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及应对

摘要:低碳经济和法律的关系是相互的,低碳经济一方面需要法律为其提供国家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法律要因其发展而同步,最终追求环境正义。低碳经济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表现在国际贸易法中需要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出现边境调整措施等;国际投资法中出现新的投资

  摘要:低碳经济和法律的关系是相互的,低碳经济一方面需要法律为其提供国家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法律要因其发展而同步,最终追求环境正义。低碳经济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表现在国际贸易法中需要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出现边境调整措施等;国际投资法中出现新的投资模式;国际税法上促进新的税收政策的发展,国际经济组织法中出现新的管理组织等。国际经济法顺应低碳经济发展应采取差别对待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加强对跨国低碳投资的法律保障,发展新型贸易政策工具,合法征收碳关税以及制定新的国际化标准等对策。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经济法;对策
低碳经济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及应对

  一.低碳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一)低碳经济的由来及特征

  1.低碳经济的由来
  伴随着人们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后果越来越清晰的认识,“低碳经济”成了当下流行的概念。低碳经济,是一种减少高碳经济能源消耗或者与高碳经济能源消耗相对应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提出的大背景是基于全球面临气候变暖的困境。低碳经济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去注重环保,注重生态文明,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低碳经济”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2003年发布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当时并没有给出低碳经济确切的定义,也没有界定他的内容和发展方法和方向,但是之后“低碳经济”就成为了各个国家关注的重点,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2.低碳经济的特征
  (1)低碳经济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性。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以往的传统经济只能关注一部分人或国家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多是建立在压制另一部分人或国家而获得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兼顾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忽略了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内公平、区际公平、种际公平,是一种目光短浅、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有违共同,持续,协调,公平,多维的发展理念。而低碳经济是在经济协调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两者之间平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经济;在不破坏后代的生态环境下发展当代经济;在不损害别国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又很好的发展了本国经济。所以,低碳经济是一种很好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2)低碳经济具有创新性。这可以理解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和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不一样的。传统经济在发展工业化,重工业化的时候,一般都是以GDP为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去判定经济的发展的好坏和快慢,对于经济发展过程的质量考虑的比较少。虽然近年来也有一些新的想法的提出,例如循环,可持续发展一类。但究其本质与传统经济并没有区别。而低碳经济则是使用不同的手段,减少化石能源使用过程中的碳消耗,从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自然环境保护的共赢,整个过程,都需要创新,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低碳经济便难以实现。
  (3)低碳经济具有国际性。尽管低碳经济这一发展模式最终落实到一国内部,但其促成却是通过国际公约。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危机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必须参与进来,各国通过国际间的谈判与沟通达成了共识,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要求世界各国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发展可持续,抑制全球气候变暖。

  (二)低碳经济对法律的要求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发展低碳经济这种经济模式是全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应对气候与环境危机的根本出路,是我们化解能源危机的有效途径,是我们经济转型的不竭动力。[1]那么,这就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做出调整,以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
  1.低碳经济要求法律提供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说到底,法律的制定是国家管理者为了更好的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强制性措施,它保证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发展低碳经济要求法律提供具有强制力的保证,在低碳经济的发展内容和发展方向有所偏离,可能会对经济市场不利,危害国家利益的时候,进行及时的纠正,使得低碳经济的发展重回正轨,又好又快。法律所给予的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掌控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的大方向,可以说是必不可少。
  2.低碳经济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如果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市场发展,它就很难成为有效的资源配置主体。正在日趋全球化的世界,进行竞争的不仅仅是市场主体之间,各个国家之间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也在进行竞争,也就是说低碳经济的发展程度其实也隐射了更高层次,更加透明,更为公平的法治经济的发展。所以在这样的大前提之下,低碳经济在面对传统经济体系尤其是传统重工业经济体系冲击下,就要求有比以往更为严谨,更为层次丰富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突破以往的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
  3.低碳经济促进法律追求环境正义
  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的终极目标,在博登海默看来“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低碳经济要求法律追求环境正义。广义的环境正义可定义为人类不分世代、种族、文化、性别或经济、社会地位均同等地享有安全、健康以及永续性环境之权利,而且任何人无权破坏或妨碍这种环境权利。[3]同时,环境正义的内容还包括各国之间保护自然环境发展的责任承担,各国内部的环境保护以及代际公平。发展低碳经济最终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实现环境正义,所以,低碳经济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各国共同商量对策,制定公约,最终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

  (三)法律对低碳经济的保障

  正如学者所言:“低碳经济,法制先行”。[4]法律对于低碳经济的保障体现在各国颁布的法律条文,施行的措施以及全世界范围内召开的国际性会议和颁布的重要法律文件。
  1.法律可以规制低碳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方向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层次,法必须去适应经济基础对它的要求,再作出相应的变化,否则它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就不能达到。法不单单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社会形态不变,当经济基础只发生局部变化时,同样会引起法律的变化。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5]所以,出现低碳经济这种新的发展模式之后,要求现行的主流法律必须制定出相关的政策来保证低碳经济发展的良好运行。
  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发展模式的低碳经济,其市场还没有完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调控,所以要求法律对其起到规制作用,规范市场的发展,约束市场向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向发展。现在的主要方式就是国家干预,经常采用的是XX管制、税收、补贴、碳基金等手段。法律不过将这种约束变成实质性的,同时,法律可以约束市场运作,并确保市场为人类的共同福祉和活力而运转。
  2.法律保障低碳经济的典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最初体现法律对于低碳经济的保障可以说是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在此之后,各国逐步完善有关低碳经济方面的立法,利用法律保障低碳经济利益已经变得普遍。公约中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共同解决全球气候变暖,发展低碳经济等问题上,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制定政策,限制碳排放,进行节能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则要以发展经济为主,不承担减排的义务。公约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而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就是《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执行版,它对推动能源技术进步,尤其是推动低碳技术和高能效技术的创新与扩散意义重大。[7]《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数值,各个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具体的实施机制。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该议定书,但X未签署该议定书。我国于1998年五月签订并于2002年核准了该议定书。
  3.欧X家法律对低碳经济的保障
  (1)X低碳经济的法律实践
  在过去20年,X非常重视高效节能和碳减排的发展,追求绿色环保。X于1990年开始实施《清洁空气法》,2005年通过《能源政策法》,2007年7月,X的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显而易见,X虽然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但是利用法律法规约束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
  (2)英国低碳经济的法律实践
  除去最早出现“低碳经济”概念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在这之后,200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从2001年开始,英国所有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都要缴纳气候税,依据其煤炭、油气及电能等高碳能源的使用量来计征,如果使用生物能源、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可获得税收减免。
  (3)欧盟的相关法律实施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指导下,欧盟通过调整市场机制和研究技术手段来发展低碳经济,在2003年7月的欧盟理事会上通过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指令》,随后在2005年创建了“欧盟地区的排放量交易制度”,给予各欧盟成员国具体的减排目标;通过征收碳税,限制各成员国的碳排放量,同时又给XX带来了税收。

  二、低碳经济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一)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

  1.出现新标准的技术手段
  在以往的传统经济下,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采用的一系列技术手段可能在发展低碳经济后,就不再符合新的发展形势,不再适用。如若还使用旧的技术手段,就有可能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浪费人力资源和能源资源。比如说我们在运输过程中使用新的电子设备和利用率高的设备,这样既减少了在货物运输方面的经济浪费,也降低了设备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还可以对产品生产方面规定一定的新标准去控制能源消耗的源头,提高能源使用率,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
  2.出现新的矛盾–低碳贸易和贸易自由化
  一般来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采用的是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发展低碳贸易,出现绿色贸易壁垒,会对贸易自由化产生很大的冲击,它影响了整个贸易过程中的产品的制造和供应,使得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变慢。这一矛盾尤其体现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因为低碳技术还没有成熟,没有办法很好的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以及环境污染,就必须在对外贸易里购买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从而丧失了成本优势。这样一来,发达国家一方面违反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而且还对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歧视。
  3.边境调整措施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时候,各国首先在乎的是各国内部的低碳减排,从而制定了新的政策,比如气体排放税以及减排标准改变等等。这一系列的改变可能就会改变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这时候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方法——边境调整措施。例如X等欧X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不具备实质性的减排义务的国家征收边境碳关税。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

  (二)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低碳经济促进了新型的投资模式——低碳投资,低碳投资的模式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获得经济利益和节能减排的平衡,使得被投资的地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低碳经济的出现催生了很多绿色环保企业的发展,这是一个新兴企业形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绿色环保企业的飞速发展给予了国际投资者很多新的投资方向。总的来说,低碳经济的发展扩充了国际投资法所管辖的内容。
  在可预见的未来,低碳经济势必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主体。电力,工业,交通,建筑等部门出现了许多低碳投资有巨大需求的领域,以便更好发展低碳经济。以交通行业为例,交通行业是碳排放量居高不下的主要行业之一,为了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有各种减排措施,包括开发燃料利用效率更高的汽车,使用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等,以及加快研发生物燃料替代石化燃料等等。
  目前在国内出现并且迅速风靡大江南北的“小黄车”就是低碳投资新模式中极具代表性的项目。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将自行车进行共享,不仅仅给人们的出行提供了多一种选择,同时也是正真正意义上做到了碳排放量为0。既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压力,同时也可以降低碳排放。并且于2017年初ofo小黄车走出国门,得到了国际著名科技公司Apple的投资。
  新能源汽车同样也成为了低碳经济发展大环境下低碳投资的的新模式之一。从2001年我国启动了“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从无到有逐步的发展壮大,到2016年实现新能源汽车生产51.7万辆,销售50.7万辆。我国新能源汽销量都有了巨大的进步,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不断提升。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补贴始于2009年,从开始的公共服务领域到普通补贴购车人,补贴方式也从单纯的购车补贴延伸到动力电车补贴,充电桩补贴等,补贴方式趋于灵活务实。伴随而来的是新能源汽车销量的蓬勃发展。2009年1月23日,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试点城市以财政政策鼓励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10]这一政策出台,各地XX积极响应,在出租,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这对新能源汽车的销售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各个汽车厂商纷纷开始研发自主的新能源汽车,开始了低碳投资竞争的新一轮竞赛。而对于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2009年2月5日财政部,科技部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这两份补贴政策法规的出台,无疑从法律层面更好的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得市场变的更加的多样化。

  (三)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1.各国低碳经济税收政策的共同点
  在对比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政策之后,可以看出它们有很多共同点,全球大部分国家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高度,采用国家强制力,税收强制手段去控制碳排放,促进节能减排。在此同时,在能源、资源、环保以及低碳技术方面又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形式丰富并且提供大量的XX财政资金支持。所以,各国对于低碳经济所采取的政策都是大同小异,通过税收来调节全球经济的低碳化发展。
  2.各国低碳经济税收政策的差异
  低碳经济影响了几乎全世界范围内的税收政策,虽然全球各国低碳税收政策之中有很多的共通点,但实际上根据各国国情不同,又有着很多细微的差别。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所以发展低碳经济的侧重点也不一样。X的低碳税收主要是体现在发展清洁能源并提高能源效率,在清洁能源、低碳建筑和低碳消费等方面都规定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英国则是征收专门的气候变化税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通过财政支出专款专用鼓励企业去发展低碳技术。日本通过完善低碳税制使低碳理念深入人心,最终将低碳生活不断发展。德国XX施行征收生态税,在遵循了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保障就业,后期又专门调低生态税。荷兰、芬兰、挪威、瑞典等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引进了碳税,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税制体系。

  (四)对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影响

  在发展低碳经济之后,国际经济组织在之前所规定的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内部的结构必然有一部分没办法跟上时代的发展,不再适用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保护环境已经是历史的大发展方向,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内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将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更加有利。在保护环境,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方面,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实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是平等的。因此,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贸易与环境谈判,了解环境保护发展的新的趋势及对国际贸易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表明自身的立场,争取在国际经济组织内公平、合理的谈判地位;同时发展中国家要加强合作,团结起来,结合自身的情况,发展属于自己的低碳经济模式。
  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在理论上,一方面改变了以往的以发达国家占据主要地位的国际组织的结构,使发展中国家更能多多参与经济贸易和环境问题的探讨,使得国际经济组织内部的结构变得更加平衡,而不是偏颇往一方;另一方面,由于要发展低碳经济,解决全球气候问题,形成的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也会丰富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内容。

  三.国际经济法顺应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差别对待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

  近年来,国际贸易逐渐向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发展。在国际贸易的自由往来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可以利用国际贸易法来调节,但是,在国际贸易法调节时,其自身也要不断变革与进步。在制定《京都议定书》以后,国际贸易法对不同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这些改变:第一,对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是所应履行的责任做了明确;第二,发达国家不可以对高端的环保技术进行垄断,发达国家在应对环境问题时,要实现国家之间的分享,共同发展可持续,节能减排。第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适当地降低低碳经济贸易的准入标准,让发展中国家留有贸易发展空间,这样低碳经济就会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交流的核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贸易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不一样,最终都会有益于全球低碳经济的更好发展。

  (二)发展碳标签,碳足迹等新型的贸易政策工具

  碳标签,碳足迹成为国际贸易体制下新的衡量标准。消费者越来越关注碳标签。碳标签作为一种新型的标注方式,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所有碳排放量预先计算,并且明显地标注在产品上。而碳足迹则是看其大小,碳足迹的范围越大,产品的整个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越多,对低碳环境的发展越不利。这些数据都可以很明显的在产品表面体现,以供消费者选择,更适合其低碳生活的理念。
  目前在欧美的许多超市的产品上就可以找到碳标签,以英国为例,2007年起英国最大的超市TESCO就将碳标签标注在七万多种的商品上,以供消费者选择。[12]同时,英国以碳基金的方式推广碳标签到各个中小企业中。
  欧美,日本等国家都在积极推广碳标签,相信日后碳标签也会更多的运用于国际贸易中。使用碳标签,碳足迹这些新型的贸易政策工具,使得国际贸易法对于国际贸易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起到更为直观的监督作用,更加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监管模式。

  (三)加强对跨国低碳投资的法律保障

  跨国低碳投资是指各国之间为了发展低碳经济,进行的新的投资形式。这种投资形式一方面是为了经济发展,但其首要目的是保证节能减排的日常运行。这种投资方式是双向的,既包括本国对国内的投资,也包含国外对本国国内的投资。既然出现了新的投资方式,那么国际投资法的内容必然也要丰富。以我国为首的一系列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以下的法律保障方法去改善国际投资:
  1.提高国际投资的环境准入资格。对有关外国投资方进行筛选,选择低碳企业,防止高碳排放量,对投资环境和内容有所取舍,而不是一味的只是为了经济发展去接受发达国家的高排放量的企业。
  2.鼓励新能源,新兴产业,低碳的外资企业来投资,用法律来保障投资方的利益,权利,同时也赋予其发展绿色环保的义务。
  3.直接吸引外商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学习国外的先进的清洁能源技术,减轻在之前发展过程中高碳排放的消耗,间接的去节能减排,减轻发展和环境之间的矛盾。
  受低碳经济影响的国际投资法,可以改变发展中国家“毁灭性,不可再生性”的经济增长方式,消除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量,使得国内的行业失衡逐渐平衡。[13]发展跨国低碳投资,加强对其的法律保障,还可以更有效的改变发达国家以往将高碳产业直接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方式,双方应该通过制定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来约束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仅仅靠道德来约束。

  (四)征收碳关税合法化

  碳关税的出现就是国际税法应对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最显著的对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发达国家从最开始的对国内征收碳税扩大到在贸易贸易中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碳关税符合税收的基本规律,利用对发展高速的企业的碳排放量的控制,减少高碳产品的生产,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环保,减缓全球气候变暖。
  碳关税的征收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碳关税具有积极健康的作用。首先为了维护国家自身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受到国际公约的优惠政策下,应积极践行国际公约,提出适当合理的建议和要求,制定可以切实在低碳经济中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并以国际条约为依靠实行其法律强制力。再者,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明白自己的义务,与发达国家共同促进全球低碳经济的良好发展。最后,发达国家应当积极履行其大国职责,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做出榜样,让发展中国家在低碳经济体制中得到平等对待。诚然,现今的碳关税政策可以说是一种贸易壁垒的存在,发达国家利用碳关税政策,借用保护环境之名,对发展中国家对外出口贸易进行隐性的压制,所以,要合法的发展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发展低碳创新技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和发达国家共同维护全球环境。

  (五)制定新的国际化标准

  为了统一全球的碳排放标准,ISO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标准制定的组织,在发展低碳经济后,在能源效率以及气候变化方面已经制定了很多新的标准。据统计,目前ISO制定的有关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方面的标准已达150个,今后将会更多。很多企业对于国际贸易过程中的碳排放测量都会使用ISO制定的标准,不仅仅是针对国内,也面向全球,可以说,新的国际化标准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法的管辖标准得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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