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自直辖以来,重庆市经济和社会获得了快速发展,重庆市工业门类较为齐全,基层工人人数众多,职业病分布十分广泛,职业病发表特点较为突出,是近年来职业病发病较高的城市。近年来,重庆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随着新兴产业的发展,在传统化学毒物和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一些新的职业病危害也不断涌现,危害这重庆基层工人的生命健康。据相关卫生部门统计,自2008年以来重庆市每年的职业病发病都在750例以上,职业病发病率较高,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给企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阻碍了重庆经济的发展,所以,重庆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研究势在必行,要扭转重庆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中存在的问题,既需要全社会的重视,也需要XX的扶持,既需要社会的关注,也需要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的提高,不断更新自己的职业健康知识,但是,这些都不足以防范职业病的发生,现阶段最为关键的是加强基层职业健康监护,不断提升重庆市防治职业病监护水平。本论文拟对重庆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讨论,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可以综合运用研究生期间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习经验,提高自己应用公共管理和卫生专业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问题,提升自己解决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2研究意义
从理论研究角度来看,虽然目前国内学界对职业病监护越来越重视,对职业卫生服务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多进展,但是这些研究大多还处于初级阶段,更多的是是停留在对国外先进经验的介绍和引进上,自己关于职业病的研究不多,特别是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研究非常罕见。国内学者关于职业卫生的研究活动角度单一,对职业卫生服务的研究不够全面,多以流行病学及临床研究为主,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的探索较为贫乏,从合作治理理论层面进行分析的论述也很少,难以对职业健康监护进行实质上的把握,这方面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因此,本课题的研究是对合作治理理论应用的新探索。从现实意义来看,重庆直辖以来经济和社会获得巨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对于“人”的关注和关心的日益增多,对人的关注首先表现在对健康问题的重视,而对关注职业健康关注实质就是关注适龄健康劳动力的保护,就要关注生产行业中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一线工人,作为制造业城市,重庆市社会矛盾集中在民生保障领域集,以职业病为代表的职业健康问题一直呈多发态势,尤其是重庆市当前逐步迈入经济转型时期,这一问题更加突出,职业健康促进工作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给重庆市社会带来广泛影响和较大困扰,职业病防护工作因此任重而道远,加强重庆市基层职业健康监护,重视重庆市基层劳动者基本生命健康权利得到保护,保护普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对于促进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通过本文对重庆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的研究,一方面能对公共管理视角下的职业健康监护和促进理论本身进行必要的优化与完善,另一方面,能够探索优化重庆现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服务体系运行机制的办法,这也是本文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1.2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职业健康理论最初是由安全理论演进而来,国内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经过一个渐进、逐步趋向成熟的过程。职业健康监护是应早期工业生产中工伤事故频发而生,特别是对于工矿企业劳动者而言,由于其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事件频发,本文就学者的研究观点进行介绍分析。
李兴汉(2011)对石油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她选取对照组对289名石油炼制职业作为研究的案例和数据来源,进行“指甲病损调查表”调查,同时记录这些石油工人的职业健康变化数据,研究证明指甲病损是石油炼制职业的工作有关疾病,对于石油职业健康监护的进步起了很大推动作用,同时,通过多年的研究和观察,其研究结果还表明光感性皮炎及眼结膜炎是修路工人常患的疾病,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修路工人的健康,建议列入重点职业健康监护。
李旭东,尹怡璇(2010)对某服装厂工人的职业健康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根据长期的跟踪调查,他选取某服装加工厂64名女职工为例展开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服装行业主要存在腰背酸痛,并持续观察组职工健康状况,发现心电图改变的患病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同时观察其它工种,发现相似的工作性质导致的职业健康问题表现出一定的共性。
周迅燕,李朝辉等(2010)对钢铁厂职工的健康监护状况进行了研究,调查了某钢铁厂30名员工一年的健康状况,结果表明山于长期处于紧张状态,骨骼肌肉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疾病为钢铁厂员工的常见职业病,男员工和女员工工作时所处的精神状态出现差异,女员工长期在钢铁厂工作还会导致月经不调,反映出不同的疾病症状。
饶子龙(2008)认为教师是一个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职业,但是由于职业特征、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教师亦是职业病的多发、高发人群,通过抽样调查50名教师的健康状况,发现教师患休睡眠障碍呼吸道疾患较多,这和教师的工作性质有很大关系。此外,还发现该类人群脊柱关节炎患病率也较高,胃溃疡也明显呈现出高发病率。
另外,国内还有崔丽萍(2011)、吴传安(2010)、于瑾珊(2011)、王明龙(2012)等职业健康监护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侧面对职业健康监护进行剖析,成文本文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
1.2.2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基本都发展成熟,已经形成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正在趋于完善,其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在法律上也都分为“护”和“监”两部分,“监”则主要指各国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管,“护”主要包括医学检查、接触控制和信息管理,本文就较为典型的几个国家进行介绍分析。
1.2.2.1X职业健康监护的发展概况
X对职业健康监护各方责任和权利规定较为详细,实现立法、执法上的动态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方权利及义务的合理实现,其最大特点是法律中都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标准。在医学检查方面,法律规定了就业前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时体格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所有体格检查保守健康秘密,做到登记和保存,其检查费用由雇主支付,对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也受到重视,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施对雇佣者职业病的保险,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与此同时,X法律还规定雇主负有作业场所安全的基本责任,雇员有知道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的权利,雇主必须保证让雇员查阅自己所有的职业病记录资料,雇员代表有权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的检查,也有权到法院参加对雇主传讯的辩论。在行政监管方面,X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较为发达。1974年成立的联邦XX监察管理机构,其基本权利包括监督和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接受雇员的投诉并调査、监督检查工作场所、组织技术培训、教育活动等。
1.2.2.2德国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德国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较为超前,189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其中对于职业健康监护做了详细的规定。其职业健康监护分为暴露前与随后定期两个阶段,对于需要特殊保护措施的雇员,应为工人提供有效的疫苗,雇员们有权知道自己健康监护的结果,一旦健康监护开始执行,健康监护负责人应向雇员提出建议,向他们提供健康保护所需要的资料和建议。另外,德国最大的特点在于更重视预防,明确规定了劳动场所的设计和施工中的标准,雇主负责宣传和普及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及其他劳动科学知识,要根据企业员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应咨询,向企业员工委员会通报健康监护的进展。德国的职业卫生体制模实行双轨制,即由同业公会和企业监督局共同监督企业的安全卫生。同业公会不属于任何XX部门,是官方的自治机构,企业监督局属于XX机构,职业监督局和同业公会有各自的侧重点,同业公会则侧重运用一切手段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1.2.2.3日本职业健康监护的发展概况
1972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了日本的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制度框架,与美英相同,日本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标准也非常详细严格,一般情况下,对联苯胺及其他引起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物质的生产进行严格控制,但与英美不同之处在于日本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入了人性化的关怀的内容,规定,雇主有义务要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测定,而且还要将测定数据和结论向有关部门报告,另外,日本对于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工作也有详细的规定,雇主有义务要为劳动者安排身体检查,并且要保存检查结果,对于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雇主有义务要安排其作进一步深入检查。日本法律规定在用工的不同阶段都要重视职业健康监护,都要求雇主安排医学检查,其中包括实施临时的健康检查,保护雇员的权利。对于从事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危险业务的雇员,要特别注重定期健康检查,在离职后要发给与该业务有关的健康管理手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提高人力资源的活力,健康促进的概念在日本逐渐普及,其目的是要创造安全、卫生的作业景观,同时提出了雇主“愉快舒适状态”的概念,要求雇主要让劳动者从事劳动的作业方法处于舒适愉快的状态,是职业病医学检查制度中的新亮点。在行政监管方面,日本确立了完善的职业卫生检查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监督、科研、职工健康管理等方面都有全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和X差别不大。
1.3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研究思路
本文结合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情况,围绕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存在的问题与改进进行论述。首先论述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理论,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重庆基层职业监护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最后得出本文研究的基本结论。
1.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重庆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研究方法:理论分析法,即在对既有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导本文研究,并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为接下来的实验和实践阶段做好准备,进而促进实践阶段的顺利开展;文献研究法,即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在大量收集文献的基础上,对文献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进而在文献中找到自己研究的相关类似内容,为本文的写作提供借鉴;实地调研法,即在重庆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区县进行调查研究,以和本人的理论部分相结合。
2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理论
2.1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与沿革
2.1.1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信息收集的方式,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发现早期健康损害,并将结果及时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促进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和提升。职业健康监护属于职业病防治整个过程的前期制度,目的是为了预防职业病,主要包括检测、分析和报告等步骤。职业健康监护处于卫生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用人单位有责任进行职业危害监护与医疗检查,现实中主要采取用人单位和卫生服务机构合作的模式进行监护,而且,这种监护贯穿劳动者上岗前到离岗后的整个阶段,需要联系不断的进行检测才能得到准确的数据,在对数据收集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趋势,监视职业病及与工作相关疾病的发展趋势,以及这种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疾病的预防。
职业健康监护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国家取得了重大进展。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检查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通过掌握对健康损害的程度,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并对易感人群进行保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的重要标准,它能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的重要依据,同时可以鉴定新的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便于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正因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具有上述特点,所以其被认为是劳动者健康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劳动者权利的重要保障,可以为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效果评价的顺利进行,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2.1.2职业健康监护的沿革
在世界各国职业卫生发展实践中,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总是联系在一起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作为职业卫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各国职业卫生的发展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最早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起源于劳动法。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工人在恶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劳动,资本家对工人是残酷地压榨和剥削,严重威胁工人的身体健康。随着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逐渐掌握一些斗争方法,资产阶级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之下,一些保护工人劳动健康的规定得以实行,如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法国的《工厂法》。19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预防产业事故方面开始了国际合作,20世纪上半期,西方国家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进入了新阶段,在这一时期,资本家为了能让雇佣工人创造出更大的财富,将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分离出来,釆取了许多安全卫生措施,对劳动安全卫生做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在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20世纪下半期开始,结合自己国家的鲜明特点和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劳动立法标准,制定了较为完整的劳动方面的规章制度。
我国对于公民职业健康的保护有着完善的规定。国家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是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连续、稳定内容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生命健康免受非法侵害,新修订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指导、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行为有着重要作用,明确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推动建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完善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2.2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性质与特征
2.2.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性质
职业健康监护是一项专门领域内的监护制度,在性质上是同时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行政监管部门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四方关系,职业健康监护可理解为对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保障,促进他们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履行对劳动者的看护、保护、救助职责,同时还包括对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情况的监督、控管、引领,从而能够预测和防止疾病的发生。由此可见,职业健康监护要求用人单位不仅要进行职业危害监护,还要履行对劳动者的医疗检查监护义务,而且这些义务的履行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之下,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连续性地监测,这一监测要从上岗前延续到离岗后,现实中主要是通过与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方式进行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要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并分析这些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在此过程中保持检查的客观性,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给相关各方主体,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是现阶段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
2.2.2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特征
职业健康监护是劳动安全卫生上的独有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主体是在企业和其它组织中进行职业活动的广大劳动者,这些劳动者由于处在生产的第一线,如果不能进行有效健康监护就可能成为职业病患者,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其法律规范的专项性,需要特别指出的,一般的体检是作为医疗福利的医学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和其有很大不同,前者却不具强制性,健康检查的记录并不能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职业健康监护具有强制性和专门性,从广义的监护来讲也是民法上监护的一种专业化的延伸,是针对劳动者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而规定的专门的预防性措施,是企业和其它组织的义务,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故而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一是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毫无选择的要负起监护的职责,不仅要积极履行职责,还需要一定的投入配备行政监督制度保障实施;二是职业健康监护与监督制度相伴而行,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本性,故而低廉的违法成本会降低企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积极性,会使得任何一个企业都首先选择违法,故而独立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无法自动运行和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三是职业健康监护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通过监督企业履行监护和健康保障的义务,达到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四是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等环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除了目标疾病的检测之外,还需要建立报告制度、建立信息平台等措施,建立临床前期预防的第二级防御系统。
2.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义务与监督义务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由用人单位的监护义务与行政监管部门对监护的监督义务两部分构成,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论述用人单位和行政监管部门的义务。
2.3.1用人单位的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是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实施者,在整个职业健康监护的过程中处于主导者地位,充当执行者和主要义务主体,由于在用工环节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其是整个生产的主导者和受益者,其享有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并主导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权,且有权安排劳动者按自己的意志进行生产劳动,故而也应当对劳动者的健康负责,用人单位重点监护劳动者以下几个方面的健康水平:一是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二是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的特殊保护,重点关注特殊劳动者人群的健康;三是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和相应的安置工作的进行。为了达到上述目标,用人单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措施保证上述要求的实现,一是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配备防护措施,并定期对这些防护措施进行维修,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二是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特点,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针对性的做好劳动过程的管理;三是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履行危害其它告知义务,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2.3.2行政监管部门对监护的监督义务
职业健康监管的主体方面。各国的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有很大不同,英国是建立拥有完全自主权的执法机构一健康来管理,日本、X一般将职业健康划归劳动部门管理,南非、印度划归能源资源部门管理,各国对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机构都因国而异,难以寻到统一的模式。我国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机构也是在不断的变化,上个世纪末期以前,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劳动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也实际承担其了职业健康监护的义务,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管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督调查研究和掌握企业职业卫生状况,统计分析职业病的情况并提出对策,检查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情况。新世纪初期,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卫生部承担起职业健康监护的任务,到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和其共同执行职业健康的监察任务,与此同时,国家不断出台和修改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和规章,职业健康监护已经从一般的公共卫生上升到有专门机关进行专门监管的层面,体现了对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视。
职业健康监管的流程方面。国家没有专门针对职业健康监管流程的规定,故而应适用行政监管的一般规定。在受理环节,其主要来源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己发现的违反法行为和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一旦发现情况属实,则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在调查和检查环节,应重点放在搜集取证上,以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事实真相;在处理环节,在确定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确实违法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情形做到严格处理。
2.4职业监护制度中的职业危害监护与医疗检查监护
我国关于职业监护制度的规定很多,从各个角度来规制职业病防治中的问题,根据规制的对象和方式不同,本文主要从职业危害监护和医疗检查监护两个角度对职业健康监护进行论述。
2.4.1职业危害监护
职业危害监护是用人单位对其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必要的维护,提高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安全性,使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可能性从源头上降低,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前备案,改建、引进建设项目时,要及时做好相关的职业健康监护指标检验,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机构进行论证;二是事前申报,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三是就作业场所而言,作业与生活场所都要分开,对于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是不能使用的防护装置要禁止使用,生产布局要体现合理性,重要的是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进行必要的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另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用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的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之中。
2.4.2医疗检查监护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是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承担,而且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在当前的科学水平下保持客观、真实,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于发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另行妥善安置,体检机构应当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以便做好相应的预防和隔离措施,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于健康受损的劳动者要及时进行治疗。
医疗检查监护还需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信息可分为公众信息档案和个人信息档案。公众信息档案主要指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有职业危害可能的设备和化学品都要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情况进行调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监测的结果,相关调查和检测数据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这些档案应同时报告给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对于以上这些公众信息,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备案。对于这些个人信息档案,劳动者有权随时查询,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相关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个人职业禁忌,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诊疗情况。

3重庆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工业门类较为齐全,职业病危害分布十分广泛,随着新兴产业的发展,在传统化学毒物和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发病原理尚未完全掌握的情况,一些新的职业病危害也不断涌现,2008年以来,重庆市每年的职业病发病都在750例以上,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给企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具体来说,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的各方主体在执行该制度过程中都存在自身的问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3.1法规制定上存在的缺陷
在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XX规章制定上,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既有一些空白,也存在多处矛盾,这些矛盾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XX规章只是重点规定了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度,但是对建档的程序和档案管理却规定的不明确,对档案功能和运作问题规定的不明确,对档案在整个职业病预防系统中的地位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重庆市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XX规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执法监督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也规定的较少,这给行政部门留下过大的自主裁量权的空间,导致实践中处理的随机性较大,处理结果有很大不确定性。另外,重庆市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XX规章对于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中关于接触控制的规定也很模糊,还需要结合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完善。
3.2执法主体上的缺陷
现阶段重庆市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存在执法主体上的缺陷,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协调工作机制不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未能与时俱进做相应的调整,致使监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大大削弱,不能有效的进行职业病监护,在职业病防治环节已经下放了权利,使得对职业卫生的监管力度实质上有所减弱,造成近年来重庆市职业病监护存在一些严重问题。本文认为,未来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可以做以下两个方面的改革,对医疗检查监护的监督由卫生部门行使职权较为合理,对职业危害监护的监督由安监部门负责,以弥补执法主体上的缺陷,更好的做好重庆市基层职业健康监护。
3.3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的重庆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实践中,XX间接监管的状态,基层职业健康的监护监管定位在由用人单位自律监管,在这种情况下,XX不是直接对职业健康进行监察,导致监护的效果不是很理想。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付出很多资金,包括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职业病防范培训、监护管理、生产环境的治理和改善、体检及鉴定,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经营目标相互矛盾,这方面的投入过多,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营利目标的实现。而监管不力导致强势一方即用人单位可以主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众多的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其结果显然是欠公平和公正的,特别是当企业效益滑坡时,职业健康监护方面也受到较大影响,用人单位自律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制度实际上形同虚设,甚至导致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健康保障都没有。
3.4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医学检查的主体机构是职业健康监护中重要环节的重要机构,在重庆基层职业健康监护过程中,医学检查的主体机构也存在,这也是导致重庆职业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是体检单位设立不统一,各单位条件参差不齐,给实践中职业健康监护带来一些问题,为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得到有效实施,一些地方的职业健康监护仍采取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只是对职业健康体检单位进行了简单审批,还有一些地方把体检集中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级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也承担体检工作,有些则为了方便企业和劳动者,体检质量难以保证,不少单位因为缺乏检测重金属等的设备,一些关键性的体检项目许多单位不能开展;二是地区间的受检率不平衡,近年随着重庆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企业逐步往城郊发展,且数量众多的乡镇私营企业工艺设备相对落后,其雇佣的劳动者更应是健康监护的重点对象,由于条件较好的医疗卫生单位往往位于主城区和区县中心地区,要集中到城镇体检,对路途远、交通不便的企业,必将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许多不便,特别是其使得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为节省成本就不会让每个员工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导致地区间受检率不平衡;三是体检现状与重庆市职业卫生监督不相适应,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体检单位拖延体检时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体检单位的体检质量、体检能力等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中最常见的处罚案由是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使用人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意见不能按时落实,卫生执法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很大影响;四是不少体检医师对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的工人体检项目掌握不清,体检单位的管理也是亟待规范的问题,特别缺乏能全面了解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症状的主检医师,不少体检单位对不同的体检结果不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了解不深,使疑似职业病人未能及时得到诊治,这就导致企业和劳动者忽视异常检查结果,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长期在原岗位工作,劳动者基层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难以实现;五是部分体检单位不出具具体意见,只负责检查,体检表不统一,体检资料管理不规范,体检单位普遍缺乏体检登记表等汇总资料,检查表填写不完整等现象较普遍,检查结果由企业自己去判断,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目的和职业病防治技术目的都不能得到有效体现,使体检失去了意义。
4解决重庆基层职业监护制度问题的对策
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如上文所述,明确规定监护监管的主体,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中不合理之处。另外,对于监护监管的流程、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史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下面着重从重庆市如何真正落实和执行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角度来讨论重庆市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4.1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
现阶段重庆市要抓住时机贯彻《劳动卫生工作规范》,《规范》既是是卫生防疫站的本职工作,也是劳动卫生法规,在贯彻中要做到操作方便,有一定的力度,通过贯彻实施,可以解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管理业务问题。同时,重庆市要完善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XX规章,首先,制定“重庆市企事业单位有害作业点测定规范”,内容包括有害作业点划分原则,将高温噪声、振动和铅、汞、锰、二琉化碳,石棉尘、矽尘等7种粉尘共31种有害因素作为重点管理,按危害程度分为三级管理,制定对自测单位的管理办法,对所监测的样品、频率、项目、位置作了具体规定,作业点实行定点挂牌监测,挂牌上有健康教育警句和监测项目与结果;其次,制定“重庆市企事业单位接触有害作业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规范”,内容包括体检类别、项目、体检发现、体检间隔年限、体检对象、禁忌症等,规定职业性多发病的诊断和处理办法以及企业自检的管理、质量控制办法;第三,制定“重庆市工业卫生档案规范”,规范了31种有害因素的代号,规定主要危害因素及次要危害因素的确定原则以及档案调整,规范技术防护措施与个人防护措施在图表中的表示;第四,为提高劳动卫生知识水平,举办各类型学习班培训企业各层次专、兼职工业卫生医生、技安人员、管理、技术干部等,帮助他们了解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通过规范重庆市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法规和规章,工业卫生医生在工厂经济效益允许的情况下,能自行按照监测、体检间隔时间,使多数企业领导增强了职业卫生意识,实施环境监测和医学检查的信息管理,促进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大环境的好转。
4.2提高执法主体的素质
对于企业不想投入过多成本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地区受检率不平衡的情况,重庆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大对用人单位监管力度的同时,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监督与指导的有关部门应制定职业健康检查操作规程或规范,明确和规范统一各体检单位的具体操作规范,不断提升自身的执法水平,确保职业健康监护目的的实现,保证职业健康体检的质量。体检单位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改变过去法制观念不强等现象,对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资质评审,简化审批程序,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操作行为,为实现督促重庆市基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义务提供基础。在体检单位管理上,要根据重庆市实际情况,对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合理规划,尽快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申请资质,加强引导和行政干预,鼓励、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加快资质申请步伐,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健康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义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建立起覆盖面广的职业健康监护网络,满足企业和劳动者对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际需求。同时,对区域性经济密集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劳动力服务市场重点进行职业病危害宣传,深入企业现场开展指导,了解职业卫生工作开展基本情况,组织对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负责人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将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收集辖区内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提出职业健康监护规划,探索适合实际需求的低廉、高效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模式,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权利。
4.3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
增强重庆市基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的意识是做好其工作的前提,因为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实行过程中最主要的实施者。当前重庆市愈演愈烈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大多原因都是企业而忽视劳动者健康、只顾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缺乏法律意识造成的。当前要解决重庆市基层职业健康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加强和督促职业健康监护的义务主体和劳动者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规范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观念,使管理者充分认识到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是自己的法律责任,增强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自律性。可以效仿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成立职业病防治基金会,将有毒有害企业的责任与非有毒有害企业的责任加以严加区分,在解决职业健康监护资金紧缺的问题上要将企业的责任与利益挂钩,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预收制度,把用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资金与生产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直接挂勾起来,而这笔职业病防治基金是由负责职业健康监察的卫生行政机关掌控使用,做到资金充分用与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上,缓解和改变我国职业健康监护中缺乏资金保障的被动局面,提高其实效性。
用人单位是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必须组织落实职业健康检查,要强化企业自主管理,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发挥企业在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体作用。重庆市基层用人单位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确定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在此基础上做好规划,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选择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二是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对象,以外来务工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重点宣传对象提升职工的健康监护意识;三是保障职业健康检查经费的落实,用人单位须正确处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时视同正常出勤,对外履行报告义务,对内根据检查结论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通过上述措施,让企业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
4.4健全组织体系及协调机制
职业卫生服务根据范围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现阶段主要分为医疗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非医疗性职业卫生服务。前者包括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鉴定和治疗;后者包括定期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日常职业危害监测、化学材料毒性鉴定和卫生防护工程技术服务。
重庆市需要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组织体系及协调机制。当前重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院,这些机构大多是由XX举办的,是职业健康监护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主要用来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但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职业卫生的管理职能和非医疗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能削弱,疲于职业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人民医院这些医疗机构比疾控中心更适合做职业健康监护,因为它们是劳动者最先接触的医疗单位,故而应健全健康监护体系及协调机制,疾控中心应放开市场,要求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辖区职业卫生信息,掌握辖区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及其动态变化,加强统计和调査数据的分析研究,并负责考核和评价,从技术上对这些机构约束和指导,可开展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和职业卫生学研究工作,同时,疾控中心应该着重做好职业卫生的管理职能,职能重心应放在非医疗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上,疾控中心的任务包括协助XX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对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员人员和员工分层次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评价和提供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上,一旦发生职业病公共卫生事件,要拿得出数据帮助决策。
此外,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应重视协调机制的建设,全方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整个职业病防治队伍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选派体检负责人和相关医技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协助用人单位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纳入整个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在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有完整的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和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档案记录。
5结论
自直辖以来,重庆市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已进入一个重大的转型时期,在这期间社会各方面的矛盾都凸显出来,职业病防治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职业健康监护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一项重要环节,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本文从公共管理和卫生角度层面上讨论和研究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本文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首先认真探讨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对于重庆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了重庆基层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面对重庆市当前职业健康监护的现状,首先,需要完善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规和制度,其次,需要提高重庆市职业健康执法主体的素质,提高监管水平,再次,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让用人单位真正开始重视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问题,最后,需要健全组织体系及协调机制,提升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的效果,进而解决重庆市职业健康监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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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提纲的完成到正文的反复修改,我经历了喜悦、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如此复杂。如今,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复杂的心情烟消云散,自己甚至还有一点成就感。
我要感谢我的导师※※※老师。他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从选题、定题、撰写提纲,到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直至定稿,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正是有了老师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得以顺利完成。
我还要感谢在我研究生期间给我们授课的所有老师们,是他们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知识,让我看到了世界的精彩,让我学会了做人做事。
最后感谢研究生期间陪伴我的同学、朋友们,有了他们我的人生才丰富,有了他们我在奋斗的路上才不孤独,谢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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