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要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信息技术来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的金融服务,使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得到了满足,被越来越多的人们认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存在的不足,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开展,同时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和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监管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研究问题。本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以及风险的种类,对目前的监管措施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目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缺乏协调、法律建设尚未构成体系、制度框架有待完善以及信用体系不健全四个方面,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应该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设计,构建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监管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目前,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通讯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沟通交流的成本降低,其相继产生的交流媒介也在生活中广泛应用,随着xxxx“互联网+”的理念提出,将互联网的发展提高到了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了互联网和各个行业的快速融合,在这之后,互联网开始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结合的趋势下,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的融合引起了高度的关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提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种类多而且多样化,发展非常迅速,有效促进了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促进了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不仅带来了更高的收益,而且也让人们的交易活动更加方便快捷,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就是互联网金融也存在各种风险,虽然发展非常快速,但是也带来一定的发展隐患。由于互联网技术特点显著,那么也就意味着风险的传播速度快,同时牵连非常广,同时和传统金融业的融合,也大大增加了信用、流动性等金融风险,将会造成互联网金融面临较为复杂风险。为了将可以控制金融风险出现,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从而需要对互联网风险开展研究分析,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为此,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基本现状与存在风险类型进行描述,分析当下出现的问题,最终提出相应解决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实现风险管控,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和进步,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带来很好发展机遇,当然也造成互联网金融面临着相应风险。为此,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来看,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问题与风险开展全面性系统化分析,及时更新互联网安全数据,为后续监管提供支撑,从而弥补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的问题。可见,本文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发展与互联网技术进步必经之路,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入了全新阶段,需要给予相应支持与鼓励,但是由于缺乏现行制度管理,造成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一定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将会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和谐。为此,XX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来确互联网金融朝着积极健康方向发展,及时处理遇到的监管缺失问题。本文将为监管单位和相应部门提出针对性处理解决办法,将起到一定参考和借鉴作用。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以及风险的种类,对目前的监管措施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再提出针对性处理方案。全文的研究思路和架构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分析了描述了本课题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最后提出本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第二章是理论基础与文献描述本,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概念进行描述,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三章是分析互联网金融现阶段监管情况,描述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种类与监管措施等。

第四章是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暴露的问题,对其进行深入剖析。

第五章是为健全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针对性建议,要求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制度,构建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最后为研究结论。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知网、百度学术、爱学术、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查阅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的文献资料,并总结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情况,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这可以为监管互联网金融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2)理论研究法

理论研究法是指利用规则理论来建立监管系统架构,同时对制度是否完善来开展分析,从而总结出事前准入、事中经营和事后退出三个阶段来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给出有助于加强监管的建议策略。

2.创新点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很多的机遇,但是也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数据进行了更新,在规制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弥补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的不足,丰富了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成果。

 二、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一)相关概念阐述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融合,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2015年的7月份,我国多部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规范指导意见条文,对国内互联网行业金融发展规范化起到很好促进作用,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新兴互联网的有机融合,利用互联网来开展金融服务,包括支付、转账、理财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公司与金融机构两个主体。从狭义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来开展金融服务,并不涵盖传统的金融服务。一般情况,人们理解的互联网金融也就是狭义上的意义,当然本文也将从狭义角度来对互联网金融开展研究。

 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高效性

互联网金融高效性反映在成本与效率两个层面。换言之,互联网金融具有良好低成本性和便捷高效性,从而受到人们与企业的欢迎,得以迅速普及。低成本是指互联网金融运营的成本较低,主要是由于其通过电子网络形式提供服务,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网点建设费用以及管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减免。除此之外,网络金融的发展模式转变了打破时间与空间的制约,客户办理各类金融业务都不用再到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通过移动终端可以随时随地办理,这样的便捷性也极大的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2)普惠性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运营成本不高,同时打破了空间的桎梏,这样极大的降低了准入标准,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确保所有阶层的人都能参与进来,避免了少部分顶层经营掌控金融的居民,金融服务的发展也更加规范,让更多的人收益,从而提升了金融的包容性。

(3)减少信息不对称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传统的金融服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其交易成本是比较高的。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去获取更加容易方便,信息更加透明化,在进行交易时双方对于竞争对手的情况更加了解,这样也就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效减少违约损失。

(二)相关理论

  1.规制理论

规制理论是西方学者提出来的,其发展总共经过了五个发展阶段,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施蒂格勒、梯若尔和佩尔兹曼等。其中梯若尔的贡献最大,获得了诺贝尔奖。指出金融规制理论的两个方面内容:首先,在金融风险还没有发生之前,就要从宏观方面进行监管;其次,在已经发生风险后,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一些援助策略。其研究的重点就是要提高在风险还没有发生时的控制效率,提高控制的有效性,从而对已经发生风险的后果通过有效的援助措施来降低,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希望通过一个有效的和科学的机制来避免风险的发生。

2.制度创新理论

制度创新理论是融合制度经济学与创新理论两个概念,是诺斯与戴维斯率先提出的概念。通常来说,制度创新是指可以为创新者带来良好收益而对线下制度进行改革,常见的改革领域有税收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为了实现制度创新,需要具备两个因素,一是市场规模产生了变化;二是生产技术的提高导致某个群体或者个人收入的改变。同时也提出了制度创新的类型:一是诱导性制度改变,二是前限制性制度创新变革。诺斯通过对创新制度开展了深入分析,找出了制度创新的诱因、动力以及发展过程,进而指出开展制度创立主要是为了从新的制度中获取到更大权益,往外是由于市场规模扩大而造成技术进步,必须需要对制度进行变革,才能适应时代发展,发挥到管辖作用,避免领导者利益受损。

(三)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的研究,Steelrnan(2006)表示网络借贷的信息不对等情况并不稀缺,然而网络借贷的抵押物的缺失就会导致违约风险增加。Freedman与Jin(2008)则表示网络借贷能极大的节约借贷成本,并降低利率,对比传统金融中介来说其效率更高,同时他们提出以设计玩两个的形式提供交友信息可以填补借贷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够,以更精准的识别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降低风险。Jack R Magee(2011)分析了彼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与金融监督管理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大胆开展了网络金融未来发展前景的展望,其表示监督管理机构需要明确网络借贷活动的合法地位,这样就能在防止信用风险的过程中把其纳入到监督管理系统中,开展相应的规划。除此之外,还要对消费者金融保护进行科学的探讨研究。Lin Prabhala(2013)分析了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模式后表示投资人在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评价贷款人的信用记录来决定是否借出,也可以侧面打听借款人的交易过程、经理以及其周围人的评价等来评估风险。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也有很多专家研究,吴晓光(2012)表示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模式下的客户有知晓权,要求隐私保密权以及出现问题的资金赔偿权,法律监管应该充分认识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健全信用体系,同时站在技术层面科学的保护客户的隐私以及资金的安全。时璐(2015)则表示有关法律的硬性规定以及落后导致网络金融的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实现分业监管也是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巨大挑战,同时指出需要参考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且迅速创建健全的法律体制,然后将机构监管转换为功能监管。刘梦远(2015)提出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立法与市场准入机制的缺失中,并提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监督管理机制无法跟随市场的发展,行业的自律性缺乏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潘婷婷(2016)将E租宝事件作为案例介绍了网络金融的风险特点和爆发点,其表示要完善网络金融运营商的内外控制体制,提升投入标准的创建。王俊、赵国锋(2017)提出我国网络金融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早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同时对金融与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网络金融监管需要在行业红线内提升自律与他律的联合监管。谢欣(2021)表示尽管我国出台了很多针对网络金融的管理方案与整治措施,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并未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监管,这样就导致网络环境下出现了更多危险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对当前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开展评估机制,然后监督管理网络平台,从而更好的应对新时代的金融发展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第三方支付发展规模

从2013到2019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快速增长,2019年达到250万亿元,与2018年相比增长20.2%。不过从整体来看,近年来市场规模增速在逐渐放缓,主要是因为近年来监管政策趋严,监管下第三方支付无法进行大笔金额交易,影响了整体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具体市场规模变化情况见图3.1所示。

图3.1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变化情况

d15c1db439736dd51ab0f0bca056e256  从第三方市场竞争格局来看,2020年一季度,支付宝、腾讯金融和银联商务分别以48.44%、33.59%和7.19%的市场份额位居前三位,三者市场份额总和达到89.21%,行业集中度较高。

图3.2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格局

669c68b38ceba92aba3b2d6d69882db3  2.P2P网贷

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随着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大量不具备运营资质的P2P网贷平台也开始涌入市场,国家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我P2P网贷行业发展环境相对完善。2019年由于行业清退力度加大,监管“三降”的继续推行,我国P2P网贷行业经营效益持续走低。

图3.3 P2P网贷交易规模(单位:亿元)

159860e11862c69fb0c2210876b5fde8  3.互联网理财

图3.4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

b58b3b5bf34efe4246db23bf485e1a08  在2013年,余额宝产生,人们开始了大量的资产转移行为,这也让传统的金融机构开始转变业务结构,人们的投资方式也开始增多。互联网理财投资的产品风险相对较低,因此,互联网理财规模快速增长。在2020年年底,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已经达到6.1亿人,可以看到互联网理财行业发展比较稳定,朝着健康稳定的模式快速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种类

一是监管风险,我国的监管模式不同的行业是有所区别的,在保险、银行和证券的监管上分工不明确,而且没有形成跨越部门的管理模式,这也造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处理,那么必然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后续发展。

二是市场风险。首先就是流动性风险,如果投资者选择相对固定的理财产品,如果投资者突然申请撤资,那么就会造成资金链的断裂,从而损害到投资者的收益。其次信用风险。互联网信贷平台的监管不足,导致担保不正规,资金受到约束等情况。

三是安全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还处于发展阶段,在交易时,客户身份情况是没有办法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确认的,客户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互联网技术还在不够完善,在交易中很容易发展数据传输问题,或者有病毒侵入的危险。

四是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客户自身操作导致的风险和行业内部导致的风险。很多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并不熟练,造成多次交易或是交易突然中断的情况,给客户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如果消费者的网络环境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那么也会导致一些操作风险的发生。而且互联网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许多软件还存在不足,导致其服务器并不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1.互联网监管相关法律

在2015年的7月份,我国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监管的原则进行明确,近几年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统计见表3.1:

表3.1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

03ada846bf39450acca4500bd1dcfc0f

 2.监管模式现状

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监管模式,以此种方式来监督管理金融行业,也就是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来管理相应的领域。其中,央行主要在宏观层面来制定并开展货币政策,同时对金融体系进行科学的整体把控与监管,在央行的指导下,银保监会则对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证监会则负责证券类和资本市场的监管,除此之外,《有关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网络金融的监管职责需要参考其所处的业态,对各个监管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这样的监督管理模式能保障监管更专业,从而提升监管效率,确保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发展。

3.互联网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在2007年我国出现的第一家网贷平台,后面增加到20多家,随着网贷平台的扩张,其风险也随之增加,跑路以及资金锻炼问题频出,后面我国监管部门对P2P行业进行监管,并且限制部分平台的网贷业务。在2018年监管部门只允许金融机构发售金融产品,其他的金融机构必须要有许可证才能销售金融产品。

还有一些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债权转让项目为自身融资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愈来愈大。此外,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开始出现。诸如“e租宝”案等大要案有所增多。这些重大案件中,多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制造一定数量的公司群,波及多个地区。因此必须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缺乏协调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与业务持续创新。伴随业务交互增加,新平台中开辟全新业务或产品将会牵扯到各种监管单位,从而会有可能造成监管重复情况,为了很好处理监管不到位情况,继续对制度进行创新。譬如,对于支付宝之中余额宝资金转入与转出均应当接受相关机构的管理,若将余额宝里面资金用来购买基金或定期理财,这部分就会受到央行以及证监会的监管,如果要做到监管的有效性,那么,就要求这两个监管部门能够对信息不断进行交流和共享,做到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但是在沟通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沟通的成本,增加了监管的成本。除了监管单位缺乏及时沟通外,因为互联网自身具有虚拟性特征,造成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牵扯到部门众多,从而会造成监管主体责任不明情况。从技术角度来说,关于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性与广告监管分别是由工业信息部、公安部以及新闻出版总署来进行管理,然而因为三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且没有组建信息共享平台,也就难以共同实现网络监督,造成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导致风险出现后各个部门出现推诿的情况,降低风险处理的效率。

 (二)法律建设尚未构成体系

从我国目前的监管法律来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不难发现,互联网相应规则制度绝大多数均是以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而非正式的法律条文,造成法律级别往往较低。同时要求的内容绝大多数属于指导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详细实施细则,对应处理办法也非常少。由此可见,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完整,不够健全,亟须进行深化改革。

 (三)制度框架有待完善

通过新闻可以看到很多平台卷款跑路的事件,泄露客户信息的事件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不断发生,也可以看到我国制度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信用评价制度缺乏,和客户资金有关的第三方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造成了信用和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第二,准入机制不完善,很多从业的机构以及投资者质量参差不齐,平台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还有一些驱逐现象,使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导致市场风险的发生。

第三,信息披露机制不足,对于平台的详细信息投资者没有办法去获取,平台监督不足,很多平台开始违规操作,导致经营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四,退出制度以及消费者保障机制不足,很多企业的倒闭和清算不能及时处理,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必须要完善制度建设,从而对互联网金融做到有效的监管。

 (四)信用体系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首先是在X开始的,经过了多年的发展,X的信用体系已经比较完善,我国和X相比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XX以及信用主体的其征信体系是隔开的,没有做到统一的规定,三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顺畅,对于信用信息的使用不足。

二是如今国内第三方征信机构处于刚发展阶段,力度不够缺乏规模性。同时因为在对客户信息收集与整合过程具备强大的运算能力与挖掘能力,从而具备一定市场认可度,运行效率与要比XX的征信系统更新更快,成为社会征信发展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行业飞速发展然征信体系建立较慢,会造成第三方征信中介机构的质量和熟练表现不够成熟,有着某些问题。

三是征信体系的法律环境比较差。对于征信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只有《民法通则》中会出现一些条款,还有一些部门的规章制度,法律效力比较低,对于信用风险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

 五、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主体

  1.明确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多个领域,传统的监管模式并不适用。下面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不同的业态对其监管部门进行明确,见表5.1:

df351e3419b5854828f6246de44a476f

 2.完善中央到地方纵向监管体系

除去以上中央层面的监督管理外,健全网络金融监督与管理还要对地方XX进行规定,要求地方XX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平台业务监管尽职尽责,保障防范风险的能力。地方XX始终负责处理风险的责任,如果在网络金融开展过程中出现了风险事故,最终仍然是地方XX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因此一定要将地方XX也融入到监管体系中。在开展实际行动中,要确立地方XX在网络金融监管中的责任与权力,明文规定监督管理的范畴,积极协调与上级领导的监督管理关系,防止由于监督管理的缺失或重复管理而出现风险事故,真正做好网络金融由中央到地方辐射的监管机制,从而使监管效率更高。

 3.加强监管主体之间沟通协调

我国网络金融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行业的监管是其发展的重要保障,在避免网络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应该做好责任划分,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管理的现象,除此之外,还应该创建以央行为主导的多方把控监管机制。创建对应的监管协调机制与协调方案,推动各个机构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使各个机构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能保证配合的效果,确保监管工作的效率。强化各个主体间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实现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对网络金融平台的开展有关机制的数据信息与风险评估信息开展公平的交换,从而更好的制定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方案。除此之外,还要增强行业的司法机构、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和各个行业协会的横向交流,共同监督网络金融的违法行为。最后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监管机制,跨层次联合监管,制定具体的监管政策,保证网络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目前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其包括的领域比较多,但其法律体系却发展比较慢,由于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出现了《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新的规定。网络金融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下才能确保稳定发展。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必须要有针对性,同时对具体的经营范畴进行补充。对各个行业性质各异的法律法规,也有对应的网络金融交易主体,积极整改互联网行业,对风险高的金融平台应该下发强制整顿命令,从而确保整个网络金融保持长久稳定的发展。

 (三)完善监管制度设计

经过制定健全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可以把网络金融风险问题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并且可以达到网络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推动网络金融为人们的平常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最大限度的防止风险的出现,让网络金融拥有更好的发展环境,在创建金融市场机制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下列几项要求:

第一,统一行业内的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经营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个工作科学而有序的开展,也能确保网络金融法律体系的健全性,保障法律体系与时代的发展相一致。

第二,健全网络金融征信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好对企业客户征信信息的作用范围,防止网络金融企业非法应用客户征信信息。针对网络金融活动的失信成本,必须要予以一定程度的提升。对于玩两个金融活动中出现的失信企业、个体或不规范行为的企业与个人都要及时处理。对违规的企业或个人,严格限制其进入到网络金融活动的资格。

第三,创建并健全金融支付系统。规定网络金融支付平台的用户必须实名制,然后落实到对应的注册工作中。保障可以获得注册用户的所有身份信息,这样就能对客户有基本的了解。假如在次过程中,注册客户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也可以在注册时留下的信息来联系到本人,然后进行对应的处理。网络金融与金融机构间也要创建相应的衔接机制。以此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网络金融的支付风险。网络金融企业对金融机构发起支付指令,而后金融机构根据支付指令来执行相应的工作。及时将处理的结果反馈至金融机构,从而使整个支付过程都处于监督管理下。

 (四)构建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为了能够保证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能够很好的预防各类风险,可以建立社会信用监管制度,在对社会监管体系进行构建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社会信用管理机制的创建中,要创建对应的用户诚信档案。在此过程中,必须科学的应用信息技术,构建信息数据库,并且对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估。确保征信系统的健全性,如此就能提升网络金融交易的信用程度。

第二,社会信用监督管理机制为了确保本身工作的长久性、高效性,就必须要审查参与者的信用情况。网络金融的交易平台的内容也要科学评估,确立实际风险的大小。对于失信的交易行为,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要和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匹配,从而全方位的的监督网络金融市场的经营工作。

第三,针对网络金融市场交易环境、服务内容以及产品等的变化要开展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网络金融活动可以及时调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构建健全的网络金融风险把控机制,使防范风险始终贯彻在网络金融活动中。

  结论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以及风险的种类,对目前的监管措施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目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缺乏协调、法律建设尚未构成体系、制度框架有待完善以及信用体系不健全四个方面,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应该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设计,构建社会信用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对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后的产物,带着很强的生命力,还在不断快速发展中,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风险,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还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都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全确定和完全避免的,还需要不断的摸索和继续研究,从而能够做到实时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具有非常大的发展优势,相信在不久后的未来,只要能够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到有效的监管,必然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梦婕.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及监管对策分析[J].今日财富,2021(19):19-21.

[2]全慧.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风险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21(10):73-75.

[3]刘立婷.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风险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21(10):85-87.

[4]慕雅琦.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分析及监管应对[J].中国物价,2021(05):56-58.

[5]谢欣,薛胜英.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与监管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21(09):10-12.

[6]王婉婷.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前景分析——以P2P网贷为例[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06):26-27.

[7]王承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溢出效应分析[D].兰州财经大学,2019.

[8]程小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测度及风险溢出效应分析[D].山东大学,2019.

[9]王飞.金融深化视野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10]杨雯.试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对策[J].中国民商,2019(01):39.

[11]刘犇.试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18(26):104-105.

[12]廖先玲,蔡成铭.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的网络结构和主题聚类——基于CiteSpace的知识图谱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08):71-76.

[13]王静雯,潘杭.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8(04):117-120.

[14]甄思宇.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研究——以“e租宝”为例[J].商业会计,2018(03):96-97.

[15]毛凤娇,徐晓芝.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8(02):72-73.

[16]王新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7.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9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79616.html,

Like (0)
1158的头像1158编辑
Previous 2023年11月19日
Next 2023年11月19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