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社会转型期行政腐败的治理

摘要: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由于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管工作不得

  摘要: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由于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管工作不得力,思想教育工作不深入,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消极腐败现象在有的领域依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仍然呈易发多发态势。本文主要以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基本立足点,从四个方面研究和探讨了中国当前行政腐败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速XX职能转变。第二,增加XX透明度,大力推行行政公开制度。第三,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第四,加强廉政建设,推进廉政建设法制化。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的行政腐败,从上述四个方面着手的话,将弥补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制度缺陷,变解决腐败的方式由严惩为制度设计,不仅对促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巩固XXX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而且对在实践中更有力地惩治行政腐败,推动中国的廉政建设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行政腐败;问题与措施
浅析中国社会转型期行政腐败的治理

  一、中国社会转型期行政腐败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转型时期。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在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可以说是万象更新、形势喜人。但毋庸置疑,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新旧体制的缝隙和边缘里孕育和生长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在旧体制的一些弊端还没有完全革除,新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新旧体制的并行不可避免要在会生活中发生各种摩擦和碰撞,也不可避免会出现许多制度的缺陷。而正是这些制度和体制的不完善,客观上助长了行政腐败的滋生、蔓延、不断恶化,使之成了妨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突出问题,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近年来,虽然中央加大了惩治行政腐败的力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行政腐败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行政腐败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如行政腐败现象的发生领域广泛:发生层级趋高;串联性、集体性腐败现象增多;反腐力度在加大,但腐败案件却一直居高不下等等。事实表明,行政腐败会直接危及政治稳定,分化国家的整合,导致XX危机,詹姆斯•哈林顿曾严厉地说过:“一个XX的腐败将意味着另一个XX的诞生”,因此说,行政腐败带来的不光是经济物质资源的流失,最重要的是造成了党和XX权威流失以及对道德法律信念的冲击,最终会破坏和谐社会的顺利建构。

  二、行政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经济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和漏洞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行xxx力不当干预微观经济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执法不得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还存在一定的土壤和条件。在改革过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经济主体的活动非常活跃,而我们的经济管理制度的改革却相对滞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差甚远。当前经济管理体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行政审批体制的不完善。目前,行政审批不完善突出体现在审批制度的不规范,第一,审批缺乏法律依据,随意性太大;第二,审批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不明确;第三,审批缺乏公开性。审批过程暗箱操作过于严重,从申报到批准整个审批过程除了少数管理人员知情以外,其他人一无所知,缺乏起码的透明度。

  (二)XX职能转变滞后

  XX职能改革滞后使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为XX的宏观调控机制不完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XX的宏观调控是必不可少的。市场有其内在的缺陷和不足,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上,同时由国家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XX特别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XX经济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转变为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三)执法不严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实践证明,不严肃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再多再好,同样形成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制环境。有的领导干部置民主集中制原则于不顾,家长制作风严重,在资金安排等重大问题上独断专行;有的违反有关制度和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资融资、产权转让、选人用人、物资采购、境外资产监管、土地批租、国有企业转制、大宗物资采购环节,存在着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使腐败行为有机可乘,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不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大肆收受贿赂,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四)监督缺位现象比较严重

  在我们党和国家的监督体制中,党内监督、人大监督、XX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不同的监督主体,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行使着重要的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健全完善的角度看,仍然存在着监督关系不协调、整体合力不强的问题。各监督机构在某些职能方面存在着交叉现象,完全监督协调机制没有形成,监督信息也不够畅通。这些都或多或少提高了监督成本,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没有得到整体发挥。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适应新经济体制的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存在对权力制约的空白点。从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的问题。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卖官鬻爵、收受贿赂长达数年,而组织上和有关部门却长期未能发现或处理。一些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反映出我们在监督方面的缺陷。另外,存在着对主要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监督不落实,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难以有效监督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阳奉阴违,想方设法逃避监督,甚至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有的虽然也及时发现了一些不良倾向和违纪问题,但是既不批评,也不报告,任其发展,最终酿成大患。
  权力过分集中只为某些人滥用权力提供了可能,而没有制约更使可能变为实。目前我国对行xxx力的行使缺乏完备,有效的监督体系,现行监督体制在内部结构和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监督效能的发挥。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监督机制力度不大,甚至使监督流于形式。

  (五)XX的不透明度

  第一,封锁信息和垄断信息,使行政腐败滋生。作为拥有最大数量和价值的信的XX机构至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其权力,也就是说行政公开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统一的法制保障。
  第二,行政封闭造成的黑箱操作现象大量存在。黑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即抽象行政行为)大量存在。这涉及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化问题。而这种规范性文件多数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文件,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它只反映内部利益,未能很好地反映社会整体利益,从而造成了内外有别的不公平现象,致使一部分官员借机谋取私利,腐败泛滥。另外,组织人事制度上高度集中、封闭和单向的“伯乐相马”的做法,被群众形象地称之为“在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用人权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是造成用人问题上的腐败犯罪和不正之风猖獗的重要原因。“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枝笔”的决策权高度集中的领导制度,使得各级党政一把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拥有不受其同事和下级的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并容易形成家长制作风和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局面,“一把手”腐败现象的不断加剧与这种领导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三,黑箱操作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大量存在。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依赖掌握的权力,秘密进行,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徇私受贿,贪赃枉法,危害人民的利益。历史的经验表明,政务越是不公开,行政越是不透明,群众就无从监督,就越给营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机,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就越容易蔓延。因此,要大力推进行政公开制度。

  (六)法律法规体系还没有健全完善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确立和完善;没有一个较完备的法制体系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经济秩序就会遭到破坏而走向混乱;没有健全的法制,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功能就难以正常有效地发挥。在起草法规、规章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不适当地争管辖权、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强化本部门和地方应承担的职责。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给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提供了了可乘之机,造成有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不规范,使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多发易发。
  一方面是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是立法不完善,且系统性、连贯性和科学性较差。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刑法对行政腐败行为所导致的犯罪缺乏应有的界定和量刑,统一的监察法尚付阙如。遏制XX官员腐败的专门性法律还比较缺乏,难成体系。如《反xxxx法》、《官员财产申报法》等相关法律一直难以出台。
  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一些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泛滥。应当说,中央对清除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在态度上是非常坚决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而一些地区和部门在贯彻中央精神、打击腐败时,刚性不足,存在着心慈手软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为“公”行贿,甚至个人xxxx受贿等,都进行保护,从而庇护、掩盖、纵容了消极腐败现象。

  三、预防和治理行政腐败的治本之策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有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对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体系,任何经济成分的存在,都是以取得自身的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竞争,说到底是为谋取自身利益的竞争。在我国目前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由于市场发育需要一个过程,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还很不规范,这就为某些人为了自身或小团体的利益,搞权钱交易提供了一定的机遇和条件,从而导致行政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精简XX机构

  XX机构庞杂是XX职能转变的巨大障碍,庞大的机构与人员形成巨大的财政负担,也是XX部门产生追求利益冲动的根源,是行业不正之风和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因此,必须采取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措施,精简XX机关,利用辞职、辞退、带职下放和提前退休等多种手段,促进XX机构人员分流。充实事业单位,并逐步将其走向社会化,要发展行业中介组织,削弱XX体制的“官本位”、“等级制”、“金字塔”式的垂直隶属关系的组织机构,加强社会组织间的横向、多向交往。要继续禁止XX部门自办产业,防止XX部门通过产业垄断汲取高额利润,严禁XX部门搞创收,认真做好XX部门与所办企业脱钩工作。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持久战,应当继续清理审核精简xxxx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推进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到改革的上下衔接和协调。要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登记制”,使资源尽快从控制下解放出来。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时效,加强审批监督,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简单地追求“轰动效应”,搞精简项目的“数字游戏”,而应当使企业和公民真正受益。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中央与地方双向监督机制

  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双向监督与制约,完善监督机制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保证。所谓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实际上就是中央XX为保证地方XX行为的合法性和与既定目标的一致性而对地方XX实施的检查、控制和纠偏的活动。所谓地方对中央的监督是指地方XX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不受侵犯,从而保证XX权力在纵向上的分权与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所谓双向制约,就是要建立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平衡机制,维持双方各自的生存空间,从而促进双方的相互合作。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坚持中央对地方监督的权威性、系统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督机构的地位和权威,使其能真正独立开展工作。其次改革监督方式和手段,从直接行政干预为主转向间接的法律监督、财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变事前行政审批为主为事后合法性和效率监督为主。最后,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程序,使中央对地方的监督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完善地方对中央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让地方XX平等参与中央决策过程。

  (五)建立健全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规范,来保障行政公开的实现。主要应包括以下制度:
  第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公共利益的决定前,以法定公开的方式,主动或根据申请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辨明机会,接受证据的活动。它主要包括公听会、非正式听证和正式听证。
  第二,救济制度。根据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中对于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规定得比较粗糙,在大多数的关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权利主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知道请求司法审查权。
  第三,行政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行使行xxx的过程中,应当将有关事项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以利于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宪法保护的公民权,行政告知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互相沟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取得行政相对人认可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个别行政决定送达制度。行政主体做出个别行政决定之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以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决定的内容,从而自觉地履行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或者行使其确认的权利,或者在不服行政决定时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行政决定以什么方式送达到行政相对人,既关系到行政决定能否生效,又涉及到行政相对人能否及时履行义务和行使行政救济等权利。因此,行政程序法必须建立行政决定的送达制度。
  第五,行政资讯获取制度。行政资讯获取,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有助于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如没有法律禁止,则行政主体应当无条件地提供。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行政公开方式也应当现代化,要善于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披露XX信息,积极推进各级XX上网工程,XX召开工作会议,应该允许公众参与,使他们能了解法律、规章等的起草制定机制保证公众能及时获得XX信息。
  如果XX官员生活在一种公正的选拔制度中,而且这种制度做出的体制性安排及其运作机制注定了XX官员在利弊权衡之下,只有选择廉洁的道德行为才是最明智的,那么廉政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如果这种制度安排又是稳定的,XX官员会在这种稳定的行为选择过程中形成一种稳定的行为选择模式,久而久之,这种稳定的行为选择就会成为一种如黑格尔所言的人的“第二本能”。因此,政治与公共行政领域应当努力建构起依靠奖罚分明的机制,在宏观上创造出“廉洁人”不吃亏的良好环境,保证廉洁的德行是干部选拔和升迁的道德底线,鼓励XX官员廉洁从政。

  (六)大力加强廉政方面的法治建设

  建立健全廉政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的系统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体系性或系统性,尽量避免各法律条款的矛盾性和互不相干性,使各个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之间既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互相印证。在立法严密,有法可依的同时,我们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切实执行和严格遵守,这就是说严格的立法还要加上严格的执法监督和严厉的制裁,才能真正使以法制权这一根本措施成为遏制行政腐败的“不可违抗的强制力”,在全社会形成法治环境,使行政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使国家公职人员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也不想腐败我们的廉政建设只有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廉政建设的法制化。

  四、结论

  近年来,中国行政腐败的治理本着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法制建设相统一的原则,采取了从应急式到规划式、从集中到日常、从治标为主到标本兼治的治理模式的转变,同时在战略上也出现了由被动防御向主动进攻、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的转变,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遏制了行政腐败蔓延的势头。腐败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毒瘤,反腐败对于改革开放以来转型时期的中国XX的合法性维护和巩固,对于转轨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制约行政腐败必须靠制度作保证,通过制度对行政运行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些制度,滥用权力行为就会受到遏制,腐败现象就会逐渐减少。但我国的行政腐败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出现扭转,这就需要我们在今后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与此同时,还要借鉴国际反腐败理论策略的“他山之石”,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与社会各种反腐败力量结合起来,运用多种手段,对行政腐败进行综合治理,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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