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信息技术的普及和迅速更新,电脑、手机、ipad等信息终端智能产品家家户户基本都有。应用软件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充实扩大,其在使用软件应用的便捷生活的同时,也带来相应的不断的侵权问题。本文前半部分主要是描述个人信息权的简要的国内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其意义是如何,再者是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的认知,,以及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的不同学说等。后半部分通过论述其所存在突出问题,如过度索取权限和软件开发者非法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遭受软件经营者或第三方的非法泄露和处理等,以及问题存在三个层次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机制;二是法律法规;三个人安全保护意识。最后提出本文中心旨意如何保护软件应用中个人信息权的安全问题,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需要强有力带有强制性、规范性、权威性的法律进行最有效的保护,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角度问题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去捍卫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让公民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世界中安全的畅游。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软件应用;个人信息
引言
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软件孕育而生,影音娱乐衣食住行人们都可以从软件应用中得到需求的解决。依托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产品日益先进。这些智能产品的出现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焕然一新,人们可以利用智能手机足不出户的购买到自己想要或者需要的东西,或者利用微信支付宝等软件实现线上缴纳生活水电费用。然而在这些需求被满足的前提是,人们需要同意软件开发商的一系列要求,即系统权限的放开。不可否认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层出不穷的软件几乎占用了人们智能产品全部内存,这些新颖的软件在最初提供的影音娱乐又加以深入扩展,顺应信息发展研发出各行各业、各家各户都可能需求的软件产品,由娱乐型转化到实用型,由看视频听音乐演变成社交通讯、旅游住宿、出行导航等贴切当代人们生活方式的软件应用。在这及其丰富的软件应用发展表面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悄然出现。软件通过后台运行收集数据,收集个人信息,加以分析再研发人们需求的功能。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是现代信息软件发展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它能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除此之外,其带来的恶意程序、各类欺诈型软件让人防不胜防。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泄露及超范围使用或者个人隐私的侵犯等问题,也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利益的安全。不法者利用个人基本信息,电话诈骗,网络欺诈,骚扰等进行不法行为,进而侵害受害者的个人财产利益或者人身权益。如何在个人信息安全隐患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保护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是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社会发展急需重视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软件作为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信息技术的革新载体,更是现代生活智能产品不可缺少装机必备,顺应着“快餐时代的”生活节奏,人们对于软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不论是生活上还是工作上使用到软件应用频率是非常之高,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软件的便捷。但是与此时软件应用也成为了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的重要途径之一。与传统的个人信息侵权的模式不同,传统模式中主要是纸质的个人信息表的泄露。加害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去收集、贩卖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表,比如,人们去银行登记签名的协议。或者生活上我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格式表需要我们本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多种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信息。这种侵害的模式受众面比较小。软件应用侵害个人信息事件屡屡发生,在这种隐秘性的侵害方式,我们在生活中又该如何应对呢?或者说我们通过何种手段去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呢?为此,我们不得不去探讨如何平衡软件信息技术发展和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如何保障软件应用中个人信息权是本文主要目的则是本文论述的意义。
1个人信息权相关理论概述
1.1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
1.1.1国内研究现状
周汉华教授、齐爱民教授是我们国家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到法律层面去研究的最早的专家,周汉华教授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方面注重研究其个人信息的概念性质等理论基础。而齐爱民教授对研究个人信息多为其权利属性或与隐私权的联系和区别。除此对个人信息理论知识的研究,也有一些学者是注意到新时代信息技术发展,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新一轮的冲击并衍生出各种安全问题。并对此产生新的思考和研究领域,相比较国外的个人信息的研究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的研究比较薄弱,并且国内缺乏相应的立法,没有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不论是国内外对个人信息权研究成果及具体实践,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性和商业软件的利益需求的矛盾都存在各个国家。建立健全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需要结合欧美的冲突价值研究,在重视信息自由和私法不容侵犯的原则下,同样要重视国家、XX、行业协会对软件行业的宏观调控,使得在信息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得到很好的保护。[[[]李瑞民.你的个人信息安全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180.]]
1.1.2研究意义
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需要涉及到多个领域,其中应该以法律规章为主要保护手段,以行业自律、技术发展为辅提供不同层次和角度的保护。我国对于个人信息虽说在民法上和刑法上都有所涉及,国家也颁布了多部关于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但是仅凭这些法律法规,是不能够完全保障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发展是瞬息万变且日新月异,在这种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时时刻刻都在受着新科技的威胁。[[[]石瑞生.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9:200.]]对于先仅有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因为分布各类法律文件之中缺乏相对的系统性,且大多数规定都是对原则进行简单表述,缺少可具体实施操作的办法。不仅如此,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跟不上信息社会技术的发展,容易产生新的问题和新的法律漏洞。
软件作为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信息技术的革新载体,更是现代生活智能产品不可缺少装机必备,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同时也是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的重要途径之一。如何平衡软件信息技术发展和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如何保障软件应用中个人信息权是本文主要目的。本文意义在通过分析现关于个人信息安全有关背景及其相关概述,了解理解个人信息权的本质,以便更好地解决在软件应用中最密切相关的人们自身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其次,也希望在研究软件应用中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过程中加强学习并进一步的提高自己身学习能力,也加强自己的专业素养。最后,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有益的良性思考。
1.2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其本人的个人信息所具备的支配力、控制力并且可以排除己以外的他人侵害的权利。[[[]李帅.数字化转型社会中的个人信息权研究-以共享经济为场域[J].西部法学评论,2018,06(14):60.]]个人信息是个人生活中或者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例如你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及工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与个人生活隐私具有紧密联系的都可以称之为个人信息。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信息救济权。在这么多主要权利内容中,个人信息决定权即个人信息的支配地位,信息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禁止任何其他人收集利用其个人信息,其是权利内容中最重要的权利。由于各国法律渊源、历史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不同的差异,不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术界至今都无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统一的介绍。在众说纷纭的学术界中,1995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对个人信息定义比较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其对个人信息概念的表述是十分典型的,能代表一部分学说家所持有的理论概念。它认为个人信息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焦瑞昕.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及相关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05(14):14.]]这句话的意思可以简单理解成,通过身份证号码或家庭住址、个人社会保障号等具有唯一确切可识别的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信息因素能够确定某一特定的自然人都可以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核心内容在于“控制”即也称之为个人信息控制权。尽管我国属于的大陆法系与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法律渊源上存在差异,并且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程度也不同,故各国对个人信息上的权利规定也必定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并不影响各国法律在强调个人信息主体的控制权的一致性。
1.3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侵害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引起国内学者对个人信息的研究热潮。其中现阶段我国国内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的研究主要学说理论为以下四个学说:
1.3.1具体人格权说
是指个人的个人信息是应该归属于人格权中人格利益所保护的内容,其是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独立具体的新型权利。是当前我国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支持者众多的一项观点。长期热衷研究个人信息法律问题的齐爱民教授,专门著书阐明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人格权的客体。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这一权利应等同于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刘诗瑶.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人民论坛,2019,06(12):35.]]在具体人格权理论学说中,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需要明确两者的界定并作出区分。其也否定了利用隐私权加以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该理论认为隐私权无法完全涵盖个人信息,所以不能用隐私权去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1.3.2隐私权说
是指个人隐私中保含了个人信息的内容,应当将个人信息这一客体纳入到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之中,该理论学说的理由主要有:第一,隐私权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在隐私权未被侵害之前无法使用权利主张的消极地防御性已然演变成现在权利人即当事人可以积极地控制主张此权利的实现。[[[]丹尼尔.沙勒夫.隐私不保的年代[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50.]]第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立法目即对于人格权的侵权保护,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部分,理应也受此保护。假如再另设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并从隐私权中独立出来是完全没必要的。因此,在隐私权说中学说家认为将个人公民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是可以从理论基础以及立法基础中得到支撑的依据。
1.3.3一般人格权说
是指将个人信息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去保护。目前我国关于一般人格权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解释,但是个人信息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符合一般人格权的一般概念含义。相比于具体人格权所能体现的利益,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是难以具体地保护,所以利用该学说,可以讲个人信息归统于一般人格权内容用此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
1.3.4财产权说
是指基于财产权的法益,将个人信息价值通过财产权进行保护。基于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以其是可以进行买卖,又由于“物”的范畴是包含了个人信息,主张财产权的学说家认为:如果个人信息被企业或者他人利用时,应视为其财产,企业或者个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所有权是表现的对个人信息的直接支配与控制。[[[]赵心宁.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权利属性[J].法制与经济,2019,11(12):20.]]将个人信息认定为财产进行交易、转让等方式去实习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从而将其归为财产权加以保护。
1.4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在本文对于个人信息全的权利属性的观点是倾向于具体人格说,个人信息权应属于独立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新型的人格权。虽然两者存在相似,其在以下几点方面仍旧存在比较明确的界分。
1.4.1从权利属性方面来看
个人信息权具有主动性的积极权利,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新型具体的人格权,其在性质上属性上不单单只是人格利益权利属性,其因个人信息的独特价值同时也具备财产利益权利属性。换句话说,即个人信息权是即包含了精神价值也存在财产价值。随着数字数据产业化的现代生活的飞速发展,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价值是可以被衡量化,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人信息可以用于商业活动以获得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又因为个人信息权所蕴涵的内容即个人信息具有主体决定性,当他人未经许可直接收集或者利用权利人的个人信息,权利人是享有积极主动性的权利权即支配和控制个人信息直接排除他人非法行为。[[[]张靖雅.个人信息保护基础法律问题研究[D]复且大学2016:8.]]而隐私权是一种防御性得权利,其主要是精神性的人格权。其隐私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格利益,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往往伴随着精神损害。不仅如此,由于隐私权的消极被动性,受害者只能在遭受到事实上的侵害才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或赔偿损失等。
1.4.2从权利客体方面来看
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比如个人身体情况、恋爱情况、家庭情况、或个人日记等。而个人信息在客体方面是注意强调身份的识别性。[[[]陈江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D],复旦大学,2015:11.]]即某一个人信息是和其本人身份具有联系。例如,一个人可能有不同的个人信息,人可以同时拥有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电话号码等具有单一识别的社会数字号码。个人信息是不同于性别、名字、身证号码等具有指向性且唯一的特性,通过这种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特定信息因素可以直接指向其信息的主体。
1.4.3从保护方式方面来看
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最大的不同在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防患于未然,而隐私的保护方式是在权利受损后的补救。由于个人信息涉及利益广泛,其涵盖了个人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安全,因而为了防止侵害程度的加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多样式和多方面的保护方式。隐私是消极地防御性权利,其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下,目前主要采取的救济方式就是法律保护。
2软件应用中个人信息权所存在的问题
软件是什么?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是一系列程序及应用的数据包括有关文档资料的集合。在此本文所提及的软件仅为应用软件。应用软件是为了满足用户解决具体问题而开发研制的各种程序,他可以扩宽计算机系统的应用领域,同时也能满足电脑和手机用户的不同载体的需求。例如人们常用的办公软件金山WPS,其可以分为PC电脑端,也有移动手机客户端。应用软件是目前人们生活中那个最密切接触的一种软件类型。对于软件的认识,现代信息社会每一个自然人都不会陌生。基于高速发达的信息技术,各类软件日出不穷。越来越多的软件公司需要收集、处理和传输个人信息以便满足公司大数据的业务。在网络信息服务的普及时代下,人们是不可避免使用手机、电脑等智能产品,软件应用作为智能产品中活跃的细胞,没有软件的应用存在则手机、电脑等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他们的存在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但是近些年来,软件公司在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个人信息侵权的事件,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一背景下,软件应用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要问题如下:
2.1公民个人信息权与商业软件利益冲突日益明显
近日中国信通院发布《2020年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2019年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增加值规模分别为1.42万亿元、2.13万亿元,由此可知商业软件的经济利润发展空间大,是当代互联网新经济增长的新趋势。而在《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8)》中仅仅在一年中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原因,导致网民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EB/OL].https://m.book118.com/html/2019/0630/8135132117002032.shtm,2019-12-30.]]通过两者比较,我们可得知商业软件非法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以获取大数据的经济利益是双方最主要的冲突利益。在这种大数据互联网的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刻不容缓。
2.2过度索取权限和软件开发者非法采集、使用个人信息
据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的通报,公安部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采集个人信息集中整治,重点针对无隐私协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范围描述不清、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和非必要采集个人信息等情形,发现许多知名软件也存在非法收集、使用、过度索取权限等不良行为。[[[]中国网信网.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EB/OL]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24/n3057729/c7591259/content.html,2019-12-30.]]2019年,互联网上刮起来一阵人脸打分热潮,多款人脸打分的软件在没有任何使用协议的情况采集人脸数据信息。不仅如此,在众多人脸打分的APP中个别软件应在存在过度索取权限的问题,其中在一款APP在用户协议出现霸王条款。其用户协议内容中里明确要求用户在其软件上的发布的内容都可以让该款APP开发者在全世界的任何范围任何时间免费并且长期性的使用,除此之外其开发者可任意不可撤销没有半点限制的使用权利。
在我国关于APP法律有关规定,APP必须要网民协议即用户协议,网民协议范围要包含APP收集个人信息范围、内容、使用方式以及删除方式。根据网民的反馈意见,对于一些软件强制性规定,若用户不同意用户协议便无法去安装或者去运行该款软件的情况,以及软件对收集权限的索要远远超过该款软件提供的服务。过度索取权限及非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已然成为我国软件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亟需待解决的问题。
2.3个人信息遭受软件经营者或第三方的非法泄露和处理
个人信息的泄露危害之大,电话诈骗、广告推销、都与之有关。个人信息的泄露带来的是侵权和侵扰。根据权威调查显示遭受个人信息的受害者高居85.2%,[[[]瑞星.2018年中国网络安全报[EB/OL].http://it.rising.com.cn/dongtai/19507.html,2019-1-18.]]其说明每100个人中就有85个人信息被泄露。关于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就不得不提及著名脸书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据英国相关报道,超过2.67亿Facebook用户ID、姓名以及电话号码等信息的网络数据库被公开,有两周时间它可以被任何人访问。[[[]中国网信网.百款常用APP申请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权限情况[EB/OL].http://it.rising.com.cn/dongtai/19507.html,2019-5-24.]]由于脸书系统上的漏洞被恶意分子攻破,其利用漏洞获取脸书用户的个人信息,致使用户的个人信息暴露在公共视野之下。
3关于软件应用中个人信息权所存在原因分析
个人信息安全频频遭受到威胁,因为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等使用问题,不仅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个人财产利益和精神健康的保护。软件应用是如何不规范合法的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频繁被泄露的原因是如何的呢?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市场机制;二是法律法规;三个人安全保护意识。
3.1市场竞争不规范
市场机制是通过市场竞争从而实现资源的配置的方式。依托着互联网发展的大数据,信息技术,云计算等人工智能技术以网络科技经济产业无疑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助燃剂。在市场自由竞争的大环境下,由互联网大数据巨头引领的新信息技术的发展,大中小等软件公司都需要依托大数据带来的市场趋势,而大数据的获取方式的则是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网民通过注册,登录软件平台,提交个人信息身份,例如个人姓名,电话,住址更甚至部分软件需要提供身份证照片。软件后台收集完用户个人信息后,在加以分析,利用零散的数据整合出一套完成的个人信息资料,个人兴趣爱好,以便“对症下药投其所好”。在这种市场自由竞争的大小中企业的角逐之争,大数据市场暴露出其弊端,过度的市场自由竞争,往往导致利益熏心的企业不断以侵害个人信息为达到市场的占有、利润的实现。
3.2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是不完整的,其不存在相应的立法保护。仅仅单靠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给与一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个人信息的明确界定以及权利属性等并没有具体的说明,使得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保护是存在着漏斗。在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其采取列举式的表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的等禁止性行为。[[[]汪东升.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80.]]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仅有的法律法规是不能够完全包含现有的及未来发展的相关问题。不仅如此,对于软件个人信息权的侵权问题,往往还伴随着举证责任分配不清,举证困难。侵权惩罚力度小,由于没有相关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当个人信息面临侵权的时候,没有足够的相关条例直接惩罚侵权者,而是需要借助其他法律综合考虑其侵权性质,以至于最终惩戒措施达不到其本意效果,也很难杜绝此类的案件纠纷。
3.3个人安全保护意识薄弱
最后用户个人的信息权的认识不深,安全意识比较薄弱。据统计,2019年接受调查的网民的有百分之七十的用户是明确肯定他们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网上活动已经悄然被泄露,其中约近一半的网民用户是觉得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个人信息侵权不只是个人信息泄露那么简单,软件后台窃取个人信息中身份证号码和本人照片,不法者可以利用其进行网络贷款等损害当事人的不法行为。软件公司也可以利用个人信息中联系方式的提供,对其发布广告,或进行网络诈骗等。[[[]范彩云.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民法总则》111条的理解与适用[J].装备制造与教育,2017,04(08):17.]]
虽然大多数用户是明白个人信息可能有被泄露的可能性,但是其仍然进行注册,登录,提供相关个人信息以便获得软件的使用权限。在使用软件时留下痕迹,不禁止过度权限的索取,不清除保存在软件平台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数据。也有一大部分用户是不在意其个人信息的隐私性,他们认为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没有人是有隐私可言的。
4关于软件应用中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面对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革新,个人信息保护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各层次的威胁和挑战。其中软件应用对其影响巨大。在信息技术自由和私权保护的利益冲突中,如何制定相应的保护是急需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本文对以前的层层分析及其描述,对于软件应用的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所存在的背景条件和问题,结合国外的研究成果及其制度,在立足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等综合性考量。本文将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保护建议。
4.1制定专门个人信息的保护法
为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也为了促进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充分保障和尊重公民的个人信息人格权。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性的个人信息法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2018年十三届三中全会将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提到日程,但对于专门性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却并未进入实质性的阶段。[[[]高志明.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责任:法理融贯与立法比较[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9,01(07):44.]]我国是大陆系法律的国家,立法所具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强制性是X经验所不能比拟的。制定专门性的个人信息法,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念,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内容,将个人信息用法律武器武装起来,动用国家层面的法律保护,利用保护法调整和规范软件应用的相关问题,无疑是个人信息保护最坚硬的保护屏障,同样也是实现其他法律保护的前提依据。
4.2设置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
由于目前并尚未成立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个人信息的监管部门缺乏明确的指定和规定,使其个人信息的监管处于多个部门联合监管的状态,这样的监管模式必定是缺乏统一职能划分,在某些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部分必然是会导致重复的监管,不仅如此,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执法的资源浪费,使其对于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设置统一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是配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行的有效手段,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可以大大节省行政执法的资源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设立,是确保个人信息管理和使用者对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强有力的推手。
4.3优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
软件侵权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是多样且隐蔽,侵害主体也是难以确定,其举证难度较大。其种种问题都表现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存在缺陷。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网民作为软件用户的使用者,在软件开发研制,及其用户协议中,网民用户始终是出于被动的地位。对于软件开发着如何隐蔽性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甄别个人信息使用是否超出原本权限等诸多问题,其个人的举证能力是明显弱于对方的。“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的基本原则,对于此特殊的个人信息侵权的情况下,重新分配举证责任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弱势地位,从而扭转举证难,难维权的现状。[[[]郑毓枫,李晟.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础研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12(12):86.]]其次,软件个人信息的侵害往往是涉及众多人,单个人维权成本过高,维权过程也比较艰难。可借鉴X关于信息侵权的做法,引入集体诉讼体制,将共同问题交于专业人士,不仅可以扩大案件影响力,也能降低维权成本。[[[]杨智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05(15):80.]]社会警示作用也是大于普通个人诉讼,可以明显加重软件开发者的对于个人信息滥用的警惕性。
4.4加强个人信息刑事保护
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是具有局限性的,由于现阶段《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并未立法,故而无法进一步的明确《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个人信息”界定,造成了主体规定不明确的不利现象,以至于刑事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权罪的刑事处罚相较于轻。[[[]皮勇,王肃之.智慧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150.]]充实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规定,对于非法收集、泄露个人信息牟取利益的不法软件经营公司,将触犯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直接落实直接责任人,通过刑事处罚的震慑力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从而落实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力度。
总而言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最好的方式是建立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持之法以扬鞭不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维护信息社会秩序。
5关于软件应用中个人信息权的其他保护
除此之外,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引导行业自律、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意识等法律之外的保护同样能起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定作用。
5.1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是调节社会经济中无形的双手,由于市场的竞争性,以及利益的吸引性,往往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大数据背景下,是互联网龙头领衔的新一轮信息技术新经济的增长,“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市场淘汰机制,为企业的存活及为了利润的赚取,部分软甲开发者自发性的选择性损害人们的个人信息权。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间,有必要实行XX方面的监管调控。XX有必要成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部门,其部分可不定期针对不同时期、类型软件进行抽查检验及接受投诉建议等。同时也可以引进会议机制制度,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机制。由非XX的软件行业协会充当主持人的作用,领导软件行业大中小企业开展系列会议,其可大大促进软件行业的规范。[[[]陈兵.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则意义[J].法学,2018,03(12):22.]]
5.2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个人信息保护是牵扯到个人的方方面面,在海量的软件应用中,不少个人习惯性无意识的提供个人社交照片,或进行位置定位。许多软件商业者利用其在平台的注册,使用等留下的信息痕迹进行窃取。或者一些不法的黑客恶意攻击软件系统的漏洞公然或者秘密的窃取或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离不开本人的安全意识的,加大宣传个人信息保护教育,通过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意识。
结论
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下,软件作为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信息技术的革新载体,更是现代生活智能产品不可缺少装机必备,顺应着“快餐时代的”生活节奏,人们对于软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不论是生活上还是工作上使用到软件应用频率是非常之高,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软件的便捷。个人信息蕴涵的价值日益凸显,软件企业为挖掘其价值为大数据的个人信息开发利用提供有效信息,已然成为现代社会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与此时软件应用也成为了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的重要途径之一。面对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革新,个人信息保护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各层次的威胁和挑战。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市场机制;二是法律法规;三个人安全保护意识。其中软件应用对其影响巨大。
在信息技术自由和私权保护的利益冲突中,如何制定相应的保护是急需待解决的问题。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可以促进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演变成新经济增长的增长点。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当前大环境下的诸多弊端,软件开发者或第三方窃取、滥用公民个人信息屡见不鲜。如何平衡信息自由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现阶段研究的重点。
如何利用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侵扰,公民收到个人信息侵犯后如何利用司法救济等具体细则,也是需要学者们一一探讨解决的问题。同样其也是本文所追求的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最好的方式是建立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持之法以扬鞭不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维护信息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引导行业自律、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意识等法律之外的保护同样能起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定作用。
软件应用侵害个人信息事件屡屡发生,在这种隐秘性的侵害方式,我们在生活中应该积极应对,以合理合法有效的手段去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本文基于主要探讨如何平衡软件信息技术发展和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如何保障软件应用中个人信息权。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设置专门行政监管机构,优化司法救济方式,加强刑事法律保护是逐步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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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阔别校园已快有一年,大学也终于要临近收尾。搁笔,反问自己,在这四年有什么收获?我觉得最大的收获是认清。生活教会我认清了生活普通又磕绊,室友教会我认清四方围墙也有闺趣之乐,当然也有喜爱的老师也教我认清三尺讲台是梦的开始,离开或者停驻都是相识。除了认清,第二个收获大抵就是感谢了。感谢班主任在实习工作上给了我很大很大的帮助,同样地,我还想感谢赵老师大学三年对待整个班级的付出,一边教我们知识,一边又要操持着整个班级大大小小的事情。您的对工作认真严谨的态度大抵是我见过最具有责任感的老师,或者平生与懒懒散散为伍,也习惯性的得过且过,大学四年没少拖拉作业,也没少给班长以及班级找麻烦,在这一点上,内心上是十分愧疚的。与此同时,我也有在学着今日事今日毕的效率态度,尽可能的在这方面朝着您学习。
再次我想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感谢您在这次指导过程中,耐心地,反复叮嘱我,由于我天生粗心大意,不注重细节的坏习惯,在这次论文写作中没少给您添麻烦,在细节小事上犯了很多错误。即便是这样,您仍旧一点都不曾在意,继续的教导指导我的论文。在我认识的这么多的老师之中,您大抵是风趣中最儒雅的老师,也是儒雅中最风趣的老师。您很风趣您也很儒雅,既可以是良师也可以是益友,感谢您的耐心感谢您的指导,也非常感谢您带我们探寻了一次法理学之体验。
最后我还想感谢那些在大学四年中为了心中理想奔赴更好的前程的老师,四年匆匆过去,对于一些老师的离开仍有些悸动,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前程与美好,那些在学习生涯中短暂停留去授予我知识的老师,我也未曾忘记一个。是你们留下了什么是物权法、商法、民法等多个知识,这些授业解惑之恩也叫我铭记于心。
大学四年先把最特别的感谢里留给我现在的室友。大二经过一番周折来到了新的寝室,一开始面面相觑不知所措,到后来黑灯瞎火彻夜长谈都是在那只有四张床的小房间里发生,我从未想过我会是融入集体宿舍的人,因为常年的独来独往使得我缺少人和人的亲密交流,直到我来到这个寝室,四个人,四个性格,特别的巧合的是也存在四个作息时间。但是这些不一样并没有使得矛盾的炸裂,而是所有的温情都是慢慢展开铺在我们的生活上。我们一起经历大二大三,一起共同成长,也一起见证的分离,更也是一起经历了快乐。千言万语,都在心里。最后了,再见沈阳!再见恩师!再见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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