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需求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化发展变得更加复杂,我国的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也更加沉重了。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违法情形,行政处罚方面的发展就确有必要了。为了实现管理手段同社会发展相适应,我们可以着眼于行政处罚的中处罚种类的发展。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内容在目前的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其本质是目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无法充分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的需要。此规定立场相对保守,在某种程度上,它将限制地方在执法方面的创新。因此,立法机关需要支持一个更开放的概念,并通过立法修正案实现各种类型的行政制本次论文课题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性质以及范围,本文我打算通过不同的角度对行政处罚进行分类同时对他们的性质加以描述。择其一中分类方式进行列举实例。分析这些案例存在的争议点,通过对争议点的总结和代表观点的整理,适当发表自己的理解,分析该处罚行为是否存在不足和提出建议。法理、社会治理等角度对是否有必要修正或扩大处罚种类及新类型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处罚种类;分类依据;争议点;设定权;
一、引言
不得不说,随着我国发展进程的加快。伴随着政治的发展、经济的腾飞和文化的繁荣,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的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能大幅度增加。而目前履行这些监督管理职责,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来对特定主体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都有对行政处罚加以规定,除此之外,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规定。简单来说,行政处罚就是法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处罚行为。其根本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是具有惩罚性和制裁性的。行政处罚的存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和需要,在我国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大致的行政处罚内容都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进行了限制甚至是剥夺。由此可知,行政处罚的可以算得上是比较严苛的制裁行为。正因为如此,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传达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并且充分尊重行政处罚对象的人权。
(一)论文写作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1.写作目的
简单来说,行政处罚就是法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行政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我国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处罚是一种通过对违法相对人权利、利益进行限制或是剥夺的较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因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法定主体所想传达的意思表示应明确具体、充分尊重行政处罚对象的人权并且严格遵守法定。本次论文课题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性质以及范围,我打算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具有惩戒性的行政处罚案例,反过来对其类型和性质进行划分,总结此次行政处罚是否符合前文总结出的条件,根据其中存在的一些争议点来分析该处罚行为是否存在不足和提出建议。全文将通过列举案例和适当借鉴域外制度,对各类行政处罚的性质深入剖析,从法理、社会治理等角度对是否有必要修正或扩大处罚种类及新类型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一些建议。
2.现实意义
分析目前的行政处罚种类是否适应目前的社会需要,是否需要对行政处罚目前的种类加以规范或者修正,是否需要扩大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以此去推进行政机关履责的效率。
(二)本课题国内外现状及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
1.国内现状
在我们将一概念进行分类时,站在不同的角度,我们总会有不同的看法。当然,我们对行政处罚种类划分时也会有这种效果。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有通过列举的方式陈列出行政处罚的方式,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哪一条有明确给出对行政处罚内容划分的法定依据,在日常学习理解中,只能按照普遍和习惯的理解对其大致分类。有以下两种比较常见的划分。但不管如何划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1.1从学理上划分
我国目前没有一条明确地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的划分提供严格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学理上可以将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是人身罚。其处罚方式是通过限制或者剥夺违法相对人自由的方式来实现,所以又称为自由罚。算得上是这四种方式中最为严厉的。其主要表现方式是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不过,此前已经废止了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即目前的人身罚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行政拘留;第二种是行为罚。其制裁的方式是对违法相对人特定能力的限制或剥夺,又能称为能力罚。这种能力指的是生产经营的能力,通过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方式对其进行限制或剥夺。它不如第一种处罚方式力度大,但相较后面几种处罚方式而言算得上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第三种是财产罚。通过罚款和没收财物这两种表现方式对违法相对人的财产权进行剥夺,相对于前两种处罚来说,此种处罚的力度较轻,却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第四种是申诫罚。是对违法者的名誉或精神造成影响的一种处罚方式,所以也叫声誉罚、精神罚。主要通过警告和通报批评这两种较为常见的处罚方式对违法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
1.2从法律地位划分
在整体的法律地位来看,行政处罚能分为基本处罚和其他处罚两大类。第一类是基本处罚种类:因为《行政处罚法》相对于一些特别领域的处罚法而言,属于基本处罚法。所以在该法第八条所列举的处罚方式都可以称为基本处罚种类;第二类是其他处罚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兜底条款。换句话来说就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以上六种处罚方式以外的处罚方式。现在将由其这种方式设定的处罚种类称之为其他处罚种类。上面的基本处罚法有法条体现,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而其他处罚种类因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在此举例让大家对其简单了解,如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违法信息公示等。
2.国外现状
各国XX基本上都会利用行政处罚作为保障其国家的法制秩序的重要手段。依据德国的《违反秩序行为处罚法》可知:德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以罚款为主,警告和没收为辅。不难理解,对于违反秩序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一般采用罚款的方式来处罚、对于违反秩序情节比较轻微的行为一般采用警告的方式来处罚、而在这些行为中所获得的不法收益则是采用没收来处罚。与我国最大的不同是德国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包括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关于这种处罚方式他们在刑法中才有规定;根据X的《联邦行政秩序法》的规定可知:X的行政处罚包括①禁止令;②强制令;③限制人身自由;④不予救济;⑤罚款、罚金;⑥销毁、转移、没收、扣留财产资令履行金钱义务、令恢复原状;⑦吊销许可证、限制许可证使用,其他强制性措施。每一种我们都可以通过字面意思去理解,值得提的一点是他们的行政秩序法中有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我们国家一样他们有权限制或剥夺违法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奥地利1950年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自由罚、没入罚、易科罚。上面的警告和没入罚很好理解,而自由罚是我国行政处罚没有单独划出的概念,我国对于自由的限制就是进行行政拘留,而奥地利的处罚则包括拘留、在家禁足等。至于易科罚,简而言之就是用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根据南斯拉夫有关法律规定,他们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强制措施。都是容易理解和常见的处罚种类。
3.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
从上面两部分有关国内外现状的内容我们能看出:无论是国内国外,都将行政处罚作为管理国家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对比国内外有关行政处罚的在种类性质上的区别。一方面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另一方面应总结国外发达国家取得成功经验。来探索出我国行政处罚最合适的发展道路。而探索的道路就少不了需要对目前的行政处罚进行评估,充分了解目前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性质及范围。除此之外也应该明确目前有关我国行政处罚种类的争议,在对别人观点了解地情况下明确自己关于这些争议的理解和看法。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通过修正、完善和扩大行政处罚的类型,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效力和执法效率。
(三)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
社会需求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化发展变得更加复杂,我国的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也更加沉重了。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违法情形,行政处罚方面的发展就确有必要了。为了实现管理手段同社会发展相适应,我们可以着眼于行政处罚的中处罚种类的发展。我国目前的行政处罚种类仍存在不足,有必要修正、完善和扩大行政处罚的种类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相佐,继续承担其管理社会的责任并发挥更好的水平。
二、本论
简单来说,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具体惩戒手段。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各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比比皆是。对此,其列举可能会有些冗长。所以我想按照前文概括的按照学理上的分类,即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列举这四个方面的案例再具体分析其中的争议点,梳理出有关这些争议的代表性观点并就这些争议阐述自己从法理、社会治理等角度对这些争议点的理解和观点。最终得出结论是否有必要修正或扩大处罚种类及新类型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相佐,继续承担其管理社会的责任并发挥更好的水平。
(一)不同类型行政处罚的案例——按法理分
1.人身罚——行政拘留的实例
案例内容:(一)不久之前,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在我国肆虐,举国上下共同参与了抗击此次病毒的斗争。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仍有一些人置社会稳定发展于不顾,为了满足自己一些不健康的心理和引起别人的关注在网上发布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甚至是散播一些谣言,这些信息的散播对社会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此,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了不少通过互联网散布和传播谣言的非法行为。例如:在此期间,有网民在朋友圈发布了别人的照片,并在照片上编辑了”此人从武汉携带大量病毒回慈溪,望大家快速转发”的文字,迅速引起关注并被网友大量转发。经查,该网民因与照片当事人在生意合作中产生分歧,心生怨恨就通过这种方式来报复别人。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二)再拿我们大家都必须接触到的身份证来举例,随着我国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身份证不仅只是我们身份的证明,现在还是我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一个必要证件,它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更好的规范大家的行为,以此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身份证使用的普及和愈加严格是一种管控力度上升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就出现了冒用别人身份证的情况。例如:2023年3月24日,武汉铁路公安处通报了一起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案件:违法行为人杨某因被纳入”失信名单”被限制消费,便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了高铁火车票,在进站乘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铁路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案例分析:上述两个案例中,相关违法人员都是公民,实施处罚的主体均是警方。第一个案例是在网上造谣中伤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个案例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均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为实例
案例内容:近年安全生产日益受到重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安全生产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样也需要安全生产来保证,所以做好此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更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023年3月5日—12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派出3个暗访组,到成都、攀枝花、达州、宜宾、南充等市(州)对11家危化品企业开展暗访检查,发现问题隐患114条,其中重大隐患5条,责令停产停业企业2家。
案例分析:保障生产的安全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负责,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保障。上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违法了《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上述的案例是企业作为适格的行政处罚对象,应急管理厅作为我国的行政机关,有权对上述不法情形予以处罚。
3.财产罚——罚款的实例
案例内容: 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绝大多数会选择银行来保管我们的存款,除此之外的绝大多数收支都会经由银行处理。我们的经由其处理的收支记录在就该行形成一套银行流水,就仅仅看一个人的银行流水,就能对他的的财务和资产状况就能有较为全面的了解。2020年5月6日,脱口秀演员池子在微博发文称与上海笑果文化经济合约纠纷一案中,中信银行违法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5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通报称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过10个月的调查,该事件尘埃落定。根据2023年03月19日消保局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知:中信银行被处以450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如果银行流水能被他人随意索取,那就无个人隐私可言了。不仅如此,还有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风险。包括勒索、诈骗和非法买卖。上述案例中的相关银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理应受到行政处罚。银行作为适格的处罚对象,中国银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理有据。
4.申诫罚——以警告、通报批评的实例
案例内容: 案例内容: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们在日常交易生活中的支付手段。为了维持经济秩序我们任何人都不应该阻碍人民币的流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北京空港兴航达客运有限公司、北京鸟巢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北京乐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4家公司,因拒收现金被处以警告。
案例分析:上述简短的案例中,相关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均应受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上述处罚合情合理。
(二)分析问题,论证观点
1.分析问题
1.1案例中的争议点提出
1.1.1人身罚部分——行政拘留的年龄限制
在关于这一部分的两个案例中,一个讲述了一个成年人在网上造谣而被行政拘留的情形,一个讲述了一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买票被行政拘留的情形。在这部分我们就能关注到行政拘留的年龄是有所限制。行政拘留的年龄限制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在2017年曾有关于取消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换句话来说就是,若这一规定落实,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外,违反行政处罚法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并予以执行。对于是否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龄限制一消息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关于这一争议,双方代表都是比较专业的专家学者。支持这一意见稿的代表就有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学院讲师常进锋,因为对校园欺凌问题开展过调查,他提出自己的看法是:十四周岁的阶段是处于未成年人最活跃和最叛逆的一段时期。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对校园欺凌行为起到惩戒作用,而正因为如此,这一措施对于维护学校安全以至于是社会的稳定都能发挥的作用。虽然,我国的立法设定年龄限制是在保护未成年人。但是保护与纵容有别,因为社会的发展,目前的未成年人相较之前心智已经早熟很多了。还是墨守成规的话,就是在纵容他们对自己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反对这一意见稿的代表也是对青少年犯罪颇有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的教授宋英辉,他的观点是:行政拘留在未成年身上适用无法产生规制作用,甚至会产生不好的影响。理由是现行的处罚法及修改意见的措施都是从成年人的角度来制定的,适用于成年人的处罚。而还未从未成年人视角出发。即目前的行政处罚方式并未考虑未成年人接受行政处罚,只是一味的降低行政处罚的年龄限制确有不妥。放在现实生活中就是:未成年犯罪大多是产生了一些心理偏差,当他们做出违法行为时,按照目前的行政处罚方式将其进行行政拘留。至于后续他们的心理健康转变和建设方面的管理并无考虑,以至于今后出现更加严重的心理偏差。那将其行政拘留的目的不仅无法实现,更有甚者会为今后社会的发展留下隐患。
1.1.2行为罚部分——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关于这一争议,其代表中不乏有学者和执法工作者。赞同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人们主要是从这一处罚方式的效果规定来论证的。责令改正一般是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文书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的,因此其对相对人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即他们认为责令改正这一处罚方式产生的效果能达到处罚的目的;反对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的人们则是着眼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将责令改正纳入行政处罚方式中,所以他们认为责令改正只能算得上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算不上是行政处罚。
1.1.3财产罚部分——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认为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人主要着眼于此种行为的内容和性质。从内容来看,没收违法所得是没收违法相对人的不法所得,并未对其合法财产进行追究。从其性质来看,没收违法所得实质上是对违法相对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不法财产进行追缴,而违法相对人除了失去这一部分不法财产并没有因实施违法行为获得其他惩罚。简单来说就是:违法相对人受到的惩罚远不至于对他们日后的行为产生规范的作用。即如果这一处罚方式不具有惩罚性,那么它就不符合行政处罚制定的目的,难以算得上是行政处罚;而主张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的学者们则是着眼于此种行为的效果和性质来看,他们认为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违法相对人的所得财产。无论其是否合法,在被没收前都是都到违法相对人的控制和支配。而对这种利益的没收,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会对违法相对人的心理和精神上产生一种警戒效果。
1.1.4申诫罚部分——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通报批评是申诫罚的表现之一,但关于通报批评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这一争议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简单来说,否定这一说法的人认为其力度并没有达到处罚这一程度。即他们认为通报批评并不具有处罚性,只能算得上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而肯定通报批评是行政处罚的人则认为:只要作出通报批评在一定程度上都会使违法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方面受到负面影响。这两者的争议较为简单,都是着眼于该种处罚的处罚效果。
1.1.5其他——推送到信用网并公开不良行为做法属于行政处罚吗
对这一争议持不同观点的两类人都是用我国的法律来佐证的。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人则是立足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的兜底条款,认为这一做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人则认为这一举措尚未被纳入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只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1.2个人看法分析
1.2.1针对有关行政拘留的年龄限制的争议
近年来频频出现未成年犯罪的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大众对未成年身心健康发展的担虑。随着犯罪低龄化的出现,有关未成年犯罪的舆论也逐渐增多。社会大众对未成年犯罪的额关注度持续走高,可以算得上是最受舆论争议的一点。而此前的相关法律中,未成年犯罪的最终结果基本都会走向”无罪定论”,一直以来都为人们所质疑。一边是《未成年保护法》的”保驾护航”,一边是舆论质疑的”愈演愈烈”。个人认为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龄是一种可行的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速度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远比我们想象中快速和复杂的多,之前的年龄限制已经不适应于目前的发展状况了。此外更应该做的是完善行政处罚的方式,毕竟按照目前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对未成年人进行行政拘留,是很难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再犯。因为未成年人做出违法行为大多是因为心理健康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而我们目前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在这一方面做出规定。即针对未成年人在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后,没有针对他们心理健康矫正和引导的相关规定,就很难发挥达到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不难想象他们是否会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潜在因素。
1.2.2针对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争议
第一,从该行为的性质来看:我们可以先看最高院对行政处罚给出的定义,最高院指出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则更像是在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与制裁性质有根本上的区别;第二:从处罚方式的实质来看。行政处罚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对违法相对人例如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这类权利进行限制,以此警告他不得再违法。而责令改正只是要求违法相对人履行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者恢复原状等法定义务。第三,两种方式的表现形式来看:行政处罚主要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行政拘留;而责令改正则是以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表现。综合以上三点原因我认为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1.2.3针对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争议
简单理解违法所得就是通过不法的手段或者途径获得的收益,其获得的手段和途径是不法的,所以其所得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所以只是简单的没收行为人所得的不法利益,并未对其处以额外的处罚。此种方式下违法相对人的利益状态与违法前相比并没有没有变得更加糟糕,所以只能算得上是一种行政处理方式,而非处罚方式。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在有规定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情形时,也会同样适用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也算得上是一种法律之间的互补。所以我认为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
1.2.4针对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争议
我从申诫罚的含义来理解的话,我个人觉得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因为申诫罚就是通过对违法相对人的精神或是声誉造成影响,使其对此类违法行为产生警戒。它不同于我们在班级里被老师批评,毕竟一个班里的分级并不明显,其影响也不算大。无论是在单位内部更或者是党政机关内部,通报批评在一个有着分级的大群体里,确实都是能起到对违法相对人的精神或者声誉影响的。所以是否将其理解为一种附加的处罚方式较为合适。
1.2.5针对推送到信用网并公开不良行为做法属于行政处罚吗
各类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就有信息不对称以及失信成本低,所以我国陆续有关于征信的法律出台。在我看来,推送到信用网并公开不良行为这种做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需要分类讨论,我对其做法的性质没有比较坚持的观点。因为个人认为从性质来看:推送到信用网并公开不良行为的做法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良行为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而违反社会规范不一定会触及到法律层面,也可能仅仅是违反了道德规范。结合行政处罚的性质,两者虽然有共同的惩罚条件,但很明显前者的惩罚条件更加宽泛。不良不一定违法,所以我认为所有公开出来的不良行为都能称得上是行政处罚了。从目的来看:推送到信用网并公开不良行为的做法属于行政处罚。因为这种做法不仅能起到惩罚的作用也能起到警示的作用,与行政处罚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这种行为带有惩处性质,对相对人的影响甚至会大过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2.论证观点
行政处罚种类划分缺少严格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有通过列举的方式陈列出我国行政处罚的方式,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哪一条有明确给出对行政处罚内容划分的法定依据,即并未对其划分依据做出严格的规定和说明。个人觉得正是因为在划分时缺少法律依据和规定才容易导致在后面实践中出现较多的争议,这一点是也是对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完善的着手点。
行政处罚类型规定模糊不清。如上文争议处所示:在目前所有行政处罚方式的文字论述中,基本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争议。这些争议的存在,直接体现了目前的行政处罚种类在规定上不够严谨。换种方式说是以前行政处罚类型的规定已经不能应对目前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了。
行政处罚种类缺失。例如在上文争议处已经提到:我国的行政处罚没有针对未成年群体甚至是青少年心理行为偏常情形的专业干预受措施。如果只是一味简单地降处罚年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治违法行为,使大家受到法律的威慑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因为行政处罚种类的缺失,其原本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打了折扣。
缺少细化条款。如上文其他争议部分提到的推送到信用公开网并公布不良信息这一做法,因为没有确切、统一的解释和说法,负责的有关部门往往在实践过程中会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将其作为行政处罚,有的则只是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理。究其原因,就是缺少细化条款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解读上的统一引导,导致出现同一类案件出现不同处罚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势必会引起民众的不满使其在之后的管理过程中造成更大的阻力和使相关部门的威信减弱,也就与行政处罚法设定的目的相违背了。
三、结论
基于我国的社会性质,我国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再层层推选组成地方各级和XXXX,向中央传达民众的呼声和意志。而人大兼顾着制定和修改法律这一职权,也就能更加及时和直观的反映民意去制定和修改出与社会发展较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也不例外。而行政处罚在我看来就是通过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处罚从而达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从而能降低违法率。究其根本就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依据行政处罚法(2017修订)能看出我国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相对集中,国家法律具有完全设定权,而其他法规规章都只有部分设定权。即在位阶高的立法设定处罚”种类”基础上,低位阶的规范才能依法定授权设定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况。这也是各种法律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表现。但我国目前的行政处罚种类仍存在不足,有必要完善、修改和扩大。首先需要完善行政处罚划分的法律依据,提供可供法律解释的文本依据。其次是修改存在争议的行政处罚内容的表述方式或增设适当的解释条款,剔除长期以来的争议行为。然后应该扩大我国行政处罚种类,使之与目前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后建议应该尽快存对在理解争议较大的条款补充相关细化条款,完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行政处罚的种类分析与探讨》
[2]《论行政处罚种类划分与设定》
[3]刘烈. 法律经济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行政法学研究》国外行政处罚立法状况.
[4]《我国行政处罚的困境与解决对策》
[5]行政处罚的种类多元化及其防控——兼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修改方案
谢辞
我都来不及感叹时间过得真快,我的大学生活就真的要结束了。大一入校的那天的场景我都还记得清清楚楚,转眼我就要面临离开学校这一幕了。随着本次论文答辩的结束,我漫长的的学习生涯将要划下一个短暂的句号。在论文选题阶段和拿到这个课题的时候我都是非常迷茫的,好在老师有组织我们开会跟我们交流相关注意事项,给了我很大的动力。后面的老师有下达任务书论文,我根据老师的指导和自己的一些看法完成了开题报告。再到初稿前的审查,老师也是很认真负责的审阅了我的稿子,给我提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我才能在提交初稿前进一步搭完整我的框架,再到一稿二稿和定稿,她都给了我悉心的指导。在此,真心的向老师表示感谢!同时,也感谢每一位答辩老师,因为除了在此刻,你们平时除了在课堂上交给我们知识,也在生活中交给了我很多做人道理。谢谢你们的付出和此次的聆听,祝愿你们生活愉快,桃李满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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