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控制研究——以支付宝为例

随着互联网全面化覆盖以及IT技术革新,线上支付日渐普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随之出现,如何保证该连接关系的安全稳定成为了成为了第三方支付行业能够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支付宝公司是全球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规模最大的企业,具备一定的典型性。故而本文以支付宝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4G时代进入鼎盛时期,促使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使用移动互联网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在各种基于互联网的商品面前崭露头角。因为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加之信息不对称等的存在,第三方支付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控制。故而本文以支付宝为例对其风控问题进行探究。
  从现实意义上来讲,本文对支付宝的发展现状和风险管理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提出相应措施。有助于促进支付宝公司的发展,对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有一定参考意义。从理论上来讲,本文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内部控制理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控问题进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风控理论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1.2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控制问题进行的探究,采用文献资料法以及案例分析法两种研究方法。具体来说,笔者主要是参考了两方面的资料,这些文献的内容大多集中在两方面,其一现阶段在风险预测和评价方面以及内部控制策略的理论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现实状况,研究历程,分析和探讨现存的困难和漏洞。其二,针对支付宝软件的风险控制策略,理论知识内容,现实状况,前景等多方面通过数据和资料进行探讨和参考。另外,以支付宝公司为案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以点带面,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整体的风险控制策略。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1.3.1国外研究现状
  电子支付最早始于X,早在1980年,X其实就有了初始形态的电商现象,不够在这一阶段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支付诞生。然而X在这一背景下便展开相关监控工作,迅速形成完整性的监控系统,专门对电商操作进行管理。新世纪之后,电商迎来了高速发展期,这让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涌现不少第三方支付企业。它们渐渐累积出自己的支付系统,并且也同XX合作,对这些系统信息加以整合,最终推出规范性的支付标准,方便监管工作及业内参考。
  国际上关于这一新兴事物的研究包括:Berry Robert S、Harry Bouwman(2016)将这些平台进行区分,对其类型采取货币、资金转移两种维度做出判断。他还强调,选如今人们必须通过速率更高、阻力更小的支付程序来完成消费,这种消费诉求带来了支付方式的革新。他还在文章中写明,电商推进导致第三方支付有了足够的业务基础。毕竟电商改变了旧有模式下的交易处境,而线上交易的发展,自然让支付渠道进行转变。而这也意味着电子商务是我们必须重新认真诠释的名词。这一标准被沿用下来,并在技术新升级过程中获得丰富。Mishra B N(2015)同样关注分类情况,采取旧有支付途径作为指标展开评析。Evans R W(2017)没有延续两位学者的成果或思路,而是另辟蹊径,从交易双方的资金入手判断不同点。另外,还通过模型的设计风格来判定其异同点,得知类别属性。他还将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的消费举措视作是建模条件。
  Paul-André(2001)关于电商现象的看法则与之前学者的看法不同。他表示,电商共有四个板块,分别为整合数据、线上支付、传递及配套内容四个板块。持有该观点的学者纷纷表示,消费市场无法抱有足够信赖度,这让整个线上交易无法扩大规模,B2C不占优势的原因便在于此。]Catherine S(2016)借助银行这一环境就各种第三方支付情况进行总结,并给出参照对比。他对这类平台的解释为:不受约束的资金进出是它的特征,在对全部转移信号予以整理的基础上产生通信系统。
  至于其中隐藏的风险,国际上做出了相关探讨:Forrester(2014)表示,市场对这类平台的使用意愿最容易受到风险因素的打击,主要表现为诈骗情形。而他还经由逻辑推理发现,平均1000美元额度当中,千分之一的比例为诈骗所得。另外,Forrester还依据之前种种文献所述,就作用于安全程度的指标分别给出权重,并写到,低于3的权重包括匿名、不可依赖两部分,剩余指标全部对应2的权重值。而之后他又借助指标统筹了各种影响。还有一些学者试图借助技术升级促进支付业产生竞争优势。另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支付平台认识度的增加,X有了这一主张:线上银行如果不能够完全承诺其安全问题在可控范围内,并且没有足够可靠的信用系统,其运行期间的风险指数是比较高的。Campbell N A(2016)表示需要运用妥当的指标来促成安全性结果,监管如果得力也会对安全性产生助益。同时还讲到,摩根大通里引入网络先进专利,在第三方渠道中,资金流转的便利性就会被提高,特别是对个人账户的限制将会显著放宽。他还声明e-bay并没有体现出这一支付转型的先进性,在速率上并不尽人意。
  X显然是这类平台内控研究的行家。Hu等(2014)综合了理论与实务操作情况,从内控这一切入点观察隐患的作用机制。而他们还对第三方担保、交易决策领域给出自己的解读,将其主张注入C2C管理模式中。不仅如此,Cecelia Kye(2016)就欧盟这类监管政策做出专门解读。还从内控工作、行业模式维度间的互动作用做出解析,并意识到内控工作能够干预模式运行。于是他在这一基础上又做出作用程度研究。
  1.2.3国内研究现状
  同西方地区作参照,中国境内并没有迎来高度发达的计算机技术条件,因此普及规模不够,阻碍了电商在早期阶段的传播,让本土电商出现的时间产生了延迟。因此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统筹管理其实并无先例可以借鉴。而其中出现的挑战也缺乏处理参照。虽然当前国际上已经提供了一些理论层面的解读,然而并不能够以共识的方式示人。另外,本土电商并没有广泛联络不同行业,只位于起步试点期。
  现阶段对这一事物进行阐述的文献资料基本上有:
  对这类现象的综述如下。面对金融业内的电子化趋势,运用比较合理的代价实现支付目标,同时收获高效服务,这是互联网所带来的新优势。第三方支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推动着走到今天,而这一趋势又间接地影响到了电商领域。崔洪刚(2017)将它同旧有的银行支付服务做参照,发现第三方支付无法提供结算业务。它的结算服务其实是以银行为依托的。郁家琦(2017)则从消费者权益出发进行探究,并指出当第三方机构可以在自己的平台上产生支付类操作的可行性,同时信誉达到审核要求,或同银行间保持相关合作状态的,都属于第三方支付范围。付婧(2017)肯定了支付宝对这一领域风险控制的重大贡献,并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究,支付宝带来的信任感对整个领域起到激励作用,而它作为介质传递交易信息时,还会令资金交付有所延迟,进一步确保双方受益。因此它的信用介质角色是比较明显的。司寒(2016)将这类机构的收入特点总结为:C2C、B2C、B2B是其常用模式,借以获得收入。而C2C对应的是用户承担既定比例手续开支的收入类型。
  本土相关研究最初并没有聚焦在风险因素上。第三方支付产生时间滞后,传播速率不高,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都拉开了这一课题本土研究同西方研究的水平。本土研究层面对这类平台的隐患表现存有疑虑。郑薛蓉(2017)就其安全性指标展开解读,认为法律是解决信息失衡现象的主要路径。同时,他强调电商需要关注这类风险问题,并提出防病毒、数字认证及其他外界管理方案,试图令这类平台获得风控助力。网购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比较流行的消费特征,这加速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扩张,无论金融领域还是互联网领域,都开始聚焦于这其中蕴含的隐患问题。谢增波(2014)主要是对风险问题进行的探究,按照其经营程序中带来的沉淀资金展开讨论,继风险评估后又借助其他国家模式的比对获得灵感,以期能为当下风险预警、处理工作带来制度贡献。还有一些学者格外关注这一领域出现的信息失衡现象,并借助博弈模型的设计,对阐述的逻辑性予以提升。他们强调第三方支付其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这种不对称的局面。孙林(2015)对这一领域面临的隐患做出归纳,在这一前提下设计了风险评估系统,让整个阶段工作获得量化标准的辅助。那么当风险来临时,其应对能力也会更强,应对更有针对性。同时还聚焦于由其交易额迅速扩张带来的利息、备付金安全系数,侧重关注这类管控压力及价值。
  中国在这类风险控制工作方面并没有投入其他国家那样多的精力,不过典型性成果并不稀缺。李二亮(2016)凭借之前经历,对这类平台在技术、资金这些风险指标上的现状进行归纳,并强调系统性的建设是导致隐患被压制、移除的最关键步骤。同时还指出同样依托多种立场,分别介入该课题,基本上从不同发展阶段的技术、业务及经营表现层面展开介绍。这些阶段涉及到构建、发展、扩张期,从中发掘相对最为妥善的管理路径。黄晓亮(2015)对此主张,中国境内能够适当学习西方类似政策,尽快令第三方平台获取指导,实现更有序、良性的建设。而他还表示我们要对弊端进行弥补,同时维护好优势、亮点,吸收先进成分后,更妥善地给予消费市场以权益稳定性。借助法律获得新的力量,并在监管部门给出的统一程序下开展具体工作活动,让各平台以制衡性发展的方式带动整个业内升级。
  到现在这一领域事物也仍旧是新兴产物,并没有具备较长期的存在阶段,成熟程度也不够充分。当下正在完成的研究基本上从理论层面进行解读,这让整个第三方支付拥有自己的互动区间,并且对后续研究指明了道路,提供了基石。不过即便理论上有了基础交代,也不能证明研究是完善的,几乎都受到法律支持不足、信用建设阻力大等困扰,对风险项的把握也无法具备完整性。因此并没有足够的参考性科研,所提供的方案缺乏具体执行力度。

  1.4相关概念及理论

  1.4.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运行模式
  “第三方支付”这一概念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先被马云提出的,自此之后开始被广泛应用和传播。马云指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设中,核心性要素就是保障资金的安全,否则不会受到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然而,安全性是一个很广阔的范围,很多潜在的难以预测的风险让人不得不时刻保持警惕,从交易过程中的每个步骤入手,最大限度的发现漏洞并解决问题。
  对于支付宝而言,其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网络购买支持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起着中介、担保的作用。为了得到更多用户的支付青睐,从其创立以来,就借助于免收服务费的战略来运作。采取这种竞争手段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更多的网上购物者形成支付宝支付的习惯,从而使其能够在第三方支付产业中更具竞争力,进而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是支付规模拓展。
  1.4.2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内部控制理论
  阿克洛夫提出经济不对称理论,针对的是市场上经济交易中,交易主体双方获得的信息不均等情况,获得信息较多的一方利用自己获得的信息价值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现象。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掌握信息程度较高的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来获得更多的利益。信息不对称问题容易对市场经济产生危害。网络交易中在时间与空间上交易双方的物流和资金流处于分离状态,这样便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多种问题。
  各国各行业对内部控制理论论界定不同,我国内部控制指的是企业通过制定并相关实施政策和程序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继而确保经济活动的正产完整性。结合多位学者的研究,本文中所指的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而通过内部控制规避经营风险所制定的策略。

  第二章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2.1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现状

  2.1.1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
  科技的迅速发展带动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同时带动了第三方支付额度的暴涨,2005年支付宝的出现打开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的新纪元,2009年到2015年之间,我国移动支付市场逐渐扩大,经由第三方支付的金额也逐渐上升,交易规模呈激增态势,2010年,增长更达到60%。依据艾薇儿数据,2005年到2017年中国非现金支付规模如图2-1所示: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控制研究——以支付宝为例
  由上图可以看出,我国第三方支付数额增长,市场规模逐渐扩大。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必然进一步扩大。
  2.1.2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现状
  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多样化,就目前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有网银、支付宝、微信支付几类,各种支付平台竞争日渐激烈,面对越来越多层出不穷的移动支付平台,如何选择最合适的成为移动支付的关键。依据艾薇儿调查数据,2017年我国消费者支付渠道的选择倾向如图2-2所示: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消费者选择第三方支付的比例较高,占62.2.%,远高于银行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平台也随着消费者支付意向的转变而增多。
  2.1.2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XX部门虽不断加强第三方支付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资源投入,但现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起步较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该市场。不法分子容易利用法律漏洞盗取用户信息进行不法交易、诈骗等,消费者对该产业的法律知识浅薄,容易上当受骗,另外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其二安全方面,在支付交易中的各个环节还是残留细节上存在安全问题,安全体系不完善将导致消费者自身缺乏安全感,从而影响消费者对该产品的选择;其三,产业链之间合作不足,参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各个机构中,由于各机构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导致无法全身心的合作,无法真正实现产业链各方资源共享、各方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其四,产品质量问题,第三方支付的实现方式和商业模式多种多样,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各种山寨产品鱼龙混杂,导致第三方支付市场较为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行业支付产品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容易造成客户群体流失;其五,第三方支付市场有一定的盈利模式可借鉴,但是尚没有形成清晰的盈利模式。

  2.2支付宝现状

  2.2.1支付宝简介及发展历程
  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现阶段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代表公司,从其发展历程上来看,2004年年末支付宝从淘宝网拆分,转变为独立支付平台;2005年时我国国内网上消费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支付宝能够涉及的外部市场较少,所以该阶段,支付宝只要勇于B2C网络交稿的外部市场;2008年开通水、电、煤等缴费功能,开始涉及公共事业性缴费市场。2010年12月开通了便捷服务;2013年推出了余额宝功能,给用户带来较大利益。2015年4月,支付宝先后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始合作;2016年支付宝开始进入基金领域。
  2.2.2支付宝模式
  支付宝模式与其他第三方支付模式类似。从交易模式上来看,因为支付宝与淘宝相连,用户在淘宝上购买物品之后,采用支付宝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宝的本质就是中介人,该公司所具有的比较完备的信用系统并非是一下子就产生的。就在该公司准备开战新的信任战略,提升信用系统之时,有很多外在怀疑的声音不断的流露出来,认为该公司无法仅仅借助于自己本身的力量来为数量如此众多且毫无关联的线上商家进行支付担保。随后,该公司的总经理邵晓峰正面给出了回答,指出:“历经四载的持续发展,公司已经获得了大量的数据;不仅包括线上店铺的经营许可证、网上经营手续,而且还有与其他外部线上店铺、机构互通的大量数据,这些数据的融合给公司的信用系统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淘宝上进行销售的商家对信用非常的关注。在“信用”的基础上,支付宝作为中间人来进行资金的流通。

  第三章支付宝面临的风险分析

  3.1信用风险

  3.1.1交易双方
  在交易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风险,支付宝是一个交易平台,如果交易活动中的买卖双方没有履行约定,那么,便可能会产生信用风险。从买方来看,如果买方在拿到了货物之后,没有发货,或者是买方利用假的信息来实现信用卡套现等等。或者是卖方没有按时发货、质量不过关,最终都会影响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其产生风险。
  3.1.2第三方支付平台
  对于支付宝而言,其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网络购买支持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起着中介、担保的作用。为了得到更多用户的支付青睐,从其创立以来,就借助于免收服务费的战略来运作。采取这种竞争手段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更多的网上购物者形成支付宝支付的习惯,从而使其能够在第三方支付产业中更具竞争力,进而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是支付规模拓展。
  起初,支付宝公司会借助于对每笔交易担保的方式为顾客网上消费保健护航。随着网络技术及公司的发展,其逐渐借助于实名认证、安全问题保障、数字证书等手段,及持续免费服务发展战略,使支付宝的用户持续增加。当支付宝的注册用户的数量突破100000000人次时,其又将服务体系不断升级,并开展了信任计划。信任计划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该公司自己制定的严苛的筛选标准为基础,对利用支付宝支付的各大商家进行筛选。对达到条件的商户,支付宝就会给信任商家加上一个显著的“支付宝信任商家”标志。除此之外,顾客在获得信任商家称号的线上商店进行购买时,假设顾客碰到虚假、诈骗等行为时,其将会承当顾客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发展到这个阶段,其已经从担保交易的阶段过渡到信誉担保的阶段,正式步入了“担保”时代。但是即便处于“担保”地位,也可能会存在违约风险。例如其经营过程中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没有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难易完成信用担保。

  3.2操作风险

  3.2.1洗钱
  在支付宝成立初期,很多犯罪分子借助于其来进行洗钱违法活动。例如,借助于为强制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来进行网上购物,更甚至为线上赌博等违法行为供应资金;借助于用户在其他的平台进行支付而多次输错密码不会冻结支付宝账号的漏洞,破解其他用户的密码,并在线上进行恶意消费。然而,随着支付宝公司支付系统的不断更新、升级,目前,线上商店进行售卖活动时一定要进行实名认证,做到有据可查;借助于支付宝账户密码连续输入错误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就冻结一段时间的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效地控制了账户资金被盗及消费等行为。除此之外,网上洗钱的方式还有利用向朋友销售与商品价值不等的商品已达到财产转移的目标。这种特别的销售方式被违法人员用来进行洗钱活动,非常的隐秘,难以发现。借助于这种平台的洗钱活动给相关的执法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不仅仅使得追踪的区域及难度,更使执法中的费用和代价大大提升。违法人员借助于法律盲区及支付宝平台的漏洞,造成了影响十分恶劣的金融犯罪活动。
  3.2.2信用卡套现
  就信用卡来讲,其本身就率属于风险点多,风险高的金融服务项目。具体的来讲就是一种不需要由任何东西做担保就能够直接进行消费的小型借代方式,任何人只要利用贷记卡进行消费,就会出现不还款的行为,由此造成的风险是由银行来承受的。为了更好的控制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并给用户提供便捷,因此,银行利用消费不需要扣除手续费,而直接提现需要扣除手续费的方式来进行控制,并且,为了最大程度的控制这种风险,体现的手续费的扣除比重是十分大的。然而,像支付宝一样的支付机构恰好有助于避免高额的费用,导致通常的信用卡成为了投机的工具,提升了银行的风险。另外,利用信用卡套现可能会给国内的金融秩序造成动荡,违法人员能够借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虚假购物行为,变相进行违法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制约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3.3市场风险

  3.3.1行业竞争
  在第三方支付产业中,支付宝应该算是成立最早、发展最快的,又由于淘宝网大量的购物人群支撑,使得其一直处于行业的领先位置。然而,这些年来,行业内的竞争者不断增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比重,提出了各种吸引用户的优惠活动。例如,易宝支付。其联合多家航空公司搞活动,利用该软件进行购票就不需要另外购买保险。等等。这种类型的竞争手段给支付宝带了了很大的竞争压力,此外还有个别公司进行恶性竞争,可能会造成市场紊乱,诱发诚信等问题。
  支付产业中的竞争者有非常多,既有现有的,又有潜在的。当前,囊括支付宝在内的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大的潜在竞争对手是银行。尽管当前银联所占的比重仅仅为,然而,对于很多的消费人员而言,银行是不可替代的。因为银行拥有非常优良的客户资源、强大的资金实力等等优势,这些都是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没办法比的。目前,银行也慢慢地进入购物支付平台,也像支付宝一样不需要进行跳转直接就能够支付,使用户能够借助于银行的网上服务渠道就能够实现资金支付。所以银行作为它们潜在的竞争对手,潜力是非常大的。
  3.3.2消费者隐私泄露
  对于支付宝而言,其作为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建设信用系统的最本质的原因和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在这个方面,支付宝也采取了很多技术上的支持,例如实名认证、刷指纹等。这些技术先进的支付安全保障措施有效的保护了支付宝用户的信息及财产的安全。在所有的安全保障措施中,最为基础的就是支付宝账号密码和实名认证系统。对于每个支付宝账号而言,其必须设置两个密码,分别是登录时用的登录密码、付款时的付款密码。前一个密码设置的目的是登录账户,进行一些基本的资料查看、商品浏览等操作;后一个密码设置的目的主要是牵涉用户账户资金的流动、变更而对账户人的身份进行再一次检查。除了上述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外,其还配备了其它安全系统,例如指纹验证、安全插件、动态密码等等。其中,安全插件的应用,使得输入密码的对话框与以前的有很大的差距,其必须要用鼠标点击以后才能够进行密码输入操作,而不能像以前那样直接输入密码。它的使用使得之前登录密码进行了再一次加密,从而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止黑客、病毒攻击用户电脑,造成密码泄露。除此之外,账户资产变化超出了用户设置的限定值,都必须借助于用户预先设置的手机号码获取动态验证码才能够继续操作。该动态密码的利用,在起初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但是,目前,只有用户转账的次数过200次的时才可以免收手续费。这些种种“关卡”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隐私等的泄露,最终影响使用者对该平台的信任度。
  3.3.3资金滞留
  对于支付宝所提供的服务而言,其肯定会牵涉到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结算的本质是用户的资金流动到第三方平台。由于买卖双方之间的时间差异,就会给这些机构造成机会费用和利益,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资金沉积。通俗的来讲,就是进行线上购物的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付款及收款不是同时完成的,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距。借助于支付宝进行支付,资金先从购买者的支付宝账号中支付出来,在购买者收到商品并且确定收货之前的一段时间内,购物资金都会一直留存在支付宝集中平台中,待确认收货后在打入商家账号中。这种支付的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讲使得社会信用系统得到了补偿,然而,也确定了消费者支出的费用都必定会在支付宝的集中平台中逗留一定的时间,通常为天,那么就肯定会出现在途资金。这种资金的出现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买卖双方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比如,在双11期间,物流困难,造成资金在集中平台停留的时间长,造成风险更大。假设支付宝动用该平台逗留的资金,就好比获得了巨额数量的贷款,并且不需要任何手续和支付任何利息。把该资金投资于短期金融、股票等市场,成功就能够获得很大的收益;假设失败,产生的后果是没办法想象的,轻者可能造成经济问题,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危机。

  第四章国内外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4.1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现状

  4.1.1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现状
  要说第三方支付的兴起,我们必须提到欧美两地在这一领域的超前性。最近几年中,这方面的监管工作基本上不再依靠自律主导,而以强制力为主导。其实早在1970年时,欧美就开启了这一领域的法律监管,而在2000年后更是迅速形成了相应的监管文件,让电子支付等被放置于监管大环境下。并且在这些国家当中,已经磨合出一套能够顺承本土业务条件的监管框架。就拿X、欧美这两个样本来探究。X采取了功能类监管举措,关注交易期间的管制,不刻意管理第三方支付组织。1999年时,一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让这一领域被划归到非银行金融组织一类,因此按照金融监管系统来运作。X还通过《统一货币服务法案》进一步强化这种管制。2000年之后,其境内四十余个州纷纷采纳这一文件内容,经过调适后应用到区域管理工作。
  欧盟更侧重从解释上加强管制,这和X这种风格存在差异。欧盟从电子货币、签名等层面分别设置了专门法律条例。其实1998年时欧盟已经对其交易所用形式进行规定,认为除了银行货币外,只有电子货币被允许在这一领域流通运作。所以它从这一维度切入整个第三方支付管理。而欧盟设置的其他配套文件,分别对欺诈等失范举措、消费信用等问题做出文件回应,这成为了该领域升级规范程度的一些积极辅助。
  4.1.2国内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现状
  针对非金融机构出台的管理文件是于2010年6月正式被推出的。其中声明,所有非金融组织对于支付服务领域的介入都要申请央行许可,个人介入时也应当依照同一程序进行。这一《办法》生效后,让整个行业迎来新的监管地带。2012年1月份时,针对线上支付管理问题,央行又一次出台文件,通过实名、关闭信用卡充值途径等办法重新升级风险控制水平。不仅如此,早在2011年5月份时就开始出现支付许可认证。而支付宝等业内骨干企业自然作为第一批批准通过的机构,共计有6批,涉及二百余家企业。自此,第三方支付无法逃离金融监管的大环境。而同月,中国境内诞生出第一家支付清算协会,坐落于北京。
  上述内容皆以具体业态建设情况作为目标,围绕现存境况设置对应的条例,第三方支付作为其监管新领域,得到了极大重视。一开始时,中国在这方面并未给出任何监管措施,后期出现法规时,才慢慢展开监管工作。协会组建后,更加体现出本土这一领域的监管特性:自律+内控+外管。这一三维立体管控网络形成了大体框架。不过,其中的弊端依然是否明显,务必继续加以改进。举例来说,监管系统未能形成透彻管控的效果,先进性不足也是一个问题;内控比较薄弱;效率问题迟迟未能解决。这些都是我们下一阶段亟需克服的问题。

  4.2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4.2.1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主要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立法不够完善、备付金监管制度不够灵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具体来说,从立法上来看,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办法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且与其相关的刑事立法以及民事立法也不够完善。另外,我国监管政策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规定较为死板,虽然这种方法能够防止备付金被挪用,但是可能会影响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从消费者权益上来看,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构建在互联网上的,关于互联网方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以及体系并不健全,最终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
  4.2.2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充当具有雄厚网络技术职称的第三方支付网关的代表性公司,支付宝的本质就是中介人,不单单体现在过程上,而且表现在信用上。这种支付方式是由于国内信用系统不完善的条件下孕育而出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其使得信用不完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XX等相关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中可能无法完全掌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况,导致监管中出现问题。

  第五章我国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

  5.1我国第三方支付内部风险控制

  5.1.1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信用体系
  上文中讲过,信用系统一直以来被作为支付宝公司的发展重点。它在整个运作模式中充当着重要组成。企业出于获取健全信用系统的目的,常常会投入很大精力,将这一任务作为长期工程进行设置。而第三方支付基本上都需要对此予以重视,毕竟这些平台之所以可以运营自如,前提之一便是信用系统的支撑。不仅仅是支付宝,任何第三方支付都无法否认这一点。因此这类企业必须从两方面加强信用建设,一是内部信用情况,二是外部信用表现,也就是服务于客户信用。对于这类企业来说,整个信用体系将会是其竞争力的关键指标,因此也应当是经营环节的枢纽工作。形成更为成熟的防诈骗机制,另外也应当同步监控所有操作,在第一时间内筛选出可能出现风险的操作。
  我们大概都了解,第三方支付会拥有庞大的身份、交易资料,它们由用户、商家及两者互动过程而产生。这些信息中很多都属于私人信息,甚至会存在隐私信息。那么对此加强保密、防止被盗取,就显得十分关键。一般来说,这些信息受到风险侵害,主要是因为非法分子借助系统漏洞进行信息盗取,用于谋利,或者内部人员故意采取失范操作以赢得额外非法收益。那么就很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机制来防范这些携带风险项的操作,于是,内部防欺诈机制便被提上日程。这种监控非常有助于自律环境的打造,让企业工作人员不再轻易挪动相关资金,让企业信用、操作隐患被降低到最小程度。当前来看,最先进的防欺诈系统来自支付宝。它所拥有的实时监控效果,可以在24小时不中断地提供风险筛查服务,免费让用户享受到安心交易的乐趣。
  5.1.2以高科技为依托,加强安全教育
  保持资金不受风险侵扰,对于金融领域而言是一个关键的、本质的工作。第三方支付基本上会以线上环境为背景展开交易,这种互联网背景直接导致安全因素被放置在首位。而对这一要求的实现并非易事。另外,以亿为单位进行统计的大批信息,是它必须承接和保障保密的内容。现阶段,支付宝借助加密技术的升级来保障安全,这一方式其实比较普遍。而大部分条件下,这类技术性保障的管控力度是最有力的,可以让非法因素缺乏运作土壤,从而自行消亡。然而,技术因素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唯一渠道,它所能带来的安全维护服务,也并非是全面、详尽的,相关风险只是被降低,并没有彻底消除。那么,我们必须围绕平台做出升级处理,从软件、硬件方面都加入新防备,促使信息在最周全的保障系统当中参与运转。
  为了让线上平台受到妥善防护,必须以技术为支撑,以系统为基础,以安全管控为手段,实现多方位扫描,建立相关预警处理机制。不过,网络安全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意识层面的灌输。由于支付宝员工都是保持各项服务达成预期要求的关键,这一队伍的整体意识水平,始终影响到规范操作文件的落实。而这种落实结果又会借助安全程度得以反馈。只有定期集中教导,员工、领导层才能够互相监督结合自我监督,日益靠拢期望的操作规范,进一步打压网络犯罪苗头。
  5.1.3完善滞留资金及利息的运用
  形成专门的无息账户,才可以让这部分监管发生真实效力。另外,自有资金应当从中脱离开来,分别进行运转,对于沉淀资金的周转情况进行集中监督,才能够让滥用的情况得到杜绝。银行方面负有外部监督责任,当账户出现非常规操作是,对其资金做出冻结处理,继而展开跟踪,观察判断是否为非法举措。《暂办法》强调了“风险储备金”这一要素,它并非新生词汇,而是长期存留于保险、银行等范畴。整个第三方支付,都在围绕风险防控做出种种努力,防止消费者被迫承担风险损失而提前预备了一笔储备金。而这种举措并非唯一渠道,消费者基金也属于一种维护途径。沉淀资金应当获得更妥善的处理方式,从这部分利息里增加消费者权益对应的权重,划出一部分作为消费者基金,其实也就相当于风险储备金的作用,两者共存的效果势必更佳。

  5.2我国第三方支付外部风险控制

  5.2.1提升法律层次,使第三方支付监管有法可依
  中国人民银行很多年前就已经意识到这一领域的监管难题,对于这种XXX下诞生的新使命,行长周小川强调,必须借助制度性的打造来实现监管目标,让新支付领域获得更加统筹性的管理。第三方支付当然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属于金融机构,然而又存在金融属性的业务,依托技术平台发展业务。这些组织如何判定运作界限、举措规范程度,必须从法律层面做出回应。对运作界限、举措规范程度的判定,实施上是监管主体界定的依据,也是监管职责的划分标准。并且,相关税收也是一项监管难题,政策的辅助在此显得极有必要,另外对于恶意伪造信息而逃税的情形、漏交情形等,必须采取严性管理态度。再者,依托法律框架维系信息安全,是为用户带来安全条件的基础筹码。而整个第三方支付崛起的阶段里,新挑战绝对会由于发展增速而变得突兀,监管机构应当提前进行预测,设计好应对办法,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迎合整个业态动向做出指引,提供有序发展轨迹。。
  5.2.2联合国家信用机关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
  现阶段本土信用系统都未能达到健全程度,毕竟宏大的人口技术及众多遗留阻力、地方保护主义等,都在掣肘这一系统的健全。整个中国境内,尚且未能形成全面的征信网络。然而金融领域一直在拓展状态中,这让信用体系在实务领域发挥更加重大的影响力,相关呼声也越来越高涨。第三方支付受到行业属性的影响,会享有信息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土信用系统的成熟化走向。不过,庞大繁杂的信息也让隐患藏匿其中,难以发觉。而这又带来风险指数的飙高迹象。第三方支付务必从现阶段条件出发,进一步设置各种防风险条例、程序,最终以过硬的信用体系给市场一个交代。并且,这种信用体系并不是同宏观信用体系割裂的状态,两者间的互动性需要加强,渐渐达成协同效果,才会令企业、国家相关工作都有成效。支付宝吸收国家信用工作内容,可让自身建设获得启发,更加成熟,少走弯路。而国家对支付宝相关工作的了解,也可以构成一定的参照,透过个人信用的收集、评估,让系统获得充足的信息基础。以上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另外来看,两者信用体系如果能够最大限度连通,会让互相监管变得顺畅,更加让风险无处遁形。
  除此以外,评级制度也可以引入这一领域当中,如穆迪、标准普尔这些全球通用的评级体系都可以带来借鉴和启发,让第三方支付形成专门的评级制度,能够方便大众选择,同时让审核工作变得更有依据、更加便利。只有持续地进行调适,第三方支付才会渐渐剔除一些风险因素,让信息、资金的受保护层次加强。考虑到自身长远谋利的动机,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必须主动迎合安全诉求,它所带来的竞争性也为这些机构提供了比较巧妙的生存之道。当企业不幸沦为较低信用等级时,更能起到警示效果,敦促它们尽快实现升级,保障管理工作质量,并为监管工作带来便利,进而让市场整体呈现良性运转,服务于广大群众。
  5.2.3以XX为主导落实反洗钱套现工作,强化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眼下不少非法群体瞄准了这一平台的监管空白区域,大肆开展套现、洗钱活动,这些操作显然让电商事业蒙上了一层灰尘。为此必须以法律途径加以管制,提供更强力度促进业内管制。第一点,资金方面,应当借助立法,让银行代位管制获得法律依据。它意味着银行领域里第三方支付公司所设置的账户都需要被银行所管制,防止出现非法操作现象;第二点,对信用卡套现操作进行定性处理。为了打击套现,必须对它的滋生空间进行缩减,因此不管套现是否涉及非法动机,都应当列明非法。这就让第三方机构设置的套现服务变得不可行。关于这一点,必须设置专门法律进行明确。至于交易双方对应的权责范畴,都需要详细列明,防止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未能涉及的内容而无法规范管理。第三方自律虽然可行,却无法对其效力抱有太大期望,尤其对于在途资金情况的跟踪观察,无法完全依借企业本身来完成,包括频繁检查工作,也不适宜全部由企业开展。有关部门必须做出有效回应,发挥自身作用推动信息透明。可以在资金注入、沉淀、输出三个流程中分别予以处理,确保防控得力。令人高兴的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设置了针对这类机构的准入门槛,仅当平台无法产生洗钱土壤时,才被允许进入市场运行。部分研究人员十分看好这一举措,强调它令整个行业迈向了彻底透明化的新征程。

  结语

  本文是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控制问题的探究,文章以支付宝为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问题进行了探究。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的支付宝还有很大的发展进步空间,同时也存在较多的风险,规避并控制风险是支付宝进一步发展的必经阶段。笔者在文章中提出了相应的风控措施,即提升法律层次,使第三方支付监管有法可依,联合国家信用机关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以XX为主导落实反洗钱套现工作,强化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以期为支付宝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受限于个人水平,文章存在一定疏漏,恳请导师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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