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概念及对腐败治理的意义

 摘要

腐败概念一直是政治学关注的重要议题,精准定义腐败对于腐败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腐败的认知经历了道德论、功能论、后功能论、嵌入论。本文从主体、目的、行为方式、后果四个方面对这些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当前的腐败概念界定存在主体模糊、目的不明、后果缺失等问题。在总结这些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行为的界定,本文认为腐败应该是公职人员自己或在他人的影响下滥用国家公权力以谋取不正当好处,会有害于国家或人民利益的行为。腐败概念的研究对腐败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国家层面来说,有利于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促进国家腐败治理现代化;从公民层面来说,可以提升对腐败现象和国家反腐败治理的认识,从而更好的支持和理解国家腐败治理活动。

关键词:腐败;腐败概念;腐败治理

 前言

腐败行为是人类社会的毒瘤,会对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对XX工作构成巨大挑战、对社会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当今世界,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腐败问题,许多国际性组织也对腐败活动开展探究和防治活动。联合国为了指导世界各国打击腐败行为,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致力于推进全球反腐败运动,通过公布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腐败状态来督促各国积极开展腐败防治。随着腐败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反腐倡廉逐渐有了一种国际性合作的趋势。

是否对腐败有一个科学性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腐败相关问题研究的方向和成果是否合理。同时,腐败是一种具有极大消极影响的社会行为,如果我们不能准确定义腐败,政治制度和法律就很难对腐败进行精准的打击和防治,腐败的危害就会被扩大。对腐败概念的深入研究:首先,能让人民群众对腐败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防止腐败在认知上的泛化和缺失,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促进腐败治理措施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因此,腐败概念的完善,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公共权力的整顿,保证国有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人们对反腐治腐的信心。

在中国,腐败最早见于东汉班固的《汉书·食货志上》中,是(谷物)发霉、腐烂的意思。而后,才逐渐转向了社会政治领域。晚清时期,有作家在小说中用腐败来描述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由于特殊的文化和政治制度,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和近代社会对于腐败的理论阐释较少。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国有不少学者投入了对腐败的研究。

国内的学者们对腐败的概念给出了不少宝贵的见解。林喆认为:“腐败,也即权力腐败。它特指权力职能的蜕变。从法哲学的角度上看,凡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都可以视为权力腐败”。李雪勤认为:广义上的腐败是“公共权力没有按照正常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没有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违背权力主体——人民的意志的行为”;狭义上的腐败是“种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杨春洗提出:“腐败是指执政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纪律和法律,侵犯人民利益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

腐败概念在西方最初也是用于生物领域。而社会政治领域的腐败相关理论则可以从修昔底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亚维利、卢梭等一些西方思想家那里找到。修昔底德与柏拉图将道德的堕落和政治秩序的恶化称为腐败的“坏政体”。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涉及到了仗势侵吞公物等腐败现象。孟德斯鸠认为,当贵族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时候,贵族政治就已腐化;在独裁政体中,人们都想为自己积累更多的利益,xx便是必然。马基雅维利提出了一个著名或臭名昭著的论点,即统治者可能需要培养一些与普通道德不一致的性情,比如残忍。在卡尔·J.弗里德里克(Carl J.Friedrich)的眼里:卢梭对道德腐败十分担忧,认为是政治腐败导致了道德腐败。对这些哲学家来说,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统治者为了自己个人、集体或其他派系的私利而执政,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或至少依照法律规定的道德原则。这些早期的腐败理论其实是和民主相关的,他们认为如果以腐败的方式来选择政策就会失去民主。近代以来,对于腐败的研究愈加丰富,西方出现了道德论范式、功能论范式、后功能论范式、嵌入论的范式。

国外学者也对腐败做了很多定义。乔治·C.S.本森(George C. S. Benson)把腐败定义为:“所有非法地和非道德地使用XX权威作为考虑个人或政治所得的结果”。阿诺德·罗高(Arnold Rogow)和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认为腐败是:“一个腐败行为至少违反了对公共制度或市民秩序的责任,事实上,与任何这样的制度不和谐(破坏性的)。一个公共制度或市民秩序把特殊利益高于公共利益之,为了特殊的有利条件而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是腐败”。塞缪尔·P·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认为:“腐化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

本文通过探寻近代腐败研究范式发展中出现的诸多腐败概念和腐败观点,试图推导出一个内涵更为丰富的腐败概念。首先,回顾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继出现的道德论、功能论、后功能论、嵌入论的腐败研究范式,大致了解期间出现的腐败观点;其次,总结腐败范式研究中的腐败研究成果和观点拟出一个更为完善的腐败概念;最后,简要叙述腐败概念研究对腐败治理带来有有利影响。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资料文献学习借鉴研究法。是以查阅、搜集、整理、学习和分析目前国内外学者研究得出的腐败相关的文献资料,比如:学术期刊、学位论文、报纸和一些报告、文件等,从这些文献中学习腐败的知识,借鉴、吸收他们的研究成果来分析、探究腐败并总结腐败的概念。

 一、 当前的腐败概念

腐败研究范式大致经历了道德论、功能论、后功能论、嵌入论的发展路径,在研究方法上逐渐科学化,在不同范式的腐败研究中,腐败的一些内涵和特性也被逐渐认识,对于腐败的定义产生了极大的作用。

(一) 道德论的阐释

20世纪60年代前期,道德主义在当时的腐败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来批判腐败。例如:瑞斯与辛姆金斯(R. Wraith & E. Simpkins)就认为虽然非洲被英国殖民上百年,但是“贪婪”导致非洲的公共道德始终无法达到英国那样的程度。在道德主义者看来,腐败行为突破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会阻碍经济发展:一是贿赂者和受贿者会侵吞国家的经济收入,削弱国有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二是腐败会破坏XX活动的合法性,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三是贿赂双方的互相庇护会扰乱原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道德主义者的腐败研究明显带有西方中心主义思想的局限性,这使发展中国家无法对其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深入科学的剖析。为了使政治腐败问题的研究走出道德论的视野,功能派学者们从更中立、客观的角度对发展中国家的腐败行为进行评价。

 (二) 功能论的阐释

20世纪60年代后期,功能论者认为一切政治现象都应该置于一个社会结构的框架内来分析,因而又称结构—功能主义,麦克穆兰(M. McMullan)、内森尼尔·莱夫(Nathaniel Leff)、戴维·H·白利(David H. Bayley)、约瑟夫·奈(J. S. Nye)等都是这一范式的主要代表人物。

麦克穆兰率先将结构—功能主义方法融入腐败研究,他以西非的英属殖民地和前殖民时期的公共服务和XX的腐败现象入手,对前殖民社会、后殖民社会进行了比较,得出政治腐败的影响有两面性的结果。他认为腐败既存在软化冲突的正功能,也存在:不公平、无效率、公民对XX的不信任、浪费公共资源、阻碍企业尤其是外国企业的发展、政治不稳定、带来压制手段、约束XX政策的负效应。

莱夫认为在研究欠发达国家的腐败问题时,把腐败和落后的经济联系起来是有问题的。莱夫将腐败视为“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各种利益团体和个人对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并影响政策结果的尝试,并把腐败解释为:“腐败是个人或团体用以影响官僚机构行为的一种违法行为”。莱夫看到了腐败在XX的冷漠和敌视、XX有其他优先考虑的事项、腐败减少不确定性,增加投资、腐败,竞争的效益、座位坏政策障碍的腐败等的积极影响和对税制的阻碍、XX开支的用途、玩世不恭、作为一种政策的腐败、官僚体制,落后的成分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白利同样认为腐败并不一定妨碍经济和社会体制的发展,而且对欠发达国家也有积极作用。他对印度的研究发现,腐败也许已经成为政治和经济的一种活动方式,变得十分常见了。白利探究到的有害效应有:XX已不能达到在为不同决定建立标准是所寻求的目标、行政成本的增加、如果腐败采取回扣的形式,就会减少为各个目的的投资额、成为普通人错误的效仿对象、非凡政策难以维持、对XX官员丧失信任、不可避免地导致诉讼和诬告等的冤案、浪费实践和人力等;而有益效应有:可能会带来更高的效益、可能成为符合经济发展目标的一种辅助性分配机制、为公职人员素质的提高提供机会、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就会、缓和对立者之间的关系、促进新制度被接受、减少精英阶层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严厉性、在不可妥协的意识形态和利益之间起到溶解作用、削弱文职人员和政务官之间潜在的不和谐等。他认为:“腐败是一个一般性的术语,它包括出于私人利益(未必都是金钱)的考虑而对权力的滥用,它特别与贿赂行为相联系”。

奈以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型来分析腐败现象,指出在不同地条件下腐败的效应有差别。在某些情况下,腐败的收益将会大于成本:一是如果一个国家的腐败风气比较宽松,或者在高层职位对腐败有较多容忍的团体存在,腐败的收益将可能大于成本;二是腐败分子本身的安全程度和地位巩固程度愈高,其腐败积累就愈有可能投入国内而非外流,有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三是如果有有效的约束制度就可以把腐败的负面影响降低,从而使腐败的收益更大。但腐败的影响还与其类型有关,在政治条件和腐败类型不同的条件下,实际情况也会不同。同时,奈也提醒到,不要只关注腐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应该要看其对政治发展的影响。

虽然功能论者试图使腐败行为清晰化,但因为在实践过程中腐败的正负功能要在整个政治系统中评判,仅凭正负两方面的简单对比是不可能科学界定腐败行为的,所以反而让人们对腐败的认识模糊化,后功能主义者便想构建一个模式化、系统化的腐败概念。

(三) 后功能论的阐释

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界逐步抛弃了道德论与功能论的研究范式,转向更为系统化和多样化的研究道路。

海登海默(Arnold J.Heidenheimer)着手于腐败的定义和分类。他总结了三种类型的腐败概念,分别是以公共职位为中心、以市场为中心、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约瑟夫·奈(J. S. Nye)、凡·克莱弗伦(VanKlaveren)、卡尔·弗里德里克(Carl Friedrich)的腐败概念分别对应了这三种类型。奈对腐败做的定义:“腐败是由于与私人(家庭、关系密切的私人集团)有关金钱或地位的收益,或违反针对行使某些种类的与私人有关的影响的规则,而偏离一个公共角色的标准职责的行为”。克莱弗伦认为:“一位腐败的文官视其公共职位为一种经营,他将寻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他收益的多寡有赖于市场状况以及他在公共需求曲线上发现最大盈利点的能力”。弗里德里克把腐败定义为:“只要一位掌权者,他在作为负责某项工作或负有某种责任的职员或官员时,受到金钱或其他好处(比如在未来获得某项工作)的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同时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腐败就可以说存在了”。此外,在海登海默看来,腐败归根结底是对公共利益的伤害,所以,因此腐败的严重程度还是要通过人民来决定。海登海默将腐败按政治行为是否为公众和政治精英或公共官员所容忍进行了区分:白色腐败是指社会上层和民众中的大多数人都不会主动的支持对其进行处罚;灰色腐败是指只有一部分人特别是社会上层,想对其进行处罚,人民大众则不会做出太大反应;黑色腐败是指不管是社会上层还是社会公众都对其进行谴责,并提议给予惩罚。

约翰·彼得(JohnG.Peters)与苏珊·韦尔奇(Susan Welch)开始把X也当作了腐败研究的对象进行研究。他们根据政治行为或交换中的组成要素来分析可能的腐败行为,将这一过程分为:涉嫌的“公共官员”,公共官员所能提供的“恩惠”,公共官员所获得的“报酬”,报酬的“提供者”或者“恩惠”行为的“接受者”。

在发达国家也成为腐败研究的对象后,班菲尔德(EdwardC. Banfield)看到腐败并不只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腐败,只是程度、类型不同而已,因此腐败并不像一些道德论者和功能论者所说的那样是某些国家公民或政体的问题,而是“XX组织的特性”,他将腐败看作是一种XX组织无法根除的特有的缺陷,XX组织只能尽力控制腐败带来的损失。班菲尔德将腐败置于“委托—代理”的框架下进行考察,将腐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个人腐败”(personally corrupt),即一位代理人背叛委托人的信任,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来为自己牟利;另外一种是“公职腐败”(officially corrupt),即一位代理人,为了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触犯法律或道德规范。

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对马来西亚进行腐败研究后,提出了“政治庇护网络”一词。他相信,之所以出现腐败,并非因为政治衰败,腐败只是一种非正式的政治制度。“像暴力一样腐败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大多数政治制度运作的经常性的、反复出现的整体的组成部分”。斯科特把腐败模式同政治制度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变化的性质和程度联系在一起进行对比分析,得出XX组织规模和范围的大小决定腐败程度的大小的结论。他认为,在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起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同阶段,其XX公共组织所发挥的作用更大,所以在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程度显得更加严重。他把腐败定义为:“因为考虑私人的(个人的,家庭的、私人集团的)财富或地位得益而偏离某一位公共角色(选举的或任命的)正式职责的行为,或者违反了禁止为私利而行使某种影响的原则”。继斯科特之后,沃特布瑞(John Waterbury)通过对摩洛哥的实证研究,在斯科特的庇护体系基础上提出了“世袭体系”(patrimonial system)和“分肥体系”(spoils system)。

(四) 嵌入论的阐释

进入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重新思考了功能论和后功能论时的腐败研究,希望腐败研究更具综合性。

腐败研究转为探寻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模型。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在1967年提出的“寻租”就被融入到对腐败的研究中。墨菲(Murphy)等人认为腐败寻租活动会对创新活动造成打击,而经济发展又需要创新性的参与。奇科罗夫特(Hutchcroft)也指出,寻租、腐败和裙带关系等实质上是排他主义特权的分配问题,寻租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通过特权分配所反映的。此外,克里特加德也提出了“C=M+D-A”的腐败模型,即:腐败(corruption)=垄断(monopoly)+ 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责任(accountability)。

但是,学者们逐渐察觉到一个普遍适用的模型不能解释各国的腐败为何会呈现出差异。因此,就有学者提出,无论是什么情况下多种形式的腐败所造成的影响都要加以分析。20世纪90年代后期,西方学者开始转向文化与社会网络的解释。“嵌入性”(embeddedness)概念,首次在1944年出现于波兰尼(Polanyi)的《大变革》(The Great Transformation)一书中,但并未应用在腐败研究领域,而是用于经济理论分析。约翰斯顿(Johnston)提出了嵌入性腐败的概念:“腐败是植根于、嵌入于社会环境之中的,这种社会环境既是腐败的结果又有助于维持这种腐败”。他认为:“腐败是所有非法的和非道德的使用XX权威作为考虑个人或政治所得的结果”。萨旦(Olivierdesardan)进行腐败研究后还发现谈判、礼物赠与、团结、掠夺性权威等背后也嵌存着腐败。

从嵌入论的研究范式来看,腐败是一种社会行为,腐败双方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里,他们的“权力与利益交换”必然会影响社会活动,又会被社会其他方面的因素所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特殊的社会结构是腐败产生的外在条件和内部因素。从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角度看,腐败是 “以权谋私”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微观层面,嵌入了各种社会关系,如血缘、业缘、地缘等;在中观层面,利用手中的公权,将其嵌入到错综复杂的社会架构中,寻求小集团的利益;在宏观层面,通过特殊的法律体系嵌,使用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和漏洞,实现非法的权钱交易。

  二、 一个更完备的腐败概念

回顾腐败研究范式的发展历程,众多学者对腐败内涵和腐败特性的揭示,丰富了对腐败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加深了腐败理解。

道德论者看来,腐败是道德败坏的个人出于利益的获取而做出的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经济和制度导致的国家中个人对道德准则的突破,过于强调道德在腐败中的作用。事实上,道德主义范式下的腐败研究,是试图让发展中国家套用欧X家所理解的腐败观念和所适用的政治、经济制度来消除腐败,而对各个国家、地区所独有的历史、文化以及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情况对其自身所造成的影响并不考究。

功能论者将功能主义的研究范式引入到腐败研究中,是一种从发展中国家具体情况出发的研究范式,在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下来看待腐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认为腐败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行为,是对政治制度的补充,但由于缺少限制和人类行为的逐利性导致腐败行为会产生许多的消极作用。因此,在不否认腐败可能存在积极作用的情况下,腐败行为必然会对政治、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这更多的是从正负功能上研究腐败。

后功能论者对腐败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对腐败的程度、结构、性质、行为联系等进行了讨论,看到了腐败是一个不论国别和经济、政治发展程度如何而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后功能论的完善之处在于:一是将发达国家纳入腐败研究的对象中,打破了西方国家的完美形象,修正了发展中国家对腐败和消除腐败的认识;二是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腐败,虽然这种研究可能会导致个人对腐败的探究存在缺失;三是补充了腐败研究的词汇使用,为后来的腐败研究提供了便利等。

嵌入论者看到腐败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就会与社会结构的其他方面有所联系,比如文化、亲情等,因此要考虑腐败与社会其他行为、要素等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按嵌入论来看腐败,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它在政治层面上与各种各样的庇护网络相勾连;二是它在经济层面会达到一种制度化的平衡,如果这种平衡形成,对反腐败的成本会有一个极大的需求;三是它会具有一些社会层面的地区性特色,使自身以风俗和礼物活动的形式出现,有很强的寄生性和共生性。

而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中,认为xx、贿赂、挪用、滥用职权、影响力交易、资产非法增加、洗钱、妨害司法、窝赃九种行为的故意实施是腐败,并为腐败的具体行为界定进行了叙述。

结合各范式的腐败研究和公约,我将从主体、行为方式、目的和后果对腐败进行定义。

 (一) 腐败的行为主体

腐败的行为主体应该是公职人员。在前人腐败概念中,白利看到腐败同权力和利益相联系,但没有明确给出腐败的主体;奈和斯科特对腐败进行定义时,以公共角色作为其腐败概念的主体,但主体内容的太过广泛,包括一些歌手、作家等。腐败的危害主要在于影响经济和XX活动的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普通公民是无法做到的,只有公职人员利用其权力、影响力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非正常方式的影响才能做到。至于社会中其他人群或许也会出现类似xx、贿赂等的情况,那也仅仅只能定义为社会丑恶现象,否则就会产生生活处处有腐败的感受,造成认识上的腐败泛化。所以,腐败主体用公职人概括比较合适。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公职人员指:一是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无论长期或者临时,计酬或者不计酬,也无论该人的资历如何;二是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三是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二) 腐败的行为目的

腐败行为的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好处。人类的行为是趋利的,而腐败行为也是追求利益的行为。纵观各个范式对腐败的研究,一部分学者只看到了金钱或权力是腐败追求的东西,忽视了其他事物的吸引力,但不可否认的是腐败行为人的行为无一不是伴随着利益的获取的。因为,腐败参与者在明知行为败露后会承担法律、XX规章制度和利益赔偿等多方面的处罚的惨痛后果下仍然选择铤而走险,这就说明收入和危险是成正比的,甚至高于危险。而获取某些价值物,比如:字、画、古董等物品用以收藏,或许也对某些人有不可比拟的吸引力,使他们以腐败的形式去获取,或作为实施腐败的代价去换取。从这一方面考虑,名利等一些精神上的欲望也会促使人做出腐败行为。所以,利益应该包括:金钱、权力、价值物、精神上的欲望等,用好处进行概括,或许更适合。

而腐败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构成要素,那么,腐败的行为者就一定会受到社会中其他要素的影响。所以,部分腐败行为的目的可能不只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也有可能因自己进行或参与某种腐败行为后,会对亲人、组织、国家或者与自己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人或事物有好处,也就是出于对他人利益的考虑而选择腐败。

公约中涉及的不正当好处包括任何财产、公共资金、私人资金、公共证券、私人证券或者其他任何贵重物品;也包括追求满足其自身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要和欲望的一切利益。同时,还应该包括对权力的追求等。而这种好处的获取不单单是满足自己所需,也可能是为与自己有关的其他人或事务所谋取的。

 (三) 腐败的行为方式

腐败的行为方式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有学者认为,腐败是道德准则的突破、规则和法律的突破等。但作为腐败行为的主体,公职人员之所以能进行xx、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究其原因就是他们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权力或者能通过其他手段影响、利用公权力。所以,可以说,腐败和权力是分不开的。而腐败既然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又会对XX和经济、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那腐败行为就不可能是对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也就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如果以违背准则、规则和法律来概括腐败行为的方式,可能会由于相关文字规定不明确使腐败者有机会为其腐败行为做出非腐败辩解且成功。而且,公职人员拥有多重身份,他们同时具有公民权,而他们的行为是否算作腐败,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公权力的利用。

对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公约中包括: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之便)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实际给予、索取、收受不正当好处,或以xx、挪用或其他类似的方式侵犯价值物。此外,还应包括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不作为等。

从腐败作为一种非正式社会行为来看,腐败行为又与社会中其他要素相联系,可能不仅仅是由公职人员独立的意志来指引进行谋划或实施的,而是在他人的诱惑、逼迫、蒙骗等情况下做出的腐败行为,也就是在他人的影响下才进行的腐败活动。

 (四) 腐败的行为后果

在各范式研究中,对腐败做出后果方面界定的可谓是少之又少,而对腐败概念加以后果方面的描述或许更有利于腐败的定义和判别。部分逾矩行为,或许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获取又或者是出于人民利益的获取来考虑,所造成的后果可能也是好的,但这行为本身却超出了职责的范围、法律的允许,而且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会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产生威胁(尽管这种威胁没有发生),如果这样的行为不被界定为腐败并加以惩治,就会成为其他腐败行为的先行范例或模仿对象,这样的影响显然是不好的。

腐败行为的后果是会有害于国家或人民利益。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是相互联系的,腐败对国家经济和政治的破坏也会间接的导致部分人民利益的缺失或得不到保障。

(五) 小结

综上所述,我认为腐败就是公职人员自己或在他人的影响下滥用国家公权力以谋取不正当好处,会有害于国家或人民利益的行为。这一腐败概念的界定,具有这样一些优点:一是主体明确且更为合理,减少了认知上腐败泛化的可能性;二是目的概括全面,涵盖了腐败活动发生的多方诱因;三是行为方式界定更为科学,综合考虑了多种界定方式和公职人员的多重身份;四是补充了腐败后果的界定,有利于腐败行为的判定和普通公民的理解。

 三、 腐败概念研究对腐败治理的意义

  (一) 学术层面

概念是理论的基石,概念使所有的相关理论研究者使用同一个明确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进行更深入和更广泛地研究。而部分学者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腐败概念,导致在学术界对腐败的研究出现偏离腐败行为本身的问题,比如对高校、体育、教育等进行的腐败研究,混淆了理论界对腐败的科学认识,加剧了对腐败概念探寻的难度。同时,也浪费了研究资源并使研究方向出现分歧,加剧了腐败问题的模糊性。

随着腐败概念越来越科学和越来越清晰的界定,可以使学者们对腐败原因、腐败的危害、XX的反腐败措施、国家法律法规等的研究更加合理。

 (二) 国家层面

当前,大多数国家的实务部门及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腐败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表述,对腐败的分辨、判定能力不足,导致腐败治理实践的科学性、针对性不高,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和腐败行为的事后惩处效力有限,大大增加了腐败治理的成本,使国家反腐倡廉人力、物力、财力、公信力等方面的消耗与治理成效不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健康开展。而且腐败问题会使得国家有限的资源大量集中在少数人的周围,污化XX在人民群众眼中的形象,割裂XX与民众之间的联系。

随着学术界对腐败研究的更加深入和理论成果的逐渐丰富,XX的反腐措施和实践会更加合理更加有效,国家法律层面对腐败的界定和处罚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提高国家有效治理和打击腐败的水平和能力。反腐倡廉行动可以在有限的资源支持下取得更大的成果,充分打击腐败行为,树立人民群众对国家反腐倡廉的信心。

 (三) 公民层面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公众对腐败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泛化问题比较严重。在认知上,泛化的腐败表现为:一是将官员的不当行为、个人的非职务行为、私权行为视为腐败;二是将XX的不当行为视为腐败;三是将一些社会消极现象也视为腐败。在一些旧观念的影响下,公民把所发生牵涉官员的事件,都认为涉及腐败,以至于把不合理的现象也视做腐败。单纯从腐败的泛化上来说,虽然有利于加强监督和制约,但是如果XX不能加以纠正引导,很容易形成消极的社会影响,使得公民对国家治理和XX制度的不信任。

而随着学者对腐败研究的深入和群众对研究成果了解的扩散,公民能自己辨别XX官员的不正当行为、社会上的丑恶行为和腐败行为,从根源上解决了腐败的泛化问题。也能巩固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公职人员走上腐败的道路,深陷“权钱交易”的漩涡难以自拔,减轻了腐败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

结论

道德论、功能论、后功能论、嵌入论的腐败研究成果极大的发展和丰富了对腐败问题研究的积累,通过对这些成果了解也加深了对腐败问题的认识。我认为:腐败是公职人员自己或在他人的影响下滥用国家公权力以谋取不正当好处,会有害于国家或人民利益的行为。不可否认的是,我的所提出的腐败概念仍然是不完善的。腐败概念的模糊导致了许多社会和政治、法律方面的问题,要对这些问题根本解决,首要任务就是腐败概念的科学化和精确化,而且国家反腐倡廉行动的有效开展,也需要这样一个腐败概念的支撑来进行进一步的腐败理论研究。可以说,腐败概念的探究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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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John G.Peters and Susan Welch. Political Corruption in America:A Search for Definitions and a Theory, or If Political Corruption Is the Mainstream of American Politics Why Is It Not in the Mainstream of 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J].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78, 72(3).

[14] EdwardC. Banfield. Corruption asa feature of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75,18(3).

[15]J. S. Nye. Corruption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A Cost-Benefit Analysis[J].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67, 61(2).

[16] David H. Bayley. The Effects of Corruption in a Developing Nation[J].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 1966, 4(19).

[17] Nathaniel Lef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Bureaucratic Corruption[J].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1964,8(3).

[18] M. McMullan. A Theory of Corruption: Based on a Consideration of Corruption in the Public Services and Governments of British Colonies in Ex-Colonies in West Africa[J]. Sociological Review. 1961, 9(2).

[19] Arnold J. Heidenheimer and Micheal Johnston. Political Corruption: Concepts & Contexts[M]. New Jersey: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7.

[20] Alan Cottlieb and Dave Workman. Double Trouble[M]. Bellevue, Washington:Merril Press, 2001.

[21] R. Klitgaard. Controlling Corruption[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22] George C.S.Benson,with the assistance of Steven A.Maaranen, Alan Heslop. PoliticalCorruption in America[M].Lexington, MA: Lexington Book.1978.

[23] James C. Scott. Comparative Public Corruption[M].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1972.

[24] Carl J. Friedrich.The Pathology of Politics: Violence, Betrayal Corruption, Secrecy and Propaganda [M].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2.

[25] Michael Johnston. What Can Be Done about Entreched Corruption?In Boris Pleskovic ed.Annual World Bank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 1997.Washington DC:The World Bank,1998.

致谢

大学时光已经接近尾声,我们即将脱去学生的外衣步入社会。

首先,我要感谢大学四年里和我陪伴时间最长的室友和同学。我离开家乡,来到哈尔滨这个陌生的地方上大学,是你们告诉我:冬天的衣服不能将就,东北的菜肴不只是食堂那种味道,一个人来到这却不需要一个人承担一切烦恼……会想起大学前半段我们一起上课、一起打游戏,一起到各处闲逛……在疫情的影响下,活动空间的缩小和活动方式的减少,而就业和学业的压力日渐增大,是你们在帮助我,为我缓解压力,在我心情烦躁的时候安慰我、开导我。在书写论文时,与你们在内容上和格式上讨论让我更快的提升。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你们日夜操劳,起早贪黑,却不曾在我面前说过一个累字。无论何时,我看到电影电视剧里的不被父母接受的子女或者没有父母的子女,我都感觉我们是那么的幸运。在我为未来的就业忙碌和毕业埋头时,用幽默让我的疲惫一扫而空,就算到很晚,你们也依旧听我讲述,依旧关心我的最后时间里的暖宝、劳累。你们的一句“没事,我们支持你”,让我做了许多不敢做的尝试,做了许多不敢下的决定。

再次,我要感谢我的爷爷奶奶。从小开始,就是你们拉扯我和哥哥、妹妹,我似乎感觉“谁教你的”、“你和你哥”、“想不想”一直在我耳边回荡。在大学最紧张的最后一段时间,也经常通过电话让我紧绷的神经放松下来。

最后,我要感谢我大学时期的老师们。他们生活、学习、为人处事等方面给了我很多帮助。老师,在我没有适应大学生活时开导我、引导我,在平时的大学生活中和就业中给了我们很多帮助和意见老师,从选题阶段开始,就帮我分析的一些论文课题,为我推荐了这一课题中有影响力的文献资料作为参考,还在论文的框架上给我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并且指出了我论文草稿在内容上和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帮助我完成了论文,使我受益匪浅……

山高任鸟飞,海阔任鱼游。我的未来我做主,我们的未来很光明!

再次感谢所有人,祝愿老师们身体康健、工作顺心,与我并肩作战的朋友和同学们学业有成、前程似锦!

腐败的概念及对腐败治理的意义

腐败的概念及对腐败治理的意义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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