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口贸易中的结算方式的选择

摘要: 目前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信用证(L/C)、托收(OC)和电汇(T/T)。不同的结算方式有其不同的规则、特点和流程,运用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和银行存在不同的业务风险,托收和电汇方式的交货履约几乎完全依靠进出口双方的信用,而信用证由于存在不

  摘要:目前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信用证(L/C)、托收(OC)和电汇(T/T)。不同的结算方式有其不同的规则、特点和流程,运用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和银行存在不同的业务风险,托收和电汇方式的交货履约几乎完全依靠进出口双方的信用,而信用证由于存在不能提供完全相符单据和欺诈的可能,三种结算方式表现出不同的风险特征。作者从信用性质、银行扮演角色、进出口商的利弊、国际贸易规则、融资方式、费用高低等不同方面对三种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进行比较,最后提出了怎样利用其各自的优点避开缺点以降低业务风险,同时针对不同的贸易客户,采用不同的单二或混合结算方式,使贸易双方和相关银行都能够各得其所,从中受益。
  关键词:信用证;托收电汇;比较分析;风险防范

  一、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现状

  国际结算的产生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进出口商在进行商品贸易时产生的,当一个国家的商品跨越国界形成国际贸易时,国际贸易结算也随之产生。最初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交易手段会采用易货贸易的形式,只是把双方的货物进行交换即可,随着金银等货币等价物的出现,国际贸易逐步采用金银等贵金属作为等价物,进口商交钱,出口商交货,但这种结算方式由于存在携带不便等弱点而逐渐被以银行为中介的国际结算体系所代替,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现代国际结算方式。
  现代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内容之一,是指货币收付的手段和渠道,它主要包括电汇、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福费廷、票据贴现及国际保理业务,但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信用证、托收和电汇。自信用证产生之后,因为它特有的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很多企业为了资金和货物的安全,采用了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但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贸易竞争日趋激烈,造就了全球性的买方市场,买方更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托收和电汇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信用证的使用比例逐年减少,而电汇和托收业务因其具有的费用低廉、操作简单、涉及当事人少等优点而被广泛接受,其份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

  二、目前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的定义为: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二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也就是说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开出给出口商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
  主要特点如下:(l)信用证结算方式把本该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货款的任务转嫁到银行,使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的媒介作用变为了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保证了出口商能够及时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2)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虽然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但是银行并未参与合同的签订,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信用证与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契约。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的另一种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3)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开证行是凭单据付款的。银行只负责谨慎核查所提交的单据,确认它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从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不管交易事实如何。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凭单据上的不符点进行拒付。

  (二)托收

  托收是出口方把单据或光票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的行为。它分为跟单托收(DOCUMENTARYBILLFORCOLLECTION)和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两种方式。其中跟单托收最为普遍,它又分为两种:一是D用即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交给银行托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二是D/A即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后再付款。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符任何商业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托收方式。
  主要特点如下:(1)托收业务属于银行参与的商业信用,但银行在参与的过程中不会像信用证那样使之变为银行信用的结算,银行只是在其中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委托业务的性质,此过程中不承担付款和收回货款的责任。(2)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银行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托收结算方式,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3)在托收结算中,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进口商是否付款与银行没有关系;出口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或提供虚假单据。出口商仍将受到:进口方无力偿付或商品行情发生变化,进口商无利可图或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进口商蓄意欺骗等原因,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导致出口商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三)电汇

  电汇是指由汇款人(进口商)委托当地银行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汇交给国外收款人(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的程序是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规定以电汇方式结算:汇款人填写汇款中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汇出行通过加押电传或SWIFT方式将款项汇到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其特点如下:(l)电汇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双方合同的履行、货款的汇付完全依靠进出口双方的信誉,如果一方有诈骗的想法而付诸实施,对另一方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由于银行在办理国际汇款业务时并不处理贸易双方货物转移的有关单据,所以国际汇款业务具有简便、快捷、费用低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使得国际汇款业务在国际结算中所占比重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的趋势。(3)进出口双方由于缺乏对另外一方的有效制约,与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这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安全性最差,风险最大。

  三、出口贸易主要结算方式比较分析

  (一)信用性质不同

  托收和电汇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注定了进口商和出口商在整个的贸易过程中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进口商资信欠佳,受托办理结算的相关银行不承担保证付款的义务,货款的回收只凭进口商的信誉;反过来,如果进出口商双方签订合同以预付货款的方式进行贸易结算,但付款后能否收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则只能依靠出口商的信誉。而信用证结算则由银行信用参与其中,形成了有条件的银行信用,提高了进出口贸易中的履约率。

  (二)银行在各结算方式中扮演的角色不同

  在托收和电汇业务中,办理国际结算的各相关银行对买卖双方的交货、履约、付款过程中的一切风险都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只是按照买卖双方的委托,承担受托办理和支付中介的角色。而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则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所开具的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

  (三)对进出口商的利弊

  对进口商而言,电汇费用低、货物质量有保证,可以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再与以付款,风险最小,是其最佳选择;而信用证结算因其费用较高、操作繁琐、产品质量在付款后不能完全保障,是进口商最不愿选择的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则正好相反,他更愿意选择风险小、付款有保障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四)相应的国际贸易规则以及寄单的方式不同

  信用证结算遵循国际商会的《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单据的邮寄方式由银行负责;托收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单据的邮寄方式由银行负责;电汇业务没有国际统用的规则,单据的寄送由出口商直接寄送给进口商。

  (五)各结算方式的贸易融资方式不同

  信用证结算方式容易得到银行贸易融资的支持,如对进口商的比例保证金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假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业务,对出口商的打包贷款、押汇、福费廷、出口贴现、保理等业务;而对托收和电汇业务,因其融资风险较大,贸易融资的品种较少,如托收单据押汇、电汇款的仓单质押等,由于出口客户为了在托收和电汇方式下也能及时进行国际贸易融资,一般会做出口信用保险,这样银行就乐于对其进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六)各结算方式的费用高低不一

  信用证业务,由于其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银行费用较高,进出口双方都须付出手续费;托收业务涉及当事人较少,银行方面只涉及托收行和代收行,企业费用相对于信用证业务减少了许多;电汇业务由于银行只是支付中介,费用最低。
 论出口贸易中的结算方式的选择

  四、三种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的选择及风险和防范措施

  在进口业务中采用信用证付款,在开证时不用交纳全部开证金额,凭银行授信额度开证,可以节约流动资金;在出口业务中,收到信用证可以向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做押汇,从而加速资金的周转。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涉及到信用证结算方式。
  出口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1)伪造信用证的防范。收到信用证送往银行密押,核实,与同行交流,加强银企联系,防止信用证欺诈行为;(2)信用证“软条款”的设别。软条款一般有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凭证文件的条款及货物运输限制的条款;(3)信用证中“提单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或类似条款,开证申请人收到提单后就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这对我们是极具风险的。
  进口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1)提货担保的风险。提货担保是企业进口时的一种融资行为,当企业要求开证行作提货担保时,开证行则要求企业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提供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要对外付款,因此对于大宗货物进口要谨慎,不能随便作担保提货;(2)提单的真伪。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审单只是依照单证相符的原则,对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如果出口商伪造商业发票、保险单及提单等,进口商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空头提单付款赎单;(3)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首先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财力、经营状况有详细的了解;其次,在信用证之外,在合同中对进口商的违约责任应有所明确,还可以让对方提供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使得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的选择及风险和防范措施

  托收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由于托收方式仅仅是商业信用,且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对于出口商有风险,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全凭进口商的信誉。对于进口商同样存在风险,由于货物单据化,有可能在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托收在进出口贸易中运用较少,且一般涉及的金额也不高。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交单,就借口货物规格型号不符,或产品有瑕疵等原因要求降价;(2)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家贸易政策或外汇政策有所改变,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而无法办理清关手续,或无法付款;(3)进口商因资金周转不灵甚至倒闭或破产而无力支付货款。
  针对托收在出口业务存在的风险,应采取的措施有:(1)事先充分了解进口国的贸易、外汇管制及海关进口状况,了解进口商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及进口地本产品的销售情况;(2)贸易条件最好采用CIF条款,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每笔托收金额不宜太大;(3)如果有条件,可以事先在进口地找好代理人,以便在出口货物遭到拒付时,由代理人代办货物的转售或运回业务。

  (三)电汇的选择及风险和防范措施

  电汇目前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用在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和非贸易项下付款。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在进口业务中,一般的大型设备或材料采取预付货款和信用证相结合的付款方式,预付货款一般占合同额的20%-30%。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有利,他可以收款后再发货,从而掌握主动权。对进口商而言,他不仅占用资金,而且有钱货两空的风险,但由于采用预付货款进口的货物大多为高端设备及材料或国内无生产能力的产品,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银行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确保出口商能按合同规定交货。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再付款。在进口业务中,一般补货或少量的材料进口,都会涉及到电汇。这种方式对进口业务有利,没有风险,且不占用资金。但对出口业务而言,风险极高,可能会面临货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如果出口金额在较低,且为资信良好的国外固定客户时,一般也会采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
  非贸易项下付款是指支付外方佣金、手续费、材料安装及技术调试等费用。非贸易项下付款基本采用电汇方式,一般银行都不接受用信用证方式来支付非贸易项下付款。

  结语

  出口商一定要用科学理智的态度选择最合适的贸易结算方式,在确保贸易顺利进行以及货款顺利收回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和进出口收益。但是,在选择结算方式时,不能只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完全忽视贸易对方的利益。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必须因贸易对方而异,因贸易货物制宜。根据货物畅销程度的不同、货物属性的不同、与贸易对方熟悉程度的不同、贸易对方资信的不同,来选择最合适的结算方式。
  总之,要把握好最重要的两点:一是了解贸易对方的资信,如果贸易对方所在国正在发生金融危机,更要密切地关注那里的最新动态,要详细地了解贸易对方的资信状况;二是在选择贸易结算方式时要注意把握住货权,以确保自己在贸易中拥有主动权,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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