几个方面。
首先,青少年这个年龄阶段正是其心理敏感、信息获取与自我消化的重要成长阶段,所以周围环境的影响与常接触的人的态度、行为的影响十分重要。比如说以学校的管理为例,如果学校在管理与教学之间不能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导致重点集中于教学之上而管理力度与方法有失,则会使学生受到较大的来源于学习、考试、升学等方面的压力,进而使学生的情绪长期处于一个不稳定之中,这就容易造成校园暴力的发生。另外教师作为学生在学习阶段接触的最多的人之一,其态度与教育方式也左右学生的心理发育与成长,就如有的学生心理压力承受能力较弱,不能得到老师的肯定,就容易自暴自弃,自卑或者选择一些比较偏激的方法来突出自己或“证明”自己;有的学生则由于老师只关注学习成绩,而不注重学会说呢过自身道德行为规范的培养以及心理健康方面的引导,使其在行为和品行上有所偏差。同时,有些学校不注重法制教育,形式化严重,甚至有的学校会直接忽视这一板块。
另一方面,从家庭的角度来看,家庭教育的失败以及家庭结构的不完整都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学生的心理及行为。家庭是孩子成长的主阵地之一,家长的言传身教以及道德行为约束对孩子的人格形成有着重要影响。一些父母的教育存在问题,或是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一味地实施专职教育,或是过于溺爱孩子,这都会成为孩子成长中不可抹去的长久影响因素;而家庭结构的不完成也会使得家庭的角色构成存在问题,缺乏父母角色提供的温暖与爱护,也会使得孩子容易出现偏激的思想,并且内心承受能力比较脆弱,形成自卑或者孤僻等性格。当然,不和谐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暴力更会给孩子的人格成长留下印记,容易导致孩子的观念和心理偏离正确的成长轨道。从而成为校园暴力中的一员。
3.手段具有恶劣性
手段恶劣性主要是因为青少年自身缺乏法律知识以及行事冲动,不计后果,在校园暴力中的暴力程度不一且有向严重暴力犯罪的层面发展,从程度较轻的暴力威胁、小额金钱抢夺等行为到后来的严重犯罪行为,比如说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抢劫等。青少年校园暴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群体性施暴,二是存在肉体折磨,三是传播施暴过程。具体的,青少年在实施校园暴力的过程中会有“抱团”、“结群”方面的问题,以多欺少、恃强凌弱的问题常常存在,多人群殴一人且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失去理性,不顾后果,一味地对被施暴者进行凌辱和拳打脚踢;当然,不止拳打脚踢,一些折磨性的施暴行为也会出现,比如说拿烟头烫伤受害者、逼迫其脱衣、让其进食恶心的东西,逼迫其自扇耳光等,行为难以想象且令人发指,十分恶劣。并且,青少年在施暴过程中采用的工具十分多样,除了管制刀具意外,从桌椅板凳到水壶砖块,甚至还有采用化学物品,诸如硫酸等。在施暴之后,还会有一些施暴者报以炫耀、侮辱等心态将受害人被欺辱过程上传网上做以传播,这更是对受害者的心灵与尊严造成了莫大伤害,且这种伤害往往影响更大、持续时间更长。
这种校园暴力确实存在于我们周围,除了被报道的还有一些因为受害人忍气吞声、校方大事化小的处理等情况。就被爆出的青少年校园暴力事件中,其恶劣性与伤害性可见一斑。如在去年年底,张掖市山丹县第二中学校流传出一段青少年校园施暴视频,这段视频在青少年常用的社交平台诸如QQ、微信、贴吧等被热传,视频画面是以为女学生被其他两位女学生轮番掌掴、嘲笑,在仅仅6分钟的视频里,女孩被掌掴38次,施暴者狂笑不止。
(二)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发展趋势
1.范围有蔓延趋势
青少年校园暴力的范围蔓延趋势主要呈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城镇化发展迅速的当下,人口流动增多,复杂的社会文化元素汇合,一些打工者处于生活及孩子教育等因素考虑,将子女带到城市,城乡之间的文化经济、思想观念的冲突同样存在于孩子之间,并且这种冲突在敏感的青少年成长时期表现的更为直接——武力冲突是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种。二是青少年自身生理上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理性缺乏、身体强壮又精力旺盛,情绪不稳定性较强,看中朋友义气、冲动行为极易发生,在加上校园中的“模仿”与“从众”元素,群体暴力性事件增多,且校园中的学弟学妹与其周围人员也会受到影响,这种二次传播、多次传播也是校园暴力范围不断蔓延的重要因素。三是感染迅速,往往青少年校园暴力的起点事件涉及的仅仅是小部分人的生活摩擦,但是通过青少年之间的拉帮结派会不断的扩大其影响,甚至会有校园外的社会人员参与其中。并且随着媒体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影响范围扩大,在新闻报道中的校园暴力往往能够得到众多关注,甚至在几小时内达到上万人的关注量,并且由于自媒体的出现,以及一些为谋利益故意制造噱头的媒体,不经过核实或者直接节选最夺人眼球的部分进行转载和报道,媒体伦理丧失,也会使得新闻在学校中的宣传影响力大增,有的报道重点甚至出现偏差,会引起好奇新较强的青少年进行模仿。
2.主体年龄呈低龄化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网络通讯的发达等,青少年的早熟趋势明显,当前未成年低龄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从小学到初中再到高中,X学校或多或少的都会出现青少年暴力的情况。但是我们发现,这种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低年龄段的人越来越多。近年来,青少年校园暴力屡见不鲜,但是都因为其是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就例如“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暴力事件,在该事件中,初中女学生对另一位模样似其同学的下跪着的女生进行拳打脚踢,并且连删耳光,施暴时长达五分多钟,且围观者不时发出狂笑。此事件涉案人员年龄从12到16岁不等,共9人,但是由于未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有法律保护而安然无恙,只有一名16岁的主要施暴者被刑拘,而受害人则除了身体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精神上也备受折磨,且这种伤害定然会对其成长起到十分严重的负面作用,甚至会作为人生阴影伴随其一生。因此类事件,网上甚至流传了“犯规要趁早”的调侃,这甚至成为一些学生的真实想法,青少年校园暴力的低龄化越发明显,令人可悲可叹。
3.女性主体比重增加
从近两年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上可以看出,女性主体的比率在不断增加。比如自2017年6月22日晚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照片中三位女生在围着一个上身全裸的女生自拍,受害的女生一直低着头,用手臂遮挡自己胸部,而与此同时,那三位女生则比“剪刀手”或者微笑自拍。另外,2017年6月29号福建所发生的另一案件,一名小学女生被10多名女生围着打,且有人将该视频传于网络之上,该视频时长3分40秒,受害者被十余女生扇25掌……此类案例不胜枚举。从门户网站所保障的女生校园暴力上来看,对这些女生所施暴的主要是女生,有研究人员在研究之后,进行了分析,指出女性在该青春期这一阶段,与男性不同,女生更容易形成一个个小团体,多个人对受害者进行施暴,主要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自我匿名化,因为群体行动,所以很少会被单独点出这一人的名字,其二是责任分散,同样因为群体行动,即便会产生一些责任,最后这些责任会分散到群体中的每个人之上,所以不会有哪个个体单个承担,分散下来的责任,也使其承担的责任更小。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采取恰当的立法,进行依法治校。
四、青少年校园暴力法律干预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过于分散
国内的立法程序是一种多个部门,多种层次、分离处理的方式。国内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校园内暴力事件的法律明文,对校园内暴力事件的制造者只能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赔偿的相关规范进行裁决。也可以参考《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内容进行裁决;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刑法》中有关于年龄在十四岁一下,十四岁到十六岁之间,和未成年的人群犯罪时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认定,可以实行减轻的处置,也可以通过非《刑法》的其他法规内容执行制裁,相互之间的结合去解决一个案件,非《刑法》的法规是刑法犯罪的一部分。法律执行的相关部门可以参照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的刑罚处罚的内容将其采用《刑法》中的刑罚进行处理。上述执法程序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的。但在《治安管理条例》的内容中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减轻相应的惩罚力度。十四岁则不受处罚,其监护人必须严格管教。另外,如果十四到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是初次违反的话,也是不会受到整正的处罚。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有不少防范和处置校园内青少年暴力案件的条例。比如,《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中有一条规定内容是本法的第三十五到三十八条条例指出18岁以下额未成年人造成的严重恶劣行为包括校园内青少年暴力的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法。
总之,在上述叙述中,我们见到,《刑法》的条例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法是在其他的法规中执行的,同时,法律之间执行方法的相互依赖,内容重复的现象,使得在实际的执行过程更加的繁琐,也不利于法律的明确作用。同时,分散式的立法特点不便于校园内青少年暴力的研究,大部分情况下,无法查明干预过程的困难究竟是哪个步骤引起的,也就没有办法进行修补。
(二)部分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国内对于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最早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与2006年有过一次修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建立是在1999年,并与2012年有过一次修缮。总的来说,国内未成年法律的修改都是唯一的一次,也就是说,在社会关系不断复杂的情况下,新的难题涌现后,法律表现出比较滞后这一特性,但是,当棘手的矛盾出现时,必须有一些应对的方法,同样,法律在修改建立的时候也要把握这个力度。再者,国内法律是在人大代表会、人大常委会委员投票决定,采用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最终决定法律是否执行建立或者修改。当针对某一条法令的修改时,程序就简化了不少,这正好就是诸多的条例无法在现实案件中具体执行的原因,也是其漏洞。即便有相应的执行内容,多少情况下也不够细化,这就对现实中的案件的处理造成诸多不便。
(三)相关处罚力度不够
国内处理校园内青少年暴力的主要手段是一教育为主,制裁为辅的原则。同时,应该将预防作为主要手段,处置并不是目的,只是案件发生后不得不执行的措施。在这种社会环境中的影响下,国内对于校园内的青少年暴力事件,甚至是犯罪事件都是采用一种宽容的处置方式。因此,由于处罚暴力案件的力度的限制,即使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形式,却同时忽略了未成年人作为被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权益的保护也不容忽略。另外,这种宽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纵容。因为,其处罚力度不到位,不能给校园内的青少年造成一种威慑的效果。比如,中国在X的留学生发起了一起群体的校园暴力事件,根据X的法律,他们会受到X检方的重罪指控,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他们终于明白自己的暴行给自己带来的法律惩罚是极其严重的。此时,就会对犯罪的青少年形成有力的威慑。相反,国内此类事件的处罚力度极其的轻微,甚至学校会在私下进行调解,即使惩罚,也是轻微的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比如对于14周岁到16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时,只是针对刑法指明的八种犯罪行为负责任。综合国内最近几年内法尔上的校园内的青少年暴力事件,大多数的侵犯都不在这八种之列,但是其残忍的侵犯手法,对和谐社会的影响,和对受害人的侵犯等都不比这八种轻微。同时,由于互联网和社会等层面的影响,会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但是,法律规定的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限定和这八种犯罪行为的限定,均不能有效的惩处不在这八种之列的犯罪行为且更加伤害程度更深的违法人员。
(四)责任不明确未形成监管合力
在责任视角下看,国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监管责任人划分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个方面,里面唯独缺失了XX的责任。在起草该法规的最初时期,有人提及了XX这个责任人,也就是说除了现有的四个责任管理人还有一个XX的保护职责。在法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将XX的保护职责划分到社会之列中,就是忽略的XX的职责,将执法过程中XX的职责隐去。这就发生了诸多的校内暴力事件的主体不明确,最终使校园附近的暴力侵犯犯罪的情况愈演愈烈,校外人员在暴力事件中的作用也极其重要。也就是说,将XX这一责任人明确之后,才能防范更多的暴力事件额发生,比如,只有XX解决流浪人员,青少年辍学,医疗欠缺等相关问题,才能有效的减少和降低校园内青少年暴力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损害。
在监督管理相互配合的角度下,学校、家庭与社会三者之间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当无效的沟通增多时,法律只能规范各自区域内的责任,没有在其辖区内发生的事件,只会让各自避而远之,甚至推诿事件的主体责任,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三方主体之间沟通极其的有限,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多方相互推诿,致使责任主体更加的混乱,在非严重事件爆发之前,三方主体没有任何沟通,这不便于事件爆发后的综合治理,也不便于法律的干预成效,在法律监督实体的督促下,三方主体之间互不联系,难以形成合力,同时负起监管的责任。当法律需要明确三方主体的相应的监管督导责任时,没有深究当三方主体没有负起监管职责职能时应受到的处理,这也不利于监管的实施,尤其无法实现三方主体共同的监督管理职能。
五、依法治校下有效干预青少年校园暴力的措施
(一)制定系统的校园暴力法案
当前我国校园暴力发生日渐频繁,而且势头渐猛,短时间内并不能有效控制,尤其是在分散的校园法案之下,这种势头更难遏制,所以必须要制定系统的校园暴力法案,依法进行处理。具体来说,我国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多个法律中出现,加之各个地方XX也有结合地方的情况设置了相关的法律。虽然相关法律看起来较多,但是从整体上来看,立法并不系统,所规定的范围也相对较为狭窄,且这些法律有重叠之处,部分内容基本类似,故而需要采取措施对这些立法规范进行统一整理,构建系统化的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是开展专门的立法起草调研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方能制定出恰当合理的法令法规。起草调研工作可以说是整个立法活动的基础,该步骤相对来说较为繁杂,而且工作量也比较大,但鉴于其重要性,尤其是在当前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立法意见极多的现在,必须要认真进行论证,搜集相关的资料以及数据,以为后来的法律制定奠定基础。其次是需要联合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以及教育学方面专家和法律方敏的专家,结合专家的意见,从而使立法更加科学。最后,在意见的听取之上,还需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从具体的经验活动中得到启示,制定更加恰当合理的经验。
(二)细化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的制定不单单只是为了“规范”各种行为,更是为了能够适用以及解决当下的现实性问题,不过从我国立法的情况上来看,主要是以整个法律的形式的形式来进行表决的,这种方式虽然确保了整个法律的恰当化,但是却难以确保法律的细化,使法律看起来较为笼统。所以必须要对法律的规定进行细化,以使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具体来说,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出发。其一,是在制定以及审核法律之中,将一些比较笼统的词汇删除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法律流于形式,致使在判决之时因为“笼统”使某些具体化的问题搁置下来,难以得到解决。其二,是在制定比较具体的法令法规时候,尽量明晰化,其间尽可能的少出现一些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因为这些原则性的法规实际上与《总则》中的法规相冲突了。其三,则是需要将法律中的僵尸法规删除,使各法规尽量操作性更强一些,在必要时候,需要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规定。其四,则是在制定相关政策之时,必须要有一定的延展性,使这些政策能够与青少年校园暴力的趋势相一致。
(三)完善部分立法空白
当前我国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的法律虽然较多,但是其内容并不能将所有的情况都涵盖进去,存在一定的空白,另外,对现有的法律,也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之处。所以必须要对使立法更为完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其一,重视造成校园暴力的根源性问题,在明确了其根源性问题之后,才能进行更好的划分,从而使所立的法律更加完善化。其二是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比如X关于这一问题上主要采用的是年龄推定主义,依据这一主义,即便不从“刑事责任年龄”出发,也能从其他的角度比如心理成熟度等角度出发对其责任进行追究。在具体的问题处理当中,我们必须从具体问题出发,进行合理的处理,从而使立法更加合理化。
(四)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管合力
对于校园暴力的具体定义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实际的问题处理当中,会出现较多的不同意见,对于具体问题的负责人以及负责机构会存在不明确之处,所以必须要对其进行明确,使各责任主体对自己所负责之处进行负责。另外,因为造成青少年校园暴力行为的原因较多,家庭、社会、学校以及学生自身等等,均有可能会造成校园暴力的发生。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具体来说,家庭以及学校要在各自所负责的领域对学生进行监督,社会则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过去的经验,可以看出,某一个单位以及主体在处理事情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也能处理好事情,但是多个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时候,便会受到人力、物力以及职能等方面的限制,从而难以使综合治理的作用充分发挥。所以应当采取措施,使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个负责主体形成合力,对学生进行监管,从而使青少年稍远暴力的情况尽可能的减少。
结语
在当前校园暴力愈演愈烈的现在,青少年不当的行为极大的影响了其日后的发展,需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对青少年校园暴力进行探究。文章在简单概述了研究背景、意义以及相关概念、理论之后,对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特征以及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指出青少年校园暴力具备三大特点,即较强额隐蔽性、原因具有复杂性以及手段具有恶劣性,且存在着范围有蔓延趋势、主体年龄呈低龄化、女性主体比重增加的趋势;同时点出青少年校园暴力法律干预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即制定系统的校园暴力法案、细化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部分立法空白以及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管合力。受限于个人水平,文章存在一定疏漏,恳请导师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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