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责任与义务

摘要:《责任伦理》的作者约纳斯指出:当代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责任问题。责任和义务在当代道德理解中已经成为一个关键术语。作为一种应当性的负担,责任既意味着份内应做之事,也包含了对应做而不作为的谴责和责罚。对责任和义务的判断和评价体现了责任主

  摘要:《责任伦理》的作者约纳斯指出:当代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责任问题。责任和义务在当代道德理解中已经成为一个关键术语。作为一种应当性的负担,责任既意味着份内应做之事,也包含了对应做而不作为的谴责和责罚。对责任和义务的判断和评价体现了责任主体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可以说,责任包含着自我与他我的主体性思辨、规则与伦理的社会性争论、自由与角色的意志性选择等多重辩证含义,对它的研究,可以展现出对世俗社会公共生态的人伦关怀,在当代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共生活;公民责任;公民义务
论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责任与义务

  引言

  从公民这一主体角度辨析责任的生成和确认有其时代背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把伦理道德规范建立在多元主体的博弈之上,对每一公民的意愿给予较为充分的考虑,从而把以往的伦理道德转变成了主体性的伦理。正是在这层现实意义上,我们对公民责任的考察和确认不能只止步于传统社会中政治格局、家庭环境、风俗文化等作用形式,而要进一步把视角置入公民社会的现实语境,从公民这一基本社会角色出发,发掘公民身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所展现的个体性和普遍性、主体的差异化和共通面。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公共生活
  公共生活是与私人生活相对应的公共交往场景。现代文明的跨领域性和主体性特征,和谐公民社会所伸张的道德自律和弹性规则,要求作为其中活动主体的公民,明晰责任担当的必然性、合理性,通过互相的责任履践实现各自的发展图景。公民责任在公共生活的社会生态中充当的重要节点。
  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学理性与信息化,导致社会的公共化程度空前提高,开放性和公共性成为现代公民交往状态的两个主要特征。在社群层面,社会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观念的共享范围,信息与行为的交流范围,人际、群际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的透明和规范程度等,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从公民个体看,个人生活空间获得了巨大的拓展,个人生活所具有的公共性和非私密性也与日俱增,个人生活的时空维度显示出空前的公共取向和价值意义。也正是由于现代文
  所具有的这种开放性和公共性特征,使人们得以在不同的生活形式中提炼出共同的实践诉求,进而使维系公共利益的共同体生活成为公共生活。
  (二)公民责任与义务
  1.公民责任
  公民责任作为一个复合名词,要阐明它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先明示“公民”和“责任”这两者的内容和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一个具有独立自由平等人格享有充分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的人。
  对责任的一般定义可以分为两个连贯解释:一是份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这里可以对责任从两方面来理解,首先责任意味份内应做之事,在此基础上,责任还意味着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
  2.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公民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任何一项权利必有相应的义务,在法律上以明示(如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者默示(如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

  二、公民责任与义务的关联与差异

  在明确责任的主体性和规范性时,有必要提及责任与义务两者的关联与差异,正是责任的道德特质使其微妙的区别于义务关系,并使责任概念中的人文意味更浓郁的展现眼前。从字义来看,义务是指: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如服兵役;二是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三是不要报酬的,如义务劳动。可见义务与任有其相通、近似的意义涵盖,事实上正是这种通用性诱发了学界很多将义务、责任互换混用的现象。两者比较下,义务相较之责任更多是在法律领域中的责任和行为判断问题。而责任的道德属性使其在行为主体、作用对象、反馈力量等辐射范围上比义务更具包容性。无论那种责任解释都需要一个仲裁者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借由对主体责任行为完成度和判定后果追究的评价表达这种判断的实践力量,而这个仲裁者既可以是社会或其他社会成员也能由主体自身担当,表现为对责任主体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也正是这种自觉的价值判断和内在规范力确立了责任的道德血统,提升了责任在主体行为择定中的权限和活力。“公民的法律义务凸显了公民的客观性存在,而公民的道德责任凸显了公民主观性的属性,法律的义务至道德的责任,这是一个公民意识主观化的过程。"

  三、探讨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责任与义务的价值

  其一,开拓主体责任意识、道德意识。以责任理论发展的历史维度看,人们对于责任追究的意义认识存在着一个单向到交互、消极到积极的演变历程,伴随着这种发展趋势,我们得以将视线从单一消极的事后问责追讨转向更全面积极的事前知行调节。
  其二,区分责任担负与否的要素。通过对公民主体承担责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解读,我们了解到,在主体条件和外部环境具备的情况下,公民必须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责任的减免又需要符合哪些判断要素呢。学界一般认为,在满足下列要素的前提下,能够达成对主体的责任谅解,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和道德责惩。
  其三,调节责任冲突的作用。公民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多种存在形式和范围,如何合理排定责任的轻重缓急,这是我们在理论实践中容易触发的问题。关于人到底要履行多少种责任,或者有多少种责任经常可能发生冲突,伦理思想家们有过不同的说明。近代哲学大师康德把责任划分为自我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而每一种责任又分为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当代公民个体,普遍处于理性自觉、政治民主、经济自由和文化多元的公共生活背景下,多种角色与责任的交集与碰撞不可避免,对一种责任的履行存在着妨碍另一种责任履行冲突可能。面对这个问题,康德的绝对命令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原则性的选择标准:(1)你行为的准则要同时成为所有人的行为准则,否则你不可以动;(2)你不可以把别人当成手段;(3)你的行为要被所有理性人理解和尊重。这三条可以看作检验行为道德价值的准绳,然后面对“此岸性世界"中复杂的责任冲突,现实的客观环境因素、主观的人为因素及偶然因素也是我们化解冲突的重要参考指标。
  综上所述,通过对公民责任的理论梳理和伦理关照,明晰责任观和责任意识对公民个体和谐融入当代公共生活的纽带作用,从这点来说,我们的讨论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四、公民责任的基本元素:权利、义务、自由

  通过对时代背景下公民主体性的厘析,我们对公民责任的确认途径最终落于权利与义务这对实体伦理概念上,思考关于主体担负责任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问题。其中,权利、义务和自由是三个关键元素。
  (一)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
  在伦理学和法学中,权利与义务都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权利指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及运用它们的自由;义务是公民或法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尽的责任。如果说权利表示的是以“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回应”、“提供”或“不做’’为表现形式的“予”。从权利前设推导相应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话语的一般逻辑。
  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有些义务缺乏相应的权利;有些权利则缺乏相应的义务承担者,尤其是诸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缺乏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承担任者,并因此缺乏可诉性或司法上的可主张性。”从权利、义务的主体性考虑,这正是源于在主体意识引领下,我们对权利和义务的利己性选择倾向,“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联系很强的情事上外,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浮浅的。"也正因如此,应对这些发端于公共生活领域的主体性问题,更需要公民责任和自主意志的介入。
  公民主体性问题实际上就是公民在自己的对象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社会历史"的主客体关系框定了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现实场域,“角色身份”的主体坐标则定位了公民关联于特定的权利、义务的实践起点。在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民作为认识者、实践者,拥有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尺度,通过自己的对象性行为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在公民运用自主意识,按照自己的尺度去从事社会实践的即成前提下,公民便需要为自身行为及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权力和义务的互动关系是统一于责任体系内的。身处社会关系中、承载一定角色身份的公民主体,具有自主自愿的相对自由,公民的行为选择由主体而非对象造成。公民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对应得利益的伸张,这种利益是在他人和社会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生成的。既然公民面对世界有自己的权利,公民行使权利的过程也是外在世界实现对公民的责任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责任链中,公民主体也需通过承担责任回应世界的权利反馈,“把人的权利和责任还给人自身",这就是在客观规约中显现出的公民责任的主体性。
  (二)权利、义务、自由的三位一体
  权利总是与义务相联系,而这种权利就体现为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自由,“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义务则表现为公民基于选择的自由以及由此而承担的后果,而这也正是公民责任的实质。在一个正常的理性人那里权利、义务与自由是深刻统一于责任的,权利内在地蕴含着自由因素,雨选择权利本身就意味着义务,自由选择权利便是自由选择了义务。“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
  如果公民理性选择的能力不健全或行为选择是被迫的,其选择便不是真正的自由选择,他也就不能为其行为负责或是应当减轻或免除责任。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说到,“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社会历史的客观性和角色身份的确定性铺垫出公民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必然性平台,而主体自由的偶然性则成为这一平台上的演出者。必然性总是要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并通过偶然性的现实表现为自身的发展创造空间。在这一过程中,必然性实现的具体形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主体行为具有选择性。有选择的余地,也就有选择的自由。从主体本身来讲,尽管个人的生存发展要受到客观必然性的限定,具有受动性;但是,人的能动性、创造力始终是最核心的驱动力。理性和自主意识,既能使主体明确道德必然性,也给予主体辨别是非善恶的权能;在必然性所规划的平台内,个体自主演绎行为。由此推论,公民可以在认识权利与义务必然性的基础上,驾驭相对的主体自由,进而在自由选择行为的同时,也自由的选择了对责任的履践。
  认识论中,自由意味着对必然性的认知,这种自由表明主体具有体认和运用客观规律的能力。而在公民责任意义上的自由与之不同,它体现了公民主体主宰或控制其“内在必然性”即各种非理性欲望的能力,这种能力属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一部分。个人主体在负担其责任过程中,或多或少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牺牲或妥协。“一个正常的理性人”(aresponsibleperson),之所以必须承受这种“选择负担”,是因为“当人们被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事的时候,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努力的结果负有责任。"∞如果出自纯粹的生物欲望,公民可能下意识的避让责任压力,但正是因为在权利、义务的互动博弈中,责任主体能持有对自由意志的理性驾驭,使得公民在承担责任的行为中能够表现为克制私欲、自觉自愿,正如马斯洛所言:“每次承担责任就是一次自我实现。”

  五、结论

  公民的法律义务凸显了公民的客观性存在,而公民的道德责任凸显了公民主观性的属性,法律的义务至道德的责任,这是一个公民意识主观化的过程。公民责任中的法理层面,体现公民在社会中的被动性和依附性;公民责任中的德性层面,则是公民的自觉意识存在,反映了公民的主动性和参与性。
  德性层面所揭示的公民责任高于法力律令对公民主体要求的基本准入水平,这里的公民责任是公民个体作为具有自我意志的理性入,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被普遍认同的人和人之间主动调节、合理对待的一些定则;这些天赋约定和理性规则以公民主体在一定社会活动领域内的角色身份为定位基调,以公民所身处的社会人文、时代特质为运动平台。这些来自社会关系又伴随着主观认同的定则得以成为公民责任的深层内涵,正是源于在公民主体对这些实存规约的体认和恪守中,
  从始至终贯穿着主体德性的力量。公民“需要约定和法律把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公民责任存在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双重含义,取决于公民身处的客观社会属性和公民自在的主体意识差异,与公民自身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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