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诚信原则与劳动关系

摘要: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的发展与运行需要三大支柱的支撑,首先是法律制度,其次是诚信制度,最后一个是公平竞争的环境。私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其劳动关系也许要诚信原则的支撑。当今社会,我们之所以需要诚信,是因为大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运行需要三大支柱的支撑,首先是法律制度,其次是诚信制度,最后一个是公平竞争的环境。私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其劳动关系也许要诚信原则的支撑。当今社会,我们之所以需要诚信,是因为大家越来越发现,光靠法律的强制,是无法真正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的。而诚信原则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的联系,以及为何会有不诚信现象的出现,我们又应该如何去解决,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私营企业;诚信;劳动关系

  一、诚信原则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需要诚信原则的协助,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更加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需要诚信原则的协助

  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诚信的协助。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经济,所谓自由经济,是指在这种欧式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指引,而不是由国家控制。而我国目前在劳动关系方面,劳动法律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的存在,使得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劳动领域中,劳动关系的不和谐现象也是一直存在的。首先,从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一直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借用这自己的优势地位,可以压低劳动力成本,可以减少工资或者干脆拖欠工资,使得劳动者不能拿到与其实际付出相一致的劳动报酬;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无法利用自己的权利去就医;不注重工作环境,恶劣的工作环境造成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的每况愈下;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强行扣押劳动者的一些证件不让其离开。然而,劳动者的情况也不是很尽人意。劳动者在任职以后不辞而别,不向相关部门提上辞呈,使得用人单位在短时间之内业务周转不过来;劳动者在离开公司以后,不遵守劳动协议,私自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告诉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现象。就整个劳动领域来看,我国每年失业人口加剧,就业压力大,而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可以看到很多地方都出现罢工、静坐等现象,这样看,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上面的内容来看,劳动关系仅仅靠法律规范是不够的,要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运行,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手段,还要强化人们的道德和法律意识,认同劳动法律文化。为了保证劳动法的权威确立,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能只是单单制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更加要强化双方对于劳动法的心理认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诚信义务和责任。通过借鉴其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竞争越激烈,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备。如果在此过程之中,诚信缺失,在互相防范互不信任的情况下,市场经济根本就不会真正发展。

  (二)劳动关系也需要以诚信原则作为基础

  在市场经济实行以来,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趋向于,契约化、规范化。劳动合同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关系,保证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签订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与劳动者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不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共同特性。一方面,这体现了劳动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共同改进合同里的内容;另一方面,虽然从字面上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契约的形式签订的,看上去是平等的,然而这并不能掩盖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不遵守诚信,随意签订不平等合约,同时压榨劳动力,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不遵守诚信,不提交辞呈就跳槽,甚至将公司机密泄露,这都是对公司的经济效益造成损害的。因为,我们需要双方秉着诚信原则一起签订合约,建立和谐诚信的劳动关系,使得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三)非对称性信息在劳动关系中需要诚信原则予以补偿

  非对称信息是指一方持有与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大大多于对方,如买卖关系中卖方对产品所获信息多于买方,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信息比行政相对人要多。
  在前文中我们也提到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处于比较优势的地位,无论是在信息的获取还是在合同的签订上,用人单位拥有更多的权力,更多的信息量,此外,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他们甚至会聘请专业人员来做参谋。而相反的说,劳动者没有那么多的经济基础来聘请专业人员解读合同,所以他们无法完全理解劳动合同里面的内容,同时,用人单位也不愿意坐下来与劳动者平等的协商,而当劳动者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时候,由于他们自己的弱势地位,他们都无法提出或者得到解决。因此,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地位,刻意篡改劳动合同里的内容,制定不合理的劳动规则。
  因而,在非对称性信息中的弥补,不仅仅要法律的强制,也许要诚信原则予以补偿。因此,便要求用人单位,在签订和修改合同的时候要遵循信息公开化,同时要向劳动者完整解释合同条文里的条条框框,让他们了解其中的所有含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

  据了解,近年来,私营企业的不诚信现象已经发展成为产品质量偏低,低质量产品层出不穷;财务不透明;公司治理薄弱;赖账、躲债、知法犯法,故意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毁合同,打官司的事情时有发生。根据一次全国范围性对我国各种企业的诚信程度进行的调查,调查结果如下。调查结果表明,我国私营企业的信用程度较低,仅仅高于个体企业,这是比较令人堪忧的。
私营企业诚信原则与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先合同义务

  按照传统民法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前,是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彼此之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如果两方在签合同之前,仅仅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得另一方失去了这个合约,并且在之前为了这个合约付出的努力全部白费时,这样是不公平的,也是对有过错的一方的放纵。因为,人们觉得,在合同签订之前,两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一方在之前发生了什么过失应该负担相应的责任。
  因而,之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遍颁发了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之前应该告知劳动者该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等方面,而相应的,劳动者也应该告诉用人单位自己的真实情况,不可以欺瞒或者谎报。这种就是先合同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这证明了在先合同义务的时候也许要遵循诚信原则。
  就我们目前来说,正好处于找工作的时期,一些公司来打电话让我们去面试的时候,我们应当问清楚相关工作条件。有些公司会主动告诉我们其相关条件,而有的公司会故意藏着掖着。就用我身边的例子来说,昨天有个公司有面试邀请,他在电话里面直接说出了是要搞项目,一个项目结束之后要跟着项目一期换地方。如果这个公司故意藏着掖着,等到我去面试才知道我是要不停地换地方工作的,这也就是变相的浪费了时间。此外,之前出现的,假学历上岗,这也是不符合先合同义务的,欺骗了用人单位,虽然他真的有才,但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没有遵守诚信的原则,是不能被聘用的。

  (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及与之相适应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法在先合同义务的时候要求遵循诚信原则,同时在劳动合同成立之后也要求遵循诚信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切实遵循诚信原则,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遵循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东西,同时,双方也得遵守劳动合同之后的附随义务。
  而所谓的附随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有四点: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作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有四点: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协作义务。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是向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倾斜的,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保护劳动者是每个国家劳动法的最终目的,所以,劳动法的附随义务就是最大权益的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平衡,以此来保证和谐、稳定的就业关系。
  举个例子来说,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张某执行不定期工作制度,并且随之签订了一张如果违约要交5000元的合同,此外,还签订了一份双方任意一方如果违反了合同要交10000的违约金。在张某工作之后,用人单位以该岗位不需要他了将他辞退。针对上述的情况,法院给出的诉讼结果是让用人单位赔给张某违约金,同时对于之前签订的双方任意一方违反合同交10000元违约金的合同上,法院表示,张某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内容,因为这个违约合同对于张某来说没有必要履行。这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的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及对诚信原则的体现。

  (三)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在传统民法中,劳动者脱离了劳动关系之后,便不再受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这个可能不是很全面,因为现在民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后合同义务。所谓的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结束之后,当事人仍然担负着某些有作为或者无作为的义务。
  从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合同的终止,代表着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的丧失,但是,有些义务还是存在的,比如要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随意泄露,同时要返还在工作期间占用用人单位的财务或者房屋等其他东西;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请求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权力,支付劳动报酬权利的消失,但是在劳动解除后要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员工档案转职手续。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对一些特殊人群做出了照顾,比如在规定医疗期的员工,在哺乳期的妇女等,这些都是不可被裁员的,这在很大的程度限制了用人单位裁员的对象,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在现实社会中,泄露公司机密的案例不少,拿着前公司的商业机密进入了下一家公司,给下一家公司创造了极高的经济效益,但是却对上一个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样子是得不偿失的,在劳动者做出这样的事情的时候,下一家用人单位并不敢把自己的商业机密再告诉这个劳动者了。用人单位会觉得劳动者不诚实,会在窃取了自己单位的商业机密之后去找下一家投奔。这样的做法,对于劳动者自己都是损人不利己的。而同样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劳动者提交了辞呈,而用人单位却迟迟不肯给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甚至还变相扣押劳动者的档案,让其继续工作这个样子都是违反了诚信劳动关系的。

  三、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违反诚信原则的原因

  从上文来看,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企业和劳动者明明知道这样做是错的,但是他们依旧选择了继续错下去,这使得我们不得不继续思考,这是为什么,是什么导致了失信现象如此常见。

  (一)用人单位利益的驱使

  在过去,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那个时候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相对的压抑了起来。后来,市场化改革之后,生产力水平逐渐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膨胀的心理也逐渐显露了出来,有了一部分就想要更多,想要更多的地位,想要更多的钱。
  而在那时我国正好处于一个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态,劳动力数量远远地大于了需求数量,小部分用人单位看到了我国的现状,劳动力成本低,便想着借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优势,更多的去压榨劳动者,签订不平等合约,甚至雇佣童工等来获取更多的经济,来扩充自己的钱包。
  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买方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卖方仍占有主导权,只要在利益的驱动下,贩卖假商品便不会停止。而贩卖假商品的商业成本又不高,卖出去的价格却是翻倍的,这便让那些用人单位觉得更加有利可图,并且不想收手。
  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建设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用人单位对于诚信二字的理解并不是很深厚,也不会主动去遵守,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并没有完全确立起来。越来越多的人走向了歧途,认为致富最快的道路便是坑蒙拐骗,不从正道好好挣钱,甚至觉得走正道反而赚不到什么钱。

  (二)国家制度不健全

  精神建设本来就是一个很复杂很繁冗的过程,而诚信的传播不仅仅需要精神建设的支持,更加需要国家制度的约束。我国目前国家制度不健全,在立法方面,一是不够全面,存在着空缺,让那些钻空子的人趁虚而入,比如像专门规范诚信原则的法律法规;二是现存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显得陈旧、落后。很多时候都已经用不太上了;三是一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低,很多案例都无法从现存的法律中找到直接的证据来说明一切。
  在2015年的《xxxxxxx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也指出,当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将强各个部门的工作参与程度,规范劳动用工,合理增长职工工资,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全面覆盖社会保险,日益加强人文关怀,使得劳动关系矛盾有效预防和化解,建立一个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
  此外,国家制度中又包括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完善也是保证诚信原则的一个手段。由于我国现在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很多小型的私营企业感觉自己没有安全感,怕自己的产品活不过长久,无法做到长期效益,只能将目光投向短期效益,以求获得最大的利润,这样就缺乏了变成为大企业的资本,没有树立信誉的动力,导致了一部分私营企业的诚信的缺失。

  (三)失信成本低

  我国国家制度不健全,相应的,也就导致了我国的失信成本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对于失信的惩戒力度没有深刻的认识。在我国,对于失信违约的惩罚力度并没有让人感受到什么影响。记得以前在课本上看见的新加坡对于随地乱扔纸屑都会罚款,我们以前一直在说新加坡的空气非常好,而空气好的背后是因为有惩戒制度的扶持,才使得所有人有意识去保护环境,不随地乱丢纸屑。
  同样的,在我国,失信成本如果高一点,那么所有人对于违反诚信的事情或许就不会做的那么多了,失信的现象也就不会那么常见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杜丽群曾经说过,人们之所以觉得现在社会上的失信之风弥漫,是因为目前社会上的虚假、诈骗现象太多,发生的太频繁。而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给予了企业更多的暗箱操作空间,其次是市场活动范围大,信息公开披露的功能并不完善,给了企业使心和欺诈的可乘之机。同时,由于失信成本低,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的第一反应就不会是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他们会觉得可能自己申诉所损失的经济远大于用人单位受惩罚所损失的经济。

  四、构建和谐的私营企业诚信劳动关系的对策

  诚信是我国市场经济对于企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诚信不应该只是那些大型私营企业所遵守的,还应该是小型企业也应该遵守的。私营企业的失信现象屡见不鲜,私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构建和谐的私营企业诚信劳动关系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所以,如果构建和谐的私营企业诚信劳动关系便成为了重中之重。

  (一)强化信用意识

  中国是世界上讲诚信最早的国家,而中国有五常,其中,信也是五常之一。诚信是我国发展的基石,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写照,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诚信是人们为人处世的准则,只有当人们内心有了诚信二字的时候,才能事半功倍。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但是我国精神建设却没有完全跟上步伐。而强化信用意识,需要我们利用各种媒体比如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来行进宣传,同时加强对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的宣传,就像穿插在课本里,或者是一些公益广告里面,让大家在无形之中,在耳濡目染之下渐渐地对诚信这个概念有了一定的认识。
  而从XX来说,要加快转变XX职能,树立“诚信XX”的形象,而“诚信XX”的形首先应该是“透明化XX”,何谓“透明化XX”就是政务公开,使XX的决策、行政行为公开化、透明化。而公开化、透明化就是能够随时随地接受公众的监督,保证XX的清正廉洁。
  同时我们要发挥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之一。在中学政治课本中,我们还记得,大众传媒作为外部监督也是很有效的。它是帮助公众了解XX事务、社会事务以及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虽然它没有强制力,但是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
  从个人来说,不仅是上文中的各个渠道进行宣传就可以的,同时,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专家讲座,纷发传单,每个企业的领导人从自身做起,给手下的人起带头作用,让信用意识传播下去。

  (二)加快信用立法

  我国目前正好从人格信任机制转向法制信任机制的转换。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信用立法还是很薄弱的,我们需要加快信用立法进度,早日完善法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任,信用的保障是法制。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体系,单单凭借良心、道德是不可能将市场经济中的不好的行为制约的。只有依靠法律力量才可以进一步的制约失信行为,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环境。
  关于如何加快信用立法,我觉得应该,首先我们应当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培养企业信用意愿,而这个信用意愿来源于人们内在的品德、修养和外部的约束。所谓的企业信用意愿指的是企业是否愿意履行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与相关者签订的各种经济契约和社会契约。为何要从企业意愿着手,是因为企业行为是个体行为的总和,他代表着整个企业中个体的共同价值观、道德观,具有涵盖全局的意义。而培养企业意愿关键在于不断完善企业制度和根植多年的企业文化;其次,建立个人信用机制,其中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就如同国外的信用一样,一个人的信用等级在互联网上相传,如果他的信用等级低,那么银行就可以不贷款给他,以及其他一些金融活动他也无法参与,这样有利于构建一个诚信的市场经济;最后要对一些中介进行严厉打击,在现在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程度就很低,还经常提供不真实的信用信息,误导了劳动者和企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所以,需要提高市场准许进入标准,严重打击一些不好的中介机构,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一个和谐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不仅仅依靠信用意识与法制就可以达到完美。就像我们在学校学习时,老师说着考试要认真考不能作弊,然而如果有人作弊,学校知道了之后并没有什么动作的话,大家就觉得作弊其实也是可以的,反正没有什么惩罚措施,于是人人都开始作弊。所以,信用意识与法制是完全不够的,我们更加需要一个惩戒制度来完善这一体系。
  所谓的惩戒制度,就是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原则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惩罚,由于我国现在的失信成本过低,我们需要失信惩戒制度加大惩戒力度,对于那些轻微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以金钱的惩罚,而对于那些对劳动者造成极大危害的私营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且公司领导判以一定年限的牢狱之灾。而对于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法内容也是不可以放松的,轻微的也是金钱处罚,严重的话就也是判以一定年限的牢狱之灾。只有这样,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才会从心里自发的遵守诚信,维护劳动关系,不轻易损害劳动关系。

  结论

  构建诚信社会,需要把法制与自律结合起来,诚信包含了方方面面,比如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道德、法制等方面。xxxx同志曾经说过,要把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给完全发展出来。然而我国现在处于转型阶段,重中之重在于要好好加强法治保障,用法治和诚信一起来帮助私营企业的和谐诚信关系良好发展。
  私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私营企业的诚信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不仅仅依靠劳动合同法来规范私营企业以及劳动者的诚信行为,更加要让他们自己感受到诚信的力量。从心底认同诚信文化,让诚信根植于内心。私营企业的经济发展起来了,就能带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来,是我国经济又上了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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