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细化

  摘要

食品安全不仅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影响,而且也影响到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然而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威胁到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罪行。这些行为不仅对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也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危机阻碍了国家的发展。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将食品安全定为刑事犯罪,而且颁布了了《食品安全法》,该法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打击侵犯食品安全的行为。然而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层出不穷屡见不鲜,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缺陷,以及刑事制度尚未得到改进,特别是对罚金制裁的定义不明确,其数额是无限的,对自然人和单位的罚金数额没有区别。

本文的立足基础是预防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选择罚金刑作为切入点,详细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出现的根源,并提出一些建议与意见,通过增设资格刑和设置罚金刑体现刑法的观念从而使《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的联系加强使它们的作用叠加发挥进而能够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关于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设置。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罚设置;罚金刑

  引言

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的生活问题,随着时间的发展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要越来越完善。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一些食品生产商违反了食品安全导致[[[]彭凤莲.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刑法学分析[J].法学杂志,2018,39(02):98.]]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许多问题的出现,如通过网络向老年人销售假药、注水的猪肉牛肉、饭店用老鼠肉代替鸡肉、地沟油、毒奶粉等,削弱了人民对国内食品的信心。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将对人民的生活质量产生严重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出台并改进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随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让我们在处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立法进展。然而,在我国,食品安全的局势仍然不乐观,每年增长的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率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说明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存在漏洞。所以我们必须以最严厉的刑罚去打击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不当行为。而且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时侵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与规律故较高的罚金刑是非常有必要的。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食品安全罪的出现是要对侵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侵犯食品安全的行为之所以层出不穷主要是由于一部分群体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而不择手段的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因为,罚金刑对于食品安全罪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毕竟整个社会很希望能够通过高额罚金刑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以通过该罪名得到对相关法益保护目的地实现,以及得到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是从目前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适用情况来看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原因是缺乏对所判处的罚金进行上下限制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既不能让犯罪的人倾家荡产也不能让他们觉得无关痛痒,罚金的合理范围是应该让犯罪的人觉得并不能得到可观的利润。规定罚金上下限同时可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还有一个原因缺乏资格刑的设置,资格刑的设置可以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出现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减少再犯的人数,资格刑可以和罚金刑的犯罪相辅相成更好地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多次发生。

对比中国在食品安全罪罚金刑中出现的一些设置漏洞,某些国家在这方面采取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在罚金刑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方面的规定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刘素君.食品安全管理的刑法规制问题[J].食品与机械,2018,34(04):88.]]故本文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罪行的处罚进行比较分析,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改进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刑事规定。从而通过与立法、执法和司法充分结合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1食品安全罪罚金刑在我国的现状

  1.1我国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立法设置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对于罚金数额的上下限的具体规定因为近年来出现食品安全的产品在中国越来越多例如苏丹红色素事件、毒奶粉喝出大头娃娃事件、地沟油事件。通过食品安全犯罪赚钱的行为是很多无良商家的牟利手段,故因为社会的呼吁、人民的期翼《刑法修正案(八)》做出了调整使法官审理案件时罚金的额度不再受限顺应了人民想积极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要求。[[[]于浩,董军.食品安全治理行刑衔接制度之构建——以近年来北京市T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为蓝本[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02):52.]]即使无上限罚金额在法律适用方面使用起来相对灵活但是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上面也确实存在弊端,法官拥有过于自由的罚金裁量权容易徇私舞弊,并且当今社会网络十分发达一些犯罪行为会引起人民极大的好奇心引发全民热议所以针对社会的热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法官在判决时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例如支付的十分高额的罚金。所以我国在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立法设置上有值得可取的地方,也有值得重新推敲的地方。

  1.2我国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适用现状

由于在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并且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潘照东.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食药犯罪刑罚体系的完善[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8,39(06):115.]]所以我国在处理食品安全类型的犯罪采取依法惩戒从严惩戒的态度。故食品安全犯罪必须适用罚金刑因为罚金刑是针对人的犯罪动机对预防贪利性的犯罪有着特殊的效果所以为了贯彻从严惩戒依法惩戒的办事态度使办案得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立法机关对相关的责任企业与责任人员设置了相对高额的罚金刑从而进一步削弱了相关企业与相关人员的犯罪能力达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重罚的目的。[[[]肖志珂.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的评价与反思[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28(03):84.]]

例如,谷润公司非法购入工业油经过加工变成食用油,谷润公司判处罚金1000万元,主要负责人判处罚金100万元。还有上海盼盼食品责任有限公司将已经发霉变质的月饼馅料通过一些方式重新制作成了新的月饼进行售卖导致广大群众吃完食物中毒,法院判决上海盼盼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以及负责人张某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2万盼盼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这两个例子表明食品安全罪罚金在日常的适用中企业和个人的罚金数额不再受罚金数额最高额的限制,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十分大,并且罚金刑在食品安全罪的适用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2我国食品安全罪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1罚金刑设置较笼统

对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现行刑法的修正案是修改了对生产和销售有害和有毒食品的罚款金额的规定。原来的刑法规定了单处罚金的最高最低限额。《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罚款最高最低限额,并没有规定最高罚金上限。罚金增加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的惩罚是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一个重要进展。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完全取消“销售金额”的做法也有缺陷,因为它允许计算没有根据的罚金。[[[]刘军华,丁文联,张本勇,王利民,张莹,张呈,高沈波.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反思与完善[J].电子知识产权,2018(05):102.]]因此,很难操纵司法实践,而且没有任何依据参考。当法院惩罚危害食品安全的人时,现行的罚金处罚不受任何限制或计算标准的约束。不以参考资料为依据,这样就导致法官可以轻易斟酌决定。[[[]陈伟,熊波.收受型贿赂犯罪立法体系之省思与重构——以贿赂犯罪“双向对称性”刑事政策为指导[J].学习论坛,2018(07):87.]]此外,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也没有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法官通过自己的判决对犯罪者处以罚款,有可能违反了司法公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并未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或罚款数额的下限,赋予法官更大的判断自由和范围。由于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罚金无上下金额的限制,不符合司法公正性容易导致腐败现象滋生。

例如,在2016年,两个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案子都是同一罪名、类似的犯罪行为但是判决结果却不同。两个案子的定罪标准都是“食物中的铝残余量应小于或等于100mg/kg”,同一法官据称在同一年内判处了一项结果差别很大的两个案子。在其中一个案件中,王某是一个出售油条的自然人,执法人员从中提取的铝比标准的铝残余量多3.5倍。法官判处王某6个月拘役和5000元罚金。另一个案子中张某出售包子的自然人生产的包装添加剂中的铝含量是标准铝残余量的3倍法官判处张某6个月拘役和10000元罚金。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罚金无上下限制的标准在实践中给司法执法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可能存在惩罚不当的情况,[[[]黎宏.《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03:124.]]使法官有更大的裁量自由权,助长了腐

败气势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并降低罚金在打击侵犯食品安全行为中的重要性。

  2.2未设置罚金刑的最低限额

原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条款已被废除,例如删除了“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的规定,并只规定了没收财产与并处罚金,取消罚金上下限,保留导致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规定,并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罚金刑的力度,以威慑犯罪者。然而,对比《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关于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处以罚款数额仍然相对比较低。《刑法修正案(八)》社会威慑性应该比《食品安全法》强得多但是罚款数额却更低,这样限制了罚金刑本应发挥的作用。

  2.3犯罪主体未区分且范围狭窄

《刑法典修正案(八)》中没有区分出食品安全罪犯罪的行为人和单位犯罪的罚金区别,对自然人和单位规定了同样的惩罚。[[[]申姗姗.中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制博览,2018(17):163.]]企业拥有强大的资本能力,需要按比例处罚更高额的罚金,以便有效地打击这些犯罪行为。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的其他直接规定。[[[]鄂玉荣.论企业犯罪刑事责任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8(18):199.]]我国食品行业链条长环节多,现行刑法没有考虑到食品链的多个环节和生产特点,由于刑法对其他部分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疏忽,给相关行为者更多的犯罪机会,获得高利润,并给予避免相关责任的机会。中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以流动性摊贩为主,小资本经营流动性强。相关部门监管强制执行比较困难,一个部门的人员执法效果不好。[[[]朱孝清.《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05:118.]]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情况越来越严重,但是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效果却极小。随着中国食品安全状况愈来愈差,社会民众不相信国产食品,对XX执法的公信力也有很大的影响。要想很好的达到处罚的目的,罚金刑就必须要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者的支付能力。对潜在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者者来说高额的收益是最大的犯罪动力。如果罚金较轻,则不可能使守法成本低于违法成本,使违法行为的净收益低于守法行为的净收益,更加不可能降低犯罪率并使潜在的

罪犯放弃其犯罪念头。

  3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域外考察

  3.1其他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立法考察

3.1.1刑事附属立法模式

X跟食品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35部,X关于食品安全罪的立法模式是刑事附属立法模式。X的立法过程漫长,在立法过程中边发展并进行了数百年的审查修订因此X关于食品安全罪刑罚的涉及范围之广规定之细致你无法想象。1938年X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载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严格的禁令以及关于食品安全罪犯罪对象和行为的周详界定。另外X还设立了一个隶属于X食品署的下属调查署,负责调查针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安全问题的刑事犯罪,这一部门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督带入了刑事执法的层次更方便地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为刑事犯罪。

X在2009年修订了《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以加重对侵犯食品安全的处罚程度。第一,增加自然人和企业触犯食品安全罪的罚金数,对侵犯食品安全的行为是由自然人实施的,可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侵犯食品安全的行为是企业实施的罚金增长到50万美元同时。第二,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震慑力度,不断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管部门不断扩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范围。X在2011年颁布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对于根据特征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区分的不同种类的食品如生肉与熟肉加以界定,并将转基因食品安全罪罚金刑收入新修订的法律在范围内,完善食品监督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罪的监管。通过查阅资料了解X食品安全罪的历史进程归纳出X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特点:

首先,X的食品安全罪处罚主要是交纳罚金、其次为资格刑和自由刑。罚金的处罚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个人和企业的罚金有明确的区别,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体系日益完善。司法机关对侵犯食品安全的犯罪者主要的惩罚方式是财产性质的惩罚,通过高额的罚金使其无法有充足的资金生产和销售有害食品。同时在食品行业从业中设置罚款制度,只要有违规的行为就可以进行罚款,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从而有效地管制食品安全市场。

其次,在X,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而不论罪犯是以主观或客观因素引起违法行为的出现,只要有了违法行为就构成了食品安全犯罪,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同时不是说无条件承担所有责任,食品安全犯罪的嫌疑人可以自由地提出辩解事由,这在某一程度上也保障了人权。由于食品安全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更了解食品行业,也更加专业化,所以在其可能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拿出充足的证据为自己辩解,进而减少罚金的数额,从某一方面来说减少食品安全行业冤假错案的出现。

3.1.2严厉财产刑与轻缓自由刑的搭配

从前日本食品安全犯罪也层出不穷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例如1945年的“痛痛病”和1955年关于“森永毒奶粉”事件使日本当时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日本开始侧重于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问题。在1947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率。后来的1960年,日本通过了《食品添加物法定书》,严格规定了食物中添加剂的含量和成分。

不出意外的是在2003年,日本对之前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新的修订采取了严厉的财产刑与轻缓的自由刑进行合理搭配的刑罚制度,而且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罚金刑不同但是大多数都是高额的罚金刑严厉的财产刑,自由刑占的比重相对较小。高额的罚金刑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企业处以最高达人民币约为6025万元的的罚金,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处以人民币最高为18万元的罚金和3年监禁。同时该部法律详细地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罪名、主体、行为,并且结合实际情制定了大量的卫生和食品安全标准,并规定了对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予以对应的罪名并且加以严处。例如,携带有毒有害病菌的骨骼、肉类禁止在市场中进行贩卖并且细致规定了各类食品的加热温度和杀菌时间。这次修订扩大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也对食品安全行业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影响。之后的2005年,《食育基本法》在日本出台,这部法律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选择安全食品的方式,保证日本人民的生命健康提高日本人民的身

体素质。日本关于食品安全罪的刑法规定的特点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日本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罪行定为危害人类的公害犯罪罪,所以大面积惩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罪行。如果已确定有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而且对民众造成不利影响,如果罪犯没有提供证据或反驳其说法,则必须负刑事责任。因为食品安全犯罪在日本的处罚力度极大使日本食品生产商能够充分认识并承担他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责任履行保障民众健康的义务。日本食品安全在全球的排位名列前茅,罚金刑功不可没。

其次,日本的刑法条文设置十分细致种类众多,介于不同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犯罪都有相应的刑罚设置条款,有针对性地打击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在日本,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法律条文众多,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防机制进而形成了更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制度。例如,鉴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失犯罪行为,行为人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在过失的情况下出现错误,对违法者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者2万元以下的罚金。又例如,日本《食品安全法》第142条规定,任何人污染饮用水,使饮用水无法饮用,应该处以不超过10万的罚金或者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在日本,刑罚设置视情况而定有针对性并尽量减少再犯的风险。

  3.2其他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特点及可借鉴之处

分析和研究发达国家的有关罚金刑的案件,这些国家的立法较为完备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将我国的食品安全罪罚金刑与他国进行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总结出最合适我国发展的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设置,降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率,有效应对出现的食品安全危机,努力使我国变成食品最为安全的国家之一。目前的情况对比国内外食品安全发展状况,国内食品安全立法也比较符合发达国家成熟的发展规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的罪行只能是实际的犯罪行为,不能割裂实际抽象化地处理。但是我国在有关食品安全罪的设置方面仍然存在着差距和缺陷,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纠正和调整。

通过比对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食品安全罪罚金刑制度和以X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食品安全罪罚金刑制度,分析出这些国家对罚金刑制度十分重视,有些国家直接将其作为主刑惩罚自然人或者单位,有些国家将罚金刑既作为主刑又作为附加刑,由于重视罚金刑制度从而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违法者的严厉刑罚。日本和X呼吁对触犯食品安全罪的人实行严厉的刑罚收取高额的罚金,对触犯食品安全罪的人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预防其出现二次犯罪。但是在我国罚金只作为补充刑罚使用只是附加刑,并且没有具体设置罚金的上下额度限制,这一设置提高了法院裁决的主观性不利于的公正地判决。

日本和X都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对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的处罚金额加以区分并且食品安全罪的罚金极高。日本对触犯食品安全罪自然人最高可处以人民币约为18万罚款和3年监禁,对于单位企业触犯食品安全罪最高罚金约为人民币6025万元的罚金。X对制造出售有害食品的罚金设为25万美元到120万美元之间并且伴随判处最少为5年的监禁。这样高额的罚金数降低了X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率,罚金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高额的罚金形式有效遏制住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数同时二次犯罪的情况也大大减少。[[[]李天发.论德国罚金刑执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38.]]

食品安全犯罪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犯罪,只有通过高额罚金、增加犯罪成本才能迅速和准确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率。在这方面,关于触犯食品安全罪的行为,我国应该酌情借鉴日本、X的罚金刑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定相对较高的罚金额度并且规定罚金刑的上下金额限制从而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率的控制。对自然人触犯食品安全罪的罚金额与企业事业单位触犯食品安全罪的罚金额加以区分,并处以适当的罚款。如果罪犯是企业的法人,则处以高额罚金刑,以使食品行业的行为人考虑到巨额罚款金而不敢实施食品安全类型的犯罪,从而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率。[[[]张旭.《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04:19.]]

  4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立法完善的建议

  4.1明确罚金刑裁定标准

出售有害食品数量是罚金刑裁定其中一条参照标准,在《食品安全法》中“货值金额”为参考基点扩大刑法调整范围,根据不同案件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性和量化,对应不同级别的罚金,如果货值金额无法准确得出罚金刑则跟生产经营的数量和范围挂钩。[[[]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第八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06:59.]]例如,罚款与出售有害食品的数量和总价成正比,有害食品卖的越多卖的价格越高罚金越高。如果有害食品卖出总价低于10000元,处以5至10倍的罚金。如果有害食品卖出总价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罚金为有害食品卖出价格的10至15倍,但是即使这样也应规定最高和最低的的罚金数额,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总而言之,罚金数额是于出售有害食品的价格和数量成正比的,这样可以确保法院关于食品安全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保证了对犯罪金额不同的主体的公正和公平。[[[]江海昌.《刑法应用一本通》(第七版)[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05:51.]]此外,对持有有害食品但尚未出售有害食品的侵犯食品安全者,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以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率。

  4.2规定罚金刑的最低数额

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的罚款不受惩罚范围上下额度的限制,这让法官在具体判决中自由裁量权增大容易导致误判和一些问题。[[[]牛亮云.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一个理论框架[J].甘肃社会科学,2016(01):12.]]相较于我国,在X涉及对食品安全欺诈的案件中,对售假xx的行为人处以最低25万美元的罚金这样及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控制。故我国更应规定食品安全罪最低限度的罚金,增加食品安全罪犯罪的犯罪的费用,降低潜在罪犯的犯罪能力,减少食品安全罪犯罪数量。[[[]王建华、葛佳烨、朱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及其治理逻辑[J].社会科学研究,2016(06):24.]]另外一点,被指犯有食品安全罪的人首先要受到食品安全监督局的行政处罚,之后也可能将罚金交给司法执行机关。但是这样可能会让食品安全罪犯罪者在一个案件中受到两种经济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需追究行为人的一种经济责任,故可以通过将行政罚款和刑事罚款合并处罚降低了罪犯经济能力从而不能够

出现新的犯罪行为,而且更为严厉的没收财产的刑罚更加降低了罪犯的再犯能力使食品安全犯罪率得到有效降低,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食品卫生安全和健康权促进社会朝着卫生、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4.3设置自然人与企业单位不同的罚金刑

对于自然人和企业单位应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以保障公平。因为企业单位实施的侵犯食品安全的行为,其可实行行为种类更多,影响力更大,受害群体更为广泛更容易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造成更严重的不良影响,故企业单位对应的罚金刑应较于自然人有所增加。而且如何处罚自然人和如何处罚企业应对应不同的评估方式。对自然人处以罚款时,可根据自然人所拥有或出售的的有害食品的数量和价格决定,必须体现罚金刑与自由刑并处的处罚原则。但是在对企业处以罚款时,就应合理评估企业的经济水平和经营能力,确定与其经济水平相匹配的罚金数额,并且相较于自然人的处罚进行全面升级。[[[]黄玥、李香玉、白晨、张晓燕.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状分析[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6(01):36.]]如果一个企业犯下了食品安全罪,法院可以判处符合实际的更高额的罚金,这样做可以增加犯罪成本,惩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近一步提高刑法的威慑作用和防止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5细化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意义和作用

  5.1细化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意义

现有的刑法,在罚金刑的设置上未提及判处刑罚的对比标准也没有上下界线的限制,而且也缺乏对于执业资格禁止的设置。细化食品安全罪罚金刑要的意义是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通过加强刑事法律制度,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刑罚设置,以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汪洋.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共享食品安全成果[J].现代食品,2016(02):17.]]

  5.2细化食品安全罪罚金刑的作用

食品对全体人民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维护食品安全是各国的责任和义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需要多方面的合作,才能够形成监测食品安全的有效机制,以便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社会。[[[]李洪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背景下公众参与机制的现状及完善[J].食品与机械,2016(09):24.]]刑法本应在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因为我国食品安全罪罚金刑存在设置漏洞侵所以妨碍了它们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效力。食品安全不是微不足道的,它不仅与每个人的基本利益密切相关,而且与各国XX的信誉密切相关。食品安全罪罚金刑只有不断地细化不断地完善才能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细化食品安全罪罚金刑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罪犯罪的成本从而可以减少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出现,恢复民众对国内食品产品的信心,并提高XX机构的信誉。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且危害程度不断增加的今天,如何从法律上采取有效措施对该行为进行制止,才是食品安全罪的主要目的所在。然而,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使得我们无法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对该行为进行彻底的根治,只能在不断地发展中寻求更为妥善的方法。刑法修正案中对具体罚金数额的取消,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群体,实际上对于该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更是希望凭借罚金刑这个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罪的打击与预防功能。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任何的法官都无法做到完全的客观与公正,极为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影响不说,法官个体之间也未必能够形成同样的认知。如此,便会导致罚金刑适用困境的产生。而深究这些困境产生的背后原因,主要是由于罚金刑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与不完善,体现在罚金刑设置较笼统,未设置罚金刑的最低限额以及犯罪主体未区分且范围狭窄。根据对我国实际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罚金刑的发展经验借鉴,本文认为应该从明确罚金刑裁定标准,规定罚金刑的最低数额以及设置自然人与企业单位不同的罚金刑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从而加大食品安全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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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李洪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背景下公众参与机制的现状及完善[J].食品与机械,2016(09):22-24.

  致谢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李楠楠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感谢在赵群老师、王敬老师、吴晛老师、宋斯文老师、刘子祎老师、韩健老师、朱丽老师对2016届毕业答辩的辛苦付出。写作毕业论文是一次再系统学习的过程,毕业论文的完成同样也意味着新的学习生活的开始。所以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我的同学和朋友。

四年的读书生活在这个季节即将划上一个句号,而于我的人生却只是一个逗号,我将面对又一次征程的开始。四年的求学生涯在师长、亲友的大力支持下,走得辛苦却也收获满囊。在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思绪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回首大学四年,我们一起走过的路,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我相信,大学四年必将成为我生命中最重要、最难忘的一个阶段。因此,我感谢沈阳城市学院语言文化学院对我的悉心培养和正确引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此为动力,用实际行动来报答母校、来证明自己!另一方面,我也要特别感谢育我养我的辛劳父母,感谢他们的养育之恩,感谢他们在学习生活上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

最后,我对疫情期间还是尽心尽力对论文进行审阅、评议和答辩的各位老师们再次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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