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在的社会提倡要不断提升企业的融合力,要做到在企业业务留人、企业文化留人、企业薪酬上留人。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逐步演变成了高级人才的竞争。为了减少自身企业的高级人员流失,并从市场上争取到取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现在普遍企业都懂得利用福利待遇等条件来留住和吸引员工。但是作为员工,既是经济人又是纳税人,真正让他们留心的便只有税后收入。普遍员工都对一年中最后的年终奖报以最大的期望,因为年终奖常常是员工对一年来工作付出与回报的是否满意的参考因素,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员工在目前企业的去留意愿。那么怎样才能很好体现出一年的付出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以及完善和健全年终奖节税筹划,是广大工薪阶层对年终奖发放公平性、合理性的迫切呼唤。假若员工对获得的年终奖不能心安理得并因此而跳槽,企业单位便会成了别人家的“员工培训基地”,那么怎么看都是一件稳亏不赚的事情。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年终奖;节税筹划。
一、引 言
(一)关于节税筹划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什么是节税筹划?从简单意义上进行理解,即纳税人在符合税法的规章制度内,通过预先对自身收入进行调整分配,从而减轻最终的缴税,使税后利润能够最大化。“节税筹划”其实就是如何合法地节税。它诞生于一九三五年的英国的一件关于税务局的局长温斯特涉嫌逃税的公案。在当时,一位名叫汤姆林的爵士,他是涉及该案的英国的上议院的议员,他首次在法庭上对节税筹划的概念提出了这样的见解:“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调整和分配自身收入的权利。倘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减轻税负,那便不能强制要求纳税人多缴税。” 汤姆林的观点获得了司法界和金融行业的普遍认同。在时间长河的推演下,节税筹划慢慢形成一个详细标准的概念:“纳税人在符合法律的规章制度下,可以通过预先安排和筹划,使其经营活动和投资理财等项目能够通过减轻税负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既然是在合法情况下诞生的一个经济行为,那么节税筹划必定有它的存在价值,通过历史和社会实践的证实,我们可以综合认识到以下几点关于节税筹划的意义。
第一,节税筹划能够有效地抑制社会上偷税和漏税的行为。纳税人想要减轻税负的意愿是普遍存在的,而他们的行为方式也是五花八门的,但倘若通过违法的手段达成偷税漏税,那就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而通过节税筹划的理论实践相融合的方法则可以合法地做到减轻税负,这样便有益于抑制偷税、漏税的行为。
第二,节税筹划可以做到帮助国家增加税收总量,而不是减少国家税收量。节税筹划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在于分配和调整,发挥投资方向的作用,令国民经济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节税筹划虽然会让企业增加税后收入而国家减少了税收,但提高了企业收益,税基也会逐步提升,从而提高国家往后的税收,所以节税筹划不是一个双刃剑,它是实实在在的利民利国的好运筹。
第三,节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提升法律意识。出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意愿,社会上依然普遍存在非法违法的偷税漏税行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问题的根源依然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薄弱。遵纪守法,拥护和维护法律秩序,是节税筹划的初衷,所以学习如何进行节税筹划能够帮助纳税人提高法律意识。
第四,节税筹划可以有效促进税收制度改进建设。节税筹划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学术研究,其研究成果将不断体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也会不断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
第五,节税筹划也能够帮助企业进行产业的结构优化并调整投资方向。节税筹划主要基于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来实现减低税负的意愿。而另一方面,国家也会通过税收杠杆来牵引纳税人的投资行为,实现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相结合的局势。这样一来,在国家税收杠杆作用下,帮助纳税人减轻税负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调整生产力布局。
第六,节税筹划还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经营者管理能力和财务会计核算能力。因为企业经营者的管理范畴和财务会计的核算都是围绕资金,成本,利润这三要素来进行,而进行节税筹划的目的,也是希望达成资金,成本,利润三者之间的最佳运营方案。因此,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会计工作人员也要熟练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国有还是私有,国企或外企,企业都已经将是否有掌握节税筹划的能力来作为考核应聘高级财务人员的其一标准。一个能够长远发展的企业,必定离不开其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更离不开节税筹划。
(二)本文内容及研究方法
1.研究内容
本文将概括节税筹划对国家,社会,企业及员工的作用及重要性,然后从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围绕年终奖的节税筹划这一现实问题,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这三种方法,就当前社会企业的节税筹划进行分析研究,并分别详细列出可以用于应对征收不同区间收入的节税分配方案,使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三个人群都能够避开年终奖纳税雷区,达到税负最低,最后总结出具体措施及对将来的节税筹划提出建议。
第一节是引言,介绍节税筹划起源,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及方法。
第二节是文献综述,主要陈述所借鉴的文献资料内容。
第三节是个税最新改革下的年终奖节税筹划分析,解读最新出台的个税优惠政策,并进行节税盲区的探讨。
第四节是年终奖节税筹划案例分析,主要陈述相关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找出节税问题所在。
第五节是年终奖节税筹划相关建议,分别列出年终奖节税筹划的具体方案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
第六节是结论,总结通过该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及对以后政策的展望观点。
2.研究方式
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首先,在理解颁布的最新关于个税改革体制下,通过浏览近年的年终奖节税筹划案例,结合以往文献资料的结论,对目前的节税筹划展开具体分析;其次,通过对比分析不同的年终奖节税案例,找出节税筹划对不同收入群体做法的不同点,并探讨具体原因;再次,运用案例分析法,以2019年最新个税颁布后的案例为主,研究在新税制下可行的节税方案,总结出具体节税措施。
3.理论基础
首先是参考了这么多来,每当我国税率或者起征点进行调整时(到目前为止一共有过5次调整)专家们的看法,然后基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进行展开,根据税率的变化,计算出在临界点左右税负的差异,再根据这个差异来研究,观察到底是由于计税方式的不同还是金额不同所引起的税负差异。
二、文献综述
笔者详细了解了最新颁布的个税政策文件,然后查阅了大量相关专业人士对眼下改革作出的分析和推论,对年终奖节税筹划有了大体上的宏观认识。
在笔者浏览的文献里边,黄伟(2019)发现,春节过后许多企业单位或将面临“用工荒”,因为其中很多员工会以年终奖作为考量因素,重新选择更好的事业道路发展。所以从待遇等多方面上切实关心和尊重员工,企业才能真正地留住人才。就目前的社会上企业对于年终奖分配的认知来说,普遍存在未能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年终奖分配的现象,因而不少企业会陷入缴税雷区,导致员工在无形中多缴了税,而这个问题是可以通过详细的节税筹划避免的。
汤健(2019)指出,之所以本次颁布的文件明示了居民的全年一次性收入既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来计税又可以选择单独计税的这一政策,是由于新政策对不同收入区间的纳税人有着不同的影响。
任晓鹏(2019)认为,在该政策提供纳税人能够自由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的方式下,在居民的一次性奖金收入较高,年综合所得相对较少,各项扣除的数目合计较大的情况下,选择把奖金并进当年综合所得进行计税可以降低税负。
郭露露(2019)认为在2023年之前,一些纳税人年终奖的税负同比能够大幅度下降,但也有部分纳税人的变化不大。这是因为新税法调整了综合所得税税率结构和扩大了税率级距,以及过去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所以同等数额奖金在2019年使用单独计税后,总体的税负比相较于2018年会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由于个税政策的变动,年终奖的节税筹划也发生了一些改变,对收入区间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影响,那么详述这些改变,找出不同影响的原因,以及如何更好地进行年终奖节税筹划,是本次论文的重点所在。
三、关于个税最新改革
(一)新个税政策的影响
自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以来,我国于2018年再一次实行税收制度重大改革,为了使居民能尽早感受到税收优惠红利,落实中央经济会议的工作精神,从2019起,正式开始实行新修改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还一同颁布了两个文件,新颁布的文件起到了解释说明作用,使政策过度期间的年终奖节税筹划非常简单明了,消解了财务管理人士的猜疑和纳税人的顾虑。概括来说,文件明示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文件明确的税率也就是经过换算的中和所得税税率,其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感受到政策的切实优惠之处。那么为了保证这次新政策能够达到预期的社会作用,文件对于过去年终奖适用的政策也有所保留,文件说明,年终奖优惠政策将延长三年,2018年会按照新政策的税率颁发年终奖,也就是自2019年起至2023年末,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年终奖不计入全年综合所得,继续按新政策税率享受优惠,或全年一次性奖金亦可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进行纳税。
这次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显现出国际化,改变以往的分类所得税税制,更变为综合所得税税制,由此改变一直以来因为分类所得税制而引起的不平等税负的问题,并且对改善收入差距、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有起到重大作用。
(二)年终奖节税筹划盲区
1.盲区的概念与成因
所谓节税筹划盲区,其实是由于年终奖在颁发时在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就是临界点,这时奖金即使小额地超过这个临界点,都会导致应纳税额突然增加的现象,而个税盲区在数额高达一定幅度时便不存在,此时金额越多税后收入也会多。
具体而言,个税盲区的形成,是由于在按照税法规定方式计税时,会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当为一个月的薪酬除以12,得出商数,按相对的税率和速算扣除计算应纳税额,而这个过程里,因为这里的速算扣除数是只计算了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个月的,导致税率临界点的税后金额的相邻两级之间的速算扣除数会有十一倍的差额(12-1),所以此时在税率临界点上下,税后收入的增速的就会比税负要增长得慢,在这时候奖金金额如果增加,相应的应纳税额也会突然变得更多。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员工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酬所得来计税,先把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作为被除数,以12个月作为除数,计算出商,用商数来看表确认合适的税率及速算扣除。
如果该员工在当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但他当月的劳动报酬所得没有达到税率制定的费用扣除额,那么应先把员工的劳动报酬和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求得出来,然后再计算员工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与上述差额的差额,得出最后的差额就可以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了。
(三) 节税盲区案例分析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我国居民张冠于2019年1月,获得公司颁发2018年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为36,000元整。而他的同事李戴业绩比他好那么一些,奖金也高他那么一些,李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8,000元整,张冠比李戴多了2,000元奖金,两人都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方法,那我们来计算看看这高出来的2,000元会发生什么。
张冠的计算过程是36,000÷12个月=3,000(元),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0;
张冠年终奖的应纳税额是36,000×3%=1,080(元)
张冠的年终奖税后收入是36,000-1,080=34,920(元)
然后是李戴的计算过程38,000元÷12个月=3,166.66,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210;
张冠年终奖的应纳税额是 38,000×10%-210=3,590(元)
李戴年终奖的税后收入是38,000-3,590=34,410(元)
从最后结果看到,李戴明明税前收入比张冠高,为什么税后收入却低于张冠?我们用前一节分析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盲区的成因再来说明一下,首先是把奖金全额除十二个月后得出商数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把奖金全额按照月度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那么张冠的奖金36,000当然可以使用3%的税率,而李戴的奖金38,000元里,只有超过36,000元之后的2,000元能够适用10%税率,而剩下的36,000元,只能是商数3,000元使用3%的税率(3,000×10%-3,000×7%),所以李戴的36,000元是用了10%的税率且不能算进速算扣除。李戴的奖金显然是进入了节税盲区。
下面笔者通过文字转述,详细列出所有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节税盲区的区间以及计算过程: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额为36,000元时,除12个月后商数是3,000,适用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0后计得税额为1,080,最后税后的收入是34,920,此时奖金额多加1,商数会多加0.08,但适用的税率上升为10%,速算扣除变为210,税额会多加2,310.10,收入会少了2,309.1,该变化区间为36,001至38,566.67元。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额为144,000时,除12个月后商数是12,000,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210后计得税额为14,190,最后税后的收入是129,810元,此时奖金额多加1,商数会多加0.08,适用的税率上升为20%,速算扣除额变为1,410,税额会多加13,200.20,收入会少13,199.2,该变化区间为144,001至160,500元。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额为300,000元时,除12个月后商数是25,000,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1,410后计得税额为58,590,最后税后的收入是241,410,此时奖金多加1,商数多加0.08,适用的税率上升为25%,速算扣除额变为2,660,税额多加13,750.25,收入会少13,749.25,该变化区间为300,001至318,333.33元。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额为420,000元时,除12个月商数是35,000,适用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额0后计得税额是10,234,税后的收入是317,660元,此时奖金多加1,商数多加0.08,适用的税率上升为30%,速算扣除额变为4,410,税额多加19,250.30,收入会少19,249.3,该变化区间为420,001至4,475,000元。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额为660,000元时,除12个月商数是55,000,适用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0后计得税额是193,590元,税后的收入是466,410,此时奖金多加1,商数多加0.08,适用的税率上升为35%,速算扣除额变为7,160,税额多加30,250.35,收入会少30,249.35,该变化区间为660,001至706,538.46元。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额为960,000元时,除12个月商数是80,000,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7,160后计得税额是328,840,税后的收入是631,160,此时奖金多加1,商数多加0.08,适用的税率上升为45%,速算扣除额变为15,160,税额多加88,000.45,收入会少87,999.45,该变化区间为960,001至1,120,000元。
综上所述,我们能清楚看到在这些区间里面,哪怕只是多发1块钱的奖金,纳税人都要多交成千乃至上万块的税金。
四、年终奖节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张三和李四两人的工资额和年终奖金额是一样的,全年工资总额4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各项扣除合计共80,000元,张三选择工资与年终奖分别计税,而李四选择合并计税。
张三工资应纳税额是40,000-80,000<0,即0元
张三年终奖应纳税额是30,000÷12=2,500(元),适用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0; 30,000×3%=900(元)
张三合计额是900+0=900(元)
李四应纳税额是(40,000+30,000)-80,000<0,即0元;
张三比李四多缴纳了900元的税。这是因为在税法允许全年一次性奖金加入综合所得计税时使用所有扣除限额,但单独计税则没有,所以税负会变大。建议当月工资奖金额小于各项扣除限额的,就不必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直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好。
(二)案例二
甲乙两人全年的工资都为90,000元,年终奖都为20,000元,各项扣除合计都为80,000元,甲选择工资与年终奖分别计税,而乙选择合并计税。
甲的工资的税额是(9,0000-8,0000)×3%=300(元)
甲的年终奖税额是20000÷12=1,666.67,适用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0;20000×3%=600(元)
甲的税额合计额是300+600=900(元)
乙的税额是(90,000+20,000-80,000)×3%=900(元)
甲乙两人税负相同。在这里,由于甲乙两人的适用税率都是3%,所以结果也一样。如果工资总额大于各项扣除,并且全年综合所得在减去各项扣除后仍小于36,000的,选择单独计税或合并计税都可以。
(三)案例三
现有甲乙丙丁四名员工,四人全年工资都为120,000元,甲乙年终奖都为40,000元,丙丁年终奖都为20,000元,四人各项扣除都为80,000元,甲和丙选择分别计税,乙和丁选择合并计税。
甲的工资的税额是(120,000-80,000)×10%-2,520=1,480(元)
甲的年终奖的税额是40,000÷12=3,333.33,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210;40,000×10%-210=3,790(元)
甲的税额合计额是1,480+3,790=5,270(元)
乙的税额是(120,000+40,000-80,000)×10%-2,520=5,480(元)
丙的工资的税额是(120,000-80,000)×10%-2,520=1,480(元)
丙的年终奖的税额是20,000×3%=600(元)
丙的税额合计额是1,480+600=2,080(元)
丁的税额是(120,000+20,000-80,000)×10%-2,520=3,480(元)
在薪酬和奖金金额相对都一样的情况下,甲比乙税负要低,丙比丁税负要低。这是因为年终奖在单独计税的时候可以增加一次速算扣除,且低区间的年终奖部分的税率低,所以年终奖单独计税就会减低税负。建议月工资奖金在减除各项扣除后与年终奖单独计税都还是在相同税率区间的,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会更好。
(四)案例四
现有四名员工,甲乙两人全年工资都为110,000元,丙丁两人全年工资都为90,000元,甲乙年终奖都为20,000元,丙丁年终奖都为40,000元,四人各项扣除都为80,000元,甲和丙选择分别计税,乙和丁选择合并计税。
甲工资的税额是(110,000-80,000)×3%=900(元)
甲的年终奖的税额是(110,000-80,000)×3%=900(元);20,000÷12=1,666.67,适用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0;20,000×3%=600
甲的税额合计额是900+600=1,500(元)
乙的税额是(110,000+20,000-80,000)×10%-2,520=2,480(元)
丙工资的税额是(90,000-80,000)×3%=300(元)
丙的年终奖的税额是40,000÷12=3,333.33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210;40,000×10%-210=3,790(元)
丙的税额合计是300+3,790=4,090(元)
丁的税额是(90,000+40,000-80,000)×10%-2,520=2,480(元)
两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都是单独计税,甲比乙税负低,但丙却比丁税负高。这是因为甲相较于丙,甲的月工资在减除各项扣除后与年终奖单独计税是同一区间税率,和案例三一样,此时分开计税便可以降低税负。我们知道在年终奖单独计税是把奖金额除以12,以商数确认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然后把奖金全额按此税率计税,现在我们看看丁的年终奖计算公式是(90,000+40,000-80,000)×10%-2,520;此处扣除的2,520即210的11倍(12-1),相当于丙在总数上差了11个倍数的速算扣除。因此,月度的工资和奖金额减除各项扣除后所处的税率区间是不同于年终奖税率区间的,就要通过计算提高税率和速算扣除后的结果来确定是否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
五、节税筹划相关建议
(一) 方案总结
1.因人而异的节税方式
根据上文分析,现阶段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节税筹划可分为四种方案:
方案一,个人月度工资额与奖金的合计金额减去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建议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税。
方案二,个人月度工资额与奖金的合计金额减去各项扣除后大于零的,且全年收入合计金额减去各项扣除后小于36,000元的,这时年终奖是否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税都一样。
方案三,个人月度工资额与奖金的合计金额减去各项扣除后,加或者不加入年终奖都是处于同一级税率区间的,建议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
方案四,个人月度工资额与奖金的合计金额减去各项扣除后,加或者不加入年终奖是处于不同一级税率区间的,就要根据税率提高和速算扣除两个因素来确定是否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
最后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选择了年终奖单独计税,记得要避开节税盲区,由前节分析可知,年终奖节税筹划盲区一共有六个,奖金金额从低到高排列,分别为36,001至38,566.67,144,001至160,500,300,001至318,333.33,420,001至4,475,000,660,001至706,538.46,960,001至1,120,000。那么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进入这六个区间时,就不要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了。
2.变更奖励方式
除了以上办法,我们还可以利用股息红利代替年终奖。因为股利收入属于税后利润的分配,将促使员工更努力地提高公司业绩。又因为个人收入征税使用超额累计税率,对于低收入群体不征税或者少征税,对于高收入群体多征税,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最新颁布的个人收入征税表最高税率为百分之四十五,也就是说对于高收入群体,税负高达近一半个人收入。相较于百分之二十税率的股息红利,明显税后收入要比直接颁发年终奖高。企业可以让高收入的员工加入股份制,通过持有股份,员工既可以享受收益也能管理经营,而对公司来说,留住高级人才的同时,又可以改善经营。
(二) 现在及未来的影响
总结新政策对目前高低收入区间的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额在以下这三个区间(18,000-36,000),(54,000-108,000),(108,000-144,000)的,税率分别从10%,20%,25%下调为3%,10%和10%。换算一下即这三个区间税率的降幅为70%,50%和60%。而另外一些收入区间的收益则比较小,如区间为(36,000-54,000)的,税率和以前一样,只是在速算扣除数上多减了105,而区间为(144,000-300,000)的,税率仅是从25%小幅下调到20%。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元以下的和在300,000元以上的,也仅仅是稍微减少了速算扣除数。
倘若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会实行改变,其实也不必考虑太多其他方案,只需直接计算纳入个人综合所得之中的全年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以往一样,遵循税法,充分的利用所有能够使用的扣除项目。还有一些扣除是能够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来扣除的,则可以通过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充分测算并且协商后选择其认为最为合理的分配方式再进行扣除,从而降低家庭总体税负水平。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更多关注的,还有一些过度性税收政策,例如可能会影响到股息红利分配的股权激励等。
六、结 论
税收政策总是随着国家甚至是国际政治经济局面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和变化的,税法一旦发生改变,个人或家庭原有的纳税规划方案便可能失效从而带来更重的税负。正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在职业生涯与生活起居中举重若轻,要想充分地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利益,就更要密切关注国家个税政策的变动。而每当优惠政策逾期后,我们就必须按规定缴税,避免不合理的规划,以降低潜在的纳税风险。另外,从事会计专业的人员要时刻保持未雨绸缪的心态,着眼于时势,充分构思以后会发生的变动,在执行涉及税收的事项之前,就拟定好一系列应对不可抗因素的措施。
最后笔者想对工薪阶层提点意见,其实我们看待年终奖问题的态度也应该要理性一些。在当前社会面临经济下行,人口爆炸,就业不充分,裁员潮等问题下,我们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对企业单位不能很好地进行年终奖节税筹划要有理解和宽容,见异思迁一味地跳槽不是出路。更为明智的做法是,在达成业绩的同时,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准和管理水平,因为企业发展与个人利益相辅相成,而一个好的企业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形成的,所以两者共同努力,才能在当今社会走得更远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 黄伟.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的思考[J]. 中外企业家, 2019(34):40.
- 郑宏志,刘高秀.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J]. 价值工程, 201938(33):39-40.
- 许明.关于调整我国个税起征点的思考[J/OL]. 中国市场:1-3[2019-12-04]
- 郭露露.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居民纳税人收入的影响分析[J]. 纳税,201913(32):9+12.
- 赵静洪.个税新政对企业的影响和财务应对措施[J]. 纳税,201913(32):18+20.
- 王硕.新个税下工资和年终奖的最优纳税筹划[J]. 中国经贸导刊(中),2019(10):81-83.
- 汤健.公司职工年终奖金税收筹划[J]. 现代经济信息,2019(19):218+220.
- 任晓鹏.新个税过渡期年终奖问题初探[J]. 中国集体经济,2019(27):86-87.
- 刘丽云.浅议所得税税务筹划[J]. 纳税,201913(18):29+32.
- 旭.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 厦门大学,2018.
- AFCEA Volunteers Present Year-End Academic Awards[J]. Signal,201974(1).
致 谢
回顾我这次论文的写作,从一开始的选题,初稿起稿,检查定稿再到最后完成的整个过程中,我都得到了张秀霞老师的热情帮助。虽然我的论文课题的整体难度在我专业知识水平及写作经验之上,加上写作的时限之短,质量要求之高,整个写作过程都可谓困难重重,但所幸在张老师不厌其烦的指导和精益求精的要求下,我才能够很好地完成本次课题的论文。
在封笔交稿之际,我要感谢张老师对我论文的建议,感谢张老师对我的种种疑惑的耐心解答以及及时对我提出写作中的错误,使我能够顺利完成课题的研究和论文的写作,而且我也在本次写作中,从张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长远的学术眼光中学到了许多东西。再者,我还要衷心感谢辅导员、论文讨论组的同学给予的帮助!感谢吴飞老师这四年来无微不至的关怀!感谢所有任课老师的精心授业和教辅人员的辛勤工作!同时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在背后一直默默支我,给我信心和源源不断的动力,让我可以战胜论文写作的各种困难。
该论文在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了大量的学术资料和相关素材,其中主要的文献都已列出来,并在此再次向各位资深的专业人士,作者及前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07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