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科技的飞速发展超越了我们以往的认知局限,将世界这个地理概念变得更小。全球化作为时代的浪潮,其势不可阻挡。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其在所有领域的角色都愈加重要。与此同时,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坚持新发展理念的号召下,我国信息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软件产业,电信产业和电子制造业均在井喷式发展。
而其中,电子产品更是与千家万户的生活息息相关。电子行业作为体系庞杂的产业,其涵盖军用,基础建设,移动通信和民用消费等诸多民生领域,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电子产品的贸易在全球贸易占比也愈发突出,消费电子产品又为电子产品行业中上升最突出的部分。仅以智能手机为例,在2019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13.76亿,预计2023年甚至会达到15.2亿。而至2019年4月统计,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电子产品外销已经是我国外贸举足轻重的环节之一。
然而对外贸易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贸易摩擦。全球化是带有明显同一性的概念,其在拉近世界各地人群的联系时,也不可避免带来矛盾。针对电子产品的出口贸易,近些年来,观乎几次较大的行业内跨国诉讼的焦点,可见电子产品行业的矛盾主要集中于专利权问题。围绕全球范围内主要的电子产品巨头,如苹果公司,高通,三星,华为等企业,核心专利问题主要表现在硬件生产技术,软件开发,平台和操作系统共享等。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不仅是小范围行业内的产权问题,更关乎国家内的科技产品开发水平,人民的生活质量,与企业乃至国家在世界电子产品行业的话语权。保护本国的专利开发,是构造国家核心竞争力不可少的环节。故在矛盾中探究如何保护专利权是必要课题。
电子产品出口贸易中关于专利权保护问题的具体表现为:其一,电子产品专利相较于其他产品专利的特殊性;其二,如何权衡和结合国家内专利规定和国际通行的行业内规定解决专利问题;其三,如何明确关于专利权的垄断、贸易壁垒、恶意竞争等常见的贸易摩擦在电子产品行业的表现以及如何应对。由此,本文将以此逻辑,首先介绍关于电子产品专利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其次结合电子产品产业链探究其专利权的特殊性,并简要分析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的现状。最后通过我国的电子行业巨头——华为公司的两次专利权诉讼案例,探求企业和国家等不同层面,如何应对国际贸易纠纷,保护专利权。
关键词:电子产品;电子产品出口贸易;专利权
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发明者权益和激励科技进步的动力和基本。电子产品行业尤其如此。从元件生产,到零部件生产,再到组装硬件和软件系统,其终生伴随科技的融合。保护一部分的专利权,即是保护整条产业链的完整,保护涉及所有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权益,更是保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科技独立与进步,是破除科技垄断和贸易壁垒等贸易阻碍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概念界定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即知识所属权、智力成果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与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记、信誉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即主要分为商标权和专利权。
通常知识产权有:第一,时效性。即,权利主体对于一定客体的所有权有时效范围;第二,独占性。即,权利主体对其可以任意支配和使用,且具有排他性;第三,地域性。即,专利权一般只在所确认及保护的地域内有效。但在各国跨国贸易的互惠条款中,本特征的规定较为特殊,多数纠纷焦点也在于此,后文会详细分析。
作为保护知识客体的绝对权力,知识产权是贸易活动中,依照贸易原则下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文简称TRIPS协定),为通行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协定。其依靠《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相关条款的要求,并结合WTO规定,确定了涉及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贸易原则;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以及反不当竞争条款及其民事刑事处理原则。作为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我们有必要研究并遵循其合理要求来从事国际贸易活动。
1.TRIPS详细划分知识产权为版权
(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商标,地理标识(包括葡萄酒和烈酒的附加条款),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信息(常见为商业秘密等),并在每节中详细规定各种产权之主体客体、时效范围、授予原则和救济原则。其他特殊规定如第十一条 版权出租权、第二十一条 商标许可和转让、第三十四条 专利的举证责任等,补充了不同具体产权的特殊原则和纠纷解决方法。同时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实施中,具体阐述了:第二节 民事行政程序和救济原则和第五节 刑事程序;以及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是解决贸易争端的基本手段,也是企业和国家参与国际贸易时主要参考的部分。故将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相关规定与其对照,也是后文研究专利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知识产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文称巴黎公约)同样为产权保护多边协定,但其主要规定对象为工业产权,不覆盖著作权部分。作为如今我国企业除PCT专利申请之外另一主流专利申请途径,巴黎公约地位犹重。其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和独立性原则,以及强制许可专利原则等基本原则。其结合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相互协调以保持一致的贸易原则。
巴黎公约将专利详细划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也成为关于专利权分类的主流规范。并结合优先权,独立性和强制许可等原则,具体规定了商标,飞行器船舶和汽车的专利器件,企业标记,展览品的专利保护等具体问题。并详细规定了成员国的组织流动和组织裁决及会议流程。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对专利权争议及反不当竞争问题的处理做出详尽说明。巴黎公约的一大特征为其没有统一的工业产权规定,需遵循各成员国的规定协商裁决以达到统一标准。故在面对同其他成员国的纠纷时,需着重特殊援引国内法和其他一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
为了更好地强调并保护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总则)在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概念,即:“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将知识产权同物权区分,强调其专有性,并详细规定客体为“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主要以不同的客体为准,分类规定了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一方面,细分是以处理不同客体为原则,另一方面,我们的专利法体系采取和吸纳国际惯例,如巴黎公约的商标权、专利权规定,能更好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专利纠纷问题。
4. 电子产品的知识产权界定
电子产品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工业产权,即商标权和专利权。产品概念产生伊始,从公司商标确定,到元件的发明设计,外观设计等步骤,专利权伴随产品终生。在TRIPS框架下,“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 ;在巴黎公约的要求里,“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电子产品也覆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客体。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电子产品本身硬件为工业产品,其内部使用的操作系统和软件开发,是尤其重要的专利主体,或许涉及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比如用户操作界面,图形用户界面,软件内容和反馈模式,其一直处于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交叉地带。但只要满足专利客体的规定,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等审查要求,其便应为专利保护对象。相关立法的完善也在填补类似的漏洞,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 弥补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真空地带”弥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缺陷。
(二)专利权
1.定义
上文已经提到,在巴黎公约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通常专利权被定义为权利人(发明创造人获权利受让人)在规定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其具有时效性,排他性和地域性,其即考虑到权利人的权利,也考虑到了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一般专利权兼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专利权的授予和承认也需要法定程序。
2.分类
依据巴黎公约等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一般分为发明专利,即对产品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专利,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许可方式
通常专利权的许可方式指的是权利人通过合同许可等方式,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和获得权益。其主要有:第一,一般许可。即权利人,被许可人和被许可的第三方同时享有专利使用权的许可方式;第二,排他许可,即权利人和被许可人享有使用权,排除第三方的许可方式;第三,独占许可,即只有被许可人享有使用权的许可方式。无论许可方式如何,本质来说许可是一种以合同形式确立的专利使用权的转移。明确许可方式则专利所有权便有迹可循。
二、我国电子产品出口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电子产品产业链概述
1.单一产品的链条
电子产品概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从最基础的电子元件为单位,到个人民用电子终端如手机,计算机,汽车智能,机器人等,再到电子信息网络,互联科技等等。产业链以电子产品为核心,同时构成电子科技的价值链。以最有代表性的智能手机为例剖析链条结构:其产业链起于产品设计,研发,这其中既包括手机结构和外观等多方面的设计和研制——包含芯片研发,显示屏模组的装配,电池部分的技术支持,相机镜头等功能件的装配,外壳模组的适配;同时,也要包括搭配硬件的软件和系统环境的适配。其次是各部分的统一运输,装配,组装整机,最后流通到市场内。中间每一个环节都包含人工服务费用,设计费用,包装运输,关税等附加值。手机作为终端,还需要入网使用,故此产品链条还涉及移动网络通信等相关产业,各种行业链条互相交织,最终让电子产品产业链成为复杂的产业网络的环节之一。直到电子产品最终销毁,回收,其产业链也并不是完全开散或闭合的。因为电子产品产业链是电子信息行业里的中游部分,其以电子科技研发为基础,同时为电子信息市场提供产品支持和服务。同时各种领域的电子产品也是互通互联的,比如发展如火如荼的智能家居,物联网。电子产品链条的整合也是未来电子行业可预期的趋势
2. 全球贸易链
科技产品的实际价值是应用,数据已经取代石油成为当今世界最有价值的资源。从第一次电话的接通,第一个计算机程序的运行,科技引领着现代生活发展的方向。同样,科技实现夙愿,创造需求,其也极大促进了贸易的发展。故在全球视角下,电子产品贸易链起始同样为发达工业国家。其通过科学技术、设计、渠道、资金和品牌等占据产业链的上游,即通过掌握专利权来控制市场。产品结合其他国家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作为附加价值,向需求科技产品的其他国家流动。其核心价值链流向和产品链条对应,上游国家通过科技垄断和贸易顺差,获取到多数的附加值。我国在一众发展中国家里异军突起,成为超越X的第一大工业国。总体上实现了产值部分的超越。在核心科技和专利获取上,我国同欧美日等传统工业国家差距也在不断缩小。在2019年4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中,中国以58990项专利申请成为第一大专利国,X则以57840项专利位居第二。在企业层面,华为公司也以4440项专利成为2019年申请专利数最多的公司。三菱和三星紧随其后。我们可以较为直观的看到,在科技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在全球贸易链条的位置不断攀升,在全球贸易中的角色更加重要。
(二)我国电子产品出口情况
1.出口规模
截止到2020年1月,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我国2019年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达31.54万亿元人民币,比2018年增长3.4%,出口额达17.23万亿元,增长5%。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4.63万亿元,增长5.4%,占出口总值的26.8%。与过去5年相比,总额总体仍为增长趋势,电子产品占贸易额比重也略有上升。与其他产业相比,电器及电子产品的上涨幅度明显。详见图一(此处图表及后文数据均原为数据 制成表格结构冗长且说明复杂 故没有确定最终是否制作图表)。
2.出口目的地
在中美经过近两年的贸易摩擦后,因加收关税等因素,至2019年底,我国主要贸易流向发生变化,东盟取代X,成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2019年我国对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进出口4.86万亿元,增长8%;对东盟进出口4.43万亿元,增长14.1%;对X进出口3.73万亿元,下降10.7%。但仅以出口为限,欧盟仍然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对象,出口额达4285.1亿美元,X依旧为第二大出口对象,出口额达4185.1亿美元。此外, 2019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9.27万亿元,增长10.8%,占进出口总值近30%,我国也已成为沿线国家最大的贸易伙伴。
在电器和电子产品领域,我国电子产品出口比重也在不断增加。以常见产品为例,至2019第一季度统计,我国国内市场智能手机、PC、彩电出货量分别占全球总出货量的27.8%、20%和20%。消费电子产品出口额合计约2947亿美元,占我国外贸出口总值的近12%。主要的电子产品出口目的地则以类别不同有较大的区别。电子材料、电子器件、电子元件和电子仪器设备的出口以香港、X韩国等地为主,消费类电器和电子产品出口对象则与出口总额趋势一致。(此处原有图表23,争议同上)
3.产业链构成
随着工业体系不断完善,在电子产品领域,我国已逐渐改变了元器件加工出口,成品进口的模式。进一步升级为电子器件加工组装和出口,及自主研发出口的格局。
(三)我国电子产品出口专利问题现状
1.电子产品专利纠纷现状
专利纠纷是工业产业的传统问题,与专利权如同硬币的两面,在得到专利红利的同时,企业也要面对纠纷的风险。仅到2017年,我国就以27000起纠纷案件成为了世界第一的专利纠纷国。随产权意识的普及,各国内部基本都已设立专门的专利数据库来保障专利记录;及对应的专利法和仲裁或诉讼机构保障专利权的实现。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指导思想下,于2019年1月正式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我国也成为世界首个在最高法级别设立产权法庭的国家。在2019全年,产权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945件,审结1433件。案件来源多来自北京,广州,伤害,南京和深圳等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地区。占比高的纠纷类型分别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47.2%)、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4.3%)和涉计算机软件纠纷(14.8%)。(此处原有饼状图4)
针对同其他国家企业的纠纷分析,2019年产权法庭共受理174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按地域统计,涉欧盟国家75件,涉X54件,涉日本15件,涉韩国4件,涉加拿大和以色列各2件,涉澳大利亚、南非各1件,涉港澳台20件。其在出口环节,面临其他国家企业的纠纷形势更加严峻;针对世界一流企业如三星,高通,威瑞森公司的纠纷问题时,伴随着专利霸权和技术壁垒等问题的浮现,处理更加棘手。如小米公司因涉嫌侵犯爱立信所拥有的ARM、EDGE、3G等相关技术等8项专利,被爱立信诉至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小米由此卷入专利纠纷,一度被印度拒之门外,最终以抵押费出售的方式暂时解决争端。专利代表了一个企业的核心技术,它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反 映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纠纷已经不仅仅是企业间的利益竞争,更涉及到国家技术层面的独立自主和专利安全。
2.电子产品专利纠纷主要问题
通过对产权法庭受理案件类型和特点分析,电子产品专利主要纠纷问题有以下方面:第一,纠纷涉及技术领域广、层次深,交织案件多且社会影响大。尤其专利纠纷案件,举证困难,多数纠纷结果为无效宣告和驳回复审;第二,对于管辖案件,基于诉讼策略和管辖规则的复杂性,被诉侵权人在相关案件中对于管辖权异议有更大争辩空间,如垄断协议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等复杂问题。这类问题司法态度宽容,审理时间长难度大,争议较多;第三,计算机软件侵权案审理因往往涉及复杂的源程序比对,难度普遍较大。同时因为我国国内专利法和国际通行惯例并不完全吻合,如我国并不履行巴黎公约第28条第1款等争议款项,导致对外裁决时举证冲突,审理时间跨度大,难度大,很多企业技术因此搁置,成本较高,在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纠纷并不容易解决。同时企业要注意专利共享行为的风险,“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注意信息自由和知识共享的价值”。
华为公司专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华为公司作为2019年全球申请专利最多的公司,同时是近几年发展上升速度极快的电子产品巨头企业,其在国际贸易中面对的专利纠纷极多。从加州黄晓华诉华为案,到与三星的多次法庭对峙,乃至近期与威瑞森的专利纠葛等等大小案件中,华为多次胜诉,成功保护了企业的专利权。通过对其典型案例的解剖,我们能从电子行业的领军企业中得到很多关于专利权保护的启示,而很多其他未解决案件也能为我们敲响保护专利的警钟。
(四)华为与三星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1.案例简述
2019年5月14日,经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的专利技术许可谈判达成,双方均同意按照《专利许可协议》履行相关约定,并妥善解决争端。事情起源于2011年,双方就对交叉许可的专利项目互相提起诉讼,至2016年华为发起对三星的4G通信相关8项专利的侵权赔偿,依据为2010年华为审查批准的通信技术专利。同时又在后续的诉讼中举证多款三星产品(SM—G9300、SM—G9350、SM—J5008等共计20余款产品)对此专利侵权。2017年泉州中院裁定指出泉州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该专利的应用解决了用户简便地在多个分频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已构成专利侵权。期间三星多次上诉,至19年,深圳北京法院均作出判决,最终华为胜诉。
2.案例分析
案件的审理过程证据充分,经技术核定,三星事实上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三星在国内多次上诉无果后,选择向X加州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则是华为违反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专利授权规则(FRAND规则)。虽然最后双方和解,这段官司无疾而终,但其中意味颇多。FRAND原则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平等对待被授权人,在强制许可中,专利许可各方要协商解决。当标准必要专利人滥用相关专利,被许可人即可诉求。如专利人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用,或指定其他不平等条款,如X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例。而此条款需要起诉人举证被诉人的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视行为,而不是通过市场份额、专利授权数量等决定。相比于华为在中国的胜诉,不难看出要打好专利纠纷的官司,首要是做好举证。包括专利审查详情,对方的侵权行为等。这对企业自身的专利记录和技术验证要求很高。同时跨国纠纷审理可引援的法律渊源庞杂且不排除互有冲突。选择正确的法律依据支持,也是必要的操作。
(二)华为与Verizon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1.案例简述
2019年6月15日,华为诉X通信公司威瑞森支付230多项专利的费用,因其在不是华为公司授权人的情况下,无授权使用华为核心网络设备、有线基础建设和物联网技术的专利,此案已牵涉威瑞森下属20余家电信供应商的设备侵权问题。至2020年2月6日,华为明确提出威瑞森在电脑网络、下载资料安全、以及视频通讯等方面12项专利侵权。除了要求其技术补偿,也要求收取相关专利使用费。但相较于半年前的明确数额,华为此次模糊了具体额度细节,表明了寻求以付费合作模式来解决争端的态度。双方暂时对此争议没有进一步表态。相较于同三星纠纷的暂时和解,华为于威瑞森公司的瓜葛还无确实的结果,其同时也有更多其他因素的介入,使诉讼更加艰难。
2.案例分析
作为X最大的本地电话公司,最大的无线通信公司和全球最大黄页信息提供商,威瑞森电信资本力量雄厚。与此同时,此次纠纷,路透社,华尔街日报等权威外媒都相应作出报道,但态度都不置可否。包括威瑞森公司在内,其发言人将此次纠纷暂时搁置。可见短期内华为并没有胜算的可能。排除同和三星案例相似的技术纠纷,本案例更值得警惕的是技术壁垒和侵权的国家专利保护行为。这也是华为目前在X面对的最大困境。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许可陷阱。为避免企业在通信行业的垄断,许多国家采取强制许可方式,鼓励各公司合理竞争。但申请在其他国家的专利被利用到强制许可,则侵权面会扩大,即是有相关法律渊源援引,专利人也很难有效诉求,如本案中威瑞森的通信技术侵犯华为核心专利,未来趋势仍难以判断。就企业间的专利许可被国家操作侵权,仍很难有效解决。
华为案例的启示研讨专利权的布局是专利走向国际的前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世界专利概念。它是欧美等工业产业强国近些年提出的专利统一的标准化的设想。它要求统一组织规定和执行专利标准。强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协调、统一,使其靠近发达国家标准,如《专利法条约》。内容上,各国内专利独立,国际上则需要每个通行国家统一审核。一方面此设想是对专利国际范围内的进一步限制和保护,使其更方便应用。但另一方面,专利大国会利用缔约和协商条件,导致专利权申请和许可的不公正,造成专利垄断。如西方国家对专利权用尽理论的阐述,这对于发展中国家不利。企业在申请国际专利时应做好产业调研,及时申诉争议问题,必要时提起诉讼。
同时,企业保护专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自身科技的革新和对专利保护的侧重。从2010年到2018年,华为业务从运营商业务和企业业务转移到消费者业务,消费者业务额度占比从2010年的17%增长到了48.6%。这是华为对终端产品市场发展的战略转移。所以其才能对终端产品专利尽早提出审查,在面对其专利问题时,能有效提出证据。另一方面,从之前的5G“大战”的胜利,到自主研发石墨烯电池等等,华为在电子行业的科技突破超过其他企业,是名副其实的专利支柱企业,所以其在面对技术壁垒等阻碍时才更游刃有余。技术是企业的核心,没有技术,也就失去了对专利权的争夺。
三、中国电子产品出口中专利权保护的建议
(一) 国家角度
1.完善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
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的确立,是我国专利保护的开始。产权法庭的设立标志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国家的决心。同时国家应坚持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研究我国参与的国际贸易框架下的法律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的修订。立法是法律工作的源头,只有将国内法律和国际惯例接轨,才能让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纠纷问题有法可依。同时国家要做好对本国电子产品企业的专利保护,对于外部侵权行为及时申诉。
2.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检测
除了立法方面,XX需要做好市场监控,以及专利审查备案工作,从而明确专利权归属。同时在行业外部,通过XX专利申请奖励,良性专利竞争投标等方式,鼓励企业专利的申请确立。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3.优化专利审批保护程序
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慢,审查程序过于复杂,标准过于严苛,是专利申请的传统问题。而电子产业专利多集中于发明专利。推行体制改革,优化专利申请的各项环节,是企业申请专利的动力。但同时审查不能放低标准,要对专利时效,新颖,实用外观等多方面做好审核。
(二)行业角度
1.产业集聚 明确全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一产业内长时间、广范围内的实践结果。形成良好的大规模的产业集聚,有利于企业间求同存异发展,互通行业信息,有利于企业研发战略和经营模式的确定,以便形成更具体的行业标准,从而推动整体的科技进步和更多专利的诞生。相对应的,行业内应尽可能明确模糊概念,如平台数据归属权问题,电子元件组装工艺专利权所属问题等。
2.以专利许可协议为基础的互通合作
行业内专利纠纷多数以专利许可合同和协议作为和解。本质上这是摒弃恶性竞争,采取合作共赢的方式解决争端的良好方式。行业内应自发监控专利权的转移,形成产业内的专利权许可和侵权处理方式的共识,能更好减少纠纷的发生,营造更和谐的贸易环境。而在未来,专利共享能否替代知识产权的“替代模式”有赖于经济环境的变化。
3.全球视野的互通互信以形成新的贸易惯例
企业的视角应放在世界范围内,以我国和世界内的通行标准、法律规定等为原则,从事生产活动。电子商业集会,电子产品展览展销平台的建立,给企业更大的视野。各行业在更多权威的世界组织领导下,协商互通,制订更多合理公正的贸易惯例,能优化贸易环节,减少摩擦。
(三)企业角度
1.加强科技投资掌握产权专利
专利依靠技术水平,科技才是企业掌握话语权的重中之重。公司的专利水平和其科技研发投入成正比。依靠优秀的国内外平台,积极获取科技信息,独立自主发展科技,才是企业保护专利权的前提和根本。
2.依法用法解决产权矛盾
当纠纷出现时,在双方民事沟通和协议解决之外,企业也应及时采取申诉措施。以国家国际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为依据,依法用法,通过正当及时的诉讼等方式争取权益。法律是保障每个企业合法权益的底线,运用法律武器才能有效捍卫权利。
结语
作为专利大国,专利权保护仍然道阻且长,对外贸易面对的阻碍依然大量存在。电子产业作为青年产业,其发展之路依然在延续。把握专利权就是把握了其生长的核心,保护好专利权就是保护了其未来的成长空间。我们有必要同在其他领域一样,树立积极的法律意识,共建大国复兴之路。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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