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由左卫民主编
左卫民教授曾担任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司法制度是左教授主要的研究领域之一,其他的还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等。本书,则是左卫民教授协同其他作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国家相关司法机关、司法组织的性质、体系、运作原则的统称。
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而言,其分为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两大体系。书中以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为标准,分为了上下两篇,书的上篇主要对法院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等司法的基本制度作出了分析;书的下篇主要对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司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讲解。通过通读《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了一个清晰地认识,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令我受益匪浅。
书中,首先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解释: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在全书的开篇中,就司法制度的概念和本质作出了定论:“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套严谨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司法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做了简单的描述,最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展望。从开篇中,我认识到,我国的法律体系自古以来,都是以保障人民的最高权力为根本目的,随着社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法律体系受到了群众的质疑,例如:对于死刑的取消及改判,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国家和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建立起了与我国国情相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理念的司法体系,制定了相关一系列的司法制度。而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和前进的动力,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民的根本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环境,保障了司法制度能够真正的实施和践行,确保国家的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切实地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司法制度的社会价值。
通过通读了左卫民教授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
让我感受到,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切实为人民群众所服务的,是从群众中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书中,提到最多的就是司法公正,公正对于国家来说,是立国之根本,不论时代如何变化,社会化的进程如何发展,社会的环境如何改变,司法公正都不会因时代而发生任何的变化,因为公正对于人民来说,是他们生存发展的重要依靠和关键。而所谓的公正,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在进行办案、查案、检控时,要公平、合法地对待每一件事物,更要求保障公民在进入到司法程序后,能够公正的得到对待,能够充分地享受人权、自由、尊重。这也就是公正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分的意义,切实地落实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能够在极大程度上提升公民参与诉讼的权益,能够提升法院办案的质量,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在我国司法改革的道路上,发挥司法制度的作用,保障裁判的正当性。
在书的第一章中就对我国的法院制度进行了分析,重点说明了我国司法制度中法院制度如何来体现司法公正,即:
完善法官办案制度,提出终身责任制。其中,对法官办案制度和责任终身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我国古代最早的司法官制度可追溯至夏朝,在往后的历史朝代更迭中,也能循到不少司法官“办案质量责任制”的雏形,但在封建社会,即使是法官办案质量责任制度,也难以摆脱“皇权附属品”的命运。因此,其实在古代真正涉及到法官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司法改革,可谓少之又少。现代学界对法官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近年来达到最热。1998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具体对追究范围、违法责任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有效规定,但并没有具体涉及责任终身制。随后在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xxx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则把实行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纳入到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2015年1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上实行法官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强化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因为我们知道,要改革司法体制,必须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也带动了全国各地的法院相继出台有关的法律规定,逐步将法官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权责明晰、权责一致,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我国对法官责任制的确立,进一步保障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其次,书中在检察制度、侦查制度中,对司法的独立性作出了强调。检察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任务、职权、设置、组织及活动原则,以及工作程序等规范的总和。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检察制度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从我国古代社会的血亲复仇发展到阶级社会的国家审判;从我国的行政、司法职能的整合、分离、又整合,逐步形成现代的检察制度,这是一个漫长的司法发展过程,也是一个司法独立的过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充分保障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当然这种独立是离不开XXX支持和领导的。而在侦查制度中,对司法独立的要求也是同样严格,侦查机关不得受到任何外力的影响,必须对客观事实作出严格的判定。在我国一系列的司法制度调整中,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和意义。
再者是重点对“司法便民”的问题
作出了分析,其中主要是在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中,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惟有方便公民接近、使用和参与的司法制度方是有意义的司法制度。“司法便民”在法律层面上,涵盖了两层意义,一是为了让公民能够、可以、便于接触到司法制度,赋予了合法公民使用司法制度的权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根本权益”,其中就包括了律师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让公民能够建立起信心相信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这些都需要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时进行体现,因此,建立律师执业责任制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对律师的执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到并解决其在完善过程中显露出的一系列不足和问题。只有强化律师执业责任制,才能重拾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便民”的信心。二是让公民参与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中来,进一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对司法建设的问题和质疑,实现自身的根本权利。为此,公证制度就要发挥其存在的价值,在司法改革中应确立司法的主体性理念,在司法中以公民为主体,尊重公民的意志、尊严以及行动自由,有效地服务于公民,不辱使命。同时还要正确认识到,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公证的社会认知度较低,有些人甚至对公证产生错误的认识,使公证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不能起到“司法便民”的作用。但是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公证制度改革进程方面的难度必定会只大不小。在解决对策上,一是明晰该制度的内涵及标准;二是确定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三是完善相关人才选拔、任职保障、内外监督措施,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作用,真正地做到“司法便民”。

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推进仍然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努力,不断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发展寻求新的出路才能真正建设良好法治环境和秩序,实现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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