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收入确认为论点,比较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先列出法律和准则在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先比较分析基本的概念,结合之前学者的综合分析,得出税法的会计目的不同是差异产生的根本差异。接着以航空公司的常旅客事件为例,分析该案例中,与常旅客事项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的收入确认条件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从里程积分兑换的奖励不同,我发现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奖励为免费机票时,不需要纳税;而奖励为具体物品时,需要纳税。而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实际财务处理中,将提供运输服务和点(礼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并没有区别对待。为了公平税负和规范执法,我们尝试找出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方式,为建立适合我国的会计模式和改进我国的税收体系提出建议,并提议专业的相关会计人员在实际处理中努力发现差异和解决差异。
关键字:会计准则;税法;会计模式;税收协调;税会差异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1、国内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自我国实行分税制以后,税收和会计的相关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差异较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税收会计。在会计发展的过程中,会计也开始向精益化逐渐靠拢,且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因此,目前出现了会计处理与税法政策在某些问题上的较大差异。
2、国外背景
文章通过文献查找发现,X、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对本国经济发展的状况相的分析和研究,XX不断的颁布和完善了相应的税收调控制度。并且有效的解决了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产生的问题,加强了两者的合作。有关研究资料显示,目前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还无法通过税收方式满足国家的财政收入需求,也无法通过税收等方式来有效的把控经济发展。因此,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会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的会计和税收的管理制度。发展中国家在制定会计制度与税法时会依据之前已经制定好得法律法规作为参考,这也导致了会计制度于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无法有效区分的问题。文章通过研究发现,目前国外关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合作的相关研究课题较少。国外大部分的研究学者都会针对税收模式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企业为了提高销售可能会花费大量的广告宣传费,有时在宣传方面甚至会超过企业的整体预算。为了确保企业资金的稳定,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等进行折旧核算,这也体现了企业会计的核算职能。且会计对固定资产等进行了核算必须依据我国相应的会计准则。就税法而言,对企业宣传时超支的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此外,税法针对企业固定资产等进行的折旧核算,也出台了折旧核算年限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着某些差异,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税收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较为严重的税收差异,会造成所得税纳税审计过程变得非常的复杂。对企业而言,也会加大企业所得税纳税审计的工作量。如果企业会计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较差,则无法准确的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审计的整个流程。对国家而言,企业所得税纳税出现问题,也会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
(二)研究意义
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并且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没有有效的协调措施。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协调涉及面较广,不仅需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设计概念进行分析研究,还需要实现对会计信息的实践反馈。文章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涉及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说明的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文章对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具有下列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1)理论方面的意义。文章对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就理论意义而言,有利于定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涉及的理论。我说周知,理论会为实践提供参考,对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会严格遵守会计的相关法律来进行会计处理。在税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会严格遵守税法相关规定来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文章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有利于我国会计制度的完善和会计体系的构建。此外,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税法制度的革新。
(2)现实方面的意义。文章通过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分析和研究,发现了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并针对差异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文章通过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原因的分析发现,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合理协调,有利于减少会计与税收的核算成本。由于税收调整的操作较为复杂,因此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都不能对税收的调整进行合理的把控。此外,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也无法准确的对税收的调控进行把控。由此可知,由于企业或相关机构无法准确的把握税收的调整,导致了我国税收违法行为较为普遍,这也提高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合理调整。对会计制度而言,有利于完善会计的相关制度。对税法而言,也有利于税法的合理调整。对国家经济而言,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越来越明显。20世纪90年代初期,会计制度与税法都相应进行了改革。而我国的经济模式发生了转变。该模式转变体现在国家不再组织企业进行利润缴纳,该模式下税收在国家财政税收中占比增大,这也导致了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文章通过调查研究后发现,目前我国学者针对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下列几个方面展开研究:针对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相关制度进行差异化的研究;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分离问题开展研究;对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的联系进行研究。
(1)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相关制度的差异化研究。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学者田横通过对目标基础与会计基础进行比较发现,在对会计与税法进行区分的过程中,会计要素能提供证明的一致性。之后田横等学者还对会计与税法在企业销售中的实例开展细致的研究和分析。1999年我国学者袁新文等人选择我国税法和经济体制发展作为研究的方向,对我国目前实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了构建独立税务会计的原因和必然性。2014年我国学者许建业等人通过对会计制度与税法执行目标的差异开展细致分析和研究。2009年我国学者倪国爱通过对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提出可以把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进行统一和分离,且在统一的过程中并非完全统一,在分离的过程中也不是完全分离。而是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合理协调,从而确保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统一和分离的稳定性。2010年我国学者盖等人通过对发达国家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税收会计理论的相关体系。在该体系中,盖地对税收等事项进行了财务会计的相对独立。盖地发现以我国税法为基础,税收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能有效的消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巨大差异。2009年,我国学者许建业在其发布的论文中提出,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点,其中包括: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原则有差异。2010年我国学者宋常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提出,我国应该加强税务相关部门与企业会计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切实有效的互动机制,发挥税务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能,减少与企业会计沟通的成本,从而促进我国税法和会计制度完善。2013年我国学者董树奎以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作为研究对象,说明了我国纳税调整的可行性步骤。此外,我国还有其他学者选择不同的研究角度,对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也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
(2)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分离问题的研究。2010年,我国学者朱元武选择企业会计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说明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税法与会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了两者具有不同的实现目标和不同的原则。由于会计在实践的过程中,不同的会计会使用不同的方法。因此,不同的企业在遵循我国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会形成不同的企业会计和税务会计。2012年,我国学者崔刚通过对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分离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我国的会计制度需要进行改革,才有利于促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有效分离。2013年我国学者何和平通过对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差异进行分析和研究后指出,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与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3)会计与税收关系研究。1993年,我国学者李平早依据现代会计的相关理论提出,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也就是我国财务会计与税法会计的协调。2005年,我国学者戴德明,通过对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关系的研究后发现,我国从税收上就能看出国家的发展模式,目前国外还没有与我国相类似的发展国情,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税法制度能够作为参考和依据。2017年,我国学者彭雷,通过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化分析发现,可以用相关性来定义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制度与税收关系的研究,有利于找到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化的平衡点,从而有效的消除差异。
综上所述,国内外都针对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和分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革研究学者们对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就以收入确认为论点,对税会现在差异进行研究的文章数量较多。
二、理论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我国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定做出了下列的规定:收入指的是企业在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收益。下列为对收入确定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的过程中,会把商品的所有权中的风险和报酬都转交给消费者。企业已经将商品的所有权转交给消费者以后,企业不会保留相关的权利进行继续的管理,也不会对已经出售的商品进行任何的管控。此外,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商品销售的金额可以进行有效的计量。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的成本也可以被有效的计量。
(二)税法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颁布了《企业所得税》。该税法中对销售商品收入进行了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指的是企业销售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的确定如下: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必须遵行权责发生制的相关原则,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企业商品销售时需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企业把商品的所有权、风险、报酬都转交给供货方。企业对已经出售的商品不能保留任何的管理权,也不能对已经出售的商品进行管控。企业由于销售商品产生的收入必须能被有效的计量。企业对已销售商品或未销售商品的成本必须能被有效的计量。
在我国的发票管理法律当中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从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那么在对外经营收取款项的过程当中,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特殊情况之下,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来进行发票的开具。在第20条当中也规定了,如果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在完成商品交易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进行款项的支付,而收款方必须要向购买方提供发票,发票的提供不能够变更该商品的品名和实际交易金额。
在我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包括:项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如果直接收款来进行货物交易的,不管该货物是否发出,都要应该以收到款项作为标准来开具凭据;第二总是要采取委托付款的方式来进行货物销售的情况,那么就要在货物委托办理完毕的当天进行计算;第三种是采取赊销或者分期付款方式来进行货物交易的,那么应该结合该书面合同当中具体的收款日期作为标准,不管合同有没有约定相应的收款日期,都应该以货物实际发出的那天作为标准。
在我国财务部颁发的营改增试点办法当中对于增值税纳税的时间也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其中规定有以下五点:第一,纳税人纳税行为的时间应该结合到款项实际收了当天为准,如果是发票优先开具的情况,那么要以发票当天开具进行计算。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完成销售过程当中收到的款项,在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也就是合同当中规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没有签订相应合同或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那么具体的这段交付款项的时间就是纳税人缴纳纳税的时间;第二是纳税人如果提供建筑的租赁或者服务的业务来进行预收款方式,那么就应该以收到预付款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三,如果纳税人从事相关金融商品转让的行为,那么金融商品所有权得到转让的当天就应该是纳税人执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第四,在纳税人发生了其他规定情形之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规定为服务或者资产完成的当天。第五,针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都是根据当前所有行业在增值税征收过程当中结合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并且全国范围内该规定实行的统一时间都规定为2016年的5月1日开始。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表现
企业的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所重点关注的内容都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进入到企业当中,与会计准则相比而言在税法当中相关的规定则更加细化,也就是要在日常生活当中必须要包括所有销售商品和劳务提供等各方面都要起到一定的作用。而其中商品主要是指企业中的存货,一般不包括固定资产,因此也不能够将固定资产算作为收入计算到企业的营业收入当中。在对收入进行确认之前,需要对收入进行准确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税法在对于收入这方面的规定而言比较容易把控,而会计准则对于这些规定上则更加精确,目的是能够体现税法的收入范围。另外通过分析两种规定在会计收入这一定义的把控上,会计准则具有比较精炼的特点,而且结合了理论性的文字和描述的形式,这样能够便于定义更加易于理解。
(一)风险与报酬方面
如果企业将商品所有权转交给购货方,并且相应的风险和报酬也交由这一方,那么商品不管是增值还是贬值都是归购货方所有的,因此所有权的凭证也在这个过程当中得到转移,在交货的提货方式上,要根据相关的合同和商品买断方式来对商品进行代销,如果甲来负责销售商品,并且将已开具的发票,那么乙就支付货款,但是并没有得到甲交付的商品。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理解商品的实际风险已经发生转移,未来不管是在三市场上该商品是增值的还是贬值的,所有的风险或利益都应该由乙方来承受。但是仅仅在销货方进行了发票开具购货方完成了付款,但是如果针对于交货之后质量问题的这个部分就不能够看作风险来进行转移了。
(二)所有权方面
企业没有保留当前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能对以销售出去的商品进行有效管控。通过例子来进行解释,甲公司是住宅开发商,将小区销售给业主,并且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要按月数来收取物业费,但是公司所提供的这种服务与小区自身的所有权没有相关联系,他只是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而另外一个例子,甲公司通过售后回购的方式,把一台机械销售给乙方,货款已经完成了交付,但是发货却还没有进行,合同约定半年以后以合同的价格来进行回购。但是在这个例子当中,甲公司并没有在销售货物之后对该机械的实际控制权力,因此也不符合条件。
(三)金额计量方面
收入的金额是能够进行可靠的计算的,那么这就意味着收入的数额也能够合理的进行预估,如果收入没有办法进行预估,那么该收入就很难进行确认,在一般情况下,商品价格是在该商品进入市场之前就已经确认了的,企业可以根据已经收到相应的金额,例如从购货方的相关合同当中,按照应允的价格来进行货款的确认,但是由于销售过程中各种外界不确定的因素,也会影响到该商品价格的变动。另外当发生退货的情况,也就无法对这部分进行估算,那么收入的金额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动,如果企业无法对这部分退货进行估量的话,那么所产生的商品价值就不应该计算为收入,在退货期满了之后再进行确认。销售收入是能够进行可靠计量的,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来确认总体收入的金额。如果合同价格没有确认的话,那就不能根据这些金额来进行会计的计量。
(四)已发生或者将发生成本计量方面
对于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那部分成本是可以进行准确计算的,它可以通过已有的商品销售数据所产生的相关成本来进行合理的推算,比如当前库存的成本。而对于对外购买方面的成本而言,也可以通过可靠的计算,接下来就有相关例子来进行说明,如果甲方是房地产开发商,目前开发的小区已经获得了我国国家的验收资格,在该房产交付给客户之后,小区在绿化、道路等各个方面还没有正式开始施工,而在这个时候公司必须要有全方面施工预算,而且施工预算也是比较可行的,可以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和设计来进行合理的成本预估,如果所有成本都是符合可靠计量的前提之下,那么公司进行的施工预算就是比较准确的。但是如果以往施工预算不够准确,那么就比较难以进行成本的估量,因此这就是不符合条件的。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的影响及成因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的影响
(1)与我国的税法规定相比起来,在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第一条规定如果将已有的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交给购货方,这一条规定当中和税法的明确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前提条件都是相似的,我们也可以发现在收入确认这一点上来进行分析,权责发生制这都是基本的切入点。但是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是否作为收入都是要根据财务工作人员是否开具发票来进行确认。如果没有开发票,那么就不会计算为收入。产生该现象,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决定的,在发票管理办法当中,如果接受劳务或者购买商品所提供相应的发票,商品销售方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在这一规定当中,对于票据的取得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将这一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接下来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当中,规定了如果以销售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来进行确认的话,那么这样的方式主要是强调票据是否取得或者已经预收了相应的款项作为标准的,这也能够体现权责的发生。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办法规定当中也可以发现,增值税缴纳义务是以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作为确认的,此外还有产权转移的时间或者开具发票的时间这些点来进行综合考虑,只要满足以上所说的这些时间条件,那么就可以将该收入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的原因
从以上的这几点分析我们也可以发现,当前为什么在财务管理工作当中要以发票的开具来作为收入确认条件的原因。
在企业实际的账务管理过程,由于并没有获得实际的款项,因此就不符合第一个条件,但是却索取到销售款项凭据然后确认收入,并且对相应的税负进行缴纳,但是债权方并没有如期的偿还款项,销售方却已经将这部分作为了增值税来进行缴纳,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虽然,可以依据正常的法律程序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率,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执行的过程比较漫长,往往会具有较大的难度。在税务部门执行税法的过程当中,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众多,占到了总企业数量的80%,如果将所有税收都平摊在每一个税收专业的身上,那么将会对我国纳税申报完整性产生巨大影响,同时这也只能通过发票的开具来进行判断了。如果站在债务偿还款项作为判断标准的话,企业往往会在收到该款项之后向购买方提供票发票,但是在此之前企业已经纳税申报了这部分项目的话,那就造成没有开发票就完成缴税的现象或者开完发票但是没有缴税的局面,因此这就使得税务部门必须要依据发票是否开具来进行判断,这不不仅仅会给税务管理专业工作带来巨大困难,如果业务种类比较繁多的前提之下,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还必须要向审计部门提供大量的解释,这就造成了流程上面更加繁琐。
如果仅仅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比较过程当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了它们存在着较多的差异,包括目标差异、遵从假设的差异、依据的原则具有巨大差异以及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导致了在不确定企业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时,采用少计收入的方法所造成的差别。
(三)税收体系的完善的改进建议
第一,所得税缴纳的额度应该结合我国的税收法律和其他细则的规定来进行确认,这也是各个企业在进行税收核实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依据。应税收益的确认主要是实现收付的实现制,而会计收益的确认对于遵循权责发生制也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趋势是呈现逐渐分离的状态,所以导致了应税差异和会计收益两者之间具有巨大的差异,包括了在时间方面和永久性方面的差异。因此,针对于这些问题而言,主要提出如下建议。企业应该尽量尽快的对内资和外资所得税进行统一化管理,其次要降低所得税率。第三,要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反映出国家在各个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意图,另外还要解决企业所得税等税收问题。
第二,针对当前增值税的问题,要采用现行的增值税财税合一的这样一种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有较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是增值税的会计内容,不满足实际情况;第二是没有结合的会计的原则,因此也会对会计质量造成重要影响;第三还会与当前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产生一些差异。
第三,针对以上所有的问题,提出部分个人的建议和看法。首先应该将税收法法规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样能够保证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第二要对当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框架进行优化,也就是要结合我国税收法律的要求作为准则,并且在会计处理过程当中要结合到相关的会计原则;第三,要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能够符合增值税税收法律的规定要求,这样才能够保证在会计方面的客观性。
四、案例分析
(一)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常旅客计划
在1997年,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在上海成功上市的企业,该企业目前拥有600多架货运飞机,服务的网络覆盖了全球170多个国家,目的地超过1100个左右。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也开始执行东方万里行的这一飞行计划,在全球范围内成立了672个休息室。为了使得该公司竞争力得到提升,还推出了常旅客的计划,这样能够帮助增加部分经常出差的旅客的体验,也可以有效增加他们的出行率,达到培养顾客的忠诚度的目的。另外,频繁乘客这一方案最早在1970年代左右开始出现,该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因此也必须要采取更多新的方案来吸引更多客户,而频繁旅客计划能够有力的解决顾客航空公司更换的问题,目前在该公司当中已经拥有560万人的会员,并且会员的吸纳概率超过50%,而这一计划的执行也为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
具体来说,在东方万里行这一个计划当中包括了诸多的奖励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在满足相应条件之后能够给旅客发送各种往返的奖励机票;其次达到要求之后能够从经济舱免费升级为头等舱这样的一种奖励;第三,赠送其它合作伙伴企业机票的奖励;第四,给予其他联盟航空公司的奖励机票;第五,该公司还设立了一个网络商城,能够给部分频繁乘坐该公司飞机的旅客提供服务,在该商城当中能够有效的对程旅客的成分进行改良,并且提高单个客户的收益,乘坐飞机能够获得的相应飞行收入,常旅客是通过乘坐飞机、住酒店和餐饮等各方面来消费并且取得积分的,而该积分也可以在公司内部的网上商城上进行相应的兑换,并且也能取得一定的优惠。
将上面的所有优惠进行归纳之后可以总结如下:第一,机票兑换的比例每10公里到30公里之间能够兑换免费乘坐一公里的资格;第二,该公司升舱的标准是每7公里到15公里,能够兑换一公里的升舱优惠;第三,积分可以兑换行李寄托的费用。
(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常旅客计划的收入确认差异
在针对常旅客这样一种政策的过程中,相应的会计也必须要有一定的处理方法,因此在公司当中所使用到的是递延收益法和增量成本法,公司从2008年开始将增量成本法变为了递延收益法,因此下面就分别对两种方法来进行说明:
增量成本法,从本质上来看它是将常旅客奖励作为会计事项当中的预计负债来看待的,常旅客能否满足负债的定义和条件是取决于旅客的累积里程能够满足预先设定的条件要求,如果达到该要求之后就能够向公司进行免费里程的兑换,而在会计处理过程当中就必须要参照相应的事项进行预计负债处理。
递延收据收益法,对于常旅客奖励提供的那部分所带来的收入应该采取递延收益来进行处理,而直到这一奖励使用的时候才将他看作为一项收入。在公司当中,里程奖励获得的收入要取决于是否满足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结合航空公司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来说,运载服务获得报酬是完全符合资金流入理论的,因此劳务也获得相应的现金流入也可以计算为收入部分。但是针对于常旅客计划当中所提出来的,公司向客户支付的那部分奖励机票或者升舱所带来的服务,换句话说来说这部分的票价并没有包含到实际的服务所应对的收益,另外还包含了未来承担这部分服务的收益,但是却没有付出实际劳动。所以对于,将来要承担的服务收益的部分应该不符合本文当中所规定的收入的定义,主要是应为他们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没有符合流入论,也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不能将它视为收入来进行确认。
该公司从2004年开始就开始利用增量成本法,而当东方航空公司首次实现了奖励积分预提成本达到1300万,到2007年的时候累积预计负债高达3000万,但是却在05年到07年之间到财务报表当中对于常旅客具体处理没有做出充分的说明,只加上了一句“预计负债年末余额主要根据公司对常旅客的奖励政策,对达到奖励标准的积分按照增加的额外成本来进行预提准备”的这样一条说明。另外在09年的董事会议上面,对常旅客最新的核算方法也进行了确认,并且将其更改为递延收益法。此方法在上文已经做出相关说明,也就是要将票款的收入和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且根据奖励积分与票款收入相关的那一部分作为递延的收益,要等到旅客兑换积分完毕或者失败的时候,最终将这一部分的收益计入当期的损益过程当中。另外在会计政策得到实施之后,对前几年的相关数据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从数据最终整理的结果来看,到2007年年初累计完成了利润的分配达3.62亿元,增强到2007年净利润提升了0.17亿元。2008年年初未分配的利润达到3.45亿元。另外在2008年,该公司在财务报告当中还确认了递延收益的具体金额为30亿元。另外还做出了相应的批注:“根据本集团对常旅客奖励积分政策,当旅客的累积积分达到某一标准时可换取免费机票。本集团对常旅客的奖励积分采用递延收益法处理,即将承运票款在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承运票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旅客兑换积分或积分失效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从那以后,该公司就将常旅客这一会计处理方法正式确认为递延收益法,而且随着该计划的不断执行,递延收入也开始迅速的增加,在2010年之后常旅客计划所带来的递延收益累积高达1.6亿元,比最初增加了四倍之多。在2016年,递延收益迅速增加,已经达到了整整个营业总收入的10%,因此接下来就重点的对递延收益法这种收入的方式是否能够符合会计的原则以及税收法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讨论。
1、对常旅客计划的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的收入确认原则
从以上所说的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当中可以发现,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已经获得了这一收入,但是航空公司当下提出来的常旅客方案只是对未来的业务进行提供,但是还没有实际履行相关的收入,并没有获得,因此就不能作为收入来进行确认。
在我国财政部颁发的税收规定当中,如果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当中同时给消费者提供奖励积分的情况,那么应该在销售取得货款收入的时候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并且奖励积分这一部分的会计工作要采取递延收益的方法计算,必须等到用户该积分兑换完毕或者失败之后才在会计当中进行损益的计算。因此从上面这个规定当中也可以发现,公司对产品积分收入确认的方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在没有确认该收入的前提之下,并不能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而如果满足了旅客积分兑换之后,最后才能将常旅客计划相关的递延收益资产作为会计工作当中的收入或损失部分。
2、与常旅客相关的税法规定
从行业上来看,当前东方航空公司所提供的是一种交通运输业务和服务业务,原来涉及到的相关税务主要是营业税,从2012年我国营改增计划的施行,增值税部分已经被全部取缔。在改革之后,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税收达到11%,在常旅客计划当中,里程积分兑换这一个部分可以让旅客免费的兑换相应的机票,但是在针对不同的奖励是否应该确认收入的时候,在应缴税当中的所得额上面却有一定的区别。
由于兑换的积分免费里程是属于一种航空运输服务,这一部分不会征收增值税,我国对于运输行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当中也说明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当然也包括运输服务)的情况就要缴纳增值税。提供应税服务一般是一种有偿性的应税服务,换句话来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且获得了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才会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没有获取到相关的经济利益,就不应该对这部分增值税进行支付。此外还有其他的规定:第一是,对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提供的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化的服务,如果以公益为目的的话,这种情况就不应该包括在内;第二是财务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仅根据上述的条件,航空公司给旅客提供的免费运输服务,如果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也不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那么就应该视为应服务部分的增值税。但是当这种里程积分换算成其他的商品过程当中,是可以征收增值税的。根据以上的这些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兑换业务里程的时候,财务处理过程当中都会对所提供的运输服务和礼品等进行统一化的处理,并没有将所兑换的里程和商品进行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对于以上所提供的相应国家规定的文件当中,所提供出来的航空运输服务应该不在企业的增值税缴税范围之内,这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为了使得税收负担更加公平以及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必须要对其相应的经济活动比如礼品赠送这部分的增值税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考虑,可以和其他的税收政策与会计等精神相一致。
五、总结
税务和会计的差异讨论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随着目前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方面的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学者讨论也更加激烈,使得两者之间的差异开始不断缩小,但是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两种之间的差异,必须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调整,结合企业内部管理来进行有效协调,并且选择一个适合我国的企业发展的会计模式,也能有效完善税收体系,进而在实践当中得到不断的升级。本文,从税收法的相关规定和会计的准则对销售收入的规定进行理论上的对比,虽然分析也比较的浅显,理论上来说只是对实际发票开具时间对纳税时间的影响问题来进行了分析,另外还借助于常旅客案例规定积分兑换奖励的税法规定不同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税收的不同会影响到会计的处理,不利于公平的税负,对于这一个案例分析过程当中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只是对其中的一些差异进行了简单的罗列,但是在其中分析过程还缺乏一些建议方案的提出。
税法和会计两者之间的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因此需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实情,在保持会计和税法两者独立的前提之下,让他们两者的目标更加趋向一致。
参考文献
[1]陆美辰.基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会差异及协调的研究[D].江苏大学,2016.
[2]刘静.企业合并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3]关蕾.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分析[J].纳税,2017(36):4-5.
[4]王蜜.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处理差异常见问题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8(03):140-142.
[5]彭寿文.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8(03):30-31+25.
[6]罗先锋.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背景下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研究[D].厦门大学,2008.
[7]滕曦.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D].厦门大学,2009.
[8]陈静娜.我国会计和税法差异研究[D].四川大学,2006.
[9]尹建平.我国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协作性研究[D].四川大学,2006.
[10]刘智丽.关于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及协调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1.
[11]聂广毅.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与协调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12]杨莹,张逸南,王琳瑶,郭萌,宋茜.浅析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J].现代经济信息,2017(06):314+316.
[13]王瑞齐.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14]许凤玉.我国现行税法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差异协调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2007.
[15]刘思莹.企业合并下的税会差异分析[D].吉林财经大学,2017.
[16]李欣艳.企业合并中的税会差异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17]焦红霞.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及协调策略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18]扎西平措.我国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19]刘彩霞.企业使用费收入税会差异分析[J].财会通讯,2012(16):74-75.
[20]姜泽清.《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及协调[J].商业会计,2014(0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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