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案的界定
小案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侦查工作中的常用称呼。从公安部有关会议和决策来看,从2009年开始,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多次在各种公安工作会议和调研访问中提出“小案”一词。例如,2009年2月18日,孟建柱就在公安局局长培训班的开学典礼上,着重提出了“正确处理大案与小案的关系,既要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又要有效整治多发性侵财犯罪;既要集中精力破大案,又要坚持不懈管小案”的思路。尽管小案这个称呼被接受并被广泛用作调查实践中的一个术语,但这个称呼并不正式,也没有准确的定义,因此它需要一个具体清晰的范围。从公安部领导的讲话来看,小案的范围基本被圈定在侵财型、多发性的轻缓刑事案件上。如2009年5月19日,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局长的杜航伟在做客人民网时谈到:“所谓的‘小案’就是以侵财型、多发型案件为代表的‘小案’”。
总的来说,本文从刑事侦查实践中,结合公安部和领导讲话的相关文献,将小案定义为是相对于谋杀、纵火、爆炸等严重暴力案件而言的,即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要刑事案件为盗窃案件、抢劫、抢夺、诈骗和其他常见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点是犯罪率高、作案对象多、犯罪性质相对温和(法定刑期超过3年)。
二、小案侦查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一)小案侦查的现状
目前,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机制建立和实施了一系列专项行动,侦查案件的侦查能力明显增强,整体破案率比较高。但是,由于犯罪数额大、流动性强、警力不足等因素,盗窃、抢劫、诈骗等小案的侦查能力仍然不强,破案率一直提不上来,这已成为调查工作的“短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差距很大。根据这一现象,公安部及时提出了刑事侦查的新概念,即“既要破大案,又要管小案”。这不仅是对群众迫切希望破小案要求的积极回应,也是新时期“民意主导警务”的实际体现。同时,这也对刑事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大”不放“小”、小案不“小看”的原则。同时,要努力提高小案侦查能力,实现小案的“快破、多破、好管理”效果,尽可能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二)小案侦查工作的问题
1.接处警不规范,立案不实
目前,公安机关在收到大案子时,接处警能进行快速反应,现场的保护也是比较好的,访问调查也更加细致,然而在盗窃罪,案件抢劫、抢劫、诈骗等小案方面,接处警办事效率低,推卸责任,应付处理的现象也经常发生。然而,小案具有案发地点众多、范围广、时间短、随机性强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公安机关破案的机会十分短暂,如果不及时出警,这将严重阻碍后续调查工作,并产生“冷案”的情况。
同时,一系列评价指标的限制,如受发案率、破案率,打击率等等,和刑事侦查部门和警察局之间不可避免的管辖权的冲突,责任不明确这些问题,都使得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发案不立、立案不侦、破案不查、查了也处理不了”虽然一些小案件被接受了,但很多都存在只关注法律文件和程序,不进行案件调查的问题。如果出现对被害人的询问不清楚,前后矛盾,没有现场勘查等相关证据材料等问题,即使案件被破了,也达不到诉讼证据的标准,这给打击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同时,这也使得从来源上调查和解决案件的基本证据缺失,导致案件关联难度增大,深入挖掘变得更加困难,严重影响了小案件侦查的发展。
2.现场勘查工作效率低
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出发点和“关口”。如果这扇门不能进入,就不可能侦破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在命案、火灾、爆炸等重大案件现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勘查工作标准。对现场痕迹的提取率增高了,保证了勘探质量。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场勘查是由专业的刑事技术人员承担,但矛盾的是技术人员的缺乏和小案量多面广的特征,因此存在一个“小案不勘”的问题,这也导致了现场的一部分线索可能没有被搜索到;即使现场进行了收集,也只是完成工作的状态而已。虽然任务已达到数量要求,但并不保证勘探质量。现场的关键信息很可能因此被遗漏掉,且只记录现场将会丢失了大量的调查资料和定罪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进行后续调查、定罪量刑。以案发现场常用指纹的提取为例,根据公安部统计,全国指纹提取率不到15%。因此,不难看出目前的实地调查仍然是整个小案件侦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导致小案破案率提不上来的重要因素。由于现场调查的薄弱,不能发挥引导和促进侦查的作用,制约了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能力的进一步发展空间。
3.侦查方式落后,办案能力不足
在当前的人动、物流、资金流动和信息流动速度非常快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在小案频发、流窜性高的情况下,公关部门仍在采用陈旧的观念和思考模式,依然采用以往的“人海战术”、“大兵团作战”的侦查方式,束缚于“划圈-摸排-走访-抓人”为主的“由案到人”的单一侦查模式,这使得公安机关难以适应当前动态社会和信息社会的要求,不能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侦查工作的支持作用。因此,公安机关在小案侦破工作中处于被动状态,没有及时掌握主动权,致使案件无法及时侦破。此外,由于执法规范化的不断推进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加强,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限制,传统的深挖方法难以统一。并且犯罪分子被抓获后往往不轻易交代,或就案论案、避重就轻,这客观上加大了追赃、追逃等工作的难度。
4.追逃追赃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
对于受害者来说,破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受害者最在意的还是嫌疑人是否被抓住,赃物是否被归还。而目前行业复杂性强,交通又十分便利,网络的普及还为犯罪嫌疑人逃避赃物或者出售赃物起到了一定的掩护作用,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捕赃物的难度。现目前,我国在逃亡的嫌疑人中有大部分都是小案的逃犯,但是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警力,并且在社会治安与监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种种因素将会导致追逃追赃工作与受害者及社会群众的期望相差甚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破小案的效率。

三、针对小案侦查的合理对策
(一)建立规范的源头管理机制
为了提高对小案件的侦查力度,必须从源头环节入手,比如警察和案件的规范化,以确保各环节不存在盲点,为案件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规范警务工作,团队应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警情就是命令的意识,警情无小事”,真正实现警察,警察必须接受,警察必须出来,第一时间到现场,现场保护,追堵,调查访问工作,及时跟踪、调查访问工作跟进,我们应该尽力提高现场捕获率,力争“捕获现场和破案现场”。为了规范立案流程,尽快确定案件性质,必须及时立案。只要是达到立案标准的都应当及时准备的立案。只要是有关盗抢的案件,如盗窃、抢夺等,如果有任何损失或损失,这就需要针对标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入现场调查,并为案件的关联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证据收集是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整个刑事诉讼的灵魂,是查明案件的基石。侦查过程实际上是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使证据具有合法性、排他性和关联性。公安机关应当将证据意识与诉讼意识执行到底,从小案的侦破源头进行突破,在接处警、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等环节上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了所有的证据被获得,所有取得的证据已经达到了法定标准,全力减少破小案后“捕不了、诉不了、判不了”的状况,以此最大限度地增强打击力度。
(二)建立高效的现场勘查工作机制
有必要采取现场调查以作为增强打击效果的关键环节,并以技术同步,分类建立现场勘查机制,定量评价等几个方面作为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大力推进勘探工作进度。在坚持以刑事技术部门、专业刑事技术人员“两为主”的前提下,将刑事技术向派出所延伸,在派出所设立技术室,配备2名以上现场勘查技术员,配齐勘查器材,按照“现场必须勘查、质量必须保证、鉴定必须准确”的要求,在接到警情后,不论案值大小,一律由技术员与其他民警同步赶赴现场,由派出所技术员承担对部分小案现场的勘查工作,以有效破解当前由于刑事技术人员不足而导致现场勘查率低的难题。警察局的技术人员应进一步通过集中培训的形式提高勘探中微量物证的提取水平,和更高层次的刑事技术部门开展无条件技术支持,确保勘探工作不走过场,确保勘探工作的质量。根据原则”谁调查,谁记录,谁负责”,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录入《全国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并准确获取在现场的指纹、脚印,DNA等痕迹物证,并保证现场调查率高达100%,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同时,要加强对现场勘查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落实到每一个技术员调查的任务上,明确任务,量化考核,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从而有效地推动该领域勘探工作的规范化。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建设
当前,信息资源已成为第一资源,信息优势已成为核心优势。据重庆市公安局统计,信息化在追逃、信息研判以及业务数据整合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与传统的警务工作相比是1∶42~1∶47,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已在实战中日益凸显。在信息化条件下,只有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的理念,大力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依托各类信息系统、公安信息系统和各类社会信息资源,充分借助信息化建设成果,才能缓解小案总量多与警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艰巨繁重的破小案任务。要以打好“信息战”为导向,牢固树立“信息就是警力、就是战斗力”的思想,充分发挥已建好的刑事犯罪信息系统、DNA自动识别系统、指纹识别信息系统、足迹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的作用,强化案件的串并、深挖,在充分立足本地的同时,借助刑侦协作平台,发挥打击犯罪新机制的作用,形成“既破本地小案又破全国小案”的格局,从而全面提升打击效能。要积极拓展以“案、人、物、证、线”等为侦查起点的主动进攻型侦查方式,实现侦查方式由单一的“由案到人”向“由像到人、由物到案、由人到案、从人到人”等多元化侦查方式的转变,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要按照“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的要求,高度重视各类信息的采集,对获取的小案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相关的信息平台,进行深度应用、规模应用,将信息转化为现实的破案力。
在犯罪流动化、智能化趋势愈加明显的背景下,传统的拘泥于一隅一地的人工摸排、手工操作已不适应,通过大范围收集整合信息资源,借助信息技术破案成为侦查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于是“网上作战”应运而生。“网上作战”是指公安机关在信息化条件下,利用信息网络开展防范、控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网上作战的基本原理就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以各类信息资源为实体,依托一系列信息整合分析工具软件,通过对各类有形痕迹、无形痕迹的信息数据的分析,自动或半自动地在较大空间范围与时间跨度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揭露和刻画活动轨迹、作案轨迹,从而发现破案线索和锁定、抓获犯罪嫌疑人。以杭州市公安局为例,其自主研发了以“搜神”应用软件为依托的“网上作战”系统,通过信息分析整合、倒查扩案、网上调控、关联扩线等方法,使民警在面对大量无现场可勘的刑事案件时,在办公室通过网络和计算机就能锁定犯罪嫌疑人,提高了对街面多发性犯罪的打控效能和破案追逃工作实绩。在小案侦破中,公安机关要像侦破大案、要案一样,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力推行“网上作战”,科学统筹情报平台、缉查布控平台、治安卡口监控系统、互联网移动侦控系统等警务资源,对人员轨迹、车辆轨迹和电子信息轨迹实行“三轨联控”,通过高危筛选、数据碰撞、轨迹分析、网上摸排、网上串并、网上取证、网上缉捕等信息化的侦查方式全面提升侦查工作水平掌握工作主动权,实现精确打击。
同时,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如犯罪的特殊情况,位置控制、惩罚和控制,并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如刑事技术、调查访问、调查与鉴定等,对基本业务和传统信息进行及时的传递,使新形势下,使其在新形势下焕发新的活力,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完美结合,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小案侦破能力。
(四)加大追逃、追赃力度
应当把“清网行动”作为一个出发点,通过信息化、科技化的网络平台与手段,进一步加强信息追逃的力度,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有针对性的对策,真正做到高效率追捕小案逃犯。此外,针对“网上追逃”的方面进行管理,利用逃犯线索搜集系统、“大情报”系统和警务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的资源对逃犯进行多方位的搜捕,同时也要善于利用网吧、旅店和银行等信息资源较多的地方寻找相关线索,做到及时对罪犯进行抓捕。
另外,也要配合技术侦察手段、网络侦查手段和图像侦查手段,通过全方位的侦查渠道对逃犯的行踪进行搜集与整理分析,做到及时更新逃犯线索。当然,在运用信息化追查逃犯的手段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传统的追查手段,要善于利用酒店行业和旧货业等流动性高的场所进行对逃犯的搜索,充分发挥出传统手段的作用。除了这两种手段,还可以利用有奖举报、亲情规劝和秘密力量侦查等相关手段,进行最大化的搜索。
针对已经捕获的逃犯,首先一定要进行严加看管,并加强审查力度,深度挖掘作案力度,并且及时将已有的信息和案发现场的信息如指纹、足迹等等进行全方面的对比。要坚持查透查清的原则,力保每一个小案罪犯的活动痕迹都有保存,要全力避免小案背后可能牵扯的大案被忽略的情况,力争实现“抓获一批小案犯带破一些大案件、攻克一些难案件”的效果,以此提高小案与大案的破案率。另外,一定要遵守针对财物方面的相关规则,保管好已经退回或者扣押的赃物,在不影响诉讼的情况下,将这些东西尽快还给受害者,提高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
四、总结
总的来叔,侦查小案对公安机关来说不仅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也是一个长时间的奋战,公安机关应当以完善制度为基础,推进小案件的侦破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警方在调查中,应当提高打“信息战、技术战、合成作战”的能力和水平,为社会治安做出积极贡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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