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中根本性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为了贸易能顺利进行,人们都愿意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并且以约定的法律体系作为统一标准以解决各种问题。当合同中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规定就构成违约,以违约造成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公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根本性违约的后果比非根本性违约的后果更严重,而且在救济方法上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在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前提下,此时贸易的货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损毁或灭失时,此时的货物风险承担者将是利益的受损方,因此,为了确定双方的利益和责任,我们必须判定发生损害时的货物风险归谁所有。因为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节点和方向是影响贸易双方利益的基本条件。只有在了解根本性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才能使买卖双方减少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签订以及后续进行利益的维护。

【关键词】国际贸易;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性违约;风险转移;企业利益

1 前言

国际贸易,是以满足自身利益为前提,如何实现预期利益并且减少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是每个企业在进行交易所思考的问题。但是交易对方的心理是我们无法预料的,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如何在交易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减少损失。

相比于普通贸易,国际贸易是在根据现有条件分析往后的经济状况的基础上订立的有法律效力约束的贸易关系,所经历的时间跨度大多以月份、季度为准,有的甚至长达一年以上。在此期间,企业的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国际间的经济条件、环境条件的跌宕起伏,都会导致贸易的不稳定性。虽说贸易双方有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但由于在国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是商业伙伴的关系,几乎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达成而进行交易,假设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预期利益无法达成,甚至继续交易使得成本远远大于利润,那么就无法避免一些交易伙伴选择违约以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如果合同一方产生根本性违约情况,最大的受损害方就属被违约方了。若在贸易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风险发生时,通常风险的承担者是损失方。此时违约的受损方和风险的承担者若同为一人,此时违约受损方将面临双重损失。因此,分析根本性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对违约受损方就显得尤为重要。

双方该承担的风险如何划分,不同的条款有不同的解决方案,主要是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转移主义、交付主义。这三种风险划分原则是在买卖双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进行的,当买卖任何一方存在根本性违约时,由于其带来的法律后果比非根本性违约的法律后果更严重,我们该如何界定风险的划分,才能使得贸易能公平公正?

本论题主要是研究买方根本性违约和卖方根本性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目前,国内外的学者普遍认为买方根本性违约会导致风险的提前转移,即风险损失由违约的买方承担。但是对于卖方根本性违约,则认为有不同结论。

在卖方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若仍使用以上三种风险转移的解决方案,一味考虑风险转移至买方,而不考虑卖方有根本性违约行为,会导致买方既要承担风险转移后带来的损失,还要承担卖方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贸易事项无法成交的损失。此时,买方就是违约的受损方和风险的承担者,这有违贸易的公平原则。

本课题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为基础,研究各项条款和相关政策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即分析不同的根本性违约情况对货物风险的转移情况有何影响。进而分析买卖双方该如何减少对自己不利的风险发生,如何进行利益的维护,及不同的违约情况适用何种救济措施。从而为根本性违约对风向转移的影响提供理论及技术指导,减少企业利益受损的风险。本文主要分为三点进行论述:

第一,区分不同法则对违约的分类,并区分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只有分清违约是属于哪种类型时,才能对其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做出分析。

第二,分别讨论买方根本性违约和卖方非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思考不同的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方向有何区别。

第三,当对方出现根本性违约,并且在根本性违约存在时出现风险,那么违约受损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以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指出企业在寻找交易伙伴、签订贸易合同、货物运输过程中可以实行哪些措施以避免对方根本性违约和风险的发生。

2 文献综述

关于根本性违约,张超在《CISG对根本性违约的认定和救济》中提出:根本性违反首先要求一方违反合同、贸易惯例、双方确立的习惯或《公约》规定的义务,而另一方必须遭受损害。

关于风险的定义,余延满先生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中指出,风险是指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不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而引起的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格风险。

关于买方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古丽扎·克力木江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一文中提出,当买方根本性违约时,此时只要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好履约准备,那么即使买方在卖方交货前或交货后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在守约的基础上即使买方拒绝收货,风险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换或时间转移。

关于卖方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丘国中先生在《<公约>框架中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通过对《公约》第70条及其他条文的分析,当卖方存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买方使用不同的救济措施,最终会造成不同的风险转移结果。

而徐冰莹在其《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转移问题》一文中对丘国中先生的观点进行补充,并对买方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带来的后果有更详细的介绍,一是认为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须承担逆转的风险;二是买方可要求卖方进行损害赔偿以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来弥补因卖方根本性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买方接受合同。因此违约行为不会对风险转移产生影响,即风险仍正常地由交货行为转移至买方身上。

国外的学者也对以上观点给出的支持,Nicholas认为由于买方采取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救济措施,根据公约第67至69条,已经转移到买方的风险不受阻碍地溯及既往地又转回到卖方,即风险责任仍由卖方承担。同时John O.Honnold与Harry M.Flechtner认为,风险回溯的规则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风险本质上由其自身的违约造成的,同时以公约第70条来看,风险回溯规则设立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买方,因此风险不应该转嫁给无辜的买方承受。

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关于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罗惠铭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中提出,即使货物已经实际交付给买方,由于根本性违约行为的存在,风险并不正常转移,只有在卖方对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补救或买方同意接受不符货物之后,风险才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3 根本性违约的基本构成

3.1 违约的分类

依据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英美法系和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均将违约分为了两类。英国法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X法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合同通则分为根本不履行和非根本不履行;公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在英国法中,违约行为可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条件”和“担保”的区分原则是该条款是否具有实质性。由于条件是实质性条款,当一方不履行条件时,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解除;而一方不履行担保时,另一方仅能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在X法中,违约行为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以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债权人获得合同的主要利益作为区分原则。重大违约是指债务人的违反约定使债权人无法获得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利益。根据公平原则,被违约方应给予违约方额外的时间使其可以继续履约,如果违约方在此时间段后仍未纠正违约行为,此时,债权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损害赔偿。而出现轻微违约时,由于债权人已经得到该合同规定的主要利益,此时,受损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仅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则将违约分为根本不履行和非根本不履行。其区分标准是违约方未履行的行为是否实质性的剥夺被违约方在合同项下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当一方出现根本性不履行时,违约受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除非不履行方并没有预见,同时作为合理人也无法预见到这样的结果。对于延迟履行,按照通则7.1.5的规定,应该给予违约方额外期限进行履约,若额外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受损害方也可终止合同。而非根本不履行并不达到实质剥夺对方预期得到的东西,其违约后果是受损害方不能提出终止合同,仅能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

公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两类违约行为,区分标准是该违约行为是否实质性剥夺对方在合同项下可得到的利益。当一方根本性违约时,受损害方有权宣告合同解除,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非根本性违约,由于没有使对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因此被违约方只能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

本文以《公约》的分类方法作为讨论的前提。

3.2 根本性违约的界定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首先,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违约。其次将其判定为根本性违约必须符合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是客观要件,一方违约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即该违约行为实质剥夺了受损害方根据合同应得到的利益。认定“实质剥夺利益”应注意两个要点,一是被违约方损失的严重程度,由违约对实现合同目的的影响程度或违约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总值的比例决定,而且被违约方的严重损失与此次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这种“实际上剥夺的利益”也取决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重视程度。第二是主观要件,指违约方能够预知到违约的后果,且合理人在相同情形下也能预知违约结果,也就是说违约方是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违约。这里需指明,合理人是在国际贸易中熟知某一贸易部门做法的专业人士。

3.3 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的区别

首先,根本性违约的一大特点:主观条件,即违约方并且一个合理人处于相同情形下都能够预见其违约所造成对方损害的程度。违约方可以预知到或有能力预知到违约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而非根本性违约的违约方没法预知损害的结果。

其次,根本性违约行为实质剥夺了受损害方根据合同应得到的利益,会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非根本性违约没有实质性剥夺对方在合同项下可得到的利益,是可以通过补救方式使合同目的实现。

最后,两者的救济措施有本质的区别。对于违约受损方,根本性违约的救济措施包括:主张解除合同、其他救济措施;而非根本性违约只有其他救济措施。

4 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不同规则

4.1 货物风险的定义

由于国际贸易中常常跨国甚至跨洲,因此会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特别是当涉及海上运输时,货物在繁杂冗长的流转过程以及天气条件的不稳定的影响下极其容易遭受意外,从而发生货物损失甚至灭失,这就是货物风险的发生。一般来说,风险是指货物往往因第三人或外界等不可控因素导致货物遭受毁坏灭失而引起的价格损失。

对于货物风险的发生,其硬性要求是贸易的货物必须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处于可被自由支配的前提下,才能构成法律上的风险。其次,风险的产生原因多为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以及第三人的行为。

4.2 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则

对于货物发生风险时,由于风险承担者需要承担货物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风险的转移规则对贸易双方的利益影响甚大。对于不同国家,其对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方向有不同的立法原则。

4.2.1 物主承担原则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货物的风险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无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所有权一经移转,风险随即转移,英国和法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其中,英国法律更为明确,规定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为止。但如果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损失应由过失方承担。前提是该过失必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2.2 交付转移风险原则

而X和德国等国家对于风险转移采取的立法原则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其侧重点在于交付,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一般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多种的运输方式,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风险发生转移。由于所有权的转移较为抽象且难以证明,而且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即使卖方失去货物的控制权,但仍需要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承担责任,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以货物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点更为合理和公平。由于公约也是采取了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转移的立法原则,而本文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研究,所以本论题主要以“交付主义”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原则。

5 根本性违约与货物风险转移的联系

5.1 买方根本性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根本性违约,最主要的违约方式是买方无理由拒绝收货和买方拒付货款。买方出现根本性违约时,此时只要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特定化货物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那么即使买方在卖方交货前或交货后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风险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换或时间转移。

按照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无论用何种贸易术语进行贸易,买方根本性违约所造成的风险转移应当在一般情况下的货物转移给买方时完成风险转移,即风险的提前转移。此时无论买方是否实际占有并控制货物,风险仍然已经随着卖方的交付进行转移。

以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FR、CIF为例,公约67条字面含义表明,在卖方完全守约的情况下,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完成交货,风险提前转移。也就是说买方即使根本性违约,也不会影响风险的转移,买方须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灭失或损坏风险。

公约第69条(1):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由此条规定可得出结论,当买卖双方协商选用EXW的贸易术语时,当卖方按照合同要求,在工厂所在地已经备好货物并送达仓库或指定地点,在这个时候即使买方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该货物的毁坏和灭失风险仍由买方承担。但在这里有个前提是卖方合同是完全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履约,也就是除了合乎规格和质量的货物,卖方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并通知买方。

5.2 卖方根本性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在货物交付后,买方需承担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此时出现非卖方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发生,买方的损失是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赔付的。但是由于存在卖方根本性违约行为,风险就并非如交付主义一样随着卖方的货物交付至承运人而进行转移,此时的卖方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较为复杂。

当卖方根本性违约时,此时买方将是违约的受损方。若完全沿用交付转移风险原则,相当于给卖方趁该原则的漏洞,故意交付严重不符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数量严重与合同不符等根本性违约,此时发生风险,按照交付转移风险原则,买方已经是风险的承担者。这显然是违背贸易的公平原则。

那当发生卖方根本性违约时,是否风险都不会随着交付而转移至买方呢?其实不然,接下来就分析卖方不同的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5.2.1 卖方不交货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在卖方完全不交货的根本性违约情况中,由于货物尚未备好,也就是货物并未特定化,以风险的发生前提来看,此时并不能产生风险,因此也就没有风险转移一说。

5.2.2. 交货的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要求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面对风险发生在卖方交货规格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根本性违约情况下,关于风险的转移行为,最多被讨论的观点是有三种:风险转移说、风险不转移说、区别说。

第一种观点是指,风险应按照交付主义原则,随着货物移交给承运人或买方时,货物风险发生转移。此种情况下表明,即使卖方根本违约,风险已经由交付的发生转移到买方身上。

第二种观点是指,卖方由于存在根本性违约,风险不随货物的交付而转移至买方,应由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损失。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过于极度化,过分强调一方责任,而弱化另一方责任。风险转移说的不当之处在于,由于卖方的根本性违约,若仍按照交付主义划分风险转移,这无疑是加大买方的责任,有违贸易的公平原则。而风险不转移说的不当之处在于,其过度地将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捆绑在一起。违约责任强调的是违约方过错,风险负担是由不归属于合同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过分将风险回转给卖方,显然是不符合违约责任与风险相互独立的逻辑。

第三种观点“区别说”认为,买方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风险的转移方向和时间也会有所不同。相比于以上两种观点,我更同意区别说的观点,比较中立、灵活,有效的避开了“风险转移说”和“风险不转移说”的缺陷。

按照交付主义,卖方承担货物交付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公约》第70条规定,卖方在货物交付后根本性违约且发生风险的,卖方同样要承担交付后的风险。当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原本由买方承担的风险回溯至卖方承担。由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行为导致买卖关系解除,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即使货物已经实际转移给买方占有,但买方只需要将所接收的货物的原样退回卖方,无论货物是否受损,买方都无需承担风险责任。

若买方并不选择宣告合同解除,而是选择另外四种解救措施,相当于买方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并接受该批货物且愿意承担风险带来的货物损失。此时根本性违约行为对风险转移没有影响,风险仍在交付货物时转移给买方,买方需承担所产生的风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2.3 交货迟延导致根本性违约时的影响

按照贸易的公平原则,卖方出现迟延交货,但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标准,此时买方应给予卖方适当的宽限时间进行交货,卖方在宽限时间内履约,则货物风险自交付后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仍可要求卖方赔偿因延迟交货导致的经济损失。若卖方声明其在宽限期内不会交货或宽限时间结束卖方仍不交货,此时卖方的延迟交货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即使随后卖方又要交货,风险并不因交货而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但如果卖方迟延交货是由于买方的过错导致,则风险的转移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

5.2.4 卖方交货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的影响

公约规定,只有在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的数量与合同严重不符并导致买方拒收货物,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除非卖方纠正交货数量或买方接受货物。由于在《公约》的规定中,只有根本性违约会对风险转移造成影响,因此,只有当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合同严重不符达到“严重损害买方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的程度,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才会影响风险的转移。

在FOB、CFR、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贸易合同,其关于卖方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大致如以上的表述一致,影响风险转移并非贸易术语的选择,而是买方所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总的来说,在卖方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只有在买方宣告合同解除时,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买方选择其他的救济措施表明其愿意接受合同的有效性,因此风险在货物交付时正常转移。

6 被违约方的利益保障措施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一方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被违约方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要求损害赔偿、要求实际履行、扣减押金、修理货物五种救济措施。按照被违约方的不同,具体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也有所不同。

6.1 买方根本性违约,卖方可以选择的救济措施

由于在买方根本性违约情况下发生风险,此时风险已由货物的交付转移至买方,卖方无需承担因买方违约所造成的风险,并且以公平原则为准,卖方作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者,所采取的措施主要以保障自身最大利益为主。

第一,卖方可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此种情况适用于买方不付款和延迟付款的根本性违约情况,即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二,卖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适用于买方拒绝接收货物的根本性违约情况。此时,由于买方主张合同无效,因此不能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可以要求买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合同的无效,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回归卖方所有,因此卖方可以另寻买家,以争取尽快回笼资金,但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非时令性商品。

第三,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利息。这种情况适用于买家延迟付款的根本性违约,卖方有权收取利息。

第四,卖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措施与以上三种救济措施并不矛盾,而是并列关系。正如在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其他救济措施。请求损害赔偿更像是救济措施的补充,目的是保障守约方的利益。

6.2 卖方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选择的救济措施

第一,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此种救济措施适用于全部根本性违约行为,当卖方由于所交付的货物数量与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根本性违约,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应将该批货物返还给卖方。由于风险回溯至卖方,买方无需承担因风险带来的货物损失。由于合同宣告无效所造成买方的损失,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第二,买方可要求卖方实际履行。这种救济方法使用于卖方完全不交货的情况。此时若是市场对买方有利,买方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卖方履约。

第三,要求卖方对不符要求的货物进行修理、交付替代货物。由于买方采取此种救济方法,此时风险不受根本性违约阻碍,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只能要求卖方对其所交付的不符合规定的货物修理或更换,对已交付的货物承担风险损失。

第四,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减少价金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的比例计算。同样,买方仍需承担因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五,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此种救济措施和以上的救济措施并不矛盾,无论买方采取了以上哪种救济方法,都可以同样要求卖方赔偿因其根本性违约带给买方的损失。

6.3 企业贸易利益的保障

由上文可知,在国际贸易中,一方根本性违约会对货物的风险转移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贸易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慎重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企业应尽可能通过正规途径接触和了解客户,对财务和信誉状况不良好的公司,以及对开出过分优越条件的公司要保持高度警惕,谨防骗子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向可信度高的机构或办事处调查对方的资信,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可能潜在为欺诈活动做准备的条款加以细心审查,当发现条款不合理时,特别时涉及到风险转移,及时提出更改,从根本上保障企业自身利益。

第三,适当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在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上几乎不起作用,但是企业选择对交易有把握的贸易术语,可以减少根本性违约带来的风险。如出口时可以选择CIF贸易术语,进口时选择FOB术语,这两个都可以由企业自己规定用自己信赖且有实力和有保障运输公司的船只运送,可以减少在海上运输时因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损失,及减少因遇突发状况时采取解救措施带来的风险损失。

7 结论

货物的风险转移会受到根本性违约的影响,只要有根本性违约的存在,风险就不会如交付转移风险主义或所有权风险转移主义的定义进行转移。当买方根本性违约,风险直接转移至买方承担;卖方根本性违约时,只有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时,风险会回溯到卖方由其承担;若是卖方并不选择合同解除,而是其他救济措施,风险仍有买方承担。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发生概率比普通贸易的高。了解风险转移的情况,是每个企业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若在自身企业承担风险阶段,货物发生灭失,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已完全履约,我们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我们可以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或提出合同无效,以保障企业利益可以实现。

由于企业保证完全履约的情况下,发生任何风险或对方违约,此时我们可以采取救济措施,所有的利益是有保障的。但若是企业存在根本性违约,此时可能要承担风险和客人的索赔。这样一来,为了利益而贸易的根本目的无法达成,根本性违约不会是理性人的选择。

相信这篇文章可以很好地帮助企业在面对根本性违约与货物风险并存情况下,做出最大化保障自身利益的措施。该接受合同或是解除合同,是企业考虑自身综合情况得出的结论。

最后想对所有企业说一句话,国际贸易不仅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贸易,更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信誉。假设一方在国际贸易中发生根本性违约,导致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想必给他留下“这个人不守信用,这个国家的其他人是不是也会不守信用”的观念,如此一来,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受损,有可能导致一国的信誉受损。

因此,无论是为了自身利益,还是社会利益,争做守信守约的企业家,为自己的长远发展谋利益,为国家的信誉度做贡献,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本分。不做违约失信的人,但在利益遭受损害的时候,也要勇敢反击。

参考文献

  • 张超.CISG对根本违约的认定和救济[J].商:经法视点,2013(14):220-221.
  • 何一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J].商:经法视点,2015(14):
  • 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 安文靖.CISG根本违约“可预见性”标准的学理与判例分析—-兼论对我国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之启示[J].河北法学,2019,37(1):86-100.
  • 刘岭.论FOB、CFR和CIF贸易术语下的货物风险转移[D].上海:复旦大学,
  • 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40.
  • 古丽扎克力木江.国际货物贸易中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6·04(中):126-128.
  • 王淑敏.《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销售合同公约》货物风向转移原则的牵连性与独立性[J].法学杂志,2012(08):86-91.
  • 徐冰莹.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J].法制博览,2018-06(下):152-153.
  • 丘国中.《公约》框架下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4):20-24.
  • 罗惠铭.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Nicholas,CM.Blanca & M.J Bonell, Commentary OntheInternational Sales Law: The 1980 Vienna Sales Convention[J],In: Internationalreview of comparative law.April-June 1988. pp.492-493.
  • John O.Honnold,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under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4th edition[M], Aspen Pub , 2009.
  • 郑丽珍.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及损害赔偿[J].跨国经营,2010(04):52-53.
  • 贺晓龙.国际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探讨[J].科技经济导刊,2017(26):9-11.
论国际贸易中根本性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论国际贸易中根本性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0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04120.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3年2月10日
Next 2023年2月10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