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对于广大的社会公众而言都将会是难忘的。在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严重影响了广大社会公众正常的生活。而且,对于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是十分深刻的。尤其是在当前境外新增确诊人数激增的背景环境之下,在应急状态之中,如何有效防控,如何积极预防,对于每一位社会公民来说,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为此,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背景环境,文章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的基本发展形势进行阐述和分析的基础之上,为公民在新冠病毒防疫应急状态中的义务和权利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主张。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防疫防控;应急状态;权利义务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在2020年开年之初,新型冠状病毒肆虐,“新冠肺炎”这一新型疾病的出现让武汉封城、让百姓隔离。原本,这一个春节,我们应该家家围坐在电视机旁看春晚;小孩子们应该点燃那霹雳巴拉的爆竹体验“爆竹声中一岁除”的乐趣;我们应该走亲访友亲朋相聚……但是,2020年的春节,似乎一切都变了样子:我们被隔离在屋子里无法出去;孩子们被隔离在屋子里只能透过窗户给出“为何不能出门玩”的疑问,为了安全我们更是“疏远”了亲朋。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源于一样东西,那就是:新型冠状病毒。这个病毒,我们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却成为了我们共同的“敌人”。而此病毒的发源地——武汉,也在腊月二十九那天被正式宣布“封城”。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未有过如此之大的举动,由此可见,这个病毒,有多可怕、有多凶猛、有多狡猾。
在电视中、广播中、新媒体上,我看到有无数的白衣天使奔赴武汉、奔赴湖北;我看到有无数的士兵奔赴武汉、奔赴湖北;我更看到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救援物资运达武汉、运达湖北……承载着广大中国人们的重托,承载着广大中国人民希望的医生、护士、军人以及各式各样的救援物资,在“武汉加油,中国加油”的呼喊声中,为武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出力。而在其中,有涌现出了多少的英雄和楷模,他们,恰恰成为了我们抗击疫情大行动的榜样和力量!目前,学校还没有正式开学,我有更多的时间关注武汉以及湖北疫情的新进展,从最初人数的不断上升的恐惧、担忧,到现在疫情拐点显现的喜悦、激动,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而在这其中,涌现出的一些英雄更是对我产生了深深的震撼。这些英雄楷模,值得敬仰,更值得学习。
目前,我国很多地市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例如河北省、浙江省等地市出台了医护人员可以免费游览景区等等,例如参加武汉抗“疫”的医生应该优先获得职称晋升的机会等等。他们,是最美的“逆行者”;他们,是真正的英雄;他们,是时代的楷模;他们,更是“救世主”。他们值得这些“特殊待遇”。“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是有人在替我们负重前行”,这些医护人员,这些抗“疫”楷模,他们,就是替武汉、替湖北、替中国负重前行的人。
作为一名普通群众的广大社会公民。在疫情到来之际,在应急状态之时,既要有自己的责任担当,又要有保护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公民作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攸关者,只有与XX、社会公共组织等协同配合,积极履行相应的防控义务,才能取得整体上的防控效益,从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为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更好地依法科学防控疫情,为此,就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公民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和归纳,对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应急状态下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幸福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一、疫情防疫应急状态下部分居民的反应现状
(一)社区防疫工作流于形式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的关键时期,社区在防疫工作和排查工作当中居于关键的基础性地位。特别是在我国的防疫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境外输入感染群体有所增加的情况之下,社区作为境内、境外人员出入的基层单位组织,在疫情防控时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旦社区对于防疫工作的排查不彻底,就会导致传染源不被阻断,从而影响到这个社区居民的安危。但是目前,社区防疫工作流于形式的状况还在一些社区当中存在着。社区防疫工作流于形式,主要在以下的层面上有比较具体的体现。
社区在居民出入证的检查以及体温的测定工作当中存在流于形式的“嫌疑”。自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不仅武汉封城,湖北其他地市相继封城,我国几乎大部分的城市的社区都出现了“小区封闭”的情况。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外来人员的进入以及本小区人员的出出进进为病毒的传播带来机会。这也是促成“居家隔离”取得成效的关键举措。各个社区基本上都只保留了一个进出口。在进出口由社区人员、志愿者、行政事业单位下沉工作人员把手,负责广大社区居民的体温测量和出入证检查工作。出入证件的检查是为了防止本小区居民的多次进出,防止外来小区人员入内;体温测量是为了及时发现疑似人员以及确诊人员。但是,在出入证件的检查上,由于社区居民人数较多,社区防控工作人员的数量较少,两者之间的数量差导致不能够对每一位进出市民的出入证件都做到严格检查、实时记录。特别是对于进出入车辆的登记和记录更是问题比较大,很多时候为了避免小区出入口出现堵车的情况,在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的时候,就会出现遗漏。体温测定上,问题更是比较突出,一般社区在对居民的体温进行测定的时候采用的都是电子体温枪,这种电子体温枪在温度较低的情况下会出现度数不准确的情况,也就是不能够准确地反应居民的真实体温。这也是很多城市、很多社区存在的突出性的问题。在出入证件检查以及体温测定上存在的流于形式的情况,是社区疫情防控的关键问题。
(二)社区居民支持和违反防疫工作的情形并存
实际上,从社区防疫工作的出发点来看,其初衷是积极的,为了避免人员的流动而给病毒的传播造成机会,因此大多数的社区都选择了主动抗击疫情、主动防护隔离等等举措。但是,社区的这种“集体隔离”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社区居民的出现带来了一些麻烦和困扰。为此,在社区居民当中,既有积极的支持者,也有抗议者。对于能够理解社区防疫工作、支持社区防疫工作的居民,他们能够主动配合社区的上门调查、电话排查,在进出入小区的时候能够主动出入“通行证”或者是“出入卡”,甚至还有一些社区居民成为了社区防疫工作的“志愿者”,进入到了社区防疫第一线的队伍当中。但是,有一些社区居民对于社区防疫工作却表现出了十分抵制的态度。比较突出的有以下集中情况:首先,在进出入小区的出入证检查工作当中,以河北、山东等地的社区封闭情况来看,基本上每个社区的每个家庭,每两天只允许外出一名居民进行生活必需品的采购,但是,有些社区居民确认为这种做法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在被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或者是志愿者截留以后,甚至会产生矛盾冲突,拒绝主动出示通行证或者是出入卡,不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劝阻;其次,一些社区居民在并不是在本社区居住,而是父母或者子女在本社区居住,为此,举着“照顾父母”或者是“探望子女”的“旗号” ,强行进入到本小区,这与小区封闭隔离的初衷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小区隔离的效果;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部分社区居民不配合进行体温的测量活动,当工作人员想要为其测量体温的时候,甚至会产生过激的言语和行动。这些不配合甚至是抵制社区防疫工作的社区居民,严重影响了整个社区的防疫工作效果,也严重影响了整个社区的团结和稳定。
(三)部分居民加入社区志愿者队伍
当前,社区作为防疫排查工作的第一线,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对全体社区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有无外来人员等情况进行挨家挨户的排查和登记。原有的社区工作人员根本就不能够在短时间内消化掉如此高的工作量,为此,一大批社区居民作为志愿者加入到了社区防疫工作的队伍当中。在这些志愿者当中,既有隔离在家、不能开学的大学生;也有退休在家的老年人;更有不能够复工复产的青壮年。可以说,志愿者的加入让整个社区防疫工作的队伍不断地发展壮大,也让社区防疫工作的效果更加显著。实际上,在社区防疫工作当中,志愿者与真正的社区工作人员在任务分工上并不存在差异性,这些志愿者与社区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的下沉干部共同奋战在体温测量、出入证检查的第一线,共同奋战在家庭人员排查、返回社区隔离人员送菜送饭的大后方。
(四)社区物业工作较为粗糙
从整体上来分析,在社区防疫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社区物业工作的细分程度还不够,社区物业工作较为粗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防疫工作的效果,影响了社区凝聚力的增强。物业,作为广大业主的服务者,其关键的职能作用就是为广大的业主搞好后勤服务。但是,无论是在疫情这一个特殊时期,还是在日常的生活当中,物业与广大业主之间的矛盾冲突似乎在各个社区都是比较普遍的共性问题,都没有停息过。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卫生问题、房屋质量问题等等。物业与社区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工作交叉的,社区的工作好坏,与物业之间也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此,如果物业工作粗糙,就容易激化社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到社区凝聚力的增强。如果物业的服务一直得到不广大业主的认可和满意,那么业主就会投诉到社区当中去,这在无形之中也增加了社区的工作量。
二、公民在新冠病毒防疫应急状态中的义务
(一)配合测温的义务
众所周知,武汉是此次疫情的“发源地”。武汉的疫情是最为严重的。而恰恰,体温的高度是代表着是否被感染的重要的指标。因此,从武汉到湖北,从湖北到全国,几乎每个社区都在进行居民体温测量的工作。无论是对于外出的社区居民,还是回家的社区居民,每次进出都要进行体温的测量,一旦体温超过了37度,将会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广大居民在疫情中所表现出来的强有力的义务就是: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测量。可以说,对于社区的这种做法,有的居民十分反感,甚至与社区测量体温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居民的防疫意识和体温测量主动性都很高,在外出或者是回归的时候,都会主动地让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不发生冲突事件或者是恶性事件。这是广大社会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
(二)进行居家隔离的义务
在疫情防控的过程当中,为了有效地减少病毒的扩散,“居家隔离”是武汉、湖北乃至全国都在积极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钟南山院士提出:没有特殊情况不要去武汉,武汉人没有特殊情况也不要出武汉。实际上,这并不是对于武汉的“歧视”,而是对广大武汉民众的保护。但是在新闻、新媒体以及一些自媒体上也可以看出,在武汉封城的前一夜,仍然有29.9万人“逃出”了武汉。在这些“出逃”的人群当中,既有在武汉工作的外地人,也有武汉本地的人员。实际上,这些人员“出逃”武汉,对于全国来说是一种威胁。大家都主动地“居家隔离”也是在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应急状态之下广大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社区的工作人员放弃了休息时间,挨家挨户打电话或者是上门走访。当最后的结果是大家都“老老实实”地居家隔离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也会感到十分欣慰。
(三)疑似患者或者是密切接触的公民,要履行及时上报的义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予以配合,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那些与武汉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以及在现在境外确诊人数和疑似人数激增的大环境之下,那些归国入境的人员,都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火车站、机场、社区等有关单位及时地上报自身的接触情况和踪迹情况。众所周知,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性很强,而且这一个新型病毒的潜伏期很长,不容易被发现。在潜伏期内,这个病毒也可以进行传染和扩散。面对这样一个狡猾的病毒,就需要广大的与确诊患者或者是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公民,能够积极主动地上报自身的情况,能够让相关单位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措施,避免对其他群众的生命健康产生威胁,避免让某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功亏一篑”。
三、公民在新冠病毒防疫应急状态中的权利
(一)对于基本信息的知情权
公众抗击疫情的同时,XX、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及时地信息发布,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知情权。让广大公民及时了解到关于疫情的最新信息,也是减轻公民恐慌心理的一个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xxx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X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xxx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X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二)在合法状态下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应给予必要的假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因疫情被隔离或其他措施无法提供劳动的,企业应照常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xxx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X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XX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确诊患者享受新冠肺炎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自媒体以及新媒体的报道上,广大的社会公众都可以获知相关的消息和内容:确诊患者享受新冠肺炎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曾经有一篇名为《新冠肺炎重症患者ICU日花费40万元》的文章在微信平台上被大量转发。实际上,这一笔费用都是由XX在买单。可见,在我国“以人为本”的治理模式之下,老百姓的命是最值钱的。因为,在以英国、意大利等为代表的国外地区,XX并没有出台费用报销的举措,相反,很多国外公民被疑似感染都没有机会进行核酸检测。实际上,这也是我国大批华侨、留学生在国际疫情异常严峻的情况之下选择回国的一个主要原因。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由XX承担。XX为新冠肺炎患者消除经济上的后顾之忧,要求公民在发现疑似症状后要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从而起到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的作用。以我国的上海市为例,针对传染病的治疗,早就出台了响应的政策法规。《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患者治疗减免政策)“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隔离治疗的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在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四)隐私受到保护的权利
即便是确诊的或者是疑似感染的患者,也不应该被歧视、被排挤。当然,他们应该主动向XX汇报他们的行踪,但是他们的隐私也应该被保护,人身权利也不应该受到侵犯。确诊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在治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应当如实告知相关病情、外出史、接触人员等。同时,其合法的隐私权也应受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于一些不法人员恶意泄露他人信息,或者是在网上制造谣言、传播谣言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四、结束语
总之,在新型冠冠状病毒肆虐之际,在疫情防控紧急状态之时,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广大公民来说,要积极履行配合测温的义务、积极履行居家隔离的义务、积极履行及时报告的义务。但是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地区在疫情防疫防控的过程当中“用力过猛”。如此一来,对于公民权利侵犯的实践就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一个现状,就需要对特殊时期公民的权利进行界定。公民在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应急状态的情形之下,应该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对于基本信息的知情权、在合法状态下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确诊患者享受新冠肺炎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以及隐私受到保护的权利。为此说,在新冠肺炎的整体防控形势还没有放松的情况之下,广大的社会公民也不能够存在“轻敌”心理,在防护等方面还是要做到严格、严肃。可以说,新冠肺炎病毒的防控防疫工作,不仅是XX的责任、是医护人员的职责,同时也是广大社会工作共同的责任。为此,需要广大的社会公众在充分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前提之下,更好地助力与这次“防疫战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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