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轨道上中国这辆列车也在稳步向前的运行着。时代在发展,旧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因此于2018年底国家决定对个税进行改革。此次决定使得个人所得税产生庞大的变革,无论是在税率级距、减除费用的调整,还是征收模式上等举措,都形成一番崭新的迹象。不仅更进一步的充分彰显税收公平,还赋予我们纳税者采取可变通式的纳税计谋,为个税的规划筹谋建立一个前提基础。
伴随着新个税的推广与执行,如何在新的机遇下创造更多的收益,减少广大纳税者的负担成为人们核心关切的话题。本文主要针对新个税的上台探究相对于个人、企业、国家产生的主要影响以及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如何合理有效地对个人所得进行税收筹划,归纳出可行的个税筹划策略方案,为广大纳税人进行个税筹划提供借鉴参考的经验。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工资;年终奖;税收筹划
一、绪论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高度发展与繁荣,我们已逐步进入小康社会。小康社会的时代中国人民个人收入水平持续增加,收入来源亦呈现多元化,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精神水平层次有所提升且得到了满足。收入的高低极大地影响着国民的生活质量水平以及国民幸福感。目前收入主要依靠工资薪金、年终奖以及各种福利补贴为主要来源。一方面,尽管人们收入不断提高,但是所需要承担的税负压力亦愈来愈重。人们想要在有限的收入中获得最大可能的收入金额。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的成员之一,我们在享用国家着给予我们的美好生活的种种恩惠,同时也应承担起缴纳税负的义务,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那么,在新个税下如何同时兼顾这两个方面来谋划两者利益最大化的权利与缴税纳税的义务。为此,对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要点及影响
(一)个税改革的要点
1.税制征收模式改变
旧个人所得税按照分类征收税款的模式实行缴纳,具体划分为十一项类目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改革后的新个人所得税从2019年1月1日起首次实行综合所得征税与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相结合的模式。综合所得的类目是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这四项劳动性收入为基础进行合并筹划纳税。其余的七项类目所得仍旧沿袭分类征收模式。此次税制模式的变化是自我国个税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一次转变。
2.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的改变
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的见证下有了质的飞跃的发展,经济发展伴随着人们收入以及消费的提高。国家根据国民的实际经济状况作出调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大多数人们的生活。国家充分考虑了人均基本消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综合因素来合理判断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支出的金额,为减轻人们的经济压力国家决定对基本减除费用调整为60000元/年(即5000元/月)。相比于旧个税减除3500元/月已经不能够满足物价上涨的年代人们物质生活需求增长。
3.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结构变化
新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额税率级距有所调整,对1-3级的税率级距进行扩大,对第4级税率级距进行缩小,5、6、7级距保持不变。国家修改税率级距结构,荫庇广大的中低收入者,缩小贫富悬殊,保证公民个人收入的均衡性。
表2-1新旧税率级距对比变化表
级数 | 新个税应纳所得额(按月) | 旧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按月) | 税率 |
1 | 不超过3000元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4.首次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以民为本,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在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的各个方面支出都进行人性化的改革,进而实现有成效的减降税费。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改革,费用扣除项目排除掉保障人们生活基本的费用减除、专项扣除项目之外,初次建立六项附加扣除项目,分别是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个人接受继续教育、发生重大疾病治疗、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或房屋租金、老年人的抚养等支出。这项前所未有的创举,是此次新个税改革的一大特点。让人们切实体验到改革后的税法带来的福音,愈加有助于实现提升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体现个税改革的人性化特征。
5.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在旧个税中并无居民或者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为避免纳税人利用法律条款通过身份转换进行规避税收,对于纳税主体给出了具体明晰的概念意义,通过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天数以此为判定是否居民纳税人。以往是按照居住是否满三百六十五天为标准,现个税规定的时间天数为大于一百八十三天是居民纳税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缴纳税款。这样使得整体的税收大环境加倍平等、通明、有条理。
(二)个税改革的影响
2018年末修订新个税,此次修订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具有广泛性的长远意义,无论是对于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具有极具深刻的重要影响。
对个人的影响:对于个人而言,此次税法的修改使得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缴纳的税款、承担的税负大幅度的降低。首先是基本减除费用同比上次修订的税法增加了1500元/月;其次是个税改革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级距结构,将三个低税率级距3%、10%、20%进行扩大,这对于处于这三个级距的收入个人绝对是受益良多的一项举措,缩小25%税率的级距,其他三个维持不变,这也体现了税收改革有助于实现横向税收公平;最后新个人所得税新增加的六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从个人子女教育经费、本人专业技术技能继续教育提升、赡养父母的部分费用附加扣除、纳税人产生的医药费用且符合个税规定的相关用度、纳税个人或者夫妻另一方首次购买住房发生的借款息金每个月可以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一千元扣除、租赁房屋的租金按照城市等级划分扣除一定的标准金额等方面国家发布了具体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个人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附加扣除,减少缴纳税额,提高家庭的可支配收入金额,促进消费升级,使人们不仅要满足生理安全层次的需求,还要在精神层次得到提升,最终实现自我需求层次方面的满足。
对企业的影响:从企业的角度论之,增添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员工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缩减纳税支出。企业单位有责任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员工看来只注重最后结果的税后工资,对于税费缴纳的筹划毫无概念意义。在新个税的背景下,企业财务人员科学筹划个税,为员工谋取更多的福利性收益,这样不仅能够减少企业纳税支出,而且员工到手的实际工资金额增多,有利于迸发人们的上进心与积极主动性。但对于企业也有消极的影响,改革个税会增加财务相关人员的工作处理操作负担,提高用人成本,还要承担税务合规与否的风险。
对国家的影响:就国家层面来说,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驱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日渐完善。在社会经济形势驱动下,原有的税收法制体系已不适用于现代人们物质生活增长水平,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的改革更新,让新的个人所得税体制更加满足于现实情况。缓解分类税制下税收公平的矛盾,旧税制下同等收入的人之间,税负差异大。新个税下形成了新的税收模式,改变了原有的征管形式,形成了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的新模式,这是我国走向综合征收的第一步。
三、新个税下税收筹划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支出也伴随着增长,而新个税的颁布主要改革关键起征点的提升以及新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给予了纳税人对收入进行合法、合理、合规、有效的纳税筹划的空间,来降低个人缴纳税额、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可能性。有人认为纳税筹划是属于逃税偷税漏税的行为,这显然反映了人们对税收知识的贫乏。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法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对收入进行合理筹划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是具有可操作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运用税筹划技巧来帮助纳税人降低税负,提高收入,更有助于人们对新税法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强纳税意识。新的税收政策下的纳税筹划,需要更多专业纳税筹划人才来帮助企业、个人进行筹谋。这就要求社会培养具有高职业道德水平、高专业素质性的纳税筹划人。
四、新个税下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每个月的应税收入不均衡
由于职业间的多样性、行业的季节性,像房地产公司的地产销售人员、律所的律师、商贸企业的业务员、旅游行业的导游等,每月的收入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现如今的企业管理中,有大多数的企业运用绩效考核的模式评价职工的事务落实状况。职工收入的金额大致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与年终奖奖金构成,工资占比中基本工资最少,占较大比例的则是绩效考核工资,从而促进员工积极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企业按照固定工资+绩效工资这种薪酬发放模式有极大的几率会产生员工在每一年各个月份所获得的收入出现较大幅度涨落的极端现象,导致每个月的应税收入不均衡,取得高收入的月份需要缴纳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而在取得低收入的月份缴纳少量的个税甚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结果总的全年累计应纳税额所得额小于等于零的情况,造成在次年汇算清缴期申请退回个人所得税的麻烦。
(二)年终奖纳税陷阱
年终奖顾名思义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货币性奖励,颁发年终奖可以有效地从物质上肯定员工全年兢兢业业为企业贡献的业绩成就,从精神上提升员工激励自豪感。在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获得年终奖越高越好,但实际上却不尽然。假如A企业下的B员工(该员工12月份工资大于个税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应纳税额为正数)在2018年12月底获得年终奖36000.00元,则B员工年终奖需要缴纳的税额为:36000.00×3%-0=1080.00元;假设获得年终奖的金额为36001.00元(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则B元年终奖需要缴纳的税额为:36001.00×10%-210=3390.00元;为何年终奖增加一元,会造成缴纳税额相差3390.00-1080.00=2310.00的差异。导致员工实际到手的年终奖税后金额反而更少的局面。原因在于年终奖纳税存在陷阱——“无效区间”。年终奖确定所适用的税率是按照年终奖的税前金额除以十二来以此作为计算依据,如果年终奖的金额刚好处于临界点的数值或者超过临界区域时,税率则会上升至下一个更高的档位,那么纳税人所承担的应纳税额则会相应的提高。依据上面的方式,可以测算出年终奖发的越多,实际到手金额出现反差的区域,即年终奖的“无效区间”。
表4-1年终奖“无效区间”
序号 | 年终奖 | 税率 | 应纳税额 | 多发奖金 | 无效区间 |
1 | 36000.00 | 3% | 1080.00 | 36001.00—38566.67 | |
36001.00 | 10% | 3390.10 | 1.00 | ||
38566.67 | 10% | 3646.67 | 2566.67 | ||
2 | 144000.00 | 10% | 14190.00 | 144001.00—160500.00 | |
144001.00 | 20% | 27390.00 | 1.00 | ||
160500.00 | 20% | 30690.00 | 16500.00 | ||
3 | 300000.00 | 20% | 58590.00 | 300001.00—318333.33 | |
300001.00 | 25% | 72340.25 | 1.00 | ||
318333.33 | 25% | 76923.33 | 18333.33 | ||
4 | 420000.00 | 25% | 102340.00 | 420001.00—447500.00 | |
420001.00 | 30% | 121590.30 | 1.00 | ||
447500.00 | 30% | 129840.00 | 27500.00 | ||
5 | 660000.00 | 30% | 193590.00 | 660001.00—706538.46 | |
660001.00 | 35% | 223840.35 | 1.00 | ||
706538.46 | 35% | 240128.46 | 46538.46 | ||
6 | 960000.00 | 35% | 328840.00 | 960001.0—1120000.00 | |
960001.00 | 45% | 416840.45 | 1.00 | ||
1120000.00 | 45% | 488840.00 | 160000.00 |
五、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主要策略
(一)均衡月工资、奖金的发放
由于现在很多企业都实行绩效提成式来发放的薪酬模式,导致每个月的工资应税收入不均匀。另外一个原因是员工的工资薪酬与年终奖计税方式不同,根据财政部2018年颁发第164号文件规定年终奖计算所适用的税率、计算方法等规范,纳税人有权利自由选择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一是考虑独立筹划纳税,二则是合并入本年度的四项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此选择权仅限于2023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如果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则可享用费用扣除优惠。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计税方式,均衡发放工资、奖金,采取不同的筹划方案,降低员工的个税缴纳,提高工资水平。
案例一:月工资薪酬不均衡
导游小欧2018年任职于浩瀚旅行社,主要负责中国旅行团赴日本旅游项目。小欧在2018年基本工资金额为4500元,专项扣除为1000元,附加扣除为1000元,旺季带团绩效提成为5000元/月,其余时间无其他收入。2018年11月到2019年2月为日本旅游旺季。
计税方式一:按照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应纳税额:(4500-1000-1000+5000-5000)×3%×2=150元
2019年应纳税额:(4500-1000-1000+5000-5000)×3%×2=150元
因此这段期间应纳税额:150+150=300元
计税方式二:均衡月工资与绩效提成的发放,将这四个月的绩效提成5000×4=20000元平均分摊到每月的工资,即每月平摊少于2500元的绩效提成,可以使应纳税额=基本工资+调整后的绩效提成-专项扣除-附加扣除-费用<0,达到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不需要缴纳税额的目的。通过调整基本工资与绩效提成金额来发放工资薪酬的方式,能够为小欧每年少缴纳150元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月工资薪酬固定,应纳税额所得额小于等于0时
假设X公司员工小王2020年月工资8000元,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总计为4500元,年终奖为55000元。
计税方式一:工资薪酬和年终奖单独计税
工资薪酬应纳税额:8000-4500-5000=-1500(应纳税所得额≤0,无需缴税)
年终奖应纳税额:55000×10%-2520=2980元
年应纳税额:0+2980=2980元
计税方式二:工资薪酬和年终奖合并计税
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8000×12-4500×12-60000+55000)×3%=1110元
通过比较分析两种计税方式,合并工资与年终奖综合计算个人所得税相比单独计税可少缴纳2980-1110=1870元,在工资薪酬应纳税额所得额小于等于0时,合并计税方式缴纳税额少于单独计税,在此情况下,应选择合并计税方式。
案例三:工资薪酬应纳税额所得额大于0,与年终奖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介于0到36000时
假设Y公司员工小李2020年月工资10000元,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总计为4500元,年终奖为13000元。
计税方式一:工资薪酬和年终奖单独计税
工资薪酬应纳税额:(10000×12-4500×12-60000)×3%=18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3000×3%=390元
年应纳税额:180+390=570元
计税方式二:工资薪酬和年终奖合并计税
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0000×12-4500×12-60000+13000)×3%=570元
通过案例中的数据可以得出,无论是工资薪酬与年终奖单独发放计税,还是选择综合的计税方式,两者的金额都是相等的。工资薪酬与年终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此情况下,应纳税额都处在0到36000×3%=1080之间,两种计税方式结果都一致。
案例四:工资薪酬应纳税额所得额大于0,与年终奖应纳税额所得额大于36000时
假设Z公司员工小新2020年月工资12000元,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总计为4500元,年终奖为25000元。
计税方式一:工资薪酬和年终奖单独计税
工资薪酬应纳税额:(12000×12-4500×12-60000)×3%=90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5000×3%=750元
年应纳税额:900+750=1650元
计税方式二:工资薪酬和年终奖合并计税
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2000×12-4500×12-60000+25000)×10%-2520=2980元
通过比较分析两种计税方式,工资与年终奖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可以少缴纳2980-1650=1330元。在此情况下,应当选择分别单独计税为最佳选择。
同理,由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员工工资年终奖以不同计税方式、等同金额工资年终奖分别以不同金额发放会造成缴纳税费巨大差异化。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提前核算工资年终奖所适用的税率,特别是月收入水平差别大的季节性职业群体以及中高收入者,若发现核算两者之间适用税率档次差异巨大,可调整工资年终奖发放金额,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来降低两者对应的税率,从而使其最后的综合税负达到最小化,税后收入最大化的最优筹划方案。
(二)避开年终奖纳税陷阱“无效区间”
由于年终奖纳税存在纳税陷阱,应采取措施有效避开“无效区间”,来降低税负。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充分利用年终奖的临界值进行税收筹划,即不能使年终奖落在以下区间范围内(36001.00—38566.67)、(144001.00—160500.00)、(300001.00—318333.33)、(420001.00—447500.00)、(660001.00—706538.46)、(960001.00—1120000.00),这样才能避免多发一元奖金而导致税率提升多一个档位的情形。根据政策指引,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落在上述区间范围内,可以综合运用工资薪酬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合理调节月均工资的金额与奖金的金额来规避“无效区间”,避免承担超额税费,以提高税后收入金额。
(三)应税工资福利化,提高员工待遇
对于企业与个人来说,将应税工资转化为雇员福利有利于实现共赢的局面。当雇员的工资薪酬愈加高时,个人所必须支付的税款也会同步增加。而企业以特定的工资薪酬的金额替换成雇员某些必要生活开支福利项目,不仅能够在计算工资时减少纳税,还能够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幸福感、获得感,提高工作积极性。企业可以提供以下福利项目:一是在食、住、医疗、娱乐方面的基本生活福利设施,开设职工免费或低价消费的职工食堂;提供免费宿舍或者收取小额租金以供雇员居住;建设医疗卫生基本的运动娱乐设备。二是配置办公必用设备且免交个税以及把货币性补贴调整为发票报销,如发放手机、电脑等移动电子设备;职工消费可讨要合规发票向公司报销标准内的交通费、通讯费、餐饮费等费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补贴根据规定是属于不征税的范围。企业提供这些福利实际上是将员工的收入转化为具体的形式,事实上所享有的效用并没有减少,企业可将报销发票列属于经营费用。将福利抵减工资,降低个税支付。企业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创造双赢局面。
(四)充分利用扣除项目
企业及个人可以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来合理缩小税基。扣除项目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社会保险的缴纳金额,二是此次中国个税革新首次提出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社会保险缴费包括“五险一金”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个人在保障应发工资固定的情形下,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最大程度的提高缴纳金额的基数和缴存比例,不仅给自己将来生活增添了一份可靠的保险,还能最大化的缩小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费缴纳金额,提高个人税后收入。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有见效地大幅度释放收入处于中下游人们的压力,无论是子女教育、老人的赡养、自我提升还是住房、医疗方面都有所涉及,给予大幅度的个税减税红利。每个人所能够享有的减除项目都互有差异,要依据个人情况来加以减免。要及时根据事实向上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充分利用好专项扣除项目,可以有效果地降低个税缴纳。以下案例能够说明运用好扣除项目,可以有效果地削减纳税额。
案例:小晓就职于财务公司每月取得工资12000元,有一双儿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赡养父母,且父母的年纪均年满60岁,今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首次购买住房并每月需偿还住房贷款利息。计算小晓本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小晓一双儿女正在上学接受高中教育,可扣除金额2×1000=2000元;赡养年纪过60岁的老人,可扣除2×1000=2000元;继续教育并取得资格证书,可扣除3600元;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扣除1000元。小晓应缴纳税额:12000-2000-2000-3600-1000-5000=-1600元,应纳税额所得额小于零,因此不需缴纳个税。
(五)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股权激励式税收筹划适用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企业创新薪酬兑现模式给予这类员工股权,把企业的股权利益与员工利益捆绑一起,不但能避免高额的个税支出,还能增强其责任感最大化股东利益。根据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通知,居民得到合乎要求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单独计算征税,无需并入当年综合性的四项缴纳税额(2023年1月1日前),因此会分散承担更高税率的风险。企业股权激励模式主要分为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假设公司给予员工股票期权,员工在一开始接受施权时一般不需要纳税,等到员工真正在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期间的占有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转让时则按“财产转让所得”。企业应结合自身与员工适宜把持降低总税负。通过此方式,高管人员核心员工不仅仅享有必要的薪酬待遇,获得股权的员工更能够因此受到激励为企业谋划更好的发展方案,创造更多的财富。
(六)其他策略
除了上述的主要筹划策略方案,还可以通过公益性捐赠、巧妙使用附加扣除项目住房租金来减少应纳税额。遵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使用所得实行公益性捐赠的金额可以从应纳税额所得额中扣除,但条件是申报的扣除捐赠额不得多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虽然缴纳个税是所有公民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无效区间”时我们运用部分工资投入到公益性捐赠的公益金,既可以抵消本月应税工资的应纳税额,又能够为社会困难群体献出自己一份薄弱的力量,与此同时亦提升了个人的自我价值,对于关心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的人来讲,这何尝不是一件一举两得的计策。
依据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的条款,个人享有住房租金扣除的条件要同时满足纳税人无自己持有的房屋而在其就业企业的城市租住房屋产生租金开销且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并无发生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根据既定事实,本人可以提供相关信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申报扣除。此外,还有两种情形。一职工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并无房产,与父母生活且父母有房产,若父母将房屋出租给职工,则职工能够享有租金附加扣除。二职工的工作城市在北京,企业提供免费的北京住房,职工首次贷款购买房产在廊坊市,此时企业可以将免费住房替换成收取小额租金(100元/月),应决定选取可扣总数数额极大值的租金附加扣除1500元,与住房贷款利息相比可多扣除500元。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要点以及纳税改革的一些问题,结合前人纳税筹划策略进行研究具有现实的实际意义。企业财务人员要充分表现企业的“财务参谋”的作用,及时的跟进新政策出台,充分理解税法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对工资、年终奖合理筹划,减轻纳税人税负,规避多余的税款,获得更高的效益。
个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将个人应纳税额进行优化,降低个人的税负压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筹划对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来讲都具有显而易见的益处。只有紧随国家政策的步伐,研究政策实施成效,才能更好地驱动国家法律制度的更新换代,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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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是在邬滋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了邬滋老师的热情帮助和精心指导。邬滋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眼光、精益求精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我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极大地促进作用。诚挚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感谢辅导员吴飞、王萌老师对我在四年学习和生活中的关心和教诲,特向吴飞、王萌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在此,还要感谢杨丽萍老师、黄静老师、代婷老师等老师在四年的学习中给我的帮助和支持。他们所讲授的《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等课程给我思想的启迪,从他们所讲授的课程中我学到了个人所得税相关领域的知识以及税收筹划的方法,这些方法在我研究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我能够顺利完成课题的研究和论文的写作。衷心感谢卢映芝、林关莉、徐艺婷、郑小燕等同学们给予的帮助!同时我还要感谢父母家人无微不至的关怀!感谢周福萍老师、黄璐老师、祝镇东老师、邓晔莹老师等所有任课老师的精心授业和教辅人员的辛勤工作!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此向所有的作者表示深深的感谢!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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