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社会组织发展路径分析师

摘要:残障人群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服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残障人士自身需求具有特殊性,使得助残活动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需要寻求更多的社会力量。建立助残社会组织,是开展助残活动的基础

  摘要:残障人群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服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残障人士自身需求具有特殊性,使得助残活动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需要寻求更多的社会力量。建立助残社会组织,是开展助残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对XX助残工作的有益补充。然而目前我国的助残社会组织在发展方面遇到了许多现实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剖析助残社会组织面临困境的原因,并且寻求助残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及路径,进而推动助残工作的开展,并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助残社会组织;发展;路径
助残社会组织发展路径分析师

  一、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挥作用,社会组织的意义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在这样的环境下,助残社会组织在我国也开始逐渐成长,虽然我国助残社会组织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无论是数量还是服务的质量都发展很快,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加深入的剖析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首先要对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一)我国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根据民政部在“中国社会组织论坛”上公布过的一组数据表明,已经在民政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超过38.6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1.1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39万个,基金会1340个。并且仍以每年10%-15%的速度在发展。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年,中国社会组织正一步步发展壮大,实力不断增强,作用影响日益显现,已成为中国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在助残方面,民政部合法登记的1597个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共有15个基金会明确设立了30个常态化的助残惠残项目。包括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的9个常态化项目,和其他基金会设立的21个项目。
  中国助残社会组织的规模、种类、数量都在迅速增长,服务社会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然而,在总体发展迅速的态势下也存在着一定的分布不合理的状况。从助残社会组织总体规模来看,省域分布非常不均衡,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山东、江苏、四川、浙江和广东。数量最少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天津、宁夏、青海、海南和西藏。[]目前助残社会组织在省域分布上呈现出东部地区数量较多且分布密集的特点,而西部地区往往分布较少。由此可见,目前少数省份掌握着较大部分的助残社会组织资源,多数省份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力量薄弱。

  (二)我国助残社会组织服务方式及内容

  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分为独立提供的服务方式和XX购买的服务方式两种类型。目前,我国助残社会组织这两种服务方式都存在,并且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XX购买服务的模式具有很好的前景,可以简化XX职能,同时也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了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
  我国的助残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内容涉及到残疾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残疾人康复治疗、参加就业、享受教育,甚至还涉及到文体、维权等诸多领域。例如,为听力障碍或肢体残疾的儿童,提供障碍恢复训练、心理健康辅导等一系列服务的的特殊儿童训练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家庭护理、事务咨询等服务的助残服务社;培训残疾人学会保健按摩、中西面点、美容师、广告设计等职业技能的残疾人培训中心等等。

  二、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的残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可借鉴的经验较少,因此在发展的道路上遇到困境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造成我国助残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单方面的,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是管理体制、法律制度、自身条件等一系列原因导致的。因而要多角度剖析更深层次的原因,从而帮助助残工作的开展。

  (一)管理体制阻碍助残社会组织的职能发挥

  1、“双重管制”阻碍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的体制,即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其中,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年检,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这就意味着一个合法的助残社会组织,即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相关登记依法成立,而且还需要在日常活动运行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运行。以助残社会组织为例,一个助残社会组织想要合法的运行发展,首先必须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成立之后还要在日常活动中接受残联的监督管理。虽然这种“双重”管理的体制能够对助残社会组织进行严格管理,从注册登记开始就严控“门槛”防止不合规范的助残社会组织成立,而且还便于XX相关部门对助残社会组织运行方向进行控制。但是这种管理体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严格的注册登记管理限制了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很多开始萌芽的助残社会组织因为无法取得合法的资格而无法发展壮大;而严格的运行监管,实际上使助残社会组织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无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影响其自主监管、创新发展以及灵活的根据现实状况作出决定的能力。同时,双重管制容易造成“政出多门”甚至相反的决定,使得受双重管理的助残社会组织无法适从。
  而且,这种管理体制看似严格有序,实际上在操作时却存在权责不一、管理不畅的问题,民政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只负责对助残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的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由于不涉及助残社会组织运行过程的管理因而很难做到有效的规划和管理,而业务主管单位虽然有较大的管理权力,但是缺乏相应的责权要求,难以充分发挥其指导管理的职能。这种“权责不一”的现象使得助残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实际上处于混乱不畅的状态,既无法发挥XX的职能又无法为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开阔平台。
  另一方面,“双重”管理的体制也影响了助残社会组织服务的提供,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不同、管理权限不同,因此对助残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对助残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界定不一,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使助残社会组织服务目标不明确,服务方式僵化,这种双重标准也会束缚助残社会组织职能的延伸。
  2、XX管制过多,造成管理僵化
  由于我国助残社会组织刚刚起步,一方面受到XX较多的管制,另一方面自身力量不足因而对XX依赖严重,这样虽然有利于助残社会组织尽快步入正轨,在还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管理体系时能够有所依持,但是,也必须要看到,由于XX过多且不畅的管理,使得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脱离实际的需求,形成僵化的体制,无法灵活多样的开展服务活动。
  而且XX过多的管制也意味着市场机制无法充分有效的在助残社会组织中发挥作用。由于助残社会组织服务的对象是特殊群体,因而要求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更有效率、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这就需要引入市场机制中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竞争机制,但是目前我国XX为了严格监管社会组织,往往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发挥,形成了僵化的管理体制。
  3、助残社会组织与XX部门界限不清,缺乏独立性
  现阶段,我国XX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十分紧密,社会组织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受到XX的影响。目前发展的规模较大的助残社会组织,无论是公办背景还是民办背景,几乎都是依赖于XX或残联定向委托或者购买招标,很少受到社会力量的影响。鉴于这种环境背景,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XX和残联的关系,或者说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前景取决于其能获得的XX的支持力度。这种情况造成了助残社会组织与XX的界限不清,很难定义助残社会组织的性质,很多普通民众甚至认为助残社会组织是XX的分支机构。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首先,一部分职权部门受到传统的官僚思想的影响,习惯大包大揽,多方面介入助残社会组织的管理,而且会对助残社会组织不信任,多加干预和控制却很少支持和引导。因此,很多助残社会组织为了更好的发展,更多的获得XX支持,不得不聘请民政、劳动、残联、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希望通过这些人的“老关系”获得XX的青睐,但是这些人员往往与助残服务无关,无法在助残社会组织中发挥职能作用。
  另一方面,一些职权部门会直接参与助残服务的供给,有些助残项目甚至会成为相关部门的利益来源。如果放宽XX对助残社会组织的管制,必然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损害职权部门的利益,遭到职权部门的抵制,因此,职权部门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对助残服务项目进行严格把控,掌握更多助残社会组织的资源。

  (二)制度环境不健全阻碍助残社会组织顺利提供服务

  1、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确定了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管理等程序和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社会组织的基本法,无法与宪法衔接,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地位和作用做出明确界定。
  此外,与助残社会组织发展密切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够完善,例如税收政策,没有体现对助残社会组织的优惠,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残疾人群体,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助残社会组织更多的是一种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组织,但是税收立法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助残社会组织虽然能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只能通过自身与XX的谈判协商取得的,税收法律中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优惠的幅度完全取决于助残社会组织与XX的“讨价还价”。
  2、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除了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与助残组织发展、管理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存在问题。例如,助残社会组织服务人员的工资制度、福利制度;监督管理流程等方面都没有形成固定的一套程序和制度。我国目前的编制制度,是另一个急需改革的制度,受编制制度的影响,助残社会组织的人员无法开展良性竞争、灵活任命;还有其他一些已经与当前社会组织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制度,都存在改革滞后的问题,这使得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约束。

  (三)自身能力欠缺影响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

  1、资金技术缺乏影响服务质量
  助残社会组织要发展壮大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那就是资金问题,目前我国的助残社会组织大都面临这一问题,由于助残社会组织本身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使得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目前,我国助残社会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于XX财政拨款和补贴、服务收费、民间捐赠等渠道,其中最主要的经费来源是XX财政拨款,有些助残社会组织甚至将XX财政拨款当做唯一的资金来源。在这种状况下,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就直接影响了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对助残社会组织拨款的标准,在各种保障基金逐渐建立的情况下,XX就相应的减少了给予助残社会组织的拨款,并且由于标准的不明确,不同助残社会组织受到的拨款也不同,财政的支持力度受市场波动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这直接影响到了我国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根基。
  同时,由于经费的不足,促使了助残社会组织为了发展而寻求更多的资金来源,这也就涉及到助残社会组织的营销的问题。然而助残社会组织从定义上看更侧重于“助”,如果为了资金而完全侧重于盈利不仅失去的助残社会组织的应有之义,更甚可能会引起腐败的问题。
  2、专业人才缺乏不利于助残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
  缺乏人才这一问题其实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资金不足引起的。助残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首先关注的就是目前助残社会组织行业的待遇问题。虽然目前有一部分助残社会组织因为具有公办背景,福利待遇由财政拨款,较为稳定,但仍低于社会上其他的服务行业,具有公办背景的助残社会组织尚且如此,那些不具有公办背景的助残社会组织情况则更加不容乐观,工资待遇十分不稳定,有些只能靠志愿服务维持运作,工资待遇甚至不及当地的平均工资。助残服务的特殊性注定了助残组织的服务人员要付出比其他行业从业者更多的辛苦,但是待遇却差别甚远,有的甚至连温饱都勉强维持。这样的待遇条件无疑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制造了障碍。
  除此之外,助残社会组织中现有的人员大多是来自XX机构或者XX机构指派,有的组织甚至沦为了解决XX冗余人员的收容所,很少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或接受过助残服务培训的人员。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只有一部分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够重视,使得社会上总体的专业人才就比较匮乏。总之,这一系列的因素导致了我国助残社会组织目前面临专业人才匮乏的囧境。

  (四)布局结构不平衡影响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1、总体布局不平衡
  目前我国助残社会组织发展很不平衡,尤其在城乡之间和不同区域之间不平衡现象更加明显。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相比,无论是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还是数量,东部地区都远远优于西部地区。城乡发展不均衡就更加普遍,就算是助残社会组织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城市的情况也优于乡村,西部地区城乡之间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平衡就更加严重。但是,往往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比较弱的西部地区、乡村地区,更加需要助残社会组织的帮助,受众也更多,迫切地需要大力发展助残社会组织。
  2、服务项目不平衡
  一方面,由于许多助残社会组织受到XX的影响较多,不能依据受助对象的需要灵活的提供服务,使得真正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助残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助残社会组织对于公共领域的事物参与程度不高,很少与XX互动,导致助残社会组织不能够准确及时的掌握XX的政策导向以及发展思路,无法依据XX的导向和需要提供服务,盲目开展不适合的服务项目。这两方面的矛盾造成了我国助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不平衡的局面。
  3、服务对象结构不平衡
  目前虽然许多助残社会组织已经开始意识到服务群体的局限问题,然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侧重于残疾人群体中相对具有优势的一部分人群,而对在残疾人群体中相对处于劣势的群体服务较少。例如,残疾人就业服务,主要帮助一些轻度残疾的人群寻找工作、提供岗位,而对于重度残疾生活更加窘迫的群体服务较少;再比如对于一些处于贫困山区的残疾人群体提供的服务就很少,大部分服务都面向城镇的需求者。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助残社会组织总体分布不均衡,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贫困地区残疾人群体自身寻求服务的动力不足,放弃了受到帮助的机会。

  三、助残社会组织发展路径思考

  助残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分担XX冗余的职能,而且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帮助残障群体,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如何帮助助残社会组织更好的发挥作用,如何建立助残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就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构建XX与助残社会组织的良性合作环境

  1、完善管理体制,更新管理观念
  创新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改革成“单向管理”,可以撤销业务主管单位对助残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职能,明确设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统一行使社会组织的备案、登记和监管的职能,落实监督管理的程序和原则,使管理活动有序顺畅进行,改变原有的冗余且无效的管理,并且加强对助残社会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强化助残社会组织的专业定位。
  2、XX放松管制,合理划分管理权限
  首先,XX部门要正确的定位助残社会组织。目前我国改革的主要思路就是“小XX、大社会”的治理方式,在这种理念下XX应当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明确XX不能全部事务都统包统揽,应当正确的定义助残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作用,明确助残社会组织是分担公共服务的组织,是XX的合作伙伴。XX与助残社会组织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XX应当在充分发挥作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放松对助残社会组织的管制,合理的界定和划分与助残社会组织的界限,尽可能的积极的收缩自己的权利,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给予助残社会组织一个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改变传统的“全能型”XX的观念,减少对公共资源的垄断,简政放权,把助残社会组织可以承担的职责交还给助残社会组织,XX只在全局的高度进行管理和引导。
  另一方面,助残社会组织也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助残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承担者,是为残障人士提供帮助的服务者,不是XX的下属机构,更不是XX部门安置冗余人员的机构,助残社会组织要明确自身的独立性,以合作者的身份主动分担XX职能,以服务者的态度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创新性,同时要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助残社会组织的看法,使社会大众真正认可助残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从而赢得大众的信任,赢得XX的支持,塑造合作共赢、平等合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助残社会组织还应当充当大众与XX的纽带,利用自身贴近民众的优势,为残障人士发声,更多的表达残疾人群体的意见,强化利益表达机制,同时更加准确有力的反馈XX的公共服务成果,发挥桥梁作用。

  (二)突破体制困境,改革助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1、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明晰权利义务
  法律政策环境的建设对于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XX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应当对与助残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的规范,统一原则为和标准,是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有法律的保障。例如,在相关法律政策中明确定义助残社会组织的类型、地位、权利义务、管理原则和程序,使助残社会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设完善的法律环境能够促进助残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也能够推动助残社会组织与XX的良性互动,形成更好的合作氛围,推动社会进步和谐。
  其二,完善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助残社会组织在活动过程中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制度化运行,明确运行程序,建立责任化机制,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管理,强化组织章程的主导地位,健全财务、人事等制度,形成自主运行的机制,具有一套明确的管理程序和机制,不受人为因素干扰,能够依据规范的制度协调运转。
  其三,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一方面,助残社会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当接受XX的严格把关,XX可以通过制定明确具体的评估标准,加强对助残社会组织的全面评估,控制助残社会组织的成本,防止助残社会组织浪费财政资金,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助残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成立独立于XX和助残社会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助残社会组织进行准确客观的评估,找到助残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保证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效果。
2、加快配套体系建设
  为了更好的推动助残社会组织发展,还应当加快配套制度改革,包括社会组织的人事制度,打破体制带来的局限性,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合理调整助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薪资,从而有效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户籍制度也是困扰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一个问题,也应当及时进行改革调整,打破助残服务的地域限制,从而推动助残社会组织布局结构的平衡。

  (三)增强助残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1、拓宽筹资渠道,引进先进技术
  保证充足的运作资金是大多数助残社会组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助残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与XX合作,以XX购买的形式获得资金。但同时,助残社会组织还应当不断扩大资金来源,多渠道募集运作资金,为组织的良性发展提供充分保障。助残社会组织虽然是公益属性的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助残社会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经营性活动,配套发展,互相支持,既增加服务内容又可以增加收入维持发展。助残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来寻求合作,获得支持。组织间融洽的交流合作氛围,不仅有利于解决资金融通的问题,还有利于组织间资源更加合理的配置,在专业人员、设备环境、规章制度等方面形成合力,更好的提供服务。
  2、加强人员培训,引入专业也人才提升服务质量
  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强弱是其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助残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加强是重中之重。
  其一,突破人才困境。一个组织想要健康发展,人员的构成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助残社会组织发展同样应当注重人才问题。想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就要站在工作人员的立场思考问题,助残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来留住人才,例如为员工的住房问题、医疗问题提供支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安排,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积极与员工沟通,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建立优良的组织文化,形成良好的人员环境,为优秀的服务人员提供发展的平台。与此同时,随着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人员结构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组织不同发展时期的需求,调整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等结构。另一方面,助残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方向应当是专业化的,这就要求助残社会组织的员工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助残社会组织应当对此予以重点关注,建立员工的培训考核机制,进行资格认证,从而提高员工专业化的服务能力。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从思想上和情感上真正的留住员工,稳定组织。
  其二,提高自律能力。助残社会组织能够稳定长久的发展很重的一个因素是社会公信力,因为个别组织发生的“公益腐败”案件以及大众对于助残社会组织认识上的误区,使得社会大众对助残社会组织充满怀疑,严重影响了助残社会组织的公共威信。助残社会组织想要摆脱信任危机,要从自身做起,提高自身自律能力是根本之道。助残社会组织首先应当从内在机制上做到自律,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制度流程,严格规范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确立决策机制,将决策过程予以固定化和规范化,保证重大决策是依制度、依规范产生的,而不是领导意志的体现。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信息公开,使服务项目公开化、透明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于失信行为予以处罚,明确处罚原则和力度,确保助残社会组织健康运作,提高社会公信力。听取专家、学者、普通群众的意见,完善自身机制,确立科学化的管理模式,促进自身不断壮大和发展。

  (四)调整布局结构,提高社会组织服务供给能力

  1、调整总体布局
  助残社会组织的布局结构不合理,阻碍了我国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要调整助残社会组织的布局结构,需要XX与助残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
  在调整布局结构的问题上,首先需要XX进行协调,各级XX可以针对管辖范围内的助残社会组织进行协调。XX要全面掌握各个助残社会组织的运转情况,对于存在问题难以为继的助残社会组织进行改革重组或者撤除,对服务类型重复、单一或者过剩的服务项目及时调整,对于缺乏专业化的服务项目予以培训和引导,对于提供服务不足的助残社会组织予以重点扶持,逐步增加助残社会组织的数量、种类,调整助残社会组织的布局。
  2、发展多种服务类型,满足多元需要
  首先,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XX的大力支持,XX应当通过优惠税收政策、提供资金帮助等方式帮助助残社会组织顺利运行,还应当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人才流向,积极鼓励和引导专业人才提供助于改善民生、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服务,从而为建设专业性强服务多元的助残社会组织打下基础。
  再者,助残社会组织应当正确且及时的了解XX的发展导向,在充分评估自身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符合XX导向且合理的目标,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提供优质且有需求的服务项目,增强自身影响力,保障助残社会组织稳定的发展。
  同时,助残社会组织还应当将眼光投向未来,通过拓宽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来满足日益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增强自身的存在意义,扩大市场需求从而谋求更好的发展。

  四、总结

  总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速转型的时代,传统型社会正不断向着公民型社会转变,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意识与积极性不断增强,社会大众的需求也逐渐走向多元化,传统的以XX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XXX的要求。助残社会组织以非XX的力量影响着今天的生活,随着其发展的加速,已经成为服务社会、协助XX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因此,改善XX与助残社会组织的关系,由互相排斥、互相限制转变为相辅相成、互为依赖的合作关系是当务之急。XX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总体制度到具体执行全面调整,使之与社会发展相协调,更好的促进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新环境下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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