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的维权立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人们渐渐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让地球变成了一个“地球村”,在这里,我们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人无障碍交流,拉近了世界各地人们的距离,同时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某些电商平台开始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

  绪论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特定的信息的总和,包括姓名、性别、家庭成员、财产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2.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不健全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指消费者通过网购购买的除法律规定的不能退货的其他商品都可在七天内都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有相关规定的,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3.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用来对双方中有不法行为的一方处以严重赔偿的惩罚方式,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严厉性的惩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中正式通过,于1994年正式实施。

  (二)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电子商务可谓是近年来最炙手可热的创新模式,它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典范,它的出现为我国消费改革和创新提供了可能。它使得人们的电子商务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大众消费的首选方式。但是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内事故频发,比如许多非法者以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信贷以及大数据投资等名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影响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也加大了消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动摇社会的稳定,使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受阻,现如今,大众都依赖互联网,支付宝、微信支付、淘宝、天猫甚至是网上商铺和网上公司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冲击,会让大众不在相信这些网上平台,使用频率变少,可能会造成电子商务各种平台销声匿迹,造成很多人面临失业,电子商务也备受打击,消费者觉得不安全减少消费次数、自身存在的不安全性等问题给电子商务沉重的打击,同时也让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受到威胁,商家的利益收到挑战。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已经成为人们最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我国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的立法保障的探究还不甚成熟,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我通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为XX部门加强该领域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平台合法经营提供参考,从而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稳健、规范、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的维权立法思考》

  (三)研究的手段

  本文采用大量的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来发现我国电子商务消费的不完善和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与意大利、X和韩国的比较分析与借鉴对我国完善电子商务消费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保护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存在的问题

  1.个人信息立法体系不完善
  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特定的信息的总和,包括姓名、性别、家庭成员、财产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购、掌上银行、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越来越受到大众认可,但各类黑客软件、不发分子和不法商贩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以及大众对自己信息保护不强,以至于大众注册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泄露等事件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和后果。同时也触犯了法律。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是不够完善,虽然我国的立法已经延伸当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国家安全,小到柴米油盐都有所涉及,但随着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有些不法分子或不法商家寻找法律空子,以此获取大众的个人信息来谋取暴利。我国现有法
  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完善这一方面还不够完善,没有系统的立法体系,只是散布在各部法律之中,这种模式并不有利于民众的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众的个人信息是民众的隐私,也是法制社会的重要保证,没有系统的立法体系去保护个人的信息,个人信息被盗用,会让很多不发分子利用其他人的个人信息去做犯罪违法的事,在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之后,也无法找到真的犯罪嫌疑人或不法分子,让不法分子逃之夭夭,对社会造成隐藏的危险。
  2.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不健全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指消费者通过网购购买的除法律规定的不能退货的其他商品都可在七天内都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有相关规定的,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出现矛盾时帮助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在拿到商品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只是界定了消费者对权利的使用,却对权利的使用没有加以规范,如购买商品后随意损坏、七天内随意退货等行为的发生,类似此类行为或事件如果一旦获得赔偿,就会引起一些人会模仿,以至于类似此类行为的增多会给社会、市场、商家和其他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加大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交通运输的压力。
  无理由退货的不完善让很多人钻空子,利用各种空子做只有利于自己的事,而损害到他人利益以及浪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
  2016年施某七天无理由退货将所买的同一款苹果手机购买七次之后退货七次,商家不给施某退货,被施某向有关部门反应,但因为施某的做法违反了了信用条款,所以最终驳回。其于2016年5月27日在某电商企业网购了一部苹果手机,七日内申请无理由换新,但电商只同意退货、不同意换新。他认为,该电商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就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弊端所在,顾客可以任意利用这项权利,对所购买的商品反复购买和退回损害商家利益和浪费社会资源。以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惩罚机制不合理、无理由退货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也让电子商务变得不让大众所信任,有走下坡路的危险,因此需要全方位的进行改善。
  3.惩罚性赔偿不到位
  惩罚性赔偿是指用来对双方中有不法行为的一方处以严重赔偿的惩罚方式,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严厉性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是起源于英美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经营者侵权的惩罚方式,最初在1993年的时候,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才渐渐引入我国法律当中。也正是如此,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并未引起相关部门和人民大众的重视,发展的十分缓慢。在1999年之后,惩罚性赔偿不仅得到了大的改善,惩罚性赔偿在消费中初次得到很好的成效之后,有人提出也应将著作权、婚姻、环境保护等都应加入到惩罚性赔偿中,但这些提出只是放在了考察阶段,并未真正开始实施。原因有二:第一,惩罚性赔偿引入我国时间较短,还未形成体系:第二,如果将所有内容都加入惩罚性赔偿当中,工作量巨大且耗资巨大。其次,关于经营者侵权的规定并不完善,侵权的界定不是很清楚。经营者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主要由于侵权界定不清楚让经营者可以通过一些漏洞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势必会对被侵权的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害,也会给其他消费者带来不安全因素,是消费者不敢相信经营者,导致市场、社会的混乱。所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还未做到全面覆盖,尚有许多问题等待解决。
  惩罚赔偿金不到位,对商家知识产权、商品的产权等各方面的侵犯无法做到合理的赔偿,所以会出现很多的情况例如无法保护隐私、纠纷、假合同、知识产权、商品专利权等无法等到解决。
  惩罚赔偿金是电子商务领域经常出现的调节方法,惩罚赔偿金的程度、对象、方式和是否到位都会影响到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和权益的保护。

  (二)成因分析

  1.立法监督不完善
  立法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实行的监督。是对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的一种监督。立法监督不完善的具体内容。
  (1)立法监督机构的缺少。立法监督机构为保障监督合法和正确,应设立独立的立法机构,但我国先阶段并没有着重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立法监督机构,我国的立法监督主要依靠的形式是国家立法机关为监督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为辅助。缺少了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会导致各个部门推脱的现象发生,没有办法得到实际效果。
  (2)具体内容没有进行规定。立法监督实质上是为了更有效的对其他部门进行监督,使整体在各机关单位、市场、社会等有效的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但由于并没有对具体的监督内容是否适当有明文规定,既立法监督该以怎样的方式、监督过程的规范和监督结果的适当都没有相关的规定或解释,导致立法监督并没有很好的起到防止犯罪事件发生的作用。
  (3)与地方法规没有协调好。立法监督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地方法律法规根据其主要内容与自己地方特色协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但在与地方法规协调方面做得不够好,很多地方法规与其有些许偏差,或者与当地水平不一致,也就造成了进行立法监督的时候会出现分歧,加大工作难度和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等的投入,无形间加大了立法监督的难度和广度,立法监督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4)立法监督的程序不够完善。第一,我国在立法监督方面的有关条令或明文规定太少,只有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有过提及,也会造成在立法监督的过程中缺少参考资料。第二,该如何进行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有哪些具体方式或过程都未有相关规定。第三,立法监督的过程不简便,通常会出现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分工不明确的情况发生,这三种情况就会导致在立法监督的过程中会出现“被搁置”的情况的出现。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时代脱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中正式通过,于1994年正式实施。但随着欺骗、混淆视听等手段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完善、更新方面与时代有脱节的现象的发生。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强制消费方面较薄弱。有关法律规定商家不得对消费者强买强卖,但近几年出现了许多强制消费的案例。许多商家与消费者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消费者在结束之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或被强制消费了,其主要原因是个别商家通过几年的阅读与尝试发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法律空白,以此来获得暴利。同时也反映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完善。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内容不全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有许多不法分子用着精明的手段从消费者中获得暴利,如:有些网购平台会在提价之后降价,来误导消费者购买,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难以解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矛盾,甚至出现恶性事件的发生,让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关系瞬间瓦解。这也反映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完全与时代接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待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有相关的规定。但由于没有考虑到立法监督的不完善引起的相互推脱、搁置放置、不许处理等情况的产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待解决的争议问题未及时解决。其次,大部分需要解决的争议与在互联网上的消费有关,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有关互联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较少,造成有些争议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的情况出现。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解决高技术诈骗。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诈骗技术和诈骗手段也变得难以招架,一些高技术诈骗可以不留下蛛丝马迹,在诱骗消费者之后就消失的“无影无踪”,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对现有的、能发现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协调,从而保护消费者得合法权益,但对于高技术诈骗案无计可施,只能等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时对其进行处罚,而很难做到从一开始就切断其发展。
  3.《电子商务法》对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1)商品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与经营者进行接触,就商品的价格、质量运输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协商,因此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准确性和可靠性高。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无法实现面对面的交谈,消费者所了解的商品的全部只能来源于经营者的自我宣传。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以次充好,提供的信息也不完整,过分夸大产品本身和产品性能,商品的可靠性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大大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
  (2)经营者的身份不明确不真实
  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具体地址等信息是一无所知的,即使电商平台上有相关的信息也是无从考证,况且某些电商平台为增加经营者数量,资格审查不严,制假售假等问题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互联网电商平台有义务对经营者的身份进行资格审查,但是具体的身份、地址等信息不进行查证,从而导致有些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注册时是一个地址,实际经营过程中又是一个地址,对消费者的维权造成了严重障碍。
  (3)隐私权受到侵犯
  消费者的姓名、性别、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银行资料等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经营者具有保护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但是纸面法律和法律实践的差距相差甚远。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的信息非法出售,这种行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4)财产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采用网上银行,信用卡或者移动支付等作为支付工具,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环境容易受到不法人员的攻击利用,当前我国已经成为遭受网络攻击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通过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等行为使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4.电子商务领域较为复杂
  在互联网的大发展背景下,电子商务是指在传统消费模式——现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网上支付、投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消费模式。而电子商务充斥着各种难以调和的矛盾,在社会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互联网的双重作用让电子商务领域面对巨大压力,因此也就奠定了电子商务领域下的复杂性。
  (1)传统消费模式与电子商务模式之间的矛盾。消费方式的选择是消费领域中的核心部分,而一直以来的的现金消费方式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也开始被众人所遗忘,但电子商务模式以网上支付为主却也因为难以信任还处在发展阶段。而其在消费领域的复杂性表现在传统的现金消费方式不被大众所认可但电子商务模式却难以“独挑大梁”而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2)电子商务市场的复杂性。实体店铺在前几年大受欢迎,无论何时何地,购买东西的人都是络绎不绝的,但随着消费领域的转变,实体店铺的经营状态越来越差。越来越多的网上店铺开始取代实体店铺而存在,但由于其各自的优缺点,消费市场的矛盾也越来越大,如服装实体店铺衣服质量可以看得见、摸得着,而网上店铺却无法估计质量;实体店铺由于投资大而导致服装价格要比网上店铺便宜的多等。消费市场的变动以及矛盾都从侧面反映出电子商务领域的复杂性。
  (3)电子商务方式的复杂性。消费方式的不同与互联网的发展密不可分,尤其是在投资方面,现如今人们的思想不再仅限于存款,而很多的是消费(如:投资)但由于银行近几年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存入的人民币也就变得越来越少,而大部分人就将多余的资金用于投资,银行发展与个人发展、银行存款和个人投资也在消费领域掀起很大的“浪花”。存款与花费、投资的消费方式的不同和一起存在让消费领域有了另一重复杂性。
  (4)电子商务主体的复杂性。消费主体包括个人、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主体相互穿插,相互联系,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巨大挑战。个人、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之间相互联系,关系密切,第一,一旦一方出现问题,对其他两方都会产生巨大影响。第二,个人、中小企业力量弱小,大型企业会承担较大责任和风险。

  二、国外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经验

  (一)借鉴意大利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典》

  意大利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意大利的法令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就是意大利于1996年正式成立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这个法律与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条中提到承认并保障人权不可侵犯并发展为1975年的个人隐私权成为一项自主的权利。1996年意大利的第675号法令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并将个人数据保护法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2012年意大利第69号法庭再次对《个人数据保护法典》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电子通讯的个人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并形成一般规则。2003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典》替代了1996年的《个人数据法》,并于2003年开设了新的法律《电子商务法》,该法明确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个人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并形成一定的体系。此电子商务法的基础就是2003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典》。
  意大利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典》以及《电子商务法》对于个人消费者的隐私的保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的启示就包括我国虽然有包括加强网络保护有关的立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缺少系统的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体系,缺乏了立法的执行能力。所以我国应第一应该在法律体系上建立一套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整体体系。在此基础上延伸出一系列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其他法律体系,确保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执法能力的加强。第二就是成立相关的部门,以确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执行结果和效果,确保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同时建立有关电子商务中个人数保护的执行机关和执行部门,让电子商务领域更安全。

  (二)借鉴X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XXX认为为电子商务修订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2000年X制定了全球和国家电子商业签名法。电子签名法主要用于电子交易当中,他采取的原则是中立原则。它是以专门的一种消费者的保护来限定电子商务商家之间的一种自由的法律,同样也是为了保护各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童年X提出将要建立保护数据的法律体系。与电子商业签名法相同体系的法律还有一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律主要限定的是合同自由。这部法律主要是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而轻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到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强烈反对。X从1996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法之后一直主张的就是相对自由,商家和消费者权益之间相对的,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商家的一个合同自由。但在电子商务法中X的这一说法却不能很好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利益,甚至让两者之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冲突。
  因此对于中国的启示是在商家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该找到一个可以持平的点,在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长时间考虑并且非常重大的问题。

  (三)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

  韩国于1999年成立了《电子商务基本法》,是韩国乃至亚洲得一部十分综合的电子商务立法。与X的相对自由的电子商务法相比,韩国的电子商务法更趋向于意大利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典》,该基本法主要内容有:第一,基础性的一般规定如:电子签名、电子信息的保护等,第二,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作用,保护电子商务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第三,在保护电子商务领域的一切安全后,进一步的发展电子商务,让电子商务更好更快的发展,成为国际通用的一种商务方式,第四,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障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以及商家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知识产权和专利。第五,对关于电子商务的一切都有规范性的规定。
  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在亚洲地区来说,最为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包含的内容是最全面的,所以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时可以借鉴韩国的,对于我国来说,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全面的,也是比较符合我国情况的,是最有帮助的。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体系

  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体系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
  1.从消费者个人来说,要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一旦泄露的危险性。通过案例讲述和分析,让消费者自己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带动更多的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2.完善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惩罚机制。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意倒卖或随意传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此类事件,我国立法机构如不能给予重视,很有可能会助长不法商家的不良风气,除会损害消费者的个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家人安全等外,对社会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可以加大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如增加赔偿或全额赔偿以及侵犯者除赔偿巨额赔款外也可以根据情节严重处以拘留。
  3.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管理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发生案件时相关部门才可以发现问题,因此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也成为重中之重。第一、经营者利用便利的条件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存下来,然后倒卖给其他经营者或不发分子,这种情况可以利用新技术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无法保留在经营者那或者经营者无法看到消费者其他重要的个人信息。
  第二、一些经营者的店铺遭到木马等病毒的袭击,丢失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为了避免麻烦,经营者就不再理会丢失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没有报案或通过其他途径找回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至于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犯案,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将经营者的电脑、手机的存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媒介加以保护,减少信息的外流,同时加大对经营者丢失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教育力度和管理力度,让经营者知道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丢失的严重后果,一旦丢失赶紧与相关部门联系或报警,以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如有经营者有不理会消费者个人信息丢失,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也可以根据情节,将经营者予以相关处罚。
  4.加大监督机制。除我国的立法机构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外,也可以在其他方面设立监督机构,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以在相同行业的商家中设立相关的监督部门,或在经营者中设立相关监督机制,二十四小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有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及时反馈、保护和追回。
  5.建立独立的、专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构。成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让消费者或经营者在丢失消费者个人信息之后可以在最短的时间找专门机构进行反映,及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及时找回丢失或泄露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等。
  5.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些经营者找寻法律规定的空白地方,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倒卖给其他人,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最有效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途径。可以明确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财产状况、不动产、社交圈等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及家人朋友的信息等一切信息,加大保护力度和扩大保护范围,防止不发分子和不发商家有机可乘。

  (二)扩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三方面来扩大。
  1.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消费者自己定制的商品和活的商品,其主要原因是这些产品耗费时间长且成本较高,尤其对活的商品的运输会更加小心,运输费用也会更高,无理由退货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有些商家看中这一点,定制的商品质量不佳,且送完货之后便不再理会消费者,消费者不满意想要退货也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成本。其次,活的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意外,消费者也没有办法要求退货。因此需要消费者退货权的适用范围中将不可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扩大。
  2.随着服务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完全离不开服务人群的服务。现如今,各种服务层出不穷,美团网上订餐或外卖,网上订酒店,网上订机票、网上订电影票等都是人们常用的一些服务方式,这类网上自助服务在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中没有相关的规定,随着对其使用的增多,也在其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如订单一旦完成,有什么意外或商品有什么质量问题都无法退货或可以退货无法退款,此类事件的增多可以通过让网上自助服务成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适用范围的一类来防止继续增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扩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
  3.在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使用范围中大部分都是商品,对房屋、土地、汽车、设备、厂房等我们常见的不动产的购买没有相关的规定,但这些不动产的购买在电子商务领域下也可看作是商品,也可以将其加入到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当中,但由于不动产的价值太大,对于不动产的无理由退货也可以增加一些规范,防止其他意外发生。
  4.一些预付领域和信贷领域,如需要付押金或定金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一些信贷平台或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由于消费者对这方面的信息掌握的不全面,常常处于一种懵懂的状态,加之这一类服务也属于网络购买的范畴之内,所以在扩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时也应该将这一类加入到当中去,以完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

  (三)全面规定经营者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系

  1.扩大关于经营者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机制的范围。一般对经营者侵权的案件惩罚力度过小,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惩罚性赔偿是对恶意案件或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经营赔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强制性、严厉性的特点,大部分的案件为刑事案件,所以大部分惩罚性赔偿和刑事案件等重大案件有关,而大部分的经营者侵权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所以惩罚性赔偿不能起到作用。可以将惩罚性赔偿也加入到民事案件中,更加合理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严厉打击犯罪。
  2.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现阶段关于经营者侵权主要指的是对商品或产品的侵权,而并未涉及到其他方面。想要杜绝经营者的侵权案件的发生,可以扩大经营者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范围,除对商品或产品的侵权之外,也可以增加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对著作权的侵权等各方面的侵权。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一来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来可以减少经营者侵权案件的发生。
  3.关于经营者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可行性。惩罚性赔偿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其可行性上主要有两个方面,与当地地方法规相结合增大可行性力度。第一、在各地实行,和地方法规相结合,将经营者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加入到地方法规当中,结合地方特点设立相关的法规条例。第二、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与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相结合。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力度应与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不要偏离经济发展状况,以免侵权者无法接受巨额赔偿而面临无力赔偿的局面。惩罚性赔偿与地方特色相结合,可以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这样惩罚性赔偿可以扩大自身的赔偿范围和力度。
  4.关于经营者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程序要合理化。为了避免侵权者钻法律空子,逃脱法律责任,因此,惩罚性赔偿的程序要简单化和合理化,在每一步都建设完全,让每一步都有法可依,每一步都环环相扣,做到不让侵权者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从国家、商家、消费者自身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犯罪后无法找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而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及社会的恐慌。因此,完善个人信息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是一个基础,可以很好的防止违法犯罪事件的大量出现。其次,完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体系,可以减少消费者滥用权利,减少商家的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可以让电子商务变得更公平,变得更和谐。最后惩罚机制的系统化可以让电子商务变得更合理和公平,让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变得更高,从而减少大众的恐慌心理和对不信任感,让电子商务变得更公开、和谐和安全。
  结论: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创新模式为我国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机遇。它使得我国人民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传统的现金支付携带不便且容易丢失,但新的消费方式让人们的生日变得方便快捷并且可以将暂时不用的资金用到其他方面增加自己的资产。但是电子商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许多的不法商贩和不法分子打着投资、理财、信贷的名号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以此来获得暴利。因此本课题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借鉴和对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分析,来为我国XX部门、立法机构等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打开新的大门,同时也可以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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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感慨良多。
  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四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有益的建议和意见,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我才能充实的度过了四年的学习生活。
  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焉得艾草,言树之心,养育之恩,无法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将永远是我最大的心愿!!在这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十分激动,毕竟,从开始进入课题到最终论文得以完成,有无数可敬的朋友给了我帮助,在这里,也同样请接受我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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