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不断发展起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长也根据时代以及中国的发展变得“早熟”起来。近年来我国完全无责任年龄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突出。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完全责任年龄、完全无责任年龄、相对责任年龄,本篇论文主要论述完全无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责任年龄,对任何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又称为绝对无责任年龄或者完全无责任年龄。尤其是以2019年10月底发生的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为中心讨论点的恶性案件再度引发学界和社会民众对于是否应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热烈讨论。根据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引发的热点争议中心进行法律问题研究,即对于我国刑法中完全无责任年龄的制度现状以及是否适当降低调整或维持现行制度进行法律研究,本文通过对制度、文献以及案例试图研究得到一个在应然和实然层面都可行的方案。
首先,本文通过详细讨论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的恶性案件,再引用其他关于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案件,分析说明学界和社会民众对于最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热点讨论。其次,根据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热点争议中心即对于刑法中完全无责任年龄是否适当降低调整还是维持现行制度的不同的观点进行介绍,并在结合我国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现有的制度以及其存在立法不足之处,还有我国的发展和当代世界各国对于该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从中研究得出是否应该降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结论。最后,根据通过对制度、文献以及案例的研究,总结关于完全无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不足之处,合理完善符合现代我国国情在刑法中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缺陷之处,提出合理的方案,并力竭研究如何从源头预防、遏制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的现状,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法律制度,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教育的作用。
关键词:完全无责任年龄 降低最低刑事无责任年龄 恶性案件 未成年人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978年中国抓住机遇实施改革开放的决定后,至今为止中国有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改变和发展,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有着快速的提高。但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巨大发展、多元化元素的文化激烈碰撞以及网络讯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同时也面临着很多因发展过快而产生无法预见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最为突出的恶性犯罪问题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目前我国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严重,尤其是低于国家刑法中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较多,近些年来符合完全无责任年龄法律法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桩桩件件无不在挑战着社会民众的底线和认知,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影响范围广、危害行为恶劣,危害结果严重,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悲愤不已,以致于学界学者和社会民众高声呼吁应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保护那些手段残忍、行为恶劣的未成年人,他们应接受应有的刑罚。
纵观我国国情以及法律相关制度,在未成年人这特殊性群体的立法层面上既要保护未成年人又要维护社会法制秩序,所以降低完全无责任年龄是需要非常之谨慎而行的。我国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立法之初是在1979年的刑法设立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完全责任年龄、完全无责任年龄、相对责任年龄。其中完全无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责任年龄,对任何危害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又称为绝对无责任年龄或者完全无责任年龄。由此说明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从1979年至今也历经了四十一年的实践经验和时间考验,但如今中国的社会发展进步飞跃,与当时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所根据的社会条件和生活水平有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水平与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有所提高。由于未成年人是社会上的特殊性群体,当未成年人犯罪手段过于残忍和对其行为的认知不为大错,引起了广泛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以及引发了学界学者和社会民众高声呼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选取了一个在社会中关注度高的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的未成年人犯罪恶性案件,再引用其他关于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恶性案件,分析说明学界和社会民众对于最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热点讨论。其次,根据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热点争议中心即对于刑法中完全无责任年龄是否适当降低调整还是维持现行制度的不同的观点进行介绍,并在结合我国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现有的制度以及其存在的问题,还有我国的发展和当代世界各国对于该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从中研究得出是否应该降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结论。最后,根据通过对制度、文献以及案例的研究,合理完善符合现代我国国情在刑法中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缺陷之处,提出合理的方案,并力竭研究如何从源头预防、遏制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的现状,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法律制度。
1.2文献综述
通过各种检索方式所获取的国内外的资料中,了解到当今世界对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有所不同。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与法律制度不相同,也导致了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设置的各不相同,甚至有很大差距。例如,加拿大、新加坡、印度为7周岁;英国为 10 周岁;法国为 13 周岁;中国、韩国、日本、德国、意大利、阿根廷等规定为 14 周岁;芬兰、冰岛、挪威为15周岁;西班牙、葡萄牙等规定为16周岁;巴西、比利时、卢森堡等规定为18周岁。由此可见,世界各国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制度的区间范围为7周岁至18周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限定相对较低,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限定则相对较高。
当今世界的科技突飞猛进、政治经济发展迅速的情形下,部分国家与时俱进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例如日本,于2000年将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从16周岁下调降低为14周岁。所以对于我国是否要降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需要国家进行大量且长时间的社会调查,并根据我国国情、社会发展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水平等情况综合起来的,目前是否要降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是需要长期不断的深入研究的。
1.3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四种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法:通过多种引发社会民众关注的热点案例为讨论点,研究分析目前我国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存在的问题以及是否降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热点争议问题。
2.比较分析法: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设置比较在各自国情、社会现状以及立法目的的不同,从中得到对我国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问题的启示。
3.数据分析法:通过得到的数据,分析了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找出犯罪原因。
第2章案例介绍及热点争议
2.1基本案情及其他相似案例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蔡某持刀刺七刀杀害后抛尸,根据目击者的描述:发现时,女孩已经死亡,满身都是血和伤,裤子被脱到一半。而男孩蔡某作案动机是强奸,因强奸未遂后杀害女孩。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收容教养。
事后调查,蔡某是一个性骚扰的惯犯,蔡某的罪行恶劣,犯罪心理素质极高,具有反侦查能力,且体格强壮,杀害一个10岁小女孩的行为对他来说并不有难度。
相似案例一:2004年7月27日,黑龙江省一名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14岁女孩,女孩与女孩母亲将赵力宝起诉至法庭,因被告人赵力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法院判其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予追究。事后赵力宝怀恨在心,夜晚潜入女孩家里并将女孩母亲用刀砍死,此杀人案赵力宝仅被判处劳教一年零六个月。
相似案例二: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的一名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的管教而发生争执,遂持刀刺向母亲陈某20余刀导致其死亡。案发后,吴某收拾案发现场,欺瞒吴某外公称母亲未归,以母亲的名义为自己请假。当母亲死亡事实被发现后吴某依旧镇定自若,并坚称母亲是“自杀”,后在警察的询问下才如实供述自己杀害母亲陈某的事实。吴某表示自己知道杀害行为是有过错的,但吴某却认为自己杀害的只是自己的母亲而不是其他人,并未真正的有悔过之心,最后吴某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机关释放。
相似案例三: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县廉桥镇新廉小学,52岁的女教师李某涉嫌被该校三位女未成年人(分别为11岁、12岁、和13岁)杀害后藏尸于床底。事发后,警察将三名犯罪嫌疑人逮捕,据当时媒体的报道,被抓获时三名犯罪嫌疑人还镇定自若在网吧里打游戏。
2.2热点争议
在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民众的高度关注和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热烈讨论,其中所热点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2.2.1恶性案件与法律理念的冲突
近些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不断有发生,在其中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事件也多有发生,就在2019年发生的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凶手竟是一名年仅13岁的男孩蔡某,因强奸未遂,遂将女孩杀害,女孩身中七刀死亡。还有其他相似的上文所列举的案件以及其他数量繁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该类的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强烈、社会危害性大,桩桩件件都令人发指,再次掀起了社会大众对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理念以及对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问题进行热烈的争议。主要与社会民众认知和底线原则发生冲突的,正是中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理念“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我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中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较轻的处罚力度。至此,引发了社会民众对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强烈不满,形成了社会民众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严惩恶性事件的未成年人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教育为主的法律理念以及恶性事件频发的客观事实发生了冲突。
2.2.2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在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一案中,凶手持刀杀害女孩七刀,凶手的手段是非常残忍的、杀人的意图也是明显的,但最令人惊心的是这个凶手是一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男孩,因为强奸未遂、于是残忍杀害女孩。这桩案件一经媒体报道,就引起社会民众的公愤与痛心,一个花开一般的妙龄女孩就这么遭受到了残害,失去了生命,可是最让社会民众无法接受的是发生了如此惨绝人寰的恶性事件却因为这个凶手是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未达到我国刑法中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收容教养。这个恶性案件所带来的影响是重大的,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讯息的传播,深入人心的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无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等一系列的内容,这对现代未成年人会产生不良的引导作用,会令他们产生无所畏惧的心理去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对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有着极大的不满,以及对刑事责任年龄不同的呼声不绝于耳。
在学界和社会民众的呼声中我们可以听到两种呼声的争议主张,一种是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降低完全无责任年龄;另一种是维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我们可以在这两种主张中看到各有各的意见理由、优点缺点,但是就目前的来说,我国要真正实施降低刑事无责任年龄是需要经过长期的研究才能下结论的,所以不管呼声再高,在对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性群体层面的立法必须谨小慎微,影响甚广,我们必须实打实的深入研究,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未成年人。
是否要降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要从各种方面出发探讨,要从源头如家庭、校园、社会等方面去深入寻找问题,来探究研究问题。如果降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不能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率,就应该更加加大力度寻找有效的措施,为预防、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具体在两种观点主张本文将会进行详细的讨论
第3章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概述
3.1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概念
犯罪是人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活动,而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所制约的。年龄是指一个人出生以后的时间,伴随着年龄的逐步增长,人就需要承担跟年龄相对应的权利和的义务,所以年龄是影响一个人该承担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必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按照刑法的规定,并非是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是要受到法律规定的年龄限制,如果年龄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限定标准,行为人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所以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有三个阶段:完全无责任年龄、相对责任年龄、完全责任年龄;本文只着重论述完全无责任年龄,完全无责任年龄是指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犯法律规定的八大类恶性罪行,则必须负刑事责任;完全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2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历史发展
古代有关文献记载,在奴隶社会时期,便有文书《周礼》记载“幼弱”、“老耄”和“蠢愚”的三类人为“三赦”,即这三类人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并未有具体的年龄为标准。西汉时期,文书《礼记》中有明确规定7岁为刑事完全无责任责任年龄,即未满7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法经》有明确提到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为15岁。秦朝是不以年龄划分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以身高来划分,根据文书《秦律》记载:“男子为6寸5尺、女子为6寸3尺”即就是现代社会的身高1米3左右,年龄大约在10岁、11岁左右。唐朝时期的《唐律》,是我国古代成文法典的集大成者,对青少年犯罪有了系统的标准限定,7岁以下为完全无责任年龄,已满7岁不满10岁的青少年的犯罪行为除谋大逆等以外的重罪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0岁不满15岁为刑事完全责任年龄但可判减轻处罚,已满15岁的人犯罪为完全责任年龄,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唐律》采用了三分法,是古代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进步,以至于后世的宋、元、明、清等朝代均沿袭了《唐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断对其完善。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性群体也是受到了统治者的关注,并运用法律给予了这类特殊型群体的特定保护和规定。
在近现代中我国关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是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冲击,并结合了西方文化,根据国情作出适用于我国的关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法律。在近代的1908 年清末修律中,沈家本提出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以教育为主的理念,这个“以教育为主”的提出,是我国在刑法中长期以来以惩罚为主的法律理念的一个重大改变。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少年司法制度开始在中国建立。1922年2月,国民XX颁布了《感化学校暂行章程》,并专门为了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了一系列感化院和少年监狱。
1928年,国民XX将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规定为13岁,已满13岁不满16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其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为成年人的完全刑事责任该相同不法行为所应承担刑罚的一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有不同地方的法律对形式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有地方法律规定是: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 也有地方法律中规定未满14岁的犯罪者可以减刑,未满13岁者犯罪者不处罚,但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民XX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废止。
由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研究和刑事诉讼程序都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1992年1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1999年11月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1992 年最高检发布通知强调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至此,介绍了一系列我国从古代到近现代关于完全无责任年龄制度的发展演变。
第4章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价值
完全无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根据中国国情以及当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而设定的关于未成年人在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所作的年龄限定,由于未成年人是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我们需要对其制定特殊的法律给予保护。
完全无责任年龄是我国依据当代的未成年人的心理认知发展水平、辨认是非能力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所确定的,因为当人达到一定年龄的时候,就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和对事物有着正确辨认观,才能要求其为自己犯下的犯罪行为负上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立法方针是教育、挽救、感化,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于对我国未成年人人权的保护,我国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采取不公开庭审的措施。
在刑法制定完全无责任年龄这一法律目的的出发点着眼看,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为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但完全无责任年龄的设定与我国的罪责均衡原则是有着相抵触的。罪责均衡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具体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是没有适用于未成年人特殊群体中。由于1979年的刑法制定时是根据当时的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情况为依据,而当时的未成年人身心各方面都发展不够成熟,对事物的认知、辨认、控制能力是受年龄限制的,在制定完全无责任年龄这一规定时,则最大限度去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为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所制定的法律意图预料之外的现象。由于当代未成年人存在心理上以及身体机理上的“早熟”,导致目前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增多,因其犯罪行为与结果严重恶劣,影响之广令广大人民群众悲愤不已。在现代社会上,刑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益,也应让未成年人因自己影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因完全无责任年龄的刑法限定,不负刑事责任。完全无责任年龄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尽管刑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益,使其不负刑事责任,但更应该同时保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应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益,而从轻对待未成年人犯罪。
第5章国外关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规定
5.1部分国家的关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规定
为了顺应人自然发展的规律和时代发展的速度,当人在达到一定的年龄时,就会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和对事物有着正确辨认观,才能要求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各国以本国国情、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人的自身发展水平为依据,在刑法中制定对于完全无责任也存在着不一样的规定。就刑法中完全无责任年龄,大多数国家都是以14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始点,反之,未满14周岁,则不负刑事责任。我国的完全无责任年龄的界点就是14周岁,与我国有着同样的规定有:日本、意大利、德国、泰国、奥地利等国家。但也存在着与我国规定不相同的完全无责任的国家,例如,加拿大、新加坡、印度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规定为7周岁;英国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规定为10周岁;法国、以色列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规定为13周岁;芬兰、冰岛、挪威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规定为15周岁;西班牙、葡萄牙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规定为16周岁;巴西、比利时、卢森堡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规定为18周岁。
根据不同法系的国家相关的完全无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用以下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进行介绍:
X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X是联邦制国家,即X各州是有着相当广泛的自主权,各州都有自己制定的法律,所以各个州都会存在着不相同的法律规定。在X50个州中,有37个州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定。所以这37个州中,对于刑事责任有两种判断方法分别是: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和推定7-12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犯罪的能力,除控方能够提供相反证明。即未满7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和7-12岁的未成年人既没有犯罪能力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则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英X家,有一项“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则,是指“即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恶意并有能力辨明是非的未成年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定的例外,一定程度上能够惩戒具有犯罪故意和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使其承担刑事责任,是一项具有意义的规定原则。
2、英国作为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之一,早期英国的完全无责任的年龄限定为7岁,在1933年修改调整为8岁,17世纪又修改调整为14周岁。在现代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特别严重,以至于英国在1994年颁布的《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中将能被判处监禁刑罚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4周岁下调降低到10周岁。在英国,10-18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主要由少年法院进行审理,但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则是由刑事法院进行审理。英国的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为10岁是较低的,但为此也设置了一系列配套的少年司法程序措施,如少年法庭,青少年犯罪小组等,均是依据各种各样的未成年人情况,各方面情况综合制定符合未成年人自身的计划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这一系列的配套少年司法程序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尤其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和预防再犯的良好社会效果,以及英国的告诚、训诚、青少年恢复令,要求未成年人进行社区服务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等制度。
3、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德国刑法典》对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限定的划分为14周岁。在德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不承担刑罚。但基于德国设置的一个特殊制度为家庭法院,其是可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引导教育和指导改造。德国法律中在少年司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一个重大特点是双规制,即是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与少年福利的帮助程序,这两者得实施是分开实行的程序制度。但在德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着重点是,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以其思想道德以及精神的发展情况,如果在恶性案件中根据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以及精神发展情况,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判定的依据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性是其无法判断恶性的,则该未成年人将从刑事司法领域转入少年福利领域。少年福利是以帮助未成年人培养健全人格为主旨,向未成年人提供“少年帮助”;“少年帮助”的具体表现为会有专门的人成为少年法院的助理,帮助调查该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成长经历等制作调查报告,为量刑提供依据。
4、日本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日本的《少年法》将需要引导和教育的未成年人分为三类,分别有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与完全无责任年龄相对应的则是日本《少年法》中的触发少年,触法少年是指未满14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日本《少年法》规定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优先适用《儿童福祉法》,将其交由家庭法院审判。而日本的《少年法》制定了特殊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制度,例如虞犯少年,其是指在在现实生活中,多次有问题行为、经历了多次辅导以及保护性很强的未成年人。从这一特殊规定可以得知,虞犯少年本身是没有实施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是鉴于该类未成年人长期以来的行为表现所得,是需要对其进行引导教育和犯罪预防的。日本的《少年法》是从轻到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处遇的制度,能根据其年龄和犯罪情节的轻重来进行处理。尤其是虞犯少年这一特殊规定,十分有效的在源头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了预防,也对虞犯少年的个人提前介入引导,能够有效的发挥教育和预防的效果,能够大力的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产生。
2000年日本对《少年法》进行修改,将《少年法》中关于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从16周岁下调降低为14周岁,并在2007年日本将《少年法》中规定的可移送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到少年院的年龄调整规定为12周岁。日本法律中对于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进行频繁修改调整,不难得知,在修改调整法律法规的背后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的残酷事实,桩桩件件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恶性案件引发了日本公众对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制度的悲愤不满。在经历过法律的修改调整后,日本未成年人犯罪趋势明显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恶性案件减少,日本《少年法》取得了一定的良好社会效果。
5.2世界的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发展趋势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迎来了科技的飞跃式发展,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联系也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加之世界总体处于和平与关系缓和的局势。因此,就刑事责任问题各国之间达成了一些共识而签订的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提到了对于审前羁押应尽可能辅以教育措施,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尽可能不实行羁押的规定。《儿童权利宣言》中强调了的主要内容是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应以其“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由此,可以看出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益,维护其最大的利益,确保未成年人能享受到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在针对完全无责任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国内立法是否适用现代社会以及实施方面应尽可能吸收国际标准的理念和原则。
世界各国的完全无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都是与其国家国情、历史发展、传统文化、社会制度及所属法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完全无责任年龄体现着各国的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年龄限定的特殊性,但伴随着人权观念愈发突出的主观理念,英美法系国家的完全无责任年龄最低限定在7周岁,但纵观英美法系国家的人文历史的悠久发展,在少年司法制度上已经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简言之,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十分成熟的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配套的一系列刑事诉讼司法程序以及完善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司法系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良好效果。
第6章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在我国的情况
6.1完全无责任年龄在中国规定的情况与执行情况
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为14周岁,根据国家刑法的完全无责任的硬性规定中,面对各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都以刑法规定为准,是没有发生与刑法规定相违背的刑事判决。
我们可以由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的恶性犯罪案件可知,如今社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尤其在完全无责任的年龄这一块,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非常之残忍、行为非常之恶劣、影响非常之广泛,最终因刑法的“完全无责任”的硬性规定,这类被贴上“弱势群体”标签的未成年人犯罪,最终得到的是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强烈不满以及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产生了怀疑。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何不能体现在这类被刑法中规定“完全无责任”保护的未成年人身上、对于这一类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是否进行严惩以及对于是否应该降低刑法中完全无责任最低年龄的问题,在学界和社会民众形成了激烈的讨论,争议的焦点为:是否降低完全无责任年龄?
6.2完全无责任年龄限定的优势及弊端
在我国对刑法中完全无责任的年龄限定为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责。不难看出,这其中的优势有能够保护年龄小的未成年人,免除其刑责,更好的保护其未来成长。对其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良好的引导和教育,预防阻止其再次违法犯罪,能够促进其有着更好的发展。
但完全无责任的年龄限定也存在着弊端,因免除了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做到很好的引导教育,容易使其步上再次犯罪的道路。也因免除刑责,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好奇心作祟,抱着不负刑责的心态去触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的产生,降低了刑法对其的威慑力,令其失去了对刑法的畏惧心理。
第7章我国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立法思考
7.1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两种观点
7.1.1 赞成降低完全无责任年龄及其理由
一是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加快,带来的是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行为能力的现象,其具备了犯罪意识能力和辨别是非正确的认知能力,所以对此法律应对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进行适当的调整。有的学者认为,对于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限定问题,是需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水平、我国当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发育水平、我国教育发展水平以及我国法律政策等客观因素来分析决定的。我国刑事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为14周岁,即将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但对于此所颁布实施之初为1979年的刑法,是距离至今有着四十一年的时间。简言之,经过了四十一年的改革变迁,我国社会已有着巨大的变革发展,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而成熟化,他们的辨别是非正确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都有着很大的提高。
二是不让未成年人把法律当成犯罪的后盾,就在2019年底发生一起恶性案件,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案。我们上网可以看到很多新闻报道,发现女孩尸体时,女孩身上中了七刀,且将尸体丢在了离家不远处的灌木丛中。杀人、抛尸,这样的杀人手段和犯罪行为是多少成年人干不出来的事。但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凶手不仅没有感到丝毫愧疚甚至在被害人家属寻找被害人下落时,凶手还能淡定的上前搭讪。最终根据中国刑法中完全无责任的硬性规定,因凶手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恶性案件与判决结果在社会掀起了轩然大波。刑法中完全无责任年龄的限定就是给予未成年人保护的这一特权,免除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这项“完全无责任”对年龄限定的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使他们对犯罪产生了无所畏惧的心理,根据立法之初的目的在客观上保护了未成年人,但起到了反作用,反而这项法律规定侧方面怂恿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使其不惧怕刑法的威严,没有敬畏之心,助长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心态。
三是能够起到快速有效的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学界部分声音的观点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法规,应对社会全体成员起威慑、规范的作用,成为社会成员行为抉择的一个底线。不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将会使刑法的社会震慑力不能完全发挥,从而对社会的规范效果也随之下降,变相容忍犯罪,这便是与立法之初的意图相违背。导致未成年走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是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不可以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在此之前就需要一个方案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展势头进行遏制,短时间内使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得以控制、缓解。
7.1.2 反对降低完全无责任年龄及其理由
一是在目前,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对未成年犯罪的遏制作用未能有强力的数据支撑,片面地认为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就可以对未成年犯罪起遏制作用,无疑是唯心主义的。不可否认,当今社会存在一定数量的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情况不容忽视,但远未到达“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增加”的情况,只不过是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大肆渲染以及社会普遍对未成年人高度关注使得我们有这样的错觉,如果我们片面地将媒体报道的特殊案例作为实证案例、甚至是观点总结,去对在社会具有强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难免显得过于盲目且草率了。这样欠缺考证与考虑的行为无疑是对科学立法精神的蔑视,对法律庄严的儿戏。现今与30多年前相比,社会环境更新换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信息传媒愈加发达,未成年人生活环境也不可同日而语。他们的成长过程相比以往更容易接收到不良信息和诱惑,但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难免缺乏辨析能力和自控能力,缺乏对这些不良信息和诱惑的抵御能力。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我们应从根源寻找问题,但如果只是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只会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体现的是法律问题,还存在着社会问题。我们应当从社会、校园、家庭和个人多方面去寻找根本原因,并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寻求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法,而不能是单纯的只在法律角度为了惩戒未成年人犯罪而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目的。所以为了更好的抑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应结合法律角度和社会角度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只单纯从法律角度出发,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不能仅针对法律中年龄的限定问题进行研究出发点和解决问题的终点。
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是以教育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走进了违法犯罪的误区,我们应对其有适度的宽容与谅解,给予其矫正的机会。而不是一味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使其受到刑法的制裁,使其过小的承担了刑罚,对未来的成长有着不利发展的巨大影响。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对于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与最初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我们应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给予有过违法犯罪的未成人一个重新改过、重新再来的机会,让他们能再次进入并融入社会之中。我们应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以及背后的原因加以分析,制定出一系列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干预机制。有相关的干预机制能更好的从根本上抑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象发生,解决产生犯罪的相关问题,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7.2本文关于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观点
近些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呈低龄化趋势,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我们应当从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等多个角度对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原因进行剖析,可以分析得出,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家庭教育不当”“不正确的择友观”“教育系统不完善”以及“法制观念薄弱”。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因素里,家庭因素的占比最高,而家庭结构是家庭因素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的家庭背景结构主要为以下几种:1.家庭松散,如留守儿童家庭、未成年辍学离家务工;2.家庭流动频繁,如农村未成年人随务工父母到城市生活;3.家庭残缺,如单亲家庭、丧父丧母、父母犯罪服刑等;4.家庭教育畸形:如过分宠溺、偏袒放纵,或是另外一个极端,即深信:“棍棒之下出孝子”这种观念。这些家庭不良因素会导致孩子人格成长不完善、不健全,从而诱发心理畸形、思想错误,稍不留神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学校的教育方面,大多数学校会片面追求升学率,在教育方面只注重课本知识,忽略了如何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即过分注重学生考试成绩而忽视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引导,使得学生法律知识不足、法制观念薄弱,加上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差,容易误入歧途。部分学校老师以成绩量人,只重视优等生的培育而忽略了对劣等生的正确引导,让劣等生放任自流,不纠正不理会不观察,从而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当然还有最为严重的现象是校园暴力的事件频发,不论是校园暴力的施暴人、受害者还是旁观者,无一例外都是容易形成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杜会因素的方面也有所影响。在当今科技发达、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但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网络资讯、影音作品、不法网络游戏等平台和作品充斥着大量血腥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这些内容对我国涉世未深、心智未全的未成年人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能够迷了心智,使其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面对当今社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象频发,本文认为应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限定,降低为12周岁,理由如下:
第一、基于当今社会的未成年人身心的发育情况,人的辨认是非和控制能力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定律,而是受周围物质生活条件、多元化的文化传统等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尤其是未成年人智力、身体发展情况又与其所处的环境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教育方式、社会发展水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至今,不仅带来的人民物质生活条件有着显著提高,还伴随着生活方式、文化发展水平、教育水平以及科学信息技术传播方式等一系列巨大的发展变革,改革开放的发展使得国家各方面的情况都与1979年刑法立法之初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这必定会影响到未成年人辨认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的水平。我国目前14周岁的完全无责任的年龄限定是在1979刑法时制定的,与此相对比,近年我国的法律都有着在年龄上的改动。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也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定年龄从10周岁调整为8周岁,而调整年龄的理由也是因为当代社会的情况与立法初期的社会情况相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成长有了很大的变化,当前青少年的身心发育提前了2-3年,身理体格部分都与成年人相同,甚至超越成年人的体格。而其行为的控制能力和辨认是非的认知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普遍身心发育加快。①
第二、基于我国的目前的立法状况,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经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所决定的,同时亦反映出时代的特征。2017年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20条中也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岁下降到八岁。此次下调是以当今时代未成年人心理和精神的成熟速度显著提高的现象为考量的。虽然刑法和民法的立法基调、发展方向以及权益保护领域不尽相同,但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两者受到时代和社会的影响是具有共通性特点的,且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界限划分都是当代广大未成年人辨识和自控能力以及心智发展普遍水平的几种体现。除了已成功修改并落实的民法以外,在2017年初公安部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取消了现行立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的最低年龄从16周岁下降到14周岁。虽然目前仍处于意见稿阶段且现行法律并无修改,但可以看出法律界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一决定认可的声音越来越多,而敦促其下调的一大动力是在当下治安管理的过程中,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现象日益增多,违法犯罪行为恶劣性日益严重,必须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强有力的惩戒以及威慑,这对于我国下一代健康成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谐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本文观点在于下调治安处罚中行政拘留年龄是在彰显我国法律庄严、增强法律管制力和威慑力,可以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进行强而有力的规制,同时对未成年人也具有教育和引导功能。在现实生活里,只要未成年人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执法机关仅仅只是予以批评教育和要求监护人加强监管,公权力不宜过早的干预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惩戒,但这种处理方式往往未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产生警示心理、未能得到真正有效的教育和正确的引导,其感受不到法律的威慑力就很容易再次踏上犯罪的道路。一旦造成需要以刑法介入进行惩戒或定罪量刑的严重后果时,这不论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自身、其家庭还是被害人甚至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言,都是情况十分严峻、情节十分严重的。所以适当下调行政拘留年龄,让未成年人犯错未深时亦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能有力敦促其对自身不正当、不合法行为进行反思以及悔过,避免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最后难以自拔。总之,由民法行为能力年龄的下调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意见稿中关于降低最低行政拘留年龄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我们可能看到我国法律正紧跟着我国社会变迁不断进行调整,使得法律对社会的规范管制力度越来越强,引导社会遵纪守法的能力也越来越强。而刑法作为国家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最后的法律底线,更应该紧跟国家时代发展状况以及受侵害法益亟需保护的现状进行适时、合理的改变,令自身越来越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出我国依法治国的精神,体现出我国法律庄严、法制严明;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高、社会稳定和谐保驾护航。
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即对原本某个年龄段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施于刑罚,刑法身为法律中最为严厉的法律法规,在所有法律中不能惩罚此违法犯罪的行为,刑法就应出现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出罪责相适应的刑罚。刑罚作为刑法最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手段,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一把维护社会秩序的利器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在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的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里被确立。其本质是将如本案一样的13岁男孩杀人案排除出刑法的规制范围,这不但弱化了刑法对社会的教育预防作用,还容易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未能给予犯案未成年人深刻的教训,还容易对社会上其他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使得没有受到刑事惩罚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有再次犯罪的可能。就长远而言,这无疑是对我国社会风气、社会秩序还是我国未成年人身心成长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由此可见,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势在必行,不仅仅在法律法规上要作出降低年龄的调整,还要在相应的配套做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范,真正在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证其能够健康成长。
7.3完善完全无责任制度的配套措施
降低完全无责任的年龄是为了预防的目的和遏制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频发的现状作出的适当的调整和改变,不仅仅在法律法规上要作出降低年龄的调整,还要在相应的配套做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范,才能在源头上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的社会效果。
在社会转型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很多国家都出现过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情况,例如英国、德国和日本状况相近,三国都在近现代经历了经济水平迅速发展、信息传播途径多元拓展和物质生活水平跳跃式提高的阶段,但社会民众的精神生活相对于前三者来说是发展不足的。所以产生了未成年人犯罪率节节攀升、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低龄化的现象,社会公众出于对未成年人的高度关注和关怀,对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普遍存在着质疑和不满。面对此状况,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做出了适当调整,以刑事手段打击未成年人犯罪为主,以成熟完善答案少年司法体制和少年福利制度为辅,双管齐下,竭力平衡打击预防犯罪与帮助未成年人间的关系。各国的成功经验说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具有高度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同时也具备相当大的现实意义,这对我国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及发展少年司法均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属于一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刑罚是有一定的联系的。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主要有: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训诚、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及XX收容教养等。我们应当重视并发挥社区矫正力量及社会帮助力量,诸如社区服务,虽然不关押违反刑法的未成年人,但由社区矫治机构监督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以社区服务的形式完成一定时限的劳动或社区工作,以回馈奉献社会的形式替代刑罚,但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可以通过增加新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例如设置社区服务令,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下达社区服务令,可借鉴英国2008年制定的相似的青少年恢复令,即要求触法未成年人完成一定时限的社区服务。近年来,我国在社区矫正方而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互相配合工作,使得对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和帮扶也取得了很大成果。除此以外还有相似的担保释放,监管令等也是可以借鉴的措施。通过研究分析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应措施,将能在现阶段更好地适应我国刑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洁. 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9.
[2]吴君.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杜夏荷. 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D].江西师范大学,2017.
[4]唐德亮.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6.
[5]殷淑娟.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5.
[6]张一超. 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完善[D].黑龙江大学,2012.
[7]王晋繁,王琳.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之研究[C].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甘肃省律师协会、青海省律师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使命与发展——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甘肃省律师协会、青海省律师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2011:171-181.
[8]沈璐.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1.
[9]刘胜.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1.
[10]金磊.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D].西南政法大学,2011.
[11]崔磊.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D].河南大学,2010.
[12]郑鸿鹄,张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不能脱离本国国情[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22(01):104-109.
[13]钟俊,林晓梅.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02):73-76.
[14]孙振江.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D].吉林大学,2006.
[15]熊立荣.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5.
[16]孙振江.中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2):5-7.
致谢
经过了两个多月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本次毕业论文的写作。在撰写辅修论文的这段时间里,首先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他给予了我非常多有用的指导。同时我也要感谢我的朋友和同学,在我论文撰写瓶颈期不断鼓励我。
另外我也要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教会我怎样做人,不断教育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鼓励我要面对困难,勇攀高峰。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感恩之余,诚恳地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多加批评指正,使我及时完善论文的不足之处,令我多有收益,对法律制度有更加深刻的了解认识。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99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