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法律的规定下,合法合理的将文书,材料送达当事人的行为。作为民事诉讼最关键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其程序及方式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送达不仅仅影响着程序的进行,也影响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实施。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及证据等副本后,答辩期、举证期开始计算,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又无正当理由的,法院有可能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或罚款,更有甚者直接断定证据不予采纳。因此,如何完善送达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送达制度,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和社会需求,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
关键词:民事诉讼,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原告,被告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是民诉中最基础的一项制度,预示着诉讼的开始,也预示着诉讼的终结,象征着权利义务的行使,也象征着权利义务的终止。民事诉讼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转折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送达制度不仅仅影响着程序的合法性,更影响着实体的合法性,想要实体的合法,离不开程序的合法。以往的案例中曾有过送达程序不合法,从而引起再审程序推翻原生效判决。
在如今的社会大背景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民事案件自然而然也出现激增的趋势,伴随着复杂多变的案件,送达过程自然也跌宕起伏。这些各种各样的难题,不仅只有送达制度的内忧,而且更多的是在于外患。出现的各种送而不达的困难,这些困难虽不像万里长城一样坚不可摧,但却是其中的一块砖石,不可小觑。由此可见,送达的合法,恰恰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更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审判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法律是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武器。送达制度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正如桥梁沟通了南北,船舶联系了东西,送达正是把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此种做法有利于全方位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将文书材料送达至对方手中,让对方明确知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送达制度也顺利推动诉讼的进行。法院将受理案件通知送达原告,将答辩状送达被告,这便意味着一审的开始,伴随着一审判决的送达,一审诉讼程序便戛然终结,但二审程序则同时开启了大门。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因此民事诉讼送达制度自然也是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民诉法及民诉解释中都明确予以了规范。翻开民诉法以及其司法解释,涉及到送达的一共二十一个条文。其中民诉法九条,分别是第八十四条到第九十二条,占整个民诉法条文3.16%。民诉法解释规定在期间和送达一节,从第一百三十条到一百四十一条,共十二个条文,占民诉法解释条文2.17%。总共加起来也就是5.33%,这是单从条文来看的。
2012年新的民诉法依然沿用了这六种模式,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送达作为一种送达方式也纳入了送达的范畴。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1.2.2 国外研究
相比于国内的研究,国外对送达制度方面都有各种做法,作者通过有限的资料整理如下,收集到X的送达制度的资料:
从送达成员区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执法官负责案件材料的送达。但是众所周知,X是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自然而然,每个州都是独立的,都有其自主的规定,因此各个州对执法官这种送达方式也不同。有一部分州,甚至是不允许执法官送达传票等材料的。第二类就是传票送达员。传票送达员就有点类似现在的邮寄送达,由专门的邮递员进行送达,不过X的传票送达员通常是私人性质的,甚至需要支付昂贵的费用,这笔费用并不是由法院承担,而是谁雇请谁承担,另一方面看更类似我们国家的“四通一达”快递行业。第三类就是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有的州可以让原告方进行案件材料传票的送达,这种方式就把送达的压力下放到原告的身上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是送达违法,甚至是送达不成功。这就有可能违反正当程序原则,X是崇尚毒树之果原则,辛普森案件相信也略有耳闻吧。因此,面对种种困难,原告方大多数都会雇请传票送达员,虽然提高了原告的诉讼成本,但是也解决了送达的法律风险问题,也保证了新兴行业的发展,也让原告方充分理解到送达难的实处,也更难理解法院的困难,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在写作及研究过程中,本文运用了以下三种方法:
1、文献研究法。根据论文的研究目的以及课题需要,通过对文献进行查阅、分析和整理,大致了解我国及国外关于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评价及分析,对其形成初步印象。
2、案例分析法。节选典型的案例导入,剖析我国以及国外对关于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产生的问题的一些应对措施,便于理解送达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
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资料了解我国在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上存在的差异,从而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对策。
1.3.2 研究内容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了的我国基层法院民事送达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探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制度在我国适用的意义。通过国内外的研究,结合我国研究现状,引出论文的主题。
第2章:民事诉讼送达的概述。本章内容结合民事送达的特征、基本价值等进行综合概述,使读者对民事送达制度有较为清晰认识。
第3章: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方式及其现状。本章具体分析民事送达中各具体送达方式的概述和现状,使读者对民事送达制度有较为清晰认识。
第4章: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成因分析。本章剖析了民事送达的相关案例,针对送达难的问题的进行分析,为下文的分析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第5章:对民事诉讼送达难的解决对策。本章以上述四章的概述和分析为依据,从法理与实践方面综合考虑民事送达难的应对方法。
第6章:结语。
第2章 民事诉讼送达的概述
2.1民事诉讼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在诉讼中以一定的方式把诉讼文书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件或特定事项交付除法院以外的诉讼主体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2.2民事诉讼送达的特征
第一,民事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与上文提到X的送达成员有所不同,我国只承认法院实施的送达行为,而原告或者是私人性质的“传票送达员”就不能认定。
第二,民事送达方式有法可依。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即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兜底的公告送达。
第三,民事送达的内容广泛,与诉讼相关的所有文书都可以是送达的内容,包括了答辩状、起诉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等。
第四,民事送达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及证据等副本后,答辩期、举证期开始计算,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又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或罚款;如,收到判决书但不服判的话,应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上诉,否则失去上诉权,判决生效。
2.3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实践流程
对于送达工作,有的法院专门在立案庭内部成立送达组,送达组完成所有当事人的庭前文书送达之后,才将卷宗移送给审判庭进行审理;也有的法院直接由审判庭承办法官的XX员团队进行送达工作。但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若原告提供了被告电话的,XX员通过电话要求被告前来领取文书,并做电话笔录,当被告如约前来领取文书,XX员必须要求被告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若无联系电话,或被告不接电话、不按约定时间来领取文书,按照被告工商登记地址或身份证中户籍地址邮寄相关法律文书,如邮寄结果显示本人签收,或本人拒签,均视为完成送达程序;
第三,若邮寄结果为无法联系、查无此人,则需要前往前述地址进行现场送达,若能在现场找到当事人即可完成送达,若无法找到,还需要前往被告地址所辖居委会开具不在辖区居住的证明,此时才算达到《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条件;
第四,此时由法院开具公告,由当事人协助法院办理公告登报,进行公告送达。
第3章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方式及其现状
3.1直接送达的概念与现状
直接送达是指直接送人民法院把案件材料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在实践中,直接送达其实一共包含三种:第一个是主动型送达,就是法院送到当事人住处,这是最简单粗暴的做法;第二种是被动型,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这种方式在如今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受到法院的推崇,关键是这种做法省时省力,避免后续的问题,但假设当事人来到法院,但是拒绝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字盖章的,也视为送达。这种情况就需要审判人员、XX员在送达回证上面明确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第三种方式和第二种极其相似,只不过是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直接送达,这就是空间的一个延伸,同样的,当事人拒绝签收,审判人员、XX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3.2留置送达的概念与现状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记录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文书或者材料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拒收法院邮件,拒接法院电话,即使上门直接送达,当事人也有可能拒绝签收裁判文书,当事人以为签收了就是认可了事实,却不知道自己还有上诉的权利。而且留置送达的见证人比较难以邀请。现实生活中,法院留置送达,大多数都并未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到场,而往往是直接用拍照、录像方式送达,这就使得见证人到场的制度形同虚设。
3.3电子送达的概念与现状
电子送达是指是指采用电子数据等方式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等等,一改以往传统的纸质送达,是一种新颖的送达方式。
但是截至目前,电子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应用甚小,因为和传统思维冲突,大部分人都认为能拿到手,切切实实摸到的,那才属于真实的东西,正如刚刚开始出现电子货币,人们用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一样,对这种支付方式很陌生,甚至是颠覆了以前的固有的思维,钱是摸得着看得见的。不过,在2020年,中国乃至全世界都关注一件事,那就是新冠状病毒,这种病毒让人们不敢出门,自然就会延伸出现很多法律问题,比如说送达,还用原始的直接送达方式可能就不太适宜了。电子送达也在这个时候越发凸显其作用。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是最高院就近期疫情发生而紧急下发的一份文件。针对全国法院在疫情阶段的一些具体方案,如何进行在线诉讼,提出各种具体要求。疫情期间,开庭延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然会因此受损,这不仅仅是医学上的重大考验,也是对司法程序,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考验,例如延期开庭的通知送达方式,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制作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湖北籍的法官如何正常开庭等等。这些情形都需要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需求。经过笔者的多番查找,发现不少法院都利用线上开庭调解的方式,因此,针对判决书、调解书,都会依法进行电子送达,实行零接触的送达。可以说疫情让我们体会到了艰辛,也让我们另辟蹊径,更有效的推广电子送达。因为直接送达在疫情阶段,不利于防控,而邮寄送达会存在因疫情无法派送等问题。
3.4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的概念与现状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送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和委托送达二者程序较为繁琐,也比较少适用,因此也就不展开论述了。
3.5邮寄送达的概念与现状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实践当中,针对邮寄送达各个法院也开始推出自己独特的方法,创新性的送达方式,和邮政部门签订合同,送达成功或者不成功都有报酬,但是送达成功则提成更高,来吸引送达成功率。同样在此疫情间,人民法院是司法程序的维护者,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肩负着合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担。面对疫情防控,既要在XXX领导下把控疫情防控,也要在法治轨道上维护法律的尊严。在2020年2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安排,其下区人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集约化模式,顺利完成送达任务,分别成为江西法院首件南昌市、南昌市外、江西省外邮寄(外出)集约送达案件。就在当日,邮政公司立刻进行安排了投递和送件。疫情阶段,这种新型的邮寄送达集约模式正是开辟出了一条邮寄送达的新方式,减少了人员流动,降低了传染的风险,同时也做到了送达不耽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了与时俱进的送达魅力。
3.6公告送达的概念与现状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法制日报,法院门外的公告栏,或者是法院的官网,经过法定公告时间后,即视为送达。
在实践中,不少法院为了节省时间,没有穷尽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就直接公告送达了,看似直接公告送达省去很多时间,实则让当事人感觉到诉讼周期的漫长,让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失望,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也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法院在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就径直采取公告送达,不仅在程序上损害了当事人的答辩举证权利,也同时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实体诉讼权利。法律之所以对公告送达设置前置条件,是从保障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因为采取公告送达时,受送达人可能并不知道公告送达的内容(毕竟没有人会有事没事去看公告),而公告送达又直接影响到受送达人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最终影响到受送达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审判程序都不能直接公告送达。当一审采取了公告送达,二审无需再次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可径行采取公告送达,否则重新再经历一次直接送达等程序,将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当然二审法院能够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第4章 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成因分析
4.1直接送达难成因分析
直接送达难主要有两种原因。其一是因为经济不断发展,导致我国很多地区人员流动频繁,这就形成一些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现象,甚至还有一些当事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增加送达难度。
其二是当事人拒绝签收,因为当事人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法律意识淡薄,只能耐心地与受送达人交流沟通,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让其签字。而且目前电话诈骗类型层出不穷,甚至新闻经常播出诈骗人员利用公检法机关的名义诈骗钱财,这使得很多当事人一听是司法机关就直接挂电话。
直接送达在当前,大部分都是XX员直接电联案件的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材料,根据《民诉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压力,从当事人被动收受文书到主动领取文书,但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问题,有些当事人法治意识高,认为自身涉及民事纠纷,就会主动寻求解决方式,便会主动领取材料。但大部分当事人,其法律意识都是有所欠缺的,当事人觉得领取应诉材料就是认可了原告的主张,所以迟迟不来;有人则是知道自己理亏,知道自己很大可能会败诉,因此故意拖延时间;也有人确实没时间,无法分身领取材料;还有人的观念是生不进衙门,死不进地府,干脆不理各种各类的原因。由此可见,当事人主动去法院领取应诉材料的案件数量并不高。面对同一个当事人,经办人员可能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要求其到法院领取材料,在联系的这个过程中,也就是办案时间的拖延,同时也降低了送达的效率。
4.2留置送达难成因分析
留置送达难同样也是有两种原因。第一种是见证人参与,在留置过程中一般会要求基层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参与见证。但是在实践中,相关人员却很难积极配合工作, 因为在法律条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配合义务。在现实中,法院工作人员邀请见证人见证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涉案程序都是比较麻烦的问题,若有不慎甚至会负上法律后果,谁会愿意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权。所以,在送达过程中基本上很难做到邀请见证人这一步骤。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可以由送达人员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然后制作成光盘、照片留存于案卷中。虽然这种情况可以避免无法邀请见证人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话,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这就是留置送达产生的第二个问题。
其二就是法院工作人员用拍照、录像等方式把送达的全部过程记录下来。但是这就取决于工作人员自主性,不排除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为了尽快完成工作,而没有与受送达人进行告知不签收的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而使受送达人以为签收了则是承认对方请求,这样子也会对之后的正常开庭或者程序也会有所影响。正如前文所言,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大部分都欠缺法律意识,这就需要经办人员足够的耐性。而因为案多人少的原因,同时在当事人十分抵触的情况下,面对内忧外患,这就导致了经办人员可能不会耐心、有效地和当事人进行沟通,而是直接将送达的材料丢下,将丢下的情况拍照记录,这样的话便无法达到送达的目的。
4.3电子送达难成因分析
民诉法规定,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才能使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而且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因此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就变得极其有限。电子送达同样也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经办人员更习惯传统的纸质文书的送达,面对新增的电子送达方式会有些疑惑或者不习惯,还需要重新学习电子送达的流程,年轻的办案人员可能还能慢慢熟练,但是对于年长的办案人员可能会感觉困难,甚至排斥。
其次,由于电子送达方式在处于初步试验阶段,宣传力度较弱,很多当事人在填地址确认书时都不会勾选电子送达,而且也有很多当事人是老人家,对电子类产品完全无接触,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因而无法引起群众对电子送达的普遍认可。当法院让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是否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当事人都会浑然不知,甚至认为电子送达方式会不会泄露个人信息,有无效力,有很多当事人认为纸质的文书比电子化的文书更具效力,因此拒绝使用电子送达,可见电子送达使用率较低。
4.4委托送达难成因分析
其实在实践中,法院并不经常用委托送达这种方式,因为委托送达程序比较繁琐,还要另外制作委托送达函,民诉法中对委托送达没有期限限制,操作性差。而且,目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大部分法院忙于自己区域的案件,都无法分身顾及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这就导致了受委托法院的积极性降低,而且也没有奖惩制度,一般来说受委托送达的法院送达后,案件结果,办案绩效都属于委托的法院,这就极大程度挫伤了受委托法院的积极性。而且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大,所接触的事情比较繁琐,自己的工作任务基本都是要靠加班才能完成,也不可能有时间处理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
4.5转交送达难成因分析
转交送达只适合特定的主体,需先转交给法定机关,再由法定机关转为送达。 所以这种送达方式存在较多的限制,程序同样也很繁琐。这种转交送达给当事人带来了无尽的诉累,送达人员在使用时会非常谨慎。
4.6邮寄送达难成因分析
邮寄送达难主要表现在一些受送达人在知道邮寄的是法律文书后会直接拒绝签收,从而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为保证能成功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在填写邮寄送达单时,通常会在“收件人姓名”处加上“家属可代收”,在实际送达中,大部分家属会拒收,但是民诉法对“家属拒收”这种情况和“本人拒收”发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在具体实践中,法院大多数都是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之下采取邮寄送达,甚至是直接采取邮寄送达,但是大部分法院都没有和快递企业签署送达的规章制度,而且快递公司内部的邮递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没有一个固定的考核标准,这就导致了无章可循,无条可依。这就存在了有部分邮递员随便送达,找不到地址没有打电话就退回,就算打通了电话,当事人说改了地址,邮递员也退回,或者是邮递员打一次电话没有接就退回,这样子就完全取决于邮递员的耐性。而且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话,邮递员也不能留置送达,因为没有明文规定邮递员可以留置送达,这样子意味着法院可能需要再跑一趟,然后明确了拒绝签收再用留置送达,这就造成了过程重复性。既浪费了时间,也浪费了人力。
案多人少的情况导致送达人员无暇兼顾,根本没办法一一上门送达。而且邮寄送达成功,也只是意味着有人领取了材料,不能说明材料传票就已经在受送达人手上,因为公司企业,有可能是前台负责签收,如果是自然人的,也有可能是其家属代为签收。这种情况下,有很大可能是当事人对此完全不知情,因为前台或者家属收到材料后可能未能立刻转交给被告,这就导致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就没有了。
4.7公告送达难成因分析
在目前大多数法院在无法直接送达被告的情况下,基本上就会直接采用公告送达,作为原告方仅需缴纳几百元公告费,然后坐等60日(涉外3个月)公告期届满即视为送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注意,此处使用的是“可以”一词,也就是说,在以上的方式里面择一选择,而非并列,而且主动选择权的关键在于法院,对法院选择哪种公告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直接在网络上刊登公告,而对于正常人来说,是不会时刻登录法院网站去查询自己是否被起诉,也很少有人会时刻留意法院的公告栏、报纸查看自己是否被起诉的情况。这就导致很多被告在执行阶段,自己的银行存款突然间被划走,车辆房产等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时,才得知自己曾被起诉。此时需通过再审等方式寻求救济,维权之路十分艰难。
第5章 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对策
5.1广泛适用直接送达
广泛运用原告协助送达。这点可以学习X的送达做法,因为原告对受送达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在立案起诉的时候,可以让原告暂时先填写其所知晓的联系方式,或者联系地址,往往原告所知悉的内容,比工商登记或者网上搜索的地址更加准确。不过也不能完全由原告进行送达,毕竟原告不是司法机关,对程序有所欠缺,甚至在送达过程也可能与被告发生争执,更加不利于送达,因此,送达法律文书时,经过查找后仍无法送达的,除公告送达外,才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
广泛适用电话通知的作用。在实践中可以打电话通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文书,如果通知后当事人没有来再进行点对点的送达。这样可以节省时间成本,便捷高效。同时,把送达方式顺位以直接送达为第一位,若没有穷尽直接送达的三种方式,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向当事人普法,落实谁送达谁普法。要向当事人告知签了送达回证,仅仅是拿到了材料,并非承认对方所有请求,也不意味着权利义务的终止,恰恰是权利义务的开始和履行。
5.2放宽适用留置送达
上文分析中,针对留置送达问题主要有基层工作人员不参与见证,见证难,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针对此种情况可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配合意识,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考核,甚至可以大胆的取消见证制度。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送达地点,我们可以适当放宽选址,如果是在应送达地点遇见受送达人,而其无理拒绝签收的,就可以留置送达。而针对送达人员主观随意性的,我们可以从开始送达的时候就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做好记录,促使送达过程更加合法;而对受送达人要加强普法说理,不能随意为之,针对普法说理部分要录音录像,告知受送达人的法律后果,促使送达过程更加合理。
5.3完善适用邮寄送达
法院在第一次接触当事人的时候,就应该和当事人说明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存在的风险,可能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因为有可能需要公告,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同时也是浪费司法资源的分配,最关键的就是要指导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
面对邮递员的意识和素质问题,这就需要法院和邮政机构双方协调,建立奖惩制度,激发邮递员的意志,让其明确送达成功的奖励比送达不能的奖励要高。同时邮政机构内部也要加强记录台账情况。把每一次的送达情况填写清楚,统一在系统录入,与法院共同使用系统,法院可以查看送达情况,送达时间,方便法院送达人员进行监督和对接。
5.4创新适用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将是未来的新方向,要加大电子送达的推广使用力度,可与律协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电子签名,或者是电子印章等技术,让受送达人网上签收,现在目前银行,甚至是移动、电信营业厅都有推出电子签名,其实法院也可以学习此种做法。针对司法文书,可以用专属二维码,如今二维码科技不断发展进步,每一个案件都可以设置专属的二维码,受送达人扫一扫即可查看,并同时在利用身份信息,人脸识别收受文书材料,如若需要纸质版,可以凭该二维码到法院申请纸质版。而针对司法文书电子版的信息泄露问题,可以利用电子秘钥等技术,实行数据保护,保护信息不被外泄,同时要多渠道同步操作,在法院内部信息系统录入信息,避免受送达人恶意指责未能有效送达,让当事人明确其能知悉并收悉的情况下,进行送达。
正如此次“疫情”出现,以0接触,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也能享受到诉讼的便利,也正因为疫情的出现,在各地法院也都广泛适用电子送达,使电子送达更加深入人心,以无接触,助力高效率办理送达工作相关事宜。
5.5规范适用转交送达和委托送达
对于委托送达,要让各法院负责,不能怠于送达,绝不允许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于转交送达,应该让转交的部门落实分配任务,同时把送达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原法院。
5.6审慎适用公告送达
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前,需先到被告户籍地,如果能够了解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则也应一并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房屋及周边进行走访、调查。例如可以在被告房屋大门及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告栏张贴告示,提前告知被告因何种原因被起诉,通知被告于多少日内前往法院领取开庭传票及诉讼材料,逾期法院将依法在某个网站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同时向被告住所地的邻居了解、询问被告的有关情况(如被告何时居住此地,何时离开,目前是否有人居住,是否能联系上被告等等)并制作笔录。如果被告与接受管辖法院在不同的区域,根据就近原则,则接受管辖法院有权委托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走访、调查,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积极予以配合。此程序虽然需要消耗法院的一部分人力、财力,但却有助于将公告送达程序发挥到实处,一方面解决案件送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公告送达制度仅止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原告滥用权利,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第6章 结 语
“公平、参与、知情对当事人尊严的充分尊重作为程序的内在价值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全部内容”,上述修改建议的本质主要是为了将民事诉讼送达程序发挥到实处,保证实体法内容的实施就等于实现了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则是一项在程序运行中实现的价值,它有着独立的内在要求和意义。鉴于目前我国送达制度的弊端,进一步完善送达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利用法律漏掉,达到非法目的,从而保障被告方诉讼权利,减少“被判决”的冤假错案发生,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同时,对于送达且被告缺席到庭的案件,在证据审查方面应当更加严格,法院在必要时应当主动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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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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