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教育行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教育救济方面的法律缺失问题逐渐显现,努力解决好教育行政纠纷问题越来越成为当下法律拟制的重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得出我国现阶段教育救济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许多漏洞,而弥补这些漏洞就需要我们整理出一套属于我们的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通过制度的完善为受害者的权利提供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校园暴力问题能在未来法律规范中得到一定地遏制,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解释说明让大家认识校园暴力、了解校园暴力,为第二部分的论述做铺垫。第二、三部分主要是利用国内外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现状的分析对比查找国内制度存在的不足、吸收利用国外的先进经验。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教育行政纠纷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构想,从程序、责任、受理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并在最后提出构建教育仲裁制度。期望能更好的解决我国校园暴力中的教育行政纠纷,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校园暴力;教育行政纠纷;制度缺陷;制度完善
引言
实际上“纠纷”就是稀缺资源与社会主体间在往来交际中产生矛盾的客观事实,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维护已得利益而引起社会关系或秩序失调的行为。[[[1]参见:《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基于法社会学的思考》,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甚至可以把纠纷当作人类社会的常量,这是基于纠纷是伴随着人类生活生产而一直存在所得出的结论。[[[2]何兵著:《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法律出版社,2013(5):第89页]]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社会时期会出现不同的纠纷内容和形式,而在现代社会中,因为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文化要求的增加,作为文化传播场所的院校则相继发展起来,一时间校园暴力的教育行政纠纷频出人们的视野。
从字面上来看,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者与校园有连接关系的,单人或多人实施的,以暴力为主要欺压方法,持续地蓄意侵害被欺凌人生理或心理的事件。
根据现有的案件情况分析,校园暴力易发生在卫生间、校内、校外等偏僻的地点,主要以肢体、言语、网络、社交欺凌等方式为主,侵犯被欺凌人的生理、心理、名誉、财产等权利。施暴者利用这些条件和方式达到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同时迫使被欺凌者遭受到心灵及肉体上的痛苦。
根据校园暴力的类型我们可以将之分为三种:民事校园暴力、刑事校园暴力、行政校园暴力。无论哪种暴力,学校等机构都应采取正确的措施解决。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机构并没有对校园暴力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因此,教育纠纷的问题还是广泛存在并愈演愈烈,比如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3]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N】.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
]]2008年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杨非诉北京大学拒绝受博士学位证案等等,其实在现代社会中,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不论是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还是校生之间的校园问题,这些问题一直作为人们的关注点存在,因为校园的暴力不仅仅是对学生身体上的暴力,也是心灵上的暴力,稍有不慎就会给学生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葬送掉一个学生的一生。同时,我们也能从中看到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这样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一方面又能反衬出我国在教育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存在不足,教育行政纠纷的研究程度不高,并且通过对网络的搜索以及学术界的研究来看,我国教育专家和法律专家对教育行政纠纷也是比较单薄的。[[[4]房倩:《教育行政纠纷及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
]]
本文将教育行政纠纷为引入点,通过这个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来分析我国校园暴力行为、学校管理、教育行政纠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国外教育纠纷处理的现状,总结出优秀的处理方式,吸收借鉴国外的这些优秀的方法和制度,希望能够寻求解决当前解决教育行政纠纷的途径。
1校园暴力产生原因
1.1校园暴力
在中国古代由于当时阶级的不平等性,并不能把类似于欺凌的现象称为“欺凌”,而是把这种现象称为“剥削、压迫”。在古代早期,其宣传的统治思想是“天赋人权”,但是由于社会变革和人们思想的转变导致压制现象突出。“刑不上士大夫、礼不下庶人。”[[[5]曾宪义著:《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4):第9页]]的含义发展到秦汉之后,就变成了“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另外还有“法不施于尊者”的极端错误的法律意识。达官显贵欺压百姓后大多不会受到什么惩罚,再加上官官相互,层层施压等问题,封建社会的统治呈现出极度压制景象。
随着社会的演变,人们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变革摆脱掉了封建制度的制约和束缚,效仿西法国家法治治国,开始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位尊卑再也不是衡量的标准,法律才是判断一切的准绳。在这个平等的社会里“欺凌”这一词语才真正的产生。其中最为突出的“欺凌”就是“校园暴力”,它从产生之初就一直作为热点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2018年11月4日一场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厦门市某职业中专学校,一名在校女生于晚自习第一节下课期间看到曾经殴打过室友的两个人围在室友的身边,与室友交谈,处于保护室友的好意,上前询问二人找她室友有什么事,不料却被二人殴打,后被劝离开。当晚晚自习下课后,施暴的二人伙同多人将这名好意女生围堵在教学楼的走廊中,后胁迫原告至厕所内进行长时间的殴打,导致原告身体多处挫伤。在暴力行为停止当日想要自杀并在后来多次想要自杀,并且因为这场暴力患上了特指品行和情绪混合性障碍。受害者母亲无奈下向当地的厦门市公安局沧海分局报了警,但是由于一系列影响案件的问题,最后选择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获得诉讼的胜利。
在现代社会中,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不论是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还是校生之间的校园问题,这些问题一直作为人们的关注点存在,因为校园的暴力不仅仅是对学生身体上的暴力,也是心灵上的暴力,稍有不慎就会给学生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葬送掉一个学生的一生。
1.2校园暴力的产生原因
1.2.1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作为孩子来到世间的初次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一作用的显著性,已经被业界学者们所证明,根据他们的研究显示,亲子关系越融洽,参与欺负或者成为受欺负者的机率就越低。然而,在这个就业困难的社会,孩子们的父母大多都选择工作优先,将孩子交给老人或者委托机构帮忙照看,只关注孩子的物质需求,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不去关心孩子们的内心需求,关注孩子们的内心世界,对于孩子们不良的行为疏于管理,最后导致孩子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6]支愧云:《校园暴力心理机制研究》【M】.重庆大学出版社,2017:第67页]]以北京市西城区五名未成年少女欺凌案为例,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肖志勇在接受重案组37号采访时表示,五名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在校园里并没有什么实质的矛盾,被告人觉得心情不爽,随意选择的被害人,在案件结束后,家长在现场并没有对犯了错的孩子进行规劝,反而是有一些不当的言辞。可见,造成这次悲剧的主要因素是家庭教育或者监管的不到位。
1.2.2学校干预的不足
在现代社会的教育中,学校纷纷以学生成绩对的好坏作为教学的出发点,而忽略了对学生良好行为教育的培养,不注重学生的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加以规制,最终让学生养成不好的行为习惯。
其次,学校不敢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老师们对法律法规存在错误解读,在面对学生们的不良行为的时候,不敢批评教育,放任不良行为的发展。
最后,学校的教育方法也存在问题。我们总能够听到老师们说这样一句话“你不打他,他怎么就打你?”,就这样一句极其荒谬而又看似有理的话让我们能够看到一些学校和老师对于校园暴力行为存在一定的认知和偏差。
1.2.3社会环境的影响
社会是一个由全体人民组成的社会,人是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类的发展推动这社会的进步,社会的环境也会影响人们的发展。对于外在环境中的一些事物,需要我们辨别出事情的是非曲直,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的判断出部分问题潜在的危害性,那么我们就会陷入问题的漩涡。事实上,现代社会中的很多青年都是因为不能够正确的认识事情的曲直,而遭受不良行为的侵袭,以至于违法犯罪。校园暴力行为的促进因素就是这种外在环境的推动。首先,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手机等通讯设施的完备,人们娱乐的方式变得多样化,然而暴力游戏的快意杀戮,港台影视的黑社会英雄让一些不能够正确判断事情曲直的青少年产生一种根深蒂固的对暴力的认同和膜拜。越来越多的崇拜者推崇膜拜这种暴力,最后演变成为“问题少年”,使学校俨然成为一个小“江湖”。
2校园暴力的现状
2.1国外校园暴力的现状
校园暴力行为和事件不仅仅是我国的教育热点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教育的一个难以治愈的“暗疮”,[[[7]张娟娟:《校园暴力欺凌法制问题研究》【M】.九州出版社,2018:第113页]]各国在这方面不断探索,积累了诸多有价值的经验,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治理校园暴力问题上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立法治理体系健全,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一些国家在治理校园暴力问题中提供看有益的借鉴。
加拿大在反校园暴力项目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他们在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定主要来自于不同的法律传统,这些习惯法等在长时间的积累和法官的不断解释下日渐完善,教育上诉法庭制度也是加拿大法律制度规范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其采取一审终审的裁判方式,避免了繁琐的程序,排除主管机关的不当干涉,有利于教育行政纠纷的解决。[[[8]郝维谦,李连宁主编:《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第34页]]
挪威在教育行政纠纷的解决方面,也制定出了良好的计策,其针对校园暴力的现象和事件,制定出了卢维斯预防项目、“零容忍项目”等多种干预项目、政策,其系统化的欺凌预警和识别系统,结构化的欺凌干预措施和干预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干预效果。
英国在解决这类问题上,它设立了专门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审理各地区教育当局及学校等管理机构的上诉案件,包括根据1998年《学校标准和结构法》设立的独立委员会以及负责审理永久开出学生的上诉委员会。[[[9]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第615页]]
除了以上国家之外还有许多国家针对校园暴力这一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政策,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这些先进的政策项目,为我国在校园暴力的法律事物处理上提供了借鉴与经验。
2.2国内校园暴力的现状
从产生之初,校园暴力问题就一直作为热点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且这一热点问题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呈现出越演愈烈的趋势,欺凌手段也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多样化,由最初的单一式暴力手段,演变为如今的多样化暴力传播手段,在原始伤害的基础上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加大了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影响。
央视记者就曾针对网络上流传的校园暴力视频进行抽样调查分析,根据其在网上流传较广的校园暴力视频中抽取一百部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目前校园暴力状况频发且情节较为严重。在这些视频中,有的青少年施暴者采用辱骂、推搡等暴力方式,严重的甚至会对受害者扇耳光、拳打脚踢。在所有令人心寒之至的施暴方式中最为常见的是扇耳光,扇耳光的方式竟占到抽取样本的百分之八十之多,第二种出现的频率也与扇耳光这一方式相差无几,就是占样本百分之七十八的脚踢暴力方式。除此之外,在这一百部校园暴力视频种有百分之七十四的还在施暴过程里夹带着语言侮辱和谩骂。最可怕的是,还有百分之十四的施暴者不仅仅是徒手施暴,还使用了石头、棍棒、校园里的板凳等具有杀伤性的工具。央视记者在这项调查中还发现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对受害者还不只是身体上的殴打已经精神上的摧残,还有伴随着胁迫受害者下跪、自扇耳光、扒掉受害者衣服等人格上的侮辱行为。
在社交平台、各种报导、播报上,校园暴力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仅仅只是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一部分,社会生活中到底有多少这样的事件我们不能够用具体的数值表示,但是根据法院受理文书的件数我们大概可以推出校园暴力事件呈现上升的走向。
2.2.1校园暴力的立法现状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律拥有最高的效力,同时,也是法官裁量定案的重要依据,其发展的轨迹是不断地向前、向好发展,在社会发展的沿途中剔除糟粕,融入新源,与时俱进的同时,填补过往的法律漏洞,校园暴力这一问题在立法方面就是一个“漏洞”的存在。[[[10]顾红宁:《浅析我国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现状》【J】.载于《西部论丛》2018(11):第63页]]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惩治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只有两个为了防治校园暴力行为而颁布的规定性文件,即《关于展开校园暴力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该两份文件的法律效力仅限于通知和指导意见,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的相关规定,致使出现校园暴力后的法律责任无法可依,不利于惩罚实施欺凌中的学生,救济受欺凌学生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2.2.2校园暴力的执行现状
时至今日,我国在校园暴力的治理上并没有作出完善、具体的规定,这势必会造成校园暴力问题的执行困难。
首先,缺乏专门的校园暴力管理体系。我国没有校园暴力的专门机构和制度的支撑,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仅仅流于形式,在监管校园暴力的发生以及校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置这些方面,也并没有相关人士去完成,另外,治理校园暴力现象的经费对很多学校来说也是远远不足的。还有,在具体实施治理方面也没有具体而完善的计划来进行指导。长此以往,我国XX和地方的相关XX所颁布的关于校园暴力的文件也会面临着因没有专门负责监管的部门以及专业人员匮乏、经费不足而最终很难甚至是无法落到实处。
3校园暴力在行政教育法律救济方面的不足
3.1教育申诉的受理机构和受理范围不明确
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赋予学生与老师提起行政申诉的权利,以此来保护学生与老师的权利不受侵害,但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这种权利的运用并不常见,甚至可以用大海捞针来形容这种案例出现在人们视野的情况,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致可分为内、外两种原因。
首先,造成这种现象的内在原因就是目前校园内部的申诉部门所存在的问题。据我国《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九条:校园里的申诉机构隶属于学校内部直接管辖。这就意味着校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嫌疑,学生与教师的利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违反我国的公正原则,不利于救济学生与教师的权利。
其次,外在原因就是受理机构与受理范围的不明确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与学生有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XX或者上一级人民XX有关部门的权利,但是部分机关并没有专门负责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机构,这就可能导致有权处理案件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不予受理。[[[11]吴殿朝:《我国教育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载于《行政与法》2018(2):第35页]]这将严重打击学生、教师行使申诉权的积极性,直接影响申诉的有效性。
3.2教育申诉程序规范缺失
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现代文明社会,合适的规则自古以来都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但是在我国,轻视程序规则的意识由来已久,部分程序的缺失会导致学生和教师的保护力度减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在教育申诉制度中,主要对申诉资格、条件、范围、管理、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然而又因为申诉的具体过程和申诉的方式,重点是对回避、听证和说明理由这三项制度缺乏完善的相关规定,这一点就必然成为我国目前校园内教育申诉体制的漏洞。这种程序的缺失在扩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导致高校各行其是,最终致使学生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3.3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保障力度不足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事后救济制度,其相对于申诉制度和诉讼制度而言,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但在行政复议法中仅明确将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相对人申请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情形纳入受理的范围,其他有关法律也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没有法律对案件作出明确的定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公正性。
同时,又因为复议机关内部的监督与领导,很多时候机关会考虑一些案件之外的因素,例如,机关心理、机关关系等,致使这些机构形同虚设,同时,根据人们从古至今根深蒂固的“官官相护”思想,无论其是否实施了某种行为,但是最终都无法摆脱被怀疑的命运,制度运行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3.4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司法屏障。最为最后一道屏障可见其对人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性。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对人民至关重要的保障,也在生活的考验中出现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救济不仅没有起到救济人们的作用,反而给人们带来了再次的伤害。比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是予以受理的并作为行政诉讼审理的;但在重庆某高校女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中,[[[12]同10]]法院则以学校为非行政机关为由而不予受理。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各地法院对是否属于教育行政诉讼的理解是比较混乱的,处理起来也是截然不同的判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学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在理论界,专家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一部分学者认为学校不具有外部行为,其在本质上属于事业单位,不具有外部行政能力,[[[13]胡建华:《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初探》【N】.载于《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第24卷]]另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学校有外部能力,因为权力来源于国家,从以上的分歧来看,我们根本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导致教育行政诉讼制度难以实施,无法保障人们的权利。其次,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教育行政案件的类型不断增多,导致法律、法规逐渐陈旧,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这又对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的处理增添了难度。
4校园暴力在行政教育法律救济方面的举措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校园暴力的行政性难以解决,如校园暴力的上诉权、机构的上诉权问题的时效性等,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制定程序性法律规定在校园暴力教育行政申诉制度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在校园暴力中的作用。
4.1明确申诉机构的受理机构、范围及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我国无论是校园中的申诉处理委员会,还是社会中的各种权利保障机构,他们都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学生、教师的权利不受侵犯,学生、教师法律意识的缺乏,校园内部的维护,机构之间的推诿这些问题的出现意味着这些机构并不适合成为申诉的机构,因为他们并不贴合人们立法的初衷,因此,明确申诉机构、范围及责任在保障学生、教师的权利上至关重要。我们可以完善申诉机构,从根本上保障学生、教师的权利。申诉机构作为学生、教师的保护伞,其应该从根本上保障学生、教师的权利,让权利落到实处,为此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申诉机构,制定相应的惩罚性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立法、司法上予以监督,这样才能让学生、教师的权利有所保障。
4.2建立和完善教育申诉制度的程序规范
程序是申诉制度的关键性的环节,[[[14]湛中乐《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上)》【N】.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五期]]但是这个关键性的一节却成为了短板,无论是回避制度还是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都没有在教育申诉制度当中体现出来,这样我们便无法确定处理的结果是否公平正义.
首先,听证制度,作为一项能够为申诉人提供抗辩机会的制度,能够让裁判者更好的了解到案件的内容,作出中立的裁判。在诉讼中我们必须建立起超然的态度,认真听取每一方的陈词,将听证制度引入到教育申诉制度中也是必要的。
其次,回避制度,作为我国程序法中广法应用的法律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其性质上来说,这一法律制度就是为了规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者,让处理的结果公正合理,这样的做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所以说对于相关关系人和已经做出决策的人员,应该从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移除。
说明理由制度虽然在我国的运用并不是很广泛,但说明案件的判断理由、考虑因素等方面很重要,人们往往就是看见与自己思量的结果有偏差就会盲目的上诉、申诉等,说明理由不仅能够在公平正义上给人们保障,也能让人们清楚的认识到裁判者的裁判理由。
4.3增设教育行政复议监督机构
正所谓:“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确保程序的有序进行,机构的公平公正,那么就必然要求对这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设置专门的关于行政复议监督机构对相关工作进行监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的机构能够担当起整治偏差行为的责任,一旦教育行政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此一来,纠纷双方不仅可以得到更公正的裁决,也可以针对行政复议部门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再者,我们还可以借鉴例如英国等西方国家设置行政裁决委员会的行为,以及取国外法律法规的精华而自用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监督机构。例如英国就根据《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进一步设置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即使不具备执行的权利,但可以为行政裁判提供咨询服务,还能够采用公告的方式来对裁判所的行为进行监察。[[[15]崔静:《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及其启示》【D】.贵州大学法学院2013.]]
4.4拓宽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现代社会中存在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来看,我国目前存在着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主要是关于招生的、颁发毕业证的、受学校处分,还有一些不常见的其他原因的教育行政纠纷,针对我国目前在教育行政案件方面的立法规定和执行程序上看,我国已经接触了不少大类型的教育行政案件,但是在小类型的教育行政案件的立法和处理方面还是存在着漏洞问题,简要的来说就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全面的规制教育行政诉讼的案件,导致一少部分的案件被排除在法律救济的范围之外,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够得到保障,无法发挥出司法保障的力度,因此,拓宽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还能够促进国家法制体系的完善。
通过分析和调查,可以把下列事项增加到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学校制定校纪校规等学校的内部行为。
校纪校规作为学校的内部行为,其制定和产生都是以学校一方为制定主体,缺乏群众的参与意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缺乏公平性,具有瑕疵。[[[16]龚向和,李孟春:《高校自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机制的探究——以国家权力对教育纠纷的介入为视角》【J】.载于《甘肃理论学刊》,总第192期2019年,第116页]]
二、学校颁发学位证、学历证的行为。
三、学校的招生行为。
如今最常见的招生体系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合作,在这种招生的模式下一旦发生纠纷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第二种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招生学校具有高度得到自主招生权,这种纠纷模式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第三种是招生市场的运营化模式,[[[17]毛敏芳:《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研究》【D】.2016(2)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这种模式是社会上开展的辅导班、培训班等与学生之间建立的一直教育模式,这种纠纷的模式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应该运用民事诉讼的方法加以解决,而不是用教育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18]龙黎:《受教育权行政救济制度研究》【D】.2016(7)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的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管理行为。
目前我国仍然对学校的内部处理行为缺乏统一规范和监督。“382号解释文与解释理由书”中指出:“各级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似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及其受教育机会,自属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此种处分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受处分学生用尽校内申诉途径,未获得救济者,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19]吴庚:《行政法理论与适用》【M】.X三民书局2016:第205页]]这样的话,学生一旦受到侵害就能够通过提出教育行政纠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所有权利。更好的保护学生的权益。
4.5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
我国目前的运行机制一直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所以整体运行是一直处在行XXX的管辖之下的。这就使我国的行政可以制衡我国的司法,然而这样的体制就会使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必然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改善这种局面的方法就是把设置保证司法独立的体制放在首位。[[[20]严军兴:《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与制度保障》【J】.载于《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237页]]要想独立就要建立起上下垂直的司法体系,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其次,改变司法系统财政由地方财政支出的局面,由中央XX统一管理,制约各地司法功能的发挥。最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确保法律的正确运用。
4.6设立教育仲裁机构的初步构思
4.6.1赋予当事人或裁或审的选择权[[[21]吴殿朝:《教育仲裁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研究院2016.]]
在教育行政相关的法律纠纷中为了保障仲裁申请者的权利,应当为仲裁申请人提供充分的选择权,这一定也是为了打消仲裁申请人对一裁终审的忌惮。因为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不仅能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考虑空间,这样也不会使案件审理过程的过分拖延。
4.6.2设立教育仲裁机构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规定教育仲裁期限问题。在教育行政案件中,审理期限过长不仅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孩子们的学业生活,因此,对于这类普通案件的审理期限建议在1个月内做出裁决,疑难的案件可延期至两个月,这样既不会浪费司法资源,又不会过分耽误学生学业。其次,规范教育仲裁机构的管理人员。在机构的组成中要选取社会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同时也要主要这些人士是否与某些机构由关联,这样作出的处理更加合理,结果更能使人信服。
最后,规定教育仲裁的程序规范。在程序中设立回避制度,明确案件的受案范围及组成人员等。
教育仲裁机制在教育行政纠纷解决中是一个具有新意的制度,它的存在在目前来看并不是特别完整的,对于的构建还需要重多方面思考,不管是它的受理范围还是程序规范都是我们日后可能会讨论到的问题,在这个教育事业日渐完善的社会,我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立法者们以及一些从事相关法律的人员,应该共同努力,共同探讨,制定出一个完善的教育仲裁制度,推动我国教育事业与法律事业的双重发展。
结论
本文认为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到发展,人们的文化程度、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各方面资讯的迅速传播带来了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教育领域作为现代人主要受教育的方式,在社会中有着广泛的参与性,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因而导致了在这一区域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教育领域的行政纠纷在近年来趋势逐渐升温,明显出现了低龄化趋势。但在当今社会,我们在治理这一方面的法律还是有所欠缺,各项规章仍不完善,现有的寥寥几笔的规定,不能够让人们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在实际案件运用中的表现差强人意。因此怎样完善我国教育行政纠纷以及法律救济制度的研究是我们在这一阶段的重要内容,通过研究调查,整理出一套相对完整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高效迅速的纠纷解决机制,让人民的权利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让我国的法律范围更加广泛、完善。做到让已有的法律规定符合时代,让未有的法律规定跟上潮流。
参考文献
[1]参见:《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基于法社会学的思考》【J】.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http://www.cnlawschool.com/
[2][2]何兵著:《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法律出版社,2013(5):89-90
[3]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N】.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
[4]房倩:《教育行政纠纷及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
[5]曾宪义著:《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4:9-13
[6]支愧云:《校园暴力心理机制研究》【M】.重庆大学出版社,2017:65-72
[7]张娟娟:《校园暴力欺凌法制问题研究》【M】.九州出版社,2018:112-123
[8]郝维谦,李连宁主编:《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31-45
[9]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615-624
[10]顾红宁:《浅析我国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现状》【J】.载于《西部论丛》2018(11):63-67
[11]吴殿朝:《我国教育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载于《行政与法》2018(2):35-39
[12]胡建华:《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初探》【N】.载于《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8(6):23-24
[13]湛中乐:《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上)》【N】.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5).
[14]崔静:《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及其启示》【D】.贵州大学法学院2013年8月
[15]龚向和,李孟春:《高校自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机制的探究——以国家权力对教育纠纷的介入为视角》【J】.载于《甘肃理论学刊》,总第192期2019:106-126
[16]毛敏芳:《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研究》【D】.2016.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7]龙黎:《受教育权行政救济制度研究》【D】.2016.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8]吴庚:《行政法理论与适用》【M】.X三民书局2016:200-210
[19]严军兴:《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与制度保障》【J】.载于《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230-240
[20]吴殿朝:《教育仲裁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研究院2016.
致谢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同时也“遇到”了许多我要感谢的人,默默在背后教导、鼓励我的老师,帮我查找、筛选资料的家人,遇到困难帮我分析的朋友等等,正是因为她们的支持我才能把这次论文写完,在这里我要感谢你们的支持,谢谢大家!
回想初进校园的时候,法学就是我为了逃避高数的一个保护伞,但当我每天听着各种条例、规定的时候,我有有点后悔了,为什么我要选择法学这一门课程?我根本听不懂这门课程,于是我便整体浑浑噩噩的过着,几乎是三点一线的生活——吃饭、上课、睡觉。但是因为法学系的老师们,我重新正视了自己。赵老师的课堂永远都是严肃地、一丝不苟地,不管是她的教学内容还是散发的气场都能使我投入到与大家一起学习知识的海洋中。王老师和何老师的课堂总是充满知识力量的,每次看到、听到老师为了给我们上课准备了这么多知识的事后,我就会想到老师都在为其我们做准备,为什么我自己不能为自己做好准备,于是我再次投身学习。吴老师和刘老师的课堂总是充满欢乐的,让我觉得学习的内容是一本开心的魔法书而不是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款。康老师和宋老师以及刚来不久的刘子祎老师在她们的课堂上,能够体会到她们那颗强烈渴望与学生互动的心以及讲授知识时内心的热血澎湃,她们散发出的能量,让我也忍不住前行。当然,作为我们班班主任的李老师和张老师更是推进我学习的力量,无论是课上课下,她们都是我学习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老师们的鼓励和引导下,我渐渐明白了,我并不是学不好它,而是没有敞开心怀去接受它,因为它的枯燥远离它,因为它难度而放弃它,于是我慢慢改变了自己的学习方式,不在漫不经心的听课,在课后也先预习下节课的内容,当我在听课的时候,我发现自己并不是什么都听不懂,相反的这样的看听模式还加大了我法律知识的储存力度,在此,我要感谢语言文化学院每一位教导过我的老师你们辛苦了,不管你们是已经离职还是继续在这条教学路上前行,我都要向你们致以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在这短短的三四年的时光里是因为有你们的陪伴,我才能成长,是因为有你们的陪伴我才能发光。
其次,我还要感谢这次论文设计中帮助选题、立意、构思的指导老师,无论是从选题还是大纲的编排上老师都给予了我最大的帮助,老师的严谨和耐心的教导,让我更加投身于此次的奋斗,尤其是我第一次收到您批注过的论文后,我能够从您认真审批的论文中发现您认真帮助每一名学员着的心,如果没有您的指导和督促,没有您的批示和纠正,我完不成这样一篇论文。在此,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感谢您辛苦的付出,向您致以最真挚的祝福。
最后,我再次感谢我的家人、我的老师、我的同学们,没有你们的支持与陪伴就没有今日的我,虽然,我在书写论文中可能存在大大小小的错误,但我会不断弥补自身得到不足,带着你们的支持和鼓舞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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