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作为传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种,其长期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非存款类放贷人的特点是不吸收公众存款而以自身的资金或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来长期经营放贷业务,在法律实务中,从事该类放贷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经营范围、借贷资金数量、利率高低、借贷期限等具有灵活性操作的特点,是社会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但由于本身缺乏系统性、专门性的法律规定,非常容易导致滋生借款人负债过重无力偿还、借款利率过高、暴力收债、债权人缺乏资金来源、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法院执行难等问题。因此非存款类放贷人制度的发展在我国本土适用过程中出现了瓶颈,如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如何引导社会主体运用该制度成为了此种制度发展的一大难题。当前我国关于此种制度的立法规定不完善,主要的法律仅有《放贷人条例》和《贷款通则》等,故在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对金融关系的监管便成为了实现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点。综上,本文通过对非存款放贷人的概念特征、内涵、类型及其国内适用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对比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的市场利率和市场准入制度,从而提出我国在今后对该系列问题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相关的制度完善。

关键词:民间借贷;市场准入;法律规则;制度完善;非存款类放贷人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中不断获得进行转型与升级,非公有制经济在此过程中也得到了蓬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企业、个人和社会不断积累,促进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的转化;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在20世纪以来,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大量的出现,并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类型众多,即包括大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又包括典当那种小的金融机构,但由于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信贷体系出现了金融资源过度集中、金融配置权垄断和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的弊端,很多中小型企业在正规的金融公司无法获得融资,这些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的难度。在小微企业融资无门的同时,我国民间却出现资本盈余的现象,因此民间借贷体系便由此繁荣起来。虽然其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诟病。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审判案件中一直趋于首位,呈现出参与主体多元化、职业化、高利贷与套路贷横行等特点,随之而来的法院执行难、行政机关多头执法、多头管理等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非存款放贷人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怎样进行后续的资金流转又成为了其生存的一大问题。在其他国家,非存款放贷的后续资金来源相当广阔,可以发行长期债券、会员存款、XX资金支持、股东贷款等。

近年来,非存款类放贷成为民间借贷的重要方式在进行,发展迅速,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非存款类放贷人的存在盘活了民间资金,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很好的通道,由于法律实务中呈现出此类问题,我国立法处于滞后状态,这也给司法实践适用法律造成困难。针对此问题,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务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从而提出我国可以从哪些方面完善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的措施。非存款放贷人的资金来源非常重要,我们应该鼓励各种合法的经营模式,提倡跨县、跨市、跨省有利于增强贷款业务的活力,提高竞争力。我们国家在执行中可以适当允许放贷人的借贷利率合理的调整,但必须以国家银行同期规定的利率为基准,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非存款类放贷人条例》应明确禁止恶意欺诈、捆绑、搭售、泄露信息、暴力索债等违法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设立非存款类放贷人的形式,我们就必须要稳定金融市场,从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去探讨该制度,对放贷要进行全面的监管。

非存款类放贷人的业务范围广,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很多,存在的各种风险较多,有时候要面临各种各样的监管,监管难度大,我们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与各部门沟通协调监管,不能让他们钻空子,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平台。首先我们要从立法的观念上去引导非存款类放贷人制度的完善;其次我们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从注册资本的降低到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去放宽其准入市场的要求;最后我们要对其实行多重监管制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解释说明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的内涵、法律特征、类型;二、我国适用此类问题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三、研究分析国外的立法先进经验,对比分析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四、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1非存款类放贷人的概述

  1.1非存款类放贷人内涵

非存款类放贷人是指放贷人在主管部门获得许可证,以自有的资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的融资,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主体。[[[]高洁.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21:20]]非存款放贷与吸收存款放贷相对应,前者指的是在有关部门获得行政许可证后从事正规金融业务的公司,以国有银行为代表。而后者吸收存款放贷将涉及到社会资金的安全和体系性金融风险,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故对吸收公共存款放贷需要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督促审慎经营。从文义解释可以看出,非吸收存款指的是不得吸收或不得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具有禁止性含义。因此其并不涉及社会资金安全与体系性金融风险,这是与吸收存款类放贷相区别,非存款类放贷最主要的风险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2非存款类放贷人的法律特征

第一,只经营放贷业务不经营存储业务,这是非存款类放贷人区别银行类放贷人的最显著特征[[[]王亮亮,张文婷.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8(18):42]]。并不涉及到系统性和社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正规金融贷款不足的弊端。

第二,非存款放贷人是在相关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主体。其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义务而实施的行为为商事行为[[[]岳彩申.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及法律机制的创新[J].政法论丛,2018(01):1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以盈利为目的,长期持续的进行营业活动。非存款类放贷人在营业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内,长期性的从事放贷业务,以期望在放贷过程中获得收益。

 1.3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类型

在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按照是否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取得行政许可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经银监会批准,拥有行政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

第二类,未经银监会批准拥有行政许可证的,包含两种类型: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只注册登记从放贷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理财公司、民间专业放贷组织等[[[]]周秀婷.“贷款专营权”下实现“普惠金融”的可能性分析——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例[J].经贸实践,2017(20):18]]。

2我国非存款放贷人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1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的现状

第一,我国的立法现状。由于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公司,是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作为银行的主要业务,常伴随着社会资金风险及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我国更加侧重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与之对应的民间借贷就缺失良好的管理,关于非存款类放贷人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对其作了规定。关于专门处理借贷类关系的《贷款通则》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带有阶段性,过渡性,政策性的特点,缺乏前瞻性,因此关于这类问题我国立法一直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我国的司法实务。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呈现出逐年上趋势。但由于事务中缺乏系统性,全面整体性的指引,这无疑增加了法院认定相关问题的难度。在现阶段民间借贷体系不完全具有合法性,大多数民间借贷经营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指引,也缺乏良好的监管,使得民间借贷运行无法可依,随意性较大导致其无限扩张,甚至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产业链。而非存款类放贷作为民间借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难逃民间借贷体系的厄运。在非存款类放贷体系中有一部分主体,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等便捷方式,间接吸收存款、恶意抬高利益杠杆甚至非法吸收存款等问题已屡见不鲜,例如:“徐福生等人骗取贷款案中,徐福生隐藏公司陷入危机情况,隐瞒贷款用途骗取贷款[[[]黎洋.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制研究——兼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J].北京建筑大学学报,2017,33(02):75]],”就充分的暴露出实务中适用法律规范滞后的问题。

2.2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

第一,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债务人的负重债务多,还债压力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并未规定同一债务人不可向多个债权人同时借款的命令性规定,也未强制性的规定借款数量和借款次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放贷人受利益杠杆的驱使,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未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做出考察便下放贷款,或审查借款人状况是发现其负有多重债务,但由于盲目自信而发放贷款。债务人从多个债权人那里获得贷款,因负债过多导致其无力还款。借贷信息不透明,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在法律实务中,放贷人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放贷人会利用借款人不知情和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恶意提出不利于借款人的霸王条款。债权人可能会对债务人实施暴力催收行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会通过软暴力或者武力去找债务人让其还款,在这期间就非常容易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让其受到人身伤害。

第二,放贷人缺乏专业管理人员。非存款类放贷人内部缺乏良好的管理制度,在具体的放贷审核活动中没有做到在各个环节做到将审慎审查义务。在内部人员管理方面也存在着漏洞,具体表现为:

首先,信贷业务人员没有系统的学习过相关知识,专业素质较低,对相关的借贷人申请材料,抵押物品审核缺乏审慎管理义务。

其次,个别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资料、伪造或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等骗取贷款,给该贷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市场准入条件高。在我国,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银行或金融机构间可以同行拆借资金外,企业间禁止借贷资金。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我国对民间借贷体系中的放贷人设置了较高的市场准入条件[[[]赵一静.关于构建我国放贷人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D].广西大学,2017(2):33]]。《金融消费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交换货币”。即便作为非存款类放贷人的小额贷款公司,我国相关法律也做了较多限制条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有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1000万元”。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和其他资本的融入较为困难,缺乏竞争实力,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适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放贷经营活动从而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实力,限制了发展空间[[[]徐靓.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制度的比较法研究[D].南京大学,2017(3):33]]。

第四,非存款类放贷人资金的来源相当有限。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以不吸收社会存款的显著特点,导致该类机构只能以自由的资金进行营业性活动。这类贷款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内部成员之间缴纳的资本;捐赠资金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捐赠资金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我国银监会颁发的《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要求银行重点关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等外部风险来源,为了稳定市场经融风险,并要求严格审查该类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授信额度,防范外部风险的发生。我国《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不得与其他典当公司拆借或变向拆借。受非存款类放贷人本身固有条件的影响,此类公司的后续工作展开难度极大地限制了其发展。

第五,风险防控过度依赖刑法调整,出现过度“刑法化现象”。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吸收之前1995年XXXX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会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私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公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基础上增加了高利转贷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以此鼓励国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相关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正规的金融机构由于受内部政策的影响不愿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随着社会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日益突出,民间借用高利贷现象经常发生,自2004年徐汉江案以骗取贷款罪、胡敏案中以非法经营罪追究民间借贷高利贷行为后,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便成为打击民间融资行为的主要手段。由于我国一直缺乏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系统性规范指引,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上容易导致“出民入刑”的现象,导致“过度刑法化”经常发生[[[]朱嫣然.我国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43]]。一旦实务中出现群体性借款、高利贷或其他社会危机,以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罪名作出相关的处理。过度的刑法化导致了刑法过度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重创民间金融融资的思路与信心,导致相关的从业人员经营的法律风险上升,从而导致了执法或司法不力[[[]车云霞.“共享金融”视角下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法律规制[J].经济法论坛,2016,17(02):36

]]。一方面过度刑法化导致刑罚畸重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理念。国家刑法的过度干预,严重挫伤了民间融资的思路与创新,不利于贯彻落实十八大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增加了司法和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国家的严厉打击导致了民间变相借贷的现象发生,治标不治本。

第六,征信系统不完善。在目前我国建立的征信系统,主要功能是记录全国的金融信息。但征信系统对于民间借贷发挥的作用却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间借贷体系中的借款人一般系被正规金融公司审查后排除的,其还款能力较差。在缺乏征信条件的前提下,借款人心存侥幸心理即使事后不还款也不会留下征信不良记录[[[]车云霞.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19]]。

其次,非存款类放贷公司按照规定理应录入征信系统,但这类公司对征信系统心存抵触,相关的客户也不愿意录入征信,担心录入信息后对今后的生活将产生不良影响。

第七,民间借贷利率突破法律的限制。我国长期以来为控制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立法对贷款利率设置上限,有法律的指引和强制作用对社会金融市场实行良好的引导,从而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在实务中,相关当事人为突破法律设置的利率红线,往往通过双方协商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王卓晖.我国放贷人法律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6:22]]。为了规避法律,双方采取事前收取利息、将利率计入本金等手段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提高贷款利息成本。将贷款利息成本提高,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营需求,但是随之而来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借款人由于要承受高昂的利息或借款人负债过多导致其无力还款,而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后常采取暴力催收的方式收取借款,从而会严重威胁到借款人的人生安全,如于欢案[[[]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在拟订[C].中国经济月报2015年第10期: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015:13]]。在这一方面法律没有对利率进行强制性规定,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民间高利放贷现象盛行。

3域外先进经验对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发展的启示

  3.1市场准入门槛

第一,注册资金规定。南非《国家信贷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填写《信贷提供者登记申请书》,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信贷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根据信贷人的基本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行政许可证。相关的法律还规定:拥有超过100份信贷协议的或者申请注册资金不超过50万兰特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交登记性文件,方可登记成为放贷人并领取营业执照[[[]刘礼福.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引关注[N].中国商报,2015,09(02):19]]。在资本缴纳方面,放贷人不可以向社会吸收资金,存款外可采取银行贷款,向社会发放债卷、向社会募集股本等形式融资。X以加利福利亚州为例,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成为放贷人时需要缴纳25000美元的注册资本[[[]梁绮利.规范民间融资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5,08(2):12]]。其资本来源同南非一样在此不与论述。日本在2010年修订的《贷金业法》中将最低净资产定为5000万日元。新加坡对放贷人的注册资本没有注册资金限制,但在注册的时候需要缴纳20000元美金作为保证金,在今后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所缴纳的保证金予以扣除[[[]马翠莲.融道网创始人兼CEO周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意义重大[N].上海金融报,2018:22

]]。我国香港地区对放贷人的注册资金未作规定,对于资金来源等方面除了可以利用自用资金外还可以进行商事发放债券等行为,甚至在银行借款时无需提供抵押物。

第二,组织形式。X与南非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放贷人的形式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新加坡的法律规定放贷人的形式可以是各种形式从事放贷业务的企业、公司和合伙甚至还规定非存款类放贷人还可以经营其他业务,对业务不做必要性的规定。

 3.2利率规定及监管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实际情况不同,在制定利率杠杆时所考虑的社会因素也就不同。我国香港地区针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设置了三档利率标准即48%以下的(包含本数)为合法利率,48%~60%之间不予保护,高于60%为违法。具体的认定标准需要法官结合案件情况依据法律和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南非国家《国家信贷法》非别将贷款利率规定为28.1%、33.1%和43.1%。日本2009年修改《贷金业法》将利率上限规定为20%。通过签订霸王条款突破贷款利率上限的将被依据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罚。

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公司存在明显的差异性。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因不吸收公共存款而以自有的进行经营活动,这就要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区别对待,在监管方式上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监管,另外由于此类机构不会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故对其应当降低监管标准[[[]肖旺.规范P2P行业已箭在弦上[N].金融时报,2015-08-18(004):27]]。南非《国家信贷法》设立了国家信贷管理部门作为独立法人对消费信贷行业进行管理。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放贷人的资格、登记、对信贷行业的现状,经营规模和发展趋势进行审查,同一制定行业规范操作指标,对此类行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进行市场风险监管评估。新加坡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授权注册部部长对放贷人进行监管审查,放贷人应当按照注册部部长的要求提供日常经营活动制定的相关材料以备审查。同时法律还规定注册部部长可授权相关行政管理人员陪同其进行审查。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第14条规定:“注册处长和警务处长有权向牌照法庭提出申请,如牌照法庭认为放贷人存在缺乏放贷资格、营业场所不再适宜经营放贷业务、放贷人的经营行为违反公共利益等情况,可下令吊销或撤销放贷人营业牌照。

相关的行业协会管理:日本放贷人自律协会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制定行业指导意见,法律咨询问题回复,广告审查等事项,其具有准行政机构性质与日本消费者管理协会一样提高了对消费者、借款人的利益保护。我国香港地区放贷业放贷人公会在对其成员进行严格审查后批准审查合格的公司进入行业公会。该行业的主要功能为:制定统一的放贷指导意见、引导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对放贷人业务能力进行培训监督等。但该公会未制定对关于如何管理放贷人的强制措施,该公会要求相关会员自愿遵守本公会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胡本岳.论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5(Z1):146]]。其制定的《放债人营运守则》规定了:“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确保借款人理解借款合同的关键性条款”。

 3.3开展后续资金来源

开展后续资金来源是非存款放贷人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保障举措,非存款类放贷在国际上为了健康持续的发展有许多的资金来源渠道,例如定向发放公司的债券,也可以放宽同行之间临时拆借限制,同时还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向其提供优惠的利率[[[]武志.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发展经验[J].中国金融,2015(13):77]]。

4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4.1完善相关立法制度

非存款类放贷人作为传统民间借贷的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良性发展是对我国以银行为代表金融机构的补充。而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简单粗暴的政策压抑其发展。我国自1990年便实行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非存款类放贷人由于不会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其更具有安全性和灵活性。在本次的民法修改过程中,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将非存款类纳入民法典之中,通过法律的指导性作用引导此类法律制度的良好发展。在协调其他部门法的基础上可以从如下几点进行完善:制定违法高利贷惩罚性规定、促进双方信息交流、资金的平等交流、在行政法中规定相关部门对非存款类借贷关系进行监管。利率杠杆的规定我国对非存款类放贷仍实行三档利率划分即小于24%为合法利率;24%~36%不予保护;36%以上为违法利率。但对实务中的高利贷行为我国应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相关放贷人进行处理。

 4.2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关于管理非存款类放贷人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为500万元人民币和1000万元人民币。市场准入门槛过高难以使民间的闲散资金运用到社会融资之中,由于非存款类放贷人与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有显著的区别,其不会发生系统性和社会性资金安全风险。在域外管理经验中,国外对于此类机构的准入条件都设置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或不需要设置注册资金。我国对于非存款类放贷人的准入条件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管理经验,可要求申请人缴纳一笔保证金,当放贷人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使可以从保证金里予以扣除。当然注册资金作为公司对外承担风险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可要求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缴1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

对于组织形式的完善建议:我国《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国的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只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该规定导致我国的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进行金融交易困难。在吸收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将合伙组织和自然人纳入经营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的主体。一方面自然人或合伙组织对外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此种法律制度的主体只从事放贷业,只履行放贷义务,不必履行其他义务。从我国《保险法》中可以得出,我国从事保险行业的主体包含合伙组织等非法人组织。在经营放贷业务的过程中,只要保障资金充足,而事后即便借款人无力还款,那也是在放贷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因此,基于法律体系的和谐发展,应将合伙组织和自然人纳入此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王峰.需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N].金融时报,2015,03(09):20]]。

 4.3实行多重监管制度

我国由于长期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对非存款类放贷人进行正确的指引。非存款类放贷人不同于吸收存款类的正规金融公司,故对非存款类放贷人的监管上我国也应当采取区别于银行业等金融公司的监管。我国可以借鉴南非或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模式,在有等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局对这类组织进行监管,同时将此类机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监管体系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同时法律应当规定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局相关人员持检查证明或工作证明向放贷人出示后,放贷人有义务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将日常经营管理的相关材料备齐以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监管。

行业协会监管,我国可以建立非金融类监管协会或由消费者协会对民间放贷人进行监管。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通过行业协会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建立相关企业信息查询渠道等。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隐私权。通过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操作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常勇,景欣.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法律规制研究[J].甘肃金融,2014(10):33]]。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与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公司存在着显著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此类金融结构可以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体系的不足,促进民间资金的流动。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引下,发展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有利于刺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针对当前我国发展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可以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要求相关单位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法处罚措施、高利贷处罚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相应的从业者实行多头监管等方面完善该制度,还可以放宽该行业的后续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在我国民法修改之际,应将非存款类法律制度放入此次民法典中,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关系。通过利率杠杆的规定设置得当的利率,树立良好的法律环境,给非存款类放贷人孕育好一个舒适的环境,好让其蓬勃发展。

所以从整体上来看,推动非存款类放贷人制度有利于刺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现在要立足于实际,充分的发挥创造力与想象力构建一个切合实际,合中国国情的的方案。让我国的民间自由资金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高洁.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21:20-21

[2]王亮亮,张文婷.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8(18):42

[3]岳彩申.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及法律机制的创新[J].政法论丛,2018(01):13-14

[4]周秀婷.“贷款专营权”下实现“普惠金融”的可能性分析——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例[J].经贸实践,2017(20):17-18

[5]黎洋.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制研究——兼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J].北京建筑大学学报,2017,33(02):75-76

[6]赵一静.关于构建我国放贷人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D].广西大学,2017(2):33-34

[7]徐靓.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制度的比较法研究[D].南京大学,2017(3):32-33

[8]朱嫣然.我国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42-43

[9]车云霞.“共享金融”视角下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法律规制[J].经济法论坛,2016,17(02):36-37

[10]车云霞.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18-19

[11]王卓晖.我国放贷人法律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6:21-22

[12]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在拟订[C].中国经济月报2015年第10期.: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015:12-13

[13]刘礼福.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引关注[N].中国商报,2015,09(02):18-19

[14]梁绮利.规范民间融资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5,08(2):12-13

[15]马翠莲.融道网创始人兼CEO周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意义重大[N].上海金融报,2018:21-22

[16]肖旺.规范P2P行业已箭在弦上[N].金融时报,2015-08-18(004).26-27

[17]胡本岳.论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5(Z1):145-146

[18]武志.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发展经验[J].中国金融,2015(13):76-77

[19]王峰.需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N].金融时报,2015,03(09):20-21

[20]常勇,景欣.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法律规制研究[J].甘肃金融,2014(10):32-33

 致谢

本毕业设计课题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研究设计与实现的进行是在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细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的科学教学方法对我有很大帮助,严谨的工作态度也深深影响了我的工作态度。毕业作品完成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自己解决不了的疑难点,老师及时的提供了指导意见,弥补了我内容上的不足,使我顺利的完成了毕业设计作品。在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要向老师表达真挚的感谢。

同时,在这四年的大学生涯中也要感谢法学教研室的老师们。感谢老师们的谆谆教诲,你们认真的工作态度也为我今后迈入工作岗位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感谢各位老师在四年的大学生活中给予我的帮助和关怀。

马上就要告别我的学生生活,在这四年中,我收获了知识和处事经验,遇到了尊敬的老师,感谢他们给予我的帮助,让我在大学四年生活中留下了美好回忆。同时,还要感谢所有的任课老师,感谢老师们四年的教导和包容,让我学到了知识和优秀的品。祝老师们工作顺利、事业有成、家庭幸福。最后衷心的感谢培养了我四年的母校沈阳城市学院,以及我深深留恋、热爱的语言文化学院。

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研究

非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研究

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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