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澳门从回归至今,已经悄然过去了二十余年,事实证明,“一国两制”制度是解决港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港澳回归后维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一国两制”制度赋予了港澳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同意港澳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和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但这并意味着港澳特别行政区可以完全自治。[陈险峰.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钊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J].台声,2017,21:3-3.]“两制”前提是“一国”,港澳特区隶属于中国领土,宪法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规定理应在港澳适用。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意义、依据以及中央对港澳享有和行使的权力范围,试图从中寻找出可以解决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遇到的问题的方法,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进而全面剖析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
关键词:主权;高度自治权;一国两制;宪法;基本法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XXXxxxx以来,以xxxx同志为核心的xx在涉港澳事务的外交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重大进展。xxxx涉港澳事务的外交理论,将国家统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结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与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xxxx涉港澳事务的外交理论与实践创新[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9年05期]
港澳自回归以来,为了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制度,中央赋予港澳特区拥有高度自治权,港澳也因此变得越来越繁华。当然,高度自治权并不表示港澳完全自治,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还是由中央管治,那么中央在港澳回归以后,对港澳行使的权力有哪些?中央恢复行使主权后又遇到了哪些阻碍呢?
要研究这些问题,就不能不研究港澳基本法的创制历史、中央对港澳回归做了哪些努力、中央在港澳行使权力的种类、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本文从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依据、基本法规定中央对港澳享有和行使权力范围、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意义、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五个方面对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进行叙述。
2.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课题为试论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目前为止,学术界对此的研究还是比较少,大部分现有的研究成果都集中对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等方面的研究,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研究比较少,而对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遇到的问题分析的研究更是寥寥可数。本课题研究的思路便是分析主权从哪来、有哪些,从而全面了解主权,进而分析现状下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遇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通过分析归纳总结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背景,做到对研究背景有充分了解。然后发散思维联想到其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设想。最后对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进行全面的讨论。
(二)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1.研究目标
通过对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全面论述,基本达到对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背景全面了解,并且对其现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希望借此能提出可以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2.研究方法
(1)定性分析法
对中央在港澳行使的主权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方法对主权的性质、内容、意义进行研究,确保对主权的定位准确,防止研究偏离方向。
(2)文献研究
充分利用校内图书馆馆藏纸质书籍和电子数据库对专著、期刊、论文集进行检索、分类、整理。例如利用中国知网、珠三角图书馆联盟等电子数据库检索关于中央在港澳的主权的相关理论资料。
(3)调查研究
通过对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任课老师的访谈了解主权的性质、内容、价值等。
二、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意义
(一)落实“一国两制”国策的需要
“一国两制”制度是xx同志在对港澳回归进行全面的刨析以后,总结出来的理论,他推动了中国的和平统一事业,完美地解决了港澳回归可能出现的阻碍,使得港澳问题可以得到圆满地解决。“一国两制”是指在“一国”的前提下,国家继续保持社会主义制度,港澳特区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一国两制”政策下,中央对港澳特区实施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对港澳直接行使管治,也包括中央对港澳特区实行高度自治权的监督。而港澳特区则继续实施资本主义制度,可以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地位,港澳特区财政独立,可以实施独立的税收制度,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都是港澳高度自治权的体现。“一国两制”构想是xx同志提出的,其提出该构想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主权统一,为了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故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意义就是为了落实“一国两制”国策。
(二)全国人民长期共同愿望的需要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对中国丰厚的资源虎视眈眈,一直发动各种战争侵略中国领土,为了保卫祖国河山,无数英雄战士浴血奋战,但仍不敌众多势力的入侵,众多领土丢失。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收复失地是中国xxx、中国XX乃至全国人民心中的愿望,全国人民都在为此而不懈奋斗。国家国力逐渐变强,对外交流逐渐开放,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变得势在必行,终于在1997年7月1日正式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1999年12月20日正式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是全国人民长期共同愿望的需要。
三、中央对港澳行使主权的依据
(一)历史背景
早在新石器时代,中华民族的祖先的足迹就遍布香港与澳门。自此以后,香港、澳门就一直归属于中华民族。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相继在南方设立了南海郡、桂林郡和象郡,香港和澳门在秦朝时期就被划分为南海郡番禺县的地界,至此,国家便开始对香港和澳门有行使主权的权力。
明朝时期,葡萄牙想要在中国大陆上发展贸易,但因“闭关锁国”的国策而屡屡被拒,明朝朝廷甚至颁布各种法律法规禁止葡萄牙入境进行贸易活动。葡萄牙一直觊觎中国丰富的资源,便不顾中国的法律法规,向中国发动了战争。明朝军队奋力抵御,最终大获全胜,将葡萄牙人驱逐出中国的领土,葡萄牙在中国的贸易活动几乎断绝。
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仍不放弃对中国的觊觎,借口船上货物湿水,需要“借地晾晒”,重金贿赂当时的澳门地区官员,借此踏上了中国的领土。随后,葡萄牙人借机帮助中国XX打击海盗,大大降低了明朝对葡萄牙的抵触情绪,葡萄牙又花费了重金贿赂各方官员,借此获取了在澳门居住的默许,葡萄牙XX假借租借之名行占领之实。
清朝道光二十年,英国向清朝大量走私鸦片,从王公大臣到平民百姓,均吸食鸦片成瘾,民不聊生。鸦片严重危害中国国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使国内军队羸弱不堪,完全失去作战能力。对此,朝廷官员纷纷号召禁烟,道光帝命林则徐前往广东禁烟。林则徐前往广东以后,全面落实禁烟政策,致使许多英国人遭受损失,英国人认为鸦片属于他们的私人财产,林则徐不得随意侵犯他们的财产,林则徐焚烧鸦片的行为,促使鸦片战争全面爆发。英国当时处于鼎盛时期,而中国军队因吸食鸦片而变得非常羸弱,这就导致了鸦片战争的失败。战败后的清朝被迫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及鸭脷洲等土地割让给英国。
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以后,外国列强发现中国国力羸弱,资源丰富,于是想要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1851年,太平天国运动在国内爆发,国内局势混乱,外国列强抓住了这个机会,以亚罗号事件[“亚罗”是一艘中国船,曾为走私方便,在香港英国当局注册,但已过期。10月8日,广东水师在“亚罗号”上逮捕几名海盗和涉嫌水手。这纯系中国内政,与英国毫不相干。英国驻广州代理领事巴夏礼在英国驻华公使、香港总督包令的指使下,致函清两广总督叶名琛,称“亚罗号”是英国船,捏造中国兵勇曾侮辱悬挂在船上的英国国旗,要求送还被捕者,赔礼道歉。叶名琛初据理力争,但旋又妥协退让,将全部人犯送到英领事馆。巴夏礼为进一步扩大事态,百般挑剔,拒不接受。10月23日,英舰突然闯入虎门海口,进攻珠江沿岸炮台,悍然挑起侵略战争。接着,英军炮轰广州城,并一度攻入内城。当地军民英勇抵抗。英军因兵力不足,被迫于1857年1月退出珠江内河,等待援军。]与马神甫事件[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违法进入中国内地活动,胡作非为,于1856年2月在广西西林县被处死一案。此案迄未议结。1857年,法国XX将它作为侵略中国的借口,任命葛罗为全权代表,率军来华协同英军行动。]为由,再一次向中国发动战争。这也是历史著名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毫无疑问,当时较为羸弱的中国抵挡不住八国联军的入侵,只能与各国签订《瑷珲条约》、《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英国从中国割据了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及昂船洲等土地,葡萄牙也借机占领了澳门氹仔、路环等地。1887年,葡萄牙XX与清XX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准许葡萄牙永远居住并管理澳门。1898年,英国与清朝签订了《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准许英国租借新界99年。[马建离.澳门问题的由来和澳门回归的重大意义──为迎接和庆祝澳门回归而作[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5:17-23.]
在英国占领了香港,葡萄牙占领了澳门以后,收复失地成为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中华人民每时每刻都想让香港、澳门回归,但那时候的中国国力尚且不足。1949年10月,新中国宣布成立,全国人民自此站起来了,国家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国家综合国力也逐渐强盛起来,直到1984年,中国才与英国在香港回归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到1987年,才与葡萄牙在澳门回归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港澳回归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只有国家兴盛,港澳回归才有保障。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香港正式回归,英国占领的中国领土均被划分为香港的领域,英国正式结束对中国领土的占领,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在澳门XXX交接场馆内冉冉升起,标志着葡萄牙对澳门的占领与管理正式结束,澳门正式回归祖国的怀抱,中央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在历史洪流中,中国这头“雄狮”已经苏醒,中国从历史中不断地总结与反思,终于凭借着自身强大的综合国力收复了港澳地区,中央也对港澳恢复行使的主权。
(二)现实考量
在港澳回归之初,考虑到香港与澳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占领,港澳特区一直沿用和实行的都是英国和葡萄牙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香港和澳门都已经适应和接受这种模式对他们的约束与指导,然而这种制度也造成了香港澳门的繁荣和发展,造就了他们远远高于内地的生活水平。虽说港澳回归一定会改变英国和葡萄牙所实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但如果全面改变又会对港澳造成极大地影响,这是全国人民都不希望看到的,出于对现实的考量,中央决定从实际出发,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香港澳门回归时,确保港澳地区的经济状况可以继续增长,稳定繁荣,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得尊重港澳实行的制度,保留港澳特区原有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同时,为了实现祖国统一的共同理想愿望,中央在不影响港澳繁荣的前提下收复港澳地区,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
(三)法律依据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依据,必然会涉及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港澳特区的宪法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三部法律具有极强的代表性,从这三部法律去分析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依据,得出的结论才最为全面,最容易被大众所认可。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结合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叶海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合宪性推定[J].清华法学,2012,05:92-101.]这正是“一国两制”政策的体现。xx同志在会见傅朝枢时,首次公开提出“一国两制”的设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xx同志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提出了这个设想。
香港澳门过去长期被英国占领,他们沿用和实行的是政治经济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造就了香港和澳门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造就了港澳的生活水平远远高于内地的生活水平。因此,中央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既要确保港澳经济繁荣稳定的发展,又要实现祖国统一的共同理想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保留港澳实行的制度成为了最好的解决方法,这也是“一国两制”政策的核心要义。在保证国家主权永远在中央手中的前提下,港澳特区可以实施属于自己的制度,港澳特区拥有除了主权以外的所有权力,这种高度自治权可以让港澳特区更进一步的寻求发展,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国两制”不仅完美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港澳问题,而且实现了中国人民希望国家统一的愿望。xx同志希望以此为例,让全人类寻找到可以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
正是因为“一国两制”政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全国人大才会在我们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特意编写相关法律,以此来保证“一国两制”制度的实施。因此,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具有宪法的法律支撑。
2.基本法
港澳基本法是根据宪法而设定的法律,宪法是中央对全国行使主权的重要依据,理应在港澳同样适用,但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特区可以实施其特有的法律制度,基于这种情形,全国人大特意创制了港澳基本法,借此保障国家主权在港澳特区可以完好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篇序言中便香港、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是中国人民的长期共同愿望。
(1)基本法创制背景
众所周知,香港在回归以前一直处于英国的管理下,香港的宪制性法律是英王制定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这两部法律是香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也是香港总督对香港实施管治的法律依据。在香港回归以后,中国XX绝不允许英国的法律法规继续适用,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应运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替代“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区的宪法性法律,将成为香港特区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
澳门亦是如此,澳门的宪制性法律是《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回归以后,这两部宪制性法律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代替,成为澳门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并被作为澳门特区法律法规制定的理论依据。
港澳回归,势在必行。港澳基本法的制定,便是中国对港澳特区行使主权的体现,他不仅仅是为了代替英葡两国制定的宪制性法律,剥夺英葡在港澳特区的统治权力,彰显国家迫切希望港澳回归的态度。更是为了确保香港、澳门特区在回归后可以继续保持繁荣的状态,为了港澳回归祖国的“怀抱”可以更加顺利。港澳回归后动荡或者繁荣消减都不是中国XX和港澳特区XX愿意看到的。所以国家才会依照宪法的规定,制定了港澳基本法,借此实施港澳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即“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以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港澳基本法的创制十分重要,他是港澳特区回归平稳过渡的重要法律保障,同时也是中央对港澳行使主权的重要保障。
(2)基本法与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的关系
1984年,中国与英国就香港回归问题签订了《中英联合声明》,中国为了可以在保持香港高速发展的前提下顺利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跟英方代表反复商讨,最终在经历了22轮谈判以后,终于草拟并签订了《中英联合声明》。该声明明确的规定了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时间,同时也对香港回归后中央对香港的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7年,中国代表与葡萄牙代表在北京大会堂正式签订了《中葡联合声明》,这是继《中英联合声明》后的又一份联合声明。相比《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显得格外顺利,葡萄牙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唐建兵.xx解决国际争端思想研究[D].河南大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6.],并未对澳门的管治有何“非分之想”,整个谈判过程重心在于如何能让澳门在顺利的回归的同时,继续保持繁荣昌盛,最终耗时半年草拟并签订了《中葡联合声明》。
中英、中葡联合声明颁布至今已有30余年,大家对中英、中葡联合声明一知半解,有人认为中英、中葡联合声明与基本法并没有任何的联系,有人则认为中英、中葡联合声明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据,这些观点都是错误。
基本法序言中有明确的规定,港澳基本法均是由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所以认为中英、中葡联合声明是基本法的制定依据的观点是错误的,那基本法和中英、中葡联合声明之间究竟存在着哪种关系呢?基本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同中国对香港、澳门既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而基本法中所指的“方针政策”,就是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内容。因此,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又与基本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中英联合声明》与《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首先表明了英国和葡萄牙愿意归还香港和澳门的事实,同时,也表明了国家自此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其次,中英、中葡联合声明中明确规定了中国XX对香港、澳门实行的12条基本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正是中央根据“一国两制”政策与英葡商讨的方案,国家通过制定基本法的形式,确保中英、中葡联合声明中的方针政策得以实现。最后,《中英联合声明》是中国与英国签订的双边国际条约,而《中葡联合声明》是中国和葡萄牙签订的双边国际条约。[张磊.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缔结国际条约的法律权力——以修订我国《缔约条约程序法》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4,09:26-37.]本着“条约必遵守”的原则,我们必然要遵守这两份联合声明规定的内容。基本法与联合声明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为了让联合声明可以更好的被众人所遵守,基本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联合声明中需要遵守的内容展示出来,通过实施国内法的形式去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基本法或许存在许多规定都与联合声明类似或者相同,但这并不表示联合声明就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各国在贯彻落实国际法时,通常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与之呼应,国内法只是参考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制定,故有许多的规定相似或者相同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这只能表明国内法遵守国际法的精神,并不能说明该国际法是国内法的立法依据。
国家制定基本法,是为了通过制定基本法,把中英、中葡联合声明中规定的中国XX对港澳地区实施的基本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确保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的落实。但我们并不能认为基本法的制定依据是联合声明,制定基本法的唯一标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
港澳基本法的序言中都有提到相似的规定,港澳基本法均是由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宪法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据,基本法是具体落实宪法关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在港澳特区落实的重要保障。港澳基本法规定了港澳特区实行的制度,同时也确保国家对港澳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翁加伟.香港司法审查研究[D].山东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结合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龚瑜.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J].现代法学,1996,06:61-65.]港澳基本法就是宪法第31条所指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制度的法律。从宪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宪法与基本法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那么是否宪法规定的所有内容在港澳特区都理应适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宪法毕竟是根据国内社会主义制度而制定的法律,港澳特区实施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故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及其衍生法律法规在港澳特区自然不能适用,宪法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规定在港澳特区坚决适用,这也正是“一国两制”政策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基本法是国家在国家范围内是基本法律,但是在特别行政区,他又是特区的宪法性法律。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在保护港澳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也是中央对港澳行使主权的依据。
四、中央对港澳享有和行使的权力
基本法是港澳特区的宪法性法律,他赋予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也赋予了中央对港澳特区享有和行使权力的范围。[叶桂平.学习习xxxx关于治港治澳的重要论断[J].人民论坛,2019,10:18-20.]中央对香港和澳门的管治,必须有基本法的授权,否则就是侵犯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同时也是破坏“一国两制”政策的规定。那基本法中规定中央对港澳特区享有和行使的权力又有哪些呢?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三种:管理权、监督权、基本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
(一)管理权
1.外交管理权
外交是国家主权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他是一个国家对外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对外行使国家主权的重要方式。主权国家之间进行外交活动,将会促进主权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进程,也能更好地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纠纷,使得外交政策得以实现。
在港澳回归以前,港澳XX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外交活动,签订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对外进行国际交流等等,这些行为均是英葡两国为了建交而实施的行为。香港的外交事务是由英国外交部的官员统一处理的,英国掌握着香港的外交管理权。澳门的外交事务都是有葡萄牙外交部官员统一处理的,澳门总督在对外进行外交活动时,必须听取驻澳外交顾问的意见。由此可见,香港与澳门从古至今都不具有外交管理权,都不能自主地进行外交活动,港澳回归后理应也是如此。
香港、澳门基本法第13条规定,港澳特区只有在中央的授权下,才能有权力自行处理与自身有关的对外事务。这就是中国与英葡两国不一样的地方,英葡两国绝不允许港澳拥有外交管理权,有关外交的所有活动都得由英葡外交部出面提供建议。而中国对港澳特区有关外交管理权的事宜则是采取授权制,这是“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能让港澳特区实现高度自治权的一种方式。
中央对港澳特区行使外交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外交公署,外交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港澳基本法第13条规定,依法在港澳特区设立的,专门负责港澳地区有关外交事务,处理由中央负责管理的与港澳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此外,外交公署还负责协助港澳特区XX处理一些经过中央特别授权或者是基本法规定范围内的外交事务。
2.防务管理权
港澳基本法第14条规定,中国XX负责管理港澳特区防务理权。防务管理权是一国主权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防务是主权国家维护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不受外力势力侵犯的一种重要权力。
防务管理权的主体必须是拥有主权的国家。香港和澳门不论是在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都不能称之为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故理应不能拥有独立的防务管理权。在英国占领香港以前,外国就在香港有派驻军队的先例。到了英国占领香港以后,英军同样也在香港有海、陆、空三军,在彰显英国主权的同时,保持香港的繁荣安定。到了香港回归以后,英军撤离香港的同时,中央正式向香港派驻军队,这不仅是为了彰显国家主权,还是在履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会派军队驻守香港,具体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以保卫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保卫国家主权。”同时,中央向香港派遣驻军,也是为了保障香港可以长期繁荣、稳定的发展。
澳门的驻军情况则与香港驻军情况截然不同。在澳门回归以前,葡萄牙占领期间,葡萄牙并没有在澳门驻扎军队;《中葡联合声明》中也没有对驻军有相关的规定;《澳门基本法》中只有笼统地规定“中央人民XX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在澳门回归以后,根据澳门的现实需要以及历史原因,中央并未在澳门有派驻军队,但中央也保留了派驻军队的权力,只要澳门有需要的时候,中央必定会派遣驻军前往澳门。
(二)监督权
1.任免权
《香港基本法》第15条规定:“中央人民XX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澳门基本法》第15条规定:“中央人民XX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XX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中央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任免权,正是中央对港澳行使主权的具体是体现。港澳基本法虽然都赋予中央有关机关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免港澳特区主要官员的权力,但《香港基本法》规定的任免范围与《澳门基本法》的任免范围就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香港基本法》第15条规定了中央具有任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第48条规定中央具有免除主要官员职务的权力,却没有对行政长官的免除权力进行相应的规定。而《澳门基本法》第15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直接把澳门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命和免除的权力归属于中央人民XX。其次,《澳门基本法》第50条对主要官员的规定范围比《香港基本法》第48条规定的主要官员的范围更大。最后,中央在对澳门行使任免权的依据是整部《澳门基本法》,而在香港行使任免权的依据只是《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这大大地限制了中央权力的行使,也体现出《澳门基本法》的完善性。
2.监督审查权
监督审查权是中央对港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由全国人大实施。全国人大在港澳特区拥有监督审查权,既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港澳特区正确的行使立法权,有权审查港澳特区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监督审查权与高度自治权是对应关系的存在,中央在授予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也为保留了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力——监督审查权,这种权力与中央直接对港澳行使的权力不同,他只有在港澳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时候才会存在,但他又不是对高度自治权一一对应的存在。具体港澳特区行使的哪些高度自治权才会被监督与审查呢?这个则是由基本法进行规定的。
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审查权主要采取备案制度。首先,港澳特区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登记备案。其次,港澳特区在对司法官员的任免方面也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登记备案。再次,对基本法附件二的修改也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登记备案。最后,港澳特区在对重要事务作出重大决策时,也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登记备案。港澳基本法赋予了中央监督审查权,才能更好地保障港澳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权力。
3.决定权
决定权是中央在港澳特区行使主权的重要实施方式。港澳基本法第18、20和21条规定,赋予了中央对港澳事务具有“一锤定音”的权力。根据港澳基本法第18条规定,中央对全国性法律是否要在港澳特区实施具有决定权,港澳特区具有高度自治权,但港澳特区无权管辖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得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全国性法律去处理这些事务。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决定港澳特区是否进入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当香港、澳门特区发生严重动乱,并且这些动乱足以危及国家统一和安全,危害国家对港澳行使主权,港澳特区已经没有办法去控制这场动乱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会宣布香港或者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一旦港澳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有权将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或澳门,以便于尽快解决、平复这次动乱。根据港澳基本法第21条规定,港澳特区居住的中国公民有权依法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事项。
在港澳回归之际,英国许多根据“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而制定的法律都不再理所当然地适用。同样,澳门许多根据《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而衍生的法律也不再全部适用。港澳特区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亦是如此。那么哪些法律法规可以保留?哪些应该废止呢?基本法把决定权交给了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宣布港澳原有法律是否与基本法冲突,有权决定国际条约是否继续保留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哪些法律法规应当废止,哪些可以继续适用,这既是中央审查监督权的体现,也是中央决定权的重要表现。
4.批准权
港澳特区拥有高度自治权,但并不代表港澳特区可以“肆无忌惮”,港澳特区想要行使某些权力前,也是需要中央的批准的,这正是中央对港澳行使主权的体现。批准权也可以称之为许可权,任何涉及国防外交的事务,除中央人民XX有对港澳特区予以授权,其余事项均要得到中央许可次才能执行。如外国在港澳特区设立领事机构时,必须取得中央人民XX的批准方可设立;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港澳特区领域范围前,也需要中央人民XX特别许可才可以进入港澳特区的领域范围。这些都是与一国主权息息相关的事宜,只有中央才有权进行批准,这也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除了外交与国防的事务需要批准以外,基本法第22条还规定了内地居民进入特别行政区时也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这与港澳回归前的做法是一致的,内地居民想要进入港澳特区,都要先经过国内有关机构的审查,再办理签证以后才能过境,这一点在港澳回归后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体现了中央所拥有的批准权。
港澳基本法对将其行政长官任命的权力赋予了中央人民XX,那么如果行政长官需要更换,自然也需要得到中央人民XX的批准。在这一点上,港澳基本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如果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责任时,又该如何处理呢?《香港基本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澳门基本法》第55条却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当行政长官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顺序由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经过中央人民XX的批准。
5.授予权
授予权与港澳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港澳特区行使的权力均来自中央授权,只有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港澳特区才享有高度自治权。港澳基本法详细载明了全国人大授予港澳特区的权力范围,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三种,第一种是中央早已明确以基本法规定的形式授予港澳特区的权力,这也是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的体现;第二种是中央未明确授权,但也记载在港澳基本法中,只要向中央申请批准,则可以获得权力;第三种是本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只要经过中央允许,港澳特区便可以享有和行使该权力。
通常来说,“一国两制”中有关“一国”的具体事务都应该由中央处理,而关于“两制”所涉及的事项则有中央与港澳特区各自管理,但中央为了让港澳特区可以更加方便地行使高度自治权,还是会将部分的关于“一国”的事务授权给港澳特区管理,这种授权将受到国家严格的监督,以确保“一国”的政策可以完美准确的落实。
6.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了港澳特区的宪制体系,宪法主要对港澳特区有关国家主权的事务进行规定,而基本法则对特区内其他事项进行规定。宪法中关于中央在港澳行使主权的相关规定最直接地体现就是港澳基本法附件三所罗列的全国性法律。那么,全国性法律的概念又是怎样的呢?基本法港澳基本法第十八条将其进行了解释,载入基本法附件三,长期在港澳特区适用的法律,我们称之为全国性法律;而另一种是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中央直接决定在港澳实施的法律也称之为全国性法律。二者相比之下,称基本法附件三中的法律为全国性法律更为贴切,无论国家是否进入战争或紧急状态,全国人民均需遵守基本法附件三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本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
港澳基本法是港澳特区的宪法性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中央有权依据宪法的规定,依据基本法的具体规定,对港澳行使主权。
1.基本法的解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港澳基本法也不例外。《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与《澳门基本法》第143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国两制”政策规定,允许在港澳特区实施不一样的制度,但“一国”的标准是绝对不能突破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就是对“一国”标准很好的践行。港澳法院如在基本法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审判时,需要对基本法进行解释的,可以进行相关的解释。但港澳法院如果对基本法自治范围外的事务进行审批,且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审判时,应该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适用的基本法规定进行解释,不能自行解释并进行审判,终审法院没有自行决定的权力。[武勇.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4:29-32.]
2.基本法的修改权
根据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港澳基本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理应按照规定,由全国人大进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的修改程序启动条件十分严苛,只有当全国人大常委会、xxxx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三方都提出需要修改时,才能启动该程序。基本法的修改程序也十分复杂,首先要港澳特区2/3多数全国人大代表与立法会议员2/3以上多数同意后,行政长官才会审阅。行政长官也同意以后才会把基本法的修改议案递交给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由基本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供基本法修改的意见。全国人大在审查意见时,还必须对该意见是否违背“一国两制”政策进行审查,最后才有可能通过对基本法的修改。基本法的修改十分严谨,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基本法的权威,也可以更好的避免基本法修改的任意性。
五、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遇到的问题
中央在1997年和1999年先后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至今已经过去了二十余年,虽然中央一直在完善港澳特区的法治制度,但在香港的治理上却依旧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总结为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
(一)香港内部的问题
1.制度问题
(1)立法欠缺:基本法的制度在特区无相应法制保障实施
基本法虽说是港澳特区的宪法性法律,但基本法的“配套法律”仍有不足。基本法的部分条文只有在基本法上予以规定,但在港澳特区内部缺没有对这些条文进行具体性的规定。
早在十几年前,中央与港澳就在逃人员移交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协商,但一直没有取得什么实质上的进展,至今在有关在逃人员移交的问题尚未解决。中国虽然与许多国家都签署了引渡条约,港澳也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唯独内地与港澳特区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
2019年2月“陈同佳案”触发特区XX修订《逃犯条例》。《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但至今为止,香港与内地、澳门和X都没有建立有效的司法协助途径,这导致了香港可能会变成犯罪者的“天堂”,极大的破坏香港的法治制度,“陈同佳案”正是如此。《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宪法性法律,其他法律理应以其为依据进行制定。《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理应被大家所遵从,但该条文在具体实施上又遇到了困难,原因竟是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具体地规定。立法的欠缺在此显露无遗,如何完善法律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
《逃犯条例》的修订揭示了港澳特区在立法上仍存在着不足,而《逃犯条例》只是众多需要补充的法律中的冰山一角,港澳特区仍需在立法上继续完善,以保障基本法的贯彻与落实。
(2)司法阻碍: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根据宪法的规定,基本法作为港澳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权,基本法中亦有相关的规定。“一国两制”制度授予了港澳高度自治权,但这并不表示港澳“完全自治”,基于对高度自治权的尊重,中央允许特区法院对基本法中涉及自治权的部分进行解释,但特区法院绝对没有基本法解释权。
2019年10月,特区XX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了《禁止蒙面规例》,想要借此制止香港蒙面暴徒的不法行为。在该规例刚颁发不到1个月,香港高院以《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内关于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制定相关规例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规定为由,裁定《禁止蒙面规例》无效。此举引发了社会很大的争议,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60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香港特区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作出判断,香港高院并没有这个权力。那当法院在遇到与基本法相关的案件时,是否会因该规定而束手无策,是否会影响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本土意识对国家意识的冲击
在香港回归之际,便出现了这么一群人,他们鼓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不要寄予过多地关注和希望,教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凡事都以香港本土利益为重,他们对外宣称,香港回归并不是走向一条更繁华的“道路”,落后的中国只会使香港的经济出现倒退趋势,他们从心底就认为自己是个香港人,而不是一个中国人,他们公开主张香港人是独立的民族,有权脱离中国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是所谓的“港独”思想。
香港与澳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占领,港澳特区一直沿用和实行的都是英国和葡萄牙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这种制度造成了香港澳门的繁荣和发展,也造就了他们远远高于内地的生活水平。基于这种地区自豪感,香港地区的人民的本土意识特别强烈。在港澳回归以后,中央一直在为港澳发展不懈奋斗,港澳特区的经济越来越繁华,人民的生活质量也越来越高,绝大多数人的地区自豪感已经向国家自豪感转换,本土意识逐渐淡化,国家意识逐渐增强,民族自豪感愈发强烈,但仍有一小部分人不想认清现实,仍生活在过去的“迷雾”中,对中央在港澳落实的各种政策均持反对意见,“逢中必反”。
2019年香港“游行”便是“港独”分子的“杰作”,不少蒙面黑衣人在进行不法行为时就持着“逢中必反”的思想,甚至公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宣传。如何解决“港独”分子的本土意识过重的问题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这种思想也是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对国家意识的冲击。
(二)香港外部的问题
1.外来反华势力的蓄意破坏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家综合国力愈发强盛,这引起了许多外来反华势力的不满,他们处心积虑的想扰乱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秩序,但一直无从下手,直到1997年香港回归,他们借机在香港埋下了“伏笔”。根据“一国两制”制度的规定,在港澳特区实施资本主义制度,这与外来反华势力的社会制度一致,他们凭借着这个优势,融入了香港特区的生活中,并逐渐对香港的经济政治文化秩序进行影响,正是这种潜移默化、悄无声息的影响,不知不觉地扰乱了香港原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秩序,致使香港社会动荡不安。
2019年11月13日,长安剑推文向外加公开发布了香港暴徒进行非法活动的价位明细表,里面清晰地记录着在游行过程中作出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取多少“工资”,据长安剑推文指出,在背后提供资金支持的都是一些外来反华势力,他们在给暴徒提供薪资报酬以外,还向他们提供大量不法物资。正是这些外来反华势力的“苦心经营”和推波助澜之下,香港才会出现混乱的局面,他们想要扰乱香港的稳定局势,借机从中对中国“做文章”,想从国际上抨击中国,降低中国的国际影响力,遏制中国的发展趋势。这些行为都是中国人民所憎恨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提高中国人民的意识形态,从而抵御外来反华势力的蓄意破坏呢?这是目前最为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六、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一)完善特区法制建设
港澳特区回归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与回归初期相比,港澳特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已经适应了“一国两制”的政策要求,此时的法制建设不能够再局限于力求稳定过渡的状态,而是应该寻求法制发展完善之路。基本法的实施也趋向于成熟,各级法院都对基本法及其衍生的法律有所了解,也能清晰的知道哪些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的立法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想要完善特区法制建设,必须由立法会“牵头”。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以效仿港澳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对港澳特区的法律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审查和制定,对符合港澳现状又符合港澳基本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予以保留;对已经落后并不贴合实际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适当完善港澳特区的法律体系,保障基本法相关规定都能得以落实。
这项工作规模无疑十分庞大,用时也会很长,但能收集民声,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修法,也给予香港特区充分的时间去适应,从而完善特区的法制建设。
(二)“桥梁”建设
港澳特区法院在面临涉及基本法解释的案件时,总会面临一个困境,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受限,又得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全盘否定港澳特区法院的裁判,不仅对特区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较大的影响,甚至还会对特区的司法工作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港澳基本法也有相关规定,特区法院只能在自治权范围内对基本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此时,就需要构建一条“桥梁”,港澳特区法院在遇到与基本法相关的案例时,可以依据基本法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倘若该案件适用的法律已经超越了特区法院自治权范围,特区法院可以考虑将案件上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案件,对基本法进行相应的补充解释,以便港澳特区法院在遇到相似的案件时可以参照该解释去适用,这既充分尊重了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也是为了避免出现中央与香港特区对基本法解释不同的现象。“桥梁”建设可以很好地解决特区法院对基本法解释权受限的困境,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港澳特区的司法工作。
(三)落实中央权力,修复关系裂痕
从理论层面上分析,“港独”分子的思想无非是香港回归后会使香港的经济倒退,他们认为中国国力不足以让他们更加稳定和繁荣。其实这个观点并不正确,中国“一带一路”战略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综合国力也达到了世界第二,“港独”分子的理论依据本就是无稽之谈。
从法制层面上分析,“港独”分子人之所以敢肆无忌惮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大肆宣传,在香港特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是因为中央为了尊重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想对其进行过多的干涉,但“港独”行为已经触及国家主权的安危了,中央必须“出手”。首先,中央可以通过监督基本法的实施,从而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认同感;其次,中央可以履行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对“港独”行为进行认定,对其后果进行规定,从而杜绝“港独”行为的产生;最后,中央可以根据“一国两制”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港独”分子进行相应的处罚,因为“港独”分子的“港独”行为已经使中国国家主权受到严重地危害。
(四)增强意识形态,推进文化融合
外来反华势力一直扭曲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意识形态,这种无形的入侵才是最危险的,因为这种入侵悄无声息,他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崇尚自由主义,反对中国的管理。香港的社会制度本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与外来反华势力的社会制度一致,所以外来反华势力很容易就混进香港,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意识进行改造。面对这种情形,中央只有不断地提升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民族认同感,加强对港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提升港人国家意识认可,增强意识形态认同,抵制外来思想的侵蚀。
xxxxxxxx在xxxx中指出,中国梦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中国梦并非只包含中华民族与个人的梦,也包含港澳地区繁荣发展的梦,香港梦亦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文化回归与文化创新相结合,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政策的落实,加强内地与香港文化的融合,将香港作为文化传播的“桥头堡”,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外来反华势力的入侵,让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面对外来反华势力的文化入侵时“百毒不侵”。
七、结语
从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开始,中国就一直在为收复失地而不懈奋斗,最后终于在1884年有了转机,而这个转机就是“一国两制”制度的提出。“一国两制”政策是xx同志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提出的设想,是为了能让更多的国家可以参照中国的方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内的类似问题。
即使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依据会遇到许多困难,但我相信只要中央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政策,严格审查监督港澳基本法的实施,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央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遇到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港澳特区也会在和中央一次又一次的磨合之下稳定发展,继续保持繁荣的盛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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