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引起了大众们的密切关注。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品种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而日益丰富起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交易中,投资理财和支付结算方式已渐渐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不可缺少的工具。
但与此同时,只要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落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脚步,就会给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个主体带来巨大的损失。从而会呈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破坏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安全系统、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
关键词
第1章绪 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背景分析
由于当今社会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社交网络、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各种搜索引擎的不断出现,并相继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于是使传统行业陷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环境中。对于我国的某些传统行业来讲——金融行业,其带来的打击是侵略性的。而传统的媒体和营销之后,金融业在互联网的发展下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在大众的体验使用下,互联网金融的方便性和快捷性逐渐被挖掘出来;人们之前使用的传统柜台、自动柜员机也逐渐被淘汰,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运用在XXX。于是,全球的金融业发展都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上。
xxxxxxxx在XX工作报告中共有五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问题,提出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使其健康稳定发展。这充分说明,国家和社会公众们都十分注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总目睽睽下,受到重视的程度越来越深。然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规范,从而出现了很多隐藏已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因此,许多不良商家利用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现状,把投资者引入虚假的交易平台,再不顾后果的逃跑,极大地给互联网金融业造成消极的影响。此后,人们开始日益关注和讨论,如何加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伤害。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监管措施,并取得了部分有利效果。
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金融不仅给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对于投资者来说,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将损害其利益;对于XX来说,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将引发一系列共同问题,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现如今要尽快建立一个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1.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意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场有利于国家和民众进步的举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也赶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消费的有效发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互联网支付的不断完善,极大地满足了用户的支付便利性要求,尤其是对移动支付。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使金融市场发生了全新的变化,不仅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显著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
然而,互联网金融也引发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隐患问题。这些隐患问题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如果一直累积着不管制,最终会毫不留情的爆发出来。所以要重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小到社会公众监控,大到国家XX处置。主要是目前的问题包含着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共同带来的危害,对金融监管进行双倍冲击,使风险因素也随之加大,进而导致很难控制的恶劣后果。因此,要重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地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足的方面。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化分析,结合传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借鉴成功的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总结,从而在我国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政策和建议,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中金融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积极研究。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
徐正(2017)认为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都会与数据分析密切联系。在收集和整理出监管大数据后,对数据进行研究总结,从而得知监管的情况。要制定明确的监管目标,以数据为支撑,建立以数据为主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使监管具备客观性的管理。在大数据时代,以数据为基础的论证结合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符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初要求。
杜菲(2018)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得到重视较晚,受到重视时已经出现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互联网技术手段不先进,一旦出现互联网金融问题,就不能及时地有效解决;互联网监管部门不统一,部门之间联系较少,导致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时,意见比较分散;为此,XX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群体应想方设法改进措施。
马晗(2018)针对2017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弊端,总结了目前我国互联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分工乱七八糟;我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很多金融平台从事服务范围外的金融业务;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监管对策:在混业经营逐渐成为金融行业的主要特征下,我国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共同完善监管体系;统一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①
1.2.2 国外研究
Eil and David(2014)表示,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时,有必要进行金融风险分析。这是由于传统金融业上存在各种因素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服务产品目前还是以传统金融业为主。
Martins and Tiago(2014)表示,互联网虽是新型产物,但也不意味着要排除所有传统金融业的流程方法,要吸收传统金融业在业务流程上的优秀操作方法,然后再考虑增添新的模式来营造舒适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从欧X家的经验中可得知,要发展互联网金融,就要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模式,促进原有金融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
Peter Oyelere(2016)要培养综合型人才,综合型人才指要同时了解金融、互联网、统计学、计算机等多方面的知识,并能运用知识实践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去,从而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Aronson J(2016)P2P网贷平台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行业监管、切实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以及有效的P2P平台风控体系的支持。
1.3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介绍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通过多种途径搜集国内外研究成果,阐明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通过介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概念及分析在此概况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第三部分为详细描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
第四部分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1.3.2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使用以下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本文通过查找和参考文献资料,收集相关网站的具体资料和数据整理,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提供参考。
第二,比较分析法。全面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成因,通过比较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和传统金融监管有效方式,提出我国互联网监管中的对策建议。
第三,实证分析法,为了避免理论上的描述过于主观和脱离实情,论文联系我国近三年的数据发展为实证分析现象,有效避免产生理论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第2章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概述
2.1基本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平台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典型的服务类型包括在线支付、在线筹款或购买理财管理服务。此前传统金融行业会受到时间、空间和地域特征的阻碍,导致了信息不对称不足的现象出现,而现行金融活动的整体全过程发展和最终完成都是基于互联网,克服了传统金融的困难,促进了资源配置高效、透明的运转。
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一系列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其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督是指在金融自由化、网络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督当局为维护市场有序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2.2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现状
2.2.1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融资市场热度不减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融资行为在2013年开始规模扩大,融资金融不断增加,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升级,人们越来越信赖互联网金融。从数据来看,融资金额在2015年和2016年猛进上涨,尤其是2016年,行业融资金额达到826.27亿元,是近几年以来的最大融资规模,2017年有过短暂的下降,融资金额降到486亿元,但2018年又出现了较强的增长,融资金额上升到674亿元。①由此可见,依托于监管的保护,我国的融资水准才能依旧稳定。
图1 2013-2018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融资情况分析(单位:亿元,起)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2.2.2 我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数据显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我国国内移动钱包推广最普遍,消费占比最高,其中电子商务消费中移动钱包消费占比达到65%。
2017年中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202.9万亿元,2018年达到277.4万亿元,2018年比2017年多增长了36.7%,2019年第一季度交易规模达83.9万亿元。①可以看出,移动支付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易工具,其交易规模也一直呈现增长的趋势。移动支付不仅给国民生活带来便利,而且其开启了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为互联网金融做出了重要贡献。
图2 2014-2019Q1中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
数据来源:艾媒咨询
2.2.3 法律法规及监管手段不完善
从监管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具有权威的法律中,虽然明确提出过金融方面的法律条规,但并没有明确提出过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一方面的法律条规,导致监管人员在监管时缺乏有力的依据。法律法规中,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运作情况和违法情况,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规加以覆盖,法律的滞后性给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
从监管手段来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相对传统,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和运营上,传统的监管手段无法与其同步发展。同时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且缺乏安全保障,行业之间存在着恶性竞争,很多互联网平台缺乏专业的人才来抵御黑客的攻击,并且缺乏加密的安全系统和网络传输数据的安全性,一旦有不法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就会被打乱,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因素也相对复杂。
2.2.4 征信体系及监管部门不清晰
从征信体系来看,我国只有一个官方的个人信用评估平台,即中央银行的个人征信查询系统,而互联网金融平台还没有自己比较成熟的征信查询系统。央行征信系统中的大部分数据来自各大银行的信息,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个人信用状况尚未得到有效联系,导致借贷双方获得的信息不准确,也由此出现了平台倒闭和诈骗情况增加的现象。如2019年4月14日,一骗子利用征信体系不健全和互联网平台与客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拨打诈骗电话给王某,称王某两年前在某平台注册了账户,如果还不尽快注销此账户,就会影响王某的个人征信,于是王某在骗子的引导下被骗走了1万余元。因此,要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征信体系也应快速创新。
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门来看,监管部门种类较多,监管主体不清晰。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银保监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部门。虽然近几年监管层对监管部门进行了细化改革,但监管部门的范围仍比较广泛,监管部门对现有的监管范围有了清晰界限之后,又会迅速出现新的监管范围,导致新旧监管范围需要一起执行,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监管部门仍使用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的原则。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分业经营也逐渐转变成混业经营,之间的金融风险也混杂在一起,这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第3章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1立法滞后于实务发展,处罚力度缺乏威慑性
从总体来看,我国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家立法,立法严重落后,且跟不上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尽管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但依然改善不了滞后的局面。且从处罚力度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也不完善,2018-2019年3月的54例P2P网贷平台刑事案件的宣判结论中可以发现,判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超过2亿的,有期徒刑最高也仅有15年;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近10亿的,有期徒刑判处也不超过10年。从案列中得知,法院对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不高,犯罪者和不法商家无法从中得到教训,且没有平息社会舆论的热度,导致依旧有很多不法平台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犯罪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通常是为银行等传统金融业量身定制的,因此可能不适用于服务互联网金融业,也可能不适合用它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同时包括处罚力度,不可用规范银行业的法律法规去惩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的行为。就目前来看,我国仅有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法律法规文件已经制定了较长时间,但依旧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两者没有达到良好的协调性,存在严重滞后。与此同时,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一直是“先发展为主,后监管为辅”,这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相适应。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XX和相关监管部门就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因监管不力以及监管权力不清晰而引发的问题隐患应运而生。
3.2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单一,技术落后
根据《2019全球金融科技100强》资料显示,我国共有10家金融科技公司或科技企业光荣上榜,这意味着我国金融科技在世界上有被认可且处于领先地位。但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来说,其难以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量数据的存储安全,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这一缺陷,进行套利和洗钱的活动。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人员缺少导致难以覆盖在各个互联网领域中,以此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水平发展不一致。
这主要是因为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把赚取利润看得太重,却没发现平台安全技术问题在增大,并且缺少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技术人员。如果在安全有效的技术应用下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减少信息技术隐患,从而保障金融平台能安全有效的运行。但通过对实际监管情况的分析,培养监管有关的技术人员少之甚少。鉴于第三方支付,网贷平台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从市场需求中不断出现,监管部门却难以及时建立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估体系和标准,导致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例如,在实施非现场监管时,它仍然基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提交的书面报告,单一的落后性使互联网金融创新获得全面的信息效果不佳。
3.3征信系统不健全
当前,中央银行征信体系是最常用的征信体系,个人征信记录不足4亿人,占比是近25%,而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象通常是面向那些征信体系未涵盖的人群。①我国的征信制度还没有发展和完善,导致很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甚至有些还不符合实际。由于目前缺乏完整的征信体系制度,无法区别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投资个人和投资企业的具体征信情况,所以这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征信制度是评判个人和商家的重要参考方式,为了提高征信制度的优势,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这一特点尽快调整金融监管的征信体系。
导致征信系统不健全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新型平台,其较难检查投资者完整的信用信息,几乎不可能搜索到在每一步都进行信息验证。 另一方面,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要时刻关注交易信息是否公开透明,风险评估是否达到准确性,但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下,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还不能完全保障。目前,互联网征信系统服务网络辐射范围广泛,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都已经建立了信息查询系统,基本可以实现全覆盖。但是,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是独立的,单方面的,落后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征信体系之间还不能完全准确的对接上。
3.4现行监管模式与互联网发展不协调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其中,传统的监管方式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分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呈现出多种经营状况,极大地干扰了监管主体的合理监管。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模式是以现有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为基础,但从XX制定监管模式到实施模式的过程中,新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再次创新出现。当前的监管模式未能与时俱进,难以对新时期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尚未明确哪个机构是监督的主体,哪个机构应该负责监督,哪个监管对象对应哪个监管主体。因此,虽然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于主要地位,但是没有明确哪个监管主体主要监督哪个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机构不像发达国家那样清晰确定。例如,贷款和股权是互联网融资的两种不同模式,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监督贷款,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监督股权,两者监管分工明确,互不干扰。另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中携带着落后的传统监管模式,监管模式不够创新,互联网最新的网贷平台仍使用传统监管模式;监管方式使用“一刀切”,没有具体情况具体使用,导致监管问题逐渐爆发出来。
第4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4.1加快立法建设,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但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还要严格地进行执法。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面对旧的法律法规时,要根据互联网的发展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规定;在面对新的法律法规时,要注意制定明确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从而达到法律依据。要充分考虑发挥法律作用时,引导互联网各交易平台健康运营。
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对涉及互联网金融交易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人数众多,数量众多的案件,应加大处罚力度,对违纪违法人按实际情况加以惩治,及时处置不良企业资产,同时要减少投资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于使用互联网金融进行小规模欺诈的案件,应结合地方XX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法律法规的完善需要各部门的配合。首先,可以梳理互联网领域现有的法律法规,然后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整合到其中。其次,需要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不断对其进行优化和更新。 例如,某些条款相对落后,现在不适合使用,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当发现有些实在落后不好继续发展时,可以选择剔除,再结合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现状去新增符合实际的条款,并且还应通过法律层面明确说明双方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最后,需要有部分针对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条款。例如,可以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以此显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正规和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权利。
目前,已经公布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制定之前,制定之后,惩罚当中都要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管的对象,起到防微杜渐以及提高监管力度的作用。
4.2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系统
在未来,可以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这四种金融技术结合发展,当人们使用互联网技术平台时,首先进行准入标准检测,排除不安全的商家,提高平台的安全技术水平,建立预警制度。同时,当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异常,要及时发现,并在此过程中进行事中监督;要进一步衡量和判断交易结果,以实现事后反馈,从而实现全面监督。
要丰富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使其与互联网金融同步进步,要加快完善技术安全体系建设,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问题的快速产生。目前,冠群自主开发运营的冠e通给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树立了榜样,在监管道路上具有积极的态度和骄人的成绩,给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技术安全上提供了建设方法。其风控能力是结合了三种模式:技术风控、人文风控和制度风控。冠e通在资金存管上,是把资金存放在与其合作的银行里,本身的平台是没有直接接触资金的。因此,其技术安全体系较完善,投资者也更加放心。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安全体系的发展,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计算机安全科学研究的投入,进一步增强整个系统阻碍和防御不良黑客的能力,从而进一步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数据机密和整个平台的安全。 另一方面,要持续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并引进专业综合型人才来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安全发展。
4.3完善统一的征信系统
4.3.1信用评分机制
要建立信用评分模型,从综合评分开始,了解个人资产,偿债能力等信息,然后就其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出该客户的未来稳定性及未来违约率。信用评分是通过大数据分析的,因此信用评分不是固定不变的,会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发生改变,随时能了解各个客户的真实情况。当个人的信用评分较高,说明其投资风险较低;当个人的信用评分较低,说明其投资风险较高,所以如果想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还需谨慎考虑。另外,影响信用等级的因素也随客户的实际情况实时更新,以此来反映一个人真实信用状况。
4.3.2不诚信的纪律机制
要建立不诚信的纪律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营造诚信鼓励,失信惩罚的社会环境,鼓励人们守信,与诚信的平台合作和维护自己的信誉。 对于一些守信的人,应发放一些优惠政策对其鼓励,让其纪律精神得到发扬;对于一些失信的人,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让其在社会上逍遥自在。只有不断增加不诚实人员的违约成本,我们才能逐步减少故意欺诈的现象,并降低违约的不良影响。
4.3.3信息共享机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X和英国的征信体系完全由市场导向型企业提供,而德国和法国主要使用征信体系获取信用信息。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可以有效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公开度,并能降低一定的不诚信现象。当下,西方国家的监管模式是传统金融征信体系和互联网金融结合起来。由此启发,我国可以结合XX、各行业协会建立征信平台,完善各企业和投资者的征信信息,同时及时更新数据情况,并实现信息共享化。同时,应有效开放互联网线上线下,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共享渠道。另外,要规定不可随便就透露征信信息,要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有关的征信信息共享的制度,规范统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格式和时间范围。
4.4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4.4.1完善和改革现有的监管体制
要进一步与原监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从最初的监管部门中召集相关人员组成共同会议,以分析更好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大规模的管理,共同分享当前金融机构中现有的资产,运营和风险信息,并在他们各自的监督部门下讨论,以便所有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风险问题领域,以及如何避免可能的损失。另外,所收集的信息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公开,以实现最大的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帮助消费者认识到风险之后,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选择金融平台。自上而下的监督将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监督并存的局面,以帮助机构更好地提高其运作和管理水平。
首先,要充分明确监管主体,运用科学明确业务范围。监管部门明确了监管的主要对象,运用了合适的监管模式,才能提升当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一行三会”应明确分配职责,做到分业监管。其次,要结合实际确定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与企业归属于哪种性质,应重视行业的自律。除此之外,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不仅要发挥XX监管,企业监管,还要重视社会民众的监管,如可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建立民众监督反馈窗口,以此提高监管质量。
4.4.2互联网金融准入式监管
为了让互联网金融机构重视金融监管,可实施互联网金融准入式监管,也可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把传统准入式监管与现行准入式标准统一起来,不断寻求多元化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结合实际设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可以看出最低的注册资本与风险水平是否出现问题。在这些方面实施准入式监管,都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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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涯即将走入尾声,感谢我的学校和指导老师,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感谢师兄师姐和同学们的帮忙,感谢父母的耐心培养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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