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问题从古至今都伴随着人类的生产生活,与人们息息相关。目前,由于开放二胎政策,有关于生育的话题居高不下,成为时代的热点问题。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众对生育权越来越重视,有关于生育问题的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屡见不鲜。生育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在生育权这一方面还存在有很多漏洞,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致使出现纠纷时处理起来模糊不清,没有一定的准则。本文通过对生育权的概念与发展的,进行对相关法律的研究与思考,认识到生育权的重要性,撰写此文,希望能够提高生育权的法律地位,培养公民的维权意识,完善关于生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生育权;宪法;法律保障;维权途径;维权意识
绪论
人口问题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基数大国,关于生育的问题仍然是重中之重。生育权本该是最基本的人权,却因为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屡屡受到干预。目前,二胎政策开放以来,有关于生育权的讨论也居高不下,成为热点话题。在此社会热点背景下,本文对生育权与其相关的法律的研究分析,撰写此文,以望公民能加强法律意识,相关部门优化维权通道,从根本上保障公民自身的生育权。
一、生育权概述
(一)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关于生育权最完整的含义是: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生育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生育权与生命权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四个方面,分别是堕胎、基因知情权、冷冻胚胎、生命权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冲突来阐述生命权与生育权,二者息息相关。[1]生育的话题自古以来都伴随着人类的存在与发展,生育作为人类繁衍后代、传承文明的重要方式一直是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二)生育权的发展历程
在封建社会,人类在在生产劳动中并没有意识到生育问题的重要性。生育仅成为维系自然社会持续发展的工具,人们观念落后,认识不到生育与人类发展的内在关系。加之过去人们科学知识基础薄弱,生育也成为人类自身不可控的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巨大改变,生育权成为一项法定的权利。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建立科学、合理的生育权保障制度十分必要。[2]
在十九世纪末,生育权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联合国在德兰黑举行了国际人权大会,第一次提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1974年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84年的《墨西哥城宣言》以及199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都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给予了肯定和阐释。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加强,男性的生育权一步步得到确认,在《德黑兰宣言》中第一次把父母双方作为生育权保障的主体。这一观念在1969年《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的确认。
在194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计划纲要》认为:“个人和夫妻享有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选择适当的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生育自由是生育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生育权的法律地位就此确立。
(三)生育权保障的内容
对于我国公民生育权保障来讲,首先,公民生育权保障是国家义务与XX责任,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生育权。再次,实现和谐社会需要公民生育权保障的底部支撑。另外,法治国家、法治XX、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构建要求国家高度重视公民生育权的保障。[3]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
⑴生育决定权
指的是生育的主体双方具体自行选择生育的时间间隔时间生育数量的权利。这是生育权的核心内容,由于生育是双方共同作为主体,因此男性在生育权上享有和女性共同的法律地位,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可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
⑵生育请求权
是指夫妻双方在实现生育权中,可以要求国家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的权利。若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生育或暂时不再生育时国家可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医学技术上的支持。对决定生育的夫妻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期定期检查。
⑶生育方式选择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依法自行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民在选择生育方式上也越来越多样化,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来自行安排生育方式。
⑷生育知情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对有关自身生育的信息有了解、知晓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是生育双方,保障的也是主体的应有权利。知情权是生育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它还包括夫妻二人有权得知关于对方一切关于生育权的信息和婚前检查结果。
二、我国法律中关于公民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层面
近年来,对与生育权的诉讼越来越多,由生育权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生育权属于基本的人权,而宪法对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生育权既是宪法权利又是民事权利,在宪法范畴内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的分支。在我国宪法框架内,”计划生育”是作为生育权限制的制度形式,其对于人口的调控应该适应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计划。[4]因此宪法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与保障,这不仅对公民认识与了解生育权的重要性提供了法律基础,与更加促进了公民对于自身应有群里的重视,认识到社会平等地位和具有的宪法主体资格。国家从法律层面不断建构和完善法律体系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对公民的生育权的行使提出了要求。公民在享有自身的权利同时要依法行使,不可破坏社会公共利益。
(二)部门法层面
生育是公民自由的权利,而因为生育问题所导致的纠纷却屡屡出现,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依法保护公民的应有权利。对于生育侵权来说,主要是来自夫妻双方的意愿没有达成一致,而强行使对方实现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上男女都具有平等的生育权利,生育权的行使应当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民法规制上生育权被视作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同时,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可侵犯国家社会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生育权集中体现了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互相关系。为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主体等各种违法行政的侵害,国家对生育权提供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等四种类型。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明确指出公民可以对行政主体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现行生育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生育制度明显不能适应这种多元素的变化。所以,我国的生育制度也随着社会变迁不断地发展。而生育制度的发展在历史中具有明显的时代段落感,随着朝代的更替,生育制度也在不断慢慢地完善。而在生育制度变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5]
(一)宪法层面缺乏对公民生育权的明确规定
我国的人口形势比较严峻,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家对于公民的生育权进行过多干预,虽然取得了短暂性的效果,但却带来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公民的生育权对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生育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理应得到国家的保障。自然人均平等享有生育权,法律对自然人的生育权应予以普遍的确认和保护。而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不能仅仅停留在部门法的角度,亟需将生育权纳入宪法保障之中。从条款文本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规定模糊、对生育权保障不够的问题;在实践的角度来看,存在着人口性别比失衡、老龄化、独生子女教育、“人口负担论”、社会抚养费等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初步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建议。[6]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文献对生育权进行宪法层面的解读,对于基本人权的界定并不清晰,缺乏深入思考与系统分析,将生育权定义为宪法上的人权容易导致法律意义的混淆。而真正的保障生育权应该把其列入宪法之中,给予生育权足够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于1974年在德黑兰召开了世界人口大会,在会议上颁布并通过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该计划中对生育权的规定如下:所有的个人和夫妇拥有自由的决定生育子女间隔以及数量的权利,并且他们也依法享有获取教育、信息、方法的权利,但是他们要为自己所做的决定负相应责任。[7]宪法需要对生育权做出明确规定,维护公民的基本利益。
(二)公民的生育权维权途径缺失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近几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与生育相关的案件或诉讼日益增多,可是大多公民在案件或诉讼中都不占据有利地位。生育权,是每一个公民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但是,由于我国国情原因,以及当前我国公民维权意识不强,对维权途径也不够重视,自然维权途径缺失。
个人生育权与特殊国情屡屡发生冲突,导致国人对生育权的概念与合法的权利内容并不明晰。再加之民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类案件的相关处理办法并不清晰,无法提供可参照的法律法规依据,公民在产生生育纠纷时也难以找到合理的维权途径。因为维权途径不够充分,许多公民出现生育权问题时,总是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法,更谈不上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随着生育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急需建立合理有效的司法机制,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生育权作为一项与我们生活密相关的权利,与此相关的制度不完善,必定频频引起矛盾与冲突,长久以往,就成了一个根深蒂固的症结,不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造。因此,建立起相关法律法规,打通公民维权的渠道,开设更多方便、快捷的途径,切身保护民众的应有权利,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三)国家对公民生育权行使的干预过多
我国是人口基数过大,生育问题一直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由于人口过多对各国的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国家采取控制公民的生育行为,来达到控制人口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即是如此。[8]1971年7月,xxxx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80年9月,xx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xxxx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就此拉开计划生育的序幕,然而实行计划生育以来虽然对于社会经济转型明显取得很好的结果,但却造成了我国公民生育问题与生育政策屡屡冲突。
现如今计划生育带来的影响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生育率已经不再过高,新生儿数量锐减,性别结构不协调等等,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人口政策开始调整,然而效果微乎其微。由此可见,想要保证公民拥有完善的生育权利,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进行加强权利。首先,国家必须要把生育权下放给公民自身,不要一味地下达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给公民自主权,让公民真正拥有决定生育的权利。其次,国家在调整政策时,不要单单关注于国家总体国情,要注意分析当前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从缘由入手。最后,加强公民对生育权的认识,加深认识理解,自然公民会有一定的意识去维护自身的生育权。
四、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保障
(一)从宪法角度加强对生育权的保障
宪法是我国最高级别的法律,生育权的基本人权地位是由生育活动的自然性质决定的,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而必须享有的自然权利。国家宪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自由的保护。
应当将生育权明确列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内,是对于人权最直接最基本的保障,而且对于国家XX权利的滥用和非法干预公民私生活的情况,生育权也需要提高其法律地位。我国应加强有关于生育权的法律法规,明确保障生育权的条例。只有通过宪法的修改才能使生育权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障。完善对生育权的宪法保障不仅能使我国公民的生育权得到切实保护而且能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9]
(二)优化维权渠道和途径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生育权的保护存在诸多不足,如立法明显滞后、男性生育权未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司法救济途径狭窄等,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实践的进步。[10]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现实生活中,公民在受到侵权时,却很少知道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往往遇到维权途径不畅等问题。而生育权作为当下的热门话题,屡屡发生相关冲突,因此对于公民的生育权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亟需修改积极建设完善的维权渠道和途径,为我国公民依法维权时优化维权环境,顺畅维权通道。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维权工作力度,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我国公民生育权打开维权的绿色通道,切身加强自身建设。
(三)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宣传和维权意识
我国公民普遍维权意识薄弱,这和几千年里的封建制度有着很深的联系,国民所受的历史教育都是在这样背景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国人的主人翁意识渐渐加强,法律意识也不断加强,依法维权意识的培养要靠长期法律意识宣传教育,多多开展普法活动,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培育公民的心理体验,降低维权的成本与渠道的难度,促使公民了解到自身权利是不容侵犯的,维权并不是什么难事,可以从心理上打消公民的疑虑。
法律部门要展开积极推广,促使公民养成维权意识,形成依法维权认知。在形式上,建议有关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与顾问,进行法律宣传解读。在内容上要突出以往成功案例,建立起公民维权的信心,对维权知识进行通俗化解读,易于民众理解,引导公民自觉形成维权意识。
结论
随着越来越多与生育权相关的案件出现,生育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本文以生育权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生育权的发展历程与法律地位,从生育问题的冲突为窗口展开对生育权的讨论,并对法律法规中不成熟的地方进行建议和补充。本文的写作希望宪法能够明确生育权的含义与地位,保障生育权的合法权利,优化公民维权的途径,树立起公民的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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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本次论文的撰写过程中,首先我要感谢阮老师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态度、细心入微的指导使得我的论文有了大致的研究方向以及修改方向。另外感谢小组成员对于本次论文中不成熟的地方给予建议,才有了最终的定稿。恳请阅读此此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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