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思想是制度的灵魂,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得以构建、运作和产生效果的指导原则和日标方向。西方的法律思想起源于占希腊。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从“乌托邦”到“法律”来描述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但本文从柏拉图法治发展历程中描述和描述了一个不同的秩序:柏拉图的法治不仅来自于“人的统治”。对“法治”的转变,但在他的思想史上,法治始终是存在的,整个思想是其法治思想的演进。本文从柏拉图的前期、中期、末期的法治思想进化开始入手,来讲述一下我的论点。
关键词:法治;《理像国》;公理观念;柏拉图
一、由公理演变出的初期法治思想
(一)《理想国》中正义的概念
小我公理和国度公理组成了柏拉图对公理观点的描写。但是,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都只是属于正义理念的一种影像,它是对正义的理念进行了描写,而不是真正的叙述正义理念本身。
1、个人正义
人类的灵魂之中的每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即是个人正义的体现。人的魂灵由理性、豪情和愿望三个部门构成。理性与美德是相似的,然而欲望却接近于邪恶的表现,他们两者之间存在着激情。理性是人类魂灵的最高原则,由于理性的存在可以辨别人与动物。人的根可以称为欲望,它的存在是为了展示人类所拥有的动物性。动物虽然也拥有基情的一面,但是人类可以通过震惊对自己的引导,变成属于人类的一部分。所以说人类内部灵魂存在的本性应该是理性,如果没有理性对人类的激情和欲望指引,那么它们的存在就只能让人们只去贪图表面的幸福。所以只有镇静才能让人们处在真实的世界而不陷入虚无的世界,它是人们能够找到属于人类自己的快乐和幸福的存在。其中,智慧是理性的一种品质,勇敢是激情的一种品质,然而节制的存在则是为了执行制约会人类的欲望。理性在人类的生活中处于第一位置,理性来控制欲望时通常会用激情,于是欲望能够得以控制,懂得忍住时,自然而然的就产生了正义。
2、国家正义
国家是由三个辅助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组成的。柏拉图的国家司法是以三者的分工为基础的。该国的第一阶段是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生产者。该国的第二阶段是出现一个辅助。辅助人员和统治者包括监护人。助手是士兵。它协助统治者保护国家的安全。辅助人员应该具备敏锐的勇气,忠诚和智慧的品质。该国的第三阶段是统治者的出现。统治者是从辅助出生的。他需要有两个智慧和责任的条件。在柏拉图的理想状态下,这三个层次的存在必然是不可避免的。它是附属灵魂的组成。统治者,哲学之王,相当于人类精神的理性部分。辅助部分相当于激情部分。被统治者也是渴望的一部分。
(二)如何体现公理中的法之思想
“乌托邦”的另一个称谓可以被定义为“正义”。从一个角度来看,“乌托邦”是对正义的探索。这是一个“正义论”,但是在他的叙述中,当我们思考正义时,我们可能会考虑柏拉图是否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因为柏拉图的正义观一直处理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柏拉图假装是立法者。在“乌托邦”中,他明确指出,良好的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存在必须共同努力。如果个人不遵守法律,那么城邦正义就不存在。
二、柏拉图法治思想的最终形成
(一)柏拉图政体思想中的法治思想演变
1.柏拉图的政体思想
在Republic,提出了四个政治体制。他算上的一种是斯巴达和克里特鸟的宪法和寡投政体。他们是超级喜欢虚那些荣姚和竞争。第二种是寡头的什么政体,由荣誉政治产生,在这样的国家,统治者的奢侈使人民陷入困境,应该说这是从一个民主XXX演变而来的。民主化体制下的极端自由放任和自由导致人们无视个人或法律的约束,最终走向了极端的奴役。最初扮演保护穷人角色的领导人获得了人民的XXX后,开始变得强壮起来。当人们发现他们所培养和支持的人的真实面目时,他就足够强大了。他们没有办法摆脱他。
他认为,只有在这种”混合政治”中,自由,和平,智慧的政治精神才能真正发展壮大。在这个政治观点的指导下,柏拉图认为,在”乌托邦”中,被批评的四种政治体系并非体系,而仅仅是一些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只有这种”混合政治”才是现实的最佳体系。它是各种好主意的实际体制基础。对于君主制和民主,柏拉图曾经说过:”一个是极端的顺从,另一个是极端的不顺服,结果在两者中都不会令人满意。”可以看出,柏拉图在这里显示了极端的君主制。由于极权主义原则和极端民主自由原则,这两项权利原则违反了权利限制原则,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这个角度看,柏拉图从”共和”到”法律”的思想经历了”智者统治”走向法治。”理想国”中的”哲学之王”决定了从法治走向法治,但我认为”法”是”理想国”的延续,是柏拉图法治发展和形成的阶段。从”哲学之王”的字眼来看,”乌托邦之王”中”乌托邦”的政治意义不大可能变成现实。哲学与权力相结合的政治适切性在于:改变城邦立法是明智的最佳状态。
2.法治思想在政体思想中的体现
柏拉图的法治观念基本体现在”法律篇”中。在”法律”中,柏拉图从正义和平等的角度讨论法治。他认为一个国家或城邦必须使用法律来治理。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重大权威:”法律施加的力量是巨大的,每个人都应该始终与之合作。”从理论上讲,柏拉图开始强调这个权威性的法律必须颁布给整个国家。它不适合整个国家。应该遵循法律,因为他是本身就是想要的,不仅因为是法律约束的。
在理想国上出去的现实世界中,这种非法活动总是存在。人类的历史演变经历了长期的奴役和封建主义。在这段较长的历史时期,法律主要以国家的可执行性和惩罚为威慑力,学者们害怕法律。禁止或否认行为,强调惩罚并忽视人道主义关怀。在现代社会中,依靠暴力维持秩序的统治阶级的其他成员被民主和自由放逐。但是,惩罚和惩罚低奖励措施的传统产生了重大影响。事实上,法律惩罚了在公法领域特别引人注目的过度行为。通过钱制裁和揍他,可以调节人的行为,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基本的社会秩序,达到治理的最基本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城邦的法治,柏拉图还提出了分开自己的事的观点。
尽管这种分散的意识形态相对简单朴素,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柏拉图意识到限制皇权在2000多年前是必要的,否则法律就不会实施。柏拉图甚至指出,波斯的政治腐败是基于他们过分剥夺了人民的子由并致力于引入极权政治,从而破坏了该国的所有友谊和共同精神。这几乎完全符合法治理论,即现代法中的权力过度集中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律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律书籍。尽管其中许多理论尚未完成,但他的影响力不容忽视。正如罗素所说:”所有事情的开始总是很粗糙,但我们不应该因此而忽视他们的创造力。即使在柏拉图的话被纠正了所有必要的更正之后,仍然有某些事情必须得到保存。亚里士多德基于他的老师柏拉图创建了一个系统的法治理论。
三、结论
由于时代的局限,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大多局限于立法层面,痴迷于静态法律体系的构建,却无法转化为动态的社会现实。柏拉图过分强调理性的作用,因此忽视了实践的重要性。最致命的弱点是他相信国王在他一生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一直希望明朝建立良好的法律,人民只会成为法律的接受者。正如它指出的那样,“我们希望的最好的事情是政治家立法者的出现,他为这个国家提供了一个明智的法律制度。”他们的改变只能由拥有宝的人做出的事情,这个法律制度应该建立在良好的知识和合理的理念基础上。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戴着哲学王桂冠的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留下了坚实的法治足迹。他提出了尊崇法律权威的法治前提,开创了基于社会分层的正义理论,主张说理与威慑并重的法治原则等等,并且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精华成分,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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