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成立条件的法律思考

摘要:婚姻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而婚姻法中关于婚姻的成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人们对待婚姻的观念已经潜移默化的改变。在我国离婚率不断增高的情况下,当今婚姻制度的形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国情。一味的模仿西方的婚姻法律制度而我国传统婚姻的形式的优点却在婚姻成立中毫无体现。我国只有结婚登记才承认婚姻有效的方式过于单一。从而使婚姻缺少了仪式性。

本文首先从婚姻成立条件,以及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背景出发,再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对婚姻的做法,从而与当前婚姻成立条件进行对比。然后结合国外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我国婚姻成立条件对比,和加入宗教中的做法,分析各自优点和缺点。

对于我国婚姻成立条件中的不足之处,再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事实婚姻和传统仪式婚姻进行法律思考,分析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

最后通过以上的研究,对我国婚姻成立条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婚姻,婚姻成立条件,婚姻登记

 第1章 绪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婚姻成立条件的背景分析

纵观历史,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中,人类婚姻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社会的杂婚、氏族内同辈血缘的群婚、排除同胞兄妹血缘的伙婚、同姓不婚的族外对偶婚以及一夫一妻的专偶婚。虽然传统的婚姻道德约束较多,但对于当下的社会来说,传统的道德约束,也是婚姻关系可以维持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因此,有必要从中华传统出发,去研究婚姻成立;并且结合法理,去思考当下的婚姻成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贯坚持着结婚登记成立原则,要求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XX进行登记,只发生在结婚的当事人和民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知情,其他人在正常状态下很难知晓。所以我国还是有较多地方对于婚宴的重视程度高于结婚登记,毕竟偷偷摸摸的领证,再把结婚证藏在家中,在外人看来与没有结婚并无区别。因此,也要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和思考,完善一下婚姻成立的形式。既是对婚姻的重视,又是对文化的传承。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人们对待婚姻的观念已经潜移默化的改变。在我国离婚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现在的婚姻成立明显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闪婚闪离事件也层出不穷。加强对婚姻成立条件的研究,更有利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更好地规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闪婚闪离的现象。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婚姻成立的形式过于单一,可以改变或者增加一下婚姻成立的模式。既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监管,又有利于人们对婚姻的重视。

 1.1.2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婚姻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组成家庭的重要条件之一,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婚姻是适龄男女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结为夫妻。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有些国家保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而我国目前还只是承认异性婚姻。未来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可以拭目以待。但是不管同性还是异性,婚姻关系的确立意味着一个新的家庭诞生,所以研究婚姻成立条件是现代社会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对婚姻成立条件的研究,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家庭的诞生以及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从婚姻的本质、成立为基础,通过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传统婚姻成立对比,以及国外的结婚登记制度相比较看,讨论我国现行婚姻成立条件的优势,分析其劣势,以展示自己对于我国婚姻成立条件的浅薄看法和认识。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黎乃忠(2009)研究指出,婚姻的契约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的成立就是男女双方意思自愿且双方都有合意为前提的,而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也可以体现,研究从婚姻的契约性本质论夫妻忠诚契约的效力

余威龙(2019)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与传统的封建婚姻制度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前者是后者的否定和批判,前者又是后者的继承和发展。

任丽燃(2010)研究指出,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不当问题,认为婚姻登记制度应该是一种行政的确权行为,而不是一种类似的行政许可。

 1.2.2国外研究

孙璐(2019)研究指出,中日婚姻成立要件的比较,比较中发现了不同社会中有关婚姻成立条件的不同文化习俗。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1.3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课题的研究方法

本文的课题研究主要运用了三种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对不同文献进行查阅,客观的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并且加以解决。

理论研究法,是认识客观世界的系统结果化的活动,通过对婚姻的本质出发,发现婚姻本质在《婚姻法》中的体现不足,发现问题后加以解决。

对比比较法,从婚姻成立的历史长流纵向比较,再从国内婚姻和外国婚姻的横向比较,发现我国婚姻制度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

1.3.2研究的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分析研究我国婚姻成立条件的背景,了解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并且阐述研究的意义。

第2章:我国婚姻成立的概述,研究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婚姻成立的概念及特征,还有我国婚姻成立和生效所必要的程序。

第3章:婚姻成立的条件,对这些条件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

第4章:我国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研究我国从西周至民国时期婚姻成立条件,再与我国现行婚姻成立条件对比借鉴。

第5章:我国婚姻成立制度的完善,研究一元婚姻登记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仪式婚姻与登记制婚姻同时践行的二元制婚姻,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

 第2章我国婚姻成立的概述

  2.1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婚姻是男女双方在自愿为前提下达成合意结为夫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的国情下,婚姻多表现为社会属性,是两个家庭通过婚姻的形式组成一个新的家庭,婚姻伴随着爱情、家庭、以及社会交往中的各种人际关系,我国的年轻男女们在婚姻缔结的时候,多半会举行婚礼仪式,通过宴请各方亲朋好友来告知天下。所以婚姻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2.2婚姻成立的概念及特征

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的成立是一个新的家庭的开始,组成新的家庭,意味着在法律上有了新的权力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的成立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必须是男女异性结婚,我国目前还不承认同性婚姻。2、男女双方当事人处于自愿为前提结婚,没有任何人任何事情的威胁胁迫下结婚。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胁迫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3、男女双方的年龄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男方不得小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小于二十周岁。4、男女双方的婚姻缔结务必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否则会造成重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结婚登记制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制度,他是婚姻成立的必经之路,婚姻登记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婚礼习俗,我国法律强制规定,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缔结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只有经过婚姻登记且领证的双方当事人才成立合法的婚姻形式。所以就算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而未进行结婚登记且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的关系就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这种法律上不支持的关系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善的保护。

婚姻成立的机关叫做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XX。登记婚姻后生效成立的婚姻制度叫做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而执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机关在面对男女双方登记人登记时都以内地居民为户口所在地为准,进行管辖婚姻登记管理。如果双方都是内地居民,则男女双方都可以自行约定到一方有管辖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登记认证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登记制度是现代法定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

其流程主要有:结婚的申请;婚姻成立条件的证明材料审查;婚姻登记并发放结婚证。结婚登记机关对双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双方申请人的结婚行为是否是他们自愿的行为。如果是自愿结婚并且没有受胁迫,双方申请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且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监督男女双方申请人的宣读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结婚登记机关认为男女双方的处于自愿为原则,符合婚姻缔结的要求,结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要就该男女双方缔结的行为填写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且保存在结婚登记机关,然后发放结婚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他们不予登记,比告知其事情理由,如果缺乏材料的将告知一次性补齐。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的时候该婚姻就成立了,受到法律保护,一个新的家庭就此诞生。

 2.3 婚姻成立的生效

婚姻的成立满足法定成立的条件即为成立。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符合了法定婚姻的成立要件,到民政部门完成婚姻登记后即同时成立和生效。但是也存在着特殊情况导致该婚姻的成立是可撤销或者是无效的婚姻关系。

可撤销的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缔结的时候,一方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是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受到胁迫或者是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法律上目前只规定了一种可撤销的婚姻情况。可撤销的婚姻是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后果。

无效的婚姻关系是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医学上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无效的婚姻关系是至始无效,即使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结婚证后也是视为无效的婚姻。

婚姻的成立没有符合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情况后即为婚姻成立生效。婚姻一旦成立生效就意味着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确认。夫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成立生效后夫妻之间应该履行对子女的平等抚养权利和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抚养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债务应该具有平等的清偿责任。

 第3章 婚姻成立的条件

  3.1 我国婚姻成立的条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成立的内容,其实根据法理,可将婚姻成立的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就是婚姻必备的男女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且达到了我国法定适合结婚的年龄。还有就是消极的否定婚姻成立的条件,就是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在医学上认为不可以结婚的疾病且婚后也无法治愈的。但是我国的现行婚姻法中又没有将不能结婚的疾病列举出来。

 3.2双方自愿

我国婚姻的成立的最重要的原则是遵守意思自愿原则,即是男女双方必须都是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对自己的结婚行为可以负责的行为。双方自愿是一个现代婚姻区别于古代封建制度下婚姻的一个重要条件。意思自愿原则背后的含义是婚姻自由不受外人干涉,我国对于婚姻有效的前提也是结婚双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婚姻的结合是受到胁迫,并非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婚姻是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关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关系。

3.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男方22岁,女方20岁,而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此可以发现,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并不能完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些1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经过2年或者4年才可以行使婚姻权,这不符合逻辑,说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在基本的婚姻缔结上都不能行使权利。而中国香港法定适合结婚的年龄是男方十八周岁,女方十六周岁;中国澳门的法定适合结婚的年龄则是男女双方都是十六周岁。再看看X、加拿大、俄罗斯、韩国等国家的法定婚龄都是比我国家低。甚至伊朗的法定婚龄为九周岁,古兰经上穆罕默德是娶了九周岁的幼女为妻,所在伊斯兰国家的婚龄均偏低。这里暂时不讨论宗教对结婚年龄的影响,从X、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对比,我国的法定婚龄都大于他们。根据我查阅的资料,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为全世界最晚的。

 3.4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

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是男女一方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机关都将不予登记,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这两种情况是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条件。其实还有一个禁止条件就是同性之间不允许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指出,结婚双方必须是男女双方,必须是异性结婚,否则不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其实关于同性恋,已经有许多发达国家进行立法上的保护,我国对同性婚姻的问题还处于保留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部分特殊的人群,他们的婚姻关系,将会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3.5存在的问题

  3.5.1与社会现实脱节

现代婚姻是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进行自愿结婚的婚姻状态,现代婚姻虽然是在外观上符合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法律或法规的保护。但是现代婚姻却脱离了婚姻的本质,与社会现实脱节;与婚姻公示的行为脱节,婚姻是绝对不只是婚姻法上规定的这些条件,婚姻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的存在才有着家庭的意义。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人们对待婚姻的观念已经潜移默化的改变。在我国离婚率不断增高的情况下,当今婚姻制度的形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国情。自2013年起,我国结婚率持续走低。从绝对数量来看,2013年我国结婚总数为1346.93万对,随后持续降低,2019年结婚总数下滑至947.1万对,首次全年结婚登记对数低于1000万,仅仅为2013年的70.32%。如果选择结婚率作为分析数据的话,得到的结果也是我国的婚姻状况在逐年变差。这还只是一方面,在我国结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我国的离婚率还不断提高,婚姻的存续期间降低。我国离婚率就更为夸张,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不断上升。自2002年起,我国的离婚率增速明显加快。根据2019年xxx民政部的统计,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一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全国的离结比到达43.8%。结婚人数连年下降,离婚人数却年年上升。关于结婚率的持续走低,离婚率不断增高,婚姻存续期间大大缩短。可以形象地说,当代中国的婚姻关系已从粗糙但稳如磐石的“石器时代”进入了精美但易破碎的“瓷器时代”。这与现代婚姻制度有着一定影响。最直接影响的就是目前的婚姻的必经程序——结婚登记制度。目前结婚登记制度太过于隐秘,其公示作用小,涉及不到夫妻双方的社会圈子。离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就跟男女朋友分手一样,多了个程序罢了。大家婚姻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婚姻缺乏重视。最后当代青年男女对婚姻缺乏认识,诸多青年男女对婚姻的看法就是多了张结婚证而已。这种看法是非常危险的,婚姻是一个新家庭的诞生,家庭对于个人和国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个人来说,家庭是每天辛苦劳累后的避风港湾,对于国家来说,婚姻家庭的和谐更是保障国家社会安定的基础。由此应该把婚姻和社会现实、公示行为更加精密的联系在一起,解决我国目前婚姻的弊端。

 3.5.2一元婚姻制度的缺陷

对于我国目前唯一认可的婚姻成立并生效的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婚姻是属于私法范围的领域,然后作为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却对婚姻干涉过多,这不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脱离私发的本质。局限了婚姻缔结的自由。其次一元婚姻登记制度是与传统相违背的,在传统的仪式婚礼中,即有宣扬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更重要的是他有对社会公示的作用,一元的婚姻登记制度是与之脱节的,与我国的优良传统完全不匹配。最后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增长,侧面反映了一元结婚登记制度的不合理性,与当今现代社会不匹配。

3.5.3事实婚姻的处理

说到了婚姻,就不得不谈事实婚姻,因为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事实婚姻,而这些事实婚姻大部分是办理了婚礼仪式,已经向社会广而告之,但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未能取得法律上的认可。事实婚姻的是指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关系。

对于事实婚姻,我国对其态度上也经历了四个时期,目前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是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并没有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表态,众多法学家认为我国目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是属于效率待定的状态。经过结婚登记机关的补办认证,是对于婚姻关系的追认,就如同效率待定的合同经追认而生效。经过追认的婚姻关系,该事实婚姻时期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会受到追认,都认为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存续。而未经追认的事实婚姻关系,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认为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即事实婚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追认而有效的态度,也就是效率待定状态。

事实上,中国对同居的认定是建立在是否为事实结婚的基础上的。“同居”的法律保护是对符合婚姻实际条件的契约性“事实婚姻”的保护。现在明确规定“有配偶及他人者禁止同居”。现在明确规定“有配偶及他人者禁止同居”。除了这些规定外,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未婚同居。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准则,只要与他人的同居行为无涉及未婚同居,就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法律在规定的空白会导致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首先,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并没有法定认可的身份关系,没有法律的明文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则缺乏法律的明文保护与约束,所以同居关系无论时间的长短,都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具体而言,开始或结束一段同居关系,无须通过任何的的法律程序,已经形成未婚同居关系的男方或者女方在同一时间内可以形成另一段的未婚同居关系,导致未婚同居的关系并非一对一关联的,使得未婚同居的关系错综复杂,也会对男方或者女方造成多重伤害。还有形成未婚同居关系的一方和同居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结婚登记,不管该未婚同居关系是形成于婚姻登记之前还是婚姻登记之后,同居的一方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成为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者。其次,同居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并没有明确清晰。面对这些对美好生活向往而同居的青年男女们,在经历一段的同居生活后,男女双方可能会因为同居步入幸福美满的婚姻殿堂,也可能会因为同居生活的种种不合而结束同居关系。而结束同居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的分配,对于同居期间相互赠送的小礼物可视为赠与物,由接受赠与的一方获得所有权。但是对于金额比较大的物品,像汽车,钻石,玉佩等高金额的物品,应当认为是赠与还是彩礼,在司法实务中很难定性。也是由于法律对同居关系的空白所导致。最后我国还有诸多农村地区先举行仪式婚礼再去领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倘若在婚礼仪式之后,领取结婚证之前而结束情侣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也难于准确分割。更主要的是,在诸多农村地区的妇女们为了支持男方事业,都是舍去自己的事业,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这样同居关系一旦结束,这些妇女们为家庭的付出是难以用普通财产去衡量的,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较为平衡的保障。而同居之后,结婚登记之前,如果女方因怀孕堕胎而损害身体健康导致无法再次怀孕,男方解除同居关系的行为,男方如何补偿或者赔偿,还是个未知数,女方的赔偿请求权难于得到保障。同居关系的成立、维持是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而同居关系的解除有时候甚至是男方或者女方一方所决定的结果。以个人意志为中心的权利义务转移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的保护,现实生活中法院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不予受理,男女双方在同居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和虚设,大大增加了感情伤害和家庭暴力的潜在危险性。

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是认可的,对事实婚姻的认可有助于重婚罪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有配偶者的认定,应该包括事实婚姻的配偶,否则将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大家试着想想,一个跟你以事实婚姻状态过了一辈子妻子,后来男方找到一个年轻的女子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而那个忠实的老妻缺变成不合法的状态,还有可能以重婚罪判处,这明显不符合老百姓的思想。所以在刑法上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司法解释认为有配偶者不仅包括已经登记的合法婚姻的人,也应该包括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中没有进行登记的人。

第4章 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4.1 西周至清末婚姻成立的条件

  4.1.1西周时期的 “同姓不婚”

中国古代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有同姓男女不得结婚的成立原则,除了在生理上的优生优育与中国古代以来信仰的伦理道德的原因外,还有就是保护宗族的纯洁性,排除妇女作为宗族成员的继承资格,使男性宗族成为构成宗族的唯一单传。现在我国婚姻成立已经不再考虑同姓的问题了,但是我国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里某个方面也是继承了“同姓不婚”的条件。

4.1.2唐朝时期的婚姻成立的四要件

而到了大一统的唐朝,《唐律疏议》的出现使我国封建时期的法制社会造成极其重要的影响。而《唐律疏议》内容有十二篇,以《名例律》为首。其中《户婚律》规定了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违反或缺少了婚姻成立的四个条件的婚姻缔结则属于“违律而婚”,需要按照《唐律疏议》规定“离之”或“正之”。而该成立条件有四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十五,女十三;同姓不婚;婚书与婚约。

在唐朝时期,男女双方想要缔结婚姻最重要的环节就得到父母的同意。可以看出来封建儒家思想的影响,人们对长辈的尊重,年轻男女的婚姻支配权已经被父母吸收,他们并没有婚姻的自由权利,有利也有弊,年轻男女们的婚姻自由权利虽然被剥夺,但是也因此减少了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表明了古代的婚姻也并不是那么的不自由,也会考虑男女双方的意愿。结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成立条件中男女双方自愿,虽然我现在已经不用在经过父母的许可可以结婚,但是随着闪婚闪离得现象层出不穷,是不是由于现在婚姻的隐蔽性,导致大家都不把婚姻当回事了。虽然现在要求婚姻的成立要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是不现实的了,但是有关部门可以在婚姻成立后,告知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保障这段婚姻的成立有人知情,而父母则是最应该知情的角色,这样既可以保障婚姻自由,又可以减少重婚的现象产生。

 4.1.3明清时期有关婚书的规定

到了明清时期,同之前的朝代一样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并不是结婚证而是一个类似于结婚证存在的婚书。与现代社会不同的是,现在的结婚证是在婚姻关系成立时一并发放的,是一种婚姻关系的认证书,而古代封建制度的婚书却是在订婚的时候就已经签署了。而婚书的签订更像是契约的签订,也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性在从古至今都是一个重要属性。《大明律》中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后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可以看出,《大明律》明文规定男女双方家庭签下婚书的行为以及女方收下聘礼的行为是标志着“婚定”的有效行为,因此对于私自放弃或修改婚书的行为法律都会进行干预。这有点类似于合同违约的责任。而这样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的重视,反观当下,人们对婚姻的重视程度大大降低,常常可以看见年轻夫妻因为一次小小的吵架就离婚,闪婚闪离的现象不断出现,这里有很大的原因是当下年轻人对待婚姻缺乏一种认知,缺少了契约性。缺乏了契约精神,婚姻少了羁绊,夫妻双方没有认识到婚姻的缔结是把双方联系在一起,自然离婚率会越来越高。应该宣传好婚姻的契约性和契约精神,这也是众多国人所欠缺的内在品质。

 4.2 民国时期婚姻成立的条件

民国时期是指1912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民国时期婚姻制度从立法上采取的是仪式婚姻主义。婚姻的成立,必须要经过婚礼仪式,才可以成立。这是婚姻本质的体现。民国时期的婚姻成立条件有:1、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到达十八周岁,女方到达十六周岁。2、男女双方家庭有婚约。民国时期的婚姻成立条件中对古代封建制度的婚约制度有了很大一部分的传承。也摒弃了古代封建制度的礼法制度,对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制度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4.3 古代婚姻制度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借鉴

  4.3.1婚姻登记制度与传统仪式婚姻的对比

在我国几千年的悠久历史中,婚姻乃是人生大事,这是从古对婚姻的看法,然而现在我们对传统文化的仪式婚姻已经越来越不重视。传统文化的仪式婚礼,是民族多年来的传统文化和婚姻价值观的结合。更体现了民族文化多样性。如果把登记婚姻和仪式婚姻进行简单的比较,可以发现仪式婚姻的居多优点,公开性就是其中之一。传统的仪式婚姻中,常常都要宴请各方亲朋好友,同事领导。当然这些来宾同样也在人道主义上做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所需要的公示功能并不是向婚姻登记机关展示,而以分散到男女双方的社交圈的方式,由具体场合中的出席者来担当,也是夫妻双方维持着婚姻关系的稳定,并且比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示作用更好。而我国现在对传统仪式婚姻制度已经演变成结婚典礼仪式,而这种仪式缺少了法律上的认可。

4.3.2传统的仪式婚可以体现婚姻的契约性

传统的仪式婚姻更具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契约性,契约其实就是合同、合约或协议。而婚姻关系的成立也是以男女双方之间有自愿的结合为前提,婚姻关系的自愿结合符合契约精神的本质。在西式的仪式婚礼中,在神父或牧师说完祷告词后,问新郎新娘是否愿意接受对方无论生老病死富贵或者贫穷,双方互相说完“我愿意”之后双方交换戒指、接吻、并在誓词上签字后,这段神圣的婚姻便具备了法律效力。这种模式更像是一种合同的签订。而我国在婚姻登记机关也有类似的模式,结婚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双方申请人的结婚意愿是否自愿;如果自愿结婚没有受胁迫,双方申请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监誓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但这缺少了社会的参与感,毕竟结婚登记的适合只有男女双方两个人,少了婚姻的社会性。也缺了一份对这个婚姻关系的监督。仪式感更是可以说没有。

所以这些传统仪式婚姻赋有仪式感,而仪式感就如《小王子》里说:“仪式感就是使某一天与其他日子不同,使某一时刻与其它时刻不同。”而婚姻之所以需要仪式感,是因为仪式感是一种表达,有利于爱的沟通和互动,有爱的夫妻关系才是更加牢固的关系,而仪式感会加强夫妻之间对婚姻的重视,让生活变得更加闪耀和温馨。

 4.3.3仪式婚对于现行婚姻制度的可行性

仪式婚姻可以成为婚姻成立的另一个形式要件,而且仪式婚姻在国际社会上也是纯在的,仪式婚姻是人类的传统婚姻形式。但是仪式婚姻虽然有诸多优点,但是却没有登记制度那样有利于国家监督。婚姻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行为。唯有符合条件并依法登记的婚姻才能够受到法律的承认。从立法者的角度考虑,国家设立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监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和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秩序。其实仪式婚姻和登记制度是可以相辅相成,互相借鉴,互相完善,仪式婚姻也是可以在我国这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所采用的的。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怎么可以把民族文化流传下来的民族仪式婚姻而抛弃?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当社会中的家庭秩序都能较好的维护了,整个国家的社会才会安定。

其实可以学习民法上的登记对抗。把仪式婚姻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把婚姻登记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登记后在产生相关法律关系或涉及第三人的事实婚姻时作为一种登记对抗的效力。这样既可以保护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又可以便于国家的监管。

 第5章 我国婚姻成立条件制度的完善

  5.1建立仪式婚姻制度

建立仪式婚姻制度,而这里的仪式应当是公开的仪式,所谓公开,是指婚姻仪式,应该使不特定人群认识到该婚姻仪式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是结婚当事人。可以将目前的酒席婚礼文化传承下去,在举办婚礼的时候可以与我国结合登记机关出席,证明其进行的婚礼仪式,当然婚礼仪式不止这一种,因为我国地域宽阔,人口众多,虽然有了发达高铁,使得交通没有那么不便,但是各省各县也难以统一普遍的婚礼仪式。但是仪式婚礼一般都是需要场所的,国家可以与这些场所合作,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派驻到该场所,或者赋予这些场所的负责人一定的权力。将在该场所举行完仪式婚礼的男女双方给予一个凭证,把仪式婚姻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5.2建立二元制的婚姻制度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也应该对婚姻制度作出改善,关于一元婚姻成立的程序—婚姻登记制度。我认为目前婚姻成立的结婚登记程序太过于单一和死板,不能达到婚姻缔结的公开性,但是这也是便于国家监管和实施的,不过这样就摈弃了一些传统文化。可以学习民法上的登记对抗,把婚姻登记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登记后在产生相关法律关系或涉及第三人的事实婚姻时作为一种登记对抗的效力。建立起一个仪式婚姻与登记制度并存的二元制度。这样既可以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又可以便于国家的监管,也可以解决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仪式婚姻和登记婚姻是可以一起存在的,国家在立法上应该对婚姻形式进行改善,可以将仪式婚姻和登记婚姻同时实行,尊重婚姻双方的选择。最后是婚姻的本质还是社会生活,在我国持续走低的结婚率和不断增高的离婚率的环境下,我们似乎已经忘记结婚的目的所在,一味的在法律上追求婚姻的形式要件而婚姻缺少了社会属性更是没有灵魂的婚姻。对于婚姻成立,应该将法律和社会现实相互结合,法律不要过多的干涉婚姻的成立,否则违背了婚姻的本身属性,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成立条件将会变的僵化而没有法律的生命力,违背了其正常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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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黎乃忠. 从婚姻的契约性本质论夫妻忠诚契约的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09.

[6]蔡华. 论结婚要件[D].黑龙江大学,2006.

[7]夏凤英.论婚姻是一种契约[J].法学家,2001年02期

[8] 张学军.婚姻法学研究三十年[J].法学杂志,2009年02期

[9] 康娜.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对传统婚姻契约观的反思和突破[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05期

[10]孙洁.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认定与法律效力[J].法制博览,2019(17):230.

 致谢

历时两个月,我的毕业论文终于完成,在这个期间我学习到了很多关于婚姻、两性、实体法律和程序法的知识。这个知识的积累和学校4年的课堂学习是完全不一样的感受。对我国婚姻成立条件的法律思考,我知道了我国有关婚姻成立法律的现状。知道了其不足之处,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埋下了未完善婚姻成立条件有关法律的种子。在历时两个月中,我最要感谢的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感谢他的耐心指导和对我的启发;还有我在律师事务所带我每天跑的黎律师,他让我对法条的认识从书本跳出到实践中;还有陪我在图书馆一起学习并且指导我使用各种关于论文的工具;最后还是要感谢我的父母,没有他们在背后的默默支持我也不可能经历大学4年学习工作,自己已经不是小孩子了,这篇论文的完成即是大学学业的结束,也是步入社会工作的开始。总之,我不管在以后的学习生活还是社会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对我帮助的学校、老师、同学及朋友们回报。

我国婚姻成立条件的法律思考

我国婚姻成立条件的法律思考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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